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基础精讲民法钟秀勇讲义

合集下载

2014基础精讲民法钟秀勇讲义

2014基础精讲民法钟秀勇讲义

意你的要约。”①丙是甲的使者,丙故意错误传递甲的意思表示,甲对乙的意思表示未发生 效力,甲、乙间买卖合同尚未成立。不存在甲因重大误解撤销的问题。应由丙对乙承担缔约 过失责任或侵权责任。②若丙因过失错误传递甲的意思表示,可构成重大误解,甲有权撤销 与乙的买卖合同。
第二个交代:保证人对债务人信用状况的错误认识,系保证人应当承担的典型风险, 不构成重大误解(见【例 11】)。
【例 11】甲向乙借款 100 万元,由丙提供保证,丙签订保证合同时以为甲的信用状况良 好,事实上甲欠缺支付能力。①债务人甲欠缺支付能力,系保证人丙应承担的典型风险,保 证就是干这个的。②丙不构成重大误解。
第三个交代:计算错误一般不构成重大误解。分两种情形作不同处理:(a)隐藏计 算错误(见【例 12】);(b)公开的计算错误(见【例 13】)。
乙只能请求甲交付鲸鱼肉 100 吨。
【例 6】甲有 A 车(帕沙特)与 B 车(迈腾),甲欲出售 A 车。乙到甲家详细查看 A 车 后,愿意出价 18 万元购买。甲提出,为了慎重其事,双方订立书面买卖合同,让乙先回去, 甲拟定好合同后快递给乙。不久,乙收到甲快递的书面合同,但甲因为疏忽大意,将 A 车(帕 沙特)写成 B 车(迈腾),乙知道甲的意思是出售 A 车,遂未作理会,在合同书上签名后, 将其中一份回寄给甲。①“误载不害真意”,甲、乙已经就买卖 A 车达成一致,仅仅在合同 书商错写成 B 车,不构成重大误解。②甲、乙间就以 18 万元出售 A 车成立有效的买卖合同。 当然,这里首先有个一解释的问题。
一、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1. 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①当事人; ②标的; ③意思表示(单方法律行为仅须一个意思表示;合同须要约与承诺合致)。
2. 以下四种合同为实践合同 ①定金合同; ②保管合同; ③借用合同; ④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肖像权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肖像权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肖像权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肖像权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肖像权。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迎接2014年司法考试,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编辑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正所谓“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大家必须重视基础阶段的复习,务必夯实好基础知识点。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监护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紧急避险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既得权、期待权《民法通则》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民通意见》139.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2004-3-62)某影楼与甲约定:“影楼为甲免费拍写真集,甲允许影楼使用其中一张照片作为影楼的橱窗广告。

”后甲发现自己的照片被用在一种性药品广告上。

经查,制药公司是从该影楼花500元买到该照片的。

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某影楼侵害了甲的肖像权B.某影楼享有甲写真照片的版权C.某影楼的行为构成违约D.制药公司的行为侵害了甲的隐私权【答案】ABC(2006-3-58)甲在某网站上传播其自拍的生活照,乙公司擅自下载这些生活照并配上文字说明后出版成书。

丙书店购进该书销售。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乙公司侵犯了甲的发表权B.乙公司侵犯了甲的复制权C.乙公司侵犯了甲的肖像权D.丙书店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答案】BCD(2008-3-15)赵某系全国知名演员,张某经多次整容后外形酷似赵某,此后多次参加营利性模仿秀表演,承接并拍摄了一些商业广告。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法律敎育网A.张某故意整容成赵某外形的行为侵害了赵某的肖像权B.张某整容后参加营利性模仿秀表演侵害了赵某的肖像权C.张某整容后承接并拍摄商业广告的行为侵害了赵某的名誉权D.张某的行为不构成对赵某人格权的侵害【答案】D(2010-3-22)某“二人转”明星请某摄影爱好者为其拍摄个人写真,摄影爱好者未经该明星同意将其照片卖给崇拜该明星的广告商,广告商未经该明星、摄影爱好者同意将该明星照片刊印在广告单上。

2014年民法保证(钟秀勇 )

2014年民法保证(钟秀勇  )

保证一、保证的概念与特征1.概念。

保证合同,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协议。

2. 保证是合同①保证合同的当事人是债权人与保证人。

②保证人须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③债务人不是保证合同的当事人。

债务人与保证人间的法律关系可能为委托合同、赠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

3. 保证合同成立的方式(《担保法》第13条;《担保法解释》第22条)①订立书面保证合同。

②主合同定有保证条款,保证人在主合同上签字或盖章的。

③主合同虽无保证条款,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或盖章的。

④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

⑤自然人之间的口头保证合同,有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的,也视为保证合同成立(《民通意见》第108条)。

【真题】甲向乙借款5万元,乙要求甲提供担保,甲分别找到友人丙、丁、戊、己,他们各自作出以下表示,其中哪些构成保证?(08年·卷三·53题)(答案:ABC)A.丙在甲向乙出具的借据上签署“保证人丙”B.丁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本人愿代还3万元”C.戊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由本人负责”D.己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由本人以某处私房抵债”【真题】甲乙双方拟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11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

