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违法动态信息记录及统计分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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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违法行为动态信息和统计分析制度

交通违法行为动态信息和统计分析制度

交通违法行为动态信息和统计分析制度交通违法行为动态信息和统计分析制度是为了有效管理和监督交通违法行为,提高交通安全水平而制定的一项规章制度。

本文档将对该制度的内容和目标进行详细介绍。

目标- 加强对交通违法行为的监管和处罚- 提供及时准确的交通违法动态信息- 分析交通违法行为的统计数据,为交通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内容1. 交通违法行为动态信息采集- 设立交通违法信息采集系统,通过摄像头、道路监控设备等手段获取道路上的交通违法行为信息。

- 将采集到的信息存储在数据库中,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 建立信息审核机制,对采集到的信息进行审核核实,筛选出有效的交通违法行为信息。

2. 交通违法行为动态信息发布- 将审核通过的交通违法行为信息及时发布到相关部门的系统中,方便相关部门及时了解违法行为情况。

- 同时,通过公共媒体和互联网平台发布交通违法行为信息,提高社会公众对违法行为的警觉性,起到震慑效果。

3. 交通违法行为统计分析- 对采集到的交通违法行为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包括但不限于违法行为类型、时间分布、地理分布等。

- 利用统计分析结果,为交通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针对违法行为的高发地点和高发时段进行有针对性的整治措施。

4. 制度评估和改进- 定期评估交通违法行为动态信息和统计分析制度的实施效果,积极收集相关意见和建议。

-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对制度进行改进和优化,提升系统的功能和效率。

结论交通违法行为动态信息和统计分析制度的实施将使交通管理更加科学化、精细化。

通过及时准确地发布交通违法行为信息,公众更加了解违法行为的危害性,从而强化安全意识。

同时,通过统计分析,为交通管理提供科学决策依据,提高整治效果。

这一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提升交通安全水平,减少交通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交通违法行为动态信息和统计分析制度

交通违法行为动态信息和统计分析制度

交通违法行为动态信息和统计分析制度
背景
交通违法行为对交通安全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为了加强对交通违法行为的监管和管理,建立一套完善的动态信息和统计分析制度势在必行。

目的
该制度的目的是收集、分析和统计交通违法行为的动态信息,为相关机构提供准确的数据,以便制定有效的交通管理措施。

内容
1. 数据采集:建立一个全面,准确和可靠的数据采集系统,用于收集交通违法行为的相关信息。

该系统应包括必要的数据字段,如时间,地点,违法行为类型等,并允许相关机构根据需要进行扩展。

2. 数据分析:建立一套数据分析方法和工具,用于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和统计。

其中包括:
- 数据清洗: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规范化和清洗,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 数据挖掘:利用数据挖掘技术,识别出交通违法行为的规律和趋势,提供有针对性的分析报告和建议。

- 统计分析:采用统计学方法,对数据进行分析和统计,例如频率分布,相关性分析等,以便了解交通违法行为的情况和影响因素。

3. 数据共享:建立一个数据共享平台,使各相关机构能够及时访问和共享交通违法行为的动态信息和统计分析结果。

该平台应具备安全保密机制,保护个人隐私和敏感数据。

4. 监管和管理:建立一套监管和管理机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相关机构应定期审核和评估该制度的运行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并不断优化和改进制度。

参考。

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

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

XX办[20XX]00X号XXXX有限公司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一、为了加强公司生产安全管理,严肃对安全生产事故和违章责任者的追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所属各部门和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制度。

三、事故汇报、应急、责任追究、处理等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事故汇报必须及时、准确和完整,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不得伪造事故现场、篡改与事故相关的原始资料。

四、事故追查处理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追查处理事故直接责任者的同时,必须追究相关管理人员、有关领导及事故单位的责任。

五、事故追查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1、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增强“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安全责任感,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的激励机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充分体现以人为本、遵章守纪、和谐安全发展宗旨,结合行业特点和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2、公司安全科负责驾驶员的统一管理工作,驾驶员的从业资格信息和个人信息由安全科统一管理。

