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总统与国会的权力之争及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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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外交权之争

美国外交权之争

姓名:彭耀峰学号:3130103174专业:工科试验班(工学)美国总统与国会的外交权之争摘要在美国这样一个体制成熟的国家里面,总统和国会的外交权之争几乎贯穿于美国整个历史过程,不同的时期,两方优势各有不同。

随着美国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经历各种各样的危机,总体来看总统从宪法的半阴影区取得越来越大的外交权,以至于国会主席声称,在外交上,美国的政治制度成为“选举出来的独裁制”。

尽管国会为了争取自己宪法赋予的外交权在不断抗争,但当今这样一个充满动荡与危机的社会中,外交主导权或许还将长期站在美国总统的一边。

关键词总统国会外交权制衡美国政治体制的最大特点是三权分立,即立法权交由国会,行政权属于总统,司法权执掌于联邦法院。

美国立宪者们意在通过权力分享的宪政安排来达到权力之间的相互制衡,从而避免出现欧洲君主制的暴政政治。

随着历史的不断演进,美国这种宪政体制也经历了诸多变迁,这主要体现在立法与行政部门之间的外交权力分配问题上。

由于美国司法独立,最高法院不愿意涉及政治问题,因此,总统与国会便成为美国政治进程中的主要博弈者和推手。

而总统和国会的外交权之争几乎贯穿于美国整个历史过程,在不同时期,总统与国会获得的外交权优势各有不同,但是总体上,总统的外交权在不断上升。

那么为何在美国这样一个体制成熟的国家里面,外交权却分配得这样不明不白,以至于总统与国会为了争夺自己宣称拥有的宪法赋予的权力而吵得不可开交?在孙仲老师的《美国政治文化中的现实主义》一书中,提出了关于美国政治中总统与国会双方争夺外交决策权的问题的原因分析。

分析国会和总统对于外交权的争夺产生的原因,总结下来,有以下几点:一、美国的联邦宪法是高度概括性与总结性的宪法,不可能详尽地解释和分配总统与国会在外交上具体的权力分配,并且由于历史的不断前进,200年前制定的宪法也不可能预知以后在什么方面会造成总统与国会的外交权之争。

二、国父们认为,不管在行政首脑为世袭君主的政府中,授予君主缔约全权如何适当或安全,将此种权力授予任期四年的民选行政首脑则绝非安全和适当①。

一战后美国总统与国会外交决策权的历史演变

一战后美国总统与国会外交决策权的历史演变

统 与 国 会 在 外 交 决 策 权 上 发 生 了 多次 交锋 ,其 结 果 或是 达到 相 对 平 衡 状 态 ,或是 主 导地 位 发 生 转 换 。 对 美 国 总统 与 国会 外 交 决 策 权
消 长 的 历 史 进 行 探 讨 、分 析 。有 助 于我 们 理 解 美 国外 交 决 策权 的 未来 走 向 。 关键 词 :荑 国 :总 统 ; 国会 ; 外 交决 策 权 ;历 史 演 变
的。从建 国至国内战争时期 ,总统与国会外交决策权处于相对平 明、责任 、人道、开辟 贸易和—般道德所做的保证使得至 少必须
衡 ;从内战结束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夕 ,国会在外 交决 策中则 占 要菲 律宾割让 吕宋 岛的全 部权利和 主权 。 【 ”l 】 ,美西 签 订条 最后
据主 导地位。在美国历史早期 ,总统的外交决策权 强化过程是缓 约 ,参 议院仅 以微弱多数 5 :2 7 7票批准 。总统实际 宣布 对菲 律 慢 的 ,而在 2 O世纪 以后 ,总统 的外 交决策权 强化 过程有加快的 宾拥有主权 。由此看出 ,总统发动 的美西战争 ,尽管受 到国内人 趋势 。从 总统的外 交决策权 力强化 与外 界相 关因素的关 系来 看 , 民及国会一些议员的反对 , 总统在发动战争及最终签 订条约方 但 当战争和 危机 出现 ,总统 的外交决策权强化过程加快 ,而在和平 面还是起到 了支配作用。
中 图 分 类 号 :K17 0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章 编 号 : 17 - 5 1 (00 6 0 0 - 3 6 1 6 3 2 1 )0 - 0 8 0
美 国总 统与 国会 外 交决策权 消长 的速度 在不 同时期是不 同 总统还是统帅美 国军队作战 。并向谈判代表团发 出指示 : “ 文 对

美国三权分立

美国三权分立

美国三权分立漫议三权分立,不存在根本利害的冲突。

它们之间相互依存,既争吵又合作,互为“忠诚的反对派”,这就是三权分立的实质。

三权分立,是西方流行的政治学说,也是美国政治制度的重要原则.自1787年美国制宪、1789年第一届联邦政府成立起,凡200余年,美国政府一直保持着三权分立这一基本的权力格局.美国“庆祝立宪200周年委员会”主席、美国最高法院前首席法官沃伦·伯格说:“三权分立、相互制衡是美国整个政府体制的核心所在”.在当今西方各国,美国是实行分权制衡最典型的国家.三权分立相互制约在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下,总统是当然的国家元首、行政首脑、武装部队总司令,总揽行政权,总统在内政外交方面握有广泛的权力。

与责任内阁制不同,总统不对国会负责,总统对宪法负责,宪法至上.虽然名日三权分立,但三权并不是绝对的平分,总统是美国政治的中心,是美国内外政策的主要设计师,美国政治制度最根本的特征,就是以总统为中心的三权分立。

国会是美国政治中另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权力中心.总统无权解散国会,国会不听命于总统。

