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论刑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作者:邢博琰

来源:《学周刊》2018年第06期

摘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几乎老少皆知。而刑法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即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们要通过学习,理解这句话的真正含义,通过对不同国家不同的刑法理论进行学习与研究,从而达到真正理解刑法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这句话的意义。

关键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刑法原则;适用平等;区别对待

中图分类号:G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132(2018)06-0188-02

DOI:10.16657/https://www.360docs.net/doc/8d19192496.html,ki.issn1673-9132.2018.06.120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起源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最先是从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开始的。现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则是由资产阶级运动的兴起而开始的。尤其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确立。法国的代表人物卢梭曾经说过一句富含哲理性的话语“每个人生来都是平等自由的”。但是这句话却很难实施,因为它的前提是以维护等级制度平等,与现代所提倡平等原则相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习惯了现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也把它作为国家的根本原则来使用,而且在联合国宪章中也有所体现。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修订并没有那么一帆风顺。从1954年最开始确立平等这一原则,到受“左”倾思想的影响这一原则被删除,再到后来又在1982年宪法中进行恢复,这个过程百折千回。直到1997年,在刑法中对这一平等原则给予重申。很多人对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不是属于刑法的基本原则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宪法原则,而不能将它同部门法的特殊原则混为一谈,它是“刑法的唯一性,不能和其他部门共有”。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各部门法的共存后的体现。我个人是认同第二种观点的,具体原因表现在:(1)宪法是我国根本大法,刑法是其下的一种法律,在刑法中体现宪法的原则很正常也很有必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很多部门法律中都有所涉及,也很实用。而刑法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它关系到人们的自身利益,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所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更为重要。(2)阻碍封建思想权利。我国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之后,受到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一些旧思想的影响,严重阻碍了社会的发展,而用罚款代替刑罚就是一典型范例,這些都是不符合1997年之前修订的刑罚的规定的,而且这些处罚对于人们来说也是不平等的。所以,为了限制特权思想的发展,更适用于社会主义社会,我国在1997年修订刑法的时候特别对该平等原则进行修订与强调它的重要性。(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力的整体上升,平等性就越来

越重要。民事法律当中规定,平等的主体才能进行相同的活动,但是对于刑法中打击经济类犯罪的事件我们会接触到,在这种犯罪当中,犯罪行为人和被害人都是平等的,因此在刑法的制裁上也要对他们进行平等对待。除了上面这些,对于刑法中的自诉类犯罪情况,也要保证双方平等对待。

二、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涵义

主体不同,思想不同,刑法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它的含义不仅包括立法上的平等,也包括司法上的平等两方面,也有的学者则认为其含义仅包括立法平等,有的学者则认为平等即是指司法上的平等,还有的学者则认为平等的含义是包括立法与司法平等的辩证统一。以上四种观点,我个人同意最后者的观点,其理由是:(1)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经济基础也是不断上升,不断变化,导致了以经济基础决定的法律是有阶级性的。我们在立法的时候,死刑的判定标准就存在一定的阶段性,具体体现在:如果盗窃金融机构就判处死刑,而盗窃个人财产只有达到“巨额”时才被判处死刑,它存在不平等性。(2)追求实质上的平等。社会主义社会追求的是实质上的平等,而不仅仅是形式上的平等。如在刑法中,加大对妇女儿童等薄弱群体的保护,这种思想是观众普遍认可的,也是一种实质性的平等性。刑法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意义为:不管何人犯罪,我们不要管犯罪人的条件优秀与否、财产丰富与否、社会地位高低与否、职业性质好坏与否、业绩高低与否,这一切都不是我们考虑的范畴,人生而平等,一旦有犯罪行为出现,就一律追究犯罪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平等对待每个犯罪行为人,且根据犯罪行为人所犯事件的轻重进行相应的处罚,在法律的面前,决不允许任何人无视法律的存在,真正做到官与民一视同仁。

三、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实施情况

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指平等的定罪、处罚和行刑。而在实际生活中,一旦犯罪行为人的行为被认定为犯罪以后,法官还会根据行为人的表现而进行相关的处罚,这种相关的处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消除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当然,我们也是提倡这种做法的,它能有效预防犯罪的发生。实施这一方法,不仅犯罪行为人得到法律的制裁,而且被害人和被害人的家属也能得到安慰。当然这种方法也存在缺点,它会片面导致法官的权利特别大。而一旦法官出现不平等对待,造成的后果也会很严重。而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增加对法官的培训,避免他们有过高的权利。而法官在行使该权利时,如果不能很好地理解法律,那么就会出现问题,有可能出现滥用职权的现象,降低了法律上的预防性。(2)加大司法判例的学习。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下,我们司法系统通过长期的实践,不断摸索出来的一些适合我国国情的司法经验,应该把它们当做例子供各司法机关进行学习指导,才能有效避免各地法官在处理相似事件出现明明一样的犯罪行为而处罚却不同的现象。(3)在刑法中加大对司法工作人员受贿等现象的处罚力度。要对私自行使权利的司法工作人员进行数罪并罚,更好地约束司法工作人员的自由裁量权,严格遵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四、结语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们应在不断的实践中真正理解平等原则,并不断丰富完善此原则。

参考文献:

[1] 高铭喧.刑法学原理(第1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

[2] 何秉松.试论新刑法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97(6).

