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空域管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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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域规划规章制度范本

空域规划规章制度范本

空域规划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空域规划管理,保障航空活动的安全和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民用航空器的飞行活动以及与飞行活动相关的空域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空域规划应当遵循安全第一、合理使用、科学管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民用航空局负责全国空域规划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用航空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空域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空域分类和管理第五条空域分为A、B、C、D、E、F、G、H、I、J、K、L、M、N、O、P、Q、R、S、T、U、V、W、X、Y、Z共24个类别。

各类空域的划分和管理办法由民用航空局另行制定。

第六条空域使用计划应当根据航空运输、航空训练、航空科研、航空救援等需要,按照年度进行编制,并适时进行调整。

第七条空域使用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空域的名称、范围、高度和时间;(二)空域使用的类型、日期、时间;(三)空域使用的飞行规则;(四)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八条空域使用计划的编制和调整,应当充分听取有关方面和公众的意见,并报民用航空局审批。

第三章飞行申请和审批第九条从事航空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空域使用计划向民用航空局或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申请飞行计划。

第十条飞行计划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飞行任务的性质、目的和范围;(二)飞行日期、时间、地点和航线;(三)飞行高度和飞行速度;(四)航空器型号和机载设备;(五)飞行组织单位和飞行指挥员;(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民用航空局或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飞行计划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四章飞行安全管理第十二条从事航空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飞行规则,保证飞行安全。

第十三条飞行活动中,遇到紧急情况,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并及时报告民用航空局或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用航空管理机构。

关于领空的法律及案例(3篇)

关于领空的法律及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领空是指一个国家领土之上的空域,是国家主权的一部分。

随着航空事业的发展,领空法律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本文将探讨领空法律的基本概念、主要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案例,以期为我国领空法律研究提供参考。

二、领空法律基本概念1. 领空主权领空主权是指一个国家对其领空拥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权利。

根据国际法,国家有权在其领空内进行各种活动,包括民用航空、军事航空等。

2. 领空划分领空划分为三个层次:领空、低空和超低空。

领空是指距离地面最高点12公里以上的空间;低空是指距离地面最高点12公里以下至2.5公里以上的空间;超低空是指距离地面最高点2.5公里以下的空间。

三、领空法律法规1. 国际法(1)1944年《芝加哥公约》:规定了国家对其领空的主权权利,以及航空器在领空内的飞行义务。

(2)1952年《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章程》:明确了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职能和成员国义务。

2. 国内法(1)我国《民用航空法》:规定了我国领空主权、航空器飞行权利、航空安全等内容。

(2)我国《领空与外国航空器飞行规则》:明确了外国航空器在我国领空内的飞行规定。

四、领空法律案例1. 案例一:伊朗击落美国无人机事件2011年,伊朗军队在霍尔木兹海峡上空击落一架美国无人机。

美国认为,伊朗违反了《芝加哥公约》,侵犯了其领空主权。

伊朗则辩称,无人机进入其领空,侵犯了其主权。

此案引发国际社会广泛关注,最终以双方和解告终。

2. 案例二:朝鲜击落韩国侦察机事件2010年,朝鲜在领空内击落一架韩国侦察机。

韩国政府认为,朝鲜违反了《芝加哥公约》,侵犯了其领空主权。

朝鲜则辩称,韩国侦察机侵犯了其领空,执行侦察任务。

此案导致朝鲜半岛局势紧张,最终以双方协商解决。

3. 案例三:中国警告日本航空器事件2014年,日本一架航空器在钓鱼岛附近空域与中国航空器发生危险接近。

中国方面认为,日本航空器侵犯了我国领空主权,并对此提出警告。

此案反映了我国在领空主权问题上的坚定立场。

低空空域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低空空域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低空空域使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进一步推动我国低空空域管理改革,规范低空空域管理,提高空域资源利用率,确保低空飞行安全顺畅和高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紧密结合我国国情军情和通用航空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使用管理原则】低空空域是国家重要战略资源,其使用管理应坚持适应发展、统筹兼顾、简化程序、灵活高效、责权分明、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使用管理主体】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空管委)统一领导全国低空空域使用管理工作,国家空管委办公室负责指导检查工作落实,在现行空管运行体制下,军民航空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第四条【适用范围】本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组织实施低空空域使用管理的基本依据,适用于航空管理部门以及低空空域使用用户。

第五条【监管评估制度】国家空管委办公室组织建立监管评估制度,适时对低空空城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评估,监管空管运行工作和职能管理部门履职情况,确保低空空域管理运行正规有序。

