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章建设工程招投标法律制度
建设工程招投标法
![建设工程招投标法](https://img.taocdn.com/s3/m/ac180317ec630b1c59eef8c75fbfc77da369977c.png)
建设工程招投标法建设工程招投标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建设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的监督,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创新,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恢复、维修和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其他需要进行招标投标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的原则,保证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制定和发布建设工程招投标规则,对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应当依法登记备案,未经登记备案的招标投标活动无效。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自主选择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代理工作。
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登记备案,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和组织能力。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代理机构的建议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并且经过相应的批准后公开发布。
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合同草案等内容。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对招标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负责,并且保证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向所有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发送招标文件,保证他们有足够的时间准备投标文件。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依法组织开标工作,确保开标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组织投标报价的宣读和评标工作,并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第十五条中标人应当按照中标通知书的要求与招标人签署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第三章报名和投标第十六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自愿参与投标,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投标文件。
第十七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否则将被拒绝参与投标。
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fa5448f59f3143323968011ca300a6c30c22f179.png)
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渝化医司(2006)112号、(2007)168号文件精神和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和控股公司。
第三条凡总投资5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改、市政、及维修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技术引进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环节,必须进行招标,符合公开招标条件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不包括抢险、救灾项目)。
第四条坚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实行责任、权利对等,奖惩分明的责任追究制度.第六条坚持宏观管住、微观放活的原则,充分发挥各专业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和决策参谋作用.第七条坚持按程序开展招标工作,保证招标工作全过程受控。
第二章招标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八条集团公司成立由集团公司总经理任主任、主管基建副总经理任副主任的招投标管理委员会,成员由集团公司相关专业管理部门组成,负责集团公司项目建设招投标工作。
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招标建设工程招标的管理规定,成立工作组织机构,确定工作程序。
(二)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三)负责建设工程招标的全过程管理和监督,并对重大招标项目进行研究决策。
第九条招标管理委员会下设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招标工作的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工程管理部,办公室主任由工程管理部部长兼任.(一)招标管理办公室的职责:1.负责集团公司项目建设招标的日常具体工作。
2.负责组织制定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制度。
3.指导、协调项目招标工作的开展。
4.负责招标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及备案工作。
5.按规定代表集团公司联系协调向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招标工作的计划、实施方案、请示报告及招标备案资料等。
工程招投标制度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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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制度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规范工程招标、评标和合同签订等工作,促进建设工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授权部门、单位、事业单位等在国内或境外进行的工程项目招标、评标和合同签订等工作。
第三条工程项目招标、评标和合同签订应坚持平等、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慎重选择、依法合同。
第四条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的招标、评标和合同签订等管理办法,并定期进行评估和完善。
第五条工程招标、评标和合同签订工作应做到科学组织、程序严谨、操作规范、结果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工程项目招标、评标和合同签订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七条工程项目招标、评标和合同签订应当注重创新,促进技术进步和质量提高,倡导绿色施工,提高可持续发展水平。
第二章招标工作第八条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招标,除法律规定或政府政策允许以外,不得违法擅自拆分减缓招标,不得决定性招标方式。
第九条工程项目招标应当依法公开、公正、公平,不得歧视潜在投标人,不得向潜在投标人泄露其他潜在投标人的商业秘密。
第十条实施工程项目招标程序应当符合现代管理理念和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进行招标工作。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招标应当建立健全激励规定,奖励招标质量高、价格合理的投标人,对于恶意投标等行为,应当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应当具备真实性、准确性,不得有欺骗性内容,不得有保留档案或不公开的资料。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严格遵守招标文件的规定,按时提交招标文件,并接受招标机构的评标。
第十四条招标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招标规定的程序进行评标,保护投标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评标结果,确保评标结果真实、公正。
第十五条招标机构应当对评标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评标结果符合招标规定的要求,不得有违规行为。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章制度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章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d0c7694ae97101f69e3143323968011ca300f781.png)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建设工程市场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运输工程等。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严格依法依规进行,保证公平竞争、公正公开、诚实守信、合理合法。
第四条政府应当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制定招标文件,保障投标人权益,防范招标欺诈行为。
第五条投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参与投标活动,不得有串通价格、行贿受贿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文件的编制第六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标的、技术要求、合同条款、投标资格,投标文件要求、保证金等内容。
第七条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合理科学,不得歧视任何投标人。
第八条招标文件的审批应当经过相关部门、单位的审核,并在规定的范围内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招标文件的修改应当及时通知所有已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重新向其发放修改后的招标文件。
第十条招标文件的费用应当有明确规定,不得超出合理范围。
第三章投标人的资格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关的资质、技术和经验条件,能够履行本合同义务。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有违法犯罪记录。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不得有重大违约记录。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业绩证明、财务状况证明等材料。
第四章投标文件的提交第十五条投标文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完整,签署正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
第十六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工程量清单、报价单、质量保证书等内容。
第十七条投标文件的报价应当明确,合理,不得存在价格垄断、恶意低价等行为。
第十八条投标文件的保证金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一次性缴纳,并符合规定的标准。
第五章招标评标第十九条招标评标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进行,综合考虑技术、质量、价格等方面的因素。
