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0331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适用的五则典型判例要旨
民事诉讼法律效力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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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两家均为我国某城市的居民,两家因相邻土地的使用权发生纠纷。
甲家认为乙家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其土地边界处搭建了一座房屋,严重影响了甲家的采光和通风。
甲家多次与乙家协商解决此事,但乙家均置之不理。
无奈之下,甲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乙家拆除擅自搭建的房屋,恢复原状。
二、案件事实1. 甲、乙两家相邻的土地使用权界限清晰,甲家拥有该土地的使用权。
2. 乙家在未经甲家同意的情况下,在其土地边界处擅自搭建了一座房屋。
3. 甲家多次与乙家协商,要求乙家拆除擅自搭建的房屋,但乙家拒绝协商。
4. 甲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乙家拆除擅自搭建的房屋,恢复原状。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乙家擅自搭建的房屋是否侵犯甲家的土地使用权,法院判决的效力如何?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相邻权利人合法权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五、法院判决1. 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家擅自搭建的房屋侵犯了甲家的土地使用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2.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判决乙家拆除擅自搭建的房屋,恢复原状。
3. 法院判决后,乙家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六、案例分析1. 本案中,乙家擅自搭建的房屋侵犯了甲家的土地使用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甲家有权要求乙家拆除擅自搭建的房屋,恢复原状。
2. 法院判决乙家拆除擅自搭建的房屋,恢复原状,具有法律效力。
乙家不服判决,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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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公司与B公司因一笔货物买卖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了争议。
A公司认为B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而B公司则认为A公司未按时交付货物。
双方协商无果,A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事实2019年6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供应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货物交付后30日内,B公司应支付货款。
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量和质量向B公司交付了货物。
然而,B公司在收到货物后并未按时支付货款。
A公司多次催要货款,但B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A公司认为B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三、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中关于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具体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支付违约金。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B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属于违约行为。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B公司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B公司未支付货款,已经构成违约。
因此,A公司有权要求B公司支付货款。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A公司可以请求B公司支付违约金。
在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违约金,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
民事法律案例分析范例(3篇)
![民事法律案例分析范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83f5ac9a900ef12d2af90242a8956bec0975a58d.png)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9年3月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货物交付期限为2019年5月31日。
合同中还约定,若乙公司未按时支付货款,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比例为未支付款项的5%。
2019年5月31日,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交付给乙公司。
然而,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甲公司多次催收无果,遂于2020年1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二、案件事实1. 甲公司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双方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原件一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关系。
(2)货物交付凭证一份,证明甲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交付给乙公司。
(3)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的催款函一份,证明甲公司已多次催收货款。
2. 乙公司对甲公司的诉讼请求提出以下抗辩:(1)乙公司承认与甲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关系,但声称因公司经营困难,无力支付货款。
(2)乙公司否认甲公司提交的催款函,认为甲公司未及时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双方无法按时履行合同。
三、法律问题1. 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的违约金是否合理?四、案例分析1. 关于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交付给乙公司,而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因此,乙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关于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的违约金是否合理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在本案中,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的违约金为未支付款项的5%,根据双方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约定,该违约金比例并未明显过高,因此,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的违约金合理。
