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2016年上海市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通知

合集下载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本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补充规定的通知-沪环保评〔2016〕101号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本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补充规定的通知-沪环保评〔2016〕101号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本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补充规定的通知正文:----------------------------------------------------------------------------------------------------------------------------------------------------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本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补充规定的通知沪环保评〔2016〕101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落实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的管理要求,根据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本市现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要求,结合本市环境质量及环境保护的具体情况,制订补充规定如下:一、本规定的适用范围1.涉及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总量控制方面:凡排放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工业项目,使用天然气、轻质柴油、人工煤气、液化气、高炉(转炉)煤气等清洁能源作为燃料的设施除外。

2.涉及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总量控制方面:凡向地表水体直接排放或者向污水管网排放生产废水的工业项目,排放的生活污水除外。

上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对照《本市“十二五”期间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实施意见(试行)》(沪环保评〔2012〕6号)以及本补充规定的要求,在环评文件编制和审批阶段,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二、根据本市环境空气质量、水环境质量的实际情况,对本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新增排放量的总量控制要求如下1.涉及化学需氧量新增量的总量控制要求,仍按照沪环保评〔2012〕6号文件执行。

2.涉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烟粉尘和氨氮等5类主要污染物新增量的总量控制要求,除符合沪环保评〔2012〕6号文件要求外,应按照建设项目新增排放量的2倍进行削减替代(燃煤发电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963-2016)的除外)。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本市2016年汛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沪环保自〔2016〕150号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本市2016年汛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沪环保自〔2016〕150号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本市2016年汛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正文:----------------------------------------------------------------------------------------------------------------------------------------------------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本市2016年汛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沪环保自〔2016〕150号各区县环保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上海临港地区管委会、城投集团、光明集团:为进一步做好汛期水污染防治工作,降低汛期的水污染风险,尽量减少汛期排放对水环境质量的影响,各区县环保局要立即会同水务等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排查隐患,加强监管,积极预防各类水污染事故,确保汛期水环境安全。

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落实各区县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汛期水污染防治工作,积极协调区水务、安监部门和工业区管理机构等,将防范重大水污染事故作为当前的重点任务,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狠抓落实。

二、组织进行全面检查,防范汛期水污染事故各区县环保部门联合区内有关部门在辖区内开展防范汛期水污染事故专项检查。

1.确保饮用水源安全。

加强对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内工业企业的执法监管,督促其落实汛期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排除污染事故隐患。

2.着重对往年发生过污染事故的水域周边企业、一类污染物排放企业、化学品及危险品生产使用、储运企业和码头堆场等进行全面检查。

督促企业全面自查并整改生产环节存在的问题,加强环境管理,提高防范意识,积极消除污染事故隐患;完善内部污染防治设施,制定并落实应急预案。

3.协调工业区管理机构对工业园区环境基础设施情况进行排查,及时对破损点进行修复,加强雨污水管网的维护。

在汛期或暴雨期间要加强巡查,防止因管网破损导致的水污染事故。

三、加强重点行业、企业的监管,确保设施正常运行1.加强对化工、制药、电镀及印染等重点行业排污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监管,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尾水达标排放。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危险废物产生企业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危险废物产生企业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危险废物产生企业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6.07.12•【字号】沪环保防〔2016〕260号•【施行日期】2016.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危险废物产生企业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沪环保防〔2016〕260号各危险废物产生企业: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危险废物产生企业(以下简称“产废企业”)的环境管理工作,防范环境风险,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切实承担主体责任产废企业应切实承担起危险废物管理的主体责任,由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架构和专职管理人员,严格按照环保部《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体系》(环办〔2015〕99号)和本通知明确的有关要求,规范执行危险废物管理各项制度,做到内部管理严格、转移处置规范、管理台账清晰。

二、科学制定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计划产废企业应根据环境保护部《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环境保护部2016年第7号公告,以下简称“管理计划指南”)的有关要求,根据环评文件和自身实际运营情况,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从生产工艺、污染治理、事故应急、设备检修、场地清理等方面全面分析明确危险废物的产生情况、代码特性和内部管理流程,科学制定本单位的危险废物计划。

产废企业应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向所在地环保部门进行备案,并按照管理计划开展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管理。

产废企业在对照新名录过程中涉及到危险废物类别调整、代码变更等情况的,应向所在地环保部门说明其调整内容及相应依据,必要时还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三、建立完善危险废物台账产废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完善危险废物台账制度。