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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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条例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条例导言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的招投标行为,保障各方利益,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本条例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建设工程的高质量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国内各类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水利水电工程、交通工程等。
第三条招投标原则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保证所有投标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竞争机会。
第二章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第四条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人应根据工程的需求和相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说明、技术规范、合同样本和其他必要的文件。
第五条招标公告的发布招标人应在合适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范围、时间和截止日期等信息。
招标公告应至少提前30天发布。
第六条招标文件的获取潜在的投标人可以通过招标人指定的渠道获取招标文件,并缴纳相应的文件费用。
第三章投标人的资格要求第七条投标人的基本条件投标人应为合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具备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能力和经验。
投标人还应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技术实力和人力资源。
第八条投标人的资质要求投标人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要求,持有承包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等相关资质证书。
第九条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投标前应缴纳一定金额的投标保证金作为投标的诚信保证,保证金将在招标人合理的情况下无息退还。
第四章投标过程的规定第十条投标文件的递交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将投标文件准时递交给招标人,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标。
第十一条开标程序招标人应在开标的时间和地点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开标,确保公开透明。
第十二条评标原则评标应根据招标文件中明确的评标标准和权重进行,评标过程应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三条中标公示和合同签订招标人应在评标结束后按照规定公示中标结果,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2024年工程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2024年工程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99c48ee7f424ccbff121dd36a32d7375a517c64f.png)
2024年工程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招投标行为,加强工程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促进工程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工程招标投标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工作。
第三条工程招投标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投标人具有平等竞争的机会。
第四条工程招投标管理应当注重技术和质量,不得追求低价竞标,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工程招投标管理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程序规定进行,确保招标程序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第六条工程招投标管理应当加强对投标单位资质和业绩的审核,确保投标人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经济实力。
第七条工程招投标管理应当及时公开招标文件和中标结果,提高信息透明度,方便社会公众监督。
第八条工程招投标管理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对不良行为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二章投标人的条件和资格第九条参加工程招标的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登记并合法经营的企事业单位;(二)具有与工程建设相适应的技术能力和经济实力;(三)良好的信誉和业绩;(四)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应当包括技术资格和经济实力两个方面。
第十一条技术资格审查应当根据工程类型和难度确定相应的技术要求,并采取资格预审和技术交底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经济实力审查应当综合考虑投标人的注册资金、资产状况、负债情况等指标,并结合工程建设的规模和复杂程度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在资格审查阶段,投标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并承担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第十四条工程招标应当依据工程规划、设计文件等基础资料,编制招标文件。
第十五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工程概况、技术要求、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报价和评标办法等内容。
第十六条招标文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公告,并通过政府招标平台等途径进行公开。
第十七条招标文件应当向社会公众开放,投标人有权检查和复制招标文件,并提出质疑和意见。
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68c856ee1b37f111f18583d049649b6648d709aa.png)
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禁止任何形式的串通投标、围标、哄抬标价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三)有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八条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其招标公告应当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
第九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条招标人申请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相应的资质等级和资格证书;(三)招标代理机构的章程、业务范围;(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按合同约定为其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二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三条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工程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4篇)
![工程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4篇)](https://img.taocdn.com/s3/m/39eb5eb3541810a6f524ccbff121dd36a22dc46f.png)
工程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招投标活动,加强对工程招投标的管理,提高工程招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度,保证项目施工的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类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包括政府投资工程和社会投资工程。
第三条工程招投标实施应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原则,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择最优承包方,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益。
第四条工程招投标应建立健全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方式选择、资格预审、投标评审、中标通知、合同签订、履约管理等工程招投标环节的制度和流程。
第五条工程招投标管理应依法建立起严格的监管机构,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工程招投标过程的透明度。
第六条工程招投标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能存在任何形式的附加条件、不公平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工程招投标应遵循市场化原则,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鼓励多元化参与,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
第二章招标文件编制第八条工程招投标应制定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真实反映工程情况,并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编制。
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应明确项目的基本情况、招标范围、资格要求、投标截止日等。
(二)工程规划:应明确工程的整体布局、建设目标和规划。
(三)工程概算:应明确工程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四)施工图纸和技术要求:应明确工程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要求。
(五)合同条款:应明确各方之间的权责,包括履约条件、违约责任等。
(六)评标指标和评标方法:应明确评标的标准和方法。
(七)招标文件的编制和修改:应明确招标文件的编制和修改程序。
第十条招标文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和修改,确保适应工程项目的需要。
第十一条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充分借鉴先进的国内外工程招投标经验,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调整。