【经典案例】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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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深刻认识高度概然性证明标准的地位、作用和影响一、案情简介 2005年2月3日,陈某与海南省儋州市某镇政府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陈某承建从排浦桥头至海尾爹屋的防洪堤工程,从排浦大桥下游河道抽沙充填防洪堤岸外的空地作为宅基地使用。
陈某抽沙的地方形成两个相连的沙坑,长约80米,宽约30米,深约1.2米。
陈某在施工现场未设立警示牌,也未采取任何安全隔离措施。
在陈某抽沙坑上游河道约100米处是排浦大桥,是排浦镇通往乡村的道路。
2005年6月26日下午,麦某的儿子麦子到排浦镇上玩。
麦子23岁,曾因患“精神分裂症”住院治疗,2005年6月中旬第二次住院治疗,好转后出院。
约傍晚7时左右,麦某见不到儿子回家就四处寻找。
次日清晨,麦某和邻居李某在陈某的抽沙坑边沿发现了儿子的尸体。
麦某将尸体抬回家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法医对死者进行尸体检查,得出了死者生前系溺水死亡的结论。
2005年8月3日,麦某夫妇以陈某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履行法定安全义务,致使儿子在排浦港滩涂淌水回家途中误入抽沙坑中溺水身亡为由,将陈某告上法院,要求陈某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17万元。
陈某答辩称:抽沙工地不是人们通行的地方,亦未存在安全隐患,不需要设立警示牌和采取安全隔离措施。
麦某只是从主观上推断儿子是在抽沙坑里溺水死亡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麦某夫妇的起诉。
二、法院判决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麦某主张儿子在海水涨潮时淌水经过河道回家,误入陈某的抽沙坑而溺水死亡,但是麦某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死者生前溺水致死和在陈某的抽沙坑边沿发现死者的尸体,对于死者是否在陈某的抽沙坑里溺水致死,麦某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佐证,遂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原则,对麦某提出的儿子淌水回家误入陈某抽沙坑而溺水死亡的主张不予认定,判决驳回麦某夫妇的起诉。
可以说明法律论证的案例(3篇)
![可以说明法律论证的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0e9e845782c4bb4cf7ec4afe04a1b0717fd5b3c4.png)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系邻居关系,两家相邻而居。
2019年,李四在其自用房屋后修建了一座花园,并在花园中种植了多种花草树木。
然而,在2020年春天,李四在修剪花园时,将一根树枝修剪得过长,导致树枝掉落在张三的房屋上,造成房屋部分损坏。
张三遂将李四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房屋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 李四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2. 如果构成侵权,张三应如何主张赔偿。
三、法律论证过程(一)侵权行为的认定1. 李四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李四在修剪花园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导致树枝掉落在张三的房屋上,造成房屋损坏。
因此,李四的行为构成侵权。
2. 张三是否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张三作为被侵权人,有权要求李四承担侵权责任。
(二)赔偿数额的确定1. 赔偿范围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赔偿被侵权人的财产损失;(二)赔偿被侵权人的精神损失;(三)支付被侵权人的合理费用。
”在本案中,张三要求赔偿的是房屋损失,属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赔偿范围。
2. 赔偿数额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赔偿数额应当根据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确定。
”在本案中,张三要求赔偿的房屋损失,应当根据房屋的实际损失确定赔偿数额。
四、法院判决根据以上法律论证,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李四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2. 被告李四赔偿原告张三房屋损失人民币X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法律论证的几个关键点:1. 侵权行为的认定:本案中,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认定李四的行为构成侵权,为后续赔偿数额的确定奠定了基础。
典型案例的法律要旨(3篇)
![典型案例的法律要旨(3篇)](https://img.taocdn.com/s3/m/5f60c6b585254b35eefdc8d376eeaeaad1f31683.png)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8年5月1日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屋出售给张某,房屋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李某应在2018年6月1日前将房屋过户至张某名下,并支付全部房款。
然而,李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过户房屋,张某多次催促李某履行合同,但李某以各种理由推脱。
2019年3月,张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并支付违约金。
二、法院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以下事实:1.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2.李某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能将房屋过户至张某名下。
3.李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过户房屋,给张某造成了损失。
4.张某与李某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违约金为房屋总价款的10%。
根据上述事实,法院认为:1.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李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过户房屋,构成违约。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李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张某与李某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李某应当支付违约金。