[3] 高铭喧,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

法本-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内容摘要 平等,是现代法律的基本原则和主要价值之一,是法律正义、司法公正的核心要素和公民法律信仰的心理基础。自1789年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规定“在权利方面,人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以来,“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等表达平等要求的措辞便相继进入世界上各先进国家的宪法。“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即是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适用上的具体体现。 关键词:平等特权罪行法定定罪量刑

目录 一、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渊源与内涵 (3) (一)渊源 (3) (二)内涵 (3) 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内容实现 (4) 三、结语 (6)

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我国《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此即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本文拟就如何正确理解该原则的内容谈一下个人看法,以期能为宣扬该原则理念,维护刑法尊严,保障公民基本人权微尽绵力。 一、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渊源与内涵 (一)渊源 平等一词,《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含义有两个:一是指人们在社会、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享有相等的待遇;二是泛指地位平等,如平等互利或男女平等。而现代政治法律用语上的平等,源于法语“EGAL”,原是用来描述事物具有“相同”性状的形容词。资产阶级启蒙运动中,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家用“天赋人权”、“人人生而自由”、“人人生而平等”等主张,赋予该概念以人与人之间应该具有相同的社会政治法律地位的内涵。马克思、恩格斯在其著作中指出:“平等是人在实践领域中对自身的意识,也就是人意识到别人和自己是平等的人,人把别人当作和自己平等的人来对待。平等是法国的用语,它表明人的本质的统一,也就是说,它表明人对人的同等对待的社会关系或人的关系。” 追求政治法律上的平等是人类长久以来的夙愿。在我国,早在两千多年前的春秋战国时期法家就提出过“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在运用法律上应当“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刑无等级”“法不阿贵”、“太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而在西方,在力倡“自由、平等、博爱”的洛克、卢梭等启蒙思想家的影响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17、18世纪开始成为一个得到社会普遍支持的政治主张和法治的基本原则。“在法律面前,所有公民都是平等的”,即“在权利方面,人人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这一规定,终于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从人类为之奋斗的理想变成了统治人类社会的神圣宪章。今天,这一原则业已成为了国际社会公认的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直是指导我国法治建设的基本原则之一。我国1954年《宪法》、1979年《宪法》、1982年《宪法》中都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所以,尽管我国《刑法》在1997年修订以前没有关于“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明确规定,但强调刑法适用过程中必须“坚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人人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一直是我们国家指导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之一。在1997年《刑法》的修订过程中,立法机关考虑到由于长期受封建思想影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宪法原则,实际上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往往还不能真正做到,故此在《刑法》中明文规定这一原则,有利于防止刑法适用中出现超越法律的特权,维护全体公民最基本的利益,所以,尽管“这个原则宪法已有规定,在刑法中再明确规定是有实际意义的。” (二)内涵 “一切人生来平等”,林肯的这句至理名言为世界各国各族人们推崇,然而,翻查历史,我们会发现,人类从未达到过绝对平等的状态。平等,是人类的理想,是和自由、公正同样至高的理想。金钱少的人希望得到更多的金钱,农村的人希望在城市里工作,诸如此类,其实是希望自己能够像他人那样生活,这便是对平等的向往。人类向往平等,源于现实存在的特权、歧视等不平等,因此,反对特权、抗议歧视成为平等要求的核心。 人类追求平等,是因为人类具有受到平等待遇的欲望。一方面,“当那些认为自己同他人是平等的人却在法律上得到了不平等待遇时,他们就会产生一种卑微感,亦即产生一种他们的人格与共同的人性遭到侵损的感觉。”另一方面,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使人们产生了这样一种意愿:对一切善的行为进行奖赏,对一切恶的行为进行惩罚,而且奖赏、惩罚的程度应当分别与善、恶的程度相均衡。因此,对一个人是奖赏还是惩罚以及如何奖赏与惩罚,不是取决于该人的地位、身份等,而是取决于其所作所为及其结果:相同的情形应

谈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谈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摘要:我国刑法第四条明文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容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就是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是:(1)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刑法的追究;(2)任何不得享有超越刑法规定的特权;(3)对一切犯罪行为,用一律平等适用刑法,定罪量刑时不得印犯罪人的社会地位、家庭出身、职业状况、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的差异而有所区别;(4)任何受到犯罪侵害,都应受到刑法的保护;(5)不同被害人的同等权益,应受到刑法的同样保护。 关键词: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立法体现司法适用 一、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 我国刑法第四条明文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容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就是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是:(1)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刑法的追究;(2)任何不得享有超越刑法规定的特权;(3)对一切犯罪行为,用一律平等适用刑法,定罪量刑时不得印犯罪人的社会地位、家庭出身、职业状况、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的差异而有所区别;(4)任何受到犯罪侵害,都应受到刑法的保护;(5)不同被害人的同等权益,应受到刑法的同样保护。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领域贯彻实施的表现。强调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是基于我国司法实践中刑法适用不平等的现象在现阶段还较严重。当然,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并不否定犯罪人或被害人的特定个人情况对定罪量刑的合理影响。在刑事立法、司法,犯罪分子的主体情况以及被害人的个人情况,如果对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的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大小有影响,则要求在适用刑法上有所区别和体现。例如,对累犯低于其主观个性及人身危险性而从重处罚,对未成年人犯罪基于主体的个人情况而减免刑事责任。由此可见,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并非是孤立、机械、单一化的刑法准则,它必须与罪责刑相适应等刑法基本原则相结合,共同指导刑法适用。 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立法体现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在我国刑法总则与分则中均有体现。 首先,我国刑法总则除第四条明文规定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外,这一原则