与生产记录相结合,按照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自行利用处置等环节,分别如实记载所有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利用处置等信息,包括实验室废物、废包装桶等类别的废物。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2016年本市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2016年本市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2016年本市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6.03.22•【字号】沪环保防〔2016〕106号•【施行日期】2016.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2016年本市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沪环保防〔2016〕10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相关委办局:根据杨雄市长2月22日在全市环保工作会议和蒋卓庆副市长2月15日在大气污染防治专题会议上的相关指示精神,按照《〈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3—2017)〉2016年重点任务清单》(沪环保防〔2016〕68号)和《关于推进本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沪环保防〔2015〕295号)的有关要求,我局会同建设、交通、质监、农业、民航管理等部门进行专题研究,制定了《2016年本市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2016年3月22日2016年本市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根据杨雄市长2月22日在全市环保工作会议和蒋卓庆副市长2月15日在大气污染防治专题会议上的相关指示精神,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3—2017)〉2016年重点任务清单》(沪环保防〔2016〕68号)(以下简称《任务清单》),深化《关于推进本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沪环保防〔2015〕295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本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源头管控、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2016年全面启动本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监管工作,建立本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信息共享平台,加强油品质量监管,启动重点类型机械的尾气排放达标治理。

二、主要工作任务(一)建立本市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共享数据库2016年3月起,在全市范围内启动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登记工作,根据《任务清单》的要求,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农委、市质量技监局、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状况调查。

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6年发布)

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6年发布)

【法规标题】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6年发布)【发布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沪府发〔2016〕111号【适用区域】上海市【发布时间】2016-12-31【生效时间】2016-12-31【关键词】土壤与地下水污染【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发〔2016〕11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31日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大土壤污染防治力度,加快改善本市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明确总体要求、工作目标和主要指标(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城市可持续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目标,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的原则,突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安全、持续利用,为上海实现“四个率先”,建成“四个中心”、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和卓越的全球城市提供必要保障和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基本建成。

到203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19年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政务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19年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政务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19年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政务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19.06.25•【字号】沪环办〔2019〕173号•【施行日期】2019.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19年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政务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沪环办〔2019〕173号各区生态环境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019年上海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沪府办发〔2019〕7号)的要求,我局制定了《2019年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政务公开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19年6月25日2019年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政务公开工作方案2019年市生态环境局按照生态环境部、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紧密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任务,认真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2019年上海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加强政策解读与回应,积极推进公众参与,不断增强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实效,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

一、推进落实“五公开”工作(一)做好决策公开。

全面落实《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要求,制定我局重大决策目录清单并对外公布。

各相关处室按要求做好重大决策出台前的民意征集工作,并将意见收集、采纳情况和较为集中意见未采纳的原因向社会公布。

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议题,提交局长办公会或专题会审议前,需采取适当方式(听证座谈、民意调查、媒体沟通等)听取公众意见,将意见收集、采纳情况提交会议。

(二)完善管理公开和服务公开。

及时公开我局调整后的机构设置、职能、权责清单,机构调整后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等信息。

根据“放管服”改革的推进,及时调整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四减”(减时间、减环节、减材料、减跑动)事项及变动情况,并主动公开。

全面推进“一网通办”工作,做好办事事项通过“一网通办”总门户归集统一公开。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环保局制订的《上海市杨浦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环保局制订的《上海市杨浦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环保局制订的《上海市杨浦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3.30•【字号】杨府办发〔2016〕8号•【施行日期】2016.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环保局制订的《上海市杨浦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杨府办发〔2016〕8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区环保局制订的《上海市杨浦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已经2016年3月22日区政府第 1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6年3月30日上海市杨浦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为切实加大本区水污染防治力度,持续改善区域水环境质量,保障水生态安全,维护水生态系统功能,完成市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根据《上海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沪府发[2015]74号)和《上海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项目清单》(沪府办[2015]12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概况河道概况。

