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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家庭暴力立法与实践研究——以民事法律规制为中心》范文

《2024年家庭暴力立法与实践研究——以民事法律规制为中心》范文

《家庭暴力立法与实践研究——以民事法律规制为中心》篇一一、引言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它不仅对受害者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而且对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构成威胁。

我国近年来对家庭暴力问题的重视程度日益提高,相关立法与实践不断推进。

本文旨在以民事法律规制为中心,对家庭暴力立法与实践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二、家庭暴力的概念与特点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关系中发生的一切暴力行为,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等。

其特点主要表现为隐蔽性、长期性、反复性和严重性。

由于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家庭暴力往往容易被忽视和隐瞒,导致受害者长期受到伤害。

三、我国家庭暴力立法的现状与不足(一)立法现状我国在家庭暴力立法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如《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为打击家庭暴力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此外,相关法律法规如《婚姻法》、《刑法》等也对家庭暴力行为作出了规定。

(二)立法不足尽管我国在家庭暴力立法方面取得了一定成就,但仍存在一些不足。

如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对家庭暴力的界定不够清晰,法律责任追究不够严格等。

四、民事法律规制在反家庭暴力中的作用民事法律规制在反家庭暴力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首先,民事法律为受害者提供了法律救济途径,如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提起离婚诉讼等。

其次,民事法律规制能够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通过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最后,民事法律规制能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

五、完善民事法律规制的建议(一)完善立法体系应进一步明确家庭暴力的定义和范围,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处罚力度。

同时,应建立健全配套的法律制度,如完善证据收集制度、加强司法鉴定等。

(二)加强司法实践司法机关应加强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力度,确保受害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

同时,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反家庭暴力的合力。

(三)提高公众意识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法律知识等途径,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和重视程度,营造全社会共同反对家庭暴力的氛围。

家暴的优秀议论文

家暴的优秀议论文

家暴的优秀议论文这两天,只要一打开电脑都会被一条新闻刷屏了,那就是江西12岁男孩惨死家中,而男孩的父母有重大作案嫌疑,男童满身伤痕死在家中,男孩的父母使用家庭暴力虐待其子造成孩子死亡。

这是多么痛心的一件事情啊。

看到这一则新闻之后,我的心情久久不能平静。

俗话说:“虎毒不食子!”这一对父母怎么狠得下心暴打自己的孩子以致死亡?也许这一对父母的本意并不是要打死自己的孩子,也许他们只是单纯地想要管教自己的孩子,也许他们只是法律意识太过于淡薄,也许他们并不能够正确地理解暴力的真正含义,也许他们不知道打骂、伤害孩子是一种家庭暴力,也许……可能他们现在也是处于自责、伤心之中,但是太多的也许也换不来孩子的生命了,他们为此付出的代价为免太过于重了。

前不久,隔壁镇还发生过由于母亲打了15岁女儿一个耳光,结果造成了孩子去五楼跳下死亡的事情。

放眼看去,由于使用家庭暴力造成悲剧的事情实在太多了。

而造成这一些悲剧的原因归根到底还是父母还有一些监护人的法律意识薄弱。

在家庭中,即使孩子是你生、是你养的,你可以管教自己的孩子,但是切记不要使用家庭暴力,千万不能动不动就对自己的孩子痛下毒手,只要孩子一不听话就采用骂、打这样的行为是不对的。

父母们以及监护人应该本着说教、以理说服孩子,让孩子真正的懂得是与非、对与错。

让孩子生活在充满爱、充满温暖的家庭氛围中,这样的父母才是真正的智者。

这样的行为才是正确的。

人们常说: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父母的言传身教都影响着自己的孩子。

请父母们都要谨言慎行,切勿使用家庭暴力!这段日子,有位年龄比我大些、已经结婚的女性朋友小南向我诉说了她被家庭暴力的经历。

家庭暴力不算是多么新鲜的事情,据20__年3月底全国妇联第三期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显示,约三分之一的家庭中存在家庭暴力。

与家庭暴力相比,让我震惊的是朋友小南家人对此事的态度。

一次次遭受家庭暴力后,小南不堪忍受,决定离开她的丈夫。

善良的小南担心这样做会让和丈夫一起做生意的家人难堪,因此有些犹疑。

《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与完善对策》范文

《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与完善对策》范文

《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与完善对策》篇一一、引言《反家庭暴力法》是我国为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而制定的重要法律。

自该法实施以来,对于保障我国公民的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实践的深入,我们也必须正视《反家庭暴力法》在实践中所遭遇的困境,并寻求相应的完善对策。

二、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1. 法律宣传与普及不足《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需要社会各界对法律有足够的了解和认识。

然而,目前仍有部分地区、部分人群对法律的认知度不高,导致法律在实施过程中遭遇困难。

2. 执法力量不足由于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复杂性和敏感性等特点,使得在查处过程中,往往存在取证难、定罪难的问题。

加之基层执法力量不足,使得家庭暴力事件的解决往往力不从心。

3. 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反家庭暴力法》虽然已经实施,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制度上的不足。

如对家庭暴力的界定不够明确,对施暴者的处罚力度不够等,都影响了法律的执行效果。

三、完善对策1. 加强法律宣传与普及要提高《反家庭暴力法》的认知度,需要加大法律宣传力度,通过各种渠道普及法律知识。

如通过媒体、社区宣传、学校教育等方式,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

2. 增强执法力量针对执法力量不足的问题,应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同时,应建立健全举报、调查、取证、定罪等一整套工作机制,确保在查处家庭暴力事件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

3. 完善法律制度(1)明确家庭暴力的界定:应对家庭暴力的定义进行明确和细化,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等各类形式,以便于执法人员在实际操作中准确判断和处理。