它在美国内政、外交方面都享有重要的发言权,并非橡皮图章.美国宪法规定司法独立,法院独立办案,国会和总统行政当局都无权干涉,法院不是总统和国会的御用工具。

为了保证法院不受外界干扰和影响,宪法还给法官以特别保障,即法官终身任职制,目的在于提高法院防止总统和国会侵犯的能力.在实际政治中,美国又确立了司法审查制度,即法院(主要是美国最高法院)是保障宪法的机关,凡是被最高法院裁定违宪的法律和行政命令、规章、条例皆无效,最高法院握有对宪法的最后解释权.在司法审查制度下,法官,特别是最高法院法官拥有极大的权力.美国最高法院前首席法官查尔斯·休斯有一句名言,一语道破最高法院在美国政治中的作用,他说:“我们都受治于宪法,但什么是宪法,法官说了算.”美国最高法院法宫法兰克弗特更是直截了当,他干脆说:“最高法院就是宪法’.纵观美国历史,三个权力机关之间相互牵制、相互约束,政府内部充满冲突,特别是国会与总统之间纠纷不断,常常发生激烈的权力之争,一再形成政治僵局。

美国的政治制度和国家政权

美国的政治制度和国家政权

美国的政治制度和国家政权(一)从总统选举、国会选举看美国联邦制实质2008年美国总统大选中,民主党总统候选人奥巴马以365∶173的选举人票数大幅领先共和党总统候选人麦凯恩,获得超过总统大选所需的最低票数270票,当选美国历史上的第44任总统。

美国第111届国会于2009年1月6日就职。

两党的席位对比:参议院中共和党41席,民主党56席,独立人士1席,还有2席尚未决出。

众议院中共和党178席,民主党257席。

由此可以看出,共和党阻挠法案的审议和通过会相当困难。

在总统选举中,民主党的总统候选人奥巴马最终获胜,民主党成为执政党,共和党则沦为在野党。

在国会选举中,民主党在参议院、众议院都获得多数席位成为多数党,主导国会事务,共和党沦为少数党。

造成以上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是由于美国是实行联邦制。

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的关系有三个基本特征:其一,联邦与州分享政治权力;其二,联邦与州在各自的权力范围内享有最高权力;其三,联邦地位高于州。

在宪法规定的联邦制度中,联邦和州之间的权力较为平衡,二者各行其是,各有较为明确的职责和权利范围。

但在具体的政治实践中,联邦权力不断膨胀,州的权力日益缩小。

这主要是联邦政府凭借其在权力结构中所处的强势地位,不断扩大其权力的结果。

(二)从政坛“驴象之争”看美国两党制的实质。

美国每四年举行一次总统大选,人们将之称为“驴象之争”。

驴,代表民主党;象,代表共和党。

所谓驴象之争,就是指两党角逐总统宝座,轮流坐庄。

实行两党制,是美国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

美国两党制的实质是:共和党和民主党在意识形态、阶级基础等方面没有本质区别,都认同西方资本主义的民主制度,都代表资产阶级利益。

两党对一些具体问题的政策和主张虽有明显差别,但两党在这些问题上互相牵制,避免任何一方走向极端而背离美国的基本价值观。

美国政党轮换是有钱人的权力游戏。

表面上,每个选民都只有一票,似乎每个人的影响是相同的。

但实际上,一个亿万富翁可以通过捐款、控制媒体、创建思想库等途径掌握“政治话语霸权”,而普通百姓则少有渠道发出自己的声音。

美国的三权分立——国会、总统和法院

美国的三权分立——国会、总统和法院

美国的三权分⽴——国会、总统和法院美国的中期选举终于尘埃落定,选举结果基本符合预料:民主党夺回众议院控制权,共和党进⼀步加强参议院的控制。

美国的中期选举是在全球关注的⽬光下进⾏的,选举结果⽆疑会对世界产⽣影响。

美国的三权分⽴经常被批评为效率低下,当总统来⾃与控制国会的政党不同的政党时,两者间的不合作可能会使得⽴法程序停顿。

部份⼈提出美国应实⾏议会制,即国会内的最⼤党或政党联盟同时控有⾏政与⽴法权,可以提⾼办事效率。

三权分⽴原则的起源可追溯⾄亚⾥⼠多德时代。

⽽在启蒙时代时,少数哲学家如约翰·洛克与詹姆斯·哈林顿在其著作⾥提倡这原则,反之,其他哲学家如霍布斯则强烈反对此原则。

孟德斯鸠是其中⼀个三权分⽴的著名⽀持者。

其著作对美国宪法的制定者影响很⼤。

严格的三权分⽴并没有在英国施⾏,⽽美国宪法在某程度上参考了英国的政治制度。

在英国,国王与议会的联合(英国君主负责通过英国上议院与英国下议院的法令)为终极⽴法机关。

⾏政机关以英王的名义⾏事-"即国王陛下政府"-⽽司法机关亦类似。

英王的⼤⾂通常为两院议员,⽽政府需要在下议院维持⼤多数。

其中⼀位⼤⾂,⼤法官兼上议院议长是平衡法院的惟⼀仲裁者,同时亦是上议院的议会主席。

所以⼈们可以认为英国政府并没有遵照三权分⽴原则,虽然政府⾥具有不同职权的机关经常会有争论。

虽然美国宪法并没有规定各州政府也需要将权⼒三分,⽽只须为共和政体即可,但是⼤部份州政府均奉⾏三权分⽴,有着州⽴法会、⾏政机关与州法院。

部份美国州份在⼗⼋世纪⾥并没有严格的遵照三权分⽴的原则。

在新泽西州,州长同时亦是州最⾼法院的其中⼀员与州议会其中⼀院的议会主席。

德拉⽡州州长为上诉法院其中⼀员;州议会两院的议会主席,并在⾏政部门⾥以副主席⾝分办事。

在德拉⽡州与宾⼣凡尼亚州,⾏政会议的成员有时亦是法官。

但是在另⼀⽅⾯,很多南⽅州份则清晰的列明了三权分⽴的原则,如马⾥兰州、维吉尼亚州、北卡罗来纳州与佐治亚州均坚持三权分⽴。

美国政治军事的几个问题

美国政治军事的几个问题

美国政治军事的几个问题美国号称是世界上最民主的国家。

可以相信一下这句话,就知道这是不可能的美国的三权分立的权利体制决定了美国总统的权力是受到限制的,早在美国建国的时候,就考虑到担心总统的权力会大过议会和最高法院,凌驾于美国法律之上,因而在美国联邦宪法内就做了规定(至于具体的我以后再找),决定国家战争的权利不在总统,而在议会。

