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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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房贷集中管理制度

个人房贷集中管理制度

个人房贷集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房贷管理工作,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贷款资金安全,保证个人房贷业务的正常运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行开展的个人房贷业务,包括住房按揭贷款、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等。

第三条个人房贷工作原则上实行“谁放贷、谁管理”的原则,即由开展房贷业务的部门负责管理相应的个人房贷业务。

第四条个人房贷工作应当遵循风险可控、合规经营、诚信服务、利民利行的原则。

第五条房贷集中管理应当与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法律合规等制度相衔接,形成完善的监管制度体系。

第六条银行应当不断优化个人房贷管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提升服务水平,确保个人房贷业务的正常运作。

第二章个人房贷申请及审批第七条个人房贷申请人应当具备法定贷款条件,如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工作、有还款能力等。

第八条个人房贷申请人应当按照银行规定的申请材料提交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工作证明、收入证明、个人征信报告等。

第九条银行应当严格按照个人房贷申请和审批程序进行操作,确保审批过程规范、公正。

第十条银行应当在合法范围内为符合贷款条件的客户提供房贷服务,根据客户还款能力和信用等级,确定贷款额度和贷款利率。

第三章个人房贷合同及放款第十一条银行应当与客户签订个人房贷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内容。

第十二条银行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将放款资金划入借款人指定账户,确保资金安全。

第四章个人房贷还款管理第十三条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四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个人房贷还款管理机制,及时催收逾期款项,防范不良贷款风险。

第五章个人房贷风险控制第十五条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定期对房贷资产进行评估,确保风险可控。

第十六条银行应当加强对客户的信用管理,建立完善的个人征信制度,在客户违约情况下及时进行报告。

第六章个人房贷监督管理第十七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个人房贷集中管理监督机制,确保个人房贷业务规范运作。

银行个人住房(商用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住房(商用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住房(商用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一、基本概念个人住房(商用房)按揭贷款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为个人购买住房或商用房提供的一种长期贷款。

该贷款以住房或商用房作为质押物,在一定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和还款方式进行借款及还款。

二、申请条件(一)年龄条件:借款人应年满18周岁,未满70周岁。

(二)收入条件:借款人应具有较稳定的收入来源,能够按时还款,且其家庭收入/支出比应不低于25%。

(三)信用记录:借款人应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没有逾期还款、欠款、失信等记录。

(四)房屋购买条件:房屋需具有法定权属、符合建设规划、土地规划、城市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购房者需能够提供购房合同、产权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利率及还款方式(一)利率:按揭贷款利率一般为基准利率上浮一定比例,具体上浮比例根据不同银行政策而异。

(二)还款方式:按揭贷款还款方式分为等额本息还款和等额本金还款两种方式。

等额本息还款方式为每月还款金额相同,但是开始时实际还款金额中较大部分为利息,每月逐渐减少为本金。

等额本金还款方式为每月还款本金相同,但实际还款金额中开始时较大部分为本金,每月逐渐减少为利息。

四、贷款额度及期限(一)贷款额度:按揭贷款一般根据购房者的经济实力和房屋价值来确定贷款额度,一般最高可达全部房款的70%。

(二)贷款期限:按揭贷款期限根据购房者和银行的协商而定,一般为5年到20年不等。

五、抵押物管理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购房者所购住房或商用房作为贷款抵押物,在贷款还清之前,银行有权处置贷款抵押物。

购房者应当保持所购房屋处于良好的状态,不得进行改建、割让、抵押等不利于贷款安全的行为。

六、风险管理(一)信用风险: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进行按揭贷款时需要对购房者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级进行评估,以确定贷款资格和贷款额度。

同时,购房者也需要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以减少违约风险。

(二)市场风险:购房者需要对所购房屋的价值趋势和市场情况进行分析,以减少贷款抵押物价值下降的风险。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2024年)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2024年)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2024年2月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3号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个人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根据风险管理实际需要,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用于个人消费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五年;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对于贷款用途对应的经营现金流回收周期较长的,可适当延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十年。

