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社会治安综合管理条例

合集下载

四川省文化体育活动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川府发[1987]205号

四川省文化体育活动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川府发[1987]205号

四川省文化体育活动场所治安管理办法正文:---------------------------------------------------------------------------------------------------------------------------------------------------- 四川省文化体育活动场所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11月19日川府发〔1987〕205号)第一条为加强文化体育活动场所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的治安管理:(一)体育馆、游泳场等体育活动场所;(二)影剧院、录像放映厅等放映演出活动场所;(三)舞场、音乐茶座、酒吧间、台球房、电子游戏场等娱乐场所;(四)公园、名胜地、风景区等浏览场所;(五)公安机关认为需要进行治安管理的其它文化体育活动场所。

第三条公安机关对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的安全防范负责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的管理者和群众活动的组织者,负有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违法犯罪和维持秩序的责任,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设立治保组织或聘请相应治安执勤人员,严格管理,保障活动场所的安全。

第五条开办本办法第二条(一)、(二)、(三)项规定的活动场所,须由主管部门批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营业执照,公安机关有权监督检查。

第六条组织大型文娱体育活动,举办灯会、花会、焰火晚会、龙舟会、展览会、物资交流会、各种纪念庆祝活动,以及拍摄电影、电视,主办单位应取得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十日书面报告当地县以上(含县)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在五日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检查,作出答覆。

第七条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必须符合下列安全要求:(一)建筑物坚固,各种设施安全可靠,消防设备齐全有效;(二)出入口宽敞,太平门畅通;(三)夜间开放的场所,照明充足,并设有应急照明设备;(四)核定容量的,不准超员。

