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行政确认制度的完善
行政法9行政确认
行政法9行政确认标题:行政法9:行政确认行政确认是行政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是指行政机关对特定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或者法律状态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并且予以证明的行政行为。
这种行为通常以书面形式进行,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对于被确认的对象具有约束力。
行政确认是行政机关在管理活动中经常采取的一种措施。
例如,公安机关对户口登记、婚姻登记、学历认证等事项的确认,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款缴纳状态的确认,以及工商管理部门对营业执照的发放等,都是行政确认的典型例子。
行政确认通常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步骤:由当事人提出申请,请求行政机关进行确认。
然后,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审查。
审查过程中,行政机关可能需要进一步调查或者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
如果审查结果符合法定条件,行政机关会作出确认的决定,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
行政确认具有多重意义。
它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法律上的保障,使得他们的权益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
通过行政确认,当事人可以明确自己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从而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误解。
行政确认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例如,通过户籍登记和婚姻登记等确认程序,可以有效地防止非法移民和重婚等现象的发生,从而保障了社会的基本秩序和公共道德。
然而,行政确认也必须遵守一定的法律原则和程序。
其中最基本的原则是依法确认、公正公开和尊重当事人权利。
这意味着行政机关在进行确认时必须依法行事,不能随意变更或者创设法律规定之外的权利义务。
行政机关必须保证审查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让当事人了解自己的权利和申诉渠道。
行政确认是行政机关进行管理活动的一种重要方式,它既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法律保障,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然而,为了确保行政确认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我们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原则和程序。
行政确认制度研究引言行政确认制度是现代行政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公民权益、提高行政效率、解决行政争议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行政确认制度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研究行政确认制度有助于深入了解行政法体系、推动行政法律制度的进步和发展。
行政确认的概念
行政确认的概念篇一:行政确认、行政许可与行政裁决第九章行政确认、行政许可与行政裁决第一节行政确认一、行政确认的概念与特征(一)行政确认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和相关的法律事实进行甄别,予以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1、行政确认的主体是特定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行政确认的内容是确认或者否定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以及有关的法律事实。
如对相对人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对收养关系的确认等,确认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确定相对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权利义务。
行政确认不同于公民的证明或非行政主体的鉴定行为,它具有确定力和约束力。
(二)行政确认的特征1、是要式行政行为。
行政确认必须以书面形式,并按照特定的技术规范要求作出。
参加确认的有关人员应当在确认文件上签名并由进行确认的行政机关加盖印章。
2、是羁束的行政行为。
行政确认的范围、范式都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
3、行政确认往往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前提。
(三)行政确认的作用1、有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有利于预防纠纷发生。
3、有利于行政机关进行科学管理。
确认的实质在于使个人、组织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取得法律上的认可。
有了这种认可,个人和组织才能申请各种应有的利益,才能保护各种已经存在或已经取得的权利,并使其他人所承认和尊重。
4、有利于有关机关解决争议处理案件。
二、行政确认的种类(一)种类1、依相对人是否申请,可分为主动的行政确认和依申请的行政确认。
前者行政机关依职权主动作出。
如纳税鉴定、计量鉴定、审计鉴定等。
后者如工商登记、婚姻登记、授予商标或专利证书等。
2、依确认内容的不同,可分为对身份、能力或资格、有关法律事实、法律关系以及权利归属的确认。
对身份的行政确认——如颁发身份证、护照、学历和学位证书等;对能力或资格的行政确认——如授予技术等级、专业技术职称,对从事医务、建筑设计、会计、律师、导游等职业的人经考核后颁发相应证书;对有关法律事实的确认——如对产品质量的检验认证等。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豫政办〔2015〕4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豫政办〔2015〕42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九届九次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推动全省各级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大意义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提出了明确要求,省委九届九次全会通过的《中共河南省委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实施意见》对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大力推行服务型行政执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作出了具体部署。
2005年以来,全省各级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厘清执法责任,开展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和评议考核,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
但从总体上看,我省在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仍存在执法责任不明确、执法行为不规范、执法监督力度不够、执法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影响了执法效果,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推进依法行政的进程。
各级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坚持问题导向,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推动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落实,实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行政管理内控制度(五篇)
行政管理内控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控制公司存货资产的财务监管,使公司的存货实物管理和财务管理能够相互稽核、监督、牵制,保证公司实存货的安全、完整,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仅财务部门在存货物资管理上的控制管理加以确定,对于存货资产的实物管理应依照公司制订的相关制度执行。
第三条。
依据管理体系的要求,仓库及加工厂管理不直接隶属财务部门管理,但应接受财务部门正常的监督管理,并配合财务部门做好各项稽核工作。
同时仓库及加工厂应按照存货管理规定建立台帐对保管的存货进行记录,应将存货的品种、规格、数量(收、发、存)记录清晰。
第四条。
财务部门应按照财务核算的要求,对存货资产实行“数量、金额式”的分品种的明细核算,并于每月结帐日及时结算出各品种存货资产的结存数量和金额,以便与仓库管理部门台帐进行数量上的稽查、核对。
第一章购货与付款循环第五条。