而越过议会进行国家性质的战争都会遭到来自议会的弹劾,和最高法院的审查,即使这场战争史对的,也会被逼辞职的。

这就避免了总统一家独大和行政权力高于民意和法律的现象。

说的有点不对,如果有时间,我会在两天内修改。

部分修改如下:战争权问题是美国总统与国会间长期争论不休的主要问题之一。

美国总统与国会的战争权力之争渊源于美国宪法有关战争权力规定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其间存在着重大的宪法张力和激烈争夺,并随宪法和历史条件的不断变化而增添新的内容,几乎贯穿于美国整个历史过程。

就宪法关于战争权力的划分而言,制宪者们试图就战争权力问题在总统和国会之间建立一种有效的分权与制衡,以防止任何单一的权力把国家引入战争企图,或因滥用战争权力导致军事独裁和暴政,危及自由和民主制度本身的生存。

因此,制宪者们关于构建战争权力的意图是相当明确的。

然而,宪法中有关战争权力划分的条款文字相当简约,极易引起歧义,制宪者的意图在很多方面又不甚了然。

在这种情况下,总统和国会都有竞争战争权力的机会。

从1789年以来的两个多世纪里,总统利用多种手段和方式不断攫取战争权力。

美国宪法没有明确要求总统保护国外美国公民的生命和财产,但总统多次在未经国会宣战或立法授权的情况下为此目的或以此为借口达到其他目的将军队派往国外。

总统使战争态势界定更加模糊和更富弹性,以乘机扩张战争权力。

这些阐述了总统和国会的战争权力首先总统是国家元首,虽然这一称谓更多具有象征意义,使得人们一提到美国,自然就会想到其总统,就像英国女王之于英国一样;但作为国家元首,总统也拥有一些具体实用的权力如赦免权,当年福特接班总统职位以后做的第一件事就是赦免前总统尼克松的罪责,而更诱人的是这项权力可以不受国会的制约。

从FTA看美国总统与国会对外贸易权之争的开题报告

从FTA看美国总统与国会对外贸易权之争的开题报告

从FTA看美国总统与国会对外贸易权之争的开题报

一、研究背景
美国总统与国会之间的对外贸易权之争是近年来备受关注的问题之一。

其核心问题是由于美国宪法并未明确规定总统和国会在对外贸易议
题上的权力边界,导致了两者之间的权力争夺。

近年来,美国总统对该
问题的态度越来越强硬,尝试通过各种手段扩大对外贸易领域的自主权,而国会则试图通过制定法律来限制总统的权力,保护国会的权威。

在此背景下,研究美国总统与国会之间的对外贸易权之争,可以帮
助我们更好地了解美国政府的权力结构,深入分析美国政治和经济发展
的趋势。

二、研究目的
本文旨在通过研究美国自由贸易协定(FTA)的形成、实施和修改历程,探究美国总统与国会在对外贸易问题上的权力分配和权力争夺,并
分析其深层次背景和影响因素。

三、研究方法
本文采用文献资料分析法和历史分析法相结合的方法,主要研究美
国自由贸易协定的形成和修改历程,并结合相关统计数据、政策文件和
执法判例进行分析和解读。

四、论文结构安排
本文将分为五个部分,分别为绪论、文献综述、美国自由贸易协定
形成与实施的历史分析、美国自由贸易协定修改及影响分析、结论与展望。

其中,绪论部分主要阐述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方法等问题;
文献综述部分对相关文献做出一定的回顾和总结;历史分析部分主要介
绍美国自由贸易协定形成和实施的历史情况;修改及影响分析部分主要
探讨美国自由贸易协定的修改情况以及其对美国总统和国会的权力分配和较量产生的影响;结论部分对本文的研究结果进行总结和归纳,并对未来的研究作出一定的展望。

权力的角逐:西奥多·罗斯福与国会的权力博弈

权力的角逐:西奥多·罗斯福与国会的权力博弈

权力的角逐:西奥多·罗斯福与国会的权力博弈自总统制建立后,美国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彼此的权力争夺一刻也未曾停歇,尤以掌控行政权的总统与行使立法权的国会间的斗争最为激烈。

到西奥多·罗斯福(Theodore Roosevelt,1858. 10~1919.1,1901~1909年间担任第26任美国总统)当政时,国会执掌大权的局面依然如故,成为罗斯福扩张总统行政权力的最大阻力。

为了顺应历史发展大潮,罗斯福采用多种韬光养晦的策略与国会在诸多领域展开了权力争夺战。

鉴于学界对此问题尚缺乏系统探讨,文章将从罗斯福扩张总统权力所面临的国会阻力和其资产阶级权力观以及采用多种韬光养晦的策略与国会在诸多领域展开的权力争夺等方面展开论述。

标签:罗斯福;国会;总统;奥尔德里奇;权力一、罗斯福扩张总统权力所面临的国会阻力随着强势总统林肯的过世,国会逐渐主掌战后大局,其后总统权势一蹶不振。

到罗斯福总统前任,第25任总统麦金利当政时,总统政治地位始终处于国会领袖的阴影下。

罗斯福继任总统之际,也正逢美国第56届国会掌权之时。

本来第56届国会的两院正好为罗斯福的共和党多数所把持。

但是不幸的是,罗斯福在摆脱了异党的掣肘的同时,却又背负了同党党魁的包袱。

一方面,国会的权力已从过去的众议院让渡到参议院之手,托马斯·B·里得、威廉·麦金利和赛缪尔·J·兰德尔掌控了众议院的议程安排。

另一方面,参议院领导权本身的性质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到1901年,来自罗德岛的尼尔森·W·奥尔德里奇、威斯康星的约翰·C·斯普纳、康涅狄格州的奥维尔·H·普拉特以及爱荷华州的威廉·B·阿利森在国会里的权势无人挑战。