杨浦区境内共17条河道,其中市管河道2条、区管河道15条,河道全长约56公里。

复兴岛运河以及虬江可以通航,通航等级为1级;其余河道均不能通航。

中原河、钱家浜、经三河(新江湾城)和嫩江河等4条河道,被纳入全市“百条小河”河道综合整治范畴;虬江、东走马塘和嫩江河等3条河道,被纳入全市黑臭河道整治范畴。

全区各类景观水体总面积约29.2万平方米。

监测断面概况。

全区地表水体均执行V类水域标准。

共设置20个水环境质量监测断面,包括区域水系的2个进出水监测断面、11个地表水质考核断面。

2015年全区20个断面的达标率为60%,11个考核断面达标率为54.5%。

水质超标因子主要为氨氮、总磷和溶解氧(表1)。

排水系统。

全区共有23个排水系统,其中16个合流制排水系统、7个分流制排水系统,通过合流一、三期总管汇入到浦东竹园污水处理厂后达标排放。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2015-2016年排污许可证核发和证后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2015-2016年排污许可证核发和证后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2015-2016年排污许可证核发和证后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5.09.02•【字号】沪环保总〔2015〕376号•【施行日期】2015.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2015-2016年排污许可证核发和证后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沪环保总〔2015〕376号各有关区县环保局,上海自贸区管委会:根据《上海市主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和局排污许可证专题工作会议的安排,我局制订了《上海市2015-2016年排污许可证核发和证后监管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2015年9月2日上海市2015-2016年排污许可证核发和证后监管工作要点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改善和保护环境,根据国家排污许可证工作的总体安排,制定本市2015-2016年排污许可证核发和证后监管工作要点。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要求,积极推进本市排污许可证核发和证后监管工作,全面推行排污许可,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

通过排污许可证推动网络化和精细化的管理,全面收集摸清污染源排污信息,使排污许可证成为“企业守法的文件、环保执法的基础、综合管理的平台”。

(二)工作原则1.健全制度,落实责任。

建立健全本市排污许可证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体系,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和市区两级环保部门核发监管责任。

2.稳步推进,适当加快。

规范核发流程,完善核算规则,提升核发质量,鼓励开展第三方核查。

根据“水十条”等有关文件的要求,进一步加快本市许可证的核发进程。

3.联动管理,集成共享。

健全持证污染源监察、监测制度,推进全市持证污染源“三监联动”管理,完善持证污染源证后监管系统,推进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共享,推动企业竣工验收与许可证制度的融合。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16•【字号】沪府办〔2016〕100号•【施行日期】2016.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2016〕10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16日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56号)和新修订《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要求,加快推进本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支撑,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建设目标(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部署,以改善本市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围绕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环保三年行动计划,坚持“全面设点、全市联网、自动预警、依法追责”的总体要求,逐步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生态环境监测新格局,为生态文明建设打下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1.明晰事权,落实责任。

依法明确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监测事权,建立完善条块结合、部门协同的分工合作机制,强化监测质量监管,落实政府、企业、社会的责任和权利。

2.健全制度,统筹规划。

健全生态环境监测制度、标准和技术规范体系,强化质量控制体系建设。

加强统筹管理,优化网络布局,逐步形成定位清晰、要素齐全、点位合理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3.科学监测,创新驱动。

依靠科技创新与技术进步,加强监测科研和综合分析,推动卫星遥感、无人机遥感、在线监测等高新技术、先进装备与系统的应用,提高生态环境监测立体化、自动化、智能化水平。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静安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静安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静安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5•【字号】静府发〔2016〕11号•【施行日期】201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静安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静府发〔2016〕11号静安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上海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市政府下达的《静安区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要求,持续改善区域水环境质量,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区域水生态安全,维护水生态系统功能,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总体要求:以保障水环境安全、清洁、健康为目标,以全面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源头控制、科学治理为原则,分阶段系统推进区域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为实现全区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工作目标:严守环境质量底线,按照水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的原则,根据上海市确定的水环境控制单元,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实现以下目标:到2020年,全区水环境质量有效改善,基本消除丧失使用功能(劣于V类)的水体,考核断面达到水质目标,河道出境断面水质不劣于入境断面,完成上海市规定的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目标。

到2030年,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水生态系统基本恢复。

到2040年,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功能全面提升,实现安全、清洁、健康的水环境目标。

具体指标:1.完成出入境断面水质考核目标:2016~2020年,水环境质量入境断面(彭越浦-延长路桥)水质与出境断面(彭越浦-汶水路桥)的差距逐年缩小,主要污染物氨氮、总磷年均浓度逐年下降,2020年最终实现出境点位水质不劣于入境点位水质。

