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交易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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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汇价管理问题的通知外币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汇价管理问题的通知外币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汇价管理问题的
通知外币清算业务操作细则
【法规类别】人民币外汇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银发[1999]240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0.01.03
【实施日期】2000.01.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
汇价管理问题的通知外币清算业务操作细则
(银发[1999]240号2000年1月3日)
第一条为加强外币清算资金管理、防范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的银发[1999]240号文《关于规范外币清算业务的通知》,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各地外币清算业务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分局)负责管理、组织和实施。

第三条各分局提供的外币清算服务包括同城外币票据清算和异地外币清算两种方式。

第四条外币清算业务的内容包括:
会员之间的外币资金头寸调拨清算;
会员的外币清算资金管理;
外币清算业务的统计监测;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业务事项。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2号——对2017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2号——对2017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2号——对2017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8.02.22•【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2号•【施行日期】2018.0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2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对2017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决定:一、废止《关于对进口黄金及其制品加强管理的通知》(银发〔1988〕363号)等35件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1)。

二、中国人民银行现行有效的主要规范性文件共386件(目录见附件2)。

中国人民银行2018年2月22日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1关于对进口黄金及其制品加强管理的通知银发〔1988〕363号2关于重申对进口金银及其制品加强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银发〔1989〕244号3关于加强商业汇票管理促进商业汇票发展的通知银发〔1998〕229号4关于改进和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1999〕320号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电子汇划收费标准的通知银发〔2001〕385号6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5号(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事宜)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5号7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及《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2〕217号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4〕40号9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3号(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核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3号1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乡镇国库业务审批工作规程(暂行)》的通知银发〔2005〕89号11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及《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5〕287号1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393号13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1号(关于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1号14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银发〔2006〕450号共享企业环保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1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向商业银行提供企业集团信贷信息查询服务的通知银办发〔2006〕34号16中国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7〕56号1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制度办法和工程实施计划的通知银发〔2007〕203号1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支付清算系统危机处置预案》的通知银发〔2007〕278号1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办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287号20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下发《企业征信系统数据接口规范(修改版)》的通知银办发〔2007〕72号21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8〕第22号(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公告有关信托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信托专用债券账户事宜)〔2008〕第22号2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保险机构以产品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8〕122号2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征信系统与银行信贷系统数据核对方案》的通知银办发〔2008〕95号2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改善企业征信系统集团客户关联企业信息查询服务方式的通知银办发〔2008〕154号25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5号(基金管理公司为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债券账户的有关事项)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5号26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7号(对非金融机构进行登记事宜)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7号27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11号(证券公司为开展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11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债券账户)2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冻结有关恐怖活动人员资产的通知银发〔2012〕100号2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做好银行卡刷卡手续费标准调整实施工作的通知银发〔2012〕263号30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应用机构信用代码辅助开展客户身份识别的通知银办发〔2012〕66号31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金融机构报送境外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表)的通知银办发〔2012〕175号3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3〕69号3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务融资工具跨境人民币结算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14〕221号3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征信机构监管指引》的通知银发〔2015〕336号3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由间连方式改为直连方式接入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综合前置子系统相关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5〕110号附件2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1关于各商业银行停止在证券交易所证券回购及现券交易的通知银发〔1997〕240号2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的通知银发〔1997〕399号3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保障银行和客户资金安全的通知银发〔1999〕108号4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汇业务经营范围的通知银发〔2000〕160号5关于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325号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236号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246号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办粤港港币支票双向结算业务的通知银发〔2002〕26号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跨行银行承兑汇票查询、查复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63号1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办理信用证和保函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124号1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计算机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制度》的通知银发〔2002〕280号12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3〕第16号(关于为香港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提供清算安排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3〕第16号1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收缴、鉴定假币专用凭证印章样式及使用说明的通知银发〔2003〕104号1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21号1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统一同业拆借市场中证券公司信息披露规范的通知银发〔2003〕157号1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支付系统银行行别、行号业务标准的通知银发〔2003〕189号1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大额支付系统清算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93号1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的通知银发〔2003〕226号1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3〕232号20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2号公布21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6号公布22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8号(关于调整国家货币出入境限额)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8号23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22号(关于在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信用评级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22号24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印发《香港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4〕10号2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会计财务资料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4〕72号2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到期收益率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4〕116号2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边境地区受理和使用人民币银行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4〕219号2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票据、结算凭证种类和格式的通知银发〔2004〕235号29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澳门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银发〔2004〕247号关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3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和澳门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4〕254号3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银发〔2004〕302号32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调整支付清算系统收费标准的通知银办发〔2004〕5号3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汇票业务依托大额支付系统处理办法(试行)》和《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汇票处理系统接入支付系统流程和应急方案》的通知银办发〔2004〕206号3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联卡跨行业务资金清算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处理办法(试行)》和《中国银联信息处理系统接入支付系统流程和应急方案》的通知银办发〔2004〕213号35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第7号公布36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9号公布37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3号(债券结算代理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3号38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4号公布3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6号40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3号公布41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5号公布4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工作规程银发〔2005〕89号(暂行)》的通知4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银发〔2005〕16号4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银发〔2005〕62号4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14号4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