第十二条招标文件的修改应经过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审查,修改过的招标文件应重新公告并延长投标截止日。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全文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fb52c741dc36a32d7375a417866fb84ae55cc31c.png)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维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对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建筑工程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发布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符合招标项目要求的资金、技术、设备等;(三)有完善的项目管理制度;(四)有组织招标的专业人员。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二)投标人须知;(三)招标项目的说明;(四)投标文件的要求;(五)评标标准和方法;(六)合同主要条款。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提出评标报告。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
第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三条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2023年工程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2023年工程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9affc7fb88eb172ded630b1c59eef8c75ebf9540.png)
2023年工程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招投标活动,提高招标效率和质量,保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内所有的工程招投标活动,包括政府投资项目、企事业单位工程项目以及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工程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市场化的竞争方式,建立健全招投标制度,促进工程建设的科学管理和高效运行。
第二章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第四条招标人应按照工程项目的特点和需求,制定招标文件,明确工程的基本要求、技术标准、合同条件、招标程序等内容。
第五条招标文件应具备完整性、准确性、一致性和可操作性,明确招标人的要求和投标人的义务,确保招标程序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第六条招标人应在规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将招标文件提供给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获取。
第三章招标投标的程序和要求第七条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投标文件,包括投标书、资格证明、技术方案、报价等内容。
第八条投标文件应在封标截止时间之前到达,逾期提交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第九条招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进行开标,并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四章评标和中标第十条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记录,并由评标委员会公布。
第十一条中标结果应当公示,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义务。
第十二条招标人或中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关的技术、财务和信用等资料,进行资格审查和履约能力评估。
第五章违约和争议解决第十三条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有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合同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相关部门或仲裁机构申请解决。
第十五条工程招投标违法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和惩治,对情节严重者将列入黑名单,限制其参与工程招投标活动。
国家工程招标规章制度
![国家工程招标规章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bd1b4e97ac51f01dc281e53a580216fc700a539a.png)
国家工程招标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指导国家工程招标活动,提高建设项目招标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维护招标市场的秩序,保障招标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国家工程招标是指依法进行的建设项目招标,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领域的招标活动。
第三条国家工程招标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工程招标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障招标参与方的平等竞争权利。
第五条国家工程招标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优先考虑质量、价格、信誉等因素,保证中标方能够按时、合格完成工程任务。
第六条国家工程招标制度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招标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对招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国家工程招标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招标程序,不得擅自变更招标文件的内容。
第二章招标人资格和条件第九条招标人应当具备独立经营、合法经营资格,具备承担建设工程任务的能力。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具备完善的财务和信誉状况,具备良好的工程施工质量、工程管理和技术水平。
第十一条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市场规律,不得有干预、扰乱招标秩序的行为。
第十二条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泄露他人商业机密,不得串通投标。
第三章招标文件编制第十三条招标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工程特点,制定招标文件,明确工程的基本要求、技术规范、质量要求、工程量清单、控制价等内容。
第十四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招标范围、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技术规范、质量要求、投标保证金、保证金返还标准、中标通知书等内容。
第四章招标程序第十五条招标活动应当进行全程公开,招标人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向社会公开招标信息,确保招标参与方的知情权。
第十六条招标活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招标公告、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等环节。
第十七条招标公告应当在媒体上进行广泛发布,确保各方获悉招标信息。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法(3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法(3篇)](https://img.taocdn.com/s3/m/555af219a36925c52cc58bd63186bceb18e8ed18.png)
第1篇一、概述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法是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评标标准、中标条件、合同签订等事项进行规定的法律规范。
本文旨在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法进行详细阐述,以期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参考。
二、施工招标的基本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确保所有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2. 公开、透明原则:招标活动应当公开进行,招标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
3. 诚实信用原则: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弄虚作假、串通投标。
4. 依法招标原则:招标活动应当依法进行,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施工招标的方式1. 公开招标:招标人通过媒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2. 邀请招标: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和需求,邀请特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3. 竞争性谈判: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和需求,与投标人进行谈判,确定中标人。
4. 直接委托: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和需求,直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投标人承担施工任务。
四、施工招标的程序1. 招标准备: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招标条件、评标标准等。
2. 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通过媒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投标人参加投标。
3. 投标人报名: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进行报名。
4. 投标文件审查:招标人组织专家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合格投标人。
5. 开标、评标:招标人组织开标、评标活动,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6. 中标公示:招标人公示中标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7. 签订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
五、施工招标文件1. 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包括项目名称、招标内容、招标方式、投标资格要求、招标文件发售时间、地点、联系人等。
2. 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项目概况、技术要求、工程量清单、投标须知、评标标准、合同条款等。
3. 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包括投标函、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图纸等。