第九条个人贷款利率应当遵循利率市场化原则,由借贷双方在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协商确定。

第十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一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十二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一、贷款对象与条件贷款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所需资金的贷款。

贷款条件:借款人需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借款人征信记录良好,无重大违约或不良信用记录;借款人需提供符合规定的抵押或担保;借款人需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住房贷款政策和规定。

二、借款人需提供资料借款人身份证明;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借款人收入证明及职业证明;购房合同或相关证明文件;抵押物或担保相关证明文件;银行要求的其他必要资料。

三、贷款发放与审查银行应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及提供的资料,进行贷款审查和审批;审查内容包括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抵押物或担保情况等;经审查合格后,银行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并发放贷款。

四、贷款额度与期限贷款额度:根据个人信用状况、还款能力、抵押物价值等因素确定;贷款期限: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和银行政策规定,最长不超过30年。

五、贷款利率与计息贷款利率:根据国家和地方政策规定执行,不得高于基准利率;计息方式: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等规定执行。

六、贷款偿还与担保借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可选择一次性还本付息或分期偿还;借款人应提供符合规定的抵押或担保,确保贷款安全。

七、贷款风险管理与监督银行应加强对个人住房贷款的风险管理,确保贷款合规、安全;银行应定期对借款人还款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银行应定期评估抵押物价值,确保抵押物足以覆盖贷款本息。

八、违约处理与法律责任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银行有权采取相应的违约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诉讼、抵押物处置等;借款人提供虚假资料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银行工作人员在贷款审查、发放过程中违反规定的,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以上为本办法的主要内容,银行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确保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合规、安全、稳健发展。

兴业银行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办法

兴业银行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办法

兴业银行分行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管理,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暂行办法》及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行有关规章制度,制订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是指个人购买自住住房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我行发放贷款,贷款不足部份向我行申请住房商业性贷款的两种贷款的总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单独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涉及的各方组成如下:1、公积金贷款委托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公积金贷款受托人及贷款人:兴业银行分行;3、借款人:申请住房组合贷款的个人;4、抵押人:与借款人为同一人或其配偶;5、抵押权人:兴业银行分行;6、保险人:承保房屋财产险的保险公司;7、保险受益人:兴业银行分行;8、保证人:售房单位或由具备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和其他自然人。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第五条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对象为在本市按时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普通商品房、二手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等房产的自然人,同时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市本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二)女性申请人年龄与借款期限之和不超过60岁,男性申请人年龄与借款期限之和不超过65岁;(三)职业稳定,收入较高,信用良好,具有支付购房首付款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已签订购房合同,并已交纳30%以上的首期购房款;(五)在本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作为贷款支用和偿还的结算工具;(六)售房单位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同意作为偿还贷款本息的保证人;(八)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需同时办理商业性贷款的,如购买的房产为期房的,开发商须在本行申请有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额度;购买房改房等公有住房的,需符合出让公有住房的相关规定;第七条购买的住房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地理位置优越,具有较强的变现能力;(二)购买期房(含多层、高层住房)的,该住房必须完成主体结构封顶;(三)房地产开发手续齐全,开发商或出售单位已按规定交纳了相关费用,可以领取产权证,办理产权抵押登记手续;或房产产权清晰,可以办理过户手续.第三章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第八条贷款金额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总额最高不超过购房款的70%,公积金贷款申贷的最高不超过25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时刻】1998-05-09【宣布单位】银发(1998)19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撑城镇居平易近购买自用通俗住房,规范小我住房贷款治理,爱护假贷两边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贸易银行法》、《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公则》,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小我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钱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通俗住房的贷款。

贷款人发放小我住房贷款时,借钱人必须供给担保,借钱人到期不克不及了偿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典质物或质物,或由包管人承担了偿本息的连带义务。