投资者因经营受让不良债权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16号4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29号4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2号4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保证金存款利率问题银发〔2005〕225号的通知5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35号5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银发〔2005〕359号52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5〕387号5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账号批量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5〕216号5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取得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5〕293号55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号56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3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上海总部承办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等管理工作)〔2006〕第3号57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5号公布5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信息处理系统税收缴库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26号5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香港人民币支票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44号6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6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信用卡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84号62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银发〔2006〕95号63中国人民银行信息产业部关于商业银行与电信企业共享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银发〔2006〕112号6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121号6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6〕154号6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增强爱护人民币意识维护人民币流通秩序的通知银发〔2006〕217号6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货币经纪公司进入银行间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6〕231号6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农村地区支付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6〕272号69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291号7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样币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354号7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支付系统业务推广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6〕384号7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促进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06〕385号7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主协议》的通知银办发〔2006〕24号7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汇票专用章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6〕54号7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6〕230号76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处理及系统运行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办发〔2006〕255号77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开办全国农村信用社银行汇票资金清算业务的通知银办发〔2006〕279号78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号79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9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人民币兑美元交易价浮动幅度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9号80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第12号公布81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6号(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池信息披露)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6号82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9号(公告公司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交易和登记有关事宜)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9号83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20号(远期利率协议业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20号84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21号(关于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有关事宜)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21号8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反洗钱规定防范洗钱风险的通知银发〔2007〕27号8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政策性银行为合格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贷款业务和货币互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81号8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银发〔2007〕154号8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银发〔2007〕158号8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到期收益率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7〕200号9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销户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252号9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境外受理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273号9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特殊残缺污损银发〔2007〕280号人民币兑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93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切实做好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07〕345号9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9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发〔2007〕384号9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银发〔2007〕385号9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转发FATF有关伊朗问题声明的通知银发〔2007〕436号9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7〕441号99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银发〔2007〕452号的补充通知100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07〕74号101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办发〔2007〕75号102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批量迁移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办发〔2007〕76号10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空白开户许可证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办发〔2007〕77号10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7〕100号10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7〕126号106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08〕第3号(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公告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事宜)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08〕第3号107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8〕13号10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8〕18号10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授权核定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和财政存款交存范围的通知银发〔2008〕47号11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促进支票影像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银发〔2008〕72号11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作业管理的通知银发〔2008〕75号11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发〔2008〕125号113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银发〔2008〕137号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11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业务有关规定的通知银发〔2008〕146号11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运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银发〔2008〕147号11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票据凭证印制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8〕150号11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8〕162号11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业务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银发〔2008〕167号11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银发〔2008〕191号12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危机处置预案(试行)》的通银发〔2008〕291号知12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廉租住房建设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8〕355号12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8〕387号12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银发〔2008〕391号12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境内外币支付系统数字证书申请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08〕101号12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代理结算银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8〕102号126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4号(同意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4号127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6号公布128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公布129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9〕18号13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假人民币收缴工作的通知银发〔2009〕98号13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银发〔2009〕142号132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的意见银办发〔2009〕149号13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卡银办发〔2009〕151业务反洗钱监管工作的通知号13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电子对账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9〕167号13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A 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及分红所涉账户开立与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9〕178号13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银发〔2009〕212号13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善农村地区支付服务环境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224号13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制度的通知银发〔2009〕328号13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9〕385号140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银行人民币现钞处理设备管理工作的通银办发〔2009〕125号知141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7号公布142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0〕37号14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48号144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对违法签发支票行为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银发〔2010〕88号14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征信系统应用成效上报制度的通知银发〔2010〕181号146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186号147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银发〔2010〕211号。

