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盘问是行政强制措施还是刑事侦查行为
第六章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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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强制执行
其特征主要有: 1.以相对人不履行行政义务为前提。 2.拥有强制执行权的是有关国家机关。 3.目的在于强迫相对方履行行政义务。
二、行政强制的种类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2.划拨存款、汇款; 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 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5.代履行(代执行) 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三、若干概念的辨析
(四)行政强制执行与民事强制执行 1.执行主体不尽相同:前者的主体一般为人民法 院,也可以依法由行政机关执行。后者的主体只能是司 法机关。 2. 执行依据不同:前者的依据是行政处理决定。 后者的依据是已经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等法律文书。 3.执行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比较广泛,可以是 物,也可以是行为和人身。民事强制的对象仅限于物。
留置盘问是行政强制措施 还是刑事侦查行为
三、若干概念的辨析
(三)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P192)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区别主要表现 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处罚是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最终处 分,如没收财产之所以是行政处罚,因为它 是对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最终剥夺即处分; 而行政强制措施是对相对人权利(特别是财 产使用权和处分权)的一种临时限制,如查 封财物之所以是行政强制措施,因为它不是 对该财物所有权的最终处分,而仅是在短期
2.行政法规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
尚未制定法律,而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和财物,扣押财物, 以及应当由法律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 涉及公民住宅和通信自由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 政法规可以设定法律保留事项以外的行政强制措施。
警察临检制度比较
![警察临检制度比较](https://img.taocdn.com/s3/m/1bd13c0e03d8ce2f00662361.png)
警察临检制度比较摘要:警察临检是警察的一般职权行为,各国以行政性和刑事性立法对此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通过对各国警察临检制度的比较,为完善我国警察相关制度提供借鉴。
关键词:警察临检;比较;行政性;司法性一、警察临检制度的概念警察临检是日常警察勤务活动的一种,是指警察人员为达成维护辖区治安或执行法令赋予的任务,有计划并事先准备,采取突击性,而对公共场所、指定处所或路段所实施的临场检查[1]。
广义的警察临检包括阻拦、盘查、搜身、搜索、乃至逮捕及扣押等必要措施在内,具有刑事司法性和治安行政性,而狭义的警察临检仅指盘查,询问等警察行政强制措施。
警察临检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强制性。
警察临检是警察为执行法令而依职权对公民的人身或财物进行检查,了解收集信息的活动。
其行为涉及公民的人身财产自由,相对人有容忍与服从的义务,所以必须有国家赋予的强制力作保障,同时也体现了警察权的行使。
(二)依法性。
警察临检的执行本身就对公民的人身及财产产生了限制效果,因此必须严格依法行使,防止临检权力的滥用和过界,才能在完成警察勤务任务的同时,保障正常的公民权利不被侵犯。
(三)限时性。
警察临检具有一定的时间性,都是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采取相应措施。
多数情况下是临时临检,如盘查,车检等,同时还有定时(预定时间)临检,如留置盘问等。
(四)行政与司法兼合性。
警察临检行为不仅仅是行政意义上的强制行为,同时具有刑事强制性。
各国不仅通过警察行政法规来规定临检的具体执行,同时在刑事诉讼法上也有相应的规定。
在实践效果上,临检通常具有行政治安防害和刑事犯罪追辑性,很多刑事案件通常是在临检中查处的即是证明。
二、各国警察临检制度概况警察人员执行临检,通常伴随着盘问取缔等干涉人民权利自由之措施,因此必须严格合理划定临检行为的范围和程序。
立法规制,依法行使警察临检权是各国通行惯例,但基于各国的司法传统和社会环境,各有不同。
(一)德国警察临检制度德国作为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其警察依其权能可以分为两个类型,一是”治安警察”,二是”刑事警察”。
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的界定
![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的界定](https://img.taocdn.com/s3/m/0e79eea4284ac850ad0242c1.png)
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的界定刘鹤(山东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山东济南250014) 内容摘要:如何准确区分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是一个长期困扰执法和执法监督实践的难题,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为解决这一难题,除了对这两类执法行为在理论上加以厘清外,对公安机关执法实践中的某些具体情况亦应进行必要的辞析,以准确区分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
关键词: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行政管理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但在实践中如何准确区分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一直是一个颇为棘手的问题。
某些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也借此规避法律,逃避监督。
鉴于此,笔者拟就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的界定,略抒己见,以求教方家、同仁。
一、难以区分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的主要原因产生难以区分安机关的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的原因是复杂的,但笔者认为,主要的原因应有以下几类:(一)公安机关的职权具有双重性。
依照有关的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既享有刑事侦查职权,又享有行政管理职权,具有双重职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享有部分刑事职权。
公安机关的刑事职权包括绝大部分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权,实施刑事强制措施权以及执行部分刑罚的权力。
从公安机关的性质上看,它又是我国的重要行政机关,是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和其他行政机关一样享有行政管理职权,其管辖范围涉及治安、交通、消防、边防、出人境等诸多方面。
由于公安机关的职权具有双重性,而具体实施的外在表现形式又没有明显的差别,如行政传唤和刑事传唤,行政没收、罚款、扣押财物与刑事扣押物证、追缴赃物等,因此在实施刑事侦查和行政管理过程中执法行为的性质有时难以界定和辨别。