2.分阶段实现地表水水质目标:中扬湖-中扬湖桥断面保持现状(IV),江场河-江场西路1550号断面2016年达到V类标准,徐家宅河-徐家宅河桥断面2017年消除劣V类,夏长浦-物华苑桥断面2018年消除劣V类,彭越浦-汶水路桥断面2019年消除劣V类,走马塘-共和新路桥断面2020年消除劣V类。

上海市环保局、市绿化市容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环境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环保局、市绿化市容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环境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环保局、市绿化市容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环境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7.25•【字号】沪环保防〔2016〕271号•【施行日期】2016.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上海市环保局市绿化市容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环境管理的通知沪环保防〔2016〕271号各区环保局、绿化市容局,城投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的环境管理,有效防范飞灰转移处置过程的环境风险,按照“源头控制、安全处置”的原则,根据本市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规划布局,现将加强本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环境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强化飞灰预处理本市所有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均应在焚烧厂内配套建设飞灰预处理设施。

本市已建成并投入运行的江桥、御桥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应结合设备大修,于2016年11月底前配套飞灰预处理设施。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应在焚烧厂内经稳定化预处理后,达到《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入场要求后方可外运。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稳定化预处理技术要求附后。

二、规范飞灰处置去向自2016年12月1日起,原则上本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除崇明外,均经厂内预处理合格后纳入老港综合填埋场飞灰填埋库区安全填埋。

规划建设的崇明生活垃圾焚烧设施产生的飞灰纳入崇明生活垃圾填埋场飞灰库区安全填埋。

三、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运营和管理应符合《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规程》(CJJ128)、《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上海市《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控制标准》(DB31/ 768)等相关标准的要求。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贮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要求。

飞灰收集输送管道、容器和预处理设备应保持密闭,防止飞灰吸潮堵管。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2016年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政务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2016年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政务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2016年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政务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6.06.27•【字号】沪环保办〔2016〕234号•【施行日期】2016.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2016年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政务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沪环保办〔2016〕234号各区县环保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为落实市政府办公厅《2016年上海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局办公室制定了《2016年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政务公开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2016年6月27日附件2016年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政务公开工作方案2016年市环保局政务公开工作积极落实《环境保护部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和《2016年上海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各项任务,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不断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增强政务公开工作实效,更好地服务社会需求和环保自身建设需要。

一、加大空气质量监测预测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发布实时监测预测的空气质量指数、空气质量等级及首要污染物、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和建议措施等内容。

(总量处牵头,市环境监测中心、各区县环保局负责)二、定期向社会公开饮用水水源信息。

(水处牵头,市环境监测中心、各区县环保局负责)三、公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规定和要求,以及应急预案、演练情况。

推进企业事业单位公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情况等信息。

(应急办牵头,市环境监察总队、市辐射站、各区县环保局负责)四、推进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推进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重点排污单位公开其环境自行监测方案。

(办公室、总量处牵头,市环境保护信息中心、各区县环保局负责)五、建立健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环评信息公开机制,推进环评信息全面公开。

2016年上海市环境状况公报 (1)

2016年上海市环境状况公报 (1)

本评价引用上海市环保局发布的《2016年上海市环境状况公报》。

1、环境空气质量2016年,上海市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优良天数276天,较2015年增加18天;AQI优良率为75.4%,较2015年上升4.7个百分点。

其中,优78天,良好198天,轻度污染69天,中度污染19天,重度污染2天;重度污染天数比2015年减少6天。

全年90个污染日中,首要污染物为细颗粒物(PM2.5)的有43天,占47.8%;首要污染物为臭氧的有35天,占38.9%;首要污染物为二氧化氮的有10天,占11.1%;首要污染物为可吸入颗粒物(PM10)的有1天,占1.1%;首要污染物同为PM2.5和臭氧的有1天,占1.1%。

细颗粒物(PM2.5)2016年,上海市PM2.5年均浓度为45μg/m3,超出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10μg/m3,较2015年下降15.1%,较基准年2013年下降27.4%。

月均浓度整体低于2015年,但冬季季节性污染问题仍较突出,1月平均浓度最高,为70μg/m3。

各区PM2.5浓度空间分布总体呈西高东低的态势。

可吸入颗粒物(PM10)2016年,上海市PM10年均浓度为59μg/m3,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较2015年下降14.5%。

