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补贴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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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市级公共性资金存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市级公共性资金存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市级公共性资金存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市级公共性资金存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黄石市市级公共性资金存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29日黄石市市级公共性资金存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黄石市级公共性资金存放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有效配置政府公共资源,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公共性资金包括:(一)按照政策规定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及偿债准备金等其它财政性资金;(二)上级财政补助和市本级财政筹集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三)市直各单位及其职工按规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四)按照有关规定缴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五)其他公共性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黄石市辖内并纳入本办法考核的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

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以及今后在黄石市城区设立并从业满1年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四条市级公共性资金存款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

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在不改变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前提下,全面加强市级公共性资金存款的统一管理与调度,确保资金安全,实现保值增值。

(二)公平、公正、公开。

将市级公共性资金全部纳入统筹管理范围,依据考核办法组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新增贷款、新增中小微企业和涉农贷款、新增存贷比和纳税增幅等指标按程序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市级公共性资金存款额度进行调整,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公共性资金存款情况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2024+2024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廉租房补贴

2024+2024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廉租房补贴

2024+2024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廉租房补贴一、补贴对象及标准1.补贴对象:具有本地户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规定标准,且无自有住房的居民。

2.补贴标准:根据家庭人口、收入水平等因素,分为三个档次,分别为每人每月300元、400元和500元。

二、补贴发放流程1.申请:符合条件的家庭需向所在社区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审核公示:社区收到申请后,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进行公示。

3.发放:公示无异议后,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申请家庭指定的银行卡。

4.监督:设立监督电话,接受群众投诉和监督。

三、补贴资金来源1.财政拨款:市、区两级财政按照一定比例承担补贴资金。

2.社会捐助:鼓励社会各界力量捐助,共同帮助住房困难家庭。

四、宣传及培训1.宣传: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社区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补贴政策,提高群众知晓率。

2.培训:对社区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确保他们熟悉政策,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五、实施保障1.政策保障: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政策落地生根。

2.资金保障:确保补贴资金按时足额发放,不让一个符合条件的家庭掉队。

3.人员保障:充实社区工作力量,提高工作效率。

六、后期评估1.数据收集:定期收集补贴发放情况,分析政策效果。

2.问题整改: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用心去倾听群众的需求,用情去解决群众的困难。

我相信,只要我们共同努力,就一定能够让这项政策惠及更多住房困难的家庭,让他们在城市中拥有一个温馨的家。

时光荏苒,岁月如梭。

2024+2024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就在这个充满希望的时刻,悄然展开。

让我们一起携手,为城市的美好明天努力!注意事项一:确保补贴申请的公正性解决办法:建立严格的审核机制,对申请者的资料进行细致核查,避免出现虚假申请的情况。

社区工作人员要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每份申请进行实地调查,确保每一分补贴都发放到真正需要帮助的家庭手中。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配售型保障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配售型保障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配售型保障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8.21•【字号】黄政办函〔2024〕28号•【施行日期】2024.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配售型保障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黄政办函〔2024〕28号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黄石市配售型保障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8月21日黄石市配售型保障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精神,为规范配售型保障房管理,结合黄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配售型保障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主要采用市场化方式筹集(建设),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使用和处分权利等,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以保本微利原则出售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黄石市城区[含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黄石新港(物流)工业园区,下同]范围内配售型保障房的筹集(建设)和配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配售型保障房的筹集(建设)管理坚持市场运作、政府支持,企业主导、计划管理的原则。

筹集(建设)主体负责配售型保障房的筹集(建设)、配售。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是配售型保障房筹集(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研究拟定政策措施、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配售型保障房的计划下达、住房核查、配售备案、运营管理等相关工作。

市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人社、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城管、税务、人行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配售型保障房相关工作。

各城区政府及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黄石新港(物流)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做好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需求调查汇总和辖区申请人资格审核工作。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国有直管公房住房管理的实施意见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国有直管公房住房管理的实施意见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国有直管公房住房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6.19•【字号】黄政办发〔2018〕22号•【施行日期】2018.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国有直管公房住房管理的实施意见黄政办发〔2018〕22号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规范国有直管公房住房管理,妥善处理有关历史遗留问题,推进棚户区改造安置工作,根据《黄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黄石政规〔2010〕15号)《黄石市国有住房清理转换工作实施方案》(黄办文〔2011〕26号)和棚改征收相关政策及政策性住房清理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完善国有直管公房住房管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界定国有直管公房范围国有直管公房住房是指建国后政府通过没收、接管、社会主义改造以及财政投资新建等途径取得,委托房产部门代管的国有性质公房以及房产部门开展多种经营自建的自管住房。

