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建造价发 (2018)392号 一般计税法材料预算价格(信息价)调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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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四川省建设的工程的工程量应用清单计价定额——建筑的安装的工程费用》说明书及费用计算

2018年度《四川省建设的工程的工程量应用清单计价定额——建筑的安装的工程费用》说明书及费用计算

2015年《某某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说明与费用计算说明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筑安装工程费由分局部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组成,分局部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包含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二、费用说明〔一〕分局部项工程费分局部项工程费是指各专业工程的分局部项工程应予列支的各项费用。

1.专业工程:是指按现行国家计量规X划分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矿山工程、构筑物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爆破工程等各类工程。

2.分局部项工程:指按现行国家计量规X对各专业工程划分的项目。

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的土石方工程、地基处理与基坑支护工程、桩基工程、混凝土与钢筋混凝土工程等。

〔二〕措施项目费措施项目费是指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费用。

措施项目费分为总价措施项目费和单价措施项目费。

1.总价措施项目费〔1〕安全文明施工费①环境保护费: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②文明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③安全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④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展建设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

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清运或摊销费等。

除本定额另有规定外,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计价按《某某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方法》实施管理。

〔2〕夜间施工增加费:是指因夜间施工所发生的夜班补助费、夜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明设备摊销与照明用电等费用。

〔3〕二次搬运费:是指因施工场地条件限制而发生的材料、构配件、半成品等一次运输不能到达堆放地点,必须进展二次或屡次搬运所发生的费用。

〔4〕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是指在冬季或雨季施工需增加的临时设施、防滑、排除雨雪,人工与施工机械效率降低等费用。

川建造价发〔2018〕392号 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调整的通知

川建造价发〔2018〕392号 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调整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调整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8〕392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咨询及相关单位: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要求,现将我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增值税一般计税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6〕349号)调整如下:(一)附件调整附件第四条调整办法,第(一)条15定额调整,第6款中税金:“销项增值税按税率11%计算,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销项增值税税率11%”调整为“销项增值税按税率10%计算,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销项增值税税率10%”。

(二)附件2调整(详见附件)(三)有关说明未调整部分仍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6〕349号)执行,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标准(一般计税法)仍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7〕5号)执行。

二、增值税简易计税(一)增值税实行简易计税的15定额调整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等有关政策通知,15定额费用、费率调整如下:1.以“元”为单位的费用调整2.以“费率(%)”表现的费用标准调整(1)调整后的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标准(简易计税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7〕5号)中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表(简易计税法)调整后的标准如下:(2)调整后的其他总价措施项目费计取标准(3)定额材料基价调整系数在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时,对直接使用定额材料基价计价的材料,依据下列综合调整系数进行调整。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调整《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9〕181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咨询及相关单位: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有关规定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要求,做好增值税税率调整有关工作,确保调整工作平稳、有序推进,现将我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调整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增值税一般计税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6〕349号)调整如下:(一)附件调整附件第四条调整办法,第(一)条15定额调整,第6款中税金:“销项增值税按税率11%计算,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销项增值税税率11%”调整为“销项增值税按税率9%计算,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销项增值税税率9%”。

(二)附件2调整(详见附件)(三)有关说明未调整部分仍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6〕349号)执行,安全文明施工及增加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基本费费率标准(一般计税法)仍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7〕5号)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增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等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9〕180号)执行。

《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川建造价发[2009]75号)

《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川建造价发[2009]75号)

《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川建造价发[2009]75号)2009-06-16 发布四川省建设厅文件(川建造价发[2009]75号)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的通知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公平合理分担工程造价风险,保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规定,我厅制订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附件: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doc四川省建设厅二OO九年二月二十三日附件:《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一、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上述变化发布了工程造价中税金、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及人工费等政策性调整的,承包人不承担此类风险,应按照有关调整规定执行。

二、价格风险。

价格风险包括材料价格风险和施工机械使用费风险。

材料价格风险指建筑材料、构(配)件、燃料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工程造价的风险;施工机械使用费风险指由于市场价格波动造成施工机械使用费中的折旧费、修理费等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风险。