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共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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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共9篇)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共分为几章几条,于何时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23年6月30日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第三章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查封、扣押第三节冻结第四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第三节代履行第五章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该法共71条(第七十一条本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二): 2023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情况紧急的除外。
不得对居民采取断水、断电、断气等方式强制执行,公民受到行政强制权侵害时可获救济。
这说明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要做到( )①加强司法机关队伍建设②提高公民素质③严格执法,文明执法④坚持以人为本,对人民负责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D【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三):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处理决定中规定的义务,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状态的行为.根据上述定义,下列不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的是( ).A.某税务机关对长期拖欠税费的商户店铺进行封闭,强制其缴纳税金B.某市人民法院拍卖一个个体户的私有财产,保证与之相关的法律文书的执行C.大众公司如果不履行法定义务,中国质检总局将责令其召回问题车辆D.某市交管局对违反交通规则闯红灯的王某进行强制几分并处以罚款.这道题为什么选D,不选B呢应为d行政处罚,如果行政处罚已生效,行政相对人仍不履行义务,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四): 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浙江省公安机关实施留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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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安机关实施留置规定2003-8-22 0:0【大中小】【我要纠错】发文单位:浙江省公安厅发布日期:2003-8-22执行日期:2003-8-22第一条为了规范留置工作,保证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留置,是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依法当场盘问、检查后,发现具有法定情形,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的行政强制性审查措施。
第三条公安机关实施留置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及时、文明和确保安全的原则,做到适用对象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严禁超范围、超期限留置,严禁刑讯逼供或体罚、虐待被留置人员。
第四条公安机关实施留置,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以及公安机关内部的执法监督。
第五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后,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留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第六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适用留置:(一)未经当场盘问、检查的;(二)从其住处、工作地点抓获或被扭送到公安机关的;(三)已经传唤、拘传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场所讯问的;(四)明确已经立为治安或者刑事案件的;(五)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或者事件的当事人。
第七条对符合本规定第五条,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也不得适用留置:(一)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二)不满十八周岁或者已满七十周岁的;(三)患有精神病、急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四)因受伤需要及时救治的。
对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以及无国籍人、港澳台居民原则上不采取留置措施,确需采取时,必须报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并在12小时内报省厅备案。
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3篇)
![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3篇)](https://img.taocdn.com/s3/m/04967120b207e87101f69e3143323968001cf44c.png)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工具,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
在法律实践中,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法律规定了一系列强制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和民事强制措施等。
本文将从这三个方面对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进行详细阐述。
二、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法采取的具有强制性的行政行为。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行政强制措施:1. 传唤、传讯传唤、传讯是指行政机关依法要求行政相对人或者证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调查的行为。
传唤、传讯是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适用于行政违法行为调查、行政处罚决定等场合。
2. 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是指行政机关在调查、处理行政违法行为时,依法对涉案物品或者场所采取的强制措施。
查封、扣押的目的是防止涉案物品被转移、销毁,确保案件调查顺利进行。
3.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政相对人,暂时限制或者剥夺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资格。
这种强制措施适用于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4. 强制拆除强制拆除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依法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采取的强制措施。
强制拆除的目的是消除违法行为,恢复社会秩序。
5. 强制划拨、冻结存款、汇款强制划拨、冻结存款、汇款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存款、汇款等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
这种强制措施适用于涉及税收、罚款、赔偿等行政案件。