三、法律要旨本案的法律要旨如下:1.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2.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法律论证案例说明(3篇)
![法律论证案例说明(3篇)](https://img.taocdn.com/s3/m/0ef49946182e453610661ed9ad51f01dc3815766.png)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某与李某某于2019年3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某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产出售给李某某,成交价格为人民币200万元。
合同中明确约定,张某某应于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将房屋过户至李某某名下,并支付全部房款。
同时,合同中还约定了违约责任,若张某某未能按时过户,应向李某某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
合同签订后,张某某未能按时将房屋过户至李某某名下,李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某履行合同义务,支付违约金。
张某某则辩称,其未能按时过户是由于房屋所在地的规划调整,导致房屋无法过户,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法律问题本案的法律问题是: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当事人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三、法律论证(一)不可抗力概念及适用条件1. 不可抗力概念: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后,因自然原因或社会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客观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
2. 不可抗力适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不可抗力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当事人不能预见;(2)当事人不能避免;(3)当事人不能克服。
(二)本案中不可抗力的认定1. 张某某的主张:张某某认为,其未能按时过户是由于房屋所在地的规划调整,导致房屋无法过户,属于不可抗力。
2. 法院的认定:法院认为,规划调整属于政府行为,属于不可抗力范畴。
但是,规划调整并非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唯一原因,张某某在签订合同时已知晓房屋所在地的规划情况,且在合同签订后未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故张某某未能按时过户,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违约责任承担1. 张某某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张某某未能按时过户,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院参考案例裁判要旨汇编(1)
![最高院参考案例裁判要旨汇编(1)](https://img.taocdn.com/s3/m/46eecdd63968011ca20091c1.png)
最高院参考案例裁判要旨汇编(1)案例1:陕西某电子科技公司诉陕西某洁具有限责任公司、苏某及陕西某电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裁判要点:裁定驳回起诉是解决当事人诉权问题。
人民法院仅在当事人起诉缺乏诉的实质构成要件、违反了人民法院主管范围的规定或者一事不再理原则等情形下,不进行实体审理而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起诉。
当事人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立案受理条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应被驳回起诉的法定情形的,即便其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经人民法院释明,当事人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应就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进行实体审理并作出判决,而非裁定驳回起诉。
关联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案例2:甘肃省某农场诉某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股东会决议效力纠纷案裁判要旨:同一诉讼程序中,原告分别基于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不同判断提出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如果各项诉讼请求均符合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均应立案受理。
案例3:刘某平诉陕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裁判要旨:同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的全部三项条件才构成重复起诉。
前诉和后诉依据的事实虽然相同或者具有关联,但后诉当事人、诉讼请求、请求权基础与前诉不同,后诉的诉讼请求亦不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应对后诉予以受理并进行实体审理。
关联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最高法《民事指导与参考》权威案例裁判要旨梳理汇总(第80-84辑)
![最高法《民事指导与参考》权威案例裁判要旨梳理汇总(第80-84辑)](https://img.taocdn.com/s3/m/4aca01df4128915f804d2b160b4e767f5bcf805f.png)
最高法《民事指导与参考》权威案例裁判要旨梳理汇总(第80-84辑)来源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声明 |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删除。
1. 在执行异议之诉中提起确权之诉的,确权之诉不受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十五天期限限制(第80辑)【案情简介】公司与乙公司因拖欠买卖货款发生纠纷,诉讼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了乙公司拖欠货款的金额,并由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及其妻谢某某二人对欠付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对双方调解协议约定事项予以确认。
后,乙公司并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甲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一审法院执行过程中,查封了张某、谢某某二之子张某某名下的房屋一套、存款11余万元。
张某某作为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一审法院于2014年8月11日裁定驳回其异议。
张某某不服该裁定,于2014年10月22日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1)判令停执行该房屋及存款,确认被冻结的银行存款为张某某所有;(2)甲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庭审中,张某某当庭增加诉讼请求:确认被查封冻结的涉案房产为张某某所有。