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现代意义

摘要: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中的体现。我们在分析国内外学界各种不同理论的基础上,对我国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予以详尽的分析,从而达到对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正确理解。 关键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刑法原则; 平等对待 一、概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起源于古希腊、古罗马时期.[1]近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随着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兴起而兴起的,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思想作为一个原则被资产阶级以宪法的形式确立,如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新中国成立以后,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刑法中予以重申的是在97年新刑法修订时。对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不是属于刑法的基本原则,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应该是“刑法所特有的,而不是和其他部门所共有的”,[2]即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宪法原则,而不能将它同部门法的特殊原则相混淆。另一种观点认为:“共性是寓于个性之中并通过个性而存在”的,因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应该首先是部门法的基本原则然后才能上升为一般原则的,进而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3]笔者认同后者的观点刑法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在理论界是有争议的,有学者认为其含义是既包括立法平等又包括司法平等两方面;[4]另一部分学者则认为其含义仅包括司法平等,也就是说是刑法适用上的平等,这种适用上的对立法平等有很大的影响;[5]还有一部分学者认为其含义是立法平等和司法平等的辩证统一。[6]对于以上观点,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即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应为:“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7] 二、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与区别对待的关系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不应跟区别对待相对立。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区别对待是针对两个不同方面的,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指平等的定罪、处罚和行刑等刑法适用上的问题的。而区别对待则则是针对行为人的行为被认定为犯罪以后法官根据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的表现而予以处罚的问题。为什么会有区别对待呢?刑罚个别化主张“刑罚与消除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或反社会性)相适应,极力排斥罪刑等价的传统刑法价值观,提倡针对犯罪人个人的人身特点从制刑/量刑/行刑各个环节个别化地确定刑罚(或保安处分),籍以预防犯罪。”[8]法律功能中的预防,既包括惩罚犯罪人,也包括通过惩罚犯罪人使得被害人及其亲属内心得到慰藉。通过刑罚个别化的适用可以很好的安抚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心灵,但是刑罚个别化则可能导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扩大,如何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就成了摆在实务界和学界面前的难题。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方面予以平衡: 1、加强法官的素质培训。刑罚个别化就要加大法官自由裁量权,但法官自身能力又制约他对法律的理解,那么就容易导致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出现偏差,这就不利于法律的可预测性和犯罪人的改造,使得法律的预防作用降低。 2、加大司法判例的指导。我国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系,我们司法系统有自己长期以来在实践中摸索出来的适合我国现实的经验,这些经验应该通过最高院的司法判例予以固定下来,以便于各地法官在处理类似案件的时候不会出现“同罪异罚”的现象,并且这种判例指导方式是适合我国现实的。 3、在刑法中加大对司法工作人员受贿或者徇私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处罚力度。我国《刑法》分则中对司法工作人员受贿后徇私枉法的是依照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罚的,笔者认为这种处罚方式有放纵或者说是鼓励司法工作人员从事这种行为的嫌疑,因此我们应将这个规定予以修改,改为同其他人员一样受贿后滥用职权的予以数罪并罚。这样既能做到罪责刑相适应,还能较好的约束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从另一个侧面是对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遵守。平等是人们追求的目标,我们应在实践中不断发展、理解、丰富此原则,以适应社会的不断发展,只有这样才能保持此原则的旺盛生命力。参考文献: [1] 【法】让·皮埃尔·韦尔南著,《希腊思想的根源》[M],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

论刑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论刑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作者:邢博琰 来源:《学周刊》2018年第06期 摘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几乎老少皆知。而刑法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即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们要通过学习,理解这句话的真正含义,通过对不同国家不同的刑法理论进行学习与研究,从而达到真正理解刑法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这句话的意义。 关键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刑法原则;适用平等;区别对待 中图分类号:G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132(2018)06-0188-02 DOI:10.16657/https://www.360docs.net/doc/8d19192496.html,ki.issn1673-9132.2018.06.120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起源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最先是从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开始的。现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则是由资产阶级运动的兴起而开始的。尤其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确立。法国的代表人物卢梭曾经说过一句富含哲理性的话语“每个人生来都是平等自由的”。但是这句话却很难实施,因为它的前提是以维护等级制度平等,与现代所提倡平等原则相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习惯了现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也把它作为国家的根本原则来使用,而且在联合国宪章中也有所体现。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修订并没有那么一帆风顺。从1954年最开始确立平等这一原则,到受“左”倾思想的影响这一原则被删除,再到后来又在1982年宪法中进行恢复,这个过程百折千回。直到1997年,在刑法中对这一平等原则给予重申。很多人对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不是属于刑法的基本原则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宪法原则,而不能将它同部门法的特殊原则混为一谈,它是“刑法的唯一性,不能和其他部门共有”。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各部门法的共存后的体现。我个人是认同第二种观点的,具体原因表现在:(1)宪法是我国根本大法,刑法是其下的一种法律,在刑法中体现宪法的原则很正常也很有必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很多部门法律中都有所涉及,也很实用。而刑法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它关系到人们的自身利益,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所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更为重要。(2)阻碍封建思想权利。我国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之后,受到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一些旧思想的影响,严重阻碍了社会的发展,而用罚款代替刑罚就是一典型范例,這些都是不符合1997年之前修订的刑罚的规定的,而且这些处罚对于人们来说也是不平等的。所以,为了限制特权思想的发展,更适用于社会主义社会,我国在1997年修订刑法的时候特别对该平等原则进行修订与强调它的重要性。(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力的整体上升,平等性就越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对于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在刑法适用中的具体体现。我国刑法第4条规定: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如果仅从字面上来理解,这一规定的含义是: 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刑法的平等原则要求,即应是权利意义上的人人平等,它以形式平等为原则,反对结果平等和平均主义,但同时也应包括实质平等的内容。这种要求发端于人们对传统实质平等的深刻理解: 对强者不能按其需要给予特权照顾,这里所称的“强者”就是在社会地位、财产状况等多个方面居于社会强势地位的社会群体。而对于处于劣势地位的人也就是我们通常称之为的“弱势群体”,作为社会成员中的一分子,他们也应该享有权利和利益,如果我们对于他们的利益和权利做到了充分的保护,这样一来就能更加的体现法律在发展过程中的以人为本的思想。 刑法总则除明文规定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外,这一原则的精神还体现在很多方面。 从一般的法理来分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指立法上的平等,立法平等指在刑事立法活动中,立法者平等地看待每一个公民,不能以身份、地位、贫富等因素在刑事义务和权利的分配上有所差别。二是指司法上的平等。司法平等是指对一切犯罪人在适用刑法时应当根据同样的法律,同罪同罚。这两个方面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我国刑法平等所强调的是反对特权和歧视,追求的是刑事司法在定罪、量刑、行刑方面的公正、不偏不倚。从刑法典条文的表述上看,我国刑法平等是一项司法原则,包括定罪、量刑和行刑的平等。但是,立法平等是司法平等的前提和基础,只是认为司法平等而不反映立法平等是不全面的,如果定罪、量刑和行刑没有统一