三、刑事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依法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财产权利的措施。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刑事强制措施:1. 拘传拘传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依法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行为。
拘传适用于轻微的犯罪案件。
2. 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涉嫌犯罪被依法逮捕后,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根据其情况,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不羁押,而是要求其提供保证金或者保证人,保证其到案接受审判。
被公安人员带走后必备法律常识
![被公安人员带走后必备法律常识](https://img.taocdn.com/s3/m/d4774f6b178884868762caaedd3383c4bb4cb4d0.png)
被公安⼈员带⾛后必备法律常识被公安⼈员带⾛后必备法律常识必备常识:公安机关办事流程及应对策略——当家⼈或亲朋好友突然被公安局派出所带⾛后,⼀般说来,都会惊惶失措,不知如何处理,结合公安机关办案的程序性规定,按时间顺序主要有以下⼗⼆个⽅⾯的问题:⼀、⾸先要向羁押公安机关了解,是留置盘问还是拘传留置盘问与拘传都是公安机关⾏使职权的⾏为,在⾏为⽅式上⼆者很相近,即都是由公安机关的警察将嫌疑⼈带往公安机关,进⾏盘问或讯问。
但是,留置盘问与拘传在性质上是不同的。
留置盘问是公安机关的警察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使⾏政职权的⾏为,⽽拘传则是公安机关的警察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使刑事诉讼职权的⾏为。
这两种不同性质的⾏为分别由《警察法》和《刑事诉讼法》进⾏规范。
由于《刑事诉讼法》是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它只对刑事诉讼中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诉讼的⽅式、⽅法等作出规定,⽽留置盘问并⾮刑事诉讼活动,因此,《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留置盘问没有约束⼒。
公安机关的警察在维护社会治安,执⾏公务时,可以依照《警察法》第9条的规定对被盘问⼈的留置时间⾃带⾄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四⼩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四⼗⼋⼩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
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即释放被盘问⼈。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即释放被盘问⼈。
但是刑事⽴案之后,即案件进⼊了刑事诉讼程序之后,则必须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传唤、拘传不得超过12⼩时。
但⽆论是留置盘问还是拘传,都不得将犯罪嫌疑⼈带出犯罪嫌疑⼈所在的市、县。
对此,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有明确规定异地执⾏传唤、拘传,执⾏⼈员应当持《传唤通知书》、《拘传证》、办案协作函件和⼯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
刑侦2
![刑侦2](https://img.taocdn.com/s3/m/64a9f5c0f61fb7360b4c65a1.png)
基本级执法资格等级考试(第二次模拟考试)一、判断题(每题1分,共20分)1、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就是保障和服务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根本目标。
()2、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涉及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的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3、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4、民警使用警械的情况,不属于督察机构现场督察的范围。
()5、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里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必须同时具备“情节显著轻微”和“危害不大”这两个条件。
()6、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7、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8、某派出所对一违法嫌疑人继续盘问,由于嫌疑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回函未到,继续盘问48小时后现已仍不能排除,所长决定待收到回函确认其无问题以后再释放。
()9、怀孕妇女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人民警察可以依法使用武器。
()10、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11、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制造噪音、发送信息干扰他人生活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双方当事人愿意和解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12、某村民小组组长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因此甲的行为应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13、甲婚后无子,遂偷盗一婴儿,养在家中,甲的行为构成绑架罪。
()14、《刑法》规定的拐卖妇女罪中的“妇女”,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
被拐卖的外国妇女没有身份证明的,不影响对犯罪分子的定罪处罚。
()15、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16、将珍贵文物倒卖给外国人的构成倒卖文物罪。
留置概念及性质研究
![留置概念及性质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32468fd1710abb68a98271fe910ef12d2af9a923.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在法律层面以留置取代了运行多年的“两规”,并以7个条文规范了留置权的结构要素和运作机制,留置因此成为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亮点和法治反腐进程中的重要成果。
北京、浙江、山西等地相继出台适用指南,确保留置权的行使有章可循。
理论界对留置的适用与制度衔接[1]等问题给予了持续重点关注,提出了诸多具有理论和实践价值的观点,相对而言,对留置的概念、性质等基本问题的诠释较为薄弱。
概念是人类思维和理性认识的基础,亦是探讨任何法律问题的逻辑起点和理论工具,更是学术研究的共同语境和对话平台。
严谨的留置概念有助于留置制度的立法完善和实务操作的规范化。
一、留置概念的观点分歧及评析在理论研究中,最困难的通常不是探讨制度的建构与完善,而是定义一个概念。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波赫南曾说:“适宜的研究主题——事实上唯一可能的研究主题——就是……概念”[2]21。
也许这位学者是出于对概念和文化据以建立和依据范畴的特殊偏爱才口出此言,但是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我们不得不承认,波氏重视概念研究的价值是无可置疑的。
与此次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密切相关的党内法规和法律有三部,它们是《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1994年颁布)、《行政监察法》(1997年生效)、《刑事诉讼法》(2012年施行),三者均未赋予特定主体针对公民的留置权。