第二章空域分类划设第六条【定义】低空空域原则上是指全国范围内真高1000米(含)以下区域。

山区和高原地区可根据实际需要,经批准后可适当调整高度范围。

第七条【分类】低空空域按管制空域、监视空域和报告空域以及目视飞行航线进行分类。

管制空域是指为飞行活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飞行情报服务、航空气象服务、航空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的空域。

监视空域是指为飞行活动提供飞行情报服务、航空气象服务、航空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的空域。

报告空域是指为飞行活动提供航空气象服务和告警服务,并根据用户需求提供航空情报服务的空域。

目视飞行航线是为确保航空用户能够飞到预定空域,且飞行人员在目视条件下飞行的航线。

第八条【划设原则】低空空域划设应统筹考虑国家安全、飞行需求、保障能力、机场布局、环境保护、地形特点等因素,科学划设管制空域、监视空域、报告空域的范围和目视飞行航线。

第3课,民航法

第3课,民航法
第五节 空域管理制度
Your Subtitle Goes HereΒιβλιοθήκη 一、空域管理的原则及主要内容
(一)空域管理的原则
1、主权性原则——排他性 2、安全性原则——绝对性 3、经济性原则——效益型
(二)空域管理的主要内容
1、空域划分: eg:航路、航线、禁航区、限制区、危险区
2、空域规划:
目的:增大空中交通容量;有效利用空域资 源,提高飞行安全水平
(二)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主体及其法律责任
1、绝大多数国家实行过失责任原则
2、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不可抗力,或第三者责任,或共同过失可以作 为抗辩理由,从而免除或减轻空中交通管制服 务的责任 4、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三、飞行管理法律制度
(三)特殊空域
经国务院 中央军委
政 治
军 事
科学实验
禁航区 P 限制区 R 危险区 D 防空识别区 ADIZ
二、空中交通管制法律制度
(一)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含义
交通管制的任务:
1、防止航空器在空中相撞
2、防止机场区域内的航空器与地面障碍物
相撞
3、维护空中交通秩序,保障空中交通畅 通,保证飞行安全和提高飞行效率

中国空域管理制度

中国空域管理制度

中国空域管理制度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民航业的蓬勃发展,中国民航业的需求不断增加,空中交通量呈现出持续增长的趋势。

而由于中国的空域狭窄、过于拥挤、管理混乱等问题,导致了空中交通的安全和效率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中国空域管理制度得以建立。

二、中国空域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

空中交通的安全是空域管理的首要原则,所有管理制度都应以确保航空安全为最高目标。

2. 效率至上。

空域管理的目的是为了提高空中交通的效率,让飞机能够更快、更顺畅地飞行。

3. 公平公正。

空域管理制度应设立公平、公正的规则,确保所有航空公司、飞行员都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4. 管理科学化。

随着技术的进步,空域管理应不断更新、升级,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管理效率。

5. 政府主导。

空域管理是国家的重要职责,应由政府主导,科学合理地进行规划和管理。

三、中国空域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空域划分为了便于管理和控制,中国将空域划分为不同的区域,并分别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

主要包括管制空域、无线电导航航空电信服务区、飞行情报区等。

2. 空域管理空域管理主要包括航空器进出的许可、空中交通管制、航空器航线的划定、高度的控制等。

空中交通管控在中国被称为ATC(空中交通管制)。

3. 航路规划为了提高飞行效率,中国通过科学规划航线,避免空中交通拥堵,减少航程,节省燃料消耗,提高飞行效率。

4. 空域使用费为了保障航空器的顺利飞行,中国制定了相应的空域使用费用,航空公司需要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5. 空域管理技术中国空域管理采用了现代化的空中交通管理系统,包括雷达监控系统、自动化导航系统、通信系统等,以提高管理效率和安全性。

6. 空域管理机构中国的空域管理主要由民航局和空军负责,民航局负责民用航空的管理,空军负责军用航空的管理,两者应相互配合,确保空域管理的顺利进行。

四、中国空域管理制度的未来展望1. 提高科技水平。

未来,中国将进一步提高空域管理的技术水平,引进更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管理效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约束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约束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约束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的,旨在规定中国的空域管理、飞行管理和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确保飞行安全和空域安全。

该规则的约束范围涵盖了中国境内的民用和军用飞行活动。

一、空域管理空域是指地球表面上的空间,包括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

中国对其领空和其管辖的空域拥有主权。

中国空域由民航、军队和各航空单位共同使用。

空域管理是指对空域的使用、分配和管理,包括对飞行路线、飞行高度、飞行速度、飞行方向等参数的设定和管理。

空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飞行计划和飞行需要,制定和调整空域使用规划,并公布实施。