乙在签字之前,要求甲为借款合同提供担保。

丙应甲要求同意担保,并在借款合同保证人一栏签字,保证期间为1年。

甲将有担保签字的借款合同交给乙。

乙要求从11万元中预先扣除1万元利息,同时将借款期限和保证期间均延长为2年。

甲应允,双方签字,乙依约将10万元交付给甲。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11年·卷三·11题)(答案:B)A.丙的保证期间为1年B.丙无须承担保证责任C.丙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D.丙应对10万元本息承担保证责任4. 保证债务的内容①代为履行。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支配权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支配权

/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支配权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支配权。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支配权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形成权
司考民法基础讲义:诉讼时效与期间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民事法律事实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抗辩权
(1)支配权的概念与范围
支配权,指权利主体直接支配权利客体,享有特定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身份权均为支配权。

(2)支配权的特征:
①客体特定(至迟于支配权行使时客体须特定)。

法律敎育网
②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支配权的义务主体为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不特定的第三人”,义务人负有不侵害支配权的"不作为"义务。

③支配权的行使和实现具有直接性,通过权利人的直接行使而实现,不需要外力介入,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力。

④支配权原则上均具有排他性。

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质权与留置权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质权与留置权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质权与留置权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质权与留置权。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迎接2014年司法考试,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编辑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正所谓“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大家必须重视基础阶段的复习,务必夯实好基础知识点。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抵押权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担保物权概述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地役权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拾得遗失物一、动产质权的设立《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担保法解释》第八十七条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2006-3-8)方某向孙某借款1万元,孙某要求其提供担保,方某说:“我有一部手提电脑被刘某租去用了,就以它作质押吧,但租金不作质押。

”孙同意,遂付款。

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孙某实际占有电脑时质押合同才生效B.如刘某书面同意,则质押合同生效C.如刘某收到关于质押的书面通知,则质押合同生效D.如质押合同生效,则孙某有权收取电脑租金【答案】C(此题出在《物权法》之前,C项没有体现区分原则,应修改为:则质权设立。

)二、质权人的权利与义务1.质权人的权利。

质权人具有以下权利:①占有质物。

②“收取”质物的孳息(《物权法》第213条)。

③保全质权请求权(《物权法》第216条)。

④抛弃质权(《物权法》第218条)⑤优先受偿权(《物权法》第219条)。

2.质权人的义务。

质权人负有以下义务:①妥善保管质物(《物权法》第215条)。

②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物(《物权法》第214条)。

③质权消灭后,向出质人返还质物(《物权法》第219条第一款)。

④及时行使质权(《物权法》第220条)。

三、转质《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不当得利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不当得利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不当得利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不当得利。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的大幕已经拉开,很多考生投入了新一年的复习之中。

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法律教育网整理了不当得利的名师讲义,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无因管理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债的分类司考侵权责任法笔记:高度危险责任司考侵权责任法笔记:网络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民通意见》131. 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

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不当得利要件及类型图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

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财产受到损失的人叫受害人。

因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虽属既成事实亦不受法律保护,受益人取得的不当利益应当返还给受害人。

不当得利制度旨在调整欠缺法律依据的财货变动,使无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者,负返还所受利益的义务。

不当得利制度的规范目的重在去除不当得利,而非损害赔偿,故:得利少于损失时,返还的数额以得利为准;得利大于损失时,返还的数额以损失为准。

此外,不当得利之债不以当事人的过错为构成要件,仅在确定返还范围时须考虑受益人主观上究为善意或恶意。

一、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有四:①一方获得利益(包括:财产积极增加与财产消极增加);②他方受有损失(包括:财产积极减少与财产消极减少);③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在给付型不当得利中,以给付关系替代因果关系);④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采用非统一说:(a)给付型不当得利,指自始或嗣后欠缺给付目的;(b)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指欠缺保有利益的法律权利或法律原因)。

二、不当得利的排除情形(一)给付型不当得利的排除情形虽符合给付型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但法律特别规定受害人不得请求返还,因而排除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的大幕已经拉开,很多考生投入了新一年的复习之中。

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法律教育网整理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的名师讲义,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责任形态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定金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共同保证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无因管理(一)过错责任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

指任何人因自身的过错(故意或过失)而侵害他人权益时,应就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换言之,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无过错,则无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规定在《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一款。

该款是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作为一般条款,意味着:只要证明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一款的要求,就足以令其承担过错侵权责任,除此以外,无须更多。

【例一】一日,西某在十堰街头见一美女潘某,貌若天仙,胡乱放电,西某按耐不住,便走边偷看,结果西某摔倒于人行道,受伤严重。

潘某对于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无责任。

【例二】一日,西某在十堰街头见一美女潘某,貌若天仙,胡乱放电,西某按耐不住,便走边偷看。

对面的武某边走边看《三国演义》,撞上西某,致西某跌倒在人行道上,受伤严重。

①武某具有过失,构成过错侵权,应承担责任。

②西某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失,可以减轻武某的责任。

2.过错推定。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二款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款规定了过错推定的归责方式。