但是,留置并非《监察法》所特有,我国民事、行政等法律中也有留置,但制度构建、运行机制各不相同。
(一)多维视角下的留置及留置权留置,从字面上看,其本身寓保留和搁置的含义于其中。
留置可解释为保留的“留”和搁置【收稿日期】2020-05-16【作者简介】熊瑛,中共重庆市委党校(重庆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教授、硕士生导师。
【基金项目】2016年度重庆市社科规划项目中特理论专项重点项目“习近平同志全面从严治党思想实施路径研究”(2016ZDZT05)。
留置概念及性质研究熊瑛(中共重庆市委党校[重庆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重庆北碚400031)【摘要】留置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法治反腐进程中的重要成果。
四川省公安机关基本级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刑侦2)
![四川省公安机关基本级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刑侦2)](https://img.taocdn.com/s3/m/6f7a61120b4e767f5acfce39.png)
四川省公安机关基本级执法资格等级考试(第二次模拟考试)刑侦卷一、判断题(每题1分,共20分)1、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就是保障和服务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根本目标。
()2、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涉及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的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3、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4、民警使用警械的情况,不属于督察机构现场督察的范围。
()5、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里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必须同时具备“情节显著轻微”和“危害不大”这两个条件。
()6、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7、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8、某派出所对一违法嫌疑人继续盘问,由于嫌疑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回函未到,继续盘问48小时后现已仍不能排除,所长决定待收到回函确认其无问题以后再释放。
()9、怀孕妇女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人民警察可以依法使用武器。
()10、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11、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制造噪音、发送信息干扰他人生活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双方当事人愿意和解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12、某村民小组组长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因此甲的行为应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13、甲婚后无子,遂偷盗一婴儿,养在家中,甲的行为构成绑架罪。
()14、《刑法》规定的拐卖妇女罪中的“妇女”,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
被拐卖的外国妇女没有身份证明的,不影响对犯罪分子的定罪处罚。
()15、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16、将珍贵文物倒卖给外国人的构成倒卖文物罪。
人民警察法试题库
![人民警察法试题库](https://img.taocdn.com/s3/m/f3a15e90b9f3f90f76c61be3.png)
人民警察法题库一、判断题1、依法办事是人民警察的活动准则。
(√)2、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法定职责。
(√)3、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
(√)4、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等行为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处罚。
(√)5、人民警察可以直接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7、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可以不履行职责。
(×)8、人民警察的任务包括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
(√)9、不同建制的公安民警在共同执行任务时,应当服从各自领导的指挥。
(×)10、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时遇到任何人暴力阻碍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1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随时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实行现场管制。
(×)13、人民警察机关作出的与公众利益直接有关的规定,应当向公众公布。
(√)14、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采取强行驱散手段时,对拒不服从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或立即予以拘留。
(√)15、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错误决定,应当责令下级公安机关予以纠正,但不能直接撤销。
(×)16、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安民警应当随身携带证件,并主动出示以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17、为了维护国家利益,人民警察认为上级的决定和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时,可以中止执行。
(×)18、人民警察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20、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依法只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21、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是人民警察的重要任务。
(√)23、人民警察的任务之一是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
(×)25、人民警察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30、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
【法考】行政强制措施——重点知识点
![【法考】行政强制措施——重点知识点](https://img.taocdn.com/s3/m/dcf8c20aaeaad1f347933f0a.png)
第捌拾贰期行政强制措施——重点知识点2020版通关笔记,伴你过法考!【壹】行政强制概述行政强制是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两项制度的合称。
无论是行政强制措施还是行政强制执行,都是行政机关行使权力中表现最为激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影响巨大的行为方式,可以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或财产直接受损。
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的设定相比,行政强制的设定更为严格和复杂。