3、公司从业人员的年终考核、奖励与违章处理,适用于本制度。

第二条奖惩规定一、奖励规定1、年终对在监控工作中坚持履行安全职责的监控人员给予经济奖励(具体数额由公司研究决定),同时作为推荐评选公司先进管理人员的条件。

2、在一个年度内无违章行为的驾驶员,公司作为评选公司先进驾驶员的推荐条件,并给予适当的经济奖励。

二、惩处规定(一)一般道路超速处理1、驾驶员行驶过程中超速10%以下:一月内第一次作警告处理,第二次扣款50元,第三次扣款100元,第四次扣款200元,第五次扣款200元并约谈。

屡犯不改者予以辞退。

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

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

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篇一: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和统计分析制度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和统计分析制度1、公司要严格执行动态监控值守工作制度。

监控人员要实时分析、处理车辆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违法行为,并统计记录存档于动态监控交通违法信息处理台账;2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设置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符合道路运输监控管理办法和农村客运道路运输管理的规定;3、凡驾驶员违法夜间禁行规定,按照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对车辆作出处理。

4、凡动态监控管理人员擅离职守、对车辆运行情况不能做到有效监控的,一经发现,按照规章制度对当班监控人员予以批评并作出经济处罚,屡教不改玩忽职守者,予以解聘。

5、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公司安全办报告,安全办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公司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

对存在交通违法信息的驾驶员,公司在事后应当及时给予处理。

6、动态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

对存在交通违法信息的驾驶员,事后应当及时给予处理。

7、公司应当确保车辆动态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

8、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车辆,不得安排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任何(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人不得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不得篡改卫星定位装置数据,如有违反,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9、动态监控人员要准确、完整录入车辆和驾驶员资料并及时更新,做好交通违法车辆监控数据统计汇总。

篇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1、公司要严格执行动态监控值守工作制度。

监控人员要实时分析、处理车辆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违法行为,并统计记录存档于动态监控交通违法信息处理台账;2、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设置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符合道路运输监控管理办法和农村客运道路运输管理的规定;驾驶员要严格遵守全天驾驶不超过8小时、连续驾驶不得超过4小时、夜间22点至凌晨6点不得在三级以下公路行驶管理制度,要与公司签订遵守夜间22点至凌晨6点不得在三级以下公路行驶责任书;3、凡驾驶员违法夜间禁行规定,按照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对车辆作出处理。

最新版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最新版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最新版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最新版《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

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由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

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及统计分析制度

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及统计分析制度

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及统计分析制度一、目的为规范营运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加强科学管理,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行车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从业人员的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

三、实施主体和职责分工本公司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制度的实施和日常管理。

四、内容和要求1、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规范和流程⑴、动态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超员、超时驾驶、不按规定线路运行等违法违规行为和卫星定位终端掉线,并做好记录。

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违规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安全办负责人报告,安全办负责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安全办负责人应当及时报告公司主要领导,必要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

⑵、动态监控员应及时汇总上报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卫星定位终端掉线等情况,条件允许的进行相应的截图或录像。

⑶、监控员发现卫星定位终端不上线的,应报告或通知安全办对卫星定位终端不上线信息进行排查,必要时对车辆驾驶人进行调查或对卫星定位终端进行检查,确认是属违法违规或是卫星定位终端故障。

⑷、经排查,确认违法违规行为或卫星定位终端故障属实的,向车辆驾驶员下发违规处理决定书或联系终端运营服务商进行维修。

⑸、驾驶员按照处理决定书接受处理或者回厂后协助终端运营服务商技术人员对卫星定位终端进行检查、维护。

⑹、负责违章处理的安全员或安全办负责人跟踪、督促违章驾驶员按规定时限接受处理,检查车辆卫星定位终端故障经检修后是否恢复正常。

⑺、驾驶员不按照规定时限接受处理的,安全办负责人或安全员,在车辆安全管理系统中对违规驾驶员或车辆,设置未处理违规、暂停其本人的运输工作,直至处理完毕;卫星定位终端经维护仍不能恢复正常的要及时更换备用终端,卫星定位终端不上线的车辆,不准车辆运行,恢复正常上线后再准予车辆参加运输。

