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公务员的义务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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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公务员的义务与权利
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学习和讨论,要求学生掌握公务员的义务和权利,认识到公务员的义务和权利是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对公务员实行法制管理的基本依据和重要内容。
教学重点:公务员义务和权利的概念;公务员权利和义务的基本特点;公务员义务的基本内容;公务员权利的基本内容。
教学内容:
第一节公务员义务与权利的基本涵义
一、公务员义务和权利的涵义
所谓公务员的义务,就是国家法律对公务员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和强制。其涵义是:第一、国家规定公务员的义务,是为了保证公务员能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准确行使职权,执行国家公务。第二,公务员义务的基本内容,就是公务员必须作出一定的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的行为,即具有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第三,这种义务是对公务员的约束。公务员是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因而总是掌握有一定的权力,对其权力如不加以义务的约束,就有可能滥用权力,而且,法律还规定强制性条款,公务员不履行义务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所谓公务员的权利,就是国家法律对公务员在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执行国家公务的过程中,可以作出某种行为,要求他人作出某种行为或抑止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其含义是:第一,国家规定公务员的权利,是为了使公务员更有效地行使职权,执行国家公务。第二,公务员权利的具体内容,就是公务员本人可以作出一定的行为,可以要求他人作出一定的行为或抑止一定的行为。第三,公务员权利的具体内容,是由国家法律规定或认可的,而且公务员权利的行使,是由国家法律加以保障的。第四,对公务员来说,大部分权利是可选择性权利,公务员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但有些权利是公务员在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时必须具有的,不行使这种权利,就不能有效地履行其职责,而且,有些权利本身同也是义务,公务员更应该认真履行,不得放弃。
二、公务员义务权利的产生
公务员在法律上的义务权利关系就是公务员法律关系,公务员法律关系产生之时就是公务员义务权利产生之时。但是,公务员法律关系的产生并不是随意的,其存在总是以其相应的某种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即必须有有关公务员的法律规范存在,没有这种法律规范,公务员法律关系就不能产生。但是,有了公务员法律规范这个前提,并不意味着具体的公务员法律关系就会自动出现。
公务员义务权利的产生,是指公务员法规所规定的基本的义务和权利的产生,并不包括公务员由于某种原因——如晋升、降职、撤职——产生的在基本义务权利之外的某些新的义务权利。
公务员的义务与权利构成了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是公务员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基本要素。授予法律上的权利,设定法律上的义务,是法律实现对社会关系调整的特有方式。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存在,就在于这种法律关系具有法律所规定的公务员与政府之间在法律上的义务和权利关系,尽管这种义务权利关系主要是以法律规定公务员的义务权利为形式而出现的。
公务员法律关系的产生是公务员义务权利产生的根据,公务员的义务权利一经产生,就成为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
三、规定公务员义务权利的意义
(一)我国公务员义务与权利的规定,是总结、概括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的经验,借鉴吸收国外有益经验的结果。
(二)我国公务员义务与权利的规定,有利于推进国家的民主和法制建设。
(三)对公务员义务的设定,是公务员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有效约束。
(四)对公务员权利的确认,是公务员行使行政职权,执行国家公务的有效保障。
(五)对公务员义务权利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务员的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使他们依法享有权利,自觉地履行义务。
(六)我国公务员义务权利的规定,有利于对公务员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节公务员义务的基本内容
一、公务员义务的分类
公务员的义务,也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依据公务员履行义务的期间不同,可分为公务员在职期间的义务和公务员退出公务员系统后的义务;依据义务的履行方式不同,可分为作为的义务和不作为的义务;依据义务的内容不同,可分为政治要求、服务规则。
(一)根据义务履行期间的分类
1.公务员在职期间的义务
所谓公务员在职期间的义务,就是指公务员在进入公务员系统后到退出公务员系统时这个期间内必须履行的各种义务。
公务员在职期间的义务是公务员进入公务员系统,产生公务员法律关系后的必然结果,因为,权利和义务构成了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和内容。公务员在职期间的义务是公务员义务的主体。公务员在职期间的义务,既是公务员所享有权利的必然对应物,享有权利必然承担义务;又是公务员执行公务所必需的,这种规范性要求通常以义务的形式出现。
2.退出公务员系统后的义务
所谓退出公务员系统后的义务,是指公务员由于各种原因脱离公务员系统,解除公务员法律关系后依法应该履行的义务。这些原因主要是能够引起公务员法律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如公务员的辞职(仅指辞去公务员职务)、辞退、退休等。
公务员退出公务员系统后必须履行的义务,有些是在职期间义务的延续,有些则是在职期间义务的派生。不管是延续的义务还是派生的义务,其履行都有重要的意义。公务员在职期间,掌握有一定的权力,形成了各种社会关系,有一定的人际网络。这种权力的惯性、社会关系和人际网络一经形成就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一定的渗透性。因此,对公务员退出公务员系统后一定时期的行为依然必须有法律的规范性约束,即公务员依然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公务员退出公务员系统后的义务,属于在职期间义务的延续。
(二)根据义务履行方式的分类
1.作为的义务
所谓作为的义务,就是以命令性法律规范设定的公务员必须作一定行为的义务。如果违反法律规定,不作这种行为,就应承担某种否定性法律后果。公务员的义务,绝大部分都是作为的义务。用命令性法律规范规定公务员的作为义务,使公务员能明确了解什么是自己必须做的,以规范自己的行为,更好地执行公务。法律规范这种确定的指引作用在于防止公务员作出违反法律指引的行为。
2.不作为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