”其中奥尔德里奇被大企业主、金融家倚为最值得信赖的代理人。

他在这四人当中,一直被尊为魁首,直到1910年他都是当之无愧的“参议院的老板”。

美国总统与国会的关系演变

美国总统与国会的关系演变

美国总统与国会的关系演变美国作为一个实行三权分立制度的国家,总统与国会之间的关系一直是其政治体系中的核心议题。

这种关系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历史的发展、社会的变迁以及政治环境的变化而不断演变。

在美国建国初期,总统与国会的权力相对较为平衡。

当时的政治理念强调对权力的制约与平衡,以防止任何一方权力过度膨胀。

总统的职责主要集中在执行法律和管理国家的日常事务,而国会则负责制定法律和监督政府的运作。

在 19 世纪,随着美国经济的发展和领土的扩张,总统的权力逐渐有所增强。

尤其是在战争时期,总统往往能够获得更多的权力来应对紧急情况。

例如,在南北战争期间,林肯总统采取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措施,包括暂停人身保护令等,以维护联邦的统一。

进入 20 世纪,特别是在两次世界大战和经济大萧条的背景下,总统的权力进一步扩大。

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在应对大萧条时推行了“新政”,通过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来刺激经济、提供就业和改善社会福利。

这一时期,总统在经济和社会政策领域的影响力显著增加,国会在一定程度上对总统的决策给予了支持。

然而,总统权力的扩大并不意味着国会的作用被削弱。

国会仍然拥有立法权、财政权和监督权等重要权力。

在一些情况下,国会会对总统的权力进行制约和制衡。

例如,国会可以通过拒绝批准总统的预算案或法案来表达对总统政策的不满。

冷战时期,美国总统在外交和国防政策方面的权力相对较大。

总统在处理国际事务时往往具有较大的决策权和行动权。

但国会也通过各种方式参与和影响外交政策的制定,如举行听证会、审批对外援助款项等。

21 世纪以来,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社会的多元化,总统与国会之间的关系变得更加复杂。

在反恐战争、医疗改革、环境保护等诸多问题上,总统和国会之间经常存在分歧和博弈。

总统与国会之间的关系还受到政党政治的深刻影响。

当总统所在的政党同时控制国会两院时,总统的政策推行往往较为顺利。

但如果国会由不同政党控制,总统与国会之间的冲突和妥协就会更加频繁。

美国政权制度

美国政权制度

美国政权制度美国是联邦制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为总统制,实⾏三权分⽴与制衡相结合的政治制度和两党制的政党制度。

美国采⽤总统制,总统为国家元⾸和政府⾸脑。

美国实⾏分权与制衡的原则,⽴法、⾏政、司法三种权⼒分别由国会、总统、法院掌管,三个部门⾏使权⼒时,彼此互相牵制,以达到权⼒平衡。

国会有⽴法权,总统对国会通过的法案有权否决,国会⼜有权在⼀定条件下推翻总统的否决;总统有权任命⾼级官员,但须经国会认可,国会有权依法弹劾总统和⾼级⽂官;最⾼法院法官由总统任命并经国会认可,最⾼法院⼜可对国会通过的法律以违宪为由宣布⽆效。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为总统制,实⾏三权分⽴与制衡相结合的政治制度和两党制的政党制度。

政权组织形式美国采⽤总统制,总统为国家元⾸和政府⾸脑。

美国实⾏分权与制衡的原则,⽴法、⾏政、司法三种权⼒分别由国会、总统、法院掌管,三个部门⾏使权⼒时,彼此互相牵制,以达到权⼒平衡。

国会有⽴法权,总统对国会通过的法案有权否决,国会⼜有权在⼀定条件下推翻总统的否决;总统有权任命⾼级官员,但须经国会认可,国会有权依法弹劾总统和⾼级⽂官;最⾼法院法官由总统任命并经国会认可,最⾼法院⼜可对国会通过的法律以违宪为由宣布⽆效。

国家结构形式1776-1787年的美国为邦联制国家。

1787年制定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改国家结构形式为联邦制。

在建⽴统⼀的联邦政权的基础上,各州仍保有相当⼴泛的⾃主权。

联邦设有最⾼的⽴法、⾏政和司法机关,但有统⼀的宪法和法律,是国际交往的主体;各州有⾃⼰的宪法、法律和政府机构;若各州的宪法和法律与联邦宪法和法律发⽣冲突,联邦宪法和法律优于州的宪法和法律。

美国宪法列举了联邦政府享有的权⼒,如征税、举债、铸币、维持军队、主持外交、管理州际和国际贸易等。

不经《宪法》列举的其他权⼒,除⾮《宪法》明⽂禁⽌各州⾏使者外,⼀概为州政府保留。

州的权⼒主要是处理本州范围内的事务,如以地⽅名义征税,管理州内⼯商业和劳⼯,组织警卫⼒量和维持治安,等等。

美国政策与外交

美国政策与外交

总统国会在外交权上的博弈自美国建国以来,在前100多年中国会在外交决策中占主导地位(除了个别战争危机时候),因为那个时期美国奉行孤立主义外交政策,主要是发展经济。

20世纪以来,尤其是两次世界大战后,美国奉行扩张型现实主义外交政策,美国总统在经历过各种危机对外交权利的积累后取得了外交权的主导权。

美国宪法第1 条列举了总统在对外政策方面的享有权力:总统为合众国陆海军总司令;经参议院建议和同意,总统有缔结条约之权;总统应提出人选,经参议院建议和同意而任命大使、公使、领事,总统应接见各国大使和公使等等。

宪法在第1 条列举了比第2 条长三倍的赋予国会的外交权力:对外宣战权;国会应计划合众国的国际和公共福利;规定合众国与他国之间的贸易;招募陆军、装备海军并供给二者军需;国会有权制定为执行各种宪法授权所必需的和适当的法律等等。

美国的宪法对权力实行了三权分立和制约均衡的原则。

外交权力也是如此,但是外交权力在宪法中总统和国会之间权力划分却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和重叠区即半阴影区(美国总统与国会对外交权的博弈争取也主要在这一区域)。

