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
重庆律师协会
重庆律师协会
重庆律师协会创立于XX年,是重庆市律师行业的组织机构之一,旨在维护和
促进重庆市律师事业的发展,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提高律师队伍的素质和服务水平。
组织结构
重庆律师协会下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等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遵循民主管理,代表重庆市律师利益,维护律师荣誉。
功能职责
重庆律师协会主要职责包括:
•组织市内律师开展业务学习和经验交流活动,提升专业水平;
•指导协会成员依法执业,规范律师行为,维护律师形象;
•进行法律援助工作,为符合条件的社会群体提供法律服务;
•参与重大法律事务,维护社会公正和法治建设。
重要活动
重庆律师协会每年举办多场法律讲座、研讨会,组织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活动,推动律师实践与社会需求的结合。
未来展望
重庆律师协会将不断完善管理制度,提高服务效率,推动重庆市律师行业更好
地为社会服务,为法治进程贡献力量。
总的来说,重庆律师协会是一个团结、专业、服务社会的组织,致力于推动重
庆市律师事业的发展,值得期待和支持。
重庆市法学会工作总结
重庆市法学会工作总结
回顾过去一年,重庆市法学会在各级领导的关心支持下,全体会员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一系列丰硕的成果。
在这一年里,我们不断加强学术研究,促进法学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为法治建设贡献了自己的力量。
首先,重庆市法学会在学术研究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
我们举办了一系列学术
讲座、研讨会,邀请了国内外知名法学专家学者来重庆交流探讨,不断提升会员们的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
同时,我们还组织了一些法学研究项目,为解决实际问题提供了理论支持。
其次,重庆市法学会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为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我们组织
了一些法律知识宣传活动,向社会公众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法治意识。
同时,我们还开展了一些法律援助活动,帮助有需要的人解决法律问题,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最后,重庆市法学会还加强了与其他法学机构的合作交流,拓展了国际合作渠道。
我们与其他法学会签署了合作协议,共同开展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促进了法学理论的交流与发展。
同时,我们还积极参与国际法学会议,为重庆市法学界走向世界提供了平台和机会。
总的来说,重庆市法学会在过去一年里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也面临着一些挑
战和问题。
我们将继续发扬团结合作、开拓创新的精神,不断提升学术研究水平,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推动法治建设,为重庆市法学事业的发展贡献更大的力量。
希望在新的一年里,重庆市法学会能够取得更加辉煌的成绩,为法学事业的繁荣做出更大的贡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0.03.31•【文号】司法部令第60号•【施行日期】2000.03.3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司法行政其他规定正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令第6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核准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责是依据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开展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执业资格第五条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应当具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具备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或者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也可以申请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经考试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一)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具有高中或者中等专业以上的学历;(三)品行良好;(四)身体健康第七条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由司法部统一组织,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承办。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由司法部确定;考试合格人员,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确认。
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一)、(三)、(四)项条件,能够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按考核程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一)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业务,司法行政业务工作或者人大、政府法制工作已满五年的。
第九条对申请考核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考核提出意见,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清理和规范行业协会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清理和规范行业协会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08.11.21•【字号】渝民管[2008]276号•【施行日期】2008.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民政局关于清理和规范行业协会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渝民管〔2008〕276号)全市性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纠风办等国家九部门《关于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纠风办的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行业协会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项治理的对象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全市性行业协会,其具体名单见《市级行业协会名单》(附件1)。
二、专项治理的主要内容(一)违法违规强制入会、摊派会费、强行服务;(二)未按照规定履行批准程序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三)违反有关规定提供展览会、研讨会、培训、出国考察等方面服务的;(四)违规设立“小金库”、乱收乱支的。
三、专项治理采取的方式及时间本次专项治理工作采取行业协会自查和市纠风办、民政局等相关部门实地抽查两种方式进行。
行业协会自查中应当对本会2008年开展的业务活动认真进行清理,详实填报《市级行业协会服务和收费情况自查表》(附件2),于2008年12月5日前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12月底前,市纠风办、市民政局等部门将对行业协会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抽查。
四、专项治理要求市级各行业协会及其业务主管单位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治理工作。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行业协会各业务主管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所属行业协会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在行业协会自查清理的基础上,认真审查,严格把关,保证专项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同时要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研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加强对行业协会服务和收费行为的指导和管理,并逐步形成长效的管理机制。
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
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10.17•【字号】•【施行日期】1997.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律师正文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1997年10月1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17日公布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保障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开展法律服务活动,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基层法律服务所,是指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在乡镇、街道设立的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服务的中介组织。