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即期交易规则

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即期交易规则

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即期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即期交易秩序,维护人民币外汇即期市场会员(以下简称“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6]423号)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2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法规,制定本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币外汇即期交易(以下简称“即期交易”)指会员以约定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在成交日后第二个工作日或第二个工作日以内交割的外汇对人民币的交易。

第三条银行间外汇市场实行会员制管理,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为会员之间的即期交易提供电子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和其他相关服务。

第二章会员资格第四条本规则所称会员指符合相关条件、向交易中心提交书面申请,获得批准,可在交易中心提供的交易系统内从事即期交易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非金融企业。

第五条依法设立、具有主管部门批准的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向交易中心提出会员资格申请。

第六条符合《通知》第一条相关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可按《通知》规定的程序向交易中心提出会员资格申请。

第七条会员应遵守银行间外汇市场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章交易要素第八条银行间外汇市场即期交易每周一至周五开市,周六、周日及其他中国境内法定假日不开市。

第九条会员应授权经交易中心培训并获得资格证书的交易员代表其在交易系统内从事即期交易活动,并对该交易员的行为负责。

第十条交易员应遵守交易系统的有关规定,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对违反规定的交易员,依其情节不同,交易中心有权给予口头警告、书面通报、直至取消其交易员资格的处分。

第十一条会员应配备与银行间外汇市场联网的电子交易系统。

第十二条会员如因设备或通讯线路故障等原因,无法正常交易或生成成交单,可按照《银行间外汇即期交易系统应急方案》进行应急交易。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备案操作指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备案操作指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备案操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5.10.12•【文号】汇发[2005]70号•【施行日期】2005.10.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备案操作指引》的通知(2005年10月12日汇发[2005]7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的通知》(银发[2005]201号)的有关要求,为指导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和外汇指定银行顺利开展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的备案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备案操作指引》(见附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即转发辖内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外资银行,并结合辖内工作实际,认真落实上述备案申请审核工作的相关要求,切实加强管理。

请各外汇指定银行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备案申请。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

联系电话:010-********、68402385。

特此通知。

附件: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备案操作指引一、对备案材料的要求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申请开办远期结售汇业务,应当具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的通知》(银发[2005]201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通知》规定的结售汇业务资格不限年限。

符合规定条件的银行申请开办远期结售汇业务,应提交下列备案材料:(一)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备案报告。

07年以来的货币政策

07年以来的货币政策

2007年是我动国用紧缩货币政策最为频繁的一年,但因为我国当时面临着流动性过剩的局面,所以紧缩效应不是很明显。

呵呵,存款准备金率因为其效应过于激烈,被人们称为“休克疗法”,不宜频繁动用,但我国07年就十次提高,说明了我国政府的无奈,公开市场操作是最为灵活的工具,效果也立竿见影,毕竟可以很快收缩流动性,而且央行也可以灵活的进行操作,因而政府在调控方面应该结合多种工具,再贴现率这东西不好说,我不太了解了。

呵呵央行年内第六次加息突然而至,令人大感意外。

据报道,央行决定从2007年12月21日起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其中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由现行的3.87%提高到4.14%,调高了27个基点。

从时间点看,此次加息的确有些意外。

之前11月份CPI数据出台,因其创出11年来新高,市场曾广泛预期加息举动将随之而至。

但是,面对市场惯性化的思维模式,央行却选择了“按兵不动”。

也正是因此,有关汇率政策将成为主要选择工具、12月份CPI涨幅数据将会回落等说法开始盛行,这似乎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央行的静默举动。

然而,偏偏在市场对年底再次加息逐步“放松警惕”之时,却最终成为政策预期兑现之刻。

对于此次加息出台时间的意外性的原因,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分析:其一,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定货币政策由“稳健”转为“从紧”,利率政策作为传统的货币政策工具,尽管长期看有逐步被汇率政策替代的可能性,但是总归难以被彻底摒弃。

毕竟加息能够通过提高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存款的流出成本,发挥抑制投资过热的作用。

其二,加息的政策效果一直备受争议。

由于此次物价上涨主要源自于农产品成本的推动,单纯加息动作不仅无助于增加农产品供给,反而可能增加其生产成本,成为推高价格上行的因素。

央行行长周小川日前对此表示出一定认同,他表示“由于CPI涨幅中食品价格上涨贡献较大,加息对这种情形是否有效正在研究之中”。

由此,加息动作出台本身实属正常,只是要让政策效果更优,避免其无效甚至是背道而驰的结果,就需要央行在具体加息的比例上“颇费思量”。

CRS,IRS,FXS 外汇掉期,货币互换和利率互换

CRS,IRS,FXS 外汇掉期,货币互换和利率互换

货币掉期(CRS),外汇互换/掉期(FX Swap),利率互换(IRS)的区别自央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办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货币掉期(Cross Currency Interest Rate Swap,简称CRS)正式进入人们的视野。

银行间外汇市场目前已有即期结售汇、远期结售汇、即期、远期、外汇互换等汇率产品,随着货币掉期的加入,产品线逐渐丰富,可供汇率风险管理的工具也逐渐增多。

可分解为本外币资产组合货币掉期指在约定期限内交换约定数量的两种货币,同时定期交换两种货币利息的交易协议。

一般在期初按约定汇率交换两种货币,并在期末以相同汇率、相同金额进行一次本金的反向交换,也有只在期末交换本金。

利息支付可以采用固定利率,也可以采用浮动利率,于是有固定对固定、固定对浮动、浮动对浮动三种基本形式的货币互换。

人民银行规定人民币参考利率应该是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货币市场利率,如七天回购利率(R007)、3个月SHIBOR等,或存贷款基准利率。

外币参考利率可有交易双方协定,一般采用伦敦同业拆放利率(LIBOR),如3个月美元LIBOR等。

货币掉期与利率掉期相似,利率掉期是同种货币不同利率之间的互换,如固定利率换3个月SHIBOR,不交换本金只交换利息,因此违约风险较小。

而货币掉期是两种货币的利率之间的互换,如人民币3个月SHIBOR换美元3个月LIBOR,期初买方(定义为收美元利息的一方)支付美元收到人民币(一般按即期汇率),期间收基于LIBOR的美元利息付基于SHIBOR的人民币利息,期末再按同样汇率收回美元付出人民币。