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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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管理第三章招标和投标第四章标价第五章评标和定标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培育市场公平竞争机制,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提高投资效益,保护招、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集体投资或中外合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权限批准的建设工程,必须实行招标投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和省人民政府确认的科研试验、保密等建设工程,可不执行前款规定;扶贫、以工代赈等项目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省人民政府决定;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包括建设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等;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平等竞争和诚实信用、择优定标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不受地域、部门和所有制的限制;章名第二章行政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负责本条例的实施;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方面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二制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章制度和措施;三审批建设工程招标单位和代理机构的资质;四协调招标投标工作中的纠纷;五否决违法或不符合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六省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责;第七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根据项目隶属关系、规模和投资数额,实行分级管理;第八条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收费,按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第九条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职权强行推荐或指定承包单位;章名第三章招标和投标第十条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登记手续;第十一条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已批准立项;二资金来源落实;三准备工作已达到招标要求;第十二条建设单位申请组织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有与招标投标工程相适应的技术和管理人员;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五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不具备招标能力的建设单位,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监理或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代理招标;委托招标应以书面形式明确责任、权限;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应实行公开招标;不宜公开招标的,经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邀请三家以上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议标;第十四条招标投标工作程序:一招标单位报审招标文件和招标申请书;二招标单位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议标邀请函;三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报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四组织投标单位现场踏勘和招标文件答疑;五投标单位编制和报送投标书;六报审标底;七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八举行开标会议,公布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公布标底,审查投标文件,组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九招标单位写出评标定标报告,报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向中标单位发送中标通知书;十根据中标通过书,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第十五条未经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建设工程招标不得将单位工程分解成分部、分项进行招标;第十六条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设附加条件;确需变更或补充的,经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前七至十天书面通知所有投标单位;第十七条凡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持有企业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的法人,均可申请参加与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投标;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均须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并以合同形式明确主承包方;主承包方代表合作单位参加投标;未在本省登记的法人应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投标登记,经资质审查合格后方可参加投标;第十八条承包单位承包的建设工程,一般应当自行组织完成;但具有分包资格的承包单位,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分包工程;承包单位不得转包建设工程;第十九条投标者须提供以下资料:一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二单位简况;三近年来承接的主要工程情况;第二十条投标者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投标活动:一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二投标书必须有单位和法定代表人的印鉴;三在规定时间内将投标书密封送达招标单位;四对招标文件提出修改建议方案,并密封送达招标单位,供招标单位参考;五领取招标文件时,应向招标单位交纳投标保证金;未中标者,定标后三日内退回;章名第四章标价第二十一条标价由工程成本、利润和税金构成;标价分为标底、投标报价、定标价和合同价;第二十二条标底是招标人对建设工程造价的预测或控制范围,由招标组织者编制;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后的标底不得泄露;投标报价由投标人编制;第二十三条标底和投标报价应按照招标书提供的建设条件和工程实物量清单编制;其中材料设备价格根据市场价或参考有关管理部门公布的信息价编制;编制标底和投标报价时,可列入风险费、技术措施费、工期补偿费和优良工程补偿费;第二十四条定标价是依据评标原则及方法所确定的中标人的投标报价;合同价是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以定标价为基础确定的工程承包价;章名第五章评标和定标第二十五条评标、定标的依据:一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方案合理,技术和工艺水平先进,建设工期和质量有保证,承包造价合理,技术力量和管理水平符合要求;二勘察、设计:方案和报价合理,工艺和技术水平先进,社会、经济、环境效益好,勘察、设计进度满足工程需要;三施工、建筑装饰装修:报价合理,保证质量、工期,主要实物工程量和主材用量适当,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先进可行;四设备供应:设备先进,价格合理,各种技术参数符合设计要求,售后服务方案完善;五建设监理:技术和经济管理力量符合工程监理要求,监理方法科学,措施可行,监理收费合理;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书无效:一投标书未密封;二投标书未按规定填写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三无投标单位或法定代表人的印鉴;四投标书逾期送达;五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六对同一招标项目,一个投标单位报两个或多个标书、报价,又未声明哪个有效;第二十七条评标组织应严格按开标前宣布的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择优确定中标单位;第二十八条招标文件、投标书、招标过程中当事人协商同意形成的文字材料、中标通知书都是该招标投标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章名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中标无效,并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对责任单位和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者处以罚款;以上处罚可以单处或并处:一招标单位不按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登记手续的;二建设工程应招标而未招标或擅自采用议标方式招标的;三招标单位未经批准将单位工程分解成分部、分项招标的;四转包工程的;五投标单位投标后,由于招标单位的原因而中止招标或招标失败的;六开标后,招标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更改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的;七确定中标单位后,中标单位或招标单位无法定依据拒绝签订合同;八投标人串通陪标、串通抬高或压低标价的;九招标单位和投标人勾结,排挤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争的;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中标无效,并由监察机关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招标投标过程中有行贿、索贿、受贿行为的;二利用职权强行推荐或指定承包单位,干预招标单位正常进行招标工作的;三利用职权指使或影响招标单位和评标、定标组织,使之作出不公正定标结果的;四泄露标底的;第三十一条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收受回扣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处理;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后,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严格履行承包合同;违反合同责任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理;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招标投标秘密、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罚没处罚一律采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罚没收入全额上交同级财政;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章名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外商独资,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独资,国内私人投资的建设工程,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第三十七条本条例中的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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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第5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 办法》