(2)加大处罚力度:对施暴者的处罚应与其行为的严重程度相匹配,以达到惩戒和预防的效果。

同时,对于多次施暴或情节严重的施暴者,应加重处罚。

(3)建立保护令制度:为受害者提供及时、有效的保护措施,如颁发保护令、提供临时住所等。

家暴论文

家暴论文

我看家庭暴力10心本唐惠24 一、家庭暴力的定义及特点。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

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但妇女受丈夫的暴力侵害是最普遍的,她们受到的身心伤害也最大,家庭暴力尤其指丈夫对妻子施暴。

家庭暴力作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长久而稳定地存在时由于它特定的一些特点,总结有以下八点。

(1)对象的特定性。

家庭暴力的对象一般都是固定的弱势群体:妇女、老人和小孩,尽管近年来有一些家庭暴力的对象是男性,但也是因为一些其他的因素使得这些男性在家庭中处在弱势的地位才使得他们有被欺压的可能性。

(2)行为的隐蔽性。

家庭暴力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发生地一般在家里,鲜为人知。

由于传统文化,一些人错误地将其归为“家务私事”、“个人隐私”,认为是“家丑”不能外扬,其他人不愿干预这种“闲事”,使得很多被害人,特别是女性,在受到侵害时忍气吞声、不愿声张,使得很多家庭暴力不能及时暴光得到解决。

(3)主观的故意性。

家庭暴力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所持的心理态度是故意的,而且大多数都有明确的目的。

尽管有些男性施暴者在施暴行为之后冲动或者过失,但从施暴行为的反复发作可以看出这种施暴行为的故意性。

(4)行为的普遍性。

家庭暴力是很普遍的问题,据世界银行调查统计,20世纪全世界有25%-50%的妇女都曾受到过与其关系密切者的身体虐待。

全国妇联的一项最新抽样调查表明,在被调查的公众中,有16%的女性承认被配偶打过,14.4%的男性承认打过自己的配偶。

(5)行为的违法性。

家庭暴力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其违法性主要表现为施暴者的行为违反国家有关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

(6)发作的反复性。

因家庭暴力的施暴人与受害者具有长期共同生活的关系,在多数情况下,家庭暴力不是表现为一次简单的暴力伤害,而是表现为长期的、反复的暴力侵犯,形成固定的循环:对峙--暴力--修复--亲密,再对峙--暴力--修复--亲密……(7)手段的残暴性。

家庭暴力论文2000字和家庭暴力论文

家庭暴力论文2000字和家庭暴力论文

家庭暴力论文2000字和家庭暴力论文在我国,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以婚姻,血缘和法律关系为基础而构成的家庭中,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折磨或其它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精神和性等人身权利的强暴行为。

家庭暴力的成因及对策本文从分析家庭暴力的现状及成因,探讨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不力的原因,从而提出如何完善对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

家暴辩护的答辩状如何书写?首先要写明标题,标题为刑事(或民事)答辩状,其次就是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同时还要写明答辩的事由,然后要写明呈送的法院,并且表明年月日以及答辩人的姓名,最后附上证据。

标题。

1家庭冷暴力的界定人们通常理解的家庭暴力是指对家庭成员采取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等方法折磨、虐待家庭成员。

这种暴力是看得见、听的见家庭热暴力。

我想写篇关于家庭暴力的论文,题目不知该怎么定家庭暴力的作文150字现在的暴力家庭越来越多,使孩子们成长在一个苍白的童年里,没有美好幸福的家,忍受着同学的嘲笑,使孩子们心里上受到严重的心灵创伤。

庭暴力法》,在《反家庭暴力法》中应包括新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要明确家庭暴力的概念、范围和性质,以有利于司法实务中对家庭暴力案件的界定和有关法条的正确使用。

二是行政干预层面。

目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概念解释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

近年来有进一步增多趋势,其呈现出的特征、产生的后果令人堪忧。

严重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稳定和,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家庭暴力的法律治理论文答辩总结怎么写1、各部分之间的逻辑关系是根据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这一逻辑关系展开的。

2、家庭冷暴力不同于拳打脚踢的家庭热暴力,是一种表现方式隐性的家庭暴力形式。

反家暴论文-精选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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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论文反家暴论文摘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

和睦、安宁、温馨的家庭,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人生幸福的安乐窝,也是社会稳定的基础。

近年来,我市在反对家庭暴力方面做出了积极的努力,呈现出制度体系不断健全,执法力度不断加强,社会支持络日益增多的趋势。

但是,家庭暴力现象依然存在着,严重影响了家庭的和谐与稳定,影响了儿童健康成长,侵犯了妇女的合法权益。

因此,结合实际,探寻、分析和减少这一行为,显得十分必要和有价值。

关键词:家暴现状调解干预建议策略一、**市家庭暴力的现状、特点及危害今年上半年,**市妇统共接待婚姻家庭纠纷案件52件,涉及家庭暴力案件18件;从法院审理案件来看,婚姻家庭类案件560件,离婚案件513件,共发放8份人身保护令;从公安部门家庭暴力接警来看,市公安局“110”报警中心因家庭纠纷接警279件,夫妻家庭暴力61件,其他家庭暴力27件,发放家暴告诫书5份。