本条例所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指依据本条例取得法律服务执业证、从事基层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通过开展法律服务工作,宣传法律、法规,维护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和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促进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
第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职责管理、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时,有关单位及个人应予支持和配合。
第七条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三名以上专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三)有一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八条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由申请人向区、县(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组织章程;(三)住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四)资信证明;(五)专职人员的姓名、简历、学历和身份证明;(六)司法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区、县(市)司法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发给由市司法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的基层法律服务执业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2024年修订)
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6•【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六届〕第54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法律援助正文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六届〕第54号《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已于2024年9月26日经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6日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2004年7月22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3月26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4年9月26日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以及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保障法律援助工作需要。
法律援助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法律援助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相关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当事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为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实习管理规定
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实习管理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规范基层法律效劳虚习证的央求、审核注销以及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保证实习的质量和次第,依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效劳任务者管理方法»、«重庆市基层法律效劳条例»以及«重庆市基层法律效劳任务者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则,结合重庆市基层法律效劳任务的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重庆市基层法律效劳任务者协会〔以下简称市基协〕担任全市基层法律效劳虚习证的审核注销以及实习管理任务,市基协在本市各区县设立的分会〔以下简称区县基协分会〕协助市基协对本区县基层法律效劳的实习管理。
第三条未按规则取得市基协一致颁发的«重庆市基层法律效劳虚习证»〔以下简称«实习证»〕,不得参与基层法律效劳虚习活动。
第四条实习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有关规则和本规则从理想习活动,遵守职业品德和执业纪律。
第五条实习活动包括集中学习培训和实务训练两个方面。
央求人经实习考核合格,并契合其他相关条件的,方可央求操持基层法律效劳任务者执业证。
第六条集中学习培训由市基协一致组织展开和实施考核;实务训练由接纳实习人员的法律效劳所详细实施实训、区县基协分会担任监视、管理和考核。
第七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实习活动停止监视和指点。
第二章请务实习的条件第八条契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央求操持«实习证»,参与基层法律效劳任务实习〔以下简称实习〕:〔一〕支持宪法,恪违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具有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国度法律职业资历、律师资历;〔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才干;〔四〕年龄55周岁以下,身体安康,能胜任基层法律效劳任务;〔五〕品行良好,未受过刑事处分(过失立功除外);〔六〕不具有国度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则所制止从业的情形;〔七〕无被开除公职或许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法律任务者执业证书的记载。
基层法律服务协会章程
基层法律服务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协会名称本协会名称为“基层法律服务协会”。
第二条协会宗旨和任务本协会遵循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服务法治,秉承“团结、协作、务实、高效”的原则,以推动全社会加强法治建设和推进社区法律服务为使命,依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促进法律服务平等化,为广大群众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三条协会类型本协会是一个行业性社会组织,依法注册,并取得法人资格。
第四条协会章程的履行本协会章程是本协会的基本法律文件,所有成员均应遵守。
第五条协会总部本协会的总部设在全国性城市,下设多家分支机构。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协会会员本协会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团体会员和荣誉会员。
会员应该遵守协会章程,参加协会活动并按期缴纳会费。
第七条会员大会本协会设立会员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八条理事会本协会设立理事会,是本协会的决策机构。
理事会由理事长和理事组成,理事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由会员大会推荐产生。
第九条秘书处本协会设立秘书处,是本协会的行政管理机构。
第十条监事会本协会设立监事会,负责对本协会的经费财务情况、管理情况、执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情况,以及其他事务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十一条协会工作本协会积极推动社区基层法律宣传、法律援助和法律教育工作,促进全社会法治观念的普及和法制建设的发展。
协会可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1.组织与开展法律服务志愿者活动;2.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律培训、研讨会、讲座、普法宣传等;3.开展法律援助、调解活动;4.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5.参与相关法律改革和研究。
第十二条协会财务本协会的财务情况由监事会监督,秘书处按照规定开立银行账户,并对协会资金进行监管和管理。
本协会财务接受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监督。
第十三条协会文件本协会的决策文件具有法律效力,由荣誉会员、普通会员和团体会员应当遵守,并有权向相关部门维权。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2020年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合格人员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司法局