例如宪法赋予国会宣战权,却没提媾和权,宪法赋予总统缔结合约权,却没提终止废除和暂缓履行合约的权力。

宪法赋予总统为海陆军总司令,而招募海陆军及军需却由国会确定。

等等诸如此类的模糊和空白区。

这样的模糊和空白使得总统和国会在不断地争取外交权的主导权。

例如在外交承认权上,宪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总统应提出人选,经参议院建议和同意而任命大使、公使、领事,而第三款又规定总统应接见各国大使和公使。

大使成了总统的大使,大使直接向总统汇报工作并接受其领导。

所以本来承认国家政权是国会的权力,变成了总统的权力。

如经参议院建议和同意,总统有缔结条约之权,但是1936年最高法院在柯蒂斯—赖特案的裁决中认可了总统拥有提出和谈判条约的权力,参议院和国会均不介入。

总统签订条约的权力,暗含了总统签订行政协定的权力。

故总统往往绕过国会直接签订行政协议而不是缔结条约(事实上很多条约的缔结建议在国会上往往不会通过如威尔逊的“国联”建议)。

3 美国的三权分立

3 美国的三权分立

总结与思考:
1、总结:三权如何“分立”? 完成下表,并进行比较研究。
机构 国会
有何权力
如何产生、对谁负责
掌握立法权,制定 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法律。
只对选民负责。
不受行政机关的干预。
特别保障
总统无权解散国会, 不能决定议员的工资 待遇。
总统 掌握行政权,实施 由选民间接选举产生, 国会不得增减总统报
• (2)法国总统是国家元首和武装部队的统帅,是国家权力的中心。 总统通过任免总理和组织政府、主持内阁会议,直接领导国家行政权 力的实施,尤其在国防和外交领域发挥着决定性作用;在国家遇到重 大问题时,总统可以通过解散国民议会、举行公民投票、宣布紧急状 态等,控制国家局势,决定国家命运。
想一想:上述材料说明了什么道理?
总统有权否决国会立法;可以发 布拥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命令。
克林顿和莱温斯基的绯闻案
镜头一:美国国会有权弹劾总统的权力。 1998年,参议院对克林顿弹劾案进行最终 表决,克林顿被认定无罪。
1999年2月12日 在美参议院对克林顿弹劾案进行的最终表 决中,第一项对克林顿作伪证的指控以55票对45票被否 决, 第二项对克林顿妨碍司法公正的指控以50票对50票 也被否决。这样克林顿最终被判无罪,这场马拉松式的总 统弹劾案宣告结束。
(1)、立法权——国会: ①由直选产生,只对选民 负责 ②总统无权解散国会 (2)、行政权——总统: ①选民间接选举产生, 直接对选民负责,不对国会负责….. ②行政官员由 总统任命,对总统负责 (3)、司法权——联邦法院系统:①联邦最高法院 受理的案件都是终审判决,拥有终审权和司法审查权 ②法官有总统任命,只要……不得免职
想一想:
1、上述材料反映了美国的什么政治现象?

美国三权分立解析

美国三权分立解析
.《战争权力法》虽然对总统的战争权力作了一些限制,但它
.1983年l0月里根总统下令人侵格林纳
完全是总统个人的决定,虽然里根在打响之前把这一决定通知了
但他并没有等国会宣战就发动了这场战争,里根并未因此
.1986年4月,里根下令美国海空军轰炸利比亚,也
.
其实,这毫不奇怪,早在本世纪30年代,_美国最高法院首席法
.而总统在1964年大选中的老对手共和
。正因
连最不贪恋权力的总统之一艾森豪威尔也
:“归根到底是宪法把总统安在立法事务里面的呀!’
国内统治需要总统与国会携手,对外战争更需要国会同总统合
.
鉴于总统越来越频繁地在海外不宣而战,1973年国会通过《战
,规定总统若要在海外动用美国武装力量,事先必须与国
法院不是总统和国会的御用工具。为了保证法院不受外界
.在实际政治中,美国又确立
(主要是美国最高法院)是保障宪法的机关,
.在司法审查制度下,法官,特别是
.美国最高法院前首宫
:“最高法院就是宪法’.
纵观美国历史,三个权力机关之间相互牵制、相互约束,政府内
特别是国会与总统之间纠纷不断,常常发生激烈的权力
安德鲁·约翰逊总统认为《任
.他曾下令将陆军部长埃德温·斯坦顿撤职,斯坦顿
在部长办公室拒不撤出,在美国政界中引起轩然大
.1868年2月24日,众议院表决弹劫总统,众议院罗列了他的11
.
总统有缔约权,但总统同外国缔结的条约须得到参议院的批准.
,而与总统不和的参议院却拒绝批准《凡尔
,拒绝美国加入国联.威尔逊决定作全国巡回演说,直接诉诸
))>
政府向哥伦比亚特区美国上诉法院提出上诉,上诉法院推翻了地

美国总统与国会的权力之争及趋势

美国总统与国会的权力之争及趋势

美国总统与国会的权力之争及趋势课程:西方比较政治班级:国政1002班2012年5月15日美国总统与国会的权力之争及趋势【摘要】美国总统与国会之争是来源于美国独创的宪政体系,两者在行政权力、立法权、对外权力等方面展开竞争。

由于国会和总统权力的根本属性、国会的政党属性、总统行政方面的优势以及大众传媒的发展和美国个人主义的传统使得总统在权力方面相对国会有扩张之趋势。

【关键词】美国总统国会权力趋势去年,发生于美国政府的预算之争吸引了全世界人民的目光,由于长时间无法得到国会的批准,行政部门因为得不到拨款甚至已达接近关门的地步。

幸运的是,美国共和党民主党就政府预算最终达成协议避免了政府的关门。

这次的时间在许多国家看来似乎是不可思议的,但不仅仅反映了美国的两党之争,也反映了美国行政部门与国会的权力制衡。

在美国的建国先贤们看来,防止权力腐败和权力滥用的最佳方法是分权制衡,以行政、立法、司法三权的体制的建立保障了美国几百年的政治的稳定和发展。

在这三权中,司法由于其特殊性往往超脱于行政立法之上,因而较少参与行政立法之争,而行政和立法机关由于在其职能上的重叠性以及一定程度上的矛盾性使得二者在几百年来始终处于权力斗争的阶段。