第四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 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 (一) 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 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 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三) 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太严) (四) 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 业务人员; (五) 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资格审查的目的 使得参与投标竞争的
单位具备足够的能力、资源和经验承担 拟招标的工程任务 资格审查的原则 公开 公平 公正
资格审查的方式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 投标中,几乎所有的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都采 用资格预审的方式 招标人有不少对招标投标比较陌生,没有相应 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希望通过资格预审来 了解建筑施工企业的基本状况和具体情况 建筑施工企业数量较多,如果不进行资格预审, 一个项目往往会有十几甚至几十个企业愿意参 加投标,通过资格预审可以大大减少投标人的 数量 希望通过资格预审来保证投标人的质量
应当适当地减少资格预审的使用
1.通过资格预审减少投标人的数量,实际上将降低投 标的竞争性,并为串通投标提供更大的机会。
2.实际上也不能完全做到保证质量的目的。如提高资
质等级,增加各种评比性质的奖项作为资格条件,这 种做法不仅为目前89号令第二章第七条的规定所禁止, 也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 为。
存在问题
一些部门和地方违反《招标投标法》,实行行 业垄断、地区封锁 少数项目业主逃避招标、虚假招标,不按照法 定程序开标、评标和定标 建设单位凭借市场优势,搞行业垄断、排斥竞 争,“明招暗定、黑白合同”,指定材料供应 商和分包单位 有的投标人串通投标,以弄虚作假和其他不正 当手段骗取中标,在中标后擅自转包和违法分 公平公正性难以保障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教案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教案](https://img.taocdn.com/s3/m/94ac743cf4335a8102d276a20029bd64783e628c.png)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教案第一章:建设工程法律制度概述1.1 教学目标让学生了解建设工程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和内容让学生了解建设工程法律制度的目的和作用让学生了解建设工程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1.2 教学内容建设工程法律制度的定义和内容建设工程法律制度的目的和作用建设工程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1.3 教学方法讲授法:讲解建设工程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和内容案例分析法:分析建设工程法律制度的实际应用案例1.4 教学评估课堂提问:检查学生对建设工程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的理解案例分析:评估学生对建设工程法律制度的实际应用能力第二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2.1 教学目标让学生了解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和内容让学生了解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的目的和作用让学生了解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的主要条款2.2 教学内容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的定义和内容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的目的和作用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的主要条款2.3 教学方法讲授法:讲解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和内容合同分析法:分析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的实际应用案例2.4 教学评估课堂提问:检查学生对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的理解合同分析:评估学生对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的实际应用能力第三章:建设工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3.1 教学目标让学生了解建设工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和内容让学生了解建设工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目的和作用让学生了解建设工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主要条款3.2 教学内容建设工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定义和内容建设工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目的和作用建设工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主要条款3.3 教学方法讲授法:讲解建设工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和内容案例分析法:分析建设工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实际应用案例3.4 教学评估课堂提问:检查学生对建设工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的理解案例分析:评估学生对建设工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实际应用能力第四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4.1 教学目标让学生了解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和内容让学生了解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的目的和作用让学生了解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的主要条款4.2 教学内容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的定义和内容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的目的和作用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的主要条款4.3 教学方法讲授法:讲解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和内容案例分析法:分析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的实际应用案例4.4 教学评估课堂提问:检查学生对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的理解案例分析:评估学生对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的实际应用能力第五章:建设工程安全法律制度5.1 教学目标让学生了解建设工程安全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和内容让学生了解建设工程安全法律制度的目的和作用让学生了解建设工程安全法律制度的主要条款建设工程安全法律制度的定义和内容建设工程安全法律制度的目的和作用建设工程安全法律制度的主要条款5.3 教学方法讲授法:讲解建设工程安全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和内容案例分析法:分析建设工程安全法律制度的实际应用案例5.4 教学评估课堂提问:检查学生对建设工程安全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的理解案例分析:评估学生对建设工程安全法律制度的实际应用能力第六章:建设工程招投标法律制度6.1 教学目标让学生了解建设工程招投标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和内容让学生了解建设工程招投标法律制度的目的和作用让学生了解建设工程招投标法律制度的主要条款6.2 教学内容建设工程招投标法律制度的定义和内容建设工程招投标法律制度的目的和作用建设工程招投标法律制度的主要条款6.3 教学方法讲授法:讲解建设工程招投标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和内容案例分析法:分析建设工程招投标法律制度的实际应用案例课堂提问:检查学生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的理解案例分析:评估学生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法律制度的实际应用能力第七章: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7.1 教学目标让学生了解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和内容让学生了解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的目的和作用让学生了解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的主要条款7.2 教学内容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的定义和内容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的目的和作用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的主要条款7.3 教学方法讲授法:讲解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和内容案例分析法:分析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的实际应用案例7.4 教学评估课堂提问:检查学生对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的理解案例分析:评估学生对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的实际应用能力第八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法律制度8.1 教学目标让学生了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和内容让学生了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法律制度的目的和作用让学生了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法律制度的主要条款8.2 教学内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法律制度的定义和内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法律制度的目的和作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法律制度的主要条款8.3 教学方法讲授法:讲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和内容案例分析法:分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法律制度的实际应用案例8.4 教学评估课堂提问:检查学生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的理解案例分析:评估学生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法律制度的实际应用能力第九章:建设工程法律责任法律制度9.1 教学目标让学生了解建设工程法律责任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和内容让学生了解建设工程法律责任法律制度的目的和作用让学生了解建设工程法律责任法律制度的主要条款9.2 教学内容建设工程法律责任法律制度的定义和内容建设工程法律责任法律制度的目的和作用建设工程法律责任法律制度的主要条款9.3 教学方法讲授法:讲解建设工程法律责任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和内容案例分析法:分析建设工程法律责任法律制度的实际应用案例9.4 教学评估课堂提问:检查学生对建设工程法律责任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的理解案例分析:评估学生对建设工程法律责任法律制度的实际应用能力第十章:建设工程争议解决法律制度10.1 教学目标让学生了解建设工程争议解决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和内容让学生了解建设工程争议解决法律制度的目的和作用让学生了解建设工程争议解决法律制度的主要条款10.2 教学内容建设工程争议解决法律制度的定义和内容建设工程争议解决法律制度的目的和作用建设工程争议解决法律制度的主要条款10.3 教学方法讲授法:讲解建设工程争议解决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和内容案例分析法:分析建设工程争议解决法律制度的实际应用案例10.4 教学评估课堂提问:检查学生对建设工程争议解决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的理解案例分析:评估学生对建设工程争议解决法律制度的实际应用能力重点解析本文教案主要涵盖了建设工程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目的和作用、主要条款等内容,重点包括:1.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的定义和内容:重点解析了建设工程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目的和作用,以及其主要条款。
