已注销户恢复税务登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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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注销户恢复税务登记事项

NDJZG011

一、文件依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征〔2004〕39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征〔2004〕42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1号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联合办理税务登记业务流程的通知》

二、范围(条件)和时限

(一)范围(条件)

在本市辖区内已办理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但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恢复税务登记。

(二)时限

三、纳税人提供资料

(一)出示资料

营业执照副本

(二)提交资料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清算申报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解除非正常户(税务登记证件失效)认定登记表》

4.《注销税务登记证明》

四、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五、受理机关

隆庆街税务所

解除非正常户(税务登记证件失效户)认定表计算机代码:纳税人名称: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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