交通部2014第5号文件《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部2014第5号文件《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部2014第5号文件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2月16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xx部长xx局长xx栋梁2014年1月28日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制度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制度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视治理制度1、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2、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平台建设维护及治理制度;3、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实时监控治理工作制度;4、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治理制度;5、车辆动态监控违法违规行为惩罚规定;6、交通违法违规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

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为确保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信息传输畅通,实现车辆监控平台对车辆的实时动态监管,依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视治理方法》〔交通运输部令 2022 年第 55 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车辆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安装、使用及维护工作。

2、安监部负责公司所属车辆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安装、使用及维护工作。

3、负责联系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经有关部门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且具有安装资质的机构安装车载卫星定位装置。

4、准时将平台上故障问题车辆抄送车辆技术治理部门进展初步诊断维护。

5、对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不能有效使用的车辆,准时通知停顿运行并按指定地点停放,并亲热监控。

6、对有意破坏卫星定位装置或恶意人为干扰、屏蔽信号、篡改卫星定位装置数据的个人和部门准时报告公司领导。

7、负责跟踪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技术状况,对接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安装机构对所属车辆安装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对卫星定位装置简洁设备故障进展维护,对无法解决问题准时联系设备安装机构进展维护,确保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及数据传输正常。

8、负责与运营效劳商签订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安装合同,明确合同的权利及义务条款;供给车辆的增、转入转出、报废等根底信息,便于车辆准时安装、回收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准时缴清卫星定位装置效劳等相关费用。

9、对违反本制度的部门和个人依公司相关治理制度予以惩罚。

10、驾驶人员应标准治理并疼惜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不得私自破坏卫星定位装置或恶意人为干扰、屏蔽终端信号、篡改卫星定位装置数据,落实公司监控平台公布的提示提示和停顿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求;准时上报车载卫星定位装置损坏状况。

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第一条监控平台必须配备专职监控人员,对动态监控平台实施24小时监控管理。

第二条监控平台操作人员经统一培训上岗。

第三条监控平台须建立相应的运行监控数据采集、统计分析、信息反馈等管理制度。

第四条监控平台要确保软件正常使用,保证网络畅通无阻。

第六条监控平台工作人员要熟练掌握操作技术。

第七条如果车辆在运行过程12小时尚未收到回传信息,监控平台操作人员应立即与该车司乘人员联系,查清未回传原因,并做好记录。

第八条监控平台监控人员在交接班时要认真填写《监控交接班记录表》,并将监控情况交待给接班人员。

第九条监控人员在监控过程中,要对违章、报警的车辆认真进行重点记录,按时上报报警记录。

第十条监控人员对发现违章的车辆应立即打电话纠正违章现象,并记录在案。

第十一条公司所有营运车辆必须统一安装性能可靠、符合国家标准的动态监控车载终端。

第十二条监控负责人做好车载终端的安装、服务费收缴、定期检修、软件升级和日常监控等工作。

第十三条动态监控平台应建立管理台帐,并对设备的完好率进行定期检查,保证运转正常。

第十四条动态监控设备故障应及时对车载设备进行检修,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公司实行专职监控管理,监控人员坚持谁值班,谁监控,谁记录,谁负责原则。

第十六条严禁将监控设备让无关人员操作,严禁发送与监控管理无关的信息。

第十七条在特控制天气(气候)、特控路段、特控驾驶员、特控车辆有特别要求时要进行告诫。

第十八条对临时顶班驾驶员车辆要进行特别监控,并作特殊告诫。

第十九条监控值班人员发现监控车辆超速等违章行为时,应立即发送短信警示和纠正,要求马上消除违章行为。

第二十条管理人员负责对所属营运车辆的运行速度、时间进行设定,指导和监督车辆驾驶员正确使用和维护。

第二十一条监控人员将每月的安全监控处理情况上报公司领导,。

第二十二条监控人员对车载终端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抽查,确保车载终端系统设备的完好。