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对价格风险的范围和幅度予以明确约定,进行合理分摊。

(一)材料价格风险分摊的原则及调整方法1、风险范围。

发、承包双方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拟建工程可调价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燃料(以下简称“可调价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及其基准价。

可调价材料的范围应以其价值占拟建工程材料费的70%以上为原则,具体品种由发、承包双方根据拟建工程具体情况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参照《建设工程可调价材料参考表》(详附表)确定。

四川省一般计税法材料预算价格(信息价)调整方法

四川省一般计税法材料预算价格(信息价)调整方法

四川省一般计税法材料预算价格(信息价)调整方

一、材料价格计算公式
1.材料单价=[(材料原价+运杂费)×〔1+运输损耗率(%)〕]×[1+采购保管费率(%)]。

2.材料不含税预算价格(信息价)=不含税材料原价+不含税运杂费+不含税运输损耗费+不含税采购及保管费。

二、材料单价组成内容调整
含税材料单价各项组成调整方法见下表。

表中:
“两票制”材料,指材料供应商就收取的货物销售价款和运杂费向建筑业企业分别提供货物销售和交通运输两张发票的材料;
“一票制”的材料,指材料供应商就收取的货物销售价款和运杂费合计金额向建筑业企业仅提供一张货物销售发票的材料。

材料价格包括材料原价和运杂费等。

其中,材料原价按以下《材料分类及适用税率表》进行扣减,运杂费均按交通运输业增值税税率9%进行扣减。

材料分类及适用税率表
注:财税部门规定与本表不一致时,按财税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调整基本公式(参考)
C△=Cb·T/(1+T);Cv=Cb/(1+T);K=1/(1+T) 式中:
C△——营业税下材料可抵扣进项税额;Cb——营业税下材料价格;
Cv——扣减进项税额材料价格;
T——材料适用的平均税率;
K——材料扣减系数。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19年3月29日印发。

材料价格调整方法

材料价格调整方法

例如
基准 价
投标 价
材料 价格 下跌
钢材 3800 3800 3500
材料单价调减值=基准价*97%-施工当期凉山州《工程造价信息》信息价=3800*97%-3500=186 (由施工单位承担材料下调的风险)
例如 钢材
基准 价
投标 价
材料 价格 上涨
3800 3800 4200
材料单价调增值=施工当期凉山州《工程造价信息》信息价-基准 价*103%=4200-3800*103%=286(由建设单位承担材料价格上调的 风险)
例如
基准 价
投标 价
材料 价格 下跌
钢材 3800 3850 3500
材料单价调减值=基准价*97%-施工当期凉山州《工程造价信息》信息价=3800*97%-
3500=186=3800-114-3500=186(施工单位承担材料下调的风险)
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3800*3%=114
例如
基准 价
投标 价
例如
基准 价
投标 价
材料 价格 下跌
钢材 3800 3700 3500
材料单价调减值=投标报价*97%-施工当期凉山州《工程造价信息》信息价=3700*97%3500=89=3700-111-3500=89(由施工单位承担材料下调的风险)
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3700*3%=111
②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可调价材料的价格高于基准价: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的价格下 跌,其跌幅以基准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可调价材料价格上涨,其 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材料 价格 上涨
钢材 3800 3850 4200
材料单价调增值=施工当期凉山州《工程造价信息》信息价-投标报价*103%=42003850*103%=234.5=4200-(3850+115.5)=234.5(由建设单位承担材料价格上调的风 险)

关于印发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系数公式的通知 川建价发[2009]11号

关于印发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系数公式的通知 川建价发[2009]11号

关于印发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系数公式的通知
川建价发[2009]11号
各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根据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川建发[2008]453号)的有关规定,人工费调整系数由各市、州造价站根据当地劳动力单价的实际情况测算,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批准后执行。

为便于各地测算,统一测算方法,现将人工费调整系数测算公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建筑、市政、园林绿化、抹灰工程、措施项目等人工费调整系数公式:
调整系数={(A-35)/35}×30%+{(B-45)/45}×20%+{(C-50)/50}×50%
A—建筑、市政、园林绿化、抹灰工程、措施项目等普工调整后的日工资单价;
B—建筑、市政、园林绿化、抹灰工程、措施项目等混凝土工调整后的日工资单价;
C—建筑、市政、园林绿化、抹灰工程、措施项目等技工调整后的日工资单价。