车润海刑法总论总结

车润海刑法总论总结 【导语】刑法总论是法学教育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车润海教授在这一领域有着深入的研究和独特的见解。本文将围绕车润海教授的刑法总论观点进行总结,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刑法总论的核心要义。 一、刑法总论的基本概念 刑法总论主要研究刑法的性质、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等问题。车润海教授认为,刑法是国家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而制定的法律规范,具有强制性和威慑性。刑法总论对于理解和适用刑法具有指导意义。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车润海教授强调,刑法适用于所有公民,不分贵贱、亲疏,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罪刑法定原则:刑法规定犯罪和刑罚必须具有明确性和确定性,禁止类推解释和溯及既往。 3.罚当其罪原则:车润海教授指出,刑罚应当与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既不能过重,也不能过轻。 4.人道主义原则:刑法应当体现人道主义精神,尊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基本人权。 三、犯罪论 1.犯罪概念:车润海教授认为,犯罪是指违反刑法规定,危害社会秩序,侵犯公民权益,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2.犯罪构成:犯罪构成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

观方面四个要素。 3.犯罪形态:车润海教授将犯罪形态分为完成罪、未完成罪和犯罪中止。 四、刑罚论 1.刑罚的种类:车润海教授将刑罚分为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和资格刑。 2.刑罚的适用:刑罚的适用应当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罚当其罪原则和人道主义原则。 3.刑罚的执行:车润海教授强调,刑罚的执行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确保刑罚的公正和严肃。 五、刑法总论的应用 车润海教授认为,刑法总论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作用,可以为司法工作者提供理论指导。在实际工作中,应当充分运用刑法总论的基本原理和知识,正确处理犯罪案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总之,车润海教授的刑法总论研究为我国刑法理论体系的发展和完善作出了贡献。