【公布日期】2020.12.30
【字 号】
【施行日期】2020.12.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司法考试
正文
2020年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合格人员公告
2020500400100137
29
李国良
2020500400100027
30
邵政杰
2020500400100130
31
吉泉忠
2020500400100108
32
钟妍妍
2020500400100190
33
李 ?燕
2020500400100058
34
刘 ?佳
2020500400100053
35
陈 ?蓉
田欢欢
2020500400100037
22
牟秋雨
2020500400100140
23
张祖英
2020500400100090
24
何川东
2020500400100105
25
凌 ?静
2020500400100024
26
罗昌浩
2020500400100014
27
姚 ?義
2020500400100101
28
陈金鑫
2020500400100062
36
冯 ?波
2020500400100007
37
严永生
2020500400100047
38
向春阳
2020500400100004
2021年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公告
2021年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1.08.10•【字号】•【施行日期】2021.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2021年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公告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和《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发展方案》《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现就2021年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考试报名(一)报名条件1.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2021年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5)品行良好;(6)身体健康。
报名时户籍地或居住地在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忠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等12个县(自治县)的人员,学历专业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22年全日制应届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包括专升本,下同),可以报名参加2021年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
已经完成学业但尚未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21年应届毕业生和继续教育(包括网络教育、成人教育、开放大学等)的2021年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2021年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
“普通高等学校”是指:依法设立并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全日制本科层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人员,在2021年9月30日前取得单科成绩全部合格且本年度内取得毕业证书的,可以报名参加2021年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
重庆市司法局、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开展2022年重庆市、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联合考试公告
重庆市司法局、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开展2022年重庆市、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联合考试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司法局,四川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2.08.23•【字号】•【施行日期】2022.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招生考试正文重庆市司法局、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开展2022年重庆市、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联合考试公告为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重要战略部署,加快推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法治建设,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和《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开展2022年重庆市、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联合考试(以下简称“川渝联考”)公告如下。
一、考试报名2022年川渝联考实行网上报名,报名分为预报名环节与确认环节。
1.预报名时间为2022年9月23日0时至2022年10月22日24时。
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登录重庆市司法局(/)(附件1)或四川省司法厅(/)(附件2)门户网,按照报名条件相关要求填报个人信息、上传照片。
逾期不予补报。
2.报考人员在预报名成功后,应于2022年11月13日0时至11月19日24时的规定期限内再次登录考试报名系统进行参加考试承诺确认,经确认后方可打印准考证。
报考人员未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确认的,当年考试报名无效。
报考人员在承诺参加考试后,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当年考试的,次年不得再次报考。
二、考试内容及方式(一)考试时间及内容2022年川渝联考时间为11月27日(星期天),实行川渝两地统一命题、统一组考、统一阅卷。
考试分客观题和主观题两场,上午和下午各考一场,每场考试时间180分钟,每卷150分,总计300分。
如遇疫情防控政策需要调整考试时间,则另行通知。
考试内容范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律史、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基层法律服务相关管理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实务;民法典(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公司法、人民调解法的理论、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人民调解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
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有关法律服务执业证书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不符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条件而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八)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涉嫌违法的行为进行调查;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制定的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自治县)司法行政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第三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三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加强对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管理,对其执业活动开展情况以及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规范、执业纪律、职业道德的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向司法行政部门报送考核结果。
(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四)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五)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
新身份证法1.1起实施
新身份证法1.1起实施华龙网讯今天起,广受关注的新《身份证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正式施行。
记者查阅发现,这些法律、法规条款很多跟市民生活息息相关。
申领居民身份证要登记指纹泄露公民个人信息,至少拘留10天新《身份证法》第3条第3款明确规定,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时,应当登记指纹信息。