空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飞行需要,及时向飞行人员提供飞行高度、飞行方向、天气情况等飞行情报和导航信息。

二、飞行管理飞行管理是指对飞行的组织、指挥、调度和控制,包括飞行计划的编制、审批、实施,飞行时间的安排,飞行区域的划分和管理等。

飞行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飞行计划和飞行需要,编制和调整飞行计划,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飞行管理机构应当对飞行活动进行监测和控制,确保飞行安全和空域安全。

飞行人员应当按照飞行计划和规定的飞行路线、高度、速度、方向等实施飞行,并服从飞行管理机构的指挥和调度。

三、空中交通管理空中交通管理是指对空中交通的管制和管理,包括对航空器的管制、指挥、调度和控制,确保空中交通的安全和有序。

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飞行计划和飞行需要,制定和调整空中交通管制方案,并公布实施。

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对空中交通活动进行监测和控制,确保飞行安全和空域安全。

空中交通管制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技能,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管制和指挥,确保空中交通的安全和有序。

四、约束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约束范围涵盖了中国境内的民用和军用飞行活动。

所有从事飞行活动的人员,包括飞行员、空管人员、航空单位管理人员等,都必须遵守该规则的规定,确保飞行安全和空域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空域管理和飞行管理的法律依据,对所有从事飞行活动的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空中航行法律制度

空中航行法律制度
第一节 空气空间及领空
• 一、空气空间概述 (一)空气空间的含义
空气空间是指地球表面为大气层笼罩的空间,也被称为“空域”,是航空器 运行的活动场所。 ——各国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国家领空)。 ——国家领土之外的陆地和水域之上的空气空间 (公空)。
第一节 空气空间及领空
(二)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绝对自由论—— 有限的空间自由论—— 海洋比拟论——“无害通过权” 国家主权论—— 空气空间国际共管论—— 1919年《巴黎公约》确立了国家主权论
第一节 空气空间及领空
• 二、领空概述
领空是一国领土的组成部分,指处在一个国家主权支配之下,在国家疆界之 内的陆地和水域之上的空气空间。
• 三、领空的范围界定
(一)平面边界 (二)垂直边界
第一节 空气空间及领空
第一节 空气空间及领空
• 四、领空主权的保护与限制 (一)领空主权的法律性质
1.自保权 2.管辖权 3.管理权 4.支配权
第一节 空气空间及领空
第六航权:桥梁权 第七航权:完全的国外载运权 第八航权:连续的国内载运权 第九航权:完全的国内载运权
第一节 空气空间及领空
第一节 空气空间及领空
(三)领空主权的保护与限制 (四)外国航空器的入侵与拦截
1.外国航空器的入侵 2.外国航空器的拦截
第二节 空域管理法律制度
• 案例引入: • 大韩航空公司KE007航班被武力击落事件 • 评析:任何航空器未经特许或有特别紧急的情况,都不得进入
第一节 空气空间及领空
(二)航空自由——“航权”
法律依据:1944年《国际航空运输协定》 明确规定每一缔约国应给予其他缔约国的定期国际航班五种空中自由,即五 种“航权”。 第一航权:领空飞越权 第二航权:技术经停权 第三航权:目的地下客货权 第四航权:目的地上客货权 第五航权:中停点权、以远权或前站权

关于领空的法律及案例(3篇)

关于领空的法律及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领空是国家领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体现。

随着航空业的迅速发展,领空的法律地位和权益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旨在探讨领空法律的基本原则、相关案例,以及我国在领空法律领域的实践和挑战。

二、领空法律的基本原则1. 国家主权原则:领空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国家对其拥有完全的主权,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权。

2. 国际法原则:领空法律不仅受国内法调整,还受国际法规范。

国际法中的领空法律主要包括《芝加哥公约》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

3. 公平原则:领空法律应平衡国家主权、国际航空安全、航空自由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利益。

4. 可持续发展原则:领空法律应促进航空业的可持续发展,包括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航空资源等。