第1章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概述
![第1章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概述](https://img.taocdn.com/s3/m/43b69289dc3383c4bb4cf7ec4afe04a1b071b0ad.png)
本章小结
1. 比较常见的建设工程招标发包承包的方式,主要有以下 几种。 (1)按照发包承包的范围,可以将建设工程招标发包承包方 式分为建设全过程发包承包、阶段发包承包和专项发包承 包。 (2)按照承包人所处的地位,可以将建设工程招标发包承包 方式分为总承包、分承包、独立承包、联合承包和直接承 包。 (3)按照合同计价方法,可以将建设工程招标发包承包的方 式分为总价合同、计量估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 合同、按投资总额或承包工程量计取酬金的合同。
1.1 建设工程发承包
1.1.1建设工程发承包的概念
发承包是一种经营方式,是指交易的一方负责为交易的另 一方完成某项工作或供应一批货物,并按一定的价格取得相应 报酬的一种交易行为。
1.1.2 建设工程发承包的方式
1.建设全过程发包承包、阶段发包承包和专项发包承包 (1) 建设全过程发包承包。也叫统包、一揽子承包、交钥匙 合同。 (2) 阶段发包承包。是指发包人、承包人就建设过程中某一 阶段或某些阶段的工作,进行发包承包。 (3)专项发包承包。也称作专业发包承包
2.总承包、分承包、独立承包、联合承包、直接承包
(1)总承包
简称总包,是指发包人将一个建设项目建设全过程或其中 某个或某几个阶段的全部工作,发包给一个承包人承包, 该承包人可以将在自己承包范围内的若干专业性工作,再 分包给不同的专业承包人去完成,并统一协调和监督他们 的工作,各专业承包人只同这个承包人发生直接关系,不 与发包人(建设单位)发生直接关系。
4.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招标投标各方都要诚实守信,不得有 欺骗、背信的行为。
1.2.3 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工作流程
建设单位招投标规章制度
![建设单位招投标规章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ccf628b7aff8941ea76e58fafab069dc5122476f.png)
建设单位招投标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单位的招投标活动,加强项目管理,确保建设项目的质量和效益,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原则,加强信息披露和管理,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招投标制度,并定期进行评估和完善,确保招投标活动依法依规进行。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专业人员进行招标代理和评标工作,并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招标、投标人的资格审核,防范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和验收制度,加强对施工过程和质量的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公示招标信息,确保供应商、承包商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和举报制度,及时处理在招投标活动中的问题和纠纷。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向招标、投标人索取贿赂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程序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招标制度,包括工程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
第十二条招标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性质、规模和要求确定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可以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合同条件、投标文件的要求等内容。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注明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发布招标公告,并向有关部门报备。
第十六条招标文件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并在指定的时间内向项目参与者发放。
第十七条招标活动应当依法公开,不得向个别单位或个人泄露招标信息。
第十八条招标文件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变更,必须在招标公告上进行公告,并向项目参与者发放变更通知。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招标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核和评标工作。
第二十条招标文件的评标依据应当为技术方案、价格、合同条件等内容,评标过程应当公开、透明。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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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工程施工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办法确定的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范围;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第六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第八条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经国家计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除外;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第十条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二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一有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二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施工招标;第十二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二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第十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政府有关管理机关可以在有形建筑市场集中办理有关手续,并依法实施监督;第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在国家或者地方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第十五条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第十六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也可以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第十七条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7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自行或者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等;二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三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四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五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六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第二十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二十一条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法和要求编制标底,并在开标前保密;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对于发出的招标文件可以酌收工本费;其中的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酌收押金;对于开标后将设计文件退还的,招标人应当退还押金;第三章投标第二十三条施工招标的投标人是响应施工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施工企业;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并在工程业绩、技术能力、项目经理资格条件、财务状况等方面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第二十五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提供备选标的,投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替代方案,并作出相应报价作备选标;第二十六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函;二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三投标报价;四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投标保证金可以使用支票、银行汇票等,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第三十条两个以上施工企业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相应资质条件;相同专业的施工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施工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第三十一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三十三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第三十四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第三十五条在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