刑法基本原理

刑法基本原理 刑法是法律中的重要分支,主要是规定和约束犯罪行为的,同 时也保护了人们的合法权益。对于任何一个国家来说,刑法的规 定都是最基础、最重要的法律,因为没有刑法的约束,整个社会 就会变得混乱不堪,无法维持社会的稳定。刑法的实施必须遵循 一些基本原理,下面我就来谈谈刑法基本原理。 一、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现代刑法的核心 之一。该原则强调罪名必须在法律文本之中明确规定,不能将一 些根据一般法律原则认为是犯罪的行为,通过司法解释等形式将 其视为犯罪行为进行定罪处罚。因此,罪刑法定原则强调的是刑 法中“不罚无罪”的原则,即在事先明文规定的法定罪名和法定刑 期之外,不得对犯罪行为进行定罪处罚。 在现代社会,罪刑法定原则的意义越来越重要。首先,通过法 定罪名和法定刑期的规定,可以避免法律条文的模糊性和漏洞性,以免产生误判现象。其次,有了罪刑法定原则的规定,可以避免 司法机关滥用权力,将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两者充分结合起来, 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疑罪从无原则 疑罪从无原则是刑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也被认为是现代刑法 的基石。其基本含义是任何人被控告或被逮捕之前,都是“无罪” 的状态,只有在法庭判定之后,才能被视为“有罪”,被处以刑罚。因此,疑罪从无原则体现了一个重要的价值观念,即任何罪犯都 有权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不公正的指控和羞辱。 在现代社会,疑罪从无原则的实践意义越来越明显。首先,该 原则的存在可以避免司法机关的滥用权力,确保司法公正。其次,它也可以有效地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和自由权,使司法活动更贴 近于现代法治社会所倡导的理念,符合现代社会的要求。 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刑法中的重要原则之一,它要求在刑 事审判过程中,所有人都应该在相同的法律地位上享有同等的权 利和自由。在现代社会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越来越得到 重视,因为它不仅关系到刑法实践的有效性和公信力,也直接涉 及到社会公正与协调的维护。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出自亚里士多德的名言:“稳定的国家是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在刑法中的体现,是我们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保持平等地位的重要表现。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其基本内容有两个方面: 1.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对于犯罪的任何人,不论其身份、社会地位和职权如何,在适用刑法上一律平等,都要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法规定为准绳,追究其刑事责任,不允许有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权; 2.在适用法律上不能有歧视,一视同仁地保护一切公民的合法权益,贯彻这一原则,必须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定罪平等,即在决定罪与非罪和此罪与彼罪的问题上,只能以案件事实和刑法的规定为依据,而不能因人而异。第二,量刑平等,即在肯定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前提下,决定对其是否判刑、判何种刑、刑度如何以及是否适用缓刑时,也应一视同仁,另一方面,就被害人而言,任何人受到不法侵害,同样的权益应当受到刑法同等的保护。第三,行刑平等,即在执行刑罚时,对所有的受刑人应当平等地对待。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自实施以来,对各种危害社会的行为进行了有力打击,维护了社会公平和正义。但是在实行过程中,随着社会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对法的内在的公平和正义要求质量的提高,已经暴露出这部法律许多不足之处,又由于现实中司法水平、司法意识和司法人员素质等方面的原因,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刑法的适用有悖于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情况,要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公平原则应引起高度的关注。 一、立法本身的原因导致犯罪构成和刑罚处罚相对不公平 在立法中,平等原则要求立法者不得对于本质相同之事件或类似事件做出不同的规定,尤其是不得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制定对某些特定群体和集团的歧视或优惠条款;同样,对于本质不相同之事件或不相似事件,也不得任意制定相同或相似的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所犯罪行轻重相适应。现行的刑法在立法时放大了某些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或者说在当时立法时高估了这些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相反有些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被低估了,造成立法后的今天,同种类犯罪或者不同种类犯罪之间社会危害性较大的量刑反而轻,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小的量刑反而重的现状,造成罪犯之间所受处罚的不公平。 二、由于刑期幅度偏大导致量刑不公平 我国刑法和世界各国的刑法一样,都是采用了相对确定的法定刑,赋予法官在法定刑的幅度内自由裁量权,因为允许在量刑中存在一定波动,就可能使不同法院、不同的法官对具有相同或类似的情节的罪犯做出轻重不同的判决,虽然从法律层面来讲,是在法定刑幅度之内确定刑罚本是不算违法,但是,表现是在法律上的不平等问题,这里有立法方面原因,也有司法人员自身的因素,现主要从立法层面来谈一谈: 第一,“十年以上有期徒行、无期徒行、死刑”规定为一个量刑副度,无论从刑罚的种类、性质以及现行刑法中的幅度和台阶来分析,还是从特殊案例及其社会以效果来考察,把三个性质完全不同、后果极其悬殊的刑种规定在一个量刑幅度内、跨度太大,极易使量刑结果不协调、不均衡。 第二,同一罪名法定刑幅度过于宽泛,虽然让法官增加了自由裁量权可操作性空间,但有

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是指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应当根据特定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原则,对案件进行合理、公正的判断和处理。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不仅是司法活动的指导原则,也是法律体系的核心价值观和伦理准则。下面将详细介绍几个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它体现了公正和正义的价值追求。这个原则要求法律对所有人都具有普遍适用性,无论身份、地位、财富等差异,每个人都应当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对待。法律适用时,法官不能对不同的当事人因其不同身份地位做出不公正的判断和处理。 2.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 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也称为法律的自由原则。这个原则要求法律只对禁止的行为进行规范,而对于没有明确禁止的行为,个人可以自由行使自己的权利。这个原则的适用可以为个人提供更大的自由空间,保护个人权利,避免过度的法律干预。 3.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 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中还包括法律解释的合理性原则,它要求法官在解释法律规定时要符合法律的立意和目的,保持法律的内在合理性。法官不能随意扭曲法律规定的原意,也不能断章取义,片面解释法律,以符合他自己的个人观点和利益。 4.法律无效推定时,有利于保存合同的原则

法律无效推定时,有利于保存合同是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的原则。当 法律规定一些合同无效时,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应当优先考虑如何保护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契约自由的基本原则。只有在无法实现以上原则时,才能推定合同无效。 5.刑法的非罪无罪原则 刑法的非罪无罪是一种适用刑法的基本原则,它要求在犯罪事实不明 确的情况下,要给予被告人有利的判断和处理。这个原则体现了犯罪证据 必须确凿的原则,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冤错案件的发生。 6.宽严相济原则 宽严相济原则是对刑法适用的原则之一,它要求在犯罪情节较轻的情 况下,可以适用宽大处理的原则;而在犯罪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应当适用 较严厉的处罚。这个原则体现了刑法的灵活性和适度性,既要保护社会治安,又要尊重人权,避免滥用刑事权力。 以上是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的一些核心内容,它们在司法实践中被广 泛应用。当然,法律适用的具体原则还有其他内容和要求,司法实践中也 会因具体的案件而有所变化和调整。总的来说,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是司 法活动的依据和保障,它们的正确适用对于维护公正和公平,保护人民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对于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在刑法适用中的具体体现。我国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如果仅从字面上来理解,这一规定的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刑法的平等原则要求,即应是权利意义上的人人平等,它以形式平等为原则,反对结果平等和平均主义,但同时也应包括实质平等的内容。这种要求发端于人们对传统实质平等的深刻理解:对强者不能按其需要给予特权照顾,这里所称的“强者”就是在社会地位、财产状况等多个方面居于社会强势地位的社会群体。而对于处于劣势地位的人也就是我们通常称之为的“弱势群体”,作为社会成员中的一分子,他们也应该享有权利和利益,如果我们对于他们的利益和权利做到了充分的保护,这样一来就能更加的体现法律在发展过程中的以人为本的思想。 刑法总则除明文规定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外,这一原则的精神还体现在很多方面。从一般的法理来分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指立法上的平等,立法平等指在刑事立法活动中,立法者平等地看待每一个公民,不能以身份、地位、贫富等因素在刑事义务和权利的分配上有所差别。二是指司法上的平等。司法平等是指对一切犯罪人在适用刑法时应当根据同样的法律,同罪同罚。这两个方面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我国刑法平等所强调的是反对特权和歧视,追求的是刑事司法在定罪、量刑、行刑方面的公正、不偏不倚。从刑法典条文的表述上看,我国刑法平等是一项司法原则,包括定罪、量刑和行刑的平等。但是,立法平等是司法平等的前提和基础,只是认为司法平等而不反映立法平等是不全面的,如果定罪、量刑和行刑没有统一的标准,那么,如何能真正做到司法上的平等呢?因为没有司法平等,立法平等也会失去它本来的意义。 平等是人类亘古不变的追求,也是刑法本身价值的体现,是实现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真正实现,还需要解决诸多问题,比如改革司法体制,保证司法工作人员具有较高的素质并且能够独立依法审理刑事案件;改革刑事审判方式,保证审判程序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改变执法观念,保证用平等的执法观指导刑法的适用等。作为法治的目标,平等的保护,平等的定罪、量刑、行刑是一个统一的过程,也是漫长而没有终点的,需要人们不断努力去实现的。