这个数字只是冰山一角,能够反映问题的多数是受到严重伤害,还有很多妇女选择了沉默,所以究竟有多少妇女遭遇过家庭暴力,很难有个确切的数字。

根据近年来接待的情况来看,该市家庭暴力的总体特点是:发生范围不断扩大,本地农村、城市家庭、外来务工家庭都有发生。

形式不仅局限于身体暴力,还包括冷暴力、语言暴力。

文化程度低的多于文化程度高的,贫困家庭多于富裕家庭。

在这类家庭内,习惯于“男主外女主内”,丈夫在经济上占主导地位,妻子依附于丈夫生存,这类人群思维方式单一,往往通过最直接的暴力手段解决问题。

去年接到电话来访,当事人被丈夫打的住进医院,且对她不理不问,派出所找他谈话态度还相当强硬。

后来通过乡镇妇联让某村干部出面做工作,这个村干部居然说这种女的就是要打(据说女方有外遇),作为家庭暴力第一道防线的村民委员会的干部,居然也会有这种认识。

家庭暴力作为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对家庭和社会都有不容忽视的破坏:一是损害了妇女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

受家暴的来访妇女,一般精神状态很差,面容憔悴,情绪低落,诉说过程泪流满面,具有轻生念头,甚至听到施暴者声音都害怕。

家暴案例法律分析论文(3篇)

家暴案例法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家庭暴力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不仅对受害者造成身心伤害,还破坏了家庭和谐,影响社会稳定。

本文以一起家庭暴力案件为切入点,分析家庭暴力的法律特征、法律适用及法律责任,旨在为预防和打击家庭暴力提供参考。

一、引言近年来,我国家庭暴力案件频发,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家庭暴力不仅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还对社会风气和家庭和谐造成了严重影响。

为保障受害者权益,维护家庭和谐,有必要对家庭暴力案件进行法律分析。

二、家庭暴力的法律特征1. 主体特征: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包括夫妻、父母与子女、兄弟姐妹等。

2. 客体特征:家庭暴力侵犯的客体是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人格权等。

3. 主观特征:家庭暴力具有故意性,施暴者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受害者造成伤害,却故意为之。

4. 行为特征:家庭暴力表现为身体伤害、精神折磨、经济控制、性侵犯等。

三、家庭暴力的法律适用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明确指出:“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该法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制止、救助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四、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1. 施暴者的法律责任施暴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家庭暴力毕业论文

家庭暴力毕业论文

家庭暴力毕业论文家庭暴力毕业论文引言家庭暴力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不分国界、种族或社会阶层。

它对受害者的身心健康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也对整个社会产生了负面影响。

本论文旨在探讨家庭暴力的根源、影响以及如何解决这一问题。

一、家庭暴力的定义和形式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环境中,一方对另一方实施身体、心理或性上的暴力行为。

它可以表现为体罚、虐待、言语辱骂、强迫性行为等多种形式。

家庭暴力不仅限于夫妻关系,也可能发生在父母与子女之间,甚至是兄弟姐妹之间。

二、家庭暴力的根源家庭暴力的根源是多方面的。

首先,家庭暴力往往与家庭环境有关。

一个充满暴力和冲突的家庭容易导致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

其次,个人因素也是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

家庭暴力者可能有心理问题、情绪不稳定或自卑感等,这些因素使他们更容易对家庭成员实施暴力。

此外,社会因素也对家庭暴力产生影响。

社会的价值观念、文化传统以及社会经济地位的不平等都可能导致家庭暴力的发生。

三、家庭暴力的影响家庭暴力对受害者的身心健康造成了长期的负面影响。

受害者可能经历身体伤害、创伤后应激障碍、抑郁症等身体和心理问题。

此外,家庭暴力也对儿童的成长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在暴力家庭中长大的孩子更容易出现行为问题、情绪问题以及学业成绩下降等。

四、解决家庭暴力的措施解决家庭暴力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多方合作。

首先,社会应加强对家庭暴力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和关注。

其次,政府应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家庭暴力的打击力度。

同时,也需要建立专门的机构和服务体系,为受害者提供支持和保护。

此外,教育机构和社会组织也应加强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和干预工作。

结论家庭暴力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对受害者和整个社会都带来了巨大的伤害。

解决家庭暴力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包括政府、社会组织、教育机构和个人。

只有通过多方合作,才能实现一个没有家庭暴力的社会。

家庭伦理论文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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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伦理论文范文精选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一方对另一方实施暴力的行为。

其形式既包括殴打、罚跪、捆绑、拘禁等体罚形式,也包括威胁、恐吓、辱骂等精神虐待。

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

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但妇女受丈夫的暴力侵害是最普遍的,她们受到的身心伤害也最大,家庭暴力尤其指丈夫对妻子施暴。

家庭暴力正在我们身边不断发生,而遭受暴力的多为女性。

联合国大会1993年通过的《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宣言》,界定对妇女暴力为“任何基于性别的、对妇女生理上、性或心理上造成,或可能造成伤害的行为,或使妇女遭受痛苦的行为,包括这些行为的威协,强迫和武断性的剥夺自由,不论发生在公开场合或发生在家庭中,都是对妇女的暴力。

”如何预防、遏制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

二、家庭暴力的特征(一)行为上的隐蔽性。

家庭暴力通常发生在家里这个特定场所;大部分受害妇女认为是家务事、个人隐私,而“家丑不可外扬”,怕传出去会使家庭矛盾激化,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影响个人名誉或者事业发展。

行为的隐蔽性是家庭暴力最显著的特征。

(二)手段的多样性。

家庭暴力的形式多种多样,既有肉体上的伤害,也有精神上的损害,还包括性虐待和婚内强奸。

家庭暴力按其危害程度可分为重大暴力和一般暴力;按其形式可分为:(1)身体暴力。

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行为,如:殴打、推搡、打耳光、脚踢、使用凶器等。

(2)语言暴力。

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语言,从而引起他人痛苦。

(3)性暴力。

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

(4)冷暴力。

是“冷战”阶段的隐性暴力,表现为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

恶语中伤、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一切家庭工作。

(三)后果的严重性。

第一,施暴容易侵犯和践踏对方的人格尊严、身体健康等人身自由权利,损害和摧残其心身健康,导致婚姻破裂、家庭解体;第二,容易诱发刑事犯罪,当暴力超过一定限度时,受害妇女就会奋起反抗,以暴制暴,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加害者,影响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