重庆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重庆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重庆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Final revision on November 26, 2020重庆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1992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决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根本任务是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力量运用政治经济行政法律文化教育等手段预防和惩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第三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坚持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方针遵循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及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实行属地管理第四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包括以下内容(一)打击各种危害社会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刑事犯罪分子(二)加强治安防范和治安管理工作实行群治群防维护治安秩序防止违法犯罪(三)深化对公民尤其是青少年理想教育道德教育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四)搞好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把综合治理各项措施落实到基层(五)做好各方面行政管理工作加强基层调解组织减少民间纠纷(六)提高劳动改造劳动教养工作质量安置和教育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及重新犯罪第五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武装部队和公民均应执行本条例第六条重庆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重庆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是协助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公安机关是社会治安工作主管部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应发挥职能作用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市区县(市)和县辖区乡(镇)市辖区街道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第八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在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指导下管理本系统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第九条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计划(三)组织协调指导各部门各单位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四)对辖区内各系统各部门各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五)对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成绩显着系统单位部门进行表彰奖励对治安问题严重单位和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六)开展调查研究工作总结推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典型经验(七)指导协调督促下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工作(八)办理同级政府和上级交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其他任务第三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第十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市区县(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应当制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具体措施建立检查监督定量考核和评比奖惩制度第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应当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任务和要求做好工作其责任是(一)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搞好思想教育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公共安全(二)建立健全内部治安保卫组织和治安保卫责任制严密防范措施维护单位内部治安秩序(三)协助司法机关查处发生在本部门本单位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四)加强对违法人员帮助教育(五)配合司法机关对本部门本单位被宣告缓刑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保外就医假释等犯罪分子以及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人员进行监督和教育(六)负责对本部门本单位暂住寄住等外来人员管理(七)调解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纠纷(八)参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当地公安派出所组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第十二条城镇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责任(一)制定居民公约或者村民公约开展对群众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二)建立和健全治安保卫组织和人民调解组织(三)落实防盗防火防特防破坏和其它治安灾害事故具体措施(四)调解民间纠纷(五)做好本辖区违法人员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人员帮助教育工作(六)加强对本村段暂住寄住等外来人员管理(七)参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八)组织居民村民参加治安联防(九)协助司法机关查处各类案件第四章打击犯罪与治安防范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必须认真履行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打击犯罪职责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侦查破案严密社会治安管理及时取缔和打击危害社会治安违法犯罪活动对可能发生突发性治安事件骚乱和重大恶性案件应当制定处置预案对已经发生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平息制止和处理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设置专用报警电话和报警岗亭方便公民报案或扭送现行违法犯罪人员对公民报案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扭送违法犯罪人员或者公民人身财产权利正在受到犯罪分子侵害请求保护执法机关或在场执法人员均应予以支持处置或指明受理机关有关受理机关应当及时查处第十六条公民和单位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劳改劳教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行为应当支持协助及时主动提供有关违法犯罪线索和证实违法犯罪情况第十七条市区县(市)社会面治安防范由市区县(市)公安机关统一组织并建立以人民警察为主体武装警察部队民兵治安联防队等多种力量参加社会治安防范网络第十八条城镇街道辖区社会面治安防范以群防群治为主由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牵头制定方案公安派出所组织实施城镇居民住宅区治安防范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和居民委员会组织可以由居民义务守护或集资聘请专人守护第十九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加强内部治安防范并实行治安责任追查制度(一)单位内部要害部门重点部位必须实行专人值班守护值班守护人员须经单位保卫部门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二)单位住宅楼院治安防范由所属单位负责组织第二十条农村地区治安防范由乡(镇)人民政府武装部公安派出所或公安员村民委员会组织以治保会民兵为骨干护村队巡逻队负责第二十一条集贸市场大型综合性商场公共文娱体育场所公园风景名胜地治安防范分别由工商商业文化体育园林等部门和所在单位负责公安机关监督在公共场所举办临时性大型展销展览文化体育活动主办单位应制定治安保卫工作方案事先报告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