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人人平等不仅要求立法上平等,还要求司法上平等;不仅要求处罚犯罪人上一律平等,还要求保护受害人同等权益上一律平等。平等的重要含义包括相同的情形相同对待和反对特权。但是平等并不是绝对地平等,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结合犯罪人和受害人特定的个人情况来处理。 标签:刑法;立法平等;司法平等;反对特权 1 平等的含义 1795年的《法国宪法》是这样定义“平等”的:“平等是指:法律无论是用于保护还是用于惩罚,对一切人都是平等的。它不承认出身的差别,不承认权力的世袭。”平等是专属于人类精神状态的一种理念性追求,动物之间只存在“弱肉强食”的自然法则,绝无平等而言。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第6条明确宣布:“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者处罚都是一样。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 我国《刑法》第4条规定:“对于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据此归纳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含义为:1、任何人犯罪,都平等地适用法律,不得有超越法律规定的特权; 2、任何人受到犯罪的侵害,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3、不同受害人的同等权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4、对于一切犯罪行为,不论犯罪人的社会地位、家庭出身、职业状况、财产数额、政治面貌和才能业绩如何,都平等地受到处罚,不允许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存在。 2 立法体现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刑法领域的贯彻和体现。具体来说,首先体现在刑法总则。刑法第4条就旗帜鲜明地表达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立法精神。此外,只要精神状态正常,年龄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就应当负刑事责任,而不论他的身份地位、职业状况、财产数额如何。 其次刑法分则的规定也体现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刑法分则共十章,每一章中的每一种犯罪都是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化表现。此外,刑法所增设罪名亦体现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精神。例如,《刑法》第276条规定的破坏生产经营罪是对1979年刑法典第126条破坏集体生产罪修改而成。该罪名的创设,体现了刑法平等地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各种经济成分的合法权益的精神。 然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并非为绝对的平等,而是要结合犯罪人和受害人的特定的个人情况来定罪量刑,要充分考虑犯罪人的社会危险性、主观恶性的大小以

刑法判决原则

刑法判决原则 刑法判决原则是指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根据法律和司法实践,判决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量刑的一系列原则。这些原则在保 证公正、公平、合法判决的同时,也对司法机关的侦查、审判工作起 到了指导作用。本文将依次介绍刑法判决原则的主要内容。 首先,刑法判决原则中最基本的原则之一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按照这一原则,任何人都应当在法律面前平等受到对待,不论其社会 地位、财富等条件如何,都不能干预司法判决的公正性。法官必须根 据法律和证据来判断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罪责,而不能受到其他不相关 的因素的干扰。 其次,证据推定原则也是刑法判决的重要原则之一。根据这一原则,法庭可以根据一些已经确凿的证据来推定其他事实的存在,以帮助解 决案件。例如,如果某人持有大量毒品,并在其住所内找到制毒工具 等证据,法庭就可以推定该人为贩毒而不是个人使用。但是,法庭在 作出推定决策时必须慎重,根据法律规定进行,不能随意臆断。 再次,疑罪从无原则是刑法判决的核心原则之一。也就是说,法庭 在审判前,应当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视为无罪,只有在充分的证据 面前才可推定其有罪。这一原则体现了对被告人合理怀疑和合法辩护 权利的尊重,确保了司法判决过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此外,刑法判决原则还包括量刑适当原则。根据这一原则,法庭在 判决过程中应根据犯罪的情节、危害程度、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主 观意图、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对其进行量刑,以实现刑罚