对过错推定应作如下理解:①过错推定不是独立的归责原则,它隶属于过错责任原则。

②过错推定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

③对过错的证明采用举证责任倒置,根据基础事实,推定加害人具有过错,由加害人对相反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加害人如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免责。

④加害人仅证明第三人具有过错,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能免责。

⑤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二款不能单独作为起诉的依据。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定金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责任形态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共同加害行为《侵权责任法》第8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1.共同故意侵权【例一】甲、乙夫妇因8岁的儿子严重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而非常痛苦。

一天,甲往儿子要喝的牛奶里放入“毒鼠强”时被乙看到,乙说:“这是毒药吧,你给他喝呀?”见甲不说话,乙叹了一口气后就走开了。

毒死儿子后,甲、乙二人一起掩埋尸体并对外人说儿子因病而死(2008年司法考试试卷二第7题)。

此例中:甲以作为,乙以不作为方式,基于共同故意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共同犯罪,在民法上构成共同侵权。

【例二】甲、乙共谋伤害丙,丙中一刀,不知甲或乙所为。

此例中:丙只须证明甲、乙共谋伤害,其杀害者究为甲或乙,则无举证责任。

不仅如此,甲即便证明此刀伤为乙所致,不能免负连带责任。

共同故意侵权的加害人应就“可能的因果关系”承担责任。

【例三】甲、乙、丙共谋报复丁,甲将丁打伤,乙放火将丁的房屋烧毁,丙亲赴学校将丁的儿子打成重伤。

此例中:甲、乙、丙需对甲的人身伤害、房屋等财产损害、丁之子的人身伤害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故意侵权不要求数人造成“同一损害”,只要求损害具有“统一性”,统一于共同故意的内容。

2.共同过失侵权【例四】甲、乙共抬重物登高,预见重物有坠落伤人之虞,但彼此询明,均有不至坠落之自信。

结果继续抬行不久,重物坠落伤及随后的游人丙。

此例中:甲、乙对丙的伤害具有共同过失,构成共同侵权。

【例五】甲、乙相约于某日凌晨二时在北京二环路进行飚车比赛,试看谁能打破“二环十三郎”的纪录。

甲、乙在比赛时你追我赶,争先恐后,汽车风驰电掣,时速高达每小时300公里。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定金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责任形态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共同加害行为《侵权责任法》第8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1.共同故意侵权【例一】甲、乙夫妇因8岁的儿子严重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而非常痛苦。

一天,甲往儿子要喝的牛奶里放入“毒鼠强”时被乙看到,乙说:“这是毒药吧,你给他喝呀?”见甲不说话,乙叹了一口气后就走开了。

毒死儿子后,甲、乙二人一起掩埋尸体并对外人说儿子因病而死(2008年司法考试试卷二第7题)。

此例中:甲以作为,乙以不作为方式,基于共同故意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共同犯罪,在民法上构成共同侵权。

【例二】甲、乙共谋伤害丙,丙中一刀,不知甲或乙所为。

此例中:丙只须证明甲、乙共谋伤害,其杀害者究为甲或乙,则无举证责任。

不仅如此,甲即便证明此刀伤为乙所致,不能免负连带责任。

共同故意侵权的加害人应就“可能的因果关系”承担责任。

【例三】甲、乙、丙共谋报复丁,甲将丁打伤,乙放火将丁的房屋烧毁,丙亲赴学校将丁的儿子打成重伤。

此例中:甲、乙、丙需对甲的人身伤害、房屋等财产损害、丁之子的人身伤害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故意侵权不要求数人造成“同一损害”,只要求损害具有“统一性”,统一于共同故意的内容。

2.共同过失侵权【例四】甲、乙共抬重物登高,预见重物有坠落伤人之虞,但彼此询明,均有不至坠落之自信。

结果继续抬行不久,重物坠落伤及随后的游人丙。

此例中:甲、乙对丙的伤害具有共同过失,构成共同侵权。

【例五】甲、乙相约于某日凌晨二时在北京二环路进行飚车比赛,试看谁能打破“二环十三郎”的纪录。

甲、乙在比赛时你追我赶,争先恐后,汽车风驰电掣,时速高达每小时300公里。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间接代理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间接代理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间接代理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间接代理。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间接代理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表见代理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狭义的无权代理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复代理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直接代理1.显名的间接代理《合同法》第402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2.隐名的间接代理《合同法》第403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

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法律敎育网(2008-3-3)甲委托乙购买一套机械设备,但要求以乙的名义签订合同,乙同意,遂与丙签订了设备购买合同。