三、领空法律案例1. 美国与古巴领空事件(1961年)1961年,美国U-2侦察机在古巴领空被击落,飞行员被俘。

古巴政府认为这是对国家主权的侵犯,而美国则认为是在国际空域进行侦察。

此事件引发了国际社会对领空法律的关注。

2. 伊朗击落美国无人机事件(2011年)2011年,伊朗军队击落了一架美国RQ-170无人机。

伊朗政府表示,无人机侵犯了伊朗领空,而美国则认为无人机在公海飞行,未侵犯伊朗领空。

此事件引发了关于领空界定和无人机飞行的法律争议。

3. 俄罗斯与土耳其领空事件(2015年)2015年,土耳其击落了一架俄罗斯苏-24战斗机。

俄罗斯政府认为这是对俄罗斯领空的侵犯,而土耳其则认为飞机侵犯了土耳其领空。

此事件引发了国际社会对领空法律和空中安全的关注。

四、我国领空法律实践1. 国内立法: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法》于1984年颁布,明确了我国领空的法律地位和权益。

2. 国际合作:我国积极参与国际航空法律事务,参加了《芝加哥公约》等国际公约,并与有关国家签订了一系列航空协定。

3. 领空安全:我国高度重视领空安全,建立了完善的领空监视、预警和应对机制。

五、我国领空法律面临的挑战1. 领空界定模糊:随着航空技术的进步,无人机、高超音速飞行器等新型航空器的出现,领空界定面临新的挑战。

航空器空中交通管理规定

航空器空中交通管理规定

航空器空中交通管理规定一、概述航空器空中交通管理是指对空域内的航空器进行安全、有序的管理和调度,以维护航空交通的畅通和飞行的安全。

本文将介绍航空器空中交通管理的规程和标准,涵盖监管机构、空中交通管制、飞行计划等方面。

二、监管机构1. 航空管理局航空管理局是负责航空器空中交通管理的主要机构。

其职责包括制定航空交通管理政策、管理空域分配、协调飞行计划,并组织实施空中交通管制。

2. 航空器运营者航空器运营者是执行航空器飞行任务的单位。

其应按照航空管理局制定的规定和标准,制定和执行飞行计划,并与空中交通管制机构保持有效沟通。

三、空中交通管制1. 空域划分与分配航空器空中交通管理根据飞行安全和交通需求,将国家空域分为不同的等级和区域。

各空域的使用和分配要符合国际民航组织(ICAO)相关规定,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2. 空中交通管制区域空中交通管制区域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为保障航空器飞行安全和飞行效率而设立的特定空域。

在该区域内,航空器需遵循空中交通管制指令并与空中交通管制机构保持联系。

3. 飞行计划与报备航空器在起飞前,必须向空中交通管制机构递交飞行计划。

飞行计划中包含起飞地、目的地、航路、预计飞行时间等信息,以提供给空中交通管制机构进行调度和监控。

4. 飞行速度与高度航空器在空中的飞行速度和高度需遵循航空管理局规定的标准。

不同类型的航空器应保持相应的最低或最高安全飞行高度,并在空中交通管制机构的指令下进行飞行。

5. 空中交通管制指令空中交通管制机构有权发出空中交通管制指令,包括特殊飞行限制、航路调整、高度变更等。

航空器必须遵守这些指令,并与空中交通管制机构保持有效沟通。

四、飞行计划1. 飞行计划编制飞行计划的编制应遵循航空管理局的规定和标准。

其中包括起飞地、目的地、航路、预计飞行时间、油料消耗等信息,并注明航空器相关特征和设备。

2. 飞行计划递交航空器的飞行计划应在起飞前递交给空中交通管制机构。

递交时间应提前符合规定的时限,以便空中交通管制机构进行调度和监控。

空域管理法律制度案例(3篇)

空域管理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科技的发展,无人机在各个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如航拍、测绘、农业、物流等。

然而,无人机在空域中飞行也引发了一系列安全问题,如飞行冲突、安全风险等。

为了规范无人机飞行,我国政府制定了相应的空域管理法律制度。

本案例以我国无人机管理法规为背景,分析了一起无人机违规飞行的案例。

二、案例介绍2018年7月,某地一无人机爱好者在使用无人机进行航拍时,违反了我国空域管理法规,未经批准擅自进入禁飞区域,与一架民航客机发生危险接近。

事发后,有关部门对该无人机爱好者进行了调查,并依法进行了处罚。

三、案例分析1. 违规行为分析(1)未经批准擅自进入禁飞区域。

根据我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无人机飞行应当遵守国家空域管理法规,未经批准不得进入禁飞区域。

本案中,无人机爱好者违反了此规定,擅自进入禁飞区域,增加了飞行安全风险。

(2)未按照规定飞行。

我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规定,无人机飞行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如保持安全距离、避免与其他飞行器发生冲突等。