的公正和社会正义。同样重要的是,量刑应当考虑到被告人的年龄、 身体状况、从犯或首犯等因素,以实现个别化的刑罚。 刑法判决原则还包括法律适用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法庭在判决 时应准确适用适用的法律条款和规定,不得滥用职权或违背法律精神。法官必须对法律进行深入理解,并确保判决过程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最后,公开审判原则也是刑法判决的重要原则之一。公开审判是指 法庭在审判过程中必须对媒体、公众开放,保证司法活动的透明度, 以维护公众的监督权。公开审判还能够有效遏制和防止司法腐败行为,确保司法判决的公正性。 综上所述,刑法判决原则是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公民权益的重要依据。公正、公平、合法的刑法判决是现代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基石,各 项判决原则的正确运用对于确保司法判决的公正性至关重要。只有在 这些原则的指导下,才能使司法判决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得到保证,为 社会的和谐发展做出贡献。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律确认和保护公民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上处于平等的地位,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它作为一个口号,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正式提出的。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论意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最早是由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卢梭等人提出来的,清末民初传入中国。1954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被庄严地写进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文革期间,这一法律原则遭到“四人帮”的严重破坏,直到1982年,法律平等原则才被重新提出并被再次写入宪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当今世界各国关于权利的平等保护的基本原则。从字面上看,“平”就是没有高下之分,“等” 就是没有大小之别,因此“平等”的本义就是没有差别。而法律平等就是在法律上没有差别。笔者认为,所谓法律平等,就是指法律地位的平等,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即法律人格的平等、法律权利的平等、法律义务的平等和法律对待的平等。 法律人格的平等,指每个人作为人都享有同样的人格尊严,法律应该承认并保护这种尊严。我国的宪法、刑法以及民法通则都承认并保护公民的人格平等。法律权利的平等,指每个人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权利是法律平等的中心内容。在宪法和法律中通常有两种权利,一种是所有公民都享有的普遍权利,另一种是宪法和法律部分人甚至是少数人规定的特殊权利,即法定特权,如人大代表言论免责权、外交人员的外交豁免权和大部分少数民族家庭二胎 生育权等。对于这种权利,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人也都是平等的。当然,宪法和法律做出这种规定,必须有充分合理的根据。法律权利的平等,是指法律赋予公民权利能力的平等,在同等条件下公民具有获得相同

浅谈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浅谈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论文关键词: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立法体现司法适用 论文摘要:我国刑法第四条明文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容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就是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是:(1)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刑法的追究;(2)任何不得享有超越刑法规定的特权;(3)对一切犯罪行为,用一律平等适用刑法,定罪量刑时不得印犯罪人的社会地位、家庭出身、职业状况、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的差异而有所区别;(4)任何受到犯罪侵害,都应受到刑法的保护;(5)不同被害人的同等权益,应受到刑法的同样保护。 一、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 我国刑法第四条明文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容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就是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是:(1)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刑法的追究;(2)任何不得享有超越刑法规定的特权;(3)对一切犯罪行为,用一律平等适用刑法,定罪量刑时不得印犯罪人的社会地位、家庭出身、职业状况、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的差异而有所区别;(4)任何受到犯罪侵害,都应受到刑法的保护;(5)不同被害人的同等权益,应受到刑法的同样保护。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领域贯彻实施的表现。强调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是基于我国司法实践中刑法适用不平等的现象在现阶段还较严重。当然,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并不否定犯罪人或被害人的特定个人情况对定罪量刑的合理影响。在刑事立法、司法,犯罪分子的主体情况以及被害人的个人情况,如果对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的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大小有影响,则要求在适用刑法上有所区别和体现。例如,对累犯低于其主观个性及人身危险性而从重处罚,对未成年人犯罪基于主体的个人情况而减免刑事责任。由此可见,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并非是孤立、机械、单一化的刑法准则,它必须与罪责刑相

李辞 刑事诉讼法

李辞刑事诉讼法 李辞刑事诉讼法 导言: 一、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法确定了一系列基本原则,以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和合法性。其中包括: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刑事诉讼中,任何人都应当依法受到平等对待,不论其社会地位、财产状况或其他身份特征。 2.法定程序原则:刑事诉讼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任何违反法定程序的证据和行为都是无效的。 3.罪刑法定原则:刑事诉讼中,罪行和刑罚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能随意扩大刑事责任范围。 4.独立、公正的审判原则:刑事审判必须由独立、公正的法院进行,确保审判不受外界干扰。 5.合法证据原则:刑事诉讼中,证据必须通过合法手段获得,不能使用非法证据进行定罪。 6.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无罪推定的权利,只有在法庭审判中证明其有罪,才能定罪处罚。 二、刑事诉讼程序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诉讼的程序,包括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阶段。其中,侦查阶段是刑事诉讼的重要

环节,它包括侦查取证、侦查机关的权力和义务等内容。刑事侦查必须遵循合法程序,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三、证据的认定和运用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据的认定和运用的原则和方法。在刑事审判中,证据是认定事实和判断犯罪行为的重要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据的种类、收集和保管,以及证据的认定和运用的标准和程序。证据必须经过合法手段收集,证明其合法性和真实性,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 四、被告人权利的保障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被告人的权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被告人享有的权利包括: 1.知情权:被告人有权了解自己的案件情况,包括指控的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 2.辩护权:被告人有权选择自己的辩护人,并有权进行辩护。 3.沉默权: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不作证言,且不得因此受到不利影响。 4.自证能力和证明责任:被告人享有自证能力,即可以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同时,检察机关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5.人身自由权: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人身自由权,不得非法拘禁或剥夺人身自由。