1.对行政强制措施,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享有设定权。
2.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冻结存款、汇款,以及其他应由法律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均属于法律保留事项。
3.对行政强制执行只有法律有设定权,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应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的特点」行政强制是行政决定的一种特殊状态,是为了实施行政管理或达成行政管理目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行为等采取强制性措施的制度。
1.行政性:行政强制是行政机关通过行政程序作出的行政行为。
2.强制性:典型的单方行政行为,当事人必须服从决定。
3.物理性:直接作用于当事人人身财产等权利,具有限制人身改变财产物理状态的效果。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1.行政强制措施的特点(1)预防性和制止性。
控制危害社会行为的发生或扩大。
(2)临时性和中间性。
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中间行为,而不是最终行为。
通常是行政机关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前奏和准备;而不是最终处分,财产仅影响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
(3)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和经授权的组织。
2.行政强制执行的特点(1)行政强制执行的执行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
(2)行政强制执行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为前提。
(3)目的在于以强制的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内容。
3.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1)前者是情况紧急条件下的“第一次行动”,后者是先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后续行为,具有明显的依附性,属于“第二次行动”。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留置措施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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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留置措施的研究作者:魏祎远张欣来源:《大众科学》2020年第13期摘要:我国的监察制度自古而来,历史传统厚重,但党的十八大后结合反腐新形式作出的监察体制改革与历史上的监察制度有所不同,历史上的监察制度主要服务于君主专制统治,对于遏制腐败、整顿吏治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不能实现法治的目标,这也是当下监察体制改革的新亮点。
因此,本文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探析留置措施在概念上与民法、商法以及行政法上的留置之区别,通过解析留置措施的来源以及其权利属性,并结合试点地区的探索经验,剖析留置措施可能面临的权利保障问题、司法衔接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期望以留置措施之完善促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在法治的轨道上有序运行。
关键词:留置措施;监察体制改革;权利保障;司法改革作者简介:魏祎远(1994-),男,河南平顶山人,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2019级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刑法学、反腐败国际合作研究。
张欣(1996-),女,新疆阿勒泰人,北京外国语大学2018级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诉讼法、国际司法与执法合作研究。
作者联系方式:电子邮箱:weiyiyuan1994@163. com(一)留置的法理内涵1.民法上的留置留置,原意为保存、留存。
该词原本为民法上的概念,留置权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权留置该动产,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在债务人不履行时有权对该动产优先受偿。
留置的作用在于担保债权的实现,现代各国立法中对其的效力属性可以大致分为债权和物权两种类型,无论立法如何,留置权依然具有法定性、保全性和从属性等担保物权的共同属性。
所谓法定性,也就是指该项权利是依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而不是依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设定。
无论是主张债权属性还是物权属性的国家,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
当然立法中并非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必须直接适用该项权利,该项意定权利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可以先行排除适用。
几种常见行政执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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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种常见行政执法行为第一节行政命令一、行政命令的概念和特征行政命令可作形式意义上的理解,也可以作实质意义上的理解,但这两种理解不能同时成立。
作前种理解,就是把凡在形式上带有“命令”或“令”的行为一律称为行政命令,如授权令、公告令、执行令、嘉奖令、任免令等等。
这种意义上的行政命令就很难属于行政限权性质了,而且显然与既定的行政行为结构不相吻合。
因此,这里所述行政命令采用实质意义,即把行政命令看成是行政主体的一种强制性行为,而不是行为形式。
实质意义上的行政命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要求相对人进行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意思表示行为,是行政限权行为的一种形式。
作为实质意义上的行政命令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命令由行政主体作出。
这正好与其他国家命令相区别。
行政命令体现国家的意志,是国家命令之一,但它由行政主体作出,不同于其他国家机关作出的命令。
例如: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和条例的决定》,这其实是一项授权命令,但不属于行政命令,因为全—1—国人大不是行政主体。
又如司法机关之间颁发的命令也不属于行政命令。
(2)行政命令虽然属于行政主体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但它表现为要求相对人进行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而不是由自己进行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
这显然与行政即时强制和行政强制执行相区别。
(3)行政命令实质上是科以相对人一定的义务,而不是赋予相对人一定的权利。
因此,导致相对人权益的行为(如行政奖励、委任干部等)不属于行政命令。
(4)行政命令其实是为相对人设定行为规则,但这种规则属于具体规则,表现为在特定时间内对特定事或特定人所作的特定规范。
这正好与抽象行政行为相区别。
(5)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命令,可以引起行政主体对其的制裁,而不是直接引起行政执行。
这正好与行政决定相区别。
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决定,可以引起行政执行(赋予权益的决定例外)。
(6)行政命令是依法或依职权作出的。