因为期末有本金交换,所以货币掉期的违约风险要大于利率掉期,并且多了一种汇率风险。

名称上货币掉期与外汇互换容易弄混,外汇互换(FX Swap)指期初买入美元期末卖出美元或相反方向,相当于一笔即期与一笔远期(或两笔远期)的综合,只涉及近端汇率与远端汇率而不涉及利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银行挂牌汇价管理有关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银行挂牌汇价管理有关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银行挂牌汇价
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金融机构外汇业务
【发文字号】银发[2014]188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2014.07.01
【实施日期】2014.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银行挂牌汇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发[2014]188号)
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现就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银行挂牌汇价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于每个工作日上午9:15对外公布当日人民币对美元、欧元、日元、港币、英镑、马来西亚林吉特、俄罗斯卢布、澳大利亚元、加拿大元和新西兰元汇率中间价,作为当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含询价交易方式和撮合方
式)交易汇率的中间价。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当日汇率中间价适用于该中间价发布后到下一个汇率中间价发布前。

二、人民币对美元汇。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操作规程》的通知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操作规程》的通知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日期】2008.06.13•【文号】中汇交发[2008]182号•【施行日期】2008.06.1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银行业监督管理,外汇管理正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操作规程》的通知(中汇交发[2008]182号)本币市场交易成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8]18号)的有关规定,现发布《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操作规程》,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操作规程2、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利率互换交易应急成交申请单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三日附件1: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操作规程第一条为规范交易成员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本币交易系统进行的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行为(以下简称“利率互换交易”),防范操作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8]18号,以下简称《通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规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交易成员按照《关于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汇交发[2008]43号)备案后,方可通过交易系统进行利率互换交易。

第三条利率互换交易单笔名义本金额以万元为单位,最小交易量为10万元,最小变动单位为1万元。

互换利率为年利率,保留至小数点后4位。

第四条交易系统提供公开报价、双向报价和对话报价三种报价方式。

交易双方通过对话报价对交易要素进行商谈,达成一致后确认成交。

公开报价和双向报价需转为对话报价后才能成交。

第五条交易系统提供计算代理等服务,可以在利率确定日为交易成员提供逐期参考利率的确定值以及双方结算差额的确认单。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公布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掉期交易规则的通知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公布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掉期交易规则的通知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公布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掉期交易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日期】2006.04.21•【文号】中汇交发[2006]118号•【施行日期】2006.04.2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公布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掉期交易规则的通知(中汇交发[2006]118号)银行间人民币外汇远期会员: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发布人民币外汇掉期交易规则的批复》(汇复[2006]87号),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现公布《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掉期交易规则》,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掉期交易规则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附件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掉期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掉期交易秩序,维护人民币外汇掉期市场会员(以下简称“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6]423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规,制定本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银行间人民币外汇掉期交易(以下简称“掉期交易”)是指交易双方约定一前一后两个不同的交割日、方向相反的两次本外币交换,在前一次货币交换中,一方用外汇按照约定汇率从另一方换入人民币,在后一次货币交换中,该方再用人民币按照另一约定汇率从另一方换回币种相同的等额外汇;反之亦可。

其中交割日在前的交易称为交易近端,交割日在后的交易称为交易远端。

第三条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实行会员制管理,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监管下负责为会员之间的掉期交易提供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

第二章会员管理第四条本规则所称会员指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远期交易备案资格6个月以上,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内从事掉期交易的金融机构或非金融企业。

银行间人民币外汇市场交易规则

银行间人民币外汇市场交易规则

银行间人民币外汇市场交易规则银行间人民币外汇市场是中国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进行外汇买卖的市场,也是中国外汇市场的主要交易场所。

为了确保市场的秩序和交易的公正合规,银行间人民币外汇市场有一系列交易规则。

首先,交易参与者符合资格要求。

银行间人民币外汇市场只允许符合一定资格要求的金融机构参与交易,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银行以及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等。

这些机构需要通过相关的监管审批,并满足市场对净资本、流动性等方面的要求。

其次,交易品种丰富。

银行间人民币外汇市场提供多种交易品种,包括现货外汇、外币兑换、外币定期存款等。

常见的货币对包括人民币与美元、欧元、英镑、日元等主要世界货币,还有一些新兴市场货币对。

第三,交易时间和交易方式。

银行间人民币外汇市场有指定的交易时间,一般为每个工作日上午9:30至下午4:30。

交易方式可以通过电话或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现已广泛使用电子化交易系统,实现了交易的高效和公开透明。

第四,交易实施监管。

银行间人民币外汇市场受中国外汇管理局的监管,外汇管理局制定并监督实施相关的外汇政策和法规。

同时,人民银行也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确保市场的稳定运行。

第五,交易成本及风险控制。

在交易成本方面,银行间人民币外汇市场通常采用点差(bid-ask spread)的方式,即买价和卖价之间的差额,这是交易商从中获取利润的方式。

同时,市场参与者也需要管理交易风险,包括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并对市场的波动做好风险控制。