2010年以后通过开发还建、棚改征收安置等方式新筹集的国有直管公房以及已纳入省定公共租赁住房筹集计划范畴内的原国有直管公房住房,不再适用原国有直管公房管理政策(合计1234户)。

二、分类推进清理转换工作(一)严格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政策。

对于已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序列的原国有直管公房,应严格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配租准入审核制和市场租金、租金核减政策。

(二)稳步推进清理转换。

对已清理但未转换为公共租赁住房、也未纳入省定公共租赁住房筹集计划、且未享受国家公共租赁住房有关政策的国有直管公房加快清理,实现原国有直管公房向公共租赁住房的完全转换。

1.对上述国有直管公房,原则上按照《黄石市国有住房清理转换工作实施方案》(黄办文〔2011〕26号)等规定进行管理。

在本市城区有他处住房且因家庭需要仍承租国有直管公房住房的,严格执行市场租金标准,不得享受租金减免,也不得申报租赁补贴。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黄政规〔2015〕1号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黄政规〔2015〕1号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黄政规〔2015〕1号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白潭湖片区筹委会,市直有关部门:《黄冈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5年2月4日第6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3月26日黄冈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鄂政办发〔2011〕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黄冈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配租、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后的统称,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市区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在市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可以通过实物配租、货币补贴等方式实施。

严格实行合同管理,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应当事先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合同中予以明确和约定。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向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是指向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发放货币补贴,由其到市场自行承租住房。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城镇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黄政发〔2018〕4号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城镇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黄政发〔2018〕4号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城镇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城镇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黄政发〔2018〕4号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黄石市城镇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黄石市人民政府2018年2月11日黄石市城镇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扎实推进我市城镇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实现全市困难职工与全市人民同步迈入小康社会的目标,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目标任务2017-2019年,每年完成30%以上建档立卡城镇困难职工解困脱困,既要帮助解决眼前困难,又要帮助走上致富之路,确保建档立卡的困难职工家庭经过有关部门精准帮扶和制度保障后实现“两有五保障”(有吃、有穿,就业、就医、就学、社会保险、住房有保障),到2020年全面完成解困脱困任务,同步迈入小康社会。

二、工作对象解困脱困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六类:一是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政府救助后仍生活困难的城镇职工家庭;二是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内(含),由于本人或主要家庭成员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单亲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城镇职工家庭;三是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内(含),因职工本人或主要家庭成员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城镇职工家庭;四是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由于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家庭总收入扣除困难情形引发的必要费用支出后,家庭实际收入达到或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职工家庭;五是长期居住在城市且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生活遇到特殊困难的农民工纳入解困脱困范畴;六是针对我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际,在化解过剩产能中新产生的城镇困难职工,在建档立卡的基础上,纳入解困脱困范畴。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考核办法》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考核办法》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01•【字号】黄石政规[2010]20号•【施行日期】201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考核办法》的通知(黄石政规〔2010〕20号)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黄石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黄石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考核办法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五年内完成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有条件的地区要争取三年之内完成”的精神,市委、政府提出了“三年基本完成棚户区改造、完成公共租赁房房源筹集任务和形成公共租赁住房制度体系,达到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众全部实物配租,基本解决''新生代''、'' 夹心层''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问题”的目标。

在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下,我市住房保障工作坚持、体制、机制和管理创新,先后被住建部和国家开发银行列为“全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试点城市”、“开发性金融支持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试点”,是全国唯一获此殊荣的城市。

抢抓试点机遇,确保完成市委、市政府提出的目标,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必须举全市之力,形成棚户区改造和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政府部门形成合力,城区政府属地主抓,社会、企业单位和个人参与齐抓共建、克难攻坚的体制,将棚户区改造和公租房建设目标责任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按“双迎”抓项目和重点工程的工作机制,通过制定任务书、进度表,将责任分解到县(市)区和相关职能部门,运用媒体公示和对单位工作评价、干部任用考核挂钩等方法,强力推进。