家暴孩子论文

家暴孩子论文

家暴孩子论文引言家庭暴力是在家庭环境中发生的一种恶劣行为,对孩子的身心健康和发展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本文旨在探讨家暴孩子所面临的问题以及应对策略,以提高社会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和理解。

家暴孩子的定义和表现家暴孩子是指在家庭环境中受到身体上或心理上的虐待和伤害的儿童。

家庭暴力可能包括身体虐待、心理虐待、性虐待以及忽视孩子的基本需要。

家暴孩子通常表现出多种问题,包括情绪不稳定、自卑、恐惧、抑郁、性格退缩等。

家暴孩子的影响1. 心理影响家暴孩子常常出现心理问题,如焦虑、抑郁、自卑等。

他们会因为家庭暴力而感到自责和无助,丧失信任感和安全感。

长期受到家暴的孩子还可能发展出依赖性人格,缺乏自主性和决策能力。

2. 社会适应困难家暴孩子在社交和情感上往往存在困难。

他们可能缺乏自信和自尊,对他人的交流产生恐惧和排斥。

这种社会学上的障碍会影响他们与同龄人的正常互动,甚至导致孤立和社交隔离。

3. 教育成绩下降由于受到家暴的影响,孩子在学业上往往表现出明显的退步。

他们可能缺乏集中精力和学习动机,常常表现出学习成绩下降、专注力不集中以及缺乏学习动力等问题。

4. 健康问题家暴孩子也可能面临身体健康问题。

他们可能由于长期压力和焦虑而出现失眠、厌食或过度进食等问题。

一些研究还发现,受过家暴的孩子在生理上可能更容易受伤。

应对家暴孩子的策略1. 提供安全的环境为了帮助家暴孩子渡过困境,我们首先需要提供一个安全的环境。

这包括提供一个没有暴力和恐惧的家庭环境,保护孩子的身体安全和心理健康。

2. 心理治疗和支持心理治疗对于帮助家暴孩子恢复自信和情绪稳定非常重要。

通过正确认识自己的感受和情绪,孩子可以有效地应对来自家庭暴力的创伤。

此外,提供积极的支持和关怀也是帮助孩子恢复的重要手段。

3. 教育和培训为了帮助家暴孩子摆脱困境,培养他们的社交和情感能力是非常重要的。

提供适当的教育和培训课程,帮助他们建立自信、解决问题和与他人建立良好关系。

4. 加强社会支持和预防除了对受害孩子的直接帮助,我们还需要通过加强社会支持和预防措施来应对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论文范文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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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论文范文推荐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由于家暴产生条件的特殊性,许多家庭蒙受阴影,受害者往往得不到有效救助,在我们看不到的地方,许多凶残的家暴行径并没有得到有效制裁。

在这方面,我国的法律也在不断完善当中。

今天小编为大家推荐一篇优秀的家庭暴力相关论文,以供参考。

题目:《反家庭暴力法》亟须解决的几个问题摘要:家庭暴力的界定,不在于是否共同生活,也不在于是否近亲属,而在于是否存在亲密关系,以及这种亲密关系是否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

家庭暴力由于具有持续性和控制性的特点,因而对于伤害后果的法律要求,不能同于一般暴力对于伤害后果的要求。

家庭暴力案件中的不告不理原则、调解原则未考虑到家庭暴力的特殊性,制约了反家庭暴力的有效性,同理,其举证责任的分配也应该有别于一般暴力。

关于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法律应当规定可以单独申请、其执行措施应当具有现实性,应当禁止双向保护裁定,对当事人应当称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应当赋予被申请人的救济权利。

此外,《反家暴法(草案)》还存在立法的矛盾、重复和非规范性的问题,需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家庭暴力;反家暴法;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一、家庭暴力的界定及范围家庭暴力与一般暴力的不同,关键不在于是否共同生活,也不在于是不是近亲属,而在于是否存在亲密关系。

,发生在亲密关系中的暴力与发生在一般社会成员之间的暴力具有实质的区别,这种区别导致了法律态度的不同,即不能将发生于亲密关系的暴力与一般社会成员的暴力作同等对待,否则,发生于亲密关系之间的暴力很难获得法律救济。

因此,对家庭暴力的界定不在于其成员是不是近亲属,是不是共同生活,关键在于成员与成员之间是不是存在亲密关系。

正是基于上述认识,扩大家庭形式的外延,将各种亲密关系的伴侣纳入家庭的范畴之中,就成为各国学者之共识,并为各国法律所实践。

二、家庭暴力的法律后果关于家庭暴力,笔者在拙着《性别与法律》一书中指出,孤立来看,其中某一特定行为一般都未达到犯罪的程度,隔离、恐吓、威胁、指责等一系列行为在一般暴力的概念中均无立身之处,即使是人身伤害,如果没有达到一定的伤害后果,法律也不要求行为者承担责任。

《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与完善对策》范文

《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与完善对策》范文

《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与完善对策》篇一一、引言中国自2016年正式实施《反家庭暴力法》以来,旨在保护家庭成员免受暴力的侵害,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

然而,实施多年后,我们也不得不面对这部法律在实践过程中所遭遇的困境与挑战。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以期为完善我国的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一)法律意识普及不足尽管《反家庭暴力法》已经实施多年,但部分地区和家庭对于该法的认知程度仍然较低,许多受害者因缺乏法律意识而无法及时寻求法律援助。