最后,交易信息披露。

为保护交易的公开透明,银行间人民币外汇市场要求参与者在交易完成后及时提供交易信息,包括交易价格、成交量等,以供监管机构和市场参与者进行监督和风险管理。

以上是一些关于银行间人民币外汇市场交易规则的参考内容,市场参与者在进行交易时需要遵守这些规则,以确保市场的健康发展和交易的公正合规。

同时,在交易中也要充分了解市场风险,并采取适当的风险管理措施,保护自身利益。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人民币外汇远期及掉期交易主协议的通知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人民币外汇远期及掉期交易主协议的通知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人民币外汇远期及掉期交易主协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日期】2006.07.21•【文号】中汇交发[2006]202号•【施行日期】2006.07.2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人民币外汇远期及掉期交易主协议的通知(中汇交发[2006]202号)银行间外汇市场各有关会员: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汇复[2006]186号),现发布《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远期及掉期交易主协议》。

请相关会员银行在收文后尽快安排签署该主协议,并按规定将协议的副本送交交易中心备案。

交易中心将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交易终端及时向市场会员公告协议签署情况。

联系人:张琦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5号,中国外汇交易中心邮编:200002电话:************或63298988-5210,3026传真:************电子邮件:************************.cn2006年8月7日交易中心启用位于上海浦东张江的新办公楼后,电子邮件不变,新的地址和电话等联系方式将另行通知。

附件: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远期及掉期交易主协议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远期及掉期交易主协议通用条款第一条为促进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明确双方在达成的各项交易下的权利与义务,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此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远期及掉期交易主协议(“本协议”)。

第二条本协议的管辖范围双方在本协议生效日和生效日之后相互达成的以及双方在本协议生效日之前相互达成且于本协议生效日存续的任何人民币外汇掉期交易,均受本协议管辖。

双方在本协议生效日和生效日之后相互达成的任何人民币外汇远期交易,均受本协议管辖。

除非双方在特别条款中做出相反约定,否则双方在本协议生效日之前相互达成且于本协议生效日存续的任何人民币外汇远期交易,均自动纳入本协议的管辖范围。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6]42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6]42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6]423号1996年11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为规范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行为,维护银行间外汇市场竞争的公平和公正,确保银行间外汇市场的稳健运行,我行制定了《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发展我国银行间外汇市场,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银行间外汇市场(以下简称外汇市场)是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以经营外汇业务的境内金融机构(包括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人民币与外币之间的交易市场。

任何境内金融机构之间不得在交易中心之外进行人民币与外汇之间的交易。

第三条外汇市场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国家外汇管理局进行监管。

第四条交易中心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监管下,负责外汇市场的组织和日常业务管理。

第五条从事外汇交易,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市场组织机构的设立与监管第六条交易中心是中国人民银行领导下的独立核算、非盈利性的事业法人。

第七条交易中心的主要职能是:(一)提供并维护银行间外汇交易系统;(二)组织外汇交易币种、品种的买卖;(三)办理外汇交易的清算交割;(四)提供外汇市场信息服务;(五)国家外汇管理局授权的其他职能。

中金所杯全国大学生金融知识大赛题库及答案(判断题第201-300题)

中金所杯全国大学生金融知识大赛题库及答案(判断题第201-300题)

中金所杯全国大学生金融知识大赛题库及答案(判断题第201-300题)201.其他条件相同,临近到期时,实值期权和虚值期权一天流失的时间价值通常小于平值期权。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202.沪深300股指为2000点,投资者买进一份行权价格为2200点的沪深300看跌期权,权利金为100点。

若期权到期时,指数期权交割结算价格为2100点,则投资者达到盈亏平衡。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203.假定投资者持仓情况如下表所示:类型交易方向持仓量(张)De1taGammaVega204.I01802-C-3200卖出10.400.020.14205.I01802-C-3250买入20.350.010.12206.I01802-C-3300卖出10.320.010.09207.在不考虑成本因素的情况下,当波动率大幅上升时,投资者获益更多。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208.考察复杂的期权头寸组合时,一方面需要考察当前静态的希腊值情况;同时也要考虑不同价格运动方向上GamnIa带来的影响。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209.蝶式组合可拆解为一个牛市价差组合和一个熊市价差组合的组合。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210.买入蝶式价差组合,是对行情方向保持中立而看涨波动率以获得收益。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211.标准BS模型的输入参数中,输入的波动率通常是年化波动率。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212.如果某一个看涨期权的价格大于其BS模型理论值,则此时选择卖出该期权一定获利。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213.期权组合的Theta为正值时,意味着随着到期日的临近,该组合将会产生正收益(假设其他因素不变)。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214.波动率是影响期权价格的重要因素之一,在其他因素不变的前提下,波动率越高,看涨期权价格越低,看跌期权价格越高。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215.为了确保基础资产和期权头寸组合的De1ta为零,对简单期权进行动态对冲,会导致该头寸组合成为路径依赖的组合。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业务操作规程(暂行)》的通知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业务操作规程(暂行)》的通知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业务操作规程(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日期】2007.03.06•【文号】中汇交发[2007]47号•【施行日期】2007.03.0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规则》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本币交易应急服务规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废止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业务操作规程(暂行)》的通知(中汇交发〔2007〕47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号)的有关规定,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拟定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业务操作规程(暂行)》,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其中因受现有交易系统框架的制约,为做市商提供的信息便利目前仅限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业务操作规程(暂行)》中的第八条,其它信息便利将在新一代本币交易系统开发时一并考虑。