刑法基本原则案例

刑法基本原则案例 在刑法中,有一些基本原则是我们需要了解和遵守的。这些原则不仅是法律的 基石,也是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下面我将通过一些案例来详细介绍刑法的基本原则。 首先,我们来谈谈刑法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中,法律面前人人平 等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这意味着无论一个人的社会地位、财产状况、种族、宗教信仰等因素,都不应该影响法律对待他们的方式。一个案例可以很好地说明这一原则。比如,某市某县一名富有的商人因为醉酒驾驶被抓,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这个案例表明,无论一个人的社会地位如何,只要触犯了法律,就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其次,我们来谈谈刑法的法无规不成原则。法无规不成是指刑法是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行使国家的刑事权力。一个案例可以很好地说明这一原则。比如,某市某县一名年轻人因为盗窃被抓,经过审判,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这个案例表明,刑法是以法律为准绳,只有依法进行刑事制裁,才能保障公平正义,体现了法无规不成的原则。 再次,我们来谈谈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是指刑法是以罪刑法定为基础,即只有依法认定了某一行为构成了某一罪名,才能对其进行刑事制裁。一个案例可以很好地说明这一原则。比如,某市某县一名年轻人因为故意伤害他人被抓,经过审判,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这个案例表明,只有在依法认定了某一行为构成了某一罪名的情况下,才能对其进行刑事制裁,体现了罪刑法定的原则。 最后,我们来谈谈刑法的最后一种基本原则,即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 责刑相适应是指刑法是以罪责刑相适应为原则,即对于不同的犯罪行为,应当给予相应的刑事制裁。一个案例可以很好地说明这一原则。比如,某市某县一名年轻人因为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被抓,经过审判,法院依法判处其死刑。这个案例表明,对于不同的犯罪行为,应当给予相应的刑事制裁,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古人论述的国法面前人人平等

[转自互联网]古人论述的国法面前人人平等 (2006-05-31 15:19:00) 分类:人生哲理 公之所加,罪虽重下无怨气;私之所加,赏虽多士不为欢。行法不道,众民不能顺。 《管子·禁藏》按公法行事,刑罚虽重下面的人也没有怨言;按私意行事,赏赐再多战士也不会受到鼓舞。执行法令不合理,民众就不会顺从。加:施加,施行。欢:鼓舞。不道:不合理。 明王慎之,不为亲戚故贵易其法,吏不敢以长官威严危其命,民不以珠玉重宝犯其禁。 《管子·禁藏》明君用法非常慎重,绝不为亲故权贵而改变法律,他的官吏也就不敢利用长官权威破坏法令,老百姓也就不敢利用珠宝、贿赂来触犯刑律。亲戚故贵:亲故权贵。易:改变。危:危害,破坏。 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 《管子·任法》君主、臣子、上级、下级、尊贵者、卑贱者都遵从法律,这就叫作大治。 不知亲疏、远近、贵贱、美恶,以度量断之。 其余戮人者不怨也,其赏赐人者不德也。从法制行之,如天地之无私也。 《管子·任法》不分亲疏、远近、贵贱和美丑,一切都用法律来判断,所以定罪杀人,人不怨恨;按功行赏,人也不必感激。全凭法制办事,好象天地对待万物那样没有私心。知:同“识”,区别,区分。度量:原指测量长短多少的器具,借指法律。德:怀德,感激。 信而不行则不以身先之也。故曰:禁胜于身则令行于民矣。 《管子·法法》赏罚信实而又不能推行,是由于统治者不能以身作则。 所以说,禁律能够约束住统治者自身,命令就可以行之民众。先;走在前面。 胜:胜过,此处指约束住。 凡令之行也,必待近者之胜也,而令乃行。故禁不胜于亲贵,罚不行于便辟,法不诛于严重,而害于疏远,庆赏不施于卑贱,而求令之必行,不可得也。 《管子·重令》凡是法令的贯彻,必须使君主所亲近的人首先带头遵守,然后才实行得好。所以,禁令如果不能制服亲者和贵者,刑罚不能实行于受宠的近臣,法律不杀那些有身份的人,只加害于疏远的人,奖赏不肯给予出身低贱的人,这样还指望法令一定能贯彻,是办不到的。便辟:即便嬖(pī),指阿谀逢迎得到君主宠信的近臣。严重:尊重,此处指有身份的人。 不为爱亲危其社稷,故曰:社稷亲于戚;不为爱人枉其法,故曰:法爱于人。 《管子·七法》不因爱自己的亲戚而危害国家,所以说:“国家比亲戚重要”;不能因喜爱某些人而违犯法律,所以说“爱护法律高于爱护人”。

文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历史发展 法律确认和保护公民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上处于平等的地位,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它作为一个口号,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正式提出的。早在欧洲文艺复兴时期,新兴资产阶级思想家的先驱便提出了"人权"的思想。到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J.洛克、.卢梭等人系统地阐述了"天赋人权"学说,认为"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洛克:《政府论两篇》),"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作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卢梭:《社会契约论》)。这一理论为资产阶级革命奠定了思想基础,也为资本主义法制建设提供了原则依据。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正式确认了这一原则,明确规定"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现","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即"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 平等表现 这种法律上的平等具体表现为:①全体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经由其代表去参预法律的制定";②"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③他们可以按其能力担任一切官职、公共职位和职务,除德行和才能上的差别外不得有其他差别。1791年的法国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肯定了这些原则。法国《人权宣言》和法国宪法所确认的这种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在反对封建专制和等级特权,促进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发展上,适应了当时历史发展的客观需要,后来被欧美等资本主义国家广泛采用,成为资本主义法制的一项重要内容。但是资产阶级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的,而私有制是产生一切不平等的社会根源。资产阶级法律的核心是确认资本主义的私有制神圣不可侵犯,因而资产阶级所谓的法律上平等,掩盖着实际存在的人们经济上和社会地位上的不平等。 意义 恩格斯指出,"无产阶级抓住了资产阶级的话柄:平等应当不仅是表面的,不仅在国家的领域中实行,它还应当是实际的,还应当在社会的、经济的领域中实行","无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实际内容都是消灭阶级的要求。任何超出这个范围的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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