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牌照大全及申请条件表(Exc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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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公司管 理暂行规定》
《融资性担保 公司管理暂行 办法》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 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 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单一 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 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 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 的10%。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 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 2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000万元人民币。 (五)从业人员中应有60%以上从事过金融工作或相关 经济工作; (六)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 和其他设施; (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为实收货币资 本,由投资人一次足额缴纳;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 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人员; 为实收货币资本,由投资人一次 (四)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足额缴纳。 (五)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 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合格的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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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牌照
中国银监会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 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 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 《金融租赁公 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50%; 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 司管理办法》 (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 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 (银监会令 系; 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2007]第1号) (六)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 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 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 和其他设施; (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1)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负责审批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二)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 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三)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 专业资质和不少于3年的从业经验。 (2)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和国税总局联合 审批 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融资租赁试点企 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2001年8月31日(含)前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 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4000万元,2001年9月1日至2003年 12月31日期间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 到17000万元; (二)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三)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 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 经验; (四)近两年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法违规纪录; (五)具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 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 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 所。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 员; (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 求;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四)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 (六)有符合要求的支付业务设施; (七)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 施; (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九)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 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 务等受过处罚。 (一)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 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二)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 (三)有与基金销售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 设施和其他设施; (四)有安全、高效的办理基金发售、申购和赎回等业 务的技术设施,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业务信息 管理平台的有关要求,基金销售业务的技术系统已与基 金管理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应的技术系统进行 了联网测试,测试结果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制定了完善的资金清算流程,资金管理符合中国 证监会对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 (六)有评价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产品风险 等级的方法体系; (七)制定了完善的业务流程、销售人员执业操守、应 急处理措施等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制度,符合中国证监会 对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的有关要求; (八)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有安全、高效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信息系统。 该信息系统应当具有合法的知识产权,且与合作机构及 监管机构完成联网测试,测试结果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二)制订了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品行良好,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 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核准的任职资格。 (一)最近十二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 准,最近一年净资本不低于12亿元人民币; (二)具备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设立子公司经营证券 经纪、证券承销与保荐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最近 一年公司经营该业务的市场占有率不低于行业中等水 平; (三)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 和内部控制机制,能够有效防范证券公司与其子公司之 间出现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 (四)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要求。 (一)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两亿元,且符合中国证监会 关于综合类证券公司各项风险监控指标的规定; (二)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无不良行为记录,其中具有三年以上证券自营、资 产管理或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从业经历的人员不少于五 人; (三)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备的内部 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最近一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 罚;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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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保险 国务院保险监督 《中华人民共 经纪牌照 管理机构 和国保险法》
证券公司专业子 18 公司牌照
证监会
《证券公司设 立子公司试行 规定》、《中 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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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资管牌 照
证监会
《证券公司客 户资产管理业 务试行办法》 、《证券公司 监督管理条例 》、《证券公 司集合资产管 理业务实施细 则(试行)》
1
银行牌照
银监会
全国性商业银行:10亿元人民币 城市商业银行:1亿元人民币 农村商业银行:5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2
券商牌照
证监会
《证券法》、 《证券公司监 督管理条例》
1.从事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 、与证券交易及投资有关的财务 顾问活动时,最低注册资本是 5000万 2.从事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 营、证券资产管理中的一项时, 最低注册资本是1亿元 3.两项或两项以上时最低注册资 本是5亿元。
贷款公司的筹建 申请,由银监分 局或所在城市银 监局受理,银监 局审查并决定。 11 贷款公司牌照 贷款公司的开业 申请,由银监分 局或所在城市银 监局受理、审查 并决定。 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确 定的负责监督管 理本辖区融资性 12 融资性担保牌照 担保公司的部门 (大多地方指定 金融办,浙江省 是省中小企业 局)。
《信托公司管 理办法》(银 监会令[2007] 第2号)、《中 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非 银行金融机构 行政许可事项 实施办法》 (银监会令 [2007]第13 号)
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 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 申请经营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承 销、资产证券化等业务,应当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 资本要求。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 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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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牌照
商务部
《典当管理办 法》
第三方支付牌照 (网络支付;预 14 付卡的发行与受 理;银行卡收单 。)
中国人民银行
《非金融机构 支付服务管理 办法》(中国 人民银行令〔 2010〕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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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牌照
《证券投资资 中国证监会派出 金销售管理办 机构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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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支付牌 照
证监会
中国金融牌照大全及申请条件
序 号 名程 审批机构 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商业银行 法》、《中资 商业银行行政 许可事项实施 办法》 申请条件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 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 有关的其他设施。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 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 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五)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六)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股东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二)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以及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章程;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股东必须以货 币资金实缴,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拟任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研究、投资、估值、营销等业务 的人员,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少于15人,并 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 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设置了分工合理、职责清晰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岗 位; (七)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监察稽核、风险控制等 内部监控制度; (八)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在技术合作、管理服务、人员培训或者营销渠道 等方面具备较强优势; (二)有助于子公司健全治理结构、提高竞争能力、促 进子公司持续规范发展; (三)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或者刑事处罚; (四)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 正处于整改期间; (五)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在金融监管、税 务、工商等部门以及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重大 不良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 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 元; (二)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 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 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的其他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入股资 格的股东; (三)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任职资格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 员;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 控制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 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册资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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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牌照 (外商投资融资 租赁、内资融资 租赁)
外商投资融资租 赁公司由商务部 负责审批、内资 试点融资租赁公 司由商务部和国 税总局联合审批
《融资租赁企 业监督管理办 法》、《关于 从事融资租赁 业务有关问题 的通知》(商 建发[2004]560 号)、《外商 投资租赁业管 理办法》
2001年8月31日(含)前设立的 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 达到4000万元,2001年9月1日至 2003年12月31日期间设立的内资 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 17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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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牌照
证监会
《证券投资基 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管 理公司管理办 法》、《资产 管理机构开展 公募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业务 暂行规定》
4
基金子公司牌照
证监会
《证券投资基 金管理公司子 公司管理暂行 规定》
20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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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牌照
保监会
《中华人民共 和国保险法》
二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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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牌照
中国银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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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额贷 省级政府主管部 款公司试点的 小额贷款公司牌 门(金融办或相 指导意见》 照 关机构) (银监发〔 2008〕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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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经纪牌照
《中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委员 拟设地银监局, 会非银行金融 由银监局受理并 机构行政许可 初步审查、银监 事项实施办法 会审查并决定 》(银监会令 2007年第13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