后由于甲的原因,乙不能按时向丙支付设备款。

在乙向丙说明了自己是受甲委托向丙购买机械设备后,关于丙的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只能要求甲支付B.只能要求乙支付C.可选择要求甲或乙支付D.可要求甲和乙承担连带责任【答案】C(2008四川-3-55)甲委托乙代销电视机,乙分别与丙、丁签订了买卖合同,但没有说明是代甲销售。

后乙将与丙、丁签订合同的事实告知甲。

甲分别以自己的名义向丙和丁送交了约定数量的电视机。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律行为(合同)的无效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律行为(合同)的无效

/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律行为(合同)的无效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律行为(合同)的无效。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法律行为(合同)的无效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人机关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精神损害赔偿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肖像权无效合同,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严重欠缺有效要件,不能依照当事人的合意发生效力而是产生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律效果的合同。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敎育网【例】甲、乙约定,甲以其A房屋与乙的B首饰互易。

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前,甲又将A房屋出卖给知情的丙,并为丙办理过户登记。

在司法考试中,甲、丙的买卖合同因恶意串通(且损害第三人乙的利益)而无效,丙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2014年新起点系统强化班民法-钟秀勇讲义

2014年新起点系统强化班民法-钟秀勇讲义

2014年新起点系统强化班民法-钟秀勇讲义新华考资网/doc/e*****a204a1b0717ed5dd5c.html QQ***-*****6咨询电话:010-********起点备战2014年司法考试系统强化通关班讲义民法(钟秀勇)内部资料请勿外传2014年新起点民法讲义钟秀勇第一讲几个新问题一、民法的阐释(民法的发现)(一)民法适用的推理过程(涵摄Subsumtion)1.三段论推理①T→R(具备T的要件时,即适用R之法律效果)②S=T(特定的案件事实S该当T的要件)③S→R(特定的案件事实S,适用R之法律效果)2.三段论推理更为具体的描述①T=M1+M2+M3→R②S=M1+M2+M3③S→R(二)民法阐释的类型文义解释狭义的法律解释体系解释(当然解释;反对解释;扩张解释;限缩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论理解释目的解释合宪解释①不确定概念的具体化价值补充②概括条款的具体化①类推适用漏洞补充②目的性限缩③目的性扩张④创造性补充(法之续造)(三)狭义的民法解释(始于文义,终于文义)1. 文义解释①客观解释规则。

探究其客观含义(但不能超过其可能文义)。

②通常解释规则。

按照其通常含义为解释。

2.体系解释(当然解释;反对解释;扩张解释;限缩解释)(1)体系解释的含义与要求。

①依照法条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以及法条相互之间的关系解释。

①《物权法》第107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②《物权法》第114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

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③《民法通则》第79条第二款:拾得失新起点司法考试培训学校1 / 173总部电话:010-********/***-***** 新华考资网/doc/e*****a204a1b0717ed5dd5c.html QQ***-*****6咨询电话:010-********起点备战2014年司法考试系统强化通关班讲义民法(钟秀勇)内部资料请勿外传散的饲养的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宣告死亡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宣告死亡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宣告死亡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宣告死亡。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迎接2014年司法考试,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编辑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正所谓“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大家必须重视基础阶段的复习,务必夯实好基础知识点。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监护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主权利、从权利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绝对权、相对权(一)宣告死亡的条件(1)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间。

①一般情形下下落不明明的,自下落不明之日起满4年;因战争下落不明的,须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4年(需要注意:开始的当天不算入,均从次日开始起算)。

②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自下落不明的之日起满2年(需要注意:开始的当天不算入,均从次日开始起算)。

③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无期间的限制,可以直接申请宣告死亡。

(2)利害关系人申请。

利害关系人的顺序为: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④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顺序的意义在于:①前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不同意宣告死亡的,后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无权申请宣告死亡;②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的,应当宣告死亡。

此外: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宣告失踪程序,直接申请宣告死亡。

(3)法院依法宣告。

管辖法院为失踪人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层法院。

法院作出死亡宣告前应当进行公告:①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并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为3个月;②其他情形,公告期为1年。

(二)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1.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发生死亡的法律后果,遗产依法继承,婚姻关系消灭。

2.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紧急避险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紧急避险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紧急避险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紧急避险。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迎接2014年司法考试,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编辑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正所谓“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大家必须重视基础阶段的复习,务必夯实好基础知识点。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自助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既得权、期待权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请求权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抗辩权1.构成要件:①本人或者他人的生命、身体、自由、财产或者社会公共财产遭受正在发生的“急迫危险”。

②具有“避险目的”。

即避险人主观上是为了避免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身体、自由、财产或公共财产上之急迫危险而采取避险行动。

③避险行为具有“必要性”。

④避险行为具有“相当性”。

紧急避险行为不应超过必要的限度。

一般指所加于他人的实际损害,不超过所避免的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程度。

2.紧急避险的法律效果:(1)因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构成“避险不当”。

由紧急避险人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2)避险适当的,因避险造成的损害按照以下规则承担:①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赔偿责任。

