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筑基坑监测管理的通知闽建建函[2011]165号
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
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各县市区住建局、高新区建管办、葛洲坝基地管理局,各有关单位:2013年以来,市住建委根据下发的《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的通知》(宜市住建〔2013〕117号)文件,连续多年持续开展了相关检测工作。
该项工作对提高我市工程实体质量水平,保证建筑结构安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为认真执行新修订的相关工程技术标准,进一步加强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管理,近期,市住建委对上述文件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一、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结构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工程结构实体质量进行现场检测,并支付相关检测费用。
二、建设单位委托检测单位对工程结构实体质量进行现场检测的项目及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混凝土强度房屋建筑工程:混凝土强度检测以竖向受力构件为主。
地下室、半地下室每一强度等级抽检不少于一个批次,每个批次不少于5个构件;主体结构每一强度等级抽检不少于一个批次,每个批次不少于5个构件,其中底层及顶层必检。
C45以上(含C45)等级混凝土检测方法宜采用钻芯法检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混凝土路面按每500延米抽检1处混凝土抗折强度,箱涵按每200延米抽检1处混凝土抗压强度,桥梁按构件数量的10%抽检混凝土抗压强度。
(二)现浇楼板厚度楼板厚度检测应包括每种设计厚度的现浇楼板。
地下室、半地下室抽检不少于一个批次,每个批次不少于5块板;主体结构每10层抽检不少于一个批次(不足10层按一个批次计算),每个批次不少于5块板。
检测方法宜采用无损检测,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附录F的要求。
(三)钢筋数量及间距钢筋数量及间距检测以梁、板、墙为主。
地下室、半地下室不同类型构件抽检数量不少于其总量的1%且不少于3个构件;主体结构每10层抽检不少于一个批次(不足10层按一个批次计算),每个批次不同类型构件抽检数量不少于其总量的1%且不少于3个构件。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闽建筑〔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设区市住建局,福州市建设局、园林中心,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行政审批局,福建自贸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管委会,福州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强化工程建设领域项目数据信息维护和分级管理,进一步提高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简称“省公开平台”)和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简称“四库一平台”)的工程建设项目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现就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数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项目过程数据采集(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各个环节信息,原则上通过业务系统在业务活动中采集,并通过对接方式归集到省公开平台,由省公开平台统一对外公开展示。
1.项目基本工程信息、招投标信息、合同登记信息,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采集;2.项目施工图审查信息,通过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信息系统采集;3.项目施工许可信息(含单体信息)和竣工验收备案信息,通过各设区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采集;4.项目竣工验收信息,通过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采集。
(二)项目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参建单位”)通过各业务系统录入信息时,应当认真核对填写信息,并对录入项目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产生,谁监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加强对业务系统采集信息的审核确认,确保工程项目信息及时采集、工程档案完整准确。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5.08.03•【字号】闽建建[2005]38号•【施行日期】200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闽建建[2005]38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厦门市市政园林局、泉州市公用事业局:为加强我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和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人身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厅工程建设管理处。
附件: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试行)二○○五年八月三日附件: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和相邻建筑物和人身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边坡,是指在建(构)筑物场地或其周边,由于建(构)筑物和市政工程开挖或填筑施工所形成的人工边坡和对建(构)筑物安全或稳定有影响的自然边坡;高度超过8m或虽未超过8m,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边坡。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4m的基坑或深度虽未超过4m,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
本规定所称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包括边坡与基坑支护、地下水控制、地表水的疏导与排泄、土方开挖、监测等内容。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勘察前对建筑边坡或深基坑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现状,以及同期施工的相邻建设工程施工情况进行调查,并应当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测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福建省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意见的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福建省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意见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20.09.08
•【文号】建办市函〔2020〕463号
•【施行日期】2020.09.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福建省
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
意见的函
建办市函〔2020〕463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你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范围的请示》(闽建建〔2020〕1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改),我部对你厅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调整为“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无不同意见。
请你厅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监督检查
力度,严厉打击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等违法行为,维护良好建筑市场秩序。