根据公司管理计划性的特点,采购活动之前必须实行计划审批,由采购部门、仓库部门或生产部门签发“采购订单”,列明该批拟采购物资的品种、规格、数量、单价、采购价格的询问比较情况,并按照公司内____采购审批的规定进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第六条:采购人员凭审批手续齐全的“采购订单”,与有关供应商进行采购交易谈判,并将采购的相关条款明确后签订《购销合同》,《购销合同》应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将主要条款如:品名、规格、数量、质量、单价总额、交付地点、验收依据、违约责任等填写齐全。
第七条。
采购存货运抵公司后,首先应由公司的质量检验部门对此批存货进行质量的验收和检测,检测的依据是《采购订单》、《购销合同》和公司内部质量管理要求,在确认无误后,质量检验部门填写《验收单》,并签名盖章。
第八条。
采购人员凭《采购订单》、《购销合同》和《验收单》,将采购的存货送交仓库部门办理验收入库手续。
仓库保管员应依据上述单据重点对存货的实际查收数量、重量、品种、规格进行查验,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给采购人员,并将查收情况填写在“入库单”上,如果有重量上的损耗仓管员应该在“入库单”上注明实际重量,并在仓管保管卡上注明。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30•【字号】吉政办发〔2016〕91号•【施行日期】2016.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9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大决策部署,切实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大意义(一)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是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的重大举措。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性也在于实施。
行政机关是法律实施的重要主体,行政执法是人民群众感知、拥护和信仰法律的重要方式。
近年来,随着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推进,行政执法状况明显改善,行政执法水平不断提高。
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执法犯法等现象仍然存在,不仅影响了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赖和拥护,也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使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人员严格按照法定的职权、程序、标准等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对于全面贯彻实施法律规范、实现立法目的和宗旨、增强全民法治观念、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意义重大而深远。
(二)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是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必然要求。
权责一致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
但长期以来,行政执法权作为一项重要权力,普遍存在着重权轻责、争权推责、权实责虚甚至有权无责等倾向,行政执法中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和不文明执法等问题突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严重败坏了党和政府形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发布以来,全省各级行政机关积极推进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基本制度普遍建立,有权必有责、行权要规范、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要赔偿的理念逐步深入人心,行政执法水平和质量不断提高。
论我国行政确认制度的完善的开题报告
论我国行政确认制度的完善的开题报告
一、选题背景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政府行政管理也逐渐向市场化方向发展,由此引发了行政确认制度日益重要的问题。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具有行政法律效力的事项,采取书面形式做出确认意见的行为。
目前,在我国的行政确认制度中,存在一些问题,如程序不规范、标准不清晰等,这使得行政确认制度难以满足市场经济的需求,需要对其进行完善。
二、研究目的
本文旨在对我国行政确认制度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探究其存在的问题和发展的方向,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以期为行政管理和法律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研究:
1.行政确认的基本概念和特点;
2.我国行政确认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3.国外行政确认制度的比较研究;
4.行政确认制度的完善方向和建议。
本文主要采用文献资料法、案例分析法和调查问卷法等方法进行研究。
通过梳理相关文献进行理论分析,并通过案例分析的方法,深入挖掘行政确认制度存在的问题。
同时,通过调查问卷方法,收集企业家和社会公众对我国行政确认制度的看法和建议,为后续研究提供参考。
四、研究意义和预期结果
通过对行政确认制度的研究,有利于加深对行政管理的认识,更好地指导实践。
同时,研究结果能为政府监管提供有效的建议,完善行政确认制度,解决现有问题。
最终,提升行政管理水平,更好地推进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进步。
2012届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
2012届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刘军华国际法题目1、从国际法角度看北约在利比亚的军事行动2、当代国家主权的维护3、论打击国际恐怖主义与国际法律秩序。
4、论南海诸岛的领土争端问题5、论WTO争端解决机制。
6、论联合国安理会的表决机制。
7、评析“先发制人”战略。
8、国际法视角下的伊拉克战争。
9、论国际法不禁止行为责任。
10、论中日海洋划界争端。
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题目;1、论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的完善。
2、论我国对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
3、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解决方法研究。
4、我国有关仲裁协议法律制度的完善。
(包括对仲裁协议内容要求,准据法确定,效力认定,独立性等方面内容)5、论国际民事司法协助的加强。
国际税法题目1、论对转移定价的法律管制。
2、浅议税收饶让抵免3、论常设机构应税所得额的确定。
4、对滥用税收协定的法律管制研究李煜1、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的法律建议2、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的法律建议3、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4、我国环境立法与履行国际公约的路径选择5、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6、我国《海外投资法》的立法构想7、对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标准的完善8、外资并购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法律设计9、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10、对垄断协议的法律认定与规制刘昕1、新三板市场的定位问题研究2、股权投资问题研究3、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1修订)》中的若干法律问题4、论我国新股发行审批制改革之必要5、《UCP600》确定的审单标准研究6、论中国加入《鹿特丹规则》之利弊塔利莉1、WTO争端解决机制探析2、论提单的法律性质3、浅析《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4、试论BOT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及法律适用5、ICSID解决争端过程中国内法与国际法的适用6.