此外,社会对于家庭暴力的关注度也不够高,使得施暴者逍遥法外。

(二)执法难度大在实践过程中,由于家庭暴力的隐蔽性和复杂性,使得执法机关在取证、调查和审判过程中面临诸多困难。

同时,部分地区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由于缺乏专业的执法人员和有效的执法手段,导致执法效果不尽如人意。

(三)法律制度不完善《反家庭暴力法》虽然为保护家庭成员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不足。

例如,对于施暴者的处罚力度不够、对受害者的保护措施不全面等。

此外,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和协调也存在一定问题,导致部分案件在处理过程中出现法律漏洞。

三、完善对策(一)加强法律意识普及为提高公众对《反家庭暴力法》的认知度,应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

政府、学校、社区等应积极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活动,让更多人了解该法的核心内容和精神实质。

同时,加强普法教育,提高受害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二)提高执法效率与质量针对执法难度大的问题,应加强执法机关的培训,提高其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专业能力。

同时,完善执法手段和程序,确保在取证、调查和审判过程中能够准确、高效地收集证据。

此外,还应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形成反家庭暴力的合力。

(三)完善法律制度针对法律制度不完善的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加大施暴者的处罚力度,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完善对受害者的保护措施,包括提供心理疏导、经济援助等;三是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和协调,确保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能够形成有效的法律体系。

《2024年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与完善对策》范文

《2024年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与完善对策》范文

《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与完善对策》篇一一、引言《反家庭暴力法》是我国为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而制定的重要法律。

自该法实施以来,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家庭和谐起到了积极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该法仍面临诸多困境,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

本文旨在分析《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

二、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1. 法律意识淡薄,认知度不高由于宣传力度不够,许多人对《反家庭暴力法》的认知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

这不仅导致法律在实施过程中遭遇阻力,也使得许多受害者不知道如何寻求法律保护。

2. 执法难度大,取证困难家庭暴力往往具有隐蔽性,取证困难,且执法过程中涉及到家庭内部事务,执法难度较大。

这导致许多家庭暴力案件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3. 法律条款不够完善,适用性不强《反家庭暴力法》在具体条款上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导致法律在适用过程中遇到一些难题。

如法律对于家庭暴力行为的定义、处罚力度等方面存在不足,使得法律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完善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对策1. 加强法律宣传,提高法律意识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大《反家庭暴力法》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和法律意识。

通过开展宣传活动、制作宣传资料等方式,让更多人了解家庭暴力的危害和法律的保护措施。

2. 完善执法机制,提高执法效率政府应加强执法力度,完善执法机制,提高执法效率。

建立专门的家庭暴力案件处理机构,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

同时,应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打击家庭暴力行为。

3. 完善法律条款,增强适用性应对《反家庭暴力法》的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使其更加符合实际需求。

明确家庭暴力的定义、类型、处罚力度等方面的规定,增强法律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同时,应增加对受害者的保护措施,如提供心理援助、经济援助等。

4. 建立社会支持体系,形成共同预防和治理的格局除了法律手段外,还应建立社会支持体系,形成共同预防和治理家庭暴力的格局。

家庭暴力现状研究论文

家庭暴力现状研究论文

家庭暴力现状研究论文家庭暴力是一种常见的社会问题,它对受害者的身心健康和生活质量产生极大影响。

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暴力问题也愈发突出,因此对其现状进行研究和探讨显得格外重要。

目前,家庭暴力现状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家庭暴力事件数量大幅上升。

据统计,近年来我国家庭暴力事件数量呈不断增加趋势,且普遍存在以女性为受害者的情况。

这一现象与我国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水平等多方面有关。

其次,家庭暴力事件犯罪率较高。

家庭暴力不仅对受害者造成身体和心理伤害,同时也构成了犯罪行为。

据相关研究显示,家庭暴力案件的犯罪率较高,且多数案件中的暴力行为是长期反复发生的。

第三,受害者的求助渠道较为狭窄。

虽然我国政府已经关注到了家庭暴力问题,并采取一系列措施保障受害者的权益,但依然存在受害者因为种种原因无法得到及时的支持和帮助的情况。

这不仅增加了受害者的伤害程度,同时也给侵害者创造了更多的犯罪机会。

综上所述,针对当前的家庭暴力现状,我们需要采取多方面的措施来改善和解决这样的问题。

首先,需要有更严谨的法律和政策保障。

家庭暴力现象反映了一定的社会矛盾和不平等,政府应该出台更具针对性的政策来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同时对侵害者进行教育和惩处。

其次,需要加强家庭暴力事件的宣传和普及。

通过广泛宣传,提高大众对家庭暴力问题的认知和警觉性,同时对受害者提供更加支持和维护。

此外,也需要注重提高社会各界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关注度和重视程度。

各相关机构应协同配合,为受害者提供及时的帮助和支持,同时通过社会舆论的引导,增强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警惕性和厌恶感。

在此基础上,我们也需要不断推动家庭教育的改善。

加强家庭教育,将家庭打造成一个积极健康、和谐的生活空间,既是预防家庭暴力问题的有效途径,同时也是提高家庭幸福指数的重要手段。

总之,家庭暴力问题是一个复杂而严峻的社会问题,需要整个社会的共同关注和合力治理。

在相关机构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和制度的基础上,每个家庭也应该关注家庭暴力问题,并做好相应的预防和治理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提升国家文明程度奉献一点力量。

浅谈家庭暴力法律论文

浅谈家庭暴力法律论文

浅谈家庭暴力法律论文家庭暴力是一部漫长的黑暗史,伴随着人类历史的发展家庭暴力越演越烈。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浅谈家庭暴力法律论文,供大家参考。