【审理情况】一审法院认为,张某某在庭审中增加的房产确权请求,未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驳回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应不予审理。
张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张某某在其提交的《民事起诉状》中已就停止执行涉案房产提出了诉讼请求,且在认定是否停止执行涉案房产时,亦必然涉及对该财产的权属问题进行审查和判断。
张某某在本案原一审中当庭增加“确认涉案房产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该请求属于确权之诉的范畴,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予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当事人对执行标的增加确权请求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不受在驳回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的限制。
(完整版)2019年53个民商事案例裁判要旨汇编
![(完整版)2019年53个民商事案例裁判要旨汇编](https://img.taocdn.com/s3/m/24a588a958fb770bf68a557d.png)
2019年53个民商事案例裁判要旨汇编1.食品标签应对未豁免标注保质期的食品规范标示——北京三中院判决李某诉万鸿记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超过保质期的商品将会对消费者带来安全隐患,我国法律禁止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商品。
在无豁免标注保质期情形下,食品标签应对食品保质期进行规范标注,经营者应当销售保质期内的食品。
对于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经营者主张食品实质上不存在保质期的,应当在出售前对食品进行检测、确认、获得相应许可并正确标注,即证明涉诉食品属于豁免标注保质期的食品。
2.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时应采用实质性标准认定报废机动车——江苏泰州中院判决陈某诉胡某、朱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裁判要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对“达到报废标准机动车”的认定应当采用实质性标准,即符合法定报废条件时,就可认定该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确定相关人员的民事责任,而并不必须以车辆管理部门作出的认定结论为前提。
3.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就财产损失向非机动车一方索赔于法无据——重庆一中院判决文某诉贺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裁判要旨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法律规定通过减轻机动车对非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方式,已经实现对机动车一方财产损失的弥补和对非机动车一方的过错评价,故机动车一方的财产损失不应再根据事故责任向非机动车一方索赔。
4.职工违反劳动纪律不影响工伤认定——福建漳州中院判决A公司、陈某不服B社保局工伤认定案裁判要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对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应做目的或原因来理解,即使职工存在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也不影响工伤认定。
5.历史成因下知名商品特有装潢可与近似商标共存——重庆渝北法院判决重庆天厨公司诉成都天厨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裁判要旨由于历史原因,同种商品装潢和商标标识分属不同主体,且两主体长期生产的商品在各自地域范围内均具有一定知名度,则一主体取得和行使商标权,并不影响另一主体继续享有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权益,两者可以共存。
民事法律适用问题案例(3篇)
![民事法律适用问题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4c9aa82b842458fb770bf78a6529647d272834e2.png)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甲某与被告乙某于2018年5月结婚,婚后共同生活。
2019年,甲某与乙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甲某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甲某主张乙某有家庭暴力行为,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乙某对此予以否认,并提出反诉,要求甲某赔偿因其遭受家庭暴力而造成的损害。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甲某主张的家庭暴力行为是否成立?2. 乙某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三、法律适用分析1. 关于家庭暴力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间有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甲某主张乙某有家庭暴力行为,乙某予以否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甲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乙某有家庭暴力行为,故法院不予支持甲某的离婚主张。
2. 关于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家庭暴力导致他人损害的,加害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甲某主张乙某有家庭暴力行为,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
因此,法院不支持甲某要求乙某赔偿损害的诉讼请求。
3.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甲某与乙某共同财产包括房屋、车辆、存款等。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双方的实际情况,判决房屋归乙某所有,车辆归甲某所有,存款按照双方比例分割。
四、判决结果1. 驳回甲某要求与乙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2. 驳回甲某要求乙某赔偿损害的诉讼请求。
3. 房屋归乙某所有,车辆归甲某所有,存款按照双方比例分割。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民事法律适用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较为严格,当事人需提供充分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观点裁判要旨20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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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观点裁判要旨20例本文由山东行政法官姜守华整理1、最高人民法院裁判:当事人请求确认事实的,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 裁判要旨:确认之诉在于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其客体是法律关系,不包括事实和事实关系。