而总统在与国会的竞争中也越来越处于上风并逐渐弱化国会。

一. 美国总统与国会之争自美国建国以来,美国总统和国会的斗争不停究其根源,两个权力的斗争的始作俑者在于美国宪法。

美国宪法所规定的总统及国会在行政、立法、司法、对外等方面的权力及在后来实践中所引申扩张出的权力直接导致了总统与国会的冲突。

美国总统与国会的权力之争大致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行政权根据美国宪法规定,总统拥有行政大权,除管理美国联邦政府的行政机构、处理行政事务,总统还有权组阁,任命政府高级官员,但总统任命的高级官员,必须经参议院出席议员的一半以上同意。

国会对总统组阁权的牵制是国会与总统制衡在行政方面的主要表现。

然而国会的这项权利也不断在收到总统的挑战。

美国外交由谁负责?--总统与国会的权力之争

美国外交由谁负责?--总统与国会的权力之争

美国外交由谁负责?--总统与国会的权力之争
汪涛
【期刊名称】《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2(031)001
【摘要】美国宪法没有对总统和国会的外交权限做出界定,这是总统和国会外交权力之争的根源.总统和国会的权力争夺表现为,双方都在极力扩大自己权力的同时,指责对方"篡夺"了自己的"合法"权力.通过争夺,双方的权力都大为增加,但在美国外交事务中总统居主导地位.同时,他的权力又受到国会的制约,其大小由总统个人能力及其与国会关系决定,还应视具体外交领域的不同而不同.从历史趋势看,总统的权力不断受到削弱.
【总页数】7页(P59-65)
【作者】汪涛
【作者单位】陕西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陕西,西安,71006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K033.3
【相关文献】
1.从司法判例看美国总统与国会外交承认权之争 [J], 周雨
2.从对华PNTR决策看外交决策中美国总统与国会的关系 [J], 罗立昱
3.美国的总统外交与国会外交 [J], 孙哲
4.美国总统与国会的战争权力之争 [J], 汤国维
5.三权分立与美国总统和国会的权力之争 [J], 董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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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总统与国会争夺

美国总统与国会争夺
任何一个国家的对外政策都取决于该国的美国的外交决策却是一个令人难以捉摸的动态过程,它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在
国内有公众舆论(媒体)的走向、压力集团的取向、政治智囊的导向、总统和国会的党性(哪个党派的总
统和被哪个党派控制的国会)等等;在国外则受国际形势的态势、国际舆论的评价、国际制度的规约等
赋予国会和总统外交权力①的模糊性
“立法、行政和司法权置于同一人手中,不论是一个人、少数人或许多人,不论是世袭的、自己任命
的或选举的,均可公正地断定是虐政”, [ 1 ] ( P246)所以美国宪法制定者们认为在国家结构和政府内部都应
实行分权、以权制权,即“人民交出的权力首先分给两种不同的政府,然后把每种政府分得的那部分权
各自权力份额解释的利己性所引起的。作者认为,这种模棱两可性一方面使宪法适应了各种新的政治
压力,另一方面使得人们在相互竞争的原则下达成妥协。这反过来又有利于美国国家利益的实现。
关键词:美国;外交主导权;总统;国会
中图分类号:D771. 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1 - 5019 (2005) 02 - 0143 - 05
力再分给几个分立的部门”。这样联邦制(联邦和州政府间的纵向分权) 、三权分立与制衡(立法、行政、
司法三部门的横向分权) 、权力有限的政府和司法审查等原则构架就形成了。由于外交权更多集中于
联邦政府层面, [ 2 ] ( P25 - 26)本文所谈的宪政原则主要是指联邦政府的三权分立与相互制衡原则。
March 2005
Vol. 29 No. 2
美国总统与国会争夺
外交主导权的根源及实质
储新宇
(中共中央党校国际战略所,北京 100091)

美国总统行政权的演变与原因

美国总统行政权的演变与原因

美国总统行政权的演变与原因在行政方面,总统有权处理国家事务和联邦政府的各种工作。

他可以发出对联邦机关有法律约束力的政令,有权选任所有行政部、院、署、局等机关首长(须经参议院认可),以及其他数百名联邦政府高级官员。

总统是美国武装部队的总司令,可召集各州的国民警卫队为联邦服务。

宣战权虽属国会,但在一些情况下总统往往越过国会不宣而战。

在战争和紧急情况下,经国会授权,总统还可拥有更大的权力。

由于殖民时期的历史原因及自由的美利坚民族精神,美国人民抗拒专制独裁统治,因而一直极力限制总统的行政权力。

总统行政权力扩张经历了漫长的时间,从海斯总统开始,经历几代总统的努力,逐渐遏制了国会对行政权力的干涉,削弱国会的权力,扩大行政权力,权力中心逐渐向总统倾斜,最终进入了以总统权力为重心,总统为主导地位的时期。

而富兰克林·罗斯福是这一新格局的奠定者,在经济萧条、社会体制动荡的背景下,罗斯福采取一系列强硬措施,将权力逐步集中在总统手中。

首先,罗斯福改革行政机构,通过建立大批行政机构来扩大总统权力。

如联邦贸易委员会、预算局等。

通过争夺国会对特定领域的管辖权,从而扩大总统的权力范围,极大程度的削弱了国会的权力。

通过对外政策的制订和实施,扩张总统行政权力。

总统拥有对外事务权,但是在三权分立的体制下,其对外事务和重大决策应该通过国会,受到国会的制约。

罗斯福和威尔逊在任期间,为了避免国会的干涉,都采取了规避措施,罗斯福采用偷梁换柱的手法,而威尔逊则先斩后奏取得过会认可。

同时,他常利用行政命令和行政协定的方法摆脱国会的干涉,因为行政协定不经参院同意就可直接生效,而相比之下,法案和条约都必须经过国会的批准。

总统通过这种规避手段实际上获得了独立处理对外事务的权力。

联邦政府集权化同时也反映出总统权力的集权化,是总统权力扩张的体现。

因此,在19世纪早期,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法院在支持集权联邦制的同时,也是对总统权力集权及扩张的支持,不过仅限于对经济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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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总统与国会的权力之争及趋势课程:西方比较政治班级:国政1002班2012年5月15日美国总统与国会的权力之争及趋势【摘要】美国总统与国会之争是来源于美国独创的宪政体系,两者在行政权力、立法权、对外权力等方面展开竞争。