浅谈家庭暴力法律论文篇一摘要:家庭是维系社会稳定的基本单位,因此家庭成员内部的和谐相处不仅关系到内部成员的身心健康发展,而且关系到社会稳定。

但随着社会发展加快,社会中的各种因素导致家庭中因家庭暴力出现很多问题,本文中笔者试从家庭暴力的问题出发,提出相应对策,以从一定程度上减轻家庭暴力给受害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影响。

关键词:家庭暴力; 法律规制;法律界定一、家庭暴力的现状(一) 家庭暴力的具体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家庭暴力的界定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理论上,我国的法律学者对于家庭暴力的界定也主要根据((<婚姻法>解释(一)))做出的,认为家庭暴力不仅包括身体上的暴力,还包括精神上的压迫。

笔者认为,关于家庭暴力的理解应对家庭和暴力两个概念分别进行广义理解。

所谓家庭,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基于婚姻、血缘和收养关系的长期居住的共同体。

而且随着社会多元化的家庭的出现,还包括目前社会上存在的非婚同居家庭、同性恋家庭、单亲家庭与继父母家庭等等。

所谓暴力,从受害者的角度看,暴力指夫妻间的暴力、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暴力、成年子女对父母的暴力。

暴力,从概念上讲包括身体的暴力、精神的暴力、性方面的暴力。

因此,我认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性方面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

(二)我国法律关于家庭暴力的立法现状目前我国并没有专门针对家庭暴力的部门法,目前我国对家庭暴力法律规制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法律或政策性文件中。

我国的现有法律对家庭暴力的规定主要见于《宪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刑法》《行政法》《地方性法规》。

【《婚姻法中的家庭暴力研究》5300字(论文)】

【《婚姻法中的家庭暴力研究》5300字(论文)】

浅谈婚姻法中的家庭暴力目录引言 (1)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1)二、家庭暴力的特征 (2)1、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2)2、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是家庭成员中的弱势群体 (2)3、家庭暴力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受害者的人身权利 (2)三、家庭暴力形成的原因 (2)1、封建思想方面的原因 (2)2、家庭方面的原因 (3)3、社会方面的原因 (3)4、法律方面的原因 (3)四、对“家庭暴力”加强立法的必要性 (3)五、修订后的《婚姻法》在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规定 (4)六、修订后的《婚姻法》在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规定的意义 (4)七、关于完善家庭暴力法律救济的思考 (4)(一)完善刑事立法,增设家庭暴力罪之罪名 (5)(二)完善家庭暴力民事损害赔偿制度 (5)(三)完善家庭暴力案件证据救济规则 (5)(四九角立检察机关公诉和受害者自行起诉两种诉讼途径 (6)结束语 (6)参考文献 (7)引言家庭作为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部和谐稳定不仅是每个家庭幸福的前提,更是保障社会安全稳定的基础,目前关于家庭暴力在我国是一个比较突出且急需解决的问题,同时他也成为了目前社会关注的焦点,家庭暴力不仅是对弱势群体人身权利的侵害,更严重的是会影响到他们的生命安全,所以维护家庭超员的合法权益前提就是要禁止家庭暴力的行为以及保障人权的重要工作。

这个工作已经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关于家庭暴力应该如何定义,人们对此话题都有着各自不同的观点,有些人认为,家庭暴力就是指有血缘关系的亲人或者家庭成员中的其中一个对另一个的身体以及心理造成了严重伤害的行为,还有人认为其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为了控制和操作与之存在人身关系的另一个人而采取的任何暴力或欺辱性的行为,包括肉体的、性的、心理的、感情的、语言上的或经济上的等等。

相当人数(包括作者在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利用殴打和捆绑等方式,在家庭中,一方对另一方的身体和心理进行残忍的伤害和摧残,这样的形式属于家庭暴力,总而言之,目前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还没有可以明确指出家庭暴力定义的条款,《婚姻法》在修订过后,有明确的规定是禁止家庭暴力的,但对于该概念的定义却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需要法律在相关方面要尽快做出调整,进而降低此类事件的发生。

家庭暴力论文

家庭暴力论文

家庭暴力论文篇一:家庭暴力论文家庭暴力论文摘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睦、安宁的家庭关系,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人生幸福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之一。

值得关注的是,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已经日益成为我国法律工作的热点。

提起家庭暴力,大家并不陌生,它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尤其是夫妻之间发生频率最高。

当前在全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家庭暴力却侵害着妇女的身心健康、破坏家庭和睦、危害社会稳定,为社会所不容。

本次调查以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了解家庭暴力的危害及受害者求助过程的困难和阻力,求助过程周围人的看法,所遇单位的态度,司法机关采取的措施等,分析家庭暴力产生的主要原因,并就如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作简单的探讨,目的是呼吁全社会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共同关注和协助,共同来预防和消除家庭暴力,建设温馨和睦的小家庭,和谐安定的大家庭。

关键词:婚姻法律关系、家庭暴力、法律干预前言:近些年妇女的社会地位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提高,但是家庭暴力依然存在,并且其对妇女权益的侵害在数量上呈上升趋势,特别是在中青年、经济收入较高的家庭更易发生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成为引起婚姻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其日益影响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甚至严重干扰了政府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为有效遏止家庭暴力,国内外在修改现有法律的同时,开展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反家庭暴力公众运动,通过培训、宣传等社会手段改变传统文化中的性别歧视,转变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

为家庭暴力受害者(主要是妇女)提供有效的社会救助,以及增进两性在家庭内部的平等,将反对家庭暴力作为维护家庭的和睦与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