裁判要点:所谓诉,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法院就特定的法律主张或权利主张进行裁判的诉讼行为。
诉的内容有两个因素,诉讼标的与诉讼理由。
诉的标的是原告依法提出的,与被告有争议并要求法院通过审判解决的法律关系及权利主张。
诉的理由是原告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是指引起当事人之间实体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或法律关系发生争议的事实。
从诉的类型看,一般可分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变更之诉。
其中确认之诉在于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其客体是法律关系,不包括事实和事实关系。
原告请求确认其实际借款金额为5.1亿元,利息按约定计算的诉讼请求属于事实和事实关系,不属于诉的内容,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范围。
(2020)最高法民终258号--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陈文端、陈育辉、广州南华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华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2、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法院不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九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本条吸收了《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纪要》第21条第一款关于“申请再审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并请求以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作为新证据申请再审的,不予支持”规定的精神,明确规定在再审审查阶段,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这主要基于以下考虑:第一,申请鉴定、勘验,以及申请重新鉴定、勘验是当事人在一审、二审诉讼程序中的权利,目的是对于其不能举证的事实,通过鉴定、勘验予以证明。
民诉法律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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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案情简介: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系多年好友。
2018年6月,张三因急需资金周转,向李四借款人民币10万元。
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月利率为2%,到期后一次性还本付息。
同年7月,张三向李四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款金额、期限、利率等内容。
借款到期后,李四多次催促张三还款,但张三以各种理由拖延。
李四遂于2019年1月将张三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张三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
审理过程:一、庭审调查1. 原告张三陈述:(1)张三承认与李四之间存在借款事实,但称自己并未收到过李四的借款。
(2)张三否认借条的存在,称自己并未出具过借条。
(3)张三辩称,双方之间并无书面借款合同,故其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2. 被告李四陈述:(1)李四承认与张三之间存在借款事实,并提供了借条作为证据。
(2)李四表示,自己于2018年6月向张三支付了10万元借款,并要求张三出具借条。
(3)李四辩称,根据借条约定,张三应于2018年12月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但张三至今未偿还。
3. 证据:(1)借条一份,证明李四与张三之间存在借款事实。
(2)证人证言,证明李四于2018年6月向张三支付了10万元借款。
二、法院审理1.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李四提供了借条作为证据,证明其与张三之间存在借款事实,故法院对李四的主张予以采信。
2.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本案中,李四已向张三支付了10万元借款,故借款合同成立。
3.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本案中,张三未按照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构成违约。
4.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事法律体系解释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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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两村相邻,甲村位于乙村上游。
近年来,乙村大量养殖生猪,导致上游水源污染严重,甲村农作物减产。
甲村村民多次向乙村反映情况,但乙村未采取措施。
甲村村民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村停止污染,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乙村是否应当承担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以及如何确定赔偿金额。
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环境污染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环境污染侵权责任,适用下列规定:(一)侵权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二)侵权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环境污染侵权责任,赔偿范围包括:……(三)因环境污染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按照损失数额赔偿。
”四、法律解释1.关于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环境污染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本案中,乙村作为污染源,其养殖生猪导致甲村水源污染,造成甲村农作物减产,乙村应当承担环境污染侵权责任。
2.关于赔偿金额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环境污染侵权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因环境污染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按照损失数额赔偿。
本案中,甲村因乙村污染导致农作物减产,损失数额应当由乙村赔偿。
五、案例分析1.乙村是否应当承担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本案中,乙村养殖生猪导致甲村水源污染,甲村农作物减产,乙村的行为符合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因此,乙村应当承担环境污染侵权责任。
2.赔偿金额的确定:赔偿金额的确定需要考虑甲村因污染导致的实际损失。