第二十三条监控人员及时处理道路运输安全监控中所出现的各种违章现象和各种突发事件,做好信息登记,反馈、上报工作。

三部委2014年第5号令——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三部委2014年第5号令——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三部委(bù wěi)2014年第5号令——道路(dàolù)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jiāqiáng)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dìngwèi)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zhìliàng)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dàolù)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xìtǒng)建设第六条道路运输(yùnshū)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dàolù)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wèixīng)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2月16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部长郭声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杨栋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

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由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

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

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

XXXXXXXXXXX公司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一、目的为规范运营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加强科学管理,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行车安全,根据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定。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运输车辆和从业人员的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

三、职责分工本公司设置专职GPS监控管理员,负责具体日常管理和制度实施。

四、内容和要求(一)GPS监控人员职责:1、坚守监控岗位,不擅自离岗,遵纪守法,不徇私舞弊。

2、认真学习GPS监控操作和管理制度,熟悉并掌握车载终端监控管理系统的各项功能和具体操作,爱护监控设备,保证监控平台正常运行。

3、及时在监控平台上完善、更新车辆和驾驶人等基础资料情况的录入工作,做好本单位运行线路分段限速的摸底调查工作,保证车辆基础数据的完善性和准确性。

4、每日确保GPS监控平台的适时在线监控,若遇客观原因不能登陆平台,要及时报告集团公司监控信息中心,以便及时协调处理。

5、每日对本单位的所有车辆进行监控,按规定点击查看车辆的运行动态。

对于报警车辆和不在线车辆要及时发送预警信息,作好登记和处理,并将信息情况和处理结果填写《GPS监控平台登记簿》,留存备查。

6、每日须利用GPS监控平台功能监控车辆的适时运行动态。

7、负责本公司GPS监控管理系统的日常监控情况,及时做好各类监控信息数据的处置、登记、归档等各项工作,内容记录填写要,详实、准确,归档要规范、及时。

8、每天对监控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对驾乘人员的违法、违纪、违章、违规行为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及时进行教育处理。

9、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监控平台相关技术数据和依据。

10、对可以预见的恶劣天气,监控人员应提前一天通知到各单位和所有驾驶员及运营车辆,并做好记录。

(二)违规处罚1、在使用GPS车载终端设备时,如发现系统出错应及时报告单位安全科进行处理,如因不及时报告而造成GPS不能正常监控记录数据的,将给予50-100元经济处罚。

动态监控管理办法

动态监控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2月16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部长郭声琨局长杨栋梁2014年1月28日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22修正)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22修正)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22修正)【发文字号】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令2022年第10号【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公布日期】2022.02.14【实施日期】2022.02.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根据2016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2年2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GB/T 35658);(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信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信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车辆动态监控制度文本[五篇范例]

车辆动态监控制度文本[五篇范例]

车辆动态监控制度文本[五篇范例]第一篇:车辆动态监控制度文本车辆动态监控责任落实1、北斗设备使用及处罚制度为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动态监控工作,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驾驶员违规使用北斗系统、设备的处罚1、在使用北斗车载终端设备时,如发现系统出错应及时报告单位安全科进行处理,如因不及时报告而造成北斗不能正常监控记录数据的,将给予50-100元经济处罚。

2、不按正确方法使用而损坏北斗车载终端设备的,其维修费用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3、擅自断线、拆装或者采取屏蔽、安装开关等手段故意造成北斗无法正常全程实时监控的,第一次发现的将给予500-2000元经济处罚,并同时给予驾驶员学习1-3天;第二次发现故意造成北斗无法正常全程实时监控的,列入劣迹名单,解除劳动合同,终身取消在公司从事车辆驾驶资格。

二、驾驶员超速行驶的处罚1、道路限速标准。

我公司车辆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

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在行驶线路上没有标明限速标志和标线,同时又没有其它规定的道路,公司北斗监控中心将普通公路最高限速设置为80公里/小时,高速公路最高时速设置为100公里/小时。

