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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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立法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立法的概念、特点
一、立法的概念
创设或认可行为规范的公权力运用行为。
二、立法的特点
权力性、抽象性、程序性、技术性
第二节立法的类型
立法主要分成四类。
一、按照立法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人大立法(议会立法)、行政立法与司法立法
人大立法:国家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制定法律规范的活动。
行政立法:行政机关制定法律规范的活动。
司法立法:在英美法系国家司法机关可以通过发布判例的形式在一定范围内行使制定法律规范的权能。但在大陆法系国家这是严格禁止的。
人大立法和行政立法的不同之处在于人大立法主要解决社会中相互冲突的各种利益的协调问题。而行政立法则主要解决由行政机关代表全体人民对社会基本价值作出选择。
二、按照国家结构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中央立法、地方立法
中央立法:在我国指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制定法律规范的活动。
地方立法:在我国指的是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制定法律规范的活动。
三、根据立法产生的依据不同可以分为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
职权立法指的是有关国家机关依据宪法和组织法规定的职权进行的制定法律规范的活动。
授权立法指的是本来没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据其他有权的国家机关的授权进行的制定法律规范的活动。
第二节我国立法的指导思想
指导思想是指系统化理论化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第三条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
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
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第三章立法的基本原则
一、什么是立法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就是一定的出发点
二、法定的立法基本原则
法定基本原则在立法指导思想的指引下,国家全部立法都应该共同遵守的基本准则。
第四条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五条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六条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在立法法中明确规定国家全部立法都应该共同遵守的基本准则。是中国立法体制的一大特色。
。
第四章立法体制
第一节立法体制概述
一:什么是立法体制
立法权限的科学配置。
二:决定和影响立法体制的因素
国情决定和影响立法体制。
一个国家采取什么样的立法体制,受到该国的国体、政体、国家结构形式、民族状况、历史传统等一系列客观因素的影响。
国体:无产阶级专政国家和资产阶级专政国家都认为人民代表机关行使立法权。但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人民代表都是兼职代表,人大不可能长期开会,因此人大设常委会,常委会也享有立法权是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立法体制的一大特色。资产阶级专政国家的议员都是专职政客,因此资产阶级国家的立法机构都不设常委会。
政体:世界各国政体一般分三类,总统制、议会制、人民代表大会制。总统制、议会制都以分权制衡为国家机关组织活动的原则。基于这种理论,除非议会特别授权,政府不能享有立法权。人民代表大会制以民主集中制为国家机关组织活动的原则。在这种政体之下,政府享有职权立法权。但行政立法的效力低于人大立法,因此在这种国家的立法体制中法有位阶之分。而在总统制、议会制国家的政府只享有授权立法权。立法体制中无论议会立法还是行政立法效力相同,没有位阶之分。
国家结构形式:国家结构形式分为单一主权之国家和主权复合之国家。疆域狭小的单一主权国家往往只有一个立法机关。立法体制很简单。但疆域辽阔的单一主权国家和复合主权国家则有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之分。二者之间的关系各不相同。
民族状况:单一民族国家立法体制较为简单。但多民族国家则存在民族自治立法权。
历史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司法机关没有立法权。但英美法系国家允许法院以判例的形式创制法律。
三、立法体制的构成要素
立法体制是由立法主体、立法渊源、立法位阶、立法权限、效力范围、立法监督六个方面所构成的。不同立法体制之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立法体制的要素上。
第二节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
我国现行立法权的配置, 可以概括为“一元、二级、三层次、四分支”。“一元”即我国立法权配置依照一部宪法的规定, 构成一个统一的整体, 地方立法权可以有所不同, 但都源于同一个渊源;
“二级”即我国的立法权配置分中央和地方两级;
“三层次”即我国立法权配置在每一级内分为三个层次:
在中央, 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构成第一层次, 国务院为第二层次, 国务院各部门为第三层次。
在省级, 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批准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批准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第一层次,
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为第二层次,
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 规章为第三层次;
“四分支”即中央一级的立法权延伸到地方, 分为四个分支:
第一个分支为省级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和人民政府制定规章。
第二分支是民族自治地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三分支是经济特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人民政府制定规章。
第四分支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和行政长官制定法律。
第三节立法主体
我国立法主体分为六种类型:权力机关、民族自治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司法机关”、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
第四节立法渊源
我国立法渊源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规章六种。我国立法体制具有立法渊源多样化的特点。
第五节立法位阶
立法位阶是由立法体制所决定的,不同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法律渊源体系中所处的效力位置和等级。由于我国的立法体制具有主体多元化、立法渊源多样化的特点,为了避免立法冲突,维护法制的统一,立法法专门用了第五章九个条文调整法与法之间的关系。从而形成了立法位阶的概念。不同位阶法的效力等级不同:下位法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