创新型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的分类补贴机制研究——以全国首创城市黄石市为例

创新型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的分类补贴机制研究——以全国首创城市黄石市为例

建部 等 7 门联合制定发布 的《 于加快 发展公共 租赁 部 关 住房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 为《 ( 指导 意见》 指 出 , 通 ) 要
过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 建立更 为广泛 的城 镇居 民住 房保障体系 , 而 切 实解 决 城 市 中低 收入 家庭 住 房 困 从
保 障性住房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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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 贴资金按 照租赁对象 的实际情 况 , 可从廉 租住 房 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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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部 门或者 其他管理部 门 、 邦有 限公 司及 其工作 人 市众
员在分类 补贴工作 若 存在 滥 用职 权 、 私舞 弊 、 徇 索贿 受 贿的, 要依法依 纪追 究 责任 , 以确 保分 类补 贴 能切实 发 挥住房保 障的作用 。
二 、黄 石市 创 新 型 公 共 租 赁 房 分 类 补 贴 原
权( “ 如 三改 ” 中还建 面积 与原 面积一 致 , 或在后 期购 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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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商品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商品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商品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5.06•【字号】黄政办发〔2021〕26号•【施行日期】2021.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商品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黄政办发〔2021〕26号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商品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细则(修订稿)》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5月6日黄石市商品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细则(修订稿)为实现住有所居的发展目标,加大保障性住房筹集力度,引导保障性住房合理、科学布点,解决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98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鄂政办法〔2011〕28号)、《黄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黄石政规〔2010〕15号)有关规定,经黄石市人民政府授权,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配建的范围和方式凡在本市规划区域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不含棚户区、城中村、危旧房改造还建安置项目)均应按比例无偿配建保障性住房(以下简称:保障房)。

按比例配建保障房是指本细则公布后,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不含棚户区、城中村、危旧房改造还建安置项目)均应无偿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房。

如特殊原因不能配建的,项目在土地招拍挂时,须报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委员会研究决定。

未经同意,不予办理规划手续。

按比例配建标准为设计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的5%,配建的保障房产权归市人民政府所有,由市住建部门统一管理。

鼓励本细则实施前已取得建设用地的商品房开发项目配建保障房,或超出规定配建比例将商品房自愿纳入保障房管理。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黄石政规[2010]21号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黄石政规[2010]21号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正文:----------------------------------------------------------------------------------------------------------------------------------------------------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黄石政规〔2010〕21号)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黄石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黄石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促进房屋有效利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黄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危险房屋的安全管理。

本办法所称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房屋的消防安全、设施设备使用安全等其他安全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爱护和正确使用房屋。

房屋所有人应当加强对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安全检查和维修,保证房屋的安全使用。

房屋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使用性质,不得拒绝、阻挠对房屋的安全检查及维修。

第四条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房屋安全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

市规划、建设、工商、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依法设立的房屋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对其鉴定结论承担责任。

第二章安全鉴定第五条房屋交付使用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向房屋鉴定机构申请安全鉴定:(一)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房屋;(二)出现危及使用安全迹象的房屋;(三)拆改建筑主体结构,明显加大荷载的房屋;(四)改变使用性质、危及使用安全的房屋;(五)遭受灾害事故后出现异常,仍需继续投入使用的房屋;(六)其他危及使用安全应当进行鉴定的房屋。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黄石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黄石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黄石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4.28•【字号】黄政办发〔2018〕14号•【施行日期】2018.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黄石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的通知黄政办发〔2018〕14号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黄石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201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贯彻落实好《条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条例》宣传培训5月份作为《条例》宣传月,广泛开展一系列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在全市营造贯彻落实《条例》的浓厚氛围。

将第二季度确定为《条例》培训季,各地各部门要集中开展培训活动,培训行政执法人员,增强依法行政能力;培训街道、社区工作人员,提高管理水平;培训物业企业、鉴定机构等从业人员,熟悉掌握条例内容,并贯彻落实到管理或从业活动中。