由于国会和总统权力的根本属性、国会的政党属性、总统行政方面的优势以及大众传媒的发展和美国个人主义的传统使得总统在权力方面相对国会有扩张之趋势。

【关键词】美国总统国会权力趋势去年,发生于美国政府的预算之争吸引了全世界人民的目光,由于长时间无法得到国会的批准,行政部门因为得不到拨款甚至已达接近关门的地步。

幸运的是,美国共和党民主党就政府预算最终达成协议避免了政府的关门。

这次的时间在许多国家看来似乎是不可思议的,但不仅仅反映了美国的两党之争,也反映了美国行政部门与国会的权力制衡。

在美国的建国先贤们看来,防止权力腐败和权力滥用的最佳方法是分权制衡,以行政、立法、司法三权的体制的建立保障了美国几百年的政治的稳定和发展。

在这三权中,司法由于其特殊性往往超脱于行政立法之上,因而较少参与行政立法之争,而行政和立法机关由于在其职能上的重叠性以及一定程度上的矛盾性使得二者在几百年来始终处于权力斗争的阶段。

而总统在与国会的竞争中也越来越处于上风并逐渐弱化国会。

一. 美国总统与国会之争自美国建国以来,美国总统和国会的斗争不停究其根源,两个权力的斗争的始作俑者在于美国宪法。

美国宪法所规定的总统及国会在行政、立法、司法、对外等方面的权力及在后来实践中所引申扩张出的权力直接导致了总统与国会的冲突。

美国总统与国会的权力之争大致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行政权根据美国宪法规定,总统拥有行政大权,除管理美国联邦政府的行政机构、处理行政事务,总统还有权组阁,任命政府高级官员,但总统任命的高级官员,必须经参议院出席议员的一半以上同意。

国会对总统组阁权的牵制是国会与总统制衡在行政方面的主要表现。

然而国会的这项权利也不断在收到总统的挑战。

首先,总统任命的官员虽然需要参议院多数同意方能通过,但总统可以自行在议会休会前见填补职位的空缺。

2012年年初,美国总统奥巴马任命了消费金融保护局和劳工关系委员会的官员,引发了震动。

国会针锋相对自2011年底召开了3天一次的形式会议,会议仅有一名国会议员,会议内容即宣布开会和会议结束以阻止奥巴马利用休会期间自行任命官员。

其次,总统可以利用任命无需参院批准的主力、私人秘书等亲信并赋予其极大的职权来削弱国会的牵制。

一个著名的案例便是尼克松政府时期的国际安全事务助理基辛格,在基辛格任国际安全事务助理期间通过与尼克松的良好私人关系,几乎架空了时任国务卿的罗杰斯,导致了与外交专职机构国务院的矛盾甚至对立。

而在小布什第一任期内任国际安全事务助理的赖斯在国际事务中的影响力丝毫不逊于国务卿鲍威尔。

再者,总统无需经过国会同意即可罢免官员在无形中也使得官员意志更接近符合总统的意愿。

总统通过法律的漏洞和行政的需要上的便利不断挑战国会在行政方面对总统的制约作用。

(二)立法权根据美国宪法规定,国会拥有立法权,但国会所通过的法律议案必须经过总统的批准方能生效。

因而在立法方面宪法赋予了美国总统赋予了美国总统制约国会的一项重大权力,即否决权。

这是总统影响国会立法特别是拒绝国会通过他所不赞成的立法的重要手段。

通常情况下,威胁使用否决权也成为实现国会通过符合总统意愿法律的重要手段。

否决权主要有直接否决和搁置否决两种。

直接否决即国会通过的法案直接遭到总统的否决。

国会两院在接到退回的议案后,如果不复以总统的否决,可以以三分之二多数否定总统之否定使得法案生效,该议案便成为法律。

搁置否决又成为口袋否决,根据美国宪法规定,总统在接到国会提交的议案恰逢国会休会,该议案便不能成为法律。

其中搁置否决与直接否决的最大不同为:总统不需要像正常否决那样提出否决的理由,国会也不能推翻搁置否决,被搁置否决的议案也不能进入下一次议会。

事实上除了罗斯福等总统外,美国历史上一些总统很少使用或不适用否决权。

总统威胁使用否决权往往成为实质上总统影响国会的武器。

此外,宪法赋予国会的立法权不断被总统蚕食,美国国会对总统否决的否决成功的概率极低。

在罗斯福任内行使了372次否决权,被国会推翻的只有9次。

11990年到1992年,布什总统与国会在关于对华最惠国待遇问题上的争论更是体现了总统对国会的极大优势与国会否决之否决的艰难。

此外,比起总统个人,参众两院的矛盾和不同也使总统对国会的立法之约愈加扩大,参议院的投票结果未通过三分之二多数使布什总统的否决能得以生效。

(三)对外权1. 战争权美国宪法一方面不愿意总统在对外作战方面拥有更多的权力,另一方面又要保证总统在国家面临突然危机时做出迅速反应的能力,因此给予总统最大但是有限的权力。

