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知识复习资料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综合知识》笔试复习大纲

第一部分法律

一、宪法

(一)宪法的概念、特征、本质、作用和宪法监督

概念: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和对比关系、保障公民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特征:宪法制定时往往要成立一个临时性的专门机构,如制宪委员会、制宪议会或宪法起草委员会等。

宪法修改:①修改宪法的提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和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②修改宪法的通过:全国人大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③普通法律的制定修改、通过程序: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宪法的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和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我国的国体和政体,我国的统一战线和政治协商制度(会议),国家的标志和国家的结构形式,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制度

国体:人民民主专政政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三)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

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原则上属于集体所有,但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属国家所有。

(四)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基本概念,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我国公民行使权利的基本原则等

公民的基本权利:①平等权②宗教信仰自由③政治权利和自由④监督权⑤人身自由⑥财产权⑦社会经济、教育、文化方面的权利⑧特定主体的权利

公民的基本义务:①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②遵守宪法和法律,保护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③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④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⑤依法纳税(此外还有劳动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等)(五)我国的国家机关性质、地位、产生、任期、职权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性质和地位:最高权力机关,也是最高的国家立法机关。

组成和任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以及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选出的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为5年。

职权:①修改和监督宪法实施②制定和修改国家基本法

律③人事任免权:选举人大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根据主席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

决定国家的重大事项:①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②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③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④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⑤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⑥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性质和地位: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机关,也是国家立法机关,与全国人大之间是隶属关系。

组成和任期: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组成。任期5年。

职权:立法权:①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②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③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④解释法律

重大事项决定权:①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②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③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接制度和其他专门衔接制度④规定和决定授予

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⑤决定特赦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治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⑦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⑧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国务院:性质和地位: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组成和任期: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任期5年。

职权:①法规制定权(发布行政决定和命令)②提案权(国务院的计划、报告都必须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上以议案的形式提出)③领导权(对所属部、委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权及行政监督权)④任免权(主要是对全国行政人员进行任免和奖惩的权力)⑤行政区域划分权(国务院有权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⑥紧急状态决定权(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二、民法

(一)民法的概念、基本原则和调整范围

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基本原则:①平等原则②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③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原则④公序良俗原则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当事人,简称民事主体。主要有公民、法人两种。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分类、有效要件,无效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和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代理的概念、特征、种类及代理权的行使,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四)物权与所有权的概念、特征和分类,所有权的内容,共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善意取得,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其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①物权平等②物权法定原则③公示、公信原则④物权优先原则⑤物权不得滥用原则所有权:(一)所有权的权能:1、积极权能①占有权能②使用权能③收益权能④处分权能2、消极权能

(二)所有权的取得:1、原始取得①先占②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③发现隐藏物、埋藏物④添附⑤善意取得 2、继受取得(包括:买卖、互易、赠与、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