引起险情的人是否具有过错,在所不问。

②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又受益人适当补偿。

法律敎育网(2007-3-18)甲公司铺设管道,在路中挖一深坑,设置了路障和警示标志。

乙驾车撞倒全部标志,致丙骑摩托车路经该地时避让不及而驶向人行道,造成丁轻伤。

对丁的损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应由乙承担赔偿责任B.应由甲和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C.应由乙和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D.应由甲、乙和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答案】A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迎接2014年司法考试,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编辑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正所谓“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大家必须重视基础阶段的复习,务必夯实好基础知识点。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定金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责任形态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保证合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受归责原则影响,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①违法行为;②损害事实;③因果关系;④主观过错。

特殊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各不相同,举证责任分配亦有区别,难以一概而论。

例如,无过错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三:①违法行为;②损害事实;③因果关系。

(一)违法行为1.违法行为包括违法和加害行为两个要素:①违法。

指行为在客观上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悖,且不具有违法阻却性(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无因管理、正当竞争、依法执行职务等均为违法阻却事由)。

②加害行为。

指受意志支配的身体动静,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例一】甲川菜馆生意兴隆,日进斗金,乙在对面新建川菜馆,致使甲的生意一落千丈,难以为继。

①乙故意给甲造成纯粹经济损失,具有加害行为。

②如果乙的行为属于正当竞争,则具有违法阻却性,不构成侵权。

【例二】甲川菜馆生意兴隆,日进斗金,对面的乙川菜馆经营惨淡。

乙于是在甲餐馆旁开设一花圈店,将花圈摆在甲菜馆的周围,致使甲的生意一落千丈。

①乙的行为属于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的方式加损害于他人,其行为具有违法性。

②甲遭受的虽为纯粹经济损失,因乙为故意,构成侵权。

2.不作为侵权的特点:不作为,即“当为而不为”。

不作为侵权以加害人具有作为义务且行为人具有作为能力为前提,行为人违反作为义务给他人造成损害,构成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作为义务的来源有四:①法律规定。

例如:《合同法》第301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疾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2014年钟秀勇厚大司考讲义

2014年钟秀勇厚大司考讲义

1、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公式:民事法律事实构成+法律规范(交易习惯、法理)=民事法律关系2、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包括自然事实和行为。

自然事实分为事件(绝对事件和相对事件)与状态。

行为分为表示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和准民事法律行为---意思通知、观念通知、情感表示)与非表示行为(即事实行为例如无因管理、侵权行为、事实上的处分等)。

下列事实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好意施惠关系、法外空间、婚约、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

1、按照权利内容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绝对权包括综合性权利、人身权和财产权;相对权包括债权、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

2、按照权利作用分为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请求权。

(1)形成权形成权,指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

下面两种权利不是形成权:①债权人撤销权②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

形成权的行使:①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须在除斥期间内行使。

②形成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得附条件或期限。

③形成权的行使方式包括明示(书面通知或者口头通知)和默示(推定或者单纯沉默)两种。

(2)抗辩权抗辩权,指虽承认他方请求权的存在,但得拒绝履行,亦即对于他方请求权的行使,可以拒绝其请求之权能。

抗辩权限于法律明确规定。

约定的抗辩事由,仅产生合同上的抗辩,不属于抗辩权。

抗辩权的行使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不安抗辩权属于例外,不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条件)。

“抗辩权”不同于“狭义的抗辩”。

“狭义的抗辩”又称为“否认权”,其特点在于,抗辩人不承认对方享有有效的请求权,而是主张对方的请求权全部或者部分不成立(或者已经消灭)。

(3)支配权支配权,指权利主体直接支配权利客体,享有特定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支配权包括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身份权。

(4)请求权请求权,指特定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

请求权包括: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身份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物件致人损害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物件致人损害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物件致人损害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物件致人损害。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物件致人损害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定金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侵权责任法》第85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例一】甲把房屋出租给乙,对维修义务承担未作约定,一日,屋檐脱落砸伤路过的行人丙。

此例中:根据《合同法》第220条,维修义务应由甲承担,故甲应对丙遭受的损害承担责任。

【例二】甲把房屋出租给乙,一日,大风吹落乙放置于阳台上的花盆,花盆砸伤路过的行人丙。

此例中:由于乙应对花盆承担管护义务,故应由乙对丙的损害承担责任。

【例三】房屋所有人甲与承揽人乙签订合同,由乙给自己安装防盗网。

由于乙的过错,安装不牢,不久防盗网坠落将丙砸伤。

此例中:①丙不能直接要求乙对自己承担责任,丙只能要求甲对自己承担责任;②甲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乙追偿。

(2007-3-64)丁某在自家后院种植了葡萄,并垒起围墙。

谭某(12岁)和马某(10岁)爬上围墙攀摘葡萄,在争抢中谭某将马某挤下围墙,围墙上松动的石头将马某砸伤。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法律敎育网A.丁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B.谭某的监护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C.马某自己有过失,应当减轻赔偿人的赔偿责任D.本案应适用特殊侵权规则【答案】BCD(2008-3-16)大华商场委托飞达广告公司制作了一块宣传企业形象的广告牌,并由飞达公司负责安装在商场外墙。