、论我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法律对策7、外商投资企业国际避税法律问题初探8、浅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9、论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10、创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思考张帆1、境外上市框架下私募融资的法律风险分析;2、境内创业板IPO框架下的私募融资风险分析3、私募融资的企业控制权风险与防范4、浅析私募融资中的核心条款;5、私募基金退出机制探析6、私募融资的税收问题探析7、私募融资中博弈双方的法律风险分析8、私募基金项目投资风险防范分析9、浅析私募投资中的尽职调查10、私募基金的监管模式浅析邹钧1、中国应对碳关税贸易壁垒的对策2、中美轮胎特保案与贸易保护主义3、 WTO框架下转基因农产品贸易的安全研究4、 WTO框架下的劳工标准5、WTO绿色贸易壁垒与中国农产品贸易6、WTO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7、试论WTO争端解决机制8、试论国际贸易中的提单欺诈与防范;9、反倾销与贸易保护主义10、中国对外资企业国际避税的约束11、国际贸易中的商业秘密保护12、世界金融危机下的贸易保护主义13、ECPA与两岸经贸的发展14、低碳时代的气候环境法律制度15、金融危机与完善国际金融监管16、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欺诈与法律救济陈洁1、国际项目融资的法律问题研究2、国际银团贷款的法律问题研究3、浅论BOT项目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4、浅谈跨国并购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与规避措施5、从美国金融危机看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完善6、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法律问题研究7、从美国合同法中的对价谈中美合同法比较研究8、浅谈我国的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9、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及其民事责任制度研究10、国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的法律问题研究11、揭开公司面纱—试论一人公司法律问题杨军民法学部分1、论民法基本原则2、民法与商法关系研究3、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4、建立我国禁止权利滥用法律制度的思考5、完善我国监护法律制度的思考6、论物权效力的区分原则7、谈我国非法人主体制度的完善8、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9、论侵权责任的无过错归则原则律师实务及法律实务10、论律师的言行豁免权11、完善我国律师制度的思考12、论律师执业风险13、完善我国律师执业保障制度的思考14、论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角色完善15、律师职业的比较研究16、我国弱势群体法律救济制度研究储敏1、对驰名商标特别保护的反思2、对商标权的合理限制3、专利间接侵权的认定4、网络服务经营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5、对教师课件(教案)的著作权分析6、论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7、对合同法中重大误解行为的法律分析8、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焦富民1、见义勇为的民法思考2、合同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适用3、民法自助行为制度的构建黄良军1、股东知情权诉讼问题探讨2、债权人撤销权的诉讼问题探讨3、网络侵权的诉讼法问题探讨4、论民事诉讼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5、论小额诉讼程序6、我国民事举证责任制度研究7、论民事诉讼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8、我国非标准劳动关系探讨9、我国劳动争议司法解决机制的新问题10、劳动合同解除制度探讨11、就业歧视问题探讨12、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13、我国劳务派谴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1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探讨15、我国对外劳动务输出中的法律问题16、劳动关系中的竞业禁止问题探讨陈红梅劳动法选题1、劳务派遣用工中的就业歧视2、论职业稳定权3、论非全日制用工的竞业限制环境法选题1、环境知情权探析2、论生态损害的赔偿3、环境公益诉讼的构建4、环境损害赔偿的社会化救济5、对《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评析王强1、论替代因果关系——以《侵权责任法》第十条为中心2、从“康菲漏洞事件”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3、论侵害人身权益产生的附带财产损失4、论共同过错——对《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中“共同”之辨析5、论特殊的共同侵权:团体侵权6、论监护人的侵权责任7、从屠呦呦获奖争议论发现权之侵权法保护8、论机动车所有人的交通事故侵权责任胡宜奎1、论法院调解2、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研究3、民事诉讼中的代表人诉讼制度研究4、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5、论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被告6、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交换制度研究7、电子证据研究8、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9、论协议管辖10、我国当事人申请再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11、论仲裁的独立性12、论仲裁协议效力的扩张马思萍1、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业主公约的关系2、房屋征收中的法律问题3、论医疗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4、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思考(以淘宝网为例)5、公益性社会组织的法律思考6、论我国税收法制的完善7、论民间金融的法律规制8、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中外比较9、论证券市场的自律监管制度10、论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法律完善汪华亮1、论合同目的2、论不可抗力的外延3、情势变更原则研究4、论可得利益赔偿范围5、论信赖利益赔偿范围6、股权出资问题研究7、论隐私权的边界8、论公众人物的肖像权——从刘翔诉精品购物指南案说起9、论所有权保留买卖10、论共同危险行为王寨华民事诉讼法学1、论民事权利保障与民事公益诉讼2、浅论群体性纠纷的诉讼模式3、浅论法官释明权4、论民事诉讼中的公开审判制度5、我国民事证人制度的构建与完善6、论民事诉讼的免证事实7、消费者公益诉讼的法理与规则分析8、论诉讼保全中保全对象9、论民事上诉中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10.、“恶意民事诉讼”的发法律规制11、论诈害案外人恶意诉讼之程序法规制婚姻家庭法1、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2、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3、论配偶权的法律保护4、论我国探望权法律制度的完善5、论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6、论夫妻财产分割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董学立1、论我国民法典的体例结构2、论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体系3、论诚实信用原则4、论主体平等原则5、论私法自治原则6、论公序良俗原则7、论权利滥用禁止原则8、论表见代理9、论善意取得10、论物权行为的独立性11、论物权行为的无因性12、论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比较13、论物权的效力14、论物权的支配效力15、论物权的追及效力林道海法理学题目的选题范围:1、个案适用中的法律解释2、正当程序的特征与意义3、和谐社会的法治基础4、互联网时代的表达自由5、法官的自由裁量问题6、司法判决的确定性和不确定性7、法律原则在司法中的作用8、中国的司法独立:现状与局限性9、案件事实的法律判断10、法律适用过程的实证研究金晶1、环境刑法理论研究2、金融犯罪惩治规制研究3、职务犯罪的研究和预防4、过失犯罪理论研究5、论结果加重犯6、论经济犯罪的概念和范围7、浅析受贿罪8、中日经济犯罪比较研究9、老年犯罪人犯罪研究10、论信用卡诈骗罪11、论被害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范毅1、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足与完善2、论当代违宪审查模式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3、论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和规制4、论农民工权利现状及保护5、弱势群体社会保障权现状及其思考6、论休息权的宪法保护7、论罢工权的宪法地位8、论女大学生就业中的平等权保护9、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10、论引咎辞职11、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网络平台研究12、论行政诉讼的简易程序问题王保成1、先行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2、行政确认违法责任追究机制探析3、处罚权集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4、信息公开制度中应公开信息界定标准化思考5、行政裁决实施中问题及其规制1探究6、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衔接中的问题及其规制7、公司工商登记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8、行政事实行为侵权责任追究机制探究9、行政编制设置中问题及其对策10、确定公务员薪酬制度应考虑的变量及