本案中,无人机爱好者未按照规定飞行,与民航客机发生危险接近。

2. 案例原因分析(1)法律法规宣传不到位。

我国无人机管理法规虽已出台,但部分无人机爱好者对相关法规了解不足,导致违规飞行现象时有发生。

(2)监管力度不足。

部分地方监管部门对无人机飞行监管力度不够,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违规飞行行为。

(3)无人机爱好者安全意识不强。

部分无人机爱好者缺乏安全意识,认为无人机飞行无足轻重,导致违规飞行行为。

四、案例分析及启示1. 案例分析本案中,无人机爱好者违规飞行,不仅违反了我国空域管理法规,还增加了飞行安全风险。

有关部门依法对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表明我国政府对此类违法行为零容忍。

2. 启示(1)加强法律法规宣传。

政府部门应加大无人机管理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无人机爱好者的法律意识,确保无人机飞行安全。

(2)加大监管力度。

地方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无人机飞行的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违规飞行行为,确保空域安全。

我国空域使用权的物权化解析与思考

我国空域使用权的物权化解析与思考

我国空域使用权的物权化解析与思考【摘要】我国空域使用权的物权化是当前法律领域的热点问题之一。

本文首先回顾了我国空域使用权的法律规定,介绍了空域使用权的产生与内容,以及空域使用权的保护方式。

接着,探讨了物权化的定义及特点,深入分析了我国空域使用权的物权化路径。

在提出了空域使用权的物权化对法律实践的启示,以及我国空域使用权的未来发展方向。

本文的研究意义在于为法律实践提供了理论支撑和借鉴,促进了我国空域使用权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通过对空域使用权物权化问题的深入探讨,可以为未来相关法律政策的制定提供有益参考,推动我国空域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关键词】我国空域使用权, 物权化, 法律规定, 产生与内容, 保护方式, 定义及特点, 路径, 法律实践, 启示, 未来发展方向1. 引言1.1 研究背景空域使用权是指国家授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空中行使支配和管理权利的权利。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科技进步,空域使用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我国对空域使用权的规定相对较少,存在法律空白和不完善的情况。

空域使用权的物权化已成为当前研究的热点问题,对于加强空域管理、促进空中交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空域使用权的物权化,既是对现有法律规定的深化和完善,也是对空域使用权属性的进一步明确和保护。

通过探讨空域使用权的法律规定、产生与内容、保护方式,以及对物权化的定义及特点,可以为我国空域使用权的进一步发展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指导。

对空域使用权的物权化路径进行研究和探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发展价值。

1.2 研究意义研究意义:我国空域使用权的物权化是当前法律界一个备受关注的重要话题。

空域使用权是一个新兴的产权形态,其在法律上还存在许多争议和模糊之处,研究其物权化过程对于完善我国的空域使用权制度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空域使用权的物权化涉及到公共权益和私人权益的平衡问题,研究其物权化路径可以为相关法律规范及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空域资源的利用日益紧张,研究空域使用权的物权化对于优化空间资源配置、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民航法律法规与实务第2章空中航行法律制度

民航法律法规与实务第2章空中航行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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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空中航行的法律制度ppt课件

第二章空中航行的法律制度ppt课件
但如何对待违反这些规则的航空器呢?
– 主权国家基本上可自由适用适当的措施以保护他 们的领空并阻止侵犯行为。
• 然而,外国航空器侵入一国领空,往往呈现 复杂的情形,有平时和战时之分,有民用航 空器与国家航空器,特别是军用航空器之别。 因此国家对入侵航空器行使主权,采取一切 必要措施,应当符合国际法的规定。所采取 的措施应当既是必要的,又是适当的。
第三节 航空自由或权利
• 航空自由最早是由加拿大代表在1944年 芝加哥会议上提出的。
• 在会议上,从“二战”后发展国际长途 航空运输的考虑出发,加拿大代表把一国 民用飞机飞入、飞经外国的经营权利划分 为四种,称作四种“航空自由”。经美国 代表的补充,形成了所谓五种“航行自由” 的说法。
一、五种自由(权利)的定义
• 第一次世界大战(1915~1919)顺利解决了上述对峙。 1919年巴黎和会上缔结的第一个国际航空法典——《空中 航行管理公约》,在第一条中就将领空主权宣布为一条习 惯国际法规则:
• “缔约各国承认,每个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空气空间具有完 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 领空主权原则作为一项习惯国际法,不仅对缔约国有约束 力,而且对所有国家都有约束力。从此以后,领空主权原 则即成了航空法的基础。
– 领海,由原来的3海里扩大到12海里。
– 单方拓展领海边界,如毗连区、专属经济区、 防空识别区(一般认为应类同公海)等。
• 垂直边界:即空气空间的上限或外层空间的下 限。
• -1957年10月4日前苏联发射第一颗人造 卫星后,没有任何国家抗议卫星轨道侵 犯了其主权,因而很快就确定了对空气 空间的主权并不意味着向外层空间的无 限延伸。
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的不同法律地位
外层空间:
根据外层空间法实行自由探索,不受任一国家 主权管辖,不得为任何国家占有的制度。(宇 航器有无害过境权)