第三条本方法有用于经中国人平易近银行赞成设立的贸易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前提第四条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平易近事行动才能的天然人。

第五条借钱人同时具备以下前提: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二、有稳固的职业和收入,信用优胜,有了偿贷款本息的才能;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定;四、无住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有住房补贴的以小我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五、有贷款人承认的资产作为典质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才能的单位或小我作为包管人;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前提。

第六条借钱人应向贷款人供给下列材料:一、身份件(指居平易近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二、有关借钱人家庭稳固的经济收入的证实;三、相符规定的购买住房合赞成向书、协定或其他赞成文件;四、典质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实以及有处罚权人赞成典质或质押的证实;有权部分出具的典质物估价证实;包管人赞成供给担保的书面文件和包管人资信证实;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积金治理部分出具的证实;六、贷款人要求供给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三章贷款法度榜样第七条借钱人应直截了当向贷款人提出借钱申请,贷款人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相符要求的材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向借钱人正式答复。

贷款人审查赞成后,按照《贷款公则》的有关规定,向借钱人发放住房贷款。

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办法

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办法

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办法一、概述个人住房贷款是中国银行为满足客户购买住房或翻新住房的资金需求提供的一种金融服务。

下文将详细介绍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操作办法。

二、申请条件1.具有合法的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3.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身份信息;4.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5.符合中国银行制定的贷款额度和借款期限。

三、申请流程1.客户填写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2.银行工作人员进行初审,核实客户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3.银行向客户发放受理通知,告知贷款审批流程和所需材料;4.审批流程包括风险评估、贷款额度确定、抵押物估值和贷款合同签订等环节;5.客户按时提供所需材料,并按要求缴纳贷款相关费用;6.银行最终审批并告知贷款结果;7.客户签署合同和相关文件,并缴纳首期款项;8.银行向客户发放贷款。

四、贷款额度和期限1.贷款额度根据客户的资产状况、还款能力和抵押物价值等因素确定;2.贷款期限一般为5年至30年,根据客户需求和还款能力确定。

五、利率和还款方式1.利率根据中国银行公布的利率浮动调整;2.还款方式可以选择等额本金还款或等额本息还款;3.还款周期可以选择按月、按季或按年。

六、抵押物要求1.抵押物应为客户的住房,具有合法的所有权证明;2.抵押物价值应能够覆盖贷款金额。

七、还款管理1.客户应按期还款,确保按时归还贷款本息;2.逾期还款将产生违约金和罚息;3.客户可以提前还款,但需按照相关规定支付提前还款手续费。

八、风险提示1.购房贷款存在利率风险和抵押物风险,客户需充分了解相关风险;2.客户应谨慎考虑负债风险,确保还款能力。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

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借款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四、无住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有住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五、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一、身份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二、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的证明;三、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六、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三章贷款程序第七条借款人应直接向贷款人提出借款申请,贷款人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向借款人正式答复。

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总行】文件编号:农银发〔2008〕255号文件编号:豫农银发〔2008〕161号转发总行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操作规程的通知各二级分行、各直管支行:现将总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操作规程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个人住房按揭楼盘准入管理(一)按揭楼盘准入流程以《通知》中要求的一般准入流程及整体准入流程办理。

2008年省分行对二级分行按揭楼盘准入转授权高于本《通知》要求的,本授权年度仍以省分行转授权书为准。

(二)若按揭楼盘为尚未竣工验收的期房,作为限制性条款,首笔个人住房贷款发放必须是按揭楼盘项目五证齐全、楼盘主体结构封顶并符合其他规定条件。

二、严格个人住房抵押登记(一)以借款人所购住房设定抵押的一手住房贷款,在办妥阶段性担保和抵押预告登记之后发放;借款人所购一手住房已经完成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贷款在办妥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之后发放;对当地房屋登记机构未开办抵押预告登记的地区,贷款应在办妥阶段性担保和房屋买卖合同登记备案之后发放。