核准第二十二条车站码头航空港和火车汽车轮船飞机上治安防范由所在单位和其主管部门负责当地政府及其公安部门予以指导监督第二十三条旅馆业废归物资回收业印铸刻字业及出租汽车行业应加强和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禁止包庇容留放任帮助不法分子进行卖淫嫖娼聚众赌博吸毒贩毒窝赃销赃伪造章证假冒商标印制非法出版物先进违法犯罪活动第二十四条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枪支弹药限制流转民用易燃爆炸物品剧毒放射性等物品管理建立健全并落实守卫登记领用保管运输销售审批发证等制度严格实行专人专管专批专用严禁上述物品流散社会第二十五条应加强对外来暂住人员房屋租赁户管理(一)对外来民工借用人员暂住地治安防范由用工单位用工人和包工队负责人负责(二)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房屋出租人有制止举报和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案件抓获违法犯罪人员责任(三)对社会上乞讨人员民政部门应收容遣送公安机关应予协助第二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和指导第二十七条群防群治队伍实行义务与有偿服务相结合办法第五章教育改造和安置第二十八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一项教育人挽救人改造人系统工程全社会都有应当做好这项基础工作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结合各自业务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应当研究刑事责任和社会治安部门发生原因及其规律提出对策应当配合劳动改造劳动教养部门做好工作第三十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艺术等部门单位应当把法制宣传纳入工作规划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要大力宣传维护社会治安好人好事弘扬正气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坚持查禁淫秽物品封建迷信物品出版发行和传播第三十一条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应当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工作日程加强对职工妇女和青少年理想道德法纪教育第三十二条各级各类学校要坚持教书育人思想严格控制学生非正常辍学和流失学校家庭社会要互相配合建立定期联系制度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学生工作第三十三条应当充分发挥工读学校对违法青少年进行早期教育干预作用(一)对有违法行为屡教不改和有轻微犯罪行为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年龄在十三至十七周岁在校中学生由公安派出所与原学校研究同意后送工读学校接受教育(二)在工读学校学习期间已学完初中或高中课程成绩及格表现尚好者由原学校发给毕业证书不及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学习期满不到十六周岁原学校应接收回校并安排相应年级学习超过十六周岁由原学校开具学历证明转街道办事处待业第三十四条监护人应当以身作则教育被监护人遵纪守法发现被监护人有违法犯罪行为时应及时向有关机关和部门报告不得纵容包庇已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违法犯罪人员未受刑事处罚由监护人加以管教第三十五条劳动改造劳动教养部门应当认真贯彻改造第一生产第二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努力提高改造质量(一)劳动改造劳动教养部门要在改造人思想上下功夫要组织被改造人员学政治学文化学技术逐步把劳动改造劳动教养场所办成改造人教育人挽救人特殊学校(二)少年犯刑期执行过半少年教养人员教养期执行三分之一以上改造表现好并符合试读试工试农可在落实包教单位学校街道派出所后经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实行所外试读试工试农在试读试工试农期间表现好提前解除劳动教养表现不好及时收回管教所内教养改造(三)劳动改造人员刑满释放或劳动教养人员解除教养时劳动改造或劳动教养部门应当事先与释放或解除教养人员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联系双方配合促使刑满释放和解除教养人员按时回到原籍地第三十六条市区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做好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教养人员安置工作(一)按照户籍管理规定准予落户(二)可按规定参加就业应聘(三)不符合应聘条件或应聘未被录用可引导其自谋职业(四)申请个体经营且符合有关规定工商等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发给营业证照(五)原户籍在农村劳动教养人员和刑期在五年以下劳动改造人员在劳动教养劳动改造期间其原有承包地和自留地一般交其亲属继续承包和经营没有亲属由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委托其他村民经营或村社留作机动待解除劳动教养或刑满释放后即恢复其承包经营权和自留地使用权第六章奖惩与社会保障第三十七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同单位和责任人政治荣誉经济利益紧密结合建立奖惩制度第三十八条凡单位治安责任人或其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予表彰奖励成绩显着由市区县(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推荐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立功或授予光荣称号(一)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成绩显着(二)见义勇为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对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有突出贡献(三)检举揭发违法犯罪人员和保护抢救国家集体财产以及公民生命财产有功(四)在治安防范法制教育社会帮教等方面做出显着成绩(五)积极疏导排解各种矛盾正确调解民间纠纷成绩突出(六)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理论研究有重大建树或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产生明显社会效益(七)治安责任人或其他人员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尽职尽责做出优异成绩(八)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有其他特殊贡献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单位或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失职致使发生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二)对存在隐患不及时整改以致发生重大治安灾害事件(三)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违法犯罪案件置之不理或隐瞒不报(四)公安人员和社会治安管理人员对公民举报正在发生违法犯罪案件和公民正在受到不法侵害置之不理或不及时处置(五)包庇违法犯罪活动(六)对揭发举报违法犯罪行为并与之作斗争公民进行打击报复(七)医疗卫生单位对公民同违法犯罪分子斗争中人身受到伤害不及时抢救治疗或无故拖延抢救时间而造成严重后果(八)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和弄虚作假第四十条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达不到标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单位和文明单位第四十一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设立见义勇为奖励基金奖励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有功单位和人员慰问在同违法犯罪分子斗争中光荣负伤人员或光荣牺牲人员家属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由财政拨付并接受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捐赠第四十二条在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中受到伤害人员医疗生活补助等费用由作案人或其监护人全部承担确实无力承担部分从见义勇为基金中支付有工作单位受害人所在或民政部门单位应根据伤残情况安排其工作和生活无工作单位受害人由劳动人事妥善安排其生活或工作符合评残条件由民政部门办理评残手续第四十三条公民在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中或在重大治安灾害事件中因维护国家集体利益和抢救群众生命财产而光荣牺牲按因公死亡对待功绩显着堪为楷模由有关部门按规定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追认为烈士其家属享受烈属待遇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市过去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按本条例执行第四十五条重庆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规章第四十六条本条例由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社会治安综合管理条例