某日风大,广告牌被吹落砸伤过路人郑某。

经查,广告牌的安装存在质量问题。

关于郑某的损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大华商场承担赔偿责任,飞达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B.飞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大华商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C.大华商场承担赔偿责任,但其有权向飞达公司追偿D.飞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大华商场不承担责任【答案】C《侵权责任法》第86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姓名权、名称权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姓名权、名称权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姓名权、名称权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姓名权、名称权。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的大幕已经拉开,很多考生投入了新一年的复习之中。

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法律教育网整理了姓名权、名称权的名师讲义,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一般人格权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监护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紧急避险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主权利、从权利1.姓名权、名称权的内容姓名权由自然人享有。

名称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

(1)姓名权的内容:①姓名决定权。

②姓名使用权。

③姓名变更权。

(2)名称权的内容:①命名权;②使用权;③变更权;④转让权。

2.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1)干涉。

干涉,指妨害、阻碍他人行使姓名权的行为。

例如:养父母强迫养子女更改姓名;班主任强迫学生更改姓名。

(2)盗用。

盗用,指未经允许,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擅自使用他人姓名。

例如:擅自将歌星“腾格尔”的名字作为店名;慌称刘欢将参加演唱会,并擅自在宣传资料上使用刘欢的姓名;制作假身份证时,擅自使用他人的姓名;擅自以室友的名义,将哈佛大学发给室友的录取通知书回绝。

(3)假冒。

假冒,即冒名顶替,冒充他人进行活动。

例如:擅自在自己的作品上署上他人的姓名;冒充“田震”于全国巡回举办“田震演唱会”;冒充“唐伯虎”点“秋香”;冒充“齐玉苓”的名字,借用齐玉苓的考试成绩上大学,致使齐玉苓名落深山。

法律敎育网(2009-3-24)朴某系知名美容专家。

某医院未经朴某同意,将其作为医院美容专家在医院网站上使用了朴某照片和简介,且将朴某名字和简介错误地安在了其他专家的照片旁。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医院未侵犯朴某的姓名权B.医院未侵犯朴某的肖像权C.医院侵犯了朴某的肖像权和姓名权D.医院侵犯了朴某的荣誉权【答案】C(2010-3-68)女青年牛某因在一档电视相亲节目中言词犀利而受到观众关注,一时应者如云。

有网民对其发动“人肉搜索”,在相关网站首次披露牛某的曾用名、儿时相片、家庭背景、恋爱史等信息,并有人在网站上捏造牛某曾与某明星有染的情节。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定金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定金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定金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定金。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民法考点定金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保证期间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不当得利司考民法笔记: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司考侵权责任法笔记:工伤一、违约定金的特点1.要式性定金合同属于实践合同。

①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②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参见《担保法》第90条;《担保法解释》第119条)(2004-3-8)甲向乙订购15万元货物,双方约定:“乙收到甲的5万元定金后,即应交付全部货物。

”合同订立后,乙在约定时间内只收到甲的2万元定金。

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A.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定金合同不成立B.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定金合同不生效C.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定金合同的变更D.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合同标的额20%,定金合同无效【答案】C(2010-3-14)甲、乙约定:甲将100吨汽油卖给乙,合同签订后三天交货,交货后十天内付货款。

还约定,合同签订后乙应向甲支付十万元定金,合同在支付定金时生效。

合同订立后,乙未交付定金,甲按期向乙交付了货物,乙到期未付款。

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甲可请求乙支付定金B.乙未支付定金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C.甲交付汽油使得定金合同生效D.甲无权请求乙支付价款【答案】B(A选项考定金合同属实践合同。

B选项考成约定金的效力。

《担保法解释》第116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2.文义性当事人须在定金合同中注明“定金”字样或者约定“定金罚则”,才能成立定金合同。

