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空域管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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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各国为确保其领空安全,实际上都在
建立自己的“防空识别区”
(一) 空中交通管制服务(ATC)的含义 空中交通管制服务(Air Traffic Control Service)是指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指派空中交通 管制员,通过无线电、雷达以及自动化系统(计 算机系统),对航空器的活动进行管制的一种特 殊专业服务。
(二)国际空中航行应遵守的基本规则
1. 2. 3. 4. 5.
6.
展示识别标志; 遵守飞入国的法律和规章; 在设关机场降停接受降停国的检查; 应携带必备的文件; 遵守飞入国关于货物限制的规定; 不滥用民用航空;
1、公海(High Seas)上空——飞越自由 2、专属经济区(Exclusive Economic Zone)上空— —受更多条件限制的飞越自由
其任务: 一、防止航空器在空中相撞;
二、防止机场区域内的航空器与地面障碍物相撞;
三、维护空中交通秩序,保障空中交通畅通,保证 飞行安全和提高飞行效率。
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主体: 是指具备空中交通管制服务资格并提供空中交通管 制服务的单位和人员。 1.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单位:机场塔台空中交通管 制室、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进近管制室、区域管制 室、民航地区管理局调度室和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 局总调度室。 2.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空 中航行调度员、飞行签派员和航行情报员。
谢 谢!
第二章 空中航行法律制度
第一节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 领空的概念及其性质 第三节 航空自由或权利
第四节 领空主权的保护与限制
第五节 空域管理法律制度
第二章
空中航行法律制度
第五节 空域管理法律制度
(一)空域管理的原则
主权性原则 安全性原则
经济性原则
(二)空域管理的主要内容
1. 空域划分: 禁航区、限制区、危险区 2. 空域规划 目的: 增大空中交通容量 理顺空中交通秩序 有效利用空域资源 减轻空中交通管制员工作负荷 提高飞行安全水平
限制区是一个立体空间,同时还有时限要求 ,即在规定时限以外,符合条件的航空器是 可以飞越的。
(三)特殊空域 3.危险区(Danger Area) 指在一国陆地或领水上空,在规定时间内存在 对飞行有危险活动的划定空域。 非经许可,任何航空器不得进入危险区;
Fra Baidu bibliotek
危险区是一个立体空间,必须有时限要求。
一国划定禁区和限制区只能在其领空之内,而 划定危险区则可以扩伸到临近的公海上空。
(三)特殊空域 1.禁航区(Prohibited Area)
指在一个国家的陆地或领水上空,禁止航空器 飞行的划定区域。 任何航空器非经特许,都不得进入禁区;
任何航空器非法进入禁区,都将承担严重的法 律后果。
(三)特殊空域 2.限制区(Restricted Area) 指在一国陆地或领水上空,根据某些规定的 条件,限制航空器飞行的划定区域。 非经许可,任何航空器不得进入限制区;
各国空中交通管制责任制度的规定要点: (1)绝大多数国家实行过失责任原则; (2)国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不可抗力,或者第三者责任,或共同过 失可以作为抗辩理由,从而免除或者减轻空中 交通管制服务的责任; (4)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1.航空器必须标明明显的识别标志; 2.民用航空器未经允许不得飞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 3.非经特殊允许,民用航空器不得飞越城市上空; 4.为了防止相撞,规定航空器在相对飞行相遇时,各自 向右转躲避对方; 5.必须遵守统一的飞行规则; 6.民用航空器机组人员的飞行时间、执勤时间不得超过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
专属经济区:既不是领海,也不是公海,实行自成一 类的法律制度。沿海国在此区域内为勘探、开发、养 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的目的 ,拥有主权权利;对在区域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 构的建造和使用,对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环境保护等 方面享有专属管辖权。
1.过境通行权(Right of Transit Passage):适用于国 际航行的海峡。 适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毫不迟延地飞越海峡; 2.群岛海道通过权(Right of Archipelago Sea Lanes Passage) 继续不停、迅速和无障碍地过境
(四) 防空识别区 (Air Defense Identification Zone) “ADIZ” 指从地球陆地或水域的表面向上延伸的划定空域 。在该空域内,为了国家安全,要求对航空器能 立即识别、定位和管制。
它是有关国家为了国防安全的需要而设置的。
建立防空识别区,并不意味着地面国领空范
围的扩大,也不意味着其领空主权向外延伸 ,只指建立这种空域能有效地将来犯敌机在 进入领空之前予以识别。
四、国际空中航行
国际空中航行是指航空器经过一个以上国家领土之上 的空气空间进行的飞行活动。
(一)国际空中航行应遵守的基本原则 1.领空主权原则,外国航空器进入一国领空须经该国 允许,并应遵守该国的法律和规章。 2.在不属于任何国家领空的空气空间航行自由,遵守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统一制定的空中航行规则。
建立自己的“防空识别区”
(一) 空中交通管制服务(ATC)的含义 空中交通管制服务(Air Traffic Control Service)是指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指派空中交通 管制员,通过无线电、雷达以及自动化系统(计 算机系统),对航空器的活动进行管制的一种特 殊专业服务。
(二)国际空中航行应遵守的基本规则
1. 2. 3. 4. 5.