调整机制探究朱彤1、未决羁押人员权利保护问题研究2、刑事被害人援助制度研究3、论作证豁免权4、论刑事和解5、侦查权的滥用及其防治6、我国司法独立问题研究7、不作为犯研究8、不能犯研究9、间接正犯研究10、情节加重犯研究11、其他(由同学自己选择感兴趣的题目)夏清瑕1、论秦国和秦朝法制的得失2、论汉朝的春秋决狱3、中国古代的族刑制度研究4、中国古代酷吏与刑官研究5、中国古代妇女财产继承权问题研究6、中国古代关于“见死不救”和“见义勇为”立法7、从唐律的内容看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完成8、中国古代有关拾得遗失物处理制度研究9、试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法制中的“社会本位”原则10、试论大陆法系对清末和民国法制的影响11、论治外法权12、试论《大清民律草案》中对中国传统民法的继承13、“秋审”与清代诉讼体制张颖1、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研究2、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法律适用研究3、公司章程法律效力研究4、董事义务研究5、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法律制度完善6、企业破产重整制度探析7、论保险利益原则8、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研究9、一人公司法律规制研究10、论投保人的义务陶广峰1、论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2、和谐劳动关系的法律实现机制研究3、我国保安服务业发展现状及管理研究4、消费性电子支付法律问题研究5、行业协会功能研究祝贺1、论自然垄断行业的国企改革(论国企垄断)2、竞业禁止有关法律问题3、经营者集中的法律研究4、腾讯360事件的法律思考(反垄断法视野中的“3Q之争”)5、国美电器股权之争的法律思考6、从蒙牛伊利诽谤案想到的7、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及其规制8、论知名商品的竞争法的保护9、商标使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规制10、论垄断协议11、比较广告的合法性之辨及我国的立法选择与制度完善2012届社会工作专业毕业论文选题李宁1、新生代农民工创业与城市融入研究2、社会资本存量提升与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研究3、城市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的创新研究4、大学生生命价值教育与社会责任感提升问题研究5、新农村社区建设中合村并村与管理创新研究——以ⅩⅩ村为例6、城市社区社会管理创新中基层社会矛盾化解的模式与经验探索7、新农保制度运行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以ⅩⅩ地区为例8、试论人情冷漠与道德重构——社会现实的启示甘诺1、老年公寓与家庭养老两种模式下老年人主观幸福感的对比研究2、新生代外来务工人员的心理健康状况的调查研究3、优势视角下流浪儿童救助模式探析(要求去过协青社实习的学生选)——以香港协青社为例5、优势视角下的灾后社区重建中的社会工作介入6、女大学生职业决策困难实证研究(有数据)7、社会工作专业本科生专业认同现状的调查研究(有问卷)8、煤矿工人心理健康与压力应对的相关研究(有数据)9、小组工作在促进大学新生入学适应中的干预研究(有数据)10、“内外职业生涯”视域下专业社会工作者的职业发展路径探析11、“优势视角”下残障人士康复中的社会工作介入(要求在爱德基金会实习过,访问过残障人士家庭的学生选)许爱花1、社会工作视角下农民工流动家庭的应对策略2、公民社会视阈下农村社区治理的路径3、农村留守老人养老问题及对策研究4、社会工作视角下农村社区养老服务研究5、转型社会农村社区治理的困境6、学校社会工作的必要性和本土化模式探索许芸1、城市“三社联动”(社区、社团、社工)的功能定位和路径选择——以鼓楼区为例2、大学生性教育的现状和实施途径3、社会公平感的群体差异和福利需求——以南京鼓楼区为例4、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建构和实施策略5、转型期社会工作机构发展的SWOT分析和策略研究——以南京协作者为例仲鑫1、融合教育在特殊教育中发展之探讨2、智障人社区融入研究3、智障人主要照顾者的压力研究4、志愿者组织中的“耗尽”研究5、残障人社会排斥研究6、残障人社区支持研究史新田1、人口老龄化的现状、问题与对策——以+++(市)为例2、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养老模式研究——以+++(市)为例3、第三部门发展现状研究——从+++案例谈起4、第三部门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研究——以+++为例5、城市化进程中社会冲突与社会管理——以+++为例6、现代城市社会中“冷漠症”现象分析——从+++谈起7、西方社会福利思想与中国社会福利建设8、农村留守儿童现状与问题——以+++村为例9、城市拓展与社区工作——以+++社区为例沈文捷1、作为信息传播方式的微博现象研究2、社区妇女社会工作现状研究3、女性角色紧张现状及对策研究4、老年女性生活现状研究陈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推动高质量发展专题调研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推动高质量发展专题调研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2.24•【字号】鲁高法办〔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2.24•【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推动高质量发展专题调研方案的通知鲁高法办〔2021〕7号机关各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为推动全省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狠抓各项工作部署的落实,省法院党组决定今年上半年组织开展专题调研活动,为推动整体工作走在全国法院前列提供智力支持。
请按照调研方案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取得高质量调研成果。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研究室联系。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2021年2月2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推动高质量发展专题调研的方案为推动全省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狠抓各项工作部署的落实,省法院党组决定今年上半年组织开展专题调研活动。
为确保调研活动取得预期效果,制定本方案。
一、调研目的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省委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对照全省中级法院院长会议提出的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进一步摸清摸透全省法院各项工作情况,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加强指导,为确保整体工作走在全国法院前列提供智力支持,为健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诉讼制度贡献智慧和力量。
二、调研内容及分工1.民事诉讼流程全面检视和改革研究。
通过大数据分析与解剖麻雀并举的方法,分析山东法院近年来的办案质效情况,以“多元解纷减少诉讼增量”“提质增效增强获得感”为主线开展调研,研究程序如何重构、机制如何完善、规则如何厘定,为推进我国民事诉讼改革作出制度性贡献。
(张甲天主持,张开兴协助,研究室参与)2.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对惩罚性赔偿制度起源、发展及引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过程进行研究,通过分析全省法院相关裁判情况,深入了解对“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以及新兴产业、重点领域、种源等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情况,明确并细化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主客观要件,并提炼总结判断两个要件的具体标准,以更好指导审判实践,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作用。
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
二、 广 东 商 事 登 记 制 度 改革 试 点 的 做 法 与 经验
2 0 1 2年 3月 , 国家 工商 总 局 出台《 国家工商 行 政 管理 总局关 于支 持广东 加快 转型 升级 、 建 设 幸福广 东
1 8十 圈工 商管理轩完
2 0 1 3 — 6
的意 见 》 , 明确 支 持 广东 省 在 深 圳经 济 特 区 和珠 海 经 济特 区横 琴新 区开 展商 事登 记制 度改 革试 点 。后来 ,
工 商 登 围 。另外 , 顺
德 模 式取 消 了 国家 产 业政 策 中鼓 励 和 允许 类 外商 投 资项 目审批 , 这些 项 目可直 接在 商事登 记机关 办 理设 立 和变 更手续 , 将 限制 类外商 投 资项 目改 为 商事登 记
( 一) 完善 现 代 企 业 制 度 的 必 然要 求
别 类 型 的市场 主 体 的登 记 事项 和材 料 规 范也 不 尽一
致, 没有 形成 统一 完整 的工商登 记法律 体 系 。 所 以, 有 必 要通 过创 新 工商登 记 方式 , 来 实现 提高 商主体 登 记 的综合 效能 。