空域管理法律制度

 空域管理法律制度
.
一、空域管理的原则及主要内容 (三)特殊空域 3.危险区(Danger Area)
指在一国陆地或领水上空,在规定时间内存在 对飞行有危险活动的划定空域。
非经许可,任何航空器不得进入危险区;
危险区是一个立体空间,必须有时限要求。
一国划定禁区和限制区只能在其领空之内,而 划定危险区则可以扩伸到临近的公海上空。
.
一、空域管理的原则及主要内容
(二)空域管理的主要内容
1. 空域划分: 禁航区、限制区、危险区
2. 空域规划 目的: 增大空中交通容量 理顺空中交通秩序 有效利用空域资源 减轻空中交通管制员工作负荷 提高飞行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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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空域管理的原则及主要内容 (三)特殊空域 1.禁航区(Prohibited Area) 指在一个国家的陆地或领水上空,禁止航空器 飞行的划定区域。 任何航空器非经特许,都不得进入禁区; 任何航空器非法进入禁区,都将承担严重的法 律后果。
1.过境通行权(Right of Transit Passage):适用于 国际航行的海峡。 适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毫不迟延地飞越海峡;
2.群岛海道通过权(Right of Archipelago Sea Lanes Passage) 继续不停、迅速和无障碍地过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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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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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空中航行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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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 领空的概念及其性质 第三节 航空自由或权利 第四节 领空主权的保护与限制 第五节 空域管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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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空中航行法律制度
第五节 空域管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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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空域管理的原则及主要内容
(一)空域管理的原则 主权性原则 安全性原则 经济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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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空域管理的原则及主要内容 (三)特殊空域 2.限制区(Restricted Area) 指在一国陆地或领水上空,根据某些规定的 条件,限制航空器飞行的划定区域。 非经许可,任何航空器不得进入限制区; 限制区是一个立体空间,同时还有时限要求 ,即在规定时限以外,符合条件的航空器是 可以飞越的。

美国空域管理制度

美国空域管理制度

美国空域管理制度美国空域管理制度是指对美国国内和国际空域范围内的飞行器和航空交通管制的管理和监管制度。

空域管理制度的实施对于空中交通的顺利运行以及飞行器的安全飞行非常重要。

美国空域管理制度的建立涉及政府、民用航空管理机构、航空公司和飞行员等多个方面,在制度的完善和严密执行下,保障了航空运输安全,维护了航空交通的畅通和有序,同时也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一、背景美国是世界上航空业最发达的国家之一,拥有世界上最繁忙的空中交通网络。

在这个网络中,上千架飞机每天在美国的空域内外进行飞行,完成数以万计的航班。

而要保证这些飞机能够安全、高效、有序地飞行,就需要一个完善的空域管理制度来指导和监管。

二、法律法规美国的空域管理制度受到一系列法律法规的约束和规范。

其中最基本的是《美国航空法》(Air Navigation and Transport Act),该法律规定了飞行器在美国空域内和国际空域上的飞行规定和条件。

此外,美国政府还根据该法律制定了一系列相关规章制度,如《美国民航管理局规则》(FAA Regulations)以及《全球卫星导航系统隐私保护法案》(GPS Privacy Protection Act)等,为空域管理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监管机构美国空域管理制度的监管机构主要是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FAA),该机构负责监管和管理美国空域内的航空活动。

FAA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飞行器的注册和认证、空中交通管制、飞行员培训和认证、气象信息和空域情报发布、航空器维护和安全检查等。