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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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内容导航:问题一: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哪些?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3、扣押财物;4、冻结存款、汇款;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相关法律可参考:《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问题二:行政强制措施包括哪些内容行政强制法草案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人身的强制。
指公安、海关、国家安全医疗卫生等行政机关。
在紧急状态下,对公民的人身自由依法加以限制的行政行为,主要有:强制、约束、收容、劳动教养、强制遣送、妇女教养和强制戒毒、强制隔离和强制治疗,扣留、强制带离现场。
二是对财产的强制。
指行政主体针对负有履行行政法上的财产义务而拒不履行的,依法所采取的强制手段。
包括:冻结、扣押、查封、划拨、扣缴、强制许可等。
问题三: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有哪些依执法人是否可以采取替代方式实现法定义务人履行其义务的目的为标准,行政强制执行可以划分为直接执行和间接执行。
间接执行包括代履行和执行罚。
(一)直接强制。
直接强制是行政机关直接对义务人的人身或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以实现行政法义务的制度。
人民警察招考选拔(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模拟试卷5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人民警察招考选拔(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模拟试卷5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https://img.taocdn.com/s3/m/30a2ac12a1c7aa00b42acbbe.png)
人民警察招考选拔(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模拟试卷5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常识判断 3. 言语理解与表达 4. 判断推理 5. 数量关系 6. 资料分析常识判断请根据题目要求,在四个选项中选出一个最恰当的答案。
1.若下列四种抽象性文件的规范之间发生冲突,应优先适用( )。
A.规章B.行政法规C.地方性法规D.行政措施正确答案:B解析:行政法规的效力要高于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行政措施,在相互发生冲突时,应优先适用行政法规。
故选B。
2.完全无行为能力的人是( )。
A.间歇性精神病人B.醉酒的人C.抑郁症患者D.幼儿正确答案:D解析:依据《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幼儿不满10周岁,因此其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
故选D。
3.人民法院宣告判决( )。
A.是否公开进行取决于案件是否公开审理B.无论案件审理时是否公开,一律不公开进行C.无论案件审理时是否公开,一律公开进行D.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法院决定是否公开正确答案:C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故选C。
4.在特别程序中,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的是( )。
A.选民资格案件B.宣告死亡案件C.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D.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正确答案:A解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立审理。
故选A。
5.在行政复议中可作为复议依据,在行政诉讼中则只能作为审判参照的是( )。
A.行政规章B.地方性法规C.行政法规D.单行条例、自治条例正确答案:A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可以成为行政案件的审判依据,而行政规章在行政案件的审判时只能作为审判参照。
政执执法证考试判断题
![政执执法证考试判断题](https://img.taocdn.com/s3/m/d0d8184258f5f61fb73666bd.png)
70 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行政强制法 A
71 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可以不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行政强制法 B
72 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不派员到场监督。
行政强制法 B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
行政强制法 A
67 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
行政强制法 A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将危害交通安全
68 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
行政强制法 A
69 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 行政强制法 A
行政强制法 A
80 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供材料。
行政强制法 B
81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强制执行申请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行政强制法 A
82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行政强制法 A
87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需要缴纳申请费。
行政强制法 B
88 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行政强制法 A
89 强制执行的费用由执行人承担。
行政强制法 B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时,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热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
90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
行政执法证模拟考试试题(二)
![行政执法证模拟考试试题(二)](https://img.taocdn.com/s3/m/11b5ed95284ac850ad0242a2.png)
行政执法证模拟考试试题(二)一、判断题1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后,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依据(含裁量基准)、事实、理由。
(正确答案:B)A. 对B. 错2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正确答案:A)A. 对B. 错3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
(正确答案:B) A. 对 B. 错4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执行。
(正确答案:A)A. 对B. 错5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一概不停止执行。