该法同时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通过正常渠道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
依照《身份证法》,一代居民身份证将于明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
行政机关强拆不得停水断电不得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实施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第23条明确规定,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该法强调,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劳动争议调解15天内解决劳动者可以要求企业工会参与协商今年施行的《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明确了大中型企业应当依法设立调解委员会,并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
微型企业可以设立调解委员会,也可以由劳动者和企业共同推举人员,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结束。
劳动者可以要求所在企业工会参与或者协助其与企业进行协商。
工会也可以主动参与劳动争议的协商处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记者徐其勇选职业病诊断机构有自主权相关诊断机构不得拒绝诊断申请昨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
司考易http:司法考试资料司法考试论坛修改后的法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批转《重庆市律师协会换届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批转《重庆市律师协会换届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1.06.09•【字号】•【施行日期】2011.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重庆市司法局关于批转《重庆市律师协会换届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经市司法局党委研究,同意重庆市律师协会按期换届,现将《重庆市律师协会换届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应加强对换届工作的组织领导,按要求组织本地律协分会和律师事务所做好相关工作,切实为市律师协会的换届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确保换届工作顺利推进。
二○一一年六月九日重庆市律师协会换届工作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重庆市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并报市司法局党委同意,市律协决定于2011年7月上旬召开重庆市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
经市律协四届十一次常务理事会研究,重庆市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暨换届工作方案确定如下。
一、代表推选条件、名额分配和推选办法(一)代表推选条件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规定,取得律师资格(法律职业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的执业律师;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服务,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服务;3.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执业纪律,近三年未受过刑事、行政处罚及行业纪律处分;4.热爱律师职业,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业绩突出,在当地律师界具有一定的代表性;5.关心律师事业的发展,热心公益活动。
(二)代表名额分配执业律师代表总人数为240名。
各区县(自治县)按截止2011年4月30日执业律师人数的5%计算代表名额,不足1名的按1名计,超出部分按小数点后一位四舍五入取整数计;每个律师事务所推选的代表人数最多不超过2名;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直接推选10名执业律师代表。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调整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参加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活动辖区范围的通知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调整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参加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活动辖区范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司法局
•【公布日期】2018.08.28
•【字号】渝司发〔2018〕232号
•【施行日期】2018.08.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调整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代理参加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活动辖区范围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
为进一步发挥基层法律服务的职能作用,更好地服务基层人民群众、服务基层社会治理、服务基层法治建设,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138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参加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活动的行政区划辖区范围进行调整。
经商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我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业务的行政区划范围调整为:至少有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包括自然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所,法人、非法人组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重庆市行政区划辖区内。
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行政区划辖区
范围从事诉讼代理活动,依法诚信执业,认真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区县司法局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强化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督促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诚信规范履行职责,对违法从事诉讼代理活动的依法严肃查处。
重庆市司法局
2018年8月28日。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9.09.20•【字号】渝司发〔2019〕141号•【施行日期】2019.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考试正文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现将《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司法局2019年9月20日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工作,严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准入,提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水平,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申请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应当参加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并考试成绩合格。
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的人员,或者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且客观试题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人员两年内,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且符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其他条件的,可直接参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习。
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应当科学、规范、严格、公平、公正。
第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组织实施工作应当接受监察机关、保密机关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报名条件第六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四)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五)品行良好;(六)身体健康。