对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业务操作规程(暂行)》中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功能,尚需通过对现有交易系统改造实现,上线日期另行公告。

特此通知。

附件: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业务操作规程(暂行)二○○七年三月六日附件: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业务操作规程(暂行)第一条为保证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做市业务的顺利开展,规范做市商做市业务操作流程,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应急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规则,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为做市商和尝试做市业务的金融机构提供双边报价功能等系统支持。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关于发布《银行间外汇市场职业操守和市场惯例指引》等的通知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关于发布《银行间外汇市场职业操守和市场惯例指引》等的通知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关于发布《银行间外汇市场职业操守和市场惯例指引》等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日期】2014.07.10•【文号】中汇交发[2014]173号•【施行日期】2014.07.1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关于发布《银行间外汇市场职业操守和市场惯例指引》等的通知(中汇交发〔2014〕173号)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为维护公平、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在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的指导下,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组织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制定了《银行间外汇市场职业操守和市场惯例指引》(见附件1)和《银行间外汇市场职业操守和市场惯例专业委员会工作章程》(见附件2),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已签署该指引,承诺遵守相关条款诚信交易(见附件3)。

该指引是银行间外汇市场自律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交易中心将在外汇局指导下组织协调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进一步推进银行间外汇市场自律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1. 银行间外汇市场职业操守和市场惯例指引2. 银行间外汇市场职业操守和市场惯例专业委员会工作章程3.《银行间外汇市场职业操守和市场惯例指引》签署页中国外汇交易中心2014年7月10日附件1银行间外汇市场职业操守和市场惯例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为提高交易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促进银行间外汇市场诚信、公平、有序发展,维护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权益,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引所称银行间外汇市场是指机构之间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人民币与外币交易的市场。

本指引所称交易员是指从事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的人员及从事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人员。

本指引所称机构是指具备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资格的外汇指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非金融企业。

第三条意义本指引是规范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员交易行为的自律性文件,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交易和清算规则及交易中心颁布的其它相关文件的前提下,是规范性文件的有效补充。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公布《银行间外汇市场收费方案》的通知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公布《银行间外汇市场收费方案》的通知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公布《银行间外汇市场收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日期】2005.12.26•【文号】中汇交发[2005]361号•【施行日期】2005.12.2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公布《银行间外汇市场收费方案》的通知(2007)(发布日期:2007年4月6日,实施日期:2007年4月9日)废止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公布《银行间外汇市场收费方案》的通知(中汇交发[2005]361号)外汇市场会员: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外汇市场收费方案的批复》(汇复〔2005〕349号),交易中心向使用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的会员继续实行有偿服务。

现公布《银行间外汇市场收费方案》(见附件)。

交易中心将进一步加强外汇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促进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发展。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附件:银行间外汇市场收费方案为加强外汇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促进银行间外汇市场发展,更好地为市场成员和监管部门提供交易、信息、监管服务,交易中心根据有偿服务原则,制定《银行间外汇市场收费方案》。

方案具体内容如下:一、收费标准(一)交易终端使用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元人民币/月/台)│├──────────────────┼─────────────────────┤│第1台终端│3,000│├──────────────────┼─────────────────────┤│第2台终端│2,000│├──────────────────┼─────────────────────┤│第3台终端以上│1,000│└──────────────────┴─────────────────────┘说明:1、会员使用的第一台终端为会员资格所要求的交易终端,会员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增加交易终端。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关于在银行间外汇市场推出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的通知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关于在银行间外汇市场推出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的通知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关于在银行间外汇市场推出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的通知【法规类别】人民币【发文字号】中汇交发[2011]34号【发布部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日期】2011.02.16【实施日期】2011.02.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关于在银行间外汇市场推出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的通知(中汇交发[2011]34号)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为适应银行间外汇市场发展需要,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汇复[2011]30号),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决定自2011年4月1日起,在银行间外汇市场推出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

现发布《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规则》,请遵照执行。

附件: 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规则二○一一年二月十六日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秩序,维护人民币对外汇期权市场会员(以下简称“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6]423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2号)等有关法规,制定本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银行间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以下简称“期权交易”)是指在未来某一交易日以约定汇率买卖一定数量外汇资产的权利。

期权买方以支付期权费的方式拥有权利;期权卖方收取期权费,并在买方选择行权时履行义务(普通欧式期权)。

第三条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实行会员制管理,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监管下负责为会员之间的期权交易提供交易系统,组织期权交易。