实施过程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9月8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基坑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基坑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市)县安监站,在蓉各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监测、检测单位:近年来,我市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对毗邻房屋、道路、管线多次造成不良影响,社会群体投诉事件时有发生,为避免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针对目前我市基坑工程施工中存在的问题,现将进一步加强基坑工程安全管理的要求通知如下:一、做好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周边环境调查取证工作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按《成都市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管理办法》要求对深基坑开挖区边线外开挖深度2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道路、地面及地下管线等状况进行调查,并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对调查范围内可能受影响的地面、道路、建(构)筑物等进行拍照或摄像取证(有条件的应办理取证材料公证手续),住宅等重要建筑物应有入户调查记录(见附表)。
住宅等重要建筑物调查点位应包含散水、建筑外墙周边、底层及顶层室内门窗洞口原始状况等,入户调查比例不少于该栋住户数的20﹪。
二、强化膨胀土区域基坑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膨胀土区域的基坑工程设计与施工应符合以下条件:(一)膨胀土地区进行深基坑工程勘察时,应根据场地情况布设勘探坑,查明岩土层界面及软弱结构面,满足基坑支护设计安全要求。
(二)深基坑边坡支护不得采用击入式钢管土钉墙型式,当采用排桩支护时,冠梁顶面不得低于基坑顶部地面0.5米。
(三)深基坑开挖至设计标高后,应及时进行地下室主体结构施工,不能及时进行地下室主体结构施工,暴露时间超过7天的基坑,施工单位应采用混凝土将距支护结构1倍基坑深度范围内的地基土体进行封闭。
三、基坑顶红线以内或开挖边线外开挖深度1倍范围地面应采用混凝土硬化,做好基坑顶部和底部的排水措施,防止雨水浸泡对土体产生不利影响。
四、安全等级属一级的深基坑工程,当深基坑开挖区边线外开挖深度0.5倍范围存在重要建(构)筑物时,如住宅等,基坑支护结构应优先采用内支撑型式或内支撑与混凝土灌注桩组合型式;未采用内支撑支护结构型式或内支撑与混凝土灌注桩组合型式的,深基坑工程支护结构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周边环境和场地地质条件的不利因素,提出加强措施,确保毗邻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的正常使用。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2.10•【字号】闽建筑〔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闽建筑〔2022〕3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市场秩序,推动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投标(下称“工程招标项目”)实际,有关通知如下:一、推行诚信承诺函制度(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招标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下同)实行诚信承诺函制度。
承诺函格式详见附件1-6。
1.招标人及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人)在省工程领域招投标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在线监管平台)报备招标条件材料时,上传诚信承诺函。
未提交诚信承诺函的,行业监督部门予以重点监管。
2.评标专家应当签署诚信承诺函并作为评标报告的附件。
3.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诚信承诺函、拟派出项目负责人承诺函,投标人应当予以响应。
4.计价软件开发单位提供用于编制投标报价文件的计价软件的,应当签署诚信承诺函并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承诺。
(二)投标人开展经营管理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要求:1.对本单位投标行为负责,加强人员业务学习培训,遵守招投标法律法规及规章,严禁借用资质给他人投标,不得参与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活动。
2.具备自主经营管理能力,配足配齐经营活动所需相应的人员、技术装备。
使用自有办公设备编制、递交、解密投标文件,禁止与其他投标人共用办公设备,禁止使用虚拟机,禁止与他人共享投标文件内容。
(闽建建38号)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发文单位:福建省建设厅文号:闽建建[2005]38号发布日期:2005-8-3执行日期:2005-9-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工程勘察第四章工程设计第五章工程施工第六章监理、监测与检测第七章附则各设区市建设局、厦门市市政园林局、泉州市公用事业局:为加强我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和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人身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厅工程建设管理处。
二○○五年八月三日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和相邻建筑物和人身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边坡,是指在建(构)筑物场地或其周边,由于建(构)筑物和市政工程开挖或填筑施工所形成的人工边坡和对建(构)筑物安全或稳定有影响的自然边坡;高度超过8m或虽未超过8m,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边坡。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4m的基坑或深度虽未超过4m,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
本规定所称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包括边坡与基坑支护、地下水控制、地表水的疏导与排泄、土方开挖、监测等内容。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勘察前对建筑边坡或深基坑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现状,以及同期施工的相邻建设工程施工情况进行调查,并应当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测单位。
第五条前期的调查范围应为边坡及基坑可能的影响范围,且不小于边坡、基坑边线起,基坑开挖深度或边坡高度3倍的范围。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专项督查的通知-闽建建函[2010]78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专项督查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专项督查的通知(闽建建函[2010]78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园林局、公用局: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提高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水平,按照省厅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统一部署,经研究,决定开展全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安全专项督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时间本次督查从7月1日开始,7月中旬结束,具体时间由各督查组确定。
二、督查范围和方式本次主要督查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和给水排水管道工程;原则上每个设区市随机抽查在建工程3个,其中市本级2个、县(市、区)1个。
三、督查内容(一)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各质量监督机构市政专业监督人员配备情况;强化层级间特别是设区市对县级的监督指导检查情况;《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试行)》执行情况。