四川省社会治安综合管理条例

四川省社会治安综合管理条例四川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2006年修正本)(1995年10月19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5月26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要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整治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和惩治违法犯罪。

第三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方针,遵循谁主管谁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任务:(一)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二)采取各种措施,严密管理制度,加强治安防范,堵塞违法犯罪的漏洞;(三)开展对全体公民特别是青少年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公民道德素质,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增强全社会公民的法制观念;(四)鼓励公民自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五)调解民间纠纷,缓解社会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六)教育、挽救和改造违法犯罪人员,做好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七)加强基层组织建设,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

第二章组织协调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完成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任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人,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2001年立法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2001年立法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2001年立法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2.23•【字号】•【施行日期】2001.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2001年立法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省级各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2001年立法工作安排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二月二十三日四川省人民政府2001年立法工作安排意见(省政府法制办)四川省人民政府2001年立法工作总的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按照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围绕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为四川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确定立法项目。

据此,对2001年立法工作作如下安排:一、拟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议案草案(一)制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完善行政执法机关内部监督,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二)修订《四川省会计管理条例》。

发挥会计工作在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三)制定《四川省公路建设管理条例》。

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公路建设市场行为。

(四)制定《四川省著名商标管理条例》。

规范著名商标的管理,加强对著名商标持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五)修订《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保持一致,并针对假冒伪劣产品突出的新情况,强化监督管理措施。

(六)修订《四川省土地监察条例》。

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切实保护耕地。

(七)制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实施办法》。

使气象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八)制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

结合四川实际,完善防治大气污染的具体措施。

(九)制定《四川省劳动保障监督检查条例》。

维护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秩序,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章制度7篇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章制度篇1为加强本单位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更好地履行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保障顾客的身体健康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设施的日常运转、保养、清洗、消毒、安全应由专人负责管理。

二、设施管理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

三、二次供水水箱的清洗、消毒工具及设备必须专管专用。

四、设施必须加盖加锁以防范不安全隐患事故发生。

五、设施与饮水接触表面必须保证外观良好,光滑平整,所用防护涂料必须符合有关卫生规范要求,不对饮用水水质造成影响。

六、无水箱水质消毒设施的场所,必须配置水质检测余氯盒、专用饮用水消毒剂。

每日测定水箱水质游离余氯含量并记录。

管网末捎水游离余氯不应低于0.05mg/l,测试记录本必须保存以备检查。

七、通过设施所供给的饮用水感官性状不应对人体产生不良影响,不应含有危害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不引起肠道传染病发生或流行。

八、每年应对二次供水用水箱进行1—2次全面清洗、消毒,设立清洗、消毒记录,并对水质进行检验,及时发现和消除污染隐患,如发生事故应及时报告卫生监督部门。

九、水箱清洗、消毒应按照卫生监督部门的有关要求,按规范程序进行。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章制度篇2一、安全制度为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和进一步加强安全工作,预防和杜绝火灾,保障宾客的生命财产和国家的财产安全,杜绝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四川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结合本部门的具体情况,特定以下各项制度各班组及个人严格遵守执行。

(一)消防与安全1、新工上岗前必须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2、全体员工必须做到人人懂消防,人人会用消防器材和重视消防安全工作。

3、各班主应严格进行日常消防设备器材的检查与保养工作,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以保证使用正常。

泸州市加强基层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

泸州市加强基层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

泸州市加强基层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8.19•【字号】泸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泸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泸州市加强基层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已由泸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1日通过,经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4年7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8月19日泸州市加强基层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2023年12月21日泸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4年7月29日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网格和网格员第三章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第四章促进与保障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基层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提升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泸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泸州市行政区域内基层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网格,是指在城乡社区、行政村以及其他特定区域内划分的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单元。

网格分为综合网格和专属网格。

本条例所称基层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是指依托网格,坚持党建引领,综合运用人力资源、信息技术等措施,开展政策法律法规宣传、基础信息采集、社情民意收集、安全隐患排查、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民生事项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基层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基层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网格化服务管理联动议事协调机制,统筹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48号]

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48号]

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办法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48号)《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办法》已于1994年7月6日省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肖秧一九九四年七月十八日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旅馆业的合法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务院批准发布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开办旅馆,应遵守《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旅馆,是指有偿提供住宿服务的营业单位。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地区旅馆业治安行政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旅馆业的治安行政管理,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配合。

第四条旅馆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旅馆治安管理内部责任制度,协助公安机关预防和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旅馆的主管单位应督促旅馆经营者加强治安防范。

第二章开业审批第五条开办旅馆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旅馆的建筑设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他消防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与生产或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强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厂(库)的安全间距符合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二)利用人防工程开办的旅馆,通风、照明和安全设施齐全有效,并有两个以上宽敞、通畅的出入口;(三)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规模较大的旅馆可以设立安全保卫机构;(四)旅客住宿登记人员经过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户籍登记员证》。