工商 登记 制度 , 沿用计 划经 济时代 那种 严 于管控 的思 维过 多 , 且 局 限于 当时经济 与企业 发展 的诸 多客 观条 件, 目前存 在两 大 明显 缺 陷。 一 是定 位不准 , 工商 登记 兼有 赋 予 申请 人 市场 主体 资格 和市 场 经 营资 格 的双 重功能, 且 申请 从 事 特殊 行 业或 许 可项 目的 , 需 要在 工 商登记 前办 理相关 前 置审批 或者许 可手续 , 不 利 于
并将 注册 资本 实缴 登记制 改 为认 缴登 记制 , 放 宽工 商 登 记其他 条件 。 产权 清 晰 . 权 责 明确 。 政企分开 , 管理 科 学 , 是 现 代 企 业 制 度 的 基 本特 征 , 应 充 分 尊 重 商 主 体 自我 管 理, 完 善商 法 人治 理结 构 , 实现 公 平 、 规范、 自律 的市 场 经济秩 序 。 同时 , 充分 发挥 商主体 的市 场 主体 作用 和市场 机制 的基础 性作 用 , 实 现社会 经 济资 源 的优化
统编版全面依法治国ppt课件1
程序正当原则
高效便民原则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 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 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 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 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 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 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 时,应当回避。
公正司法的实践与探索
•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 、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 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要求法官对所办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 的错案,要倒查问责,依法追究责任。
坚持从中国实际 出发
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 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
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 力量源泉,人民代表大会 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的根本政治制度。
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 本属性。
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 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理论体系、制度是全面推 进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
依法治国的历史发展与现状
加强司法队伍建设
提高司法人员素质和能力,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司法队伍。
强化司法公开和透明
推进司法公开和透明,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 和监督权。
促进全民守法的对策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
广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公民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
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 。
合理行政原则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 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 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 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 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 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
第9章 行政机关的其他行为
▪ (1)宪法中规定的;(2)法律中规定的;(3)法规(法令)中规定的;(4 )政府(行政)规章中确定的。(5)一般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6)纲要性 文件中附带规定的;(7)政府工作中长期形成,并惯常运用的。
▪ 3、主要行政规划的确定程序
▪ (1)确定规划主体和规划对象;(2)调查情况、收集信息、汇总资料和数据 ;(3)考虑直接有关的利益因素和比较分析相关因素、数据;(4)拟订草案 并准备规划的背景说明及有关参考资料。(5)通过官方文件和有关传媒发出 预告、以征求意见。(6)由各个方面提出意见。(7)由行政规划制定机关负 责向公众说明理由和解释疑问。(8)召开公听会;(9)择纳合理意见,修改 草案;(10)对有关期日加以规定;(11)经有关机关审批;(12)正式公 告。
第四节 行政确认
➢ 一、行政确认的概念与特征 ➢ 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特定法律
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甑别和确证,并以法定 方式予以宣告的行政行为。 ➢ 行政确认具有的特征: ➢ 1、法律性;2、独立性;3、复合性,4、多样性
▪ 二、行政确认的分类 ▪ (一)依职权的行政确认和应申请的行政确认; ▪ (二)对身份的确认、对能力的确认、对事实的确
▪ 二、行政协议的功能与分类 ▪ (一)行政协议的功能 ▪ 1、扩大行政服务领域; ▪ 2、代替行政干预手段; ▪ 3、增加平等性; ▪ 4、提高效率 ▪ 5、减小风险和成本 ▪ (二)行政协议的分类 ▪ 1、国家订货合同;2、公共征用合同;3、行政委
托合同(科研合同);4、国土使用权有偿出让合 同;5、国企承包租赁合同;6、公共工程合同。
▪ 一、行政检查的概念与特征 ▪ 广义包括作为行政调查手段的检查活动。 ▪ 狭义是指行政监督检查,行政主体依法单方面强
谈行政公文处理的“三化”
谈行政公文处理的“三化”古岭新 傅广宇从1981年2月到1993年11月的13年间,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发布了3个行政公文处理办法,即1981年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1987年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1993年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暂行稿》、《初版》和《修订版》),由《暂行稿》而《初版》而《修订版》,反映了人民政府工作作风的严谨,从中我们也可看出新时期行政公文处理工作发展的一条明晰主线,即不断地朝着“三化”———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方向努力。
笔者不揣浅陋,拟通过对上述3个“办法”的比较,结合其它相关资料,对新时期行政公文处理工作的“三化”作一基本概括和评论,并就某些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规范化行政公文首先是国家的产物,一经使用便发生权力关系,产生法律效果。
因此,规范化成为行政公文处理工作中最基本的要求。
如果不对其加以规范,造成行政公文与其他文种职责不分、行政公文内部文种职能混淆、人尽可为制文者、文面格式千奇百怪等后果,势必使行政公文的权威性大大降低,办文效率将会如何更是可想而知了。
对比3个“办法”可以看出,新时期行政公文处理工作的规范化趋势是十分明显的,这主要表现在对行政公文处理工作中的党政分开原则、文种的规范化、公文处理机构及人员的规范化和行政公文文面格式等方面的规定上。
党政不分、以党代政是我们工作中一度存在的老大难问题。
职能的混淆导致工作效率的下降也曾给我们不少深刻的教训,对比1981年以来的3个“办法”,不难看出高层领导对这一问题的重视。
如果说《暂行稿》第16条“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不得对党的组织作指示、交任务”只是对具体操作作出的限制,《初版》第6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应贯彻`党政分开原则'的规定”则已是带有指导性的规范,《修订版》继承了这一原则,并且和《初版》一样,把它列在“总则”内,其重要性可见一斑。
行政公文当然要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但这与“党政分开”并不相悖,相反地,将行政公文与党务公文分开,更能突出“行政”的职能,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提高工作效率。
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
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篇一:关于梳理、修订、完善各类基本规章制度的通知关于梳理、修订、完善各类基本规章制度的通知各子公司:为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分工明确、责任明确,促进各项管理工作的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标准化,以便于更好地创建“简单、务实、高效”型企业。
经研究,决定在各子公司内开展各项基本规章制度的梳理、修订和完善工作。
为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修订的目的与原则根据企业现行发展需求,按照科学性、规范性、可行性、操作性相结合的原则,对现有的基本规章制度进行认真梳理,有针对性地分别进行废止、修订、补充、完善和规范。