二、装饰工程(抹灰工程除外)人工费调整系数公式:
调整系数={(D-35)/35}×20%+{(E-55)/55}×70%+{(F-65)/65}×10%
D—装饰工程普工调整后的日工资单价。

E—装饰工程其他技工调整后的日工资单价。

F—装饰工程细木工调整后的日工资单价。

三、安装工程人工费调整系数公式:
调整系数={(G-50)/50}×100%
G—安装工程用工(包括普工、技工)调整后的日工资单价。

二○○九年三月四日。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附件: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一、实施时间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九本工程量计算规范和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配套文件(以下简称“15定额”)的工程,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应按本办法执行。

(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在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并在补充协议中明确。

(三)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已发出招标文件尚未开标且招1标文件规定的计划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以后,或尚未开标且招标文件规定的计划开工日期虽在2016年4月30日前但在2016年4月30日前不能完成合同签订的项目,招标文件及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均应当执行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并按照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发布招标文件补充文件。

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尚未发出招标文件的项目,均应当按照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执行。

二、调整依据(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16]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关于印发研究落实“营改增”具体措施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建标造[2016]49号);(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三)现行计价政策、计价规范、计量规范及15定额;(四)相关课题研究报告、典型工程测算结果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调整(一)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项目费用组成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均与现行计价政策及15定额的内容一致。

川建造价发[2009]75号(材料价格调整方法)

川建造价发[2009]75号(材料价格调整方法)

材料价格调整方法①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可调材料的价格低于基准价:施工期间可调材料的价格上涨,其幅度以基准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时,或可调材料材料价格下跌,其幅度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时,其超过部分按时调整。

②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可调材料的价格高于基准价:施工期间可调材料的价格下跌,其幅度以基准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时,或可调材料材料价格上涨,其幅度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时,其超过部分按时调整。

③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可调材料的价格等于基准价:施工期间可调材料的价格上涨、跌幅以基准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时,其超过部分按时调整。

材料价格调整示例①如某种可调材料的基准价为100元/单位。

投标人在投标时报价为80元/单位,以风险系数5%为例:若在采购过程中该材料涨价,只有当价格高于基准价5%的部分才能按实调整,即只调整高于100×(1+5%)=105元/单位的部分,如该材料当期信息价格为115元/单位,则调增(115-105)=10元/单位。

即该材料的结算价为(80+10)=90元/单位。

若在采购过程中该材料跌价,只有当价格低于投标报价5%的部分才能按实调整,即只调整低于80×(1-5%)=76元/单位的部分,如该材料当期信息价格为70元/单位,则调减(76-70)=6元/单位。

即该材料的结算价为(80-6)=74元/单位。

②如某种材料的基准价为100元/单位。

投标人在投标时报价为110元/单位,以风险系数5%为例:若在采购过程中该材料跌价,只有价格低于基准价5%的部分才能按实调整,即只调整低于100×(1-5%)=95元/单位的部分,如该材料当期信息价格为85元/单位,则调减(95-85)=10元/单位。

即该材料的结算价为(110-10)=100元/单位。

若在采购过程中该材料涨价,只有当价格高于投标报价5%的部分才能按实调整,即只调整高于110×(1+5%)=115.5元/单位的部分,如该材料当期信息价格为125元/单位,即调增(125-115.5)=9.5元/单位。

川建价发〔2018〕8号2018-07-01起人工调整

川建价发〔2018〕8号2018-07-01起人工调整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川建价发〔2018〕8号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关于对成都市等16个市、州
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
人工费调整的批复
各有关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你们关于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请示收悉。

根据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川建造价发[2014]439号)和《关于印发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系数公式和〈2015
1
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幅度及计日工人工单价〉表格的通知》(川建价发[2014]33号)的要求,现批准成都市等16个市、州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幅度及计日工人工单价(见附件)。