第六条开办旅馆的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工商登记前必须向所在地的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并书面报告下列事项:(一)旅馆经营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二)旅馆规模、地址;(三)旅馆服务设施分布状况;(四)经营方式和期限;(五)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内容的说明。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制度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制度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制度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快速增长,社会治安问题也日趋突出。

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必须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

本文将从法律法规、社会组织、科技手段等几个方面,探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制度。

二、法律法规的建设有效的法律法规是保障社会治安的基础。

政府应该加强立法工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建立健全刑法体系,对各类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明确的规范和惩处。

其次,加强社会公共秩序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社会秩序维护机制,对违反公共秩序的行为进行及时制止和处罚。

此外,完善社会组织管理法规,对各类社会组织进行规范和监督,减少社会组织对社会治安的负面影响。

最后,加强对公民权益的保护,建立健全民事诉讼制度,提高公民维权的能力和意识。

三、社会组织的参与社会组织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的重要参与者。

政府应该积极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安管理工作。

首先,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安管理的机制,明确各方责任和权力。

其次,加强社会组织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其在社会治安管理中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此外,加强社会组织间的协同合作,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提高社会组织的综合管理水平。

最后,激发社会组织的积极性,提供适当的激励措施,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管理工作。

四、科技手段的应用科技手段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政府应该加强对科技手段的应用和研究。

首先,加强对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提高视频监控的覆盖范围和监控能力。

其次,加强对人脸识别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提高人脸识别的准确性和速度。

此外,加强对大数据分析技术的应用,提高对社会治安的预测和控制能力。

最后,加强对无人机和无人驾驶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提高对社会治安的监测和处置能力。

五、总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制度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的重要手段。

政府和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制度的建设和完善。

通过健全法律法规、引导社会组织参与、应用科技手段等多种手段,提高社会治安的管理水平,共同建设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成都市外来人口治安管理办法

成都市外来人口治安管理办法

成都市外来人口治安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08.19•【字号】•【施行日期】1996.08.19•【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成都市外来人口治安管理办法(1996年5月23日成都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96年8月19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加强外来人口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来人口,是指常住户口不在本市五城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而到五城区或者常住户口不在本市其他区(市)县的乡、镇而到这些乡、镇的下列人员:(一)从事生产、经营、服务、建筑、运输等人员;(二)外地驻蓉机构中未办理专项户口的人员;(三)外来学习、实习、讲修、培训的人员;(四)外来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寄养、寄读的人员;(五)其他没有常住户口的人员。

第三条外来人口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服从管理,自觉维护本市的社会治安秩序。

外来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留宿和雇佣外来人口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应当对外来人口进行法制、职业道德和安全知识教育,宣传外来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得留宿和雇佣未依法申报暂住登记的外来人口。

第五条市和区(市)县公安机关是外来人口的治安管理机关。

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外来人口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

劳动、工商、民政、教育、计生、交通、建设、房地产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外来人口的治安管理工作。

留宿或雇佣外来人口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应当协助公安机关管理外来人口,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检查。

四川省旅店业治安管理办法-

四川省旅店业治安管理办法-

四川省旅店业治安管理办法正文:---------------------------------------------------------------------------------------------------------------------------------------------------- 四川省旅店业治安管理办法(1985年11月27日四川省公安厅)第一条为了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旅客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第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宾馆、饭店、公寓、车马店、浴室、茶社、货栈和一切对外营业的执行所等,除政府另有规定的外,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经营旅店业,须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向当地县级公安机关申报,发给治安管理登记证,再向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能营业。

开业后,因故歇业、转业、变更登记项目,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的同时,报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条旅店业应接受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和安全监督检查,按规定缴纳公安管理费,承担保障旅客人身财物安全的协助公安机关查控违法犯罪的责任。

要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治安保卫人员,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做好防特、防盗、防火和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安全防范工作。

第五条旅店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房屋建筑和各种设施必须符合安全规定;(二)要建立住宿登记、财物保管、门卫值班、失物赔偿和治安情况报告等制度,工作人员有明确的岗位责任制。

(三)对旅客要凭证明登记住宿。

对侨胞、港、澳、台同胞和外宾,凭护照、入境证登记后,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对已住宿三个月以上的旅客,按暂住人口的规定管理。