(二)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施工现场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的建立和落实情况;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到岗履职情况。
重点检查主体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质量,以及高边坡、深基坑、起重吊装、脚手架和模板等安全状况。
四、督查组组成督查组由周武进总工任领队,下设三个督查小组。
第一组:泉州、厦门、漳州第二组:福州、宁德、莆田第三组:三明、南平、龙岩各督查小组具体成员组成另行通知。
五、有关要求(一)施工现场要检查实体质量、实体安全和相关内业资料,并对钢筋、水泥等主要原材料进行监督抽检。
实体质量要求实测实量,检查项目包括平整度、高程、宽度、横坡度、井框与路面高差、路面取芯厚度、密实度、砼回弹强度、构件尺寸等。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3.18•【字号】闽建建[2010]12号•【施行日期】2010.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闽建建[2010]12号)各设区市建设局:近期,我省及国内部分地区接连发生建筑生产安全事故。
3月13日下午15时27分,深圳南山区汉京峰景苑工程,作业人员在23层防护棚上铺设防护板时,防护棚发生坍塌,造成9人死亡、1人重伤。
3月14日上午11时30分,贵州省贵阳国际会议展览中心工程,A2展馆至A3展馆之间过街通道的模板支撑体系发生局部垮塌,造成7人死亡、19人受伤。
3月12日上午10点左右,周宁县污水处理厂工程,1名工人不慎坠入水解酸化及氧化池底,经抢救无效死亡。
3月14日,福州一天之内连续发生2起建筑生产安全事故。
上午8:30分左右,福州金融街万达广场工程,施工单位在拆除B1写字楼7层电梯井墙壁模板时,2名工人不慎从高处坠落受伤;下午14:50分左右,长乐市玉田镇鸿盛鞋业有限公司厂房及附属设施工程,1名泥水工从三层井架处坠落地面不幸死亡。
3月16日上午11:50分左右,福州盛世星城工程,1名泥水工从11层人货电梯处坠落地面当场死亡。
下午15点左右,厦门康利营运中心空调工程,1名工人在固定空调冷却水立管时钢管脱落砸到自己,不幸身亡。
上述事故发生后,省厅领导高度重视,要求有关方面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防类似事故发生。
我省施工现场高处坠落伤亡事故近来屡屡发生,严重威胁施工人员安全,也暴露了一些工地防护设施不到位,施工现场管理混乱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监管,坚决遏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特提出以下意见:一、切实提高对建筑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建筑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8.16•【字号】闽安监综合[2016]68号•【施行日期】2016.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安监综合[2016]68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园林局、公用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现将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安监综合〔2016〕68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省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2016〕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闽建办建函〔2015〕41号)要求的途径报送房屋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同时,积极配合安监部门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归口统计、联网直报工作,督促指导县(市、区)级住建部门按照规定时限向同级安监部门报送事故信息。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16年8月1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统计〔2016〕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现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暂行)》(安监总厅统计〔2015〕111号)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6年7月27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不涉及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闽建建〔2010〕74号附件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闽建建〔2010〕74号附件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建建[2010]74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园林局、公用局:为规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行为,明确监督职责,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制定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发布时间:2011年01月05日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统称工程质- 3 -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执法。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执法。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闽建科[2005]20号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闽建科(2005)20号)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促进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建设部建标[2004]20号),在广泛征求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直有关单位的意见的基础上,我厅制定了《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与建议,请及时与我厅科技处联系。
附件:《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细则》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福建省建设厅附件: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管理,提高工程建设标准化水平,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建标[2004]20号)和《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规定》(建设[1999]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标准设计图集和企业技术标准的制定、修订、发XXX工程建设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标准设计图集的实施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是指在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通过制定标准、实施标准和对标准实施进行监督,从而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最佳综合效益的技术活动。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标准设计图集是指经省建设厅批准发布、实施,且在本省区域内应用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标准设计图集;工程建设企业技术标准是指由企业制定、审定和批准发布,且在企业内部适用的技术标准,包括设计、施工、生产、检测和评定等应用技术标准。
关于加强建筑基坑监测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筑基坑监测管理的通知闽建建函[2011]165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公用局、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近年来,随着我省城乡建设的快速发展,建筑基坑工程尤其是高层建筑的深基坑工程日渐增多。