要通过政府网站、社区宣传栏、手册资料等方式,宣传条例基本内容,普及房屋使用安全知识,提高群众安全使用房屋的责任意识。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建委、市房产局]二、积极履行各自职责(一)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和机制各级要加强对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和机制,建立房屋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各城区、开发区要明确房屋安全主管部门,落实房屋安全管理责任;各级要建立由房产、建设、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街道)等构成的房屋安全监管网络,共同做好房屋安全监管工作;继续深入开展老旧建筑安全排查,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黄石市危房监管信息系统”。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建委、市房产局](二)强化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市建委、市房产局要按照《条例》规定,加强对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湖北住房补贴政策行实施细则》

《湖北住房补贴政策行实施细则》

《湖北住房补贴政策行实施细则》xx-10-2514:00重庆搜房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推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武汉市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武政〔xx〕105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住房补贴,是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以后,按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有关政策,由单位向符合补贴条件的职工发放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的资金。

第三条本市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下列职工均属于住房补贴对象:(一)xx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单身职工或双职工家庭配偶双方均未租住或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以下简称“无房老职工”);(二)xx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单身职工或双职工家庭配偶双方虽已租住或购买公有住房,但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以下简称“未达标老职工”);(三)xx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

第二章住房现状认定第四条下列住房核定为职工已租住或购买的公有住房:(一)职工及其配偶按政府规定租金承租的公有住房;(二)职工及其配偶按房改价格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三)职工及其配偶按政府解困政策购买的解困住房;(四)职工及其配偶按低于(等于)综合成本价集资、合作建造的住房;(五)职工及其配偶自行转让、赠与、过户给他人的原承租或购买的公有住房;(六)职工及其配偶居住已故父母承租的公有住房;(七)职工及其配偶获得货币补偿的被拆迁的公有住房。

第五条下列住房不核定为职工已租住或购买的公有住房:(一)职工及其配偶购买的商品房、私房和以政府定价个人全额购买的经济适用房;(二)职工及其配偶自建的住房(周边城区除外);(三)职工及其配偶以市场租金承租的住房;(四)职工及其配偶以市场价购买使用权的公有住房;(五)职工及其配偶以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的私房。

第六条特殊住房情况的核定:(一)职工及其配偶历次分房,累计分房面积达到或超过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不享受住房补贴。

(二)职工及其配偶原已享受单位发给的购(建)住房补助的,应按《办法》规定计算住房补贴,与发给的购(建)房补助相抵,按不足部分计发住房补贴。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黄政办发〔2021〕52号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黄政办发〔2021〕52号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正文:----------------------------------------------------------------------------------------------------------------------------------------------------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黄政办发〔2021〕52号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明确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征收范围和管理职责,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健全公共财政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财政收入管理的通知》(财预〔2017〕160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非税收入的管理范围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非税收入、纳入国有资本经营管理的非税收入。

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主要包括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政府住房基金收入、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等。

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非税收入主要包括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污水处理费等。

纳入国有资本经营管理的非税收入主要包括利润收入、股利股息收入、产权转让收入等。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非税收入的全口径管理,按照非税收入的范围、口径准确核算界定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入范围。

不得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政府性基金收入缴入一般公共预算;不得将按规定属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国有企业利润、股息、股利、产权转让收入等缴入一般公共预算;不得将缴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教育收费等缴入一般公共预算;不得采取任何手段违规混库、串库、滞库、调库。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结合共有产权住房试点推进“三个一” 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结合共有产权住房试点推进“三个一” 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结合共有产权住房试点推进“三个一” 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5.07•【字号】黄政办发〔2021〕27号•【施行日期】2021.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结合共有产权住房试点推进“三个一”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黄政办发〔2021〕27号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结合共有产权住房试点推进“三个一”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5月7日关于结合共有产权住房试点推进“三个一”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为加快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有效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完善长租房政策,探索具有黄石特色的住房保障体系,着力解决“新黄石人”的住房问题,服务长江经济带和鄂东区域性大城市建设,结合共有产权住房试点精神和我市住房保障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科学谋划“三个一”住房保障制度建设,通过不断提高住房保障体系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水平,持续加大住房保障力度,推进保障性住房规范化管理,着力打造政策性租赁住房样本,全力破解住房保障领域的难题和瓶颈。

二、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主体多元。

“三个一”保障房源筹集(建设、收购、改造、长期租赁)、装修和配套资金从地方财政统筹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中安排。