此次批准的人工费调整幅度和计日工人工单价从2018年7月1日起与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配套执行,2018年7月1日以前开工,但未竣工的工程,按结转工程量分段执行。

人工费调整的计算基础是定额人工费,调整的人工费不作为计取其他费用的基础(税金除外)。

附件:成都市等16个市、州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幅度及计日工人工单价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8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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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市政工程中的给水、燃气、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设备安装、路灯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中的喷泉安装执行通用安装工程相应标准。

2、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的通信工程、信号工程、供电工程、智能与控制系统安装工程执行通用安装工程相应标准。

8。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计价指导意见(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计价指导意见(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四J11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计价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深化建筑业改革,完善建设工程计价体系,指导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活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川建行规[2020)4号)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监督管理的通知》(川建行规(2021) 19号)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适用本指导意见。

二' 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格形式(一)工程总承包项目原则上采用总价合同或者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以单位指标报价的可视为总价合同。

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中的单价部分通常用于项目中建设场地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岩土工程条件不明或发包人要求不明确等有较大调整风险的分部工程项目。

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中总价部分占比原则上应超过合同价的50%o(二)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对价格风险的分担应参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合同中价格风险约定和价格调整的指导意见》(川建造价发(2021〕302号)执行。

三、工程总承包费用项目组成工程总承包费用项目包括工程费用、工程总承包其他费和工程总承包预备费(暂列金额)。

其中,税金是指根据国家规定应纳增值税及其在此基础上计算的附加税,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编制招标控制价的计税方式,发包人对投标人投标报价计税方式有要求的,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承包人应将应纳税金计入项目清单价格,汇入投标总价。

(-)工程费用包括建设项目总投资中的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安装工程费、暂估费用。

1 .建筑工程费主要用于建筑物、构筑物、桥涵、道路等土木工程建设而发生的全部费用。

四川一般计税法材料预算价格信息价调整方法

四川一般计税法材料预算价格信息价调整方法

四川省一般计税法材料预算价格(信息价)调整方

一、材料价格计算公式
1.材料单价=[(材料原价+运杂费)×〔1+运输损耗率(%)〕]×[1+采购保管费率(%)]。

2.材料不含税预算价格(信息价)=不含税材料原价+不含税运杂费+不含税运输损耗费+不含税采购及保管费。

二、材料单价组成内容调整
含税材料单价各项组成调整方法见下表。

表中:
“两票制”材料,指材料供应商就收取的货物销售价款和运杂费向建筑业企业分别提供货物销售和交通运输两张发票的材料;
“一票制”的材料,指材料供应商就收取的货物销售价款和运杂费合计金额向建筑业企业仅提供一张货物销售发票的材料。

材料价格包括材料原价和运杂费等。

其中,材料原价按以下《材料分类及适用税率表》进行扣减,运杂费均按交通运输业增值税税率9%进行扣减。

材料分类及适用税率表
注:财税部门规定与本表不一致时,按财税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调整基本公式(参考)
C△=Cb·T/(1+T);Cv=Cb/(1+T);K=1/(1+T) 式中:
C△——营业税下材料可抵扣进项税额;Cb——营业税下材料价格;
Cv——扣减进项税额材料价格;
T——材料适用的平均税率;
K——材料扣减系数。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19年3月29日印发。

材料价格调差类文件

材料价格调差类文件

材料价格调差类文件(总8页) -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成都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文件成都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办公室成建价[2008]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成都市建设工程价格风险分摊的通知各有关单位:近期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价格波动比较频繁,使发包人和承包人无法准确预测市场价格风险,导致工程计价的价格争议日益增多,部分在建工程项目已严重地影响到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

为了维护承发包双方的合理利益,确保建设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建立和谐的社会环境,根据国家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和国际工程施工招标风险分摊惯例,决定对我市建设工程施工计价中的价格风险分摊原则通知如下:一、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施工招标文件应按照国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的内容进行编制,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不得设置工程量增减或签证变更工程量不作调整等违反国家《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条款。