由于设计、施工、监测等原因,基坑工程存在较多安全隐患,对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线及在建工程的安全或正常使用造成较大威胁,甚至发生坍塌事故,引发群众担忧和纠纷。
为切实加强建筑基坑工程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基坑监测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基坑监测的重要性。
基坑监测是基坑工程信息化施工、设计优化的重要依据,是及时发现基坑工程安全隐患、保护基坑及周边环境安全的重要手段。
由于基坑工程的实际工作状态与设计工况往往存在一定的差异,基坑工程设计不能全面而准确地反映工程的各种变化,所以有计划的进行现场监测显得十分必要。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基坑监测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督促有关各方严格执行《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和《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闽建建〔2010〕41号),为基坑施工提供可靠充分的依据。
二、落实基坑监测有关各方责任。
建筑基坑工程的建设、监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各司其责,加强配合,共同做好基坑监测工作。
(一)建设单位应与监测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监测项目及其频率,同时提供邻近建(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等有关资料。
当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具备基坑监测资质时,建设单位可优先委托,以确保动态设计。
监测点埋设完成并取得初始值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对监测点进行验收,监测点应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监测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基坑开挖。
当监测点损坏时,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监测、施工、监理等单位确定是否需要新增监测点或监测项目。
当监测数据达到或超过预警值时,建设单位应及时牵头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基坑安全。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对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关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实行自动监管评价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对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关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实行自动监管评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4.02•【字号】闽建办建函〔2024〕12号•【施行日期】2024.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对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关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实行自动监管评价的通知闽建办建函〔2024〕12号各设区市住建局,福州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为进一步压实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责任,省厅在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增设“在建项目人员到岗履职监管”模块,将通过福建省劳务实名制平台(以下简称“实名制平台”)人员考勤数据,对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关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实行自动监管评价记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价对象全省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总监、专职安全员等3类岗位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在实名制平台实施电子考勤打卡,具体人员信息以一体化平台登记的为准。
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是指在一体化平台登记状态为“在建”的项目,不包括按规定登记为“中止评价(暂停)”、“预验收”或“完(竣)工”的项目。
二、评价规则按照《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23年版)》(闽建〔2023〕11号)动态监管评价表第1.1.1条款等规定,将通过一体化平台“在建项目人员到岗履职监管”模块对上述3类岗位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自动监管评价记分。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长期不在施工现场,项目经理记3分、总监记3分,安全员发现1人次记2分:(一)连续5天(含5天)以上没有考勤打卡的;(二)当月累计超过10天(含10天)没有考勤打卡的;(三)上季度到岗率≤40%的(到岗率=季度到岗天数/当季度人员在一体化平台在建项目登记天数)。
有按规定批准,并在一体化平台登记请假的按照动态监管办法相关规定执行,连续请假超过5天(含5天)或单月累计请假超过10天(含10天)的,施工、监理企业应另行安排相应资格人员顶岗。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4.05.30•【字号】闽自然资函〔2024〕238号•【施行日期】2024.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闽自然资函〔2024〕238号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为进一步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维护规划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69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37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依据法定规划实施用途管制(一)及时开展详细规划编制或评估修改。
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总体规划,在“三区三线”划定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加快推进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对有成片开发要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需求等的地区,应优先完成详细规划编制工作。
对既有详细规划实施评估,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三区三线”划定成果要求、适应目前发展需求的,可继续沿用;不符合的,应进行修改。
详细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应当落实上位总体规划的战略目标、功能布局、空间结构、资源利用等要求,不得违反上位总体规划的底线管控要求和强制性内容。
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作为规划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二)实施统一用途管制。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开展各类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实施统一用途管制的基本依据。
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是实施城乡开发建设、整治更新、保护修复活动和核发规划许可的法定依据。
不得以城市设计、城市更新规划、概念性规划、工程设计方案、品质提升规划等替代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作为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规划审批依据。
闽建建[2011]51号 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启用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控系统的通知