(四)要设置保管室专人保管旅客的行李和贵重物品。

军政人员的枪支弹药,应交当地军、警机关保管。

(五)对旅客遗忘带走的物品,要进行登记和揭示招领,六个月后无人认领的,同随同清册送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六)要教育职工遵章守法,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不得私自留宿客人,不得知情不报、纵容违法犯罪。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四川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四川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四川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4.04.03
•【字号】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
•【施行日期】2024.04.03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2号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四川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4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4月3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四川省社会治安
综合治理条例》的决定
(2024年4月3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废止《四川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9.09.25【实施日期】2010.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NO:SCll2391)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9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年9月25日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9年9月25日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益,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财产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使用和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安装、使用、维护、运营等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是指运用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等技术手段,预防、发现、制止违法犯罪和治安事故,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是指用于防入侵、防盗窃、防抢劫、防破坏以及防爆安全检查等公共安全所需的特种器材或者设备。

本条例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是指运用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其他相关产品所构成的入侵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防爆安全检查系统等,或者由这些系统为子系统组合、集成的系统或网络。

第四条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或者系统的生产、设计、安装、使用等应当遵循合法建设、合理使用和防护适当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有关部门实施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是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规划、管理和监督。

《残联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制度》

《残联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制度》

《残联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制度》一、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列入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定期研究部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二、xx残疾人联合会要在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开展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逐级下达责任书,分解管理目标,明确责任,督促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

三、充分发挥各室、所的职能和优势,对干部职工进行法制、安全教育,提高干部职工的法制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做好对违法违纪人员的帮教工作,抓好残联的治安管理,健全、落实各项治安管理措施,做好防盗、防火等事故工作,维护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秩序。

四、积极参与创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及平安建设优秀单位”活动,争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

xx残联检查考核评比制度一、严格坚持安全检查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明确内容,严密组织,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二、安全检查采取自查、普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对要害部位的检查原则上每月至少一次。

三、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检查领导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情况,法制宣传教育情况。

四、安全检查的结果要形成记录,必须明确指出存在的问题或隐患,提出合理的整改意见,对检查出来的问题限期整改,并督促整改落实。

xx残联会议制度一、会议的任务。

传达学习、研究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重要法规制度以及重要文件、会议精神、决定和工作部署,听取有关综治工作的汇报,解决综治工作上的难点和疑点问题,讨论综治工作的实施方案以及综治目标考核、矛盾纠纷排查、综治形势分析等工作。

二、会议的召开。

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组长决定。

三、会议人员。

按相关要求通知有关人员参加会议。

四、会议组织。

会议由综治专干安排日程,提前通知出席、列席会议人员,参加综治会议的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议文件资料,认真做好会议记录。

xx残联学习制度一、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各项规章制度,学习业务和文化知识,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觉悟、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在政治思想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制度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制度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制度
是指通过法律规范、政府行政管理和社会各方力量合作等手段,综合运用各种管理措施,全面提升社会治安水平,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的制度体系。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法律法规制度: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社会治安的管理责任和权限,规范社会治安的行为准则。

2. 政府管理制度:政府应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组织体系,明确各级政府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加强社会治安的协调和统筹管理。

3. 社会力量合作制度:政府与社会各方应加强合作,形成社会治安防控的共同力量。

建立和完善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机制,发挥各方的积极作用。

4. 信息化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社会治安信息化管理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对社会治安的监控和预警,及时采取措施应对各种安全风险。

5. 预防和处置机制:建立预防和处置社会治安问题的机制,加强社会心理疏导和教育,积极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及时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制度的实施,需要政府、社会组织和公民等各方共同参与和努力,形成多元化、协同作战的社会治安
综合治理格局,从而提升社会治安水平,保障社会安全和公共秩序。