6.
展示识别标志; 遵守飞入国的法律和规章; 在设关机场降停接受降停国的检查; 应携带必备的文件; 遵守飞入国关于货物限制的规定; 不滥用民用航空;
1、公海(High Seas)上空——飞越自由 2、专属经济区(Exclusive Economic Zone)上空— —受更多条件限制的飞越自由
其任务: 一、防止航空器在空中相撞;
二、防止机场区域内的航空器与地面障碍物相撞;
三、维护空中交通秩序,保障空中交通畅通,保证 飞行安全和提高飞行效率。
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主体: 是指具备空中交通管制服务资格并提供空中交通管 制服务的单位和人员。 1.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单位:机场塔台空中交通管 制室、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进近管制室、区域管制 室、民航地区管理局调度室和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 局总调度室。 2.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空 中航行调度员、飞行签派员和航行情报员。
谢 谢!
第二章 空中航行法律制度
第一节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 领空的概念及其性质 第三节 航空自由或权利
第四节 领空主权的保护与限制
第五节 空域管理法律制度
第二章
空中航行法律制度
第五节 空域管理法律制度
(一)空域管理的原则
主权性原则 安全性原则
经济性原则
(二)空域管理的主要内容
1. 空域划分: 禁航区、限制区、危险区 2. 空域规划 目的: 增大空中交通容量 理顺空中交通秩序 有效利用空域资源 减轻空中交通管制员工作负荷 提高飞行安全水平
限制区是一个立体空间,同时还有时限要求 ,即在规定时限以外,符合条件的航空器是 可以飞越的。
(三)特殊空域 3.危险区(Danger Area) 指在一国陆地或领水上空,在规定时间内存在 对飞行有危险活动的划定空域。 非经许可,任何航空器不得进入危险区;
Fra Baidu bibliotek
危险区是一个立体空间,必须有时限要求。
一国划定禁区和限制区只能在其领空之内,而 划定危险区则可以扩伸到临近的公海上空。
(三)特殊空域 1.禁航区(Prohibited Area)
指在一个国家的陆地或领水上空,禁止航空器 飞行的划定区域。 任何航空器非经特许,都不得进入禁区;
任何航空器非法进入禁区,都将承担严重的法 律后果。
(三)特殊空域 2.限制区(Restricted Area) 指在一国陆地或领水上空,根据某些规定的 条件,限制航空器飞行的划定区域。 非经许可,任何航空器不得进入限制区;
各国空中交通管制责任制度的规定要点: (1)绝大多数国家实行过失责任原则; (2)国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不可抗力,或者第三者责任,或共同过 失可以作为抗辩理由,从而免除或者减轻空中 交通管制服务的责任; (4)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1.航空器必须标明明显的识别标志; 2.民用航空器未经允许不得飞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 3.非经特殊允许,民用航空器不得飞越城市上空; 4.为了防止相撞,规定航空器在相对飞行相遇时,各自 向右转躲避对方; 5.必须遵守统一的飞行规则; 6.民用航空器机组人员的飞行时间、执勤时间不得超过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
专属经济区:既不是领海,也不是公海,实行自成一 类的法律制度。沿海国在此区域内为勘探、开发、养 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的目的 ,拥有主权权利;对在区域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 构的建造和使用,对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环境保护等 方面享有专属管辖权。
1.过境通行权(Right of Transit Passage):适用于国 际航行的海峡。 适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毫不迟延地飞越海峡; 2.群岛海道通过权(Right of Archipelago Sea Lanes Passage) 继续不停、迅速和无障碍地过境
(四) 防空识别区 (Air Defense Identification Zone) “ADIZ” 指从地球陆地或水域的表面向上延伸的划定空域 。在该空域内,为了国家安全,要求对航空器能 立即识别、定位和管制。
它是有关国家为了国防安全的需要而设置的。
建立防空识别区,并不意味着地面国领空范
围的扩大,也不意味着其领空主权向外延伸 ,只指建立这种空域能有效地将来犯敌机在 进入领空之前予以识别。
四、国际空中航行
国际空中航行是指航空器经过一个以上国家领土之上 的空气空间进行的飞行活动。
(一)国际空中航行应遵守的基本原则 1.领空主权原则,外国航空器进入一国领空须经该国 允许,并应遵守该国的法律和规章。 2.在不属于任何国家领空的空气空间航行自由,遵守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统一制定的空中航行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