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旅游法出台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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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解读】:本款禁止指定的仅是“购物场所”,因此,指定餐錧、酒店是可以的,也方便统一管理。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解读】:旅游者“被购物”或被不合理收费的,可在30日内要求旅行社应协助办理退货并先垫付退货款,或退回被不合理收取的费用。注意:被不合理收取的费用,旅行社无”垫付义务”。

不利:

《旅游法》对旅行社“一价全包”的相关规定,不仅对旅行社的经营会有影响,同时意味着导游服务费也将“大打折扣”,导游不能再收取购物和自费项目的回扣。同时,《旅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终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这让导游的收入大幅度缩水。

导游的收入需要更完善的薪酬标准,比如导游可按产品服务难度和等级得到相应的带团补助从而保证其积极性

但导游灰色收入被斩断后,保证导游合法收入的问题凸显。比如旅行社不为导游从业人员上社保,地接服务费不依合同约定落实等现象并不鲜见,致使导游从业人员利益受损

网友发言:“打游击”的导游不愿干了,一些高素质、经验丰富的导游陆续离开,许多旅行社尤其是中小旅行社多靠一些刚毕业的学生或上岗不久的新导游在支撑,这对靠口碑制胜的传统团队游造成致命打击,让大家纷纷选择自由行。

不仅让旅行社的生意受到了影响,许多导游也感觉“很受伤”。最近越来越多导游开始考虑转行。还有一个现象令导游们无奈:一些游客到了旅游地会主动向导游要求推荐好的购物去处,可是新《旅游法》要求导游不能推荐购物,“这样游客对我们也不满意”。

东南亚市场旅游在转型

一刀切把合理的购物和特色自费项目全打到垃圾箱里,可能会导致游客的“二次返场旅游”。《旅游法》即将实施,各大旅行社都在琢磨“涨价”,怕涨多了客流量下降,但是涨幅过小,

又会亏本。如今,已经有旅行社的一些大众化经典路线团涨价,尤其东南亚游较为明显。

“新法”的实施只是对包含众多自费项目和购物点的线路影响较大,部分产品将不会出现明显的价格变动。

今年10月1日起,《旅游法》正式施行。近日,记者调查走访峨乐线及九黄线上多家购物点,发现一些购物点已关门停业,仍在“坚守”的也经营惨淡。其中,九黄线上约10个较大型的购物点,七八家已关门大吉。

许多线路团费上涨、报团出游人数有所下降、“自由行”更受青睐、导游收入明显缩水。记者调查采访后发现,新《旅游法》的出台,使得旅游业进入了一个震荡期,旅行社、导游都在不断调整,寻找出路。

一些有购物点、自费景点的低价位旅游线路被已取消,而纯玩乐的旅游线路则被重点推荐。虽然各家旅行社的报价略有不同,但团费涨幅一般少则两三成、多则翻番,这让打算出游的游客持观望态度,旅行社客源大减。

有利:

其次,“取消自费项目”将旅行价格更加直观透明化,让游客们放心消费。

由于在以往的旅游市场中,在合同中都或多或少存在自费项目,这些项目的存在本身就是一个陷阱。对于一个旅行团的人来说,参加与不参加都是一个问题。参加的话就会付出更多的金钱,不参加的话,导游的脸色就会不好看。而《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以往游客报名低价团,旅行社为了降低团费,连一些必去的景点都改成自费项目。十一之后,这些“必去”的景点全部含在团费中,游客不用再掏一分钱。这样的规定,将团费更加直观而透明化,可以让游客放心消费,不再顾及导游的脸色。

游客就能够享受更为安全满意的服务。

对于保护游客权益和利益,规范旅游行业,促进旅游经济健康发展等而言,《旅游法》的出台,无疑都是福音,是大好事。

首先,“不得安排购物”直接铲断旅行社与地方商家之间的利益链。

在旅行中,最不愿意出现的一幕无疑就是导游安排的购物,甚至是强制购物,因为在这个项目,导游可以依据游客的购买金额获得不菲的提成。这就促使导游刻意安排各种购物项目,这不仅让游客反感,更直接损害游客的利益,因为并非所有的人都需要购物。尤其是一旦出现强制购物之后,游客的利益更是大打折扣。对此,《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旅游者购物”。行程表里仅有每日旅行线路、景点、交通、住宿。此外,旅行社在行程中都会留出半天或者一天自由活动时间,若是游客有购物需求,可自愿前往。

个别导游从业人员通过一些不正当手段,从商店、公园、演出团体等获得回扣,引起消费者不满,也使整个行业名誉受损。新法颁行一月有余,旅游市场得到一定程度净化,这是好事。

旅游越来越成为国计民生的一部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旅游日益成为我国人民的重要需求和生活的组成部分。

旅行社可通过合理安排行程,并在不欺骗游客、无非法获利、获得游客许可等情况下安排购物和开展自费项目。

旅行社要负民事责任,还要受行政处罚。“在行政处罚上有5种情况,一是没收旅行社违法所得;二是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是违法所得在30万元以上的处罚1—5倍罚款;四是对于情节严重的,要吊销业务经营许可证;五是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没收所得,并对他们处以2000元—2万元的罚款,同时视情节严重程度,暂扣导游证或者领队证。”闵令波认为,这样的处罚十分严厉。有相当一部分零负团费的旅行社现在基本处于停业和半停业状态,这对规范整个旅游市场起到了非常明显的作用。

一、为什么说对旅行社企业经营和行业发展是重大利好

1、有利于整肃市场秩序,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旅游法第三十五条针对购物和自费项目的限制条款,以及消费者购物退货的救济条款,将在一定程度上制约零负团费现象。对于当前的旅游乱象而言,旅游法不仅是一般意义上的“维护”市场秩序,而是有利于“整肃”市场秩序。

限制不合理低价,要求旅行社以合理的计价方式定价。如果《旅游法》得以切实遵守,价格回归到合理范围,意味着旅行社将在同一合理的价格区间内竞争,经营者搏的是服务、规模和经营策略,而不用去搏良心的底线,不用在更低利润和不可思议的低价之间做取舍。

2、有利于经营者对服务质量的关注和消费者对服务价值的认同

我特别注意到旅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导游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这一规定与此前行业规章中禁止“收受”小费不同,为超值服务的导游获取合法收入提供了路径。

市场的现状是相当一部分消费者只关心找旅行社是否比自己预订交通工具和食宿便宜,很少考虑旅游产品设计中所包含的经验、预订服务以及售前售后服务的价值。旅游法指引价格回归合理区间,为价值审视提供了可能。旅游产品即服务,旅行社的产品价格其实就是服务价值的体现。

在服务提供与价值认同的因果链中,经营者先提供良好服务,之后,才可能获得消费者的价值认同。然而,从行业的长远发展来看,只有旅游服务本身的价值受到市场的充分认可,消费者才能得到更为优质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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