本案中,甲村可以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农作物减产的具体损失数额,乙村应当按照该损失数额赔偿。
六、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乙村作为污染源,其养殖生猪导致甲村水源污染,造成甲村农作物减产,乙村的行为构成环境污染侵权。
适用法律错误的裁判要旨(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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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基本案情原告甲某与被告乙某因土地使用权纠纷诉至法院。
甲某称,其与乙某于2005年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甲某将一块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某,转让价格为100万元。
乙某支付了50万元定金后,甲某未按照约定交付土地使用权。
乙某遂要求甲某承担违约责任,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乙某认为,甲某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甲某与乙某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甲某未按照约定交付土地使用权,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甲某应承担违约责任,返还乙某定金并赔偿损失。
然而,法院在判决中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认为甲某的行为违反了该法的规定,因此判决甲某承担违约责任,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二、适用法律错误的分析1. 判决依据错误本案中,法院在判决中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认为甲某的行为违反了该法的规定,因此判决甲某承担违约责任。
然而,该法的规定与本案所涉及的合同法问题并无直接关联。
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调整城市房地产管理活动的法律。
本案中,甲某与乙某之间的纠纷属于合同纠纷,应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2. 违约责任认定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某未按照约定交付土地使用权,已构成违约。
法院应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判决甲某承担违约责任,返还乙某定金并赔偿损失。
3. 判决结果与事实不符法院在判决中适用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认为甲某的行为违反了该法的规定,因此判决甲某承担违约责任。
然而,根据案件事实,甲某的行为并未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
因此,法院的判决结果与事实不符。
三、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侵害本案中,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结果与事实不符,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案例分析的裁判要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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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基本案情原告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被告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于2010年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A公司向B公司提供原材料,B公司将其加工后的产品销售给第三方。
合同约定,原材料的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产品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执行,付款方式为货到付款。
合同期限为三年。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A公司按照约定向B公司提供了原材料,B公司也按照约定将产品销售给第三方。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在原材料价格、产品质量等方面产生分歧。
A公司认为B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原材料费用,且产品质量存在问题,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B公司支付原材料费用、赔偿因其产品质量问题给A公司造成的损失。
被告B公司辩称,其已按照约定支付了原材料费用,且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不存在质量问题。
B公司认为,A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原材料,导致其无法按时完成产品销售,故请求法院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关于原材料价格,法院认为,双方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价格调整机制,但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市场行情,法院认为原材料价格应当以合同签订之日为准。
关于产品质量,法院认为,B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显示,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故B公司不存在质量问题。
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法院作出如下判决:1. 被告B公司应支付原告A公司原材料费用人民币XX万元。
2. 被告B公司不承担因产品质量问题给原告A公司造成的损失。
三、裁判要旨本案的裁判要旨如下:1. 合同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
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在原材料价格、产品质量等方面存在分歧,但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合同履行情况和市场行情,以合同签订之日为准确定原材料价格。
2. 产品质量争议的解决。
本案中,B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显示,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故法院认为B公司不存在质量问题。
各类民事证据认证方法及典型案例
![各类民事证据认证方法及典型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031fb1786d175f0e7cd184254b35eefdc8d315aa.png)
各类民事证据认证方法及典型案例一、书证的认证方法及典型案例。
1.1 认证方法。
书证在民事案件中是很常见的证据类型。
对于书证,首先要查看书证的来源是否合法。
如果书证是通过偷、抢或者欺诈手段得来的,那这书证可就不能被认可啦。
比如说,一方偷偷从对方办公室拿走一份未公开的文件,这份文件就不能当作有效书证。
要审查书证的真实性。
看看书证有没有被篡改、伪造的痕迹。
这就像买菜一样,得看看菜是不是新鲜的,有没有被人动过手脚。
1.2 典型案例。
有这么一个案子,甲和乙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