近5年的监测数据表明,上海市PM10年均浓度总体呈波动下降趋势,已连续两年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各区PM10浓度空间分布总体呈西高东低的态势。

)二氧化硫(SO22016年,上海市SO年均浓度为15μg/m3,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一级标准,2年浓度均达到国家环较2015年下降11.8%。

近5年的监测数据表明,上海市SO2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且总体呈下降趋势,已连续三年达到一级标准。

各区SO2浓度总体较低,尤以东部、南部地区和崇明为最低。

)二氧化氮(NO22016年,上海市NO年均浓度为43μg/m3,超出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23μg/m3,较2015年下降6.5%。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7.29•【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施行日期】2016.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7月2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7月29日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1994年12月8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5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5年10月28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2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6年7月29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绿色发展和绿色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海洋环境的保护按照海洋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推进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环境信息公开,持续改善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责履行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督察。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徐府发〔2016〕13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徐府发〔2016〕13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徐府发〔2016〕13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徐汇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6年3月28日徐汇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水环境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践行生态文明、建设“四个徐汇”的重要保障。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徐汇区以环保三年行动计划为抓手,积极推进水环境综合治理,水环境防治体系不断完善。

但是,与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一流中心城区定位、市民需求和本市水环境质量的要求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上海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持续改善徐汇区水环境质量,保障本区水生态安全,维护水生态系统功能,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上海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要求,体现“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根据区委、区政府统一部署,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以保障水环境安全、清洁、健康为目标,以全面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源头控制、水陆统筹、科学治理的原则,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为全面建设“四个徐汇”提供有力支撑。

上海中燃船舶燃料有限公司诉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上海中燃船舶燃料有限公司诉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上海中燃船舶燃料有限公司诉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案文章属性•【案由】行政处罚•【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18.10.25裁判规则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制定、发布、公布、施行,具备作为实施行政处罚依据的行政法律效力。

是否报送备案并非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生效要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报备而未报备的,该问题应通过行政机关内部督促检查的法定途径予以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涉诉行政规范性文件如果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存在一定区别,且构成检验、判定在一定地域生产、销售的普通柴油产品质量依据的,对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问题应当在行政处罚适当性审查中予以衡平考量。

故从行政裁量上依法调整处罚结果,进一步提升行政处罚决定的适当性,以更好地体现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行政处罚原则。

正文上海中燃船舶燃料有限公司诉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案原告:上海中燃船舶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

法定代表人:孙厚刚,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

法定代表人:黄小路,该局局长。

上海中燃船舶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中燃公司)因与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上海市质监局)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纠纷,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上海中燃公司诉称:原告销售的0号普通柴油是符合GB252-2015《普通柴油》(以下简称柴油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且根据柴油国家标准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才执行普通柴油的硫含量从不大于350mg/kg升级到不大于50mg/kg的新标准。

2016年3月24日,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等六部门共同制定的沪环保防〔2016〕110号《关于实施普通柴油与国Ⅳ标准车用柴油相同硫含量要求的通告》(以下简称110号文)提前实施普通柴油的新标准,未报上海市人民政府备案,并非现行有效的地方产品质量标准;行政处罚决定依据的《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等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上位法规定抵触。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环保局制订的《杨浦区2016年扬尘污染防治监管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环保局制订的《杨浦区2016年扬尘污染防治监管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环保局制订的《杨浦区2016年扬尘污染防治监管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3.30•【字号】杨府办发〔2016〕7号•【施行日期】2016.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环保局制订的《杨浦区2016年扬尘污染防治监管方案》的通知杨府办发〔2016〕7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区环保局制订的《杨浦区2016年扬尘污染防治监管方案》已经2016年3月22日区政府第 1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6年3月30日杨浦区2016年扬尘污染防治监管方案为认真落实《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3-2017)》2016年度对杨浦区的大气环境质量和重点任务考核,进一步控制扬尘污染,明确工作标准,完善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切实降低PM10和PM2.5的污染浓度,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2015年基本情况杨浦区环境空气质量区划为二类区,执行二类标准。

区内设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2个,纳入上海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并参与分区日报统计;上海市在杨浦区共设16个区域降尘点位,6个道路降尘点位。

1、空气质量指数(AQI)2015年杨浦区环境空气质量优级天数为44天,优良天数为256天,比2014年减少30天;优良率为70.1%,比2014年下降8.3个百分点。