凡在实施过程中不符合企业发展要求,已经过时的基本规章制度或条款要及时明确废止执行;对影响企业科学发展,涉及管理者及员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的、尚不够完善的规章制度要抓紧进行修订。
二、梳理范围1、行政管理类相关制度(1)文件管理制度;(2)会议管理制度;(3)车辆管理制度;(4)员工出差管理制度;(4)资产报废管理制度;(5)员工行为规范制度;(6)办公及劳保用品管理制度;2、人力资源管理类相关制度(1)组织机构图(含详细的人员编制);(2)考勤管理制度;(3)奖惩管理制度;(4)档案管理制度;(5)员工岗位说明书;(6)员工薪酬管理制度;(7)绩效考核管理制度;(8)培训管理制度;3、财务管理类相关制度(1)报销管理制度;(2)预算管理制度;(3)费用管理制度;(4)应收帐款管理制度;(5)固定资产管理制度;4、安全管理类相关制度(1)保密管理制度;(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3)印章使用管理制度;5、专项管理类相关制度(1)物料采购管理制度;(2)合同签订管理制度;注:制度梳理主要含(但不限于)以上五方面内容。
三、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1、全面梳理阶段(201X年1月20日前)。
由各公司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结合梳理范围,对现行的规章制度进行全面的清查、整理,按类逐文进行登记审核,提出是否废止、保留、完善和新建的初步意见,并于1月21日将各类制度及初步意见报总公司总经办**处。
行政部门规章制度(共5篇)
行政部门规章制度〔共5篇〕第1篇:行政部门规章制度行政部管理规章制度一、部门职能1、负责公司的行政管理工作,包括制度管理、文档管理、考勤纪律、办公支持和公关接待等事宜。
2、负责公司的人力资管理工作,包括绩效考评、薪酬计核、职位管理、人事调整、员工档案管理、员工招聘、培训和员工关心等事宜。
3、负责公司系统的办公事务管理,如办公用品的管理和各种工作会议的组织工作等二、工作制度1、正常工作时间应穿戴整齐,仪表端庄,不浓妆艳抹,严禁穿拖鞋、背心、短裤进入办公室。
2、接声音要轻,要注意礼貌,首先向对方说“您好”,当周边的响起,而当事人不在时,应主动帮对方接起,并给予妥当回复。
3、注意办公室工作环境,不要大声喧哗。
不得翻阅与工作无关的书籍,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拨打私人、上网聊天、打印私人文件等与工作无关的事项。
4、保持自己办公范围的清洁,台面物品摆放整齐,保护办公室内公有财产,如有损坏造价赔偿。
5、对公司来访客人要主动问候,礼貌待人。
6、不得随意动用别人办公用品,如有需要须经本人同意前方可,使用别人电脑或查阅文案时需有本人在场。
7、如有事外出须经直接上级答应。
8、同事之间团结互助,不准讲粗、脏话,不做有损公司形象的事。
9、下班时关闭所有电开关及门窗。
三、工作范围1、公司的日常办公管理工作,负责各类来往文件的影印、收发、处理和归档,以及人员考勤和办公后勤工作。
2、接待公司日常到访客人,协助部门领导作好公关工作。
3、负责组织公司各项制度的建立、调整和施行监视工作。
4、负责组织人员的招聘工作、岗位调动和录用、解聘、离任等职位管理工作。
5、组织对各级员工的绩效考评工作,按照员工绩效、奖惩方法及升降职务方法等进展考评,力求公平合理。
.6、根据考核结果计算公司人员的月度薪酬和年终奖励。
7、管理员工的人事档案,负责人事档案的建立、记录、保管和维护等工作。
8、执行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的管理,进展盘点、登记,制作《公司固定资产使用情况登记表》。
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制度完善
浅议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制度的完善摘要:房屋权属登记是政府部门公共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2008年7月《房屋登记办法》的正式施行,以及旧办法的废止,我国房屋权属登记制度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本文对新旧办法进行了比较,剖析了新办法的特点,并对如何完善现有的管理制度提出了一些看法,希望能对政府部门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提供借鉴。
关键词: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制度、完善一、前言房屋权属登记是政府加强房地产行政管理,促进房地产事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也是房屋权属所有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的法律依据。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房地产事业的蒸蒸日上,国家相继出台了《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997]第57号)、《建设部关于修改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2001]第99号)和最新颁发的《房屋登记办法》来规范房地产产权归属的登记问题。
虽然如此,我国的房屋登记管理制度依然不甚完善,下面将就我国房屋登记的发展,新、老办法的异同和如何根据新的《房屋登记办法》完善现有的登记管理制度进行逐一论述。
二、我国房屋产权登记的发展以《物权法》和《不动产登记法》为分界,我国的房产登记可以分为三个阶段:权利确定阶段、行政保障阶段和统一登记阶段。
1. 确权阶段这一阶段从新中国成立开始,农村进行土地改革,城市则进行房地产产权的处理,由于新中国刚刚成立,各种法律法规不甚健全,虽然成立了相关的机构,但直到改革开放后才完成了第一次全国城镇房屋普查,开展了全国范围内的房屋产权登记,并发放了产权所属凭证,同时,为了产权确认的需要,出台了相当数量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当时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制度。
2. 行政确认阶段这一阶段的标志是《物权法》的出台,原有的房屋权属登记只是为了明确房屋的产权归属,在处理相关房产纠纷的时候,可以作为法律依据使用,而《物权法》出台以后,将房屋权属列入了行政管理的系统之中,为房屋权属登记的统一行政管理打下了基础。
同时,《物权法》配合《房屋登记办法》,规定了房屋权属登记的法律效力和登记的机构、职责、程序、类型等细节问题,使得房屋权属登记称为了正规的行政行为。
规范行政确认自由裁量权
规范行政确认自由裁量权工作手册莆田市外事侨务办公室二O一六年五月(修订)前言根据市政府法制办、市效能办《关于印发莆田市开展规范行政征收、行政确认和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莆政法〔2009〕11号)、《关于印发<关于推进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和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莆政法〔2009〕8号)文件通知精神,我办高度重视,主任亲自抓,分管副主任具体抓,并指定人秘科牵头负责具体抓好这项工作的落实。
我办还成立了领导小组,由主任任组长,分管副主任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担任成员,下设办公室,挂靠在人秘科,促进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据统计,这次清理,涉及我办行政职权类别有行政确认4项。
这些项目我办全部按照要求,制定了权力编码、确定了承办科室和承办人员、分管领导,明确了承诺办结时限,梳理了法律依据,绘制了权力运行流程图。
为确保行政权力规范运行,我办制定下发了规范行政确认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方案及其相关制度,确保依法、文明、高效行政。
2014年2月清理,取消华侨投资者资格确认,下放县(区)外侨办华侨捐赠确认、归侨侨眷身份认定,2015年起,正式增补华侨来闽定居业务,重新汇编成册。
2016年5月,重新修订。
2016年5月目录(1)莆田市外侨办开展规范行政确认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2)莆田市外侨办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制度(3)莆田市外侨办规范行政确认自由裁量权责任追究制度(4)莆田市外侨办规范行政确认自由裁量权实施意见(5)莆田市外侨办行政确认自由裁量权流程图莆田市外事侨务办公室文件莆市外侨〔2010〕36号莆田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规范行政确认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本办各科室:根据市政府法制办、市效能办《关于印发莆田市开展规范行政征收、行政确认和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莆政法[2009]11号)、《关于印发〈关于推进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和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莆政法[2010]8号)文件精神,我办制定了《开展规范行政确认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继续教育转变政府职能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转变政府职能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1.三中全会是讨论()。
(单选题3分)标记A.改革B.建党C.选举D.创新2.制定推进“三证合一”等级制度改革的意见,实现()。
(单选题3分)标记A.一照一码B.一证一码C.三码合一D.一照一证3.()就是指法院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包括规章授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来实施行政权的这些事业单位。