优先利用和盘活市级国有平台公司的存量住房。

通过优惠政策、资金扶持等措施,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定向建设、整体租赁的方式向国有平台公司提供质高价廉的房源;鼓励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租赁性住房。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鄂政办发[2011]28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鄂政办发[2011]28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鄂政办发〔2011〕28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等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发展我省公共租赁住房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一)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可以研究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探索将社会向市场提供的中长期租赁住房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逐步建立起以公共租赁住房为基本形式的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制度。

(二)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有利于增加住房供给,调整住房结构,促进发展方式转变;有利于完善住房供应体系,促进住有所居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引导合理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利于人才和劳动力有序流动,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决策部署,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加大投入,下大力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三)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基本原则。

在政府主导下,引导各类资金和各类企业参与建设和运营,可以采取市场化的运作方式,由专业化的企业或机构负责建设、租赁、维修等日常工作。

《黄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黄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黄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解决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162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0〕30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分配、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土地、税费等政策支持,由政府、企业、社会或个人提供,限定保障面积、供应对象,面向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家庭出租或出售的政策性住房。

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我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范围。

公共租赁住房包括公益性公共租赁住房、社会性公共租赁住房和混合型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和拟定相关政策,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公共租赁住房供求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供应计划。

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房保障中心(以下简称住房保障中心)具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资格审查、租赁补贴的审核和发放、备案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审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民政、人保、公安、工商、物价、国有资产、城管、环保、统计、法制、金融、税务、工会、残联、公积金等部门和单位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公共租赁住房的基本原则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筹集、分配和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政府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监督;多方参与、利益分享、责任共担合理分担;市场租金、分类补贴、租补分离;以租为主,、租售并举,体现公平;公开公正、营运有序、管理有序规范的原则。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25•【字号】黄政发[2007]38号•【施行日期】2007.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黄政发〔2007〕38号)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认真做好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切实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特别是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7〕4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黄石的要求,把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坚持一手抓住宅与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一手抓城镇居民的住房保障,确保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城镇居民住房保障的首要任务是满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特别是最低收入、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以“自住、够用”为基本原则。

根据我市城镇居民家庭结构、户均人口以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我市城镇居民住房基本保障面积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

最低收入家庭指享受当地低保待遇的家庭;低收入家庭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家庭;中低收入家庭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家庭。

(三)主要目标。

住房保障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现阶段,城镇居民住房保障主要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住房分配货币化制度和住房公积金制度。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通知-武政规〔2014〕11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通知-武政规〔2014〕11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通知武政规〔2014〕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优化住房供应结构,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加快解决我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鄂建文〔2014〕5号)要求,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大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力度,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了明显改善。

但随着大量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进入集中交付期,其运营和后期管理的问题日益凸显。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2014年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实行并轨运行后,其管理的难度进一步加大。

为此,各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重要决策部署,精心组织,加大力度,积极稳妥推进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各项工作。

二、明确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应当遵循“以区为主、市区联动、机构运营、封闭运行”的原则。

各区人民政府作为辖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统筹兼顾、注重衔接、精心组织、稳步推进”的要求,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并轨工作,统筹房源建设,优化资格申请审核流程,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保障方式,完善差别化补贴机制,探索建立市场化运营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管理和运营机构,妥善处理新旧政策衔接的问题,确保公共租赁住房规范发展。

黄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补贴管理实施细则

黄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补贴管理实施细则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补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黄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补贴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黄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补贴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制度,根据《黄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黄石政规〔2010〕1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市场租金、租补分离、分类补贴。

租金收取与补贴发放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的使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的条件及标准,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租金水平和住房困难家庭的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二章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局组织其所属的认证、评估机构根据同地段、同结构、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赁户抽样调查情况,按若干片区提出片区市场租金参考标准,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公益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月交缴,由产权单位或授权管理单位负责收取,并缴入市财政指定的租金专户。

第六条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承租人可申请动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共住人)存储的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

第三章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第七条租赁补贴发放实行申请审批制,每年审批一次。

租赁公租房家庭的租赁补贴起步阶段按季度发放,未租赁公租房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租赁补贴按年度发放。

以后逐步实现按月发放。

第八条符合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其租赁补贴标准与租赁片区市场租金对应分为若干档。