对此,《担保法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例 3】甲有一栋房屋闲置多年,用处不大,甲即以 50 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乙,已经交付 了房屋,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半年后,政府将该房屋所在地规划为“酒吧一条街”,新修 马路,政府出钱免费统一装修,致使该房屋的市价猛增至 400 万元。①合同订立后,房屋性 质发生了非甲订立合同时所能预见到的变化(由生活资料变更为生产资料),但由于甲作出 意思表示之时对房屋的性质并不存在错误认识,故不构成重大误解,甲不享有撤销权。②若 符合情势变更的构成要件,甲可以依照《合同法解释(二)》第 26 条的规定起诉解除或变 更买卖合同;否则,甲只能眼睁睁地看着。
【例 8】甲有一辆 Passat 轿车,欲以 11 万元的价格出售。甲于是给乙发出要约,因甲的 疏忽,甲在要约中将售价写成 10 万元。乙随即向甲承诺,愿以 10 万元的价格购买。甲发现 自己的错误后,立即电话告知乙,售价是 11 万元而非 10 万元,乙立即回复愿以 11 万元的 价格购买。半月后,该型号二手汽车的市场价格涨至 13 万元,甲欲反悔。问:甲能否以重 大误解为由撤销甲、乙间的买卖合同?①甲发出要约时确有错误,但乙愿意接受甲之内心所 欲(售价 11 万元),排除甲的撤销权。②结论:甲、乙间成立售价为 11 万元的买卖合同, 甲不享有撤销权。
【例 12】甲装修房屋,约定由乙粉刷墙壁。让乙报个价格,乙内心决定每 M2 收费 100 元,因乙误将 1000 M2 粉刷面积误估为 990 M2,乙对甲表示:“全部粉刷费用为 99000 元。” 甲表示同意。①乙内心的计算基础未成为思表示的内容,其计算错误系隐藏的计算错误,应 认定为“狭义的动机错误”。②乙不得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
【例 13】甲装修房屋,约定由乙粉刷墙壁。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约定:“粉刷面积共 1000 M2,每 M2 粉刷费用 100 元。甲应向乙支付粉刷费共计 99000 元。”①甲、乙间就粉刷费的 计算标准已经达成合意(粉刷面积共 1000 M2,每 M2 粉刷费用 100 元),仅在汇总时出现计 算错误。②这种错误系“公开的计算错误”,不构成重大误解,应按照前述“误载不害真意” 规则处理。即解释为“甲应向乙支付粉刷费共计 10 万元。”
A.如乙公司追认,则丙公司有权通知乙公司撤销 B.如乙公司追认,则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撤销 C.无论乙公司是否追认,丙公司均有权通知乙公司撤销 D.无论乙公司是否追认,丙公司均有权要求乙公司履行
(二)重大误解(★★★) 1.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民通意见》第 71 条) ①表意人对合同的内容发生重大误解(例如: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 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均为重大误解,而不是鸡毛蒜皮、无关宏旨的误解); ②因为误解,致使表意人表示出来的意思与其内心真意不一致; ③表意人因误解遭受较大损失。
3. 撤销权的行使 ①只能以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行使; ②适用 1 年的除斥期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开始计算。 ③撤销权可明示或者默示放弃。
【真题】甲用伪造的乙公司公章,以乙公司名义与不知情的丙公司签订食用油买卖合同, 以次充好,将劣质食用油卖给丙公司。合同没有约定仲裁条款。关于该合同,下列哪一表述 是正确的?(13 年·卷三·4 题)(答案:B)
5.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行为的效力 ①独立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有效; ②独立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③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无效; ④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无效。
6. 有效力瑕疵的法律行为 ①可撤销、可变更的法律行为; ②效力待定的合同; ③无效的法律行为;
“误载不害真意” (Falsa Demonstrationon Nocet)。若当事人就意思表示已经达 成一致,仅仅用错了词,不属于重大误解,按照其一致的意思表示确定法律行为的内容和效 力。“误载不害真意”系“解释先行于错误”规则的延伸(见【例 5】和【例 6】)。
【例 5】甲、乙约定,甲向乙出售鲸鱼肉 100 吨。双方签订的合同载明:“甲向乙出售 ‘Haakjoringskod’100 吨。”“Haakjoringskod”是挪威语,意思是“鲨鱼肉”,但甲、乙订 立合同时都以为这个词的意思是“鲸鱼肉”。由于鲨鱼肉昂贵很多,乙得知情况后,要求甲 向自己交付“鲨鱼肉”。①甲、乙一致的意思表示是甲向乙出售鲸鱼肉,仅仅用错了词。“误 载不害真意”,甲、乙间成立有效的鲸鱼肉买卖合同。②乙无权请求甲交付鲨鱼肉 100 吨,
④意思表示有意不真实的法律行为。
二、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
(一)概念与类型(★★★) 1. 类型 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②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③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 ④因胁迫订立的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 ⑤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2. 合同的效力状况 ①撤销前,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 ②撤销后,合同自始无效。