正文:一、家庭暴力的概念一)社会学认识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在以婚姻,血缘和法律关系为基础而构成的家庭中,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摧残、折磨或其它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精神和性等人身权利的强暴行为。

在英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男性伴侣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他们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之1 后对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为.○二)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的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范畴作了明确表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二、家庭暴力的现状及特点(一)家庭暴力的现状1、家庭暴力的具体情况家庭暴力是指对家庭成员进行伤害、折磨、摧残等人身方面的强暴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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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内容摘要 (2)引言 (3)一、家庭暴力的含义 (3)二、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 (3)三、家庭暴力的特征和产生原因 (3)四、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法律措施 (7)五、进一步深入研究的方向 (8)结语 (9)注释 (9)【摘要】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家庭暴力是影响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消极因素,更是侵害家庭成员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

家庭暴力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存在,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本文在论述家庭暴力表现形式和特点的基础上分析了家庭暴力的危害和产生原因,并从伦理学角度就如何消除家庭暴力提出了相关对策。

【关键词】家庭暴力家庭伦理道德调控婚姻引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培养丰富人性的土壤。

家庭对社会对个人都有深刻影响。

家庭是否和睦,关心到社会的兴旺与发达,关系到国家的繁荣和发展。

家庭对个人也有很重要的作用。

对于孩子,家庭是其人格培训的场所;对于青年人,是其学习、工作、生活的加油站;对于中年人,家庭是他们精神的寄托和工作的动力源泉;对于老年人,家庭是他们安度晚年的最靠的“根据地”。

然而家庭氛围各有千秋,有幸福美满的家庭,有濒临崩溃的家庭,有风平浪静的家庭,有暴力连连的家庭。

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热点问题,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这种现象都不同程度的存在。

一、家庭暴力的含义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

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

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但妇女受丈夫的暴力侵害是最普遍的,她们受到的身心伤害也最大,家庭暴力尤其指丈夫对妻子施暴。

家庭暴力会造成死亡、重伤、轻伤、身体疼痛或精神痛苦。

二、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我国在废除封建婚姻制度后,法律上人人平等。

妇女取得了与男子平等的政治、经济、社会地位。

但是家长制的残余还在一些家庭中存在并发挥作用。

它剥夺了人的人身自由和权利,严重影响到家人的感情,家庭的稳定。

据《中国妇女报》调查显示我国目前也有33.9%的家庭存在程度不同的家庭暴力,有31.7%的人承认配偶对自己有暴力行为。

使用凶器殴打等暴力事件也有11.5%的家庭存在。

特别是离异者中,强度较大的暴力事件比例高达47.1%,由此可见,家庭暴力现象在中国比较普遍。

三、家庭暴力的特征和产生原因从现实生活家庭暴力的具体表现,结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可以将家庭暴力的特征归纳如下:(一)对象的特定性家庭暴力对象的特定性主要表现为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不仅存在家庭关系,而且表现为被害人身份的相对特定性。

一方面,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是同一家庭中共同生活的成员,如夫妻、父子、婆媳等;另一方面,家庭暴力中最普遍、最严重的受害人是弱势家庭成员群体。

就现实情况看,家庭暴力的对象主要是针对妇女、儿童和老人,这其中尤以女性居多,女性中突出地表现为妻子。

家庭暴力的对象除了受害人的身体、精神以外,是否包括与受害人有关的财产或其他物品,如使用暴力行为将妻子的高档陪嫁品毁损的行为,能否认定为家庭暴力,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二)行为的隐蔽性主要表现在:1、家庭暴力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发生地一般又在家里,鲜为人知;2、由于传统文化的,一些人错误地将其归为“家务私事”、“个人隐私”,认为是“家丑”或“家事”不能外扬,邻居和其他人更不愿干预这种“闲事”,使得很多被害人,特别是女性,在受到侵害时,宁可在家忍气吞声、忍辱负重,也不愿声张,这就使得很多家庭暴力不能及时暴光得到解决,直到由其导致恶性案件发生时,才大白于天下。

调查显示,只有13.4%的妇女,经历10次以下的暴力侵害,她们才会向法律或社会求救,而绝大多数被调查者平均要经历24.3次暴力侵害后,她们才会向法律或社会求救。

(三)主观的故意性与其它暴力行为一样,家庭暴力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所持的心理态度是故意的,而且大多数都有明确的目的。

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采取的暴力手段,会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其目的主要表现为获取某种利益如财产,或满足某种欲望如性爱。

家庭暴力不存在过失问题,这在我国台湾地区“家庭暴力防治法”中有明确体现,该法第2条明文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罪者,谓家庭成员间故意实施家庭暴力行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规定之犯罪”。

家庭暴力的故意大多是直接故意,但也存在间接故意的情形,这主要表现在对受害人的精神侵害方面,如虐待行为。

(四)行为的普遍性家庭暴力已成为全球公害而为世界各国所关注。

有资料显示,美国每年有4百万女性遭受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总数超过了强奸、抢劫及车祸受害妇女的总和,平均每天三名妇女成为家庭暴力的亡魂;泰国曼谷50%的妇女经常遭受丈夫的肉体摧残;我国台湾地区有20%—30%的上层家庭存在暴力行为。

在我国国内,仅以2003年为例,全国妇联共收到1万多起遭受家庭暴力的投诉。

广东省妇联在广州等11个城市1389个家庭进行入户抽样调查表明:有29.2%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其中有79.4%存在丈夫对妻子施暴。

郑州市妇联在近3年所接待的上访投诉中,近1/3是家庭暴力案件,其中2003年接待处理的家庭暴力事件124件,比2002年上升了33.3%,更为严重的是,由家庭暴力所导致的刑事案件也逐年上升。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3年审结的家庭暴力导致杀人的恶性案件达14起,占全市审结的重大刑事案件的3.9%。