第二章会员管理第四条会员从事银行间期权交易,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取得期权交易资格。

会员之间的期权交易应通过交易系统。

第五条会员应指派合格的交易员代表其从事交易活动,并对交易员的交易行为负责。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发布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交易规则的批复-汇复[2007]34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发布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交易规则的批复-汇复[2007]34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发布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交易规则
的批复
正文: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发布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交易规则的批复
(汇复[2007]347号)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你中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交易规则>的请示》(中汇交发[2007]244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中心上报的《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掉期交易规则》。

请你中心发布该文件,并监督符合条件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严格遵照执行,确保人民币外汇倾向掉期交易的平稳运行,防范系统性风险。

此复。

二○○七年十月十六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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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汇交发…2007‟283号关于公布《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交易规则》的通知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为适应银行间外汇市场发展需要,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汇复…2007‟347号),现公布《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

为引导和规范市场交易,交易中心根据《交易规则》制订《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交易指引》,并同时发布。

附件:1、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交易规则2、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交易指引二○○七年十一月八日—1—附件1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市场会员(以下简称“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1号)、《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6]423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办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28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交易(以下简称“货币掉期交易”)是指在约定期限内交换约定数量人民币与外币本金,同时定期交换两种货币利息的交易。

第三条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实行会员制管理。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领导下为会员提供货币掉期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组织货币掉期交易。

第二章会员管理第四条本规则所称会员指具备银行间人民币外汇远期市场会员资格,经交易中心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就开展货币掉期交易完成备案的境内机构。

第五条会员应指派合格的交易员代表其从事交易活动,并对交易员的交易行为负责。

经交易中心培训并获由交易中心颁发的资格证书的交易员才可在交易系统进行货币掉期交易。

第六条交易员应该遵守交易系统的有关规定,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对—2—违反规定的交易员,依其情节不同,交易中心有权给予口头警告、书面通报、直至取消其交易员资格的处分。

情节严重的,追究所在会员的责任。

第七条会员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货币掉期风险进行监控和管理,签署《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银行间外汇市场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章交易系统第八条货币掉期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北京时间 9:30—17:30,中国国内法定假日不开市。

交易时间可根据市场需求变化由交易中心报主管部门备案后调整。

第九条如遇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或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交易中心可宣布全部或部分暂停交易,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上述因素消除后,交易中心可以决定恢复交易并及时通知会员。

因上述异常情况及交易中心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交易中心不承担责任。

第四章报价与交易第十条会员通过交易中心的交易系统进行货币掉期的报价和交易。

第十一条货币掉期交易采用双边询价交易模式。

第十二条货币掉期交易的货币对为人民币兑美元、港币、日元、欧元和英镑。

第十三条货币掉期交易的本金交换形式包括:(1)在协议生效日双方按约定汇率交换人民币与外币的本金,在协议到期日双方再以相同的汇率、相同金额进行一次本金的反向交换;(2)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四条货币掉期交易的利息交换指交易双方定期向对方支付以换入货币计算的利息金额,交易双方可以按照固定利率计算利息,也可以按照浮—3—动利率计算利息。

第十五条货币掉期交易中人民币参考利率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具有基准性质的货币市场利率,或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存贷款基准利率;外币参考利率由交易双方协商约定。

第十六条货币掉期交易币种、本金金额、交易期限、汇率、参考利率的类型和期限、本金交换形式、利息交换形式、付息周期和清算安排等由交易双方协商议定,但双方的约定不应与本规则相关规定及交易中心发布的其他相关文件相冲突。

第十七条交易系统中的货币掉期交易成交单(以下简称“成交单”)是交易双方关于该笔货币掉期交易已成交的证明,成交单经双方在交易系统中确认后生效。

交易双方认为必要时,可就主协议尚未明确的违约事件、终止事件及其处理办法等签订补充协议。

交易双方之间签订的补充协议如与主协议的法律适用条款或争议解决条款等规定相违背,以主协议条款为准。

成交单、补充协议(如有)和主协议共同构成货币掉期交易完整的书面形式交易合同。

第五章清算第十八条货币掉期交易由交易双方按约定方式进行清算。

第十九条付息周期为周、月、季、半年、一年或者其他期限。

交易双方在付息日向对方支付利息。

利率定价日、起息日和付息日遵循外汇市场惯例。

交易双方对上述要素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六章应急交易和撤销交易第二十条若交易系统会员端因设备或通讯线路等出现故障而无法正常交易或生成成交单,交易双方达成一致后,可由交易中心进行应急交易。

—4—第二十一条应急交易的具体做法是:如会员无法登录交易系统,交易双方经协商达成交易后,填写应急交易申请单并加盖交易部门有效印章和/或由首席交易员签字,传真至交易中心指定的传真号码,并立即通过电话联系交易中心指定人员进行通知和确认。