(二)以借款人所购住房设定抵押的二手住房贷款,在办妥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之后发放。

三、加强个人住房贷款管理(一)对于向借款人及其配偶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单笔超过30万元(含)的,须实行双人调查。

(二)对于向借款人及其配偶发放2笔以上(含)个人住房贷款的,须实行双人调查。

(三)对已婚抵押人的配偶或其他共有权人,应由贷款行经办人员现场见证签署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不能见证签署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应公证签署《同意抵押承诺书》。

对房地产权利证书上未将借款人配偶登记为共有权人,且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明确规定此种情况下办理房产转移登记及抵押登记时无需配偶签字或出具承诺书的,原则上要求由贷款行经办人现场见证签署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或公证签署《同意抵押承诺书》。

四、其他规定各二级分行应在确保风险可控前提下,自行确定承担阶段性担保的保证人是否交纳保证金及保证金的具体额度。

1个人一手房屋贷款管理办法

1个人一手房屋贷款管理办法

1个人一手房屋贷款管理办法中国光大银行个人一手房屋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一手房屋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一手房屋贷款是指我行运用信贷资金向在中国大陆境内购买一手房屋的自然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一手房屋是指首次进入流通领域进行交易的房屋,包括一手住房和一手商业用房。

第三条个人房屋贷款种类,一,住房贷款,指我行向购买住宅、公寓或别墅的自然人发放的贷款。

,二,车库,位,贷款,指我行向购买车库,位,的自然人发放的贷款.,三,商业用房贷款,指我行向购买商业用房或商住两用房的自然人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所属分,支,机构办理的个人一手房屋贷款.第二章贷款的对象和条件第五条个人房屋贷款的对象为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共同借款人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共同与我行建立的一笔借贷关系.第六条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合法身份,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户籍及婚姻状况证明.港澳台居民及外国自然人应持有有效居留许可证明并符合当地房屋交易管理相关规定,1,二,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四,具有我行要求的首付款证明,,五,同意在我行开立阳光卡或具有结算功能的储蓄存折,并授权我行从约定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及应由借款人承担的相关费用,,六,能提供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七,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三章授信方式、额度、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第七条授信方式分为单笔贷款和额度授信,下称,循环贷款,详见第七章,。

第八条住房贷款额度,一,首次利用贷款购买一手普通自住房的借款人,其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购房合同总价的80%,购买一手非普通自住房的贷款额度须小于80%。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报人民银行总 行 信贷管 理 司
附件
房的 首期 付款 期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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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购 房 补 贴的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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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得大 于房 地产 评沽 机构 评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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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为购 房 的首
的拟购买住房的价值 第九 条
《 个人 住 房 贷 款管 理 办法 ) 第一 章 第一 条 总

申请 使 用 住 房公积 金
,
必 须具 有
,
第十 六 条
借 款人 以所 购 自 用 必 须将 住
。 ,
代为偿还 全 部 贷款 本息 的能 力 在银 行开 立 有 存款 帐户
自然 人 的
, , 。

合 理 确 定贷 款 期 限

但最 长 不
住房作为贷 款抵 押 物 的 第+ 七 条
保 证人 为
,
0 年 得超过 2
房价值 全 额 用 于贷 款抵押 借 款人 应 与贷 款银

第五 章 第十 五 条
抵押
遗失 偿

,
贷款 人应 承 担 责任 并 负责赔
住 房公 积
贷款 抵 押 物应 当符

金贷款额度最 高不 得超 过 借 款家 庭 成员退 休年龄 内 所 交纳 住房 公积 金 数额的
2
台 《 中华人 民 共和 国担 保法 》第 三 十 四 条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
第二 十 三 条
,
必 须 有 固 定经 济 来 源
;

按照 《 贷款通则》
(办法》 加 强 对此 项 业务 的监 督和 管理 情况

,
向借款 人发 放住 房贷

XX银行个人住房(商业用房)贷款管理办法

XX银行个人住房(商业用房)贷款管理办法

XX银行个人住房(商业用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个人住房和商业用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相关信贷管理制度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商业用房)是指购房人在房产一级市场上购买的自用商品住房(商业用房),所购房可以是现房也可以是期房。