(五)行为的违法性在民主、法制社会里,任何暴力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家庭暴力也不例外,其违法性主要表现为施暴者的行为违反国家有关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

虽然我国尚无惩治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反家庭暴力法》,但有关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暴力的内容普遍涉及于《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我国20个省、市、自治区相继出台了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或文件,这是一个可喜的现象。

但是,由于各地区间的社会环境、执法现状的差异,没有全国统一制止家庭暴力的基本法律规范,不利于司法的统一。

因此,制定国家级的专门反家庭暴力法,保障妇女、儿童和老人在家庭中的最基本的人权,理应引起国家立法机关的重视以及广大法律工作者的关注和思考。

(六)发作的反复性因家庭暴力的施暴人与受害者具有长期共同生活的关系,在多数情况下,家庭暴力不是表现为一次简单的暴力伤害,而是表现为长期的、反复的暴力侵犯,这是家庭暴力与其他暴力行为的区别所在。

暴力行为的反复性发作是家庭暴力发生的一般。

其一个周期一般表现为四个阶段,即:关系紧张阶段、暴力行为施行阶段、关系修复阶段与和好后亲密阶段。

因此,对峙--暴力--修复--亲密,再对峙--暴力--修复--亲密,……,如此循环反复,一次比一次更进步,最后导致矛盾双方恶化出现血案。

(七)手段的残暴性暴力是指行为人在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等权利时采取的摧残、强制他人身体的一种凶恶、残酷的手段,它不单纯是故意的伤害行为,与一般的外力行为动作如推搡、拉扯、争脱也有区别,具有残忍性,如殴打、用烟头烫,泼硫酸残忍地伤害器官等。

家庭暴力引发的犯罪多为恶性案件。

因为侵害人与被侵害人之间的特殊关系,一般轻伤性家庭暴力,受害者出于多种原因,往往总是忍气吞声、委曲求全,不忍将施暴人诉诸法律,只有在事情愈演愈烈后,导致人身伤亡才会使犯罪暴露。

此外,残酷的精神暴力也屡见不鲜。

(八)后果的严重性家庭是的细胞,家庭暴力是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

首先,它严重摧残了被害人的身体,使其受到肉体伤害和痛苦,甚至直接导致被害人的死亡。

其次,家庭暴力给被害人的精神带来极大的痛苦,这种无形的痛苦和伤害比身体上的创伤更难愈合,造成的后果也更加严重,如导致精神失常,人格扭曲,或因不堪精神重负而自杀、自残、离家出走流落街头,极端者甚至以身试法,以暴抗暴,造成一系列悲剧。

有资料表明:我国五成以上的女性犯人是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

再次,家庭暴力破坏家庭的和睦与安宁,严重地危害社会安定、阻碍社会的和进步。

因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其和睦与安宁关系到社会的安定与发展,而受家庭暴力侵害的人,在其人身、人格、名誉等最基本的权利都无法保障的情况下,又如何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社会生产中去呢?从这个意义上讲,家庭暴力对社会的发展有直接的作用。

此外,由于深受家庭暴力的影响,在这种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孩子,大多数患有恐惧、焦虑、孤独、自卑、不信任等心理障碍,在他们长大后,如其心理得不到及时诊治,很可能会成为新的家庭暴力的实施者,更有甚者,会因此成为敌视社会、报复社会的人。

为了遏制家庭暴力,必须透过导因揭示家庭暴力的本质原因:第一,家庭暴力是男权文化的产物。

当今的文化基本上是男性中心本位文化。

我国早期马克思主义者李达在其《女子解放论》中对男权文化有较透彻的揭露。

他指出:“支配社会的一切道德、风俗、习惯、法律、政治、经济都以男子为中心”,以维护男子利益为转移,在这样的社会里,“女子,……变成男子的所有品,自然绝对服从男子起来”。

“社会就以男子为中心,一切思想行为,适于此种社会,都被采用,不适的都被排斥了”〔1〕。

在这样的社会里,男女在家庭及社会中结构不平等。

男性有经济基础,有政治权力,女性则没有。

无论是在家庭还是社会都是男人决策,女人服从的格局。

男人决策,女人服从的社会结构是男权文化的集中表现。

目前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政治基本上是男人政治,政权基本上是男性青一色。

即使挪威等北欧国家有“妇女天堂”之称,但仍改变不了男权文化的主流地位。

男权文化就是丈夫打妻子的最本质原因。

第二,家庭暴力是夫权思想的毒果。

毛泽东同志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指出,中国妇女受四种权力的压迫,这就是政权、族权、神权、夫权。

在家庭中丈夫对妻子有权利,妻子对丈夫有义务。

这种权利大到女人是男人的私有财产或奴隶,丈夫可以对妻子为所欲为。

“夫者,妻之天也”,“教训老婆”是丈夫的责任,打老婆是丈夫的权利。

如果反过来,妻子打丈夫则是犯上作乱,天理不容。

唐宋法律规定:夫殴伤妻减凡人二等论处,妻打了夫,至少判妻徒刑一年,打伤则加三等论处。

明清法律规定:夫殴打妻没有致伤不过问,打伤减凡人二等;妻打夫,一律丈刑一百,打伤加凡伤三等论处。

这一加一减,明显地维护夫权统治。

“夫者,妻之天也”的夫权思想虽然在新中国受到男女平等法律的校正,但传统是一种习惯势力,它的影响还很深,新中国的婚姻法保障了妇女权利,但仍然有歧视妇女的残迹。

婚姻法规定丈夫打妻子致残才问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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