4. “狭义的动机错误”不构成重大误解 【例 9】甲为了增进与女友乙的感情,花 28888 元购买了一枚 3 克拉的钻戒。甲将钻戒 交给乙时,乙正告甲曰:“你误会了!我已经结婚了,只是出来玩玩。我老公也没意见。”① 甲发生的错误可不小。但甲对钻戒买卖合同的主体、内容、客体(买卖合同的要素)均未发 生错误,不构成重大误解,甲无权撤销钻戒买卖合同。②甲的错误属于“狭义的动机错误”, “动机错误是私法的禁忌”。甲的动机错误并无法律上的意义。③甲欲使其动机产生法律意 义,可将动机约定为合同的内容。比如甲可将该动机约定为买卖合同的生效条件或解除条件。 甲可与商场约定:“若我和女友乙结婚,则该买卖合同生效。”或者约定:“若我和女友乙确 定不结婚,则该买卖合同失去效力。”
【例 11】甲向乙借款 100 万元,由丙提供保证,丙签订保证合同时以为甲的信用状况良 好,事实上甲欠缺支付能力。①债务人甲欠缺支付能力,系保证人丙应承担的典型风险,保 证就是干这个的。②丙不构成重大误解。
第三个交代:计算错误一般不构成重大误解。分两种情形作不同处理:(a)隐藏计 算错误(见【例 12】);(b)公开的计算错误(见【例 13】)。
乙只能请求甲交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鲸鱼肉 100 吨。
【例 6】甲有 A 车(帕沙特)与 B 车(迈腾),甲欲出售 A 车。乙到甲家详细查看 A 车 后,愿意出价 18 万元购买。甲提出,为了慎重其事,双方订立书面买卖合同,让乙先回去, 甲拟定好合同后快递给乙。不久,乙收到甲快递的书面合同,但甲因为疏忽大意,将 A 车(帕 沙特)写成 B 车(迈腾),乙知道甲的意思是出售 A 车,遂未作理会,在合同书上签名后, 将其中一份回寄给甲。①“误载不害真意”,甲、乙已经就买卖 A 车达成一致,仅仅在合同 书商错写成 B 车,不构成重大误解。②甲、乙间就以 18 万元出售 A 车成立有效的买卖合同。 当然,这里首先有个一解释的问题。
2014 年司法考试基础精讲班民法讲义
钟秀勇
第一编 民法总 则
第一章 民事法律行为
一、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1. 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①当事人; ②标的; ③意思表示(单方法律行为仅须一个意思表示;合同须要约与承诺合致)。
2. 以下四种合同为实践合同 ①定金合同; ②保管合同; ③借用合同; ④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意你的要约。”①丙是甲的使者,丙故意错误传递甲的意思表示,甲对乙的意思表示未发生 效力,甲、乙间买卖合同尚未成立。不存在甲因重大误解撤销的问题。应由丙对乙承担缔约 过失责任或侵权责任。②若丙因过失错误传递甲的意思表示,可构成重大误解,甲有权撤销 与乙的买卖合同。
第二个交代:保证人对债务人信用状况的错误认识,系保证人应当承担的典型风险, 不构成重大误解(见【例 11】)。
5.关于重大误解的最后三个交代 第一个交代:表意人利用使者为意思表示的,若使者因过失传达错误,可构成重大误
解;反之,若使者故意传达错误,该意思表示不能生效,表意人就不会构成重大误解(见【例 10】)。
【例 10】甲欲将一辆汽车以 20 万元的出售给乙,甲请丙给乙带口信,丙故意告诉乙: “甲欲将他的那辆汽车以 10 万元的价款出卖给你。”乙于是给甲发了一个邮件,载明:“同
经解释,虽构成重大误解,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下列两种情形,仍排除表意人的 撤销权(见【例 7】和【例 8】)。
【例 7】甲有一辆 Passat 轿车,欲以 11 万元的价格出售。甲于是给乙发出要约,因甲的 疏忽,甲在要约中将售价写成 12 万元。乙随即向甲承诺,愿以 12 万元的价格购买。半月后, 该型号二手汽车的市场价格涨至 13 万元,甲欲反悔。问:甲能否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该买 卖合同?①有利于表意人的错误表示,不得撤销。②甲的意思表示确有错误,但该错误有利 于甲,乙不知而承诺的,甲不得援用重大误解撤销该买卖合同。
3. “解释先行于错误”规则 “解释先行于错误”,先解释意思表示的客观意义,再判断经由解释的意思表示之客
观含义与其内心真意之间是否发生重大误解(见【例 4】)。
【例 4】(根据 2007 年试卷三第 1 题改写)某酒店客房内备有零食、酒水供房客选用, 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同类商品。房客关某缺乏住店经验,又未留意标价单,误认为系酒店免费 提供而饮用了一瓶洋酒。结帐时酒店欲按标价收费,关某拒付。问:关某应按标价付款还是 应按照市场价格付款?①酒店(标价陈列洋酒)系发出了订立买卖合同的要约,关某(饮用 洋酒的行为)系作出赠与的承诺。②若不遵循“解释先行于错误”的规则,就会得出酒店与 关某的意思表示不一致,无论买卖合同还是赠与合同均未成立的结论。这样一来,就和重大 误解没有关联了。但这是错误的操作方法。③在此,应遵循“解释先行于错误”的规则,其 操作流程是:(a)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应对关某饮用洋酒的行为作客观主义的解释,探求 其行为的规范意思(即一个理性的意思表示相对人对关某的行为作何解释)。结论自然是, 关某饮用洋酒的行为被解释为对买卖合同的承诺。如此,在关某与酒店间成立以标价为内容 的洋酒买卖合同。(b)为了保护关某的意思自治,关某的内心意思(赠与的承诺)与经由 解释的客观意思(买卖的承诺)不一致,关某对行为的性质发生错误认识,且符合重大误解 的构成要件,故关某享有撤销合同的权利。③关某撤销合同后,应对酒店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或返还不当得利的责任,即关某须按照市场价格支付价款。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