期房是指开发商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权证)止的期间内的商品房;所谓现房是指开发商已办妥房地产权证(大产权证)的商品房。

第三条个人住房(商业用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购房人(借款人)以从房产一级市场购买的房屋作抵押,向本行申请用于支付部分购房款的贷款,即房产按揭贷款。

总行授权个人业务部具体办理房产按揭贷款(简称按揭贷款),其他支行未经总行批准不得办理此项业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本办法适用的贷款对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必须满18周岁。

第五条申请按揭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二)拥有一定比例的购房自筹资金,具体比例按照国家及总行相关规定执行;(三)有购买个人住房(商业用房)的合同、协议等证明文件;(四)借款人在总行营业部开立存款账户;(五)同意用所购房屋作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或提供本行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六)愿意接受本行认为必要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应如实提供下列资料:(-)夫妻双方身份证及复印件(未婚的为其本人);(二)夫妻双方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及复印件(未婚的为其本人);(三)符合规定的购房合同及其复印件;(四)结婚证或未婚证明及复印件;(五)夫妻双方单位出具的经济收入证明(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需提供营业执照和近期纳税凭证);(六)购房首期付款凭证及复印件;(七)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的保证函;以其他资产抵押或质押的,提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抵押物评估证明等;(八)房产管理机构提供的借款人家庭拥有房产套数的证明。

银行个人二手住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二手住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二手住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二手住房按揭贷款的操作与管理,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二手住房按揭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具有完全合法产权,可在房屋二级市场上进行交易的除一手房以外的各类型住房的贷款。

第三条我行根据国家及监管部门要求实行动态的、差异化的住房信贷政策,禁止办理转按揭、加按揭等业务。

第四条贷款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五条各业务经办机构原则上不得对所辖区域以外其它地区住房发放贷款,如遇特殊情况须由总行核准。

第六条各业务经办机构在办理个人二手住房按揭贷款业务过程中,应按本行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要求办理,遵循“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原则,开展客户身份识别、风险等级划分、大额交易报送、可疑交易的甄别和报送等反洗钱流程,杜绝洗钱风险。

经调查核实存在洗钱风险的,应按照规定的报告路线和报告方法及时、准确地向总行反洗钱中心报告可疑交易,并停止发放贷款或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

第七条各业务经办机构应按照《**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要求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隐私信息和权益。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八条贷款对象(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年龄在18(含)-65周岁(含)。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含)的外籍人士以及港、澳、台居民,要求有固定居所和职业,能提供境内联系人,同时必须满足国家对境外人士购买商品房的相关政策。

第九条贷款条件(一)在中国境内具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及婚姻状况证明。

(二)借款人年龄加贷款年限不得超过70岁。

以未婚子女作为借款人,父母作为共同借款人的,借款人年龄根据较大者确定。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总6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为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12下一页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贷款人和抵押权人应在抵押合同签订后15日内,持被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证、抵押合同、地价评估及确认报告、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件及有关材料,到土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取得《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第二十条抵押权设定后,所有能够证明抵押物权属的证明文件(原件)及抵押物的保险单证(正本)等,均由贷款人保管并承担保管责任。

第二十一条抵押物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重复抵押或出租、转让、出售和馈赠。

抵押人负有维修、保管和保证抵押物安全、完好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抵押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解除抵押关系。

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物的,解除抵押关系时,应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章押贷第二十三条押贷指贷款人按法定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金融债券、AAA级企业债券、个人定期储蓄存单等有价证券可以作为质物。