成都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成都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成都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12.24•【字号】•【施行日期】1996.12.24•【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成都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1996年9月24日成都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96年12月24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公共场所:(一)度假村、影剧院、录像厅(室)、音乐厅、曲艺厅、歌舞厅(场)、卡拉OK厅、游艺室、棋牌室、台球室、游乐场、电子游戏室等公共娱乐场所;(二)体育场(馆)、游泳池(场)、溜冰场、赛马场、健身房、保龄球场、高尔夫球场、射击场等公共体育场所;(三)火锅店、咖啡馆、酒巴、氧巴、美容室、桑拿浴室、茶馆(楼、坊)等公共餐饮服务场所;(四)俱乐部、文化宫(馆)、青少年宫等公共文化场所;(五)风景旅游区、公园等公共游览场所;(六)汽车站、码头、火车站和民用机场等广场;(七)集贸、劳务、人才、证券等交易市场;(八)举办庙会、山会等场所;(九)举办花会、灯会和大型订货会、展览(销)会、交易会、体育比赛、文艺演出等活动的场所(含户外的影视剧拍摄场所);(十)销售或租赁书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专业市场;(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市人民政府决定应当纳入治安管理的其他公共场所。

单位内部对外营业的前款规定的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适用本条例。

旅店业的治安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和区(市)县公安机关是本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

工商行政管理、文化、体育、新闻出版、环保、卫生、交通、广播电视、城建城管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公安机关实施本条例。

《四川省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的实施办法》解读

《四川省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的实施办法》解读

《四川省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的实施办法》解读人民网成都12月19日电12月1日,四川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四川省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委办〔2016〕5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了便于各地、各部门的学习贯彻落实,四川省综治办就《实施办法》进行了解读。

如下:《实施办法》起草背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杀人、爆炸、抢劫等八类严重暴力犯罪案件,非正常上访、群体性事件持续下降。

2015年,全国涉枪、涉爆犯罪案件分别下降43%、9.9%,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下降12.5%,命案现案破案率达98.3%,人民群众安全感稳步提升。

从各地实践看,凡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落实到位的地方,一定是刑事案件少、零刑事案件社区多的地方,一定是治安案件少、人民群众满意度高的地方,一定是矛盾纠纷少、社会和谐稳定的地方。

相反,凡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的地方,往往都是社会治安问题突出、群众不满意的地方。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健全落实领导责任制”。

2016年1月11日,中央深改组第20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规定》。

2月2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了《关于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规定》(厅字〔2016〕8号)。

把综治领导责任制落实好,事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全局,与每个家庭、每个人的安全与利益息息相关。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规定》,结合四川实际,着手起草《四川省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的实施办法》,12月1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执行。

《实施办法》起草过程今年3月10日,四川省委书记王东明批示,要求“研究制定我省实施办法”。

省委深改组就贯彻落实中央《规定》做出安排并列入审议计划。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施办法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施办法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维护公司的政治和社会治安稳定,构建和谐企业,保障公司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必须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方针,严格遵循“属地管理”、“一票否决”、“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的原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实行“群策群力、群防群治”的综治联动防范责任制,从根本上预防和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减少其对社会稳定的影响。

第三条公司所属各单位的社会治安综治治理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机构设置和职责第四条公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公司党委的领导下实行公司党委书记负总责、分管此项工作的副书记直接负责的责任制。

公司成立以公司领导为组长、副组长,公司机关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公司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公司所属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示;(二)主持召开公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各种会议,研究、部署本公司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组织公司所属成员单位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并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规定的考核办法组织实施年终考核和评先、评优工作;(三)协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有关事宜。

第五条公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下设专门办事机构,即公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公司党群工作部,其主要职责是:(一)在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在公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指示,结合公司所属各单位的实际,制定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二)具体负责检查、督促、指导公司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成员单位开展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协调好与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三)做好全公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资料收集、整理和相关信息的上情下达及下情上报的工作;(四)根据不同时期中央、省委、省政府、省交通厅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作出的部署,结合公司实际,及时修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并制定科学、规范、操作性强的考核办法;(五)对全公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适时开展调研,为公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六)负责对公司各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专、兼职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建立公司规范、统一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模式。

2023年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_3

2023年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_3

2023年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2023年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11、美容美发场所经营单位,需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业。

《卫生许可证》悬挂于显眼处,亮证经营。

并按国家规定定期到卫生监督部门复核。

逾期3个月未复核,原“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

2、理发店、美容店的环境应整洁、明亮、舒适。

随时清扫地面废弃物,并有专门容器存放。

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卫生设施和用品用具符合GB9666—1996《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的要求。

3、建立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卫生管理制度、消毒制度和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应建立和健全卫生档案。