交易中心收到双方传真、核对无误后,代理会员录入成交记录,并将成交单传真至会员指定的传真号码。

第二十二条对于已通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确认成交的货币掉期交易,交易双方协商同意撤销该交易的,双方应在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上签字说明撤销原因,加盖交易部门的有效印章和/或由首席交易员签字,传真至交易中心指定的传真号码,并立即通过电话联系交易中心指定人员进行通知和确认。

交易中心收到双方传真、核对无误后,在交易系统中撤销该笔交易。

第二十三条会员必须在当日交易时间内按规定流程提交应急交易或撤销交易申请。

交易中心具有在合理理由下受理或者拒绝申请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应急交易和撤销交易是交易中心根据会员的授权代理进行的临时性操作行为,会员对交易中心代理操作达成的交易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信息披露第二十五条交易中心根据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货币掉期交易的日常统计和相关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交易中心根据有关规定通过交易终端向会员发布货币掉期交易市场行情等信息,会员不得将来自于交易中心的市场行情等信息用于相关规定之外的任何其他用途。

第二十七条货币掉期交易发生争议,交易双方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双方应将仲裁或诉讼最终结果按要求送达交易中心,交易中心于收到最终结果当日发布公告。

—5—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八条为达到其不正当目的而恶意串通、故意违约,或采用不正当手段扰乱外汇市场秩序(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情况)的会员,交易中心将予以公告。

情节严重的,交易中心将上报主管部门,给予暂停交易直至取消其会员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九条货币掉期交易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其中一方或双方的要求,交易中心按有关规定,可以提供必要的相关交易的原始记录。

争议影响正常交易的,会员应当及时告知交易中心。

第三十条交易中心按照有偿服务原则向会员收取相关费用。

交易中心的收费方案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交易中心负责制定和修改本规则,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本规则由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6—附件2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交易指引11.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交易概述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交易是指在约定期限内交换约定数量人民币与外币本金,同时定期交换两种货币利息的交易。

本金交换的形式包括:(一)在协议生效日双方按约定汇率交换人民币与外币的本金,在协议到期日双方再以相同的汇率、相同金额进行一次本金的反向交换;(二)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

利息交换指交易双方定期向对方支付以换入货币计算的利息金额,交易双方可以按照固定利率计算利息,也可以按照浮动利率计算利息。

2.入市流程2.1基本条件具备银行间人民币外汇远期市场会员资格,经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就开展货币掉期交易完成备案的境内机构。

2.2入市流程具备基本条件的机构可以向交易中心提出入市申请,流程如下:(1)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2)交易中心初审合格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3)完成备案的机构即成为货币掉期市场会员。

交易中心同时发布市场公告。

(4)货币掉期市场会员应指派交易员参加交易中心组织的培训。

交易员参加培训时须提交登记表。

培训合格的交易员,交易中心将颁发资格证书。

1本指引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7—2.3入市申请材料具备基本条件的机构需提供下述入市申请材料:(1)开办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的申请(2)开展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的风险内控制度3.报价与交易2报价对象为流动性较高的标准期限产品。

—8—4.货币掉期相关日期与调整图1:货币掉期的成交日、定价日、起息日、付息日、到期日关系示意图3付息频率隐含的实际期限即为付息周期,如付息频率为每半年付息一次,则付息周期为半年。

同样,利率重臵频率隐含的实际期限即为利率重臵周期。

—9—4.1成交日(Trade Date)成交日是交易双方达成货币掉期交易的日期。

4.2起息日(V alue Date)起息日是货币掉期交易开始计息的日期。

每个付息周期的起始日均为该期限的起息日。

首次起息日是期初开始计息的日期,也是期初本金交换日。

首次起息日默认为成交日后的第2个工作日,即T+2。

4.3利率定价日(Fixing Date)利率定价日是在每个付息周期开始前根据参考利率确定该期浮动利率值的日期。

利率定价日默认为起息日前两个工作日,即V-2。

4.4付息日(Payment Date)付息日是交易双方向对方支付利息的日期。

每个付息周期4的终止日均为该期限的付息日。

这一付息周期的付息日同时即为下一付息周期的起息日。

付息日可根据起息日和付息周期计算得到。

当两个币种各自的付息频率(付息周期)不一致时,两个币种各自的付息日也可能不完全一致。

4.5到期日(End Date)到期日是最后一次交换现金流的日期。

到期日也是期末本金交换日。

到期日可根据首次起息日和交易期限计算得到。

举例:假设A行、B行于2007年9月12日达成期限为3年的人民币兑美元货币掉期交易,双方约定期初期末均交换本金,并于2007年9月14日起定期交换两种货币的浮动利息,其中,A行每三个月向B行支付人民币利息,B行每六个月向A行支付美元利息,则该例中:(1)双方于2007年9月14日(首次起息日)进行期初本金交换。

4付息周期的天数为该周期的起息日(含)至该周期的付息日(不含)之间的天数。

—10—(2)A行应于2007年12月14日(第一期人民币利息的付息日)向B 行支付第一期人民币利息,该期利息根据2007年9月12日(第一期人民币浮动利率的定价日)的人民币浮动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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