后来甲说乙违反合同约定,拿出一份租赁合同副本,上面有乙手写的一些补充条款。
乙就不认这份副本,说自己从来没写过这些补充条款。
法院经过仔细审查,发现副本上的字迹颜色和原合同不一致,而且纸张有明显的裁剪痕迹。
很明显,这份书证有伪造嫌疑,最终没有被采纳。
二、物证的认证方法及典型案例。
2.1 认证方法。
物证可是个实实在在的东西,在认证物证的时候,要先确定物证和案件的关联性。
这就好比钥匙要能开对应的锁才行。
比如在一个交通事故案件中,现场发现的一块汽车碎片,得确定这个碎片是事故车辆的,而不是其他车辆的。
还要看物证的完整性,如果物证已经破损或者缺失了关键部分,那它的证明力可就大打折扣了。
2.2 典型案例。
在一个盗窃案中,警方在嫌疑人丙家里发现了一些金银首饰。
丙辩称这些首饰是自己购买的。
但是失主说这些首饰上有特殊的标记,是自己家族传承下来的。
经过鉴定,首饰上的标记确实和失主所说相符,而且首饰的款式等特征也能和失主的描述相匹配。
这个物证就和案件建立了很强的关联性,成为了定案的关键证据。
三、证人证言的认证方法及典型案例。
3.1 认证方法。
证人证言比较复杂,因为证人可能会有各种各样的情况。
首先得看证人的资格,证人得是能够正确表达自己意思的人。
如果证人是个神志不清的人,那他的证言可就不可靠了。
要考虑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有没有利害关系。
这就是俗话说的“瓜田不纳履,李下不正冠”。
民事法律判例案例分析(3篇)
![民事法律判例案例分析(3篇)](https://img.taocdn.com/s3/m/de7e3c69854769eae009581b6bd97f192379bf42.png)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居民王某与李某于201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性格不合,双方于2015年离婚。
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共同财产一套房产归李某所有,王某分得存款10万元。
然而,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李某却拒绝配合,声称王某在婚姻期间有出轨行为,要求王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王某对此坚决否认,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案件事实2015年,王某与李某离婚。
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共同财产一套房产归李某所有,王某分得存款10万元。
然而,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李某以王某在婚姻期间出轨为由,拒绝配合办理。
李某认为,王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其人格尊严,要求王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因财产关系发生纠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合法有效。
李某以王某在婚姻期间出轨为由拒绝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王某已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分得存款10万元,不再承担其他财产分割责任。
关于李某要求王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法院认为,李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王某在婚姻期间有出轨行为,且李某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精神受到损害。
因此,法院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1. 离婚协议的效力: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合法有效。
当事人应当遵守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 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精神损害;(2)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3)侵权行为与精神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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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明标准适用的五则典型判例要旨
阅读提示: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是指法官在诉讼中认定事实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
证明标准确定以后,一旦证据的证明力已达到这一标准,待证事实就算得到证明,法官就应当认定该事实,以该事实的存在作为裁判的依据。
反之,法官就应当认为待证事实未被证明为真或者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
新民诉法解释第108条第一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此条规定正式确定了我国民事诉讼法上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
与民事诉讼法不同,新刑诉法第53条明确规定,认定证据需要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我国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这一证明标准显然要高于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但是证明标准具有模糊性的特征,精确界定证明标准是非常困难的。
“无论对证明度的内容表达描述,任何表达其实都可以说只是一种形容或比喻。
这是因为作为衡量认识程度或状态,证明度看不见摸不着,只是人们心中一种共通的理解或认识。
”因此,证据是否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需要综合法官所有证据,运用经验法则,比较相反证据,结合法官的价值判断,最终做出自己内心的确认。
1.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待证事实具
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方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同样也应达到高度可能性的标准。
——洪秀凤与昆明安钡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1期)
最高法院认为:证明标准是负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证明其所主张法律事实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
本案中,洪秀凤已经完成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房屋买卖法律关系的举证证明责任,安钡佳公司主张其与洪秀凤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安钡佳公司之举证应当在证明力上足以使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
安钡佳公司为反驳洪秀凤所主张事实所作举证,没有达到高度可能性之证明标准。
较之高度可能性这一一般证明标准而言,合理怀疑排除属于特殊证明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对排除合理怀疑原则适用的特殊类型民事案件范围有明确规定。