(单选题3分)标记A.行政授权组织B.法律授权组织C.法规授权组织D.管理授权组织4.()主要负责维护市场统一和公平竞争以及对下级政府在市场监管方面的规管理和监督指导(单选题3分)标记A.市县政府B.中央政府C.国务院D.省级政府5.国务院成立协调规定政府职能转变分()个小组。
(单选题3分)标记A.5B.4C.8D.66.()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
(单选题3分)标记A.2014年1月B.2012/1/1C.2013年12月D.2013年3月7.2015年5月6日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对其他不直接涉及公众的事项调整为政府()。
(单选题3分)标记A.外部审批B.公开审批C.行政确认D.部审批8.行政审批主要是用(B)管理经济社会的事前控制方式。
(单选题3分)标记A.政治手段B.行政手段C.行政控制D.宏观调控9.()年行政体制改革中,撤消了10个工业专业经济部门。
(单选题3分)标记A.1993年B.2008年C.1998年D.2003年10.2014年8月常委会第()次会议,分别对安全生产法和保险法等五部法律进行修改。
(单选题3分)标记A.四B.十C.六D.五11.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就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相关问题答疑》,主要执法职责分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部分。
(多选题4分)标记A.行政确认B.行政给付C.行政裁决D.行政征收12.采取目录管理、业务手册、()等六位一体的规化管理。
(多选题4分)标记A.数据共享B.监督检查C.办事指南D.网上审批13.《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原则,它的()和事中事后接管的措施,以及违反后承担的法律责任。
公司的行政规章制度(5篇)
公司的行政规章制度(5篇)篇1:公司行政部规章制度一、管理职能1、行政部诗司规章制度的综合管理部门,其职责是:(1)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
(2)负责公司各种规章制度的分类编号。
(3)负责主办或会签颁发及废止有关规章制度或文件。
(4)负责协调各种规章制度之间的相互衔接关系,并在内容上不断完善。
(5)负责编制规章制度年度修编计划,并组织实施。
(6)有权代表公司解释有关规章制度。
2、有关职能部室诗司本专业规章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组织实施公司有关规章制度修编计划。
(2)负责审核有关本专业的规章制度及会审、会签其他部门有关规章制度。
(3)负责草拟颁发或废止有关规章制度或文件。
(4)有权监督所属部门及职工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管理内容与要求1、规程制度的制定或修编(1)现场设备运行、检修的每项工作,都应有相应的规程制度,使每个生产工作人员有章可循。
新增设备及重设备的改进等项目,都应在试运前制定相应的规程或措施,并组织有关人员学习考试,否则不应投入运行。
(2)规程制度修订时,应广泛搜集和研究有关资料,进行必要的分析和论证,凡是修订的规程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及专业技术标准的要求,符合生产现场实际。
(3)所有规程制度的编写,应做到“符合实际,指导生产”,达到“有章可循,有据可查”的目的,应根据生产的发展,设备的完善和管理水平的提高,随时补充修订。
(4)编写或修编的规程制度要语句简练,措辞得当,简明易懂。
(5)现场规程制度应在每年1011月份,根据一年实际执行情况,由设备管理部及有关部室组织全面审查一次,并做出必要的修改补充意见,经行政部汇总上报由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每三年进行一次复审,视情况分别予以确认,修编或废止。
(6)编制或修编规程制度的依据:a、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部颁典型规程及上级有关部门指示、通知等;b、制造厂家的设备资料;c、本公司及兄弟单位的先进经验;d、上级有关事故通报,本公司及外单位的事故教训;e、推广应用的新技术;f、有关人员对规程制度的正确意见和建议;g、规程制度在执行中对发现问题的解决办法和措施。
行政指导的内容和措施
行政指导的内容和措施实现“五化〞〔一〕建章立制,行政指导制度化在深化原有的各项制度根底上,完善企业联络员制度、行政指导工作考核奖惩制度、信息调研工作制度、典型案例评析制度等,实现行政指导工作制度化。
〔二〕健全机制,行政指导标准化标准正确的工商行政指导行为,是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效率的有力保障。
具体要求如下:1、一般行政指导工程标准一般工程是指各部门在日常巡查等工作中实施的食品平安台帐、营业执照悬挂不标准等等不具有重大影响的具体行政指导。
各部门经调查了解,认为需要实施行政指导的,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关行政指导的目的、内容、理由、依据、实施者等事项,与有关行政相对人进展商谈、协商或其他方式的交流,以取得理解和配合。
对于需要行政相对人事先作相应准备的行政指导,行政机关应当提前告知行政相对人,并给予行政相对人合理的准备时间。
各部门实施行政指导的一般工程的步骤,根据实施行政指导的实际情况,可以自行适时灵活地实施。
各部门实施行政指导,应当得到行政相对人同意并在其协助下进展。
实施过程中,行政相对人有权了解实情、陈述理由、提出意见,行政指导部门对此应作出解释或说明理由。
行政相对人承受行政指导的,行政指导部门应当进展调查了解,掌握真实情况,结合实际与行政相对人协力对该指导工程进展专门调研,拟订方案,提供相关示范文本。
行政相对人采纳行政指导意见的,行政指导部门应当帮助行政相对人具体实施,以提高所实施行政指导的质量和效果。
2、重大行政指导工程标准重大行政指导工程是指行政指导部门实施的涉及不特定行政相对人的抽象行政指导,以及实施可能对特定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可能在一定区域或相关行业中产生重大影响的具体行政指导。
例如:重点工程的行政指导等。
行政指导部门需要实施行政指导的重大工程,应当填写申请上报县局备案。
同时附上行政指导文件草稿和实施方案、指南、意见等相关的材料,文件草稿应尽可能规定行政指导的相关事项,重点是指导对象、内容、条件、手段、步骤、考前须知等,以使行政指导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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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行政确认制度的完善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授权,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的申请,对一定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权利、资格或法律地位等进行确认、甄别、证明等的行政行为。
行政确认作为一种传统的行政管理行为,在行政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
行政确认被认为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有利于行政机关进行科学管理,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能为法院审判活动提供准确、客观的处理依据,有利于预防和解决各种纠纷。
可以说,现代行政管理几乎离不开行政确认。
首先,行政确认有利于提高法院的审判效率。
由于法院的审判活动越来越多地依赖于行政机关对事实的认定,行政确认能够为法院提供准确、客观的处理依据,便于法院迅速有效地开展行政审判,提高审判效率。
其次,行政确认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
行政确认使得个人、组织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活的法律上的稳定性。
在相应的法律事实获得行政确认的基础上,个人、组织才能申请各种需要取得但尚未取得的权利,或者维护各种已经存在或取得的权利。
行政确认使得个人、组织的权利义务获得法律上的承认,任何人不得进行侵犯。
再次,行政确认有利于预防和解决各种纠纷。
行政确认能够使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得以明确,不致因含糊不清而发生争议。
一旦发生纠纷,运用行政确认手段,也有利于纠纷的正确解决。
例如对土地权归属的确认,有利于土地侵权赔偿争议的解决。
最后,行政确认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市场经济是一种信用经济,近年来社会上的信用缺失,已经极大地制约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一旦信用体系的崩溃与瓦解,将对经济生活造成巨大的损害,对社会生活带来灾难性后果。
我国特殊的国情决定了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政府居于主导性地位,政府通过政府信用对于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和合法权益进行确认,大大鼓励了市场公平竞争,这也使行政确认制度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是,我国行政确认制度存在以下问题:一、行政确认立法中的问题(一)行政确认的形式繁杂易混淆目前我国尚无法律对于行政确认的含义和形式加以系统规定。
对于行政确认的规定散落于各个具体部门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之中。
这样使得具体制度中的行政确认用词混乱,加之不同的立法主体对于行政确认的理解不同,行政确认的立法规定十分模糊,很容易与其它行为相混淆。
(二)行政确认的设定不明确行政确认的设定在行政确认制度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行政确认制度的规范化必然要求行政确认设定权的规范化。
行政确认的设定是指拥有行政确认设定权的机关创设行政确认,使行政确认从无到有,它是特定机关通过制定法律规范创设行政确认的法律活动过程。
