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整理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上诉状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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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联系方式:************。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联系方式:***********。

上诉人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x市**区人民法院 3月27日( )*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2、本案第一、二审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书中“被告张某辩称,首先,原告陈述我欠其250000元,……的情况属实”与事实不符。

上诉人在一审法院询问《协议书》上的签名是否系上诉人所写时,只认可该签名的真实性,但是对于《协议书》中提到的250000元,上诉人认为该笔钱并非上诉人欠被上诉人的人工费,而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整个工程量的确认。因被上诉人并未与上诉人签定书面合同,故上诉人按照建筑行业的惯例,与被上诉人就整体工程量进行确认。上诉人在庭审中自始至终都不承认欠被上诉人250000元,故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写“情况属实”与事实不符。

二、一审判决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90000元工程款证据不足。

被上诉人的证人胡某在庭审中陈述: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所主张的90000元系被上诉人前期作为垫资给工人的钱。被上诉人在庭审中亦表示被上诉人做的是清

包,先由被上诉人垫付工人工资,待工程完工后再由上诉人支付给被上诉人。但被上诉人在一审时并未提供给工人垫付90000元工资的任何证据,其证据只有一份内容有争议的《协议书》和证人证言,一审法院据此认定上诉人欠被上诉人90000元,明显证据不足。

三、上诉人有证据证明其已将90000元工程款直接支付给后期施工的农民工。

第一,发包方*******项目指挥部与上诉人签订的《施工协议书》(上诉人的新证据)中约定清包的施工项目包括:1、地面:车库抹光及其余麻光;2、墙面:116混合砂浆麻面;3、顶棚:素胶灰腻子找平;4、曲脚:无;5、外檐:墙面刷涂料;6、外檐:台子瓷砖等。被上诉人并未全部完成上述工作,而是只完成了其中的一部分,剩余部分由包工头林某、向某、冯某带人完工。

第二,上诉人在 12月11日就*****拖欠其在*******承包工程的工程款一事向**市联合接访中心信访,《信访事项登记卡》(上诉人的新证据)可以证明:上诉人承包了两幢样板楼的给排水、雨水、地暖工程,并独立完成两幢别墅。因此,林某、向某、冯某等人所做的模板制作、运钢筋、刮大白等工作,只能是两栋别墅的工作事项,而这两幢别墅已由被上诉人清包,故该三人的工资理应由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系在被上诉人不支付的情况下替被上诉人垫付的。被上诉人的证人胡某亦在庭审中表示:常理是谁找工人谁付工资,但也有总承包方代给工资的情况。

第三,《协议书》中约定:“所应付工程款于****年12月31日前支付”,上诉人已按照约定于****年12月15日向被上诉人支付其所做工程相应的人工费360000元。就该工程被上诉人未完工部分的对应人工费,上诉人分别于****年3月2日支付林某模板制作费28000元,于****年5月13日支付向某钢筋制作费26000元,于****年7月19日支付冯某刮大白费用36000元,共计9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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