此外,美国国土安全部的国家安全航空管理局(TSA)也负有对航空安全的监管职责。

四、空中交通管制美国的空中交通管制系统是世界上最先进和复杂的系统之一。

该系统主要由雷达监视设备、航空通信设备、空中交通管制中心、飞行监控塔和自动飞行计划系统等多个部分组成。

这些设备和系统可以及时监视和协调飞行器的飞行,避免不同飞行器之间相撞的可能性,同时也可以为飞行器提供必要的导航和气象信息。

低空空域使用管理规定

低空空域使用管理规定

低空空域使用管理规定低空空域使用管理规定是指为了保障低空领域的空中交通安全、维护航空秩序和保护国家安全而制定的具体管理措施。

以下是一份低空空域使用管理规定的草案,内容包括飞行器的许可、限制区域、飞行规则等: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飞行高度低于3000米的航空器。

二、飞行许可1. 所有飞行器必须事先向民航管理机构申请飞行许可,并获得许可后方可携带乘客或货物进行飞行。

2. 申请飞行许可时,应提供飞行计划、飞行器信息、飞行路线等相关资料。

3. 民航管理机构将根据飞行器的类型、能力以及飞行计划的合理性进行飞行许可的审查。

三、限制区域1. 低空飞行禁区(1) 军事基地、机场、港口、核电站等重要设施周边500米范围内禁止低空飞行。

(2) 高密度居民区、商业区、公园等人流聚集区域范围内禁止低空飞行。

(3) 其他涉及国家安全的区域禁止低空飞行。

2. 低空飞行限制区(1) 机场、空域交叉口以及航路等繁忙区域的低空飞行限制高度为1500米。

(2) 城市郊区、农村地区的低空飞行限制高度为1000米。

(3) 景区、森林、动植物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的低空飞行限制高度为500米。

四、飞行规则1. 低空飞行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200公里。

2. 低空飞行禁止在夜间进行,只允许在日出后至日落前进行。

3. 低空飞行器应保持与地面和障碍物的安全距离,不得妨碍正常的行人、车辆和其他飞行器的通行。

五、违规处罚1. 未获得飞行许可进行低空飞行的,一经查实将受到罚款并暂停飞行资格。

2. 未按规定飞行高度、速度进行低空飞行的,一经查实将受到罚款并暂停飞行资格。

3. 低空飞行妨碍正常通行或造成人员伤亡的,一经查实将受到罚款、吊销飞行资格或刑事责任。

六、附则1. 本规定由民航管理机构负责解释和执行。

2.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 空域管理制度

第二章  空域管理制度

第二章空域管理制度第一节空域概述空域的概念:空域又称空气空间,作为地球陆地和海洋上空的空气空间,是航空器进行空中航行的活动场所。

空域同国家的领土、海洋一样,也是国家的重要资源。

如同种地离不开土地,航海离不开海洋一样,各种航空航天活动都离不开空域。

民用航空运输、科学试验飞行、军队训练飞行、国土防空作战活动等,都需要使用一定的空域。

空域是一种可以反复无限使用、不需再生的自然资源,每个国家的领空就是每个国家的空域资源。

外层空间空气空间陆地和海洋空域的属性:1,资源性空域是一种可以反复无限使用、不需再生的自然资源2,主权性p17 公海是指各国内水、领海、群岛水域和专属经济区以外的全部海域。

公海是不受任何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的海域。

公海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国际法所规定的,各国在公海行使的权利和自由受国际法的支配和制约。

公海管理主要同过国际公约对海洋资源进行保护和利用。

公海公约第二条(4)公海上空飞行之自由3,三维性:五层的概念p17 圆锥形的讲解4,管理的动态性和安全性p18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有5种理论:空气空间完全自由论共有财产说空气空间有限自由论国家警察权论空气空间领土区域论是领空主权原则的理论依据,但领空主权原则是根据其思想制定的,而不是照搬领土区域论空气空间国家主权论——确立私有财产说罗马法谚:谁拥有土地,谁就拥有土地的上空。

空气空间国际共管论立法实践1,《巴黎公约》无害通过权无害通过指外国船舶(主要指商船)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安宁和平及正常秩序的条件下,可以在不事先通知或征得沿海国同意的情况下,连续不间断的通过其领海的航行权利。

关于军舰的无害通过,在国际法的理论和实践上,一般认为外国军舰通过领海应当事先征得沿海国的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规定,“外国军用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