第二十四条出质人应将权利凭证交付贷款人。

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贷款人应妥善保管质物,不得动用。

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损毁,贷款人应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二十六条在质押期间,有价证券兑现日期先于还款日期的,可选择以下方式处理:(一)到期兑现用于提前清偿贷款;(二)转换为定期储蓄存单继续用于质押;(三)用贷款人认可的等额债券、存款单调换到期债券、存款单。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制度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制度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制度中国建设银行是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之一,拥有庞大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为了规范和管理这一业务,建行制定了一套完善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制度。

下面将从贷款申请、贷款审批、贷款发放以及贷款还款等方面对这一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其次,贷款审批环节是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制度中的重要环节。

建行会对贷款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考察申请人的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

如果申请人的申请符合建行的贷款政策和要求,则会进行审批。

审批通过后,建行会向申请人发放批准贷款的书面通知。

然后,建行在贷款发放环节也有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

根据申请人的房屋购买合同,建行会向卖方支付贷款款项。

同时,建行还会向申请人发放贷款,贷款金额将根据购房合同确定的房屋价格、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等因素来确定。

申请人需要按照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向建行按时还款。

最后,建行还制定了贷款还款方面的管理制度。

还款方式主要有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两种。

申请人可根据个人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还款方式。

建行将定期向申请人发送还款通知书,提醒申请人按时还款。

申请人需要在规定的还款时间内向建行还款,如有特殊情况需延期还款或调整还款方式,申请人需要提前向建行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总结来说,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制度的出台,对于规范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具有重要意义。

这一制度不仅明确了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和申请材料的要求,也规定了贷款审批和发放的具体流程,还明确了还款的方式和要求。

通过这一制度的有效实施,建行可以更好地管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确保贷款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同时,这也为广大购房者提供了一个合理的住房贷款渠道,促进了我国住房市场的健康发展。

信用社(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客户的融资需求,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和《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是指农信社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住普通住房、以所购房屋作为抵押物、开发商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的贷款。

按揭贷款的房屋分为一手房和二手房,一手房是指开发商新建并首次销售的个人住房;二手房是指开发商以外的售房人再次在市场上交易的个人住房。

一手房分为现房和期房,现房是指贷款发放时,开发商已经取得所有权初始登记证明的房屋;期房是指贷款发放时,开发商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未取得所有权初始登记证明的房屋.第三条农信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应重点支持借款人购买首套中小户型自住房的贷款需求,且借款人所购住房只能是主体结构已封顶的房屋。

第二章贷款准入条件第四条按揭项目的准入。

对拟与农信社合作的新建楼盘按揭,无论金额大小,都应经过市州联社(办事处)信贷管理部门审批,直管市(林区)联社的按揭项目由省联社信贷管理部门审批,尾盘项目除外.尾盘项目是指销售率已达到或超过80%的楼盘。

第五条按揭项目审批的操作流程:项目申请→项目调查→项目审查→项目审批→签订合作协议。

第六条按揭项目的申请。

开发商应向承贷社提供以下资料:(一)书面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开发商概况、项目情况、项目所需按揭贷款金额等;申请期房项目按揭的,还应包括工程进度、投资完成情况等.(二)公司资料1。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证明书及其他有关证明;2.公司章程、成立批文及验资报告;3。

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年度财务报表(成立未满三年的提供自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报表)和近期财务报表;4。

最近年度年检合格的房地产企业开发资质等级证书;5.房地产开发经历,包括已开发楼盘、经营业绩和行业知名度等;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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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个人购买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促进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中国ⅩⅩ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贷款(不含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下同)是指ⅩⅩ银行向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国有土地上的住房的贷款。

第三条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坚持“集中经营、精细管理、控制风险、有效发展”的原则,并纳入个人消费类信贷业务管理。

第四条按照交易性质划分,个人住房贷款包括一手住房贷款、二手住房贷款。

一手住房贷款是指贷款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购买首次交易的住房(即房地产开发商或其他合格开发主体开发建设后销售给个人的住房)的贷款。

二手住房贷款是指贷款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购买再交易住房(即售房人通过交易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并可以在房地产三级市场再次交易的住房)的贷款。