第九条租赁补贴的申请、审核和发放程序另行制定。

第十条为缓解最低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交租的压力,对这两类家庭按先申请补贴、后交纳租金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申请租赁补贴:(一)因征收(拆迁)领取货币补偿金额超过上年度全市人均(按征收时家庭同住人口核定)可支配收入5倍以上的;(二)家庭成员拥有价值达到5万元以上的非营运车辆的;(三)家庭成员开办企业,注册资本超过10万元的;(四)特殊情形限制申请补贴的:1.前三年内发生过骗取住房保障情形(租赁补贴资金和公租房)的,再次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连续不满两年的;2.最低收入和低收入家庭原有私有住房超过当年保障面积标准,因离婚判决或转让,造成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不满两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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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补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补贴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黄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补贴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制度,根据《黄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黄石政规〔2010〕1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市场租金、租补分离、分类补贴。

租金收取与补贴发放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的使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的条件及标准,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租金水平和住房困难家庭的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二章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局组织其所属的认证、评估机构根据同地段、同结构、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赁户抽样调查情况,按若干片区提出片区市场租金参考标准,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公益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月交缴,由产权单位或授权管理单位负责收取,并缴入市财政指定的租金专户。

第六条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承租人可申请动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共住人)存储的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

第三章公共租赁住房补贴
第七条租赁补贴发放实行申请审批制,每年审批一次。

租赁公租房家庭的租赁补贴起步阶段按季度发放,未租赁公租房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租赁补贴按年度发放。

以后逐步实现按月发放。

第八条符合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其租赁补贴标准与租赁片区市场租金对应分为若干档。

第九条租赁补贴的申请、审核和发放程序另行制定。

第十条为缓解最低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交租的压力,对这两类家庭按先申请补贴、后交纳租金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申请租赁补贴:
(一)因征收(拆迁)领取货币补偿金额超过上年度全市人均(按征收时家庭同住人口核定)可支配收入5倍以上的;
(二)家庭成员拥有价值达到5万元以上的非营运车辆的;
(三)家庭成员开办企业,注册资本超过10万元的;
(四)特殊情形限制申请补贴的:
1.前三年内发生过骗取住房保障情形(租赁补贴资金和公租房)的,再次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连续不满两年的;
2.最低收入和低收入家庭原有私有住房超过当年保障面积标准,因离婚判决或转让,造成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不满两年的。

(五)申请人采取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经审核成立的;
(六)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属于以下范围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按规定方式申请补贴:
(一)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拨款单位)新就业和无房职工按照《黄石市职工住房货币分配试行方案》的有关规定申请住房货币补贴;
(二)市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住房租赁补贴按市人才办的有关规定申请;
(三)在黄石工作的省部级以上的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烈士家属、伤残军人,直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租赁补贴;
(四)企业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直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租赁补贴。

第十三条第十二条(二)、(三)所列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申请租赁补贴需提供以下资料:(一)承租人身份证明;
(二)承租人劳动合同和养老保障缴交清单;
(三)所在单位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合同;
(四)所在单位提供的住房情况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四条入住公租房的家庭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标准为:
城市最低收入家庭按保障面积片区市场租金的90%发放补贴;
城市低收入家庭按保障面积片区市场租金的80%发放补贴;
市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黄石工作的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烈士家属、伤残军人家庭等按保障面积片区市场租金的40%发放补贴;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按保障面积片区市场租金的30%发放补贴。

鼓励有条件的用人(用工)单位根据单位情况,制定本单位的住房补贴标准。

第四章补贴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经市住房保障部门核定后,委托商业银行实行专户管理。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建立个人住房补贴资金帐户。

第十六条补贴资金支取实行申请、审批制。

补贴资金划入个人帐户后,个人可查询帐户余额,未经审批不能支取使用。

第十七条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个人),租赁补贴资金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由委托银行直接划入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或授权管理公司的租金帐户,用于抵交租金,不足部分由承租人以现金方式交纳。

第十八条未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补贴支取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无房家庭可凭租赁合同(协议)和所在社区出具的租房证明,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被承租房屋所有权人可凭支取通知单支取承租人的租赁补贴资金,用于支付部分租金;
(二)未达标家庭租赁补贴实行个人专户管理,凭改造、维修、购买自住住房相关证明材料,
可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支取;
(三)退出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又不再申请公租房的家庭,三年后可支取其个人补贴专户资金余额,用于改善住房。

第十九条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租赁补贴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可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补贴资金,三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混合型和社会型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参照本细则执行,租金由产权人或委托管理单位收取。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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