一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二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三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四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五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第三十六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确定的专家名册或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确定专家成员一般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工程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第三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家名册应当拥有一定数量规模并符合法定资格条件的专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专家数量少的地区的专家名册予以合并或者实行专家名册计算机联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入专家名册的专家组织有关法律和业务培训,对其评标能力、廉洁公正等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取消不称职或者违法违规人员的评标专家资格;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不得再参加任何评标活动;第三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第三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工程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第四十一条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对投标文件提出的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投标价格、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投标人及项目经理业绩等,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和评价标准进行评审和比较;以评分方式进行评估的,对于各种评比奖项不得额外计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当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但投标价格低于其企业成本的除外;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一设有标底的,投标报价低于标底合理幅度的;二不设标底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有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的;经评标委员会论证,认定该投标人的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不能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第四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投标有效期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第四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施工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招标范围、施工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设有标底的,应当附标底、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工程招标代理的,还应当附工程施工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前款第二项中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了备案的文件资料,不再重复提交;第四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第四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第四十八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第五章罚则第四十九条有违反招标投标法行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五十条招标投标活动中有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无效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宣布中标无效,责令重新组织招标,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第五十一条应当招标未招标的,应当公开招标未公开招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第五十二条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三条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招标人拒不改正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第五十四条招标人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在未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五条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劳务分包采用招标方式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五十六条招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文字的,必须有一种是中文;如对不同文本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与数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的,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第五十七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第五十八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进行施工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第五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六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12月30日建设部颁布的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3号同时废止;。
业委会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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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业委会工程招投标管理行为,促进业委会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保障业委会工程质量和进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类业委会工程的招投标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各类工程项目。
第三章招标准备1. 业委会工程项目招标前,需由工程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招标文件,明确工程项目的概况、工程建设标准及要求、招标条件等内容。
2. 招标文件内容应包括招标公告、招标说明、招标图纸、技术规范、合同草本、投标函等必要内容,确保投标单位能够清晰了解工程项目的要求和细则。
3. 招标文件的编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法合规。
第四章招标公告1. 招标公告应在业委会官方网站、工程管理部门指定的招标平台等多处进行发布,确保对所有潜在投标单位公开透明。
2. 招标公告内容应包括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招标范围、招标条件、投标截止时间等关键信息,确保投标单位能够准确了解招标项目的要求。
第五章投标1. 投标单位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确保对招标项目的要求和细则有充分理解。
2. 投标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准备投标资料,并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将资料递交给工程管理部门。
3. 投标单位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一旦发现造假等不诚信行为,将取消其投标资格。
第六章开标评标1. 开标评标工作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进行,确保评标过程公正公开。
2. 开标评标过程需记录并备案,包括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评标程序、评标结果等内容。
3. 结果公示:评标结束后,需在业委会官方网站、工程管理部门指定的平台等多处进行公示,确保对评标结果的透明公开。
第七章中标1. 工程管理部门在中标后与中标单位签订正式合同,确保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一致。
2. 中标单位需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工程建设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第八章监督检查1. 工程管理部门需对中标单位的工程建设过程进行定期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符合要求。
2. 如发现工程建设存在质量问题或进度滞后等情况,工程管理部门需及时通知中标单位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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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招标
--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一些特定的 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来进行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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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主要区别
(1)发布信息的方式不同。 一是公告,一是投标邀请书。
(2)选择承包人的范围不同。 (3)公开的程度不同。 (4)时间和费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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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标文件的内容要求
(1)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 (2)近三年的业绩。 (3)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 (4)其他如财务状况、现有任务,全体员工技术力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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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标时间要求 在投标截至时间以前送达!