美国在建国后对外用兵100多次,但经国会宣战的仅有5次。

在美国陷入越战泥潭后,为了限制美国总统的权力防止类似战争的出现,1973年通过了《战争权力法》,规定了未经国会宣战动用武力必须在48小时通知国会。

总统在向国会通报后,若60天内国会未宣战,总统须在其后30天撤出军队。

由于战争事关国家安全,因而总统和国会在战争权方面并未产生极大的冲突和矛盾。

战争权力法也基本没有限制总统的权力。

从尼克松到小布什总统以来,每位总统都动用过美国武装力量,但也只有91年的海湾战争,2001年阿富汗战争和2003年的伊拉克战争事先征询了国会的同意。

2加之,战争的危急性和所谓的“生米煮成熟饭”的不可恢复性,往往国会不愿否定且默许了总统的行为。

2. 外交承认权美国宪法规定了总统可以任命大使或接见大使,这就包含了它具有承认或不承认外国政权的权力而不需国会的批准。

例如,1972年美国总统尼克松访问中作和1978年卡特总统决定和中国建立外交关系这些决定都未经过国会的同意。

国会在外交承认问题上对总统并无有效的制约方式,他们往往采取立法的形式来限制外交承认的影响,最典型的如1979年中美建交后,在美国国会部分亲台议1董秀丽:三权分立与美国总统和国会的权力之争》,载于1994年第2期《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学报》2熊志勇主编,《美国政治与外交决策》,第40页员的策动下通过了《与台湾关系法》,成为了中美两国关系进一步发展的制约性因素。

3. 条约签订权按照美国宪法规定,总统有权制定外交政策,处理外交事务的权力。

总统有权与外国签订条约,但必须经过参议院三分之二多数的统一方能生效。

宪法赋予了国会极大的的条约批准权力,国会掌握了条约批准的主动极大影响了总统的行为,其中最著名的案例便是1919年一战结束时的《凡尔赛条约》。

由于参议院反对该条约,作为国际联盟的提出者和倡导者最终竟然未能成为国联的成员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讽刺。

然而,宪法并未规定什么样的国际协定算是条约,因而总统可以采取签订无需国会批准的行政协定来代替条约,而产生与条约相同的法律效力。

换言之,西奥多·罗斯福总统发明的以行政协定代替条约的做法几乎使得国会的条约批准权成为空谈。

二战后,美国在与外国所签订的书面国际协议中,90%以上都是行政协定。

80年代后,美国与外国签订行政协定更是有增无减。

1980年-1988年期间,美国与外国签订的条约只有16个,而与外国签订的行政协定却有3094个,条约只占百分之四。

美国总统在条约难以在参议院通过时,行政协定便成为绕过国会的有效方式。

二. 美国总统与国会权力争夺的趋势美国国会与总统权力的争夺与斗争将长期存在是不争的事实,也是美国三权分立的立国基础的客观要求和表现。

部分学者从七十年代以来政治和组织方面的变革加强国会的发言权提出了国会的外交事务上的权力越来越大且在中美关系问题上将有越来越多的发言权。

然而从总统和国会权力的进攻和防御属性、国会的政党属性、总统在行政方面的需要及大众传媒的发展和美国个人主义的传统而言,总统权力的扩张是美国建国以来的一种必然的历史趋势。

(一)总统权力和国会权力的根本属性奠定了总统和国会之争的基调。

该表罗列了美国总统和国会在三大重要权力上的争夺。

在行政方面,总统拥有人名任命官员的主动权,为积极的权力,而国会拥有的批准官员的消极的否定性权力,处于防御的主题。

国会在作为防御性主体时拥有较强的制衡能力,但总统可通过“休会任命”或任命私人官员的手段来反制衡国会的制衡,因此在行政权方面总统成为行政的主导,占据进攻性的优势。

在立法权方面,作为主要的立法机关,国会拥有立法的主动权处于进攻的态势,而总统拥有消极权力——否定权,处于防御态势。

总统个人的否决不仅可以直接否决国会提出的议案,而且多数利用威胁使用否定权来达到其目的,因此可以强有力地限制立法机关。

而国会可通过三分之二多数来否决总统的否决。

然而事实上国会并非一人决断,往往极难达到否决总统否决的票数,因此作为进攻主题的反制衡能力在事实上并不有力。

在对外权力方面,由于总统是美国外交的主导,不论在对外战争外交承认亦或是条约签订方面都拥有主动权,因此相对国会处于进攻性态势。

国会在对外权力方面的制衡主要通过宣战权、条约批准权等方面的权力来体现,并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有力制衡总统在对外权力方面的无端。

然而总统通过其行政上的需要蚕食国会的权力:宣战权在国会但总统却是战争发动与否的关键人物,决定承认或与外国建立外交关系的权力,用行政协定代替条约的签订绕过国会的批准等等。

因此对总统有一定的制衡能力,但作为占据主导地位的进攻性主体的美国总统却拥有更有利的反制衡能力和手段,即使在水门事件后,由于公众对总统权力的怀疑导致国会收回部分权力,但从长远看,在外交上总统也必将逐渐扩展权力范围,压缩国会的权力空间。

(二)国会的政党属性极大削弱了国会于总统竞争的能力。

国会并非是完全与总统对立的机构,即使在国会与总统针锋相对的问题上亦是如此。

国会中的大量议员由于有与总统相同的政党背景,因而除非是总统的行为招致大部分议员的反对的情况下,总有一批能坚定在国会中维护总统决定的同党议员。

这也是为什么议会难以否决总统的否决权的重要原因。

国会由于并非总统一人决断带有极强的政党性,往往是多种势力的胶着客观上削弱了国会对总统的制约作用,因此总统作为个人的同一性的优势很大程度上加强了其对国会权力的蚕食。

(三)总统在行政上的需要和便利成为了总统权力扩张的直接原因。

由于总统时国家行政外交的主导,且行政外交往往具有急迫性,需要总统的决断,无形中扩大了总统的权力。

例如总统利用休会期间任命官员就是一个明证。

议会休会总统可自行修补职务空缺本是为了保证行政部门的有效运转保证行政机关的稳定,因此无需参议院的批准也是客观需要,它的设计初衷应是该权力在特殊情况下的特殊做法。

然而总统利用该漏洞大量使用该权力可能无法在参议院中被批准的官员。

此外,战争的秘密和急迫性使得作为三军总司令的总统天然具有未经国会事先许可发动战争的权力,然而战争往往一旦投入便难以收场,因此即使国会可以叫停已发动的战争,但他们往往深知其可能对国家的危害而不愿意采取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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