拥有行政确认设定权的国家机关通过制定法律规范,将某一部分事项纳入到行政确认的范围,赋予特定行政主体事实行政确认的权力,同时也对相关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确认的条件、程序等作出规定。
从实质上看,行政确认的设定权是一种立法权,应当具有法定性。
即行政确认只能由“法”来设定。
但是,我国现行的立法对于行政确认的设定没有统一的规定,对哪一层级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设定行政确认缺乏明确的规定,行政确认的设定权不明确,在实践中产生了种种弊端,主要表现有:第一,行政确认的设定主体不明,导致行政确认的范围随意变化。
目前我国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设定行政确认外,享有一定立法权的国务院及其各部门、地方人大常委会、地方人民政府,都可以通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来设定行政确认。
不仅如此,没有规章制定权的较大市以下的人民政府以及所属部门也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设定行政确认,出现了各级行政机关均有权设定行政确认的混乱现象。
行政确认的设定主体资格模糊不清,也使锝行政确认的法律文件形式多样,需要由行政主体行政确认的事项层出不穷,缺乏必要规范。
第二,行政确认的设定权与实施权不分。
很多行政主体往往自行设定并自行实施行政确认,这种为自己设定权力的事项极易导致权力的滥用,行政确认设定权也极易变为地方保护主义及谋取本单位、本部门利益的工具。
(三)缺失统一的行政确认程序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的规定散见于各个行政法律规范或行政机关自己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中。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对相关具体行政行为有严格的要求外,像行政指导、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等行政行为都没有建立起统一完整的行政程序规范。
行政确认涉及领域非常广,然而在众多的行政确认立法中,关于程序的规定要么过于笼统,要么规定程序的规范性文件级别低,要么根本未提及,因此,关于行政确认程序的规定远远与行政确认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对程序的严格要求不相称。
虽然一些地方性或部门性法律规范对于某些具体领域行政确认的程序作出了规定,但是从行政确认的广泛分布开看,这仅仅是一小部分,大量的行政确认行为操作起来仍无程序规范,例如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虽然在第七十三条规定交警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检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在第七十六对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的确定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没有对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作出程序性规定。
实践中,由于缺乏程序内容致使行政机关难以适从,实施行政确认的主体在无程序法依据的情况下及很容易滥用行政确认权力,对于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另外,在目前行政确认立法中,行政确认的监督检查程序无专门规定,行政确认权的行使缺乏制约。
由于行政确认并不直接为行政相对人设定权利义务,行政机关往往忽视行政确认的重要性,认为行政确认不会直接侵犯到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确认不会产生纠纷,即使发生纠纷法院也不会受理。
因而行政确认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的主观随意性很强,导致行政确认不规范,甚至出现违法行政确认,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确认实施和审判中的问题(一)行政确认的实施主体混乱我国的法律并没有统一规定行政确认的实施主体。
在社会实践中往往出现多个行政确认主体实施同一项行政确认作出不同确认的情况。
例如,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中有些比较复杂的医疗事故纠纷,经过区县一级、地市一级、省直一级,三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三次责任认定,却得出三个不同的结论。
有时,结论之间甚至相互矛盾。
另外,在传统的由行政机关独揽的确认行为中,由于相当部分的确认内容是技术性、专业性很强的事实,所遵循的大多为技术性规范或规程,这部分确认事项越来越多地被交由社会组织来承担。
但是,由于社会组织尚不够健全和规范,行政机关对有关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的监督也未到位,一些社会组织在未取得合法授权或者委托的情况下,擅自进行确认行为非法获取利益,使行政确认的权威性受到了影响。
据报道,屡屡在各类广告中以权威露面并对牙膏、口香糖等产品质量乃至功效进行确认的“全国牙防组”,居然只有两个工作人员,并且未被列入政府的全国认证机构名录。
(二)行政确认行为不规范由于缺少统一的行政确认程序规定,行政确认实施主体在进行确认的过程中往往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加之许多行政确认的不公开,行政确认的实施主体很容易利用手中的权力进行不规范操作以获得不当利益。
虽然行政确认应作为羁束行政行为存在,但是,由于立法的模糊导致一些行政确认行为带有了很多自由裁量的色彩。
例如在土地确权领域,政府在处理土地确权纠纷时,往往滥用行政确认权。
主要表现为:第一,目的不当,违背诚实善意原则。
个别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受某些利益的驱动,不顾实际情况将土地确权给与其关系较好的一方当事人,损害了他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错误的事实认定,即政府在缺乏定案的证据时,主观臆断,违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作出不合理的处理决定。
第三,不适当的考虑,即政府在作出确权决定时出现重大的疏忽,以致遗漏了应当考虑的事项或者考虑了显然不应当考虑的事项,使该确权行为丧失了基本的合理性。
(三)行政确认行为的可诉性行政确认的可诉性一直是行政确认制度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
我国目前法律、法规对于行政确认的可诉性的规定不一致。
有些法律已经规定了对行政确认不服可以起诉。
如<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当事人对商检机构、国家商检部门作出的复验结论不服或者对商检机构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在现行的有关行政确认的法律规定中,大多数法律、法规只规定可以要求重新确认,没有规定对重新认定是否可以起诉。
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也有些法律明确规定行政确认是最终决定,不能起诉,如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对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决定为最终决定。
另外,在司法审查的实践中,还存在着仅将行政确认作为人民法院定案的依据而不予司法审查的现象,例如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一些行政确认行为被排除在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外,使得行政确认的违法行使对行政相对人造成的损害得不到司法救济。
因此,我国行政确认制度有待通过以下方式完善:首先,明确行政确认的设定和实施,在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不同的情况下,应当明确哪一等级的法律规范可以设定行政确认,哪一等级的法律规范不能设定行政确认而只能将已存在的确认进行细化,哪一等级的法律规范既不能设定行政确认,也不能对已存在的行政确认进行细化。
通过明确行政确认设定权力的归属,使不享有行政确认设定权的行政机关不再随意设定行政确认,从立法上解决无法律依据自行设定行政确认、乱设行政确和重复设定行政确认等混乱局面。
其次,在行政确认程序制度设计中,有必要引入行政确认公示这种具体的行政程序制度,以便更好地对行政主体的确认行为加以规制,保障行政确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确认的公示,是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确认的过程中,将确认的有关信息通过法定程序向行政相对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公开展示,使他们知悉该行政确认的一种程序性法律行为。
行政确认公示的事项应当包括:1、行政确认申请前的有关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在申请人提出行政确认申请之前,对于申请人如何提出申请予以详尽告知。
行政机关应当将有关行政确认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公共场所公示。
同时应相对人的申请,行政机关有义务依法为其提供咨询。
2、拟做出行政确认的依据行政主体在正式作出行政确认之前,应当将可能成为以后作出行政确认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告知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如果行政主体作出不予行政确认的,应当向申请人告知不予行政确认的理由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