2、处罚标准。

驾驶员驾驶车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速行为,除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罚外,按下列标准处罚: a.当超速不足10%时,北斗监控平台人员应及时发送超速预警提示,及时进行纠正,并在事后通知给予警告教育处理。

b超速20%以上不足50%被监控人员或相关部门查证抄告的,给予300-500元的处罚,要求驾驶员写出书面检查。

并给予违章超速驾驶员下车学习培训3天,经再教育培训且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c.超速50%以上或一年12个月内三次超速违法记录的驾驶员,解除驾驶员聘用合同,终身取消在公司从事车辆驾驶资格。

三.驾驶员超时疲劳、不按规定时间驾驶车辆的处罚驾驶员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超时疲劳驾驶车辆的,除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罚外,按下列标准处罚。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令 第 号 修改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令 第 号 修改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修改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6年4月7日经交通运输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公?????? 安?? ?? 部? ?? 部长郭声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杨焕宁2016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作如下修改:删除第十一条第(一)项中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本决定自2016年4月20日起施行。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根据2016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交通违法行为动态信息和统计分析制度

交通违法行为动态信息和统计分析制度

交通违法行为动态信息和统计分析制度介绍本文档旨在提出一种交通违法行为动态信息和统计分析制度,以提供有效的交通违法行为管理和统计分析手段,促进交通安全和规范交通秩序。

定义和范围该制度将交通违法行为定义为任何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例如超速、闯红灯、逆行等。

此制度将覆盖全国范围内的交通违法行为,并将收集、分析和管理与这些行为相关的动态信息。

目的和目标该制度的主要目的和目标如下:1. 提供实时、准确的交通违法行为动态信息,以便交通管理部门能够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维护交通秩序和安全。

2. 建立全国范围内的交通违法行为统计数据库,为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数据支持,帮助他们制定合理有效的交通规划和政策。

3. 通过分析交通违法行为的动态信息和统计数据,提供决策支持和科学依据,以改善交通管理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率。

数据采集和处理为了实现上述目标,需要采取以下数据采集和处理措施:1. 建立全国范围内的交通违法行为动态信息数据库,并与各地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数据共享。

2. 利用现有的交通监控设备、智能交通系统和其他相关技术手段,收集交通违法行为的实时数据。

3. 开发数据处理和分析工具,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清洗、整理和分析,以提取有价值的信息和统计数据。

数据分析和应用通过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和应用,可以实现以下方面的功能:1. 将交通违法行为动态信息呈现在交通监控中心和交通警察的工作站上,以便他们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理交通违法行为。

2. 根据交通违法行为的统计数据,制定相应的交通管理措施和政策,以促进交通秩序和安全。

3. 通过与其他相关数据进行关联分析,发现交通违法行为的潜在规律和影响因素,为交通管理决策提供参考。

安全和隐私保护在实施该制度的过程中,需要遵循以下安全和隐私保护原则:1. 严格控制数据的访问权限,确保只有经授权的人员才能访问和使用交通违法行为动态信息和统计数据。

2. 对个人隐私信息进行加密和匿名化处理,以保护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

交通部2014第5号文件《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部2014第5号文件《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部2014第5号文件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2月16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部长郭声琨局长杨栋梁2014年1月28日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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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
和统计分析制度
一.目的
为规范营运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加强科学管理,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行车安全,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从业人员的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

三.实施主体和职责分工
公司安全科负责本制度的实施和日常管理。

四.内容和要求
1.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规范和流程
1.1.动态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超员、超时驾驶、不按规定线路运行等违法违规行为和卫星定位终端掉线,并做好记录。

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违规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安全科负责人报告,安全科负责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安全科负责人应当及时报告公司主要领导,必要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

1.2.动态监控员应及时汇总上报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卫星定位终端掉线等情况,条件允许的进行相应的截图或录像。