重庆市律师协会
重庆市律师协会
一、机构概述
重庆市律师协会是重庆市律师自愿组成的行业组织,旨在维护、促进律师团结、自律、服务社会,保障律师合法权益,促进法治建设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二、历史沿革
重庆市律师协会成立于XXXX年,经过多年的发展,逐步壮大,为重庆律师提
供了一个共同交流、学习、合作的平台。
三、组织架构
重庆市律师协会设有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等机构,由会员代表组成,
定期进行选举,确保组织的民主运作。
四、职能作用
1.为会员提供法律服务咨询,保障律师权益;
2.开展法律培训、学术交流等活动,提高律师业务水平;
3.参与司法改革,建言献策,促进法治进程;
4.维护律师形象,推动行业规范发展。
五、重要活动
1.举办律师论坛、座谈会等学术交流活动;
2.组织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活动,服务社会大众;
3.召开会员大会,总结工作、讨论发展方向。
六、未来展望
重庆市律师协会将继续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不断提升服务质量,促进全市律
师行业的良性发展,为法治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以上为对重庆市律师协会的概述及其相关内容,展望其未来发展前景,希望该
协会能够不断壮大,为重庆法治事业的繁荣和社会的和谐稳定贡献力量。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3.02.19•【字号】渝价[2013]47号•【施行日期】201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价〔2013〕47号)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司法局:为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基层法律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市物价局、市司法局制定了《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报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渝文审【2013】11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司法局2013年2月19日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基层法律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基层法律服务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是指依法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委托人)的委托,提供执业范围内的法律服务,向委托人收取费用的行为。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自愿有偿、费用与服务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根据法律服务的性质、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解答法律咨询;(二)代写法律事务文书;(三)接受委托,代理民事诉讼案件;(四)接受委托,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五)接受委托,代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六)接受委托,代理仲裁案件;(七)接受委托,代理行政复议案件。
重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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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法学会工作总结
重庆市法学会工作总结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重庆市法学会在过去一年里取得
了许多成绩。
在这个特殊时期,我们克服了各种困难,积极开展了一系列工作,为法学研究和法治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首先,重庆市法学会加强了学术交流和研究。
我们组织了多场学术研讨会和论坛,邀请了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进行学术交流,促进了法学研究的深入发展。
同时,我们还积极开展了法学普及活动,组织了法治宣传活动,提高了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其次,重庆市法学会加强了会员服务和组织建设。
我们建立了健全的会员管理
制度,加强了会员交流和联系,为会员提供了更多的学术资源和服务。
同时,我们还加强了组织建设,建立了更加规范和高效的工作机制,提升了法学会的整体实力和影响力。
最后,重庆市法学会积极参与了社会公益活动和法律援助工作。
我们组织了多
场法律援助活动,为社会上的弱势群体提供了法律帮助和服务。
同时,我们还积极参与了社会公益活动,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总的来说,重庆市法学会在过去一年里取得了许多成绩,为法学研究和法治建
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我们将继续努力,不断提升自身的学术水平和服务能力,为法学事业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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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
招聘启事
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是经重庆市民政局批准设立的全市性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自治组织,隶属于重庆市司法局主管,主要职能是对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现根据本协会工作需要,特向全市招聘壹名工作人员。
一、招聘岗位:
协会文秘兼内勤
二、招聘条件:
1、品行端正,无刑事犯罪、严重违法违纪记录或其他不良记录。
2、具有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全日制其他专业专科以上学历;
3、从事法律工作、管理工作或相关工作经历10年以上,特别优秀者可放宽;
4、具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协调能力和处理具体行政事务的能力。
三、招聘方式:
采用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择优录取。
四、待遇:
1、经笔试和面试择优聘用的人员,试用3个月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并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休息及相关保险待遇。
2、试用期工资及福利待遇1900元。
试用合格后根据个人工作能力及表现,协商确定工资及福利待遇。
五、报名时间、地点及方式:
1、网上预报名:本招聘启事发布之日起至2011年7月22日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在以下网站上下载并填报《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发送到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邮箱内,邮箱地址:
yx@
重庆基层法律服务网网址:/
西部律师网网址:/
重庆公证网网址:/
重庆司法鉴定网网址:/sfjd/
重庆人才公共信息网:/
重庆人才网网址:/
2、书面资料初审:本协会对网上预报名人员的资料进行书面初审合格后,将于2011年7月25日至26日电话通知相关人员到本协会办公地点进行实地报名。
3、实地报名:被通知参加实地报名的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毕业证、工作证、公安机关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个人简历以及能证明自己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的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报名表及本人1寸彩色近照2张,进行实地报名及审查。
经本协会对参加实地报名人员的相关证件及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后,认为符合报名条件的,准予报名。
实地报名地点:重庆市渝北区黄泥塝车站附近,重庆市司法局行政大楼七楼711号房间,本协会办公室。
六、笔试和面试:
1、经本协会审查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发给准考证。
参加笔试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及准考证入场参加笔试。
笔试时间:2011年7月27日(星期三)上午,9:00 -- 11:30
笔试地点:重庆市司法局办公大楼7楼会议室。
2、根据笔试情况,择优筛选相关人员参加面试。
面试时间另行通知。
七、录取和聘用:
经笔试和面试合格、择优录取的人员,持本协会书面通知在指定的时间(8月初)内到本协会报到,报到之日起试用3个月合格的即正式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
特此通知。
联系电话:67086051 联系人:谭峥
附件: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doc
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
二○一一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