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启用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控系统的通知闽建建[2011]51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公用局、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为有效防范和遏制安全质量事故尤其是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3183号)、省政府安委会《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闽安委[2010]12号)等文件精神,经会省发改委、安监局同意,决定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启用重大危险源和工程质量远程监控系统(以下简称“远程监控系统”)。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凡2011年11月1日以后发出招标文件,且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必须施行“远程监控系统”:(一)房屋建筑:十层及十层以上或建筑面积 1.5万平方米及其以上的单位工程;(二)构筑物:高度70米及其以上的高耸构筑工程;(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分离式立交桥及单孔跨径50米及其以上或长度超过100米的桥梁单位工程;隧道和地铁轻轨单位工程;日处理2万吨及以上的给水厂和日处理1万吨及以上的污水处理厂;(四)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施行“远程监控系统”的其他单位工程。
二、安装与运营维护(一)安装(拆除)程序。
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根据工程实际进展向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或具有同等信息技术条件的通信运营商(以下简称“通信运营商”)办理安装(拆除)相关手续,并报当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通信运营商应在建设单位办理安装(拆除)相关手续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安装(拆除)工作。
(二)设备及安装要求。
“远程监控系统”配套设备应符合附件1要求。
摄像机等设备安装应牢固稳定,并有防碰撞保护措施,与工作面有安全距离。
建筑工程基坑监测施工一般规定
建筑工程基坑监测施工一般规定
是为了确保基坑施工的安全和有效性,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规定:
1. 基坑监测人员:基坑监测施工需要有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监测和控制。
2. 基坑监测设备:基坑监测施工需要配备相应的监测设备,如测斜仪、沉降仪、裂缝计等,用于对基坑的变形和沉降进行实时监测。
3. 监测频率:基坑监测施工需要按照规定的监测频率进行监测,一般为每日监测一次。
4. 监测报告:基坑监测施工需要及时编制监测报告,记录基坑的变形和沉降情况,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5. 安全措施:基坑监测施工需要配备相应的安全措施,如设置警示标志、围挡等,以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6. 外部协调:基坑监测施工还需要与周边施工单位和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这些规定可以根据具体的地点和项目进行调整和改变,但基本的原则是确保基坑施工的安全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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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筑基坑监测管理的通知
闽建建函[2011]165号浏览次数:1062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公用局、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近年来,随着我省城乡建设的快速发展,建筑基坑工程尤其是高层建筑的深基坑工程日渐增多。
由于设计、施工、监测等原因,基坑工程存在较多安全隐患,对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线及在建工程的安全或正常使用造成较大威胁,甚至发生坍塌事故,引发群众担忧和纠纷。
为切实加强建筑基坑工程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基坑监测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基坑监测的重要性。
基坑监测是基坑工程信息化施工、设计优化的重要依据,是及时发现基坑工程安全隐患、保护基坑及周边环境安全的重要手段。
由于基坑工程的实际工作状态与设计工况往往存在一定的差异,基坑工程设计不能全面而准确地反映工程的各种变化,所以有计划的进行现场监测显得十分必要。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基坑监测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督促有关各方严格执行《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 B50497-2009)和《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闽建建〔2010〕41号),为基坑施工提供可靠充分的依据。
二、落实基坑监测有关各方责任。
建筑基坑工程的建设、监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各司其责,加强配合,共同做好基坑监测工作。
(一)建设单位应与监测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监测项目及其频率,同时提供邻近建(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等有关资料。
当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具备基坑监测资质时,建设单位可优先委托,以确保动态设计。
监测点埋设完成并取得初始值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对监测点进行验收,监测点应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监测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基坑开挖。
当监测点损坏时,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监测、施工、监理等单位确定是否需要新增监测点或监测项目。
当监测数据达到或超过预警值时,建设单位应及时牵头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基坑安全。
(二)监测单位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监测资质方可开展基坑监测业务,且不得与其所负责项目的施工、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监测单位应根据勘察报告、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和监测规范等制定监测方案,明确各监测项目、位置、报警值,并严格按监测方案实施,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可靠,监测记录规范完整。
当遇到台风、暴雨或地下水位涨落大、地质条件复杂等情况时,监测单位应加密进行监测,并商建设单位同意后适时调整监测方案。
当监测数据达到或超过预警值时,监测单位应立即通报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
(三)施工单位应加强与监测单位的沟通协调,协助监测单位共同做好监测点的布设和保护工作。
当监测数据达到或超过预警值时,施工
单位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基坑安全。
(四)监理单位应对基坑监测过程中监测方案的执行情况、监测人员的监测行为和仪器设备状况等进行检查,并形成监理检查记录。
当监测数据达到或超过预警值时,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基坑安全。
三、加强基坑工程监督检查。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监测单位资质和监测人员资格管理,加强基坑工程现场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监督抽查抽测,督促有关各方认真落实基坑监测相应责任。
对发现未按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标准或监测方案实施监测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监测等责任单位立即改正;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按相应规定严肃处理,确保基坑监测工作正常有序和基坑施工安全。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