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当事人一系列行为明显不符合房屋买卖的“交易习惯”,进而基于合理怀疑得出其间系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贷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结论,没有充分的事实及法律依据,也不符合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本院予以纠正。
2.刑事判决认定的赃款数额并非等同于作案造成损失的范围,不能简单依据刑事判决认定赃款的数额确定损失范围。
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不同,不应以刑事案件的高标准取代民事证明标准。
——孙卫与南通百川面粉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7期)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认为: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不同,不应以刑事案件的高标准取代民事证明标准。
处理法律问题,应以现代法律思维和方式进行。
随着时代的快速发展,民事证明标准已从刑事证明标准中脱离出来,建立了自己独立的体系,人们不应将刑事证明思维完全带入民事证明之中。
刑事案件强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民事案件采行高度盖然性规则,可在一定证据基础上,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综合判断“推定”。
相对而言,民事证明标准一般要低于刑事证明标准。
刑事案件认定孙卫侵占赃款时,从十几万元、十万余元逐渐压缩固定为十万元,体现了刑事案件严格的证据标准。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陈述、刑事案件中孙卫的供述、审计报告、证人证言等基本统一,按照高度盖然性标准,相关事实足以证明。
3.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均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对案件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承担举证不力的责任。
——君信创业公司诉绿谷伟业公司等出资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7期)
最高法院认为:君信公司的主要证据——《宁夏审计厅关于宁夏博尔泰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投资等有关问题的审计调查报告》的证据属性为书证而非司法机关委托审计部门出具的鉴定结论。
且该审计报告亦未能直接、充分地证明被上诉人虚假出资的事实,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被上诉人提供了其与宁夏绿谷药业公司之间的《兑账单》、公司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相关验资报告、被上诉人向第三人的出资凭证、收据和由第三人各方股东共同委托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等证据证明其完全真实足额的履行了增资义务。
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系列证据证明力的否认以及被上诉人拒不提供原始财务账目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但并不能必然推导出被上诉人虚假出资的结论。
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均没有足够的依
据否定对方证据,因证据的证明力有限,不能作出对上诉人有利的认定,且君信公司在一、二审中均未对绿谷伟业公司是否构成瑕疵出资申请委托审计,亦未进一步举出对己方有利的证据,故其上诉理由与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4.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旅游经营者主张旅游者的单方解约系违约行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实际损失的,则旅游经营者应当举证证明“损失已实际产生”和“损失的合理性”。
如举证不力,则由旅游经营者承担不利后果。
——陈明、徐炎芳、陈洁诉上海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4期)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损失已实际产生”和“损失的合理性”的举证责任在于携程旅行社,如举证不力,则由携程旅行社承担不利后果。
综观携程旅行社的证据材料,不论在证据的效力和证据的证明力上,以及直接证据、间接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上,都均无法形成令人信服的证据优势。
携程旅行社为其酒店费用损失提供了相关证据,但“收费证明”、“取消政策”等境外证据未经公证、认证,部分证据无翻译件,形式上明显存有瑕疵,难以证明携程旅行社实际发生了酒店费用的支出;携程旅行社虽辩称其扣除的金额中还包括了已经支付的签证费和保险费,但其未提供支付凭证。
法院在二审期间再次给予携程旅行社一个月的举证期限补充、补强相关证据,但其未能进一步有效举证,未提供经过公证、认证的境外证据,仅提供了与欧洲之星公司的邮件往来、报备文件,证明力较弱,难以印证损失已经实际产生并属合理,且均未得到陈明、徐炎芳、陈洁的认可;鉴于携程旅行社扣除相关费用欠缺证据证明,故陈明、徐炎芳、陈洁的上诉请求中部分内容应予以支持。
5.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当事人恶意阻挠调查取证,致使调查部门无法取得相关证据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茅德贤、成县茨坝须弥山实业有限公司、甘肃有色地质勘查局106队、成县恒兴矿业有限公司与白银有色金属公司采矿权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3期)
最高法院认为,根据本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四方上诉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白银公司矿石损失数量系地方政府两次组织调查前后,白银公司
清算组作为联合调查组成员对越界开采现场实际测量取得数据,再依据国家矿产储量委员会审核通过的106队作出的相关地质报告所确定的矿石品位及计算公式严格计算出来的;且包括该数据在内的有关越界开采的事实情况报告得到了陇南市国土资源局以及甘肃省国土资源厅三级联合调查组的肯定,并成为陇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的基本依据之一,具有相当的权威性。
该数据系理论计算结果,本应通过实地核查予以印证,但由于黄渚选矿厂在越界开采行为被发现后,不但没有停止侵权、保护现场,反而多次实施爆破、封堵等恶意阻挠行为,陇南市国土资源局多次发文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并立即清理,但黄渚选矿厂拒不清理,阻挠有关调查,致使矿产损失至今无法准确核实。
该爆破、封堵行为是本案侵权行为的延续和实际损失不能准确核查的主要原因,已被地方与矿产资源管理机构的有效行政文件所确认。
由于上诉人方面的原因,采场已无法恢复原状,本案已不具备法定的鉴定条件,上诉人又未提出有效的合法证据加以反驳,依照证据规则要求,上诉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官简介
甘国明(微信公众号:小甘读判例),法学硕士,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承办的案件中,曾有一件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评选为“能
动司法优秀案例”,一件案件的裁判文书被最高人民法院评选为“优秀裁判文书”。
所承办的案例曾入选《中国法院案例要览》和《中国法院年度案例》。
法学学术论文在《山东社会科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学报》、《兰州学刊》等核心期刊发表,在全国法院系统第二十一届、二十六届学术论文讨论会论文评比中获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