第五条个人住房贷款归入“个人住房贷款”会计科目核算,按交易性质在信贷管理系统录入相应贷款类别。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ⅩⅩ银行各级机构办理的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和组合贷款中的自营性贷款部分。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七条个人住房贷款的对象为在中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在中国拥有合法居留权的外国人。

第八条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二)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信用状况良好;(四)已签订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且所购房屋用途为住宅;(五)有不低于最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证明;(六)原则上以所购住房设定抵押担保;(七)ⅩⅩ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个人住房贷款金额应根据借款人所购住房的建筑面积、单位价格、成新率以及借款人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一手住房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借款人所购住房成交价格的80%,二手住房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借款人所购住房成交价格、评估价格两者之中低者的80%。

任何情况下,个人住房贷款金额均须符合金融监管机构的规定。

第十条个人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最长不超过70年;借款人年龄在60岁以上的,应增加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符合要求的连带责任保证人或增加共同借款人。

个人住房贷款到期日不得晚于抵押物国有土地使用权到期日。

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应在1年以上,但总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和总行利率规定,可以采用固定利率、浮动利率或固定加浮动利率(混合利率)方式。

第十二条对符合总行规定,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住房贷款,可实行利随本清或按月(季)结息到期还本的还款方式;期限在1年以上的个人住房贷款,应实行分期还本付息。

个人住房贷款的还款周期可以为一个月、三个月或总行规定的其他周期。

个人住房贷款的还款方式可以为等额本金、等额本息、等比递增、等比递减、等额递增、等额递减或总行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个人住房贷款在办妥抵押登记之前,应按照《中国ⅩⅩ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设定阶段性担保。

一手住房贷款由售房人承担阶段性保证担保,但总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售房人承担阶段性担保的,无需对售房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和担保额度核定。

第十四条保证人交纳保证金的,应在ⅩⅩ银行“保证金存款”会计科目下为保证人设置保证金专户,并在相关协议、合同中明确约定以该专户内的保证金为所担保的债务设定质押。

第十五条申请抵押(预告)登记及领取他项权利证书等工作应由调查人员之外的ⅩⅩ银行员工亲自办理。

第十六条个人住房贷款保险遵循自愿、平等协商原则。

在借款人自愿基础上,与借款人平等协商选择是否投保、保险品种、保险金额、保险费缴纳方式和保险机构。

借款人购买保险的,原则上应将ⅩⅩ银行作为第一受益人。

第十七条以借款人所购住房设定抵押的一手住房贷款,原则上在办妥阶段性担保和抵押预告登记之后发放,但对房地产交易管理规范的地区或符合条件的优质房地产开发商,经总行批准,贷款可在办妥阶段性担保、收执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抵押预告登记受理证明之后发放。

对当地房屋登记机构未开办抵押预告登记的地区,贷款应在办妥阶段性担保和房屋买卖合同登记备案之后发放。

借款人所购一手住房已经完成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贷款既可在办妥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之后发放,也可在办妥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及阶段性担保、收执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抵押登记受理证明之后发放。

第十八条以借款人所购住房设定抵押的二手住房贷款,原则上在办妥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之后发放。

对符合总行规定条件的,也可在办妥阶段性担保、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收执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抵押登记受理证明之后发放。

第三章操作流程第十九条个人住房贷款的操作流程包括:借款人申请、银行受理、贷前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批、签订借款合同、办理担保手续、贷款发放、贷后管理、贷款收回、清户撤押等。

第二十条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应按规定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身份证件、婚姻状况证明、购房首付款证明、还款能力证明以及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等在内的贷款申请资料。

第二十一条调查人员应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资料真实性,借款人购房行为真实性、信用状况、还款能力,购房首付款,房屋交易价格合理性等内容进行调查。