4、投标行为要求 (1) 保密要求 (2) 合理报价 (3) 诚实信用
(5)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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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 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资质双重限定 •设立条件……申请条件 •从业资格……甲、乙两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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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招标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建设工程在施工招标时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1) 概算已经批准; (2) 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 投资计划; (3) 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完成; (4) 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图纸及技术资料; (5) 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 (6) 已经建设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批准,施工现场的“三通 一平”已经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无锡蠡湖科技大厦招标公告
(2)邀请招标--发出投标邀请书 受到邀请的投标人不得少于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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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禁止实行歧视待遇的要求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 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的其他内容。
4、保证合理时间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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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招标程序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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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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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建设工程招标的要求 1、招标方式上的限制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地方重点建设项目都必须进行公 开招标。只有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方可采用邀请投标方 式,但事先须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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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息发布的要求
(1)公开招标-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 •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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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点
(1)联合体可承接工程量大、技术复杂、风险大、难以 独家承揽的工程,使经营范围扩大。 (2)在投标中发挥联营各方技术和经济的优势,珠连璧 合,使报价有竞争力。 (3)在国际工程中,国外的承包商如果与当地的承包商 联营投标,可以获得价格上的优惠。这样更能增加报价 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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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4)在合同实施中,联营各方互相支持,取长补短,进 行技术和经济的总合作,可以减少工程风险,增强承包 商的应变能力,能取得较好的工程经济效果。 (5) 通常,联营仅在某一工程中进行,比合营、合资 有更大的灵活性。
强制招标范围: ➢着眼于:工程建设项目 ➢涵盖: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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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建设工程招标
一、概述
1、 建设工程招标
指招标人就拟建工程发布通告,以法定方式吸引承包 单位参加竞争,从中择优选定工程承包方的法律行为。
2、 建设工程招标的种类
(1) 全过程招标。 (2) 勘察设计招标 (3) 材料、设备供应招标。 (4) 工程施工招标。
5、投标人数量要求 不少于3人,否则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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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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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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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开标、评标与中标
一、 开标 1、开标的概念
开标是指投标截止后,招标人按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时 间和地点,开启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公开宣布投标人 的名称、投标价格及投标文件中的其他主要内容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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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开标的时间与地点
大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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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建设工程招投标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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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规定工程承发包的两种方式为: 直接发包———限制 招投标发包——提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 ❖《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 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 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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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
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法定强制招标项目的 范围有两类:一是本法已明确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 目,二是依照其他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规定必须进行招 标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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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合同关系
总承包合同 业主
联营成员
联营合同
联营成员 联营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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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标要求 ▪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投标文件内容要求 ▪投标时间要求 ▪投标行为要求 ▪投标人数量要求
29Βιβλιοθήκη 1、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人只有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要求编制自己的投标文
件,方有中标的可能。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应当对招标文件规定的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投标报价 要求和评标标准等)一一作出相对应的回答,不能存有遗漏或 重大的偏离。否则将被视为废标,失去中标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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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某市越江隧道工程全部由政府投资,该项目为该市建设 规划的重要项目之一,且已列入地方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概算已经主管部门批准,征地工作尚未全部完成,施工图及 有关资料齐全,现决定对该项目进行施工招标。
请问:该项目施工招标是否存在问题? 解析:项目目前征地未完成,未满足招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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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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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招标人
不能是 个人
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建设单位(自行招标) 招标代理机构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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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设单位自行招标所应具备的条件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文件和组织 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
(1)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2)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 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3)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4)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 务人员;
《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 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 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招标文件截止时间即是开标时间,一般精确至某年某月 某时某分。 ➢开标地点事先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有利于投标人准 时参加开标,从而更好地维护了其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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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开标主持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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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评标结果
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 标报告,并就中标人提出意见,根据不同情况,可有 三种不同意见。
(1)推荐中标候选人。 (2)直接确定中标人。 (3)否决所有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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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中标
1、 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即是招标人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的告知其中标
的书面通知文件。
招投标过程就是订立合同的过程:要约-------承诺。 2、 签订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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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评标
--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对投标文件所进行的 审查、评审和比较。评标由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1、 评标委员会
(国家七部委第 12 号令)
(1)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招标人代表 5人以上 单数 技术专家
经济专家
占总人数2/3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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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评标程序
小型工程:即开、即评、即定 大型工程:初评→详评
•建设部——全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本行政区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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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管理工作内容
✓审查招标单位的资质、招标申请书、招标文件与标底 ✓监督开标、评标、定标、签约活动 ✓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否决违反规定的定标结果 ✓处罚违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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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是劳动报酬,还是非法所得
孙某系某建筑公司的职工,多次为公司承揽建筑工程。1998 年12月,孙某从该公司支取一张金额为2万元的现金支票,支票 存根用途栏注明“揽活提成”,公司付款凭证项目栏亦注有“揽 活提成”字样。后该公司以孙某骗取揽活提成为由诉至法院,要 求孙某返还现金2万元。庭审中,孙某辩称该款是劳动报酬,公 司无权要求返还,且该款已全部用于建设单位应酬、送礼。
(1) 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2) 企业简历; (3) 自有资金情况; (4) 全员职工人数(包括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及平 均技术等级等); (5) 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质量情况; (6) 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的和尚未开工的工 程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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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投标联合体 所谓联合体投标,是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
招标人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距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 日,不得少于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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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建设工程投标
一、投标人 1、 投标人的概念
投标人是指响应投标,参加投标竞争的人。 法人 自然人(只限于科研项目) 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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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投标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般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资格条件 投标单位应向招标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初步评审
包括投标人投标资格、标价、标书的响应程度的审 查,是否有重大偏差,确定有效标书和作废标书,废标 条件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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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评
•根据招标文件所确定的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对其技 术部分、商务部分所做出的详细评审和比较。 •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出的澄 清或者说明。 •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陈述内 容必须由投标人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