二、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计价实行价格风险分摊原则。

招标工程项目在施工期内材料市场价格及价格政策文件规定有变化的,合同价款应予调整。

投标人承担自主报价低于投标时市场价格的风险和可调主要材料在双方约定幅度内以及其他材料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招标人承担从招标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至工程竣工期间政策变化及可调主要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在双方约定幅度以外的风险。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工程要按规定编制预算控制价,预算控制价应该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编制,招标人不得将按照规定编制的预算控制价“上浮”或“打折”后公布。

工程建设项目预算控制价进行评审的,应将附有评审修改和调整等具体内容的预算控制价及经过调整后的工程量清单,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能继续招投标活动。

四、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工程在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

(完整版)川建价发〔2018〕8号

(完整版)川建价发〔2018〕8号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川建价发〔2018〕8号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关于对成都市等16个市、州
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
人工费调整的批复
各有关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你们关于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请示收悉。

根据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川建造价发[2014]439号)和《关于印发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系数公式和〈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幅度及计日工人工单价〉表格的通知》(川建价发[2014]33号)的要求,现批准成都市等16个市、州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幅度及计日工人工单价(见附件)。

此次批准的人工费调整幅度和计日工人工单价从2018年7月1日起与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配套执行,2018年7月1日以前开工,但未竣工的工程,按结转工程量分段执行。

人工费调整的计算基础是定额人工费,调整的人工费不作为计取其他费用的基础(税金除外)。

附件:成都市等16个市、州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幅度及计日工人工单价
1
2。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9〕181号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9〕181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调整《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9〕181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咨询及相关单位: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有关规定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要求,做好增值税税率调整有关工作,确保调整工作平稳、有序推进,现将我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调整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增值税一般计税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6〕349号)调整如下:(一)附件调整附件第四条调整办法,第(一)条15定额调整,第6款中税金:“销项增值税按税率11%计算,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销项增值税税率11%”调整为“销项增值税按税率9%计算,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销项增值税税率9%”。

(二)附件2调整(详见附件)(三)有关说明未调整部分仍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6〕349号)执行,安全文明施工及增加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基本费费率标准(一般计税法)仍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7〕5号)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增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等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9〕180号)执行。

二、增值税简易计税(一)增值税实行简易计税的15定额调整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等有关政策通知,15定额费用、费率调整如下:1.以“元”为单位的费用调整2.以“费率(%)”表现的费用标准调整(1)调整后的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标准(简易计税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7〕5号)中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表(简易计税法)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增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等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9〕180号)中扬尘污染防治等增加费费率(简易计税法)调整后的标准如下: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表1.工程在市区时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表2.工程在县城、镇时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表3.工程不在市区、县城、镇时(2)调整后的其他总价措施项目费计取标准(3)定额材料基价调整系数在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时,对直接使用定额材料基价计价的材料,依据下列综合调整系数进行调整。

川建造价发〔2018〕804号附件

川建造价发〔2018〕804号附件

川建造价发〔2018〕804号附件
附件1:2.4.1 规费⾦额计算分析记录表
规费⾦额计算分析记录表
投标⼈名称:第页共页
说明:投标报价规费⾦额计算不适⽤于招标⽂件要求投标⼈规费按⾦额填报情况。

报价评审组成员签名:⽇期:年⽉⽇
附件2:2.4.2 规费计取基础(定额⼈⼯费)分析记录表
规费计取基础(定额⼈⼯费)分析记录表
投标⼈名称:第页共页
报价评审组成员签名:⽇期:年⽉⽇附件3:3.3.1 规费⾦额计算评审表规费⾦额计算评审表
投标⼈名称:第页共页
附件4:3.3.2 规费计取基础(定额⼈⼯费)评审表规费计取基础(定额⼈⼯费)评审表
投标⼈名称:第页共页
注:1.30%系投标报价中单位⼯程的规费计取基础(定额⼈⼯费)低于或⾼于招标控制价相应⾦
额的偏差幅度。

2.表格中需说明的事项可以附件形式提交。

抄送:省发展和改⾰委员会、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18年9⽉26⽇印发。

川建造价发〔2019〕180号-关于调增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等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的通知