我国政府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止对领海的非无害通过。

”“无害”,指不损害沿海国的秩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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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任务: 一、防止航空器在空中相撞;
二、防止机场区域内的航空器与地面障碍物相撞;
三、维护空中交通秩序,保障空中交通畅通,保证 飞行安全和提高飞行效率。
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主体: 是指具备空中交通管制服务资格并提供空中交通管 制服务的单位和人员。 1.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单位:机场塔台空中交通管 制室、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进近管制室、区域管制 室、民航地区管理局调度室和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 局总调度室。 2.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空 中航行调度员、飞行签派员和航行情报员。
限制区是一个立体空间,同时还有时限要求 ,即在规定时限以外,符合条件的航空器是 可以飞越的。
(三)特殊空域 3.危险区(Danger Area) 指在一国陆地或领水上空,在规定时间内存在 对飞行有危险活动的划定空域。 非经许可,任何航空器不得进入危险区;
危险区是一个立体空间,必须有时限要求。
一国划定禁区和限制区只能在其领空之内,而 划定危险区则可以扩伸到临近的公海上空。
现在,各国为确保其领空安全,实际上都在
建立自己的“防空识别区”
(一) 空中交通管制服务(ATC)的含义 空中交通管制服务(Air Traffic Control Service)是指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指派空中交通 管制员,通过无线电、雷达以及自动化系统(计 算机系统),对航空器的活动进行管制的一种特 殊专业服务。
四、国际空中航行
国际空中航行是指航空器经过一个以上国家领土之上 的空气空间进行的飞行活动。
(一)国际空中航行应遵守的基本原则 1.领空主权原则,外国航空器进入一国领空须经该国 允许,并应遵守该国的法律和规章。 2.在不属于任何国家领空的空气空间航行自由,遵守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统一制定的空中航行规则。
专属经济区:既不是领海,也不是公海,实行自成一 类的法律制度。沿海国在此区域内为勘探、开发、养 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的目的 ,拥有主权权利;对在区域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 构的建造和使用,对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环境保护等 方面享有专属管辖权。
1.过境通行权(Right of Transit Passage):适用于国 际航行的海峡。 适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毫不迟延地飞越海峡; 2.群岛海道通过权(Right of Archipelago Sea Lanes Passage) 继续不停、迅速和无障碍地过境
谢 谢!
(四) 防空识别区 (Air Defense Identification Zone) “ADIZ” 指从地球陆地或水域的表面向上延伸的划定空域 。在该空域内,为了国家安全,要求对航空器能 立即识别、定位和管制。
它是有关国家为了国防安全的需要而设置的。
建立防空识别区,并不意味着地面国领空范
围的扩大,也不意味着其领空主权向外延伸 ,只指建立这种空域能有效地将来犯敌机在 进入领空之前予以识别。
(三)特殊空域 1.禁航区(Prohibited Area)
指在一个国家的陆地或领水上空,禁止航空器 飞行的划定区域。 任何航空器非经特许,都不得进入禁区;
任何航空器非法进入禁区,都将承担严重的法 律后果。
(三)特殊空域 2.限制区(Restricted Area) 指在一国陆地或领水上空,根据某些规定的 条件,限制航空器飞行的划定区域。 非经许可,任何航空器不得进入限制区;
第二章 空中航行法律制度

第一节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 领空的概念及其性质 第三节 航空自由或权利



第四节 领空主权的保护与限制
第五节 空域管理法律制度

第二章
空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航行法律制度
第五节 空域管理法律制度
(一)空域管理的原则
主权性原则 安全性原则
经济性原则
(二)空域管理的主要内容
1. 空域划分: 禁航区、限制区、危险区 2. 空域规划 目的: 增大空中交通容量 理顺空中交通秩序 有效利用空域资源 减轻空中交通管制员工作负荷 提高飞行安全水平
各国空中交通管制责任制度的规定要点: (1)绝大多数国家实行过失责任原则; (2)国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不可抗力,或者第三者责任,或共同过 失可以作为抗辩理由,从而免除或者减轻空中 交通管制服务的责任; (4)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1.航空器必须标明明显的识别标志; 2.民用航空器未经允许不得飞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 3.非经特殊允许,民用航空器不得飞越城市上空; 4.为了防止相撞,规定航空器在相对飞行相遇时,各自 向右转躲避对方; 5.必须遵守统一的飞行规则; 6.民用航空器机组人员的飞行时间、执勤时间不得超过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
(二)国际空中航行应遵守的基本规则
1. 2. 3. 4. 5.
6.
展示识别标志; 遵守飞入国的法律和规章; 在设关机场降停接受降停国的检查; 应携带必备的文件; 遵守飞入国关于货物限制的规定; 不滥用民用航空;
1、公海(High Seas)上空——飞越自由 2、专属经济区(Exclusive Economic Zone)上空— —受更多条件限制的飞越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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