2015年,上海市环境空气质量AQI优良率为70.7%,较2014年下降6.3个百分点。

各区县AQI优良率在60.8%~74.8%之间。

2、细颗粒物(PM2.5)2015年杨浦区PM2.5全年有效采样共365天,其中77天PM2.5日平均浓度超标;年平均浓度为54微克/立方米(ug/m3),与2014年持平,未达到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超标了54.3%。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当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当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当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3.11.11•【字号】沪环保办[2013]457号•【施行日期】2013.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当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沪环保办〔2013〕457号)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现将《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当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2013年11月11日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当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升全局系统信息公开整体工作水平,根据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当前环境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环办〔2013〕86 号)、环保部《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74 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市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沪府办发〔2013〕45 号)的精神,本着求真务实,注重实效、稳步推进、全面实施的基本原则,不断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

一、信息公开的公开原则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真正达到内容、形式、效果相统一,在实施过程中要坚持以下原则:1.依法公开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应依法全面向社会公开。

2.客观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要保证信息的准确性,注重实效,便于群众查询。

3.“谁获取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

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除按要求公开外,还应在信息产生后10 个工作日内通报污染源所在地环保部门。

二、当前信息公开工作要点(一)公开空气质量和水质环境信息1.全面落实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完善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准确发布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一氧化碳(CO)、臭氧(O3)等六项污染物浓度监测信息;推出空气质量预报信息(未来24 小时分三个时段预报),公开空气质量等级和首要污染物AQI 指数范围。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2016年上海市污染防治工作计
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沪环保防[2016]4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16.02.05
【实施日期】2016.0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2016年上海市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通知
(沪环保防〔2016〕47号)
各区县环保局、市环科院、市环境监测中心、市环境监察总队、市固废管理中心、市环保信息中心,各相关单位:
为加快和推进全市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改善本市环境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健康,我局制定了《2016年上海市污染防治工作计划》。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上海市污染防治工作计划》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2月5日
2016年上海市污染防治工作计划
2016年是落实本市“十三五”环保规划的起步年,也是第六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任务的攻坚年,在继续做好大气、固废、土壤、噪声、化学品等各项常规性污染防治工作的基础上,做好今年污染防治各项重点工作,对全面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有序解决影响城市当前和长远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推进城市转型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2016 年污染防治重点任务
(一)以流动源治理为重点,大力推进清洁空气行动计划
一是分解落实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各项工作,做好计划任务考核。

对照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目标任务,明确2016 年重点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做好项目跟踪,做好计划任务考核。

二是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根据LDAR 和开停工技术规范,重点行业企业全面实施LDAR,规范开停工;全面推进落实1400家企业VOCs 治理工作,完成金山地区工业VOCs 整治年度目标。

三是推进能源清洁利用,降低含硫量提升普通柴油品质,全面取缔经营性茶水炉和小炉灶,加快推进集中供热锅炉的清洁能源替代,启动燃煤自备电厂的改造工程。

四是加强机动车污染管理。

推进老旧车和营运车辆简易工况法检测;机动车年检站实现环检和安检联动;对2005 年1 月1 日前注册的国二汽油车实施外环线内限行;加强国三柴油货车、国一汽油车、老旧国二汽油车限行执法;开展外地号牌货运车集散地冒黑烟车辆执法;实施老旧车补贴延续政策,变更补贴受理方式;推进轻型柴油客车实施国五标准,制定出台国六汽油、柴油标准;港口和机场、大卖场车安装颗粒物捕集器。

五是有序推进和落实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建设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共享平台,开展本市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的烟度地标宣贯与执法,分阶段实施施工工程机械、港作机械和备用发电机等重点机械尾气达标治理。

(二)以17+X 地块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为重点,加强环境综合整治力度
一是全面完成9 区11 块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任务。

针对已明确的9 区11 块正式区域,进一步强化执法和联合推进,按照明确的时间节点全面完成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任务。

二是启动全市17+X 地块生态环境综合治理。

将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治理范围扩大到中心城区,按照市里确定1 个市级目标地块,各区县自行确定若干区级目标地块的“17+X”的模式全面覆盖全市,重点整治“五违”行为突出,环境污染严重,安全消防隐患突出区域。

三是跟踪评估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效果。

全面评估2015 年整治地块,跟踪评估2016 年整治地块。

四是全面配合推进金山地区、宝山南大等地区的环。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