川建造价发〔2019〕180号-关于调增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等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增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等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19-03-29 文章点击数为:1292 字号:[ 大] [ 中] [ 小] 分享到:川建造价发〔2019 〕180 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咨询及相关单位: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技术导则(试行)> 的通知》(川建发〔2018 〕16 号)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建发〔2019 〕167 号)规定和市场价格的变化,经调研、分析、测算,现对我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进行调整,调增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费并增加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措施费。

一、调整内容(一)调整计取标准。

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 的通知》(川建发〔2017 〕5 号)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调整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8 〕392 号)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标准基础上增加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等增加费基本费费率标准《扬尘污染防治等增加费基本费费率表》(详附件1)。

(二)调整《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详附件2)。

在“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评价情况”栏增加“是否按《导则》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评价内容,增加“是否按规定采取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措施”评价内容;在“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机构测定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情况”栏增加扬尘污染防治等增加费的“基本费费率(%)”和“现场评价费费率(%)”测定内容。

(三)增加扬尘污染防治等增加费费用组成。

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主要包括PM10 扬尘在线监测设备费用、喷淋系统增加费用、雾炮机增加费用、冲洗设施增加费用、施工围挡标准提高后增加费用、临时硬化路面标准提高后增加费用、除喷淋和喷雾外的湿法作业增加费用、现场卫生清扫和保洁增加费用以及其他扬尘防治增加的费用等内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措施费主要包括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等内容。

川建造价发 (2018)392号 一般计税法材料预算价格(信息价)调整方法

川建造价发 (2018)392号 一般计税法材料预算价格(信息价)调整方法

附件
一般计税法材料预算价格(信息价)调整方法
一、材料价格计算公式
1.材料单价=[(材料原价+运杂费)×〔1+运输损耗率(%)〕]×[1+采购保管费率(%)]。

2.材料不含税预算价格(信息价)=不含税材料原价+不含税运杂费+不含税运输损耗费+不含税采购及保管费。

二、材料单价组成内容调整
含税材料单价各项组成调整方法见下表。

表中:
“两票制”材料,指材料供应商就收取的货物销售价款和运杂费向建筑业企业分别提供货物销售和交通运输两张发票的材料;
“一票制”的材料,指材料供应商就收取的货物销售价款和运杂费合计金额向建筑业企业仅提供一张货物销售发票的材料。

材料价格包括材料原价和运杂费等。

其中,材料原价按以下《材料分类及适用税率表》进行扣减,运杂费均按交通运输业增值税税率10%进行扣减。

材料分类及适用税率表
注:财税部门规定与本表不一致时,按财税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调整基本公式(参考)
C△=Cb·T/(1+T);Cv=Cb/(1+T);K=1/(1+T) 式中:
C△——营业税下材料可抵扣进项税额;Cb——营业税下材料价格;
Cv——扣减进项税额材料价格;
T——材料适用的平均税率;
K——材料扣减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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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一般计税法材料预算价格(信息价)调整方法
一、材料价格计算公式
1.材料单价=[(材料原价+运杂费)×〔1+运输损耗率(%)〕]×[1+采购保管费率(%)]。

2.材料不含税预算价格(信息价)=不含税材料原价+不含税运杂费+不含税运输损耗费+不含税采购及保管费。

二、材料单价组成内容调整
含税材料单价各项组成调整方法见下表。

表中:
“两票制”材料,指材料供应商就收取的货物销售价款和运杂费向建筑业企业分别提供货物销售和交通运输两张发票的材料;
“一票制”的材料,指材料供应商就收取的货物销售价款和运杂费合计金额向建筑业企业仅提供一张货物销售发票的材料。

材料价格包括材料原价和运杂费等。

其中,材料原价按以下《材料分类及适用税率表》进行扣减,运杂费均按交通运输业增值税税率10%进行扣减。

材料分类及适用税率表
注:财税部门规定与本表不一致时,按财税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调整基本公式(参考)
C△=Cb·T/(1+T);Cv=Cb/(1+T);K=1/(1+T) 式中:
C△——营业税下材料可抵扣进项税额;Cb——营业税下材料价格;
Cv——扣减进项税额材料价格;
T——材料适用的平均税率;
K——材料扣减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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