(正确答案:B)A. 对B. 错6税务局工作人员开车去购买办公家具的过程中撞伤行人的,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B)A. 对B. 错7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正确答案:B)A. 对B. 错8在作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非最终裁决)后,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正确答案:B) A. 对 B. 错9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请。
(正确答案:B)A. 对B. 错10乐清市审计局在乐清市行政区域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监督职能。
(正确答案:A)A. 对B. 错11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照国家赔偿法规定作出赔偿决定。
(正确答案:B)A. 对B. 错12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强制措施。
(正确答案:B)A. 对B. 错13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情节严重的,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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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0年10月14日,某市公安局110接到某单位职工王某的报案,称该单位失窃800多元。
某市公安局下属的派出所于当日制作了报案笔录、《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填写了《继续盘问(留置)审批表》,以涉嫌盗窃为由,于当日21时40分将嫌疑人张某带至派出所继续盘问至次日20时,制作了询问笔录。
第二天,派出所进行了现场勘查,制作了现场勘查笔录。
2000年10月18日,该市公安局将该案作为普通刑事案件立案。
2000年10月16日,张某住入某精神病医院,被诊断为急性心因性反应。
后张某遂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某市公安局未依法定程序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刑讯逼供,致使其于次日突发精神病,请求撤销某市公安局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至张某起诉时,该刑事案件尚未结案。
「评析」法院受理该案后,对公安机关采取的留置盘问行为是行政强制措施还是刑事侦查措施,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问题产生了激烈的争论。
从行为的主体看,公安机关既是治安行政管理的职能部门,又是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机关,这种具有双重职能的国家机关作出的行为,如何认定其性质涉及到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问题,如果行使的是治安管理职能,则属于行政诉讼受理的范围,反之,则不属行政诉讼审查的范围。
如何认定公安机关所作行为的性质,一直是行政诉讼的一个难点,而公安机关在行使这两种不同性质的职能时,所采取的手段和措施有时会发生交叉竞合,在这种情况下,认定一个行为是司法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就更加困难。
就本案而言,法院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本案的留置盘问行为是刑事侦查行为,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理由是:1、在现实生活中,公安机关行使职权往往是将行政措施与刑事措施交织在一起,要将各个行为的性质截然分开是不现实的,也是很困难的。
公安机关采取留置盘问强制措施时,由于留置盘问所处的阶段不同,其性质不能一概而论,而要区别情况对待。
一般情况下,留置盘问有三种情形,一种情形是留置盘问后未作为刑事案件立案的,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第二种情形是留置盘问后,作为刑事案件立案处理的,该留置盘问则被司法行为所吸收,属于刑事措施;第三种情形是刑事案件立案以后,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过程中采取留置盘问措施的,也属于刑事措施。
因为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也有可能发生违法行为,并不能因为刑事侦查行为违法,而将其界定为具体行政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的继续盘问的适用对象是违法犯罪嫌疑人,即既可以是违法行为嫌疑人,也可以是犯罪嫌疑人。
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行为既可能发生在行政执法程序中,也可能发生在刑事诉讼程序中。
因此,留置盘问既可能是行政行为,也可能是刑事侦查措施,要判断其性质,不能只看措施的形式,而要结合整个行为过程来看。
从本案起因看,是因单位失窃报案;从行为的程序看,公安机关先以刑事案件受理登记,后由刑警大队以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是将张某作为犯罪嫌疑人对待进行留置盘问的;从行为的目的看,公安机关是为了查明案情,惩罚犯罪,并无滥用职权之嫌。
从公安机关的整个行为过程看,既具有司法行为的形式,也符合司法行为的目的,因此,本案中的留置盘问是刑事侦查行为。
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的留置盘问行为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曾于1997年10月29日作出(1997)法行字第21号《关于对当事人不服公安机关采取的留置措施提起诉讼法院能否作为行政案件受理的答复》,认为留置是公安机关行政管理职权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笔者认为,该批复虽然是个案批复,不具有司法解释的效力,但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和重要的参考价值,它给留置盘问行为作了一个科学的定性。
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分析: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该条款规定的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情形,应当理解为特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没有留置盘问的相关规定。
留置盘问行为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的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
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
……”因此,留置盘问行为不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故不属行政诉讼法明确排除的受案范围,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2、从程序上看,司法行为较之行政行为有着更为严格的程序,其中,立案是司法行为的必经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由此可见,立案是刑事案件的法定程序,刑事侦查必须经过立案这一法定程序后才能开始。
本案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虽然制作了《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但在尚未立案的情况下,对嫌疑人采取了留置盘问措施,在盘问后,公安机关才将本案作为刑事案件立案。
应当说,在刑事案件立案前,司法程序尚未开始,只能将立案前的留置行为界定为行政行为。
3、留置是公安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设置留置盘问的目的,就是要通过盘问,查明犯罪嫌疑人有无犯罪行为,如果没有,应予释放,如果有犯罪行为,则应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
由此可见,留置是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前的一个程序,其行使的是行政管理职权,因此,留置盘问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宋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