对借款人申请一手住房贷款并以所购住房之外的其他住房设定抵押的或借款人申请二手住房贷款的,应按规定对抵押物进行价格评估。

调查人员应对评估价格是否合理出具调查意见。

调查人员须查询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打印并保存借款人信用报告。

调查人员须至少与借款人面谈一次,并做好面谈记录。

总行或一级分行规定进行双人调查的,应实行双人调查制度。

第二十二条审查人员应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资料完整合法有效性,借款人信用状况、还款能力,购房首付款,贷款担保,调查部门调查结论等在内的内容进行审查。

审查人员应基于信贷资料,通过尽职审查,对借款人购房风险进行整体评价。

审查人员应特别关注借款人购房价格合理性。

第二十三条有权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参考调查、审查意见审批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第二十四条贷款行应根据审批意见填写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报送合同审查员进行规范性审查和/或法律审查之后,按照《中国ⅩⅩ银行合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与借款人、担保人当面签署或公证签署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第二十五条个人住房贷款须在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生效并落实全部放款条件之后发放。

贷款资金应直接划转至售房人账户,但总行另有规定且借贷双方做出书面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贷款发放后,借贷双方可按照ⅩⅩ银行有关规定及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办理提前还款,调整还款方式、还款期限、还款周期等贷款要素。

第二十七条能够办理抵押(预告)登记的地区,必须及时办理抵押(预告)登记;在办理抵押(预告)登记之前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的,须在合理期限内办妥抵押(预告)登记手续。

一手住房贷款发放时借款人所购住房为期房的,须在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之后三个月内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登记原则上应在一手住房竣工验收之日起两年内办妥。

第二十八条贷款行应加强抵押房屋登记管理工作,设立专门台账,重点记录房屋所有权、抵押(预告)登记申请、他项权利证书取得、抵押(预告)登记变更与注销等环节的办理时间与经办人员。

各行应按规定对本行辖内办理抵押(预告)登记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时性进行检查。

第二十九条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档案按照《中国ⅩⅩ银行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具备条件的地区,应积极推广电子档案系统,平时只使用电子档案,实物档案实行集中保管。

第三十条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分类按照《中国ⅩⅩ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中国ⅩⅩ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操作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贷后管理工作按照《中国ⅩⅩ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试行)》执行,但总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借款人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后,贷款行应将抵押的权利凭证交还抵押人,并协助办理抵押登记的注销手续。

第四章其他规定第三十二条在一手住房贷款中,原则上仅可对有权准入行已经审批准入的按揭楼盘发放一手住房贷款。

在一手住房贷款中,原则上以借款人本笔贷款所购住房设定抵押担保。

但对信用等级符合总行规定条件的借款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借款人家庭拥有所有权的其他住房设定抵押担保,贷款金额既要符合本办法关于贷款金额的一般性规定,同时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价格的70%。

第三十三条对借款人在以自身名义独立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造自有住房的自建房贷款,归入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管理,但贷款准入、审批条件应从严掌握,审慎办理。

第三十四条对借款人已在我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贷款购买与所购住房相配套的车库(位)、且车库(位)能够办理独立的产权证明和抵押登记手续的,可以发放贷款。

贷款条件和办理流程参照个人住房贷款有关规定执行,归入“个人住房贷款”会计科目核算,在信贷管理系统中的贷款类别与已办理的个人住房贷款相同。

车库(位)虽不能办理独立的产权证明但可在贷款所购住房的房地产权利证书中做明确记载且随住房转让的,可对住房和配套车库(位)合并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第三十五条对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中出现的虚假按揭及其他违规行为,按照《中国ⅩⅩ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管理办法》进行处罚,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实行后,原《中国ⅩⅩ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农银发〔ⅩⅩ〕60号)、《中国ⅩⅩ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操作流程》(农银发〔ⅩⅩ〕182号)、《中国ⅩⅩ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贷后管理办法》(农银发〔2004〕46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下发之前的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国ⅩⅩ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各一级分行可制定实施细则,并向总行备案。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ⅩⅩ年9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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