1.3. 监控员发现卫星定位终端不上线的,应报告或通知安全科对卫星定位终端不上线信息进行排查,必要时对车辆驾驶人进行调查或对卫星定位终端进行检查,确认是属违法违规或是卫星定位终端故障。

1.4.经排查,确认违法违规行为或卫星定位终端故障属实的,向车辆驾驶员下发违规处理决定书或联系终端运营服务商进行维修。

1.5.驾驶员按照处理决定书接受处理或者回厂后协助终端运营服务商技术
人员对卫星定位终端进行检查、维护。

1.6.负责违章处理的安全员或安全科负责人跟踪、督促违章驾驶员按规定时限接受处理,检查车辆卫星定位终端故障经检修后是否恢复正常。

1.7.驾驶员不按照规定时限接受处理的,安全科负责人或安全员,在车辆安全管理系统中对违规驾驶员或车辆,设置未处理违规、暂停其本人的运输工作,直至处理完毕;卫星定位终端经维护仍不能恢复正常的要及时更换备用终端,卫星定位终端不上线的车辆,不准车辆运行,恢复正常上线后再准予车辆参加运输。

1.8.安全科负责人或安全员每天对监控员上报的监控信息及相应的截图或录像进行排查,将审核后的监控信息记录予以确认,并负责按照规定对违规违章人员进行教育和处理。

监控信息记录保存要求: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一般事故车辆的监控信息至少保存1年,重大以上事故车辆的监控信息、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

1.9.安全员每天对驾驶人实施出车前安全告诫时应公布和通报上日的各类违规违章信息。

2.交通违法动态信息统计分析
2.1.安全科应在每月召开的安全会议上通报运输车辆的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分析情况,消除监控管理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分析和处理情况应记录在案,并按要求报送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2.2.交通违法动态信息统计分析的主要内容:超速、超员、超时驾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卫星定位终端不上线等等违法违规行为。

2.3.统计分析的方法:
2.3.1.统计分析应尽可能全面,要推广应用科学的数据统计分析方法,可采用对比的方法进行分析。

2.3.2.分析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和方法。

如综合分析和各个类别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分析,既可综合整个单位情况进行分析、也可对某一班线、某一车辆、某一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分析。

2.3.3.进行分析时,应针对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和存在问题,善于找出其普遍性和规律,根据本公司的生产运输经营情况,提出下一步安全工作的重点、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对策和合理化建议。

2.3.4.交通违法动态信息统计分析报告作为安全管理必须进行的一项工作,
列入安全考核、评比的重要的内容。

3.交通违法动态信息统计分析违规处罚细则
1.人为损坏系统设备,除赔偿全部损失,并处以罚款(第一次罚200元,第二次罚500元、第三次或三次以上罚款1000元)。

2.故意断电或松动、拆卸线路等导致车载设备无法正常工作,每次处以200元的经济处罚。

3、在车载设备天线上面和周围不能安置任何其他物品,导致信号传输受阻使车载设备不能正常工作,每发现一次处以100元的经济处罚。

4.在车载设备避免高温、防尘、防污、防潮等方面没有尽到责任,致使设备损坏,赔偿全部损失。

5.恶意或滥用车载紧急报警功能,每次处以500元的经济处罚,如造成不良后果除承担所有经济损失外并视情节另予以处罚。

6.发现车载设备异常不及时报告修复,使其带病运行;无故拖延或拒不接受和配合车载设备监控管理及维护修理,处以500元经济处罚。

7.违规超速不及时改正的,每次处以200元的经济处罚。

8.违规超载,采取累计加倍方法进行处罚。

超载20%(含20%)以下行为的,每次罚款100元;超载20%以上—50%(含50%),每次罚款200元;超载50%以上,每次罚款300元;对超载严重或累罚不改的,单位应加大处罚力度。

9.对同一时间同一违规行为上处罚一次,不进行重复处罚。

司属单位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安全考核。

执行不力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安全分管领导的责任。

五.相关记录
《每月交通违法动态信息统计分析会议记录》
临沂虹宇危险化学品运输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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