4、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上岗,并按国家规定进行复检和复训。

5、协助、支持和接受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监测。

6、空调场所有新风供应,新风入口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滤材料定期清洗或更换。

7、备有供患头癣等皮肤病传染病的顾客专用的理发用具,用后及时消毒,并有明显标志,单独存放,能正常使用。

8、有齐全的、有明显的标志的消毒设施(或专用消毒间),配备足够数量供消毒周转用的理发工具、用具和毛巾、大小围布。

毛巾、大小围布须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

9、理发用毛巾应与烫发染发用毛巾分开,干净毛巾应存放在带门的专用存放柜内。

10、工作人员操作时应穿清洁干净的工作服,洁面时戴口罩;美容店工作人员的美容前双手必须清洗消毒,工作时要戴口罩;剃须应使用一次性剃须球或一次性剃须刀片。

理发工具应使用理发工具消毒箱进行消毒。

11、室内禁止吸烟,并有明显的禁烟标志。

12、美容用唇膏、唇笔等应做到一次性使用。

一般美容不得做创伤性美容术。

烫发、染发间或区域设有机械通风装置。

理发、烫发、染发、美容用的化学制剂、化妆品应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件》和GB7916—87《化妆品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2023年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2公共场所卫生档案管理制度为了规范本单位卫生档案的管理,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制度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有专人(或兼职)负责,分类存放在资料盒(袋)内,随时备查。

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及维稳工作目标管理实施方案

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及维稳工作目标管理实施方案

2012年张家湾卫生院关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及维稳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中央《关于加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决定》、中央综治委《关于加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为了深入推进综合治理、平安创建工作,巩固综合治理、平安创建工作成果,确保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平安建设、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维稳、防邪、信访、消防、禁毒、武装民兵、普法依法治理等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按照上级和县委、政府的安排,结合卫生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2012年工作计划:一、指导思想2012年,卫生系统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平安建设创建等项工作,在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总体要求,全面深化平安建设,着力完善社会管理防控体系,着力排查调处矛盾纠纷,着力改进社会管理,着力加强基层基础建设,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以维护稳定为重点,以落实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为抓手,以平安单位建设和巩固达标成果为动力,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重在预防、稳定压倒一切、安全重于泰山”的原则,把我县卫生系统的综合治理、平安单位创建等项工作推向一个新阶段,为全县卫生事业发展做出新贡献。

二、目标任务根据党的十七届所确定的目标和《关于加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决定》、中央综治委《关于加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工作意见》《四川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条例》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结合省、市、县各级关于2012年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平安单位创建的工作意见,以及卫生系统的实际情况,确定今年抓工作的基本思路是:加强队伍建设,强化责任,增添措施,狠抓落实,整体推进巩固综合治理、平安建设、维稳、禁毒、防邪、信访、安全生产和普法依法治理等项工作。

(一)明确责任,确保落实根据中央五部委《关于建立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通知》和省综治委、省纪委等5部门制定的《纳雍县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细则》,2012年各医疗卫生单位主要抓好四落实:一是落实“一把手”负总责的责任制,强化各单位党政领导抓综合治理工作的政治责任感。

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修订稿)

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修订稿)

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旅馆经营行为,促进旅馆业健康发展,保障旅馆业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住宿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馆,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按日或者小时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宾馆、饭店、旅馆、酒店式公寓、客栈、招待所、家庭式旅店等经营场所,以及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洗浴、足疗、按摩等经营场所。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军队对外有偿服务的旅馆、招待所,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公安机关是本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工商、卫生、旅游、商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治安管理工作.第四条旅馆业治安管理应遵循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归口管理和辖区公安派出所属地管理相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实行严格、公正、文明、规范管理.第二章设立第五条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对经营场所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二)场所选址、建筑安全、消防安全、出入口和通道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三)有安全保卫机构或者安全保卫人员,有健全的治安保卫制度和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四)从业人员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持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五)有符合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的设备设施;(六)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开办旅馆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工商营业登记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

申请材料包括:(一)申请书;(二)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和复印件;(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四)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证明;(五)旅馆方位图及其内部标明房间号、服务台、安全监控设备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等情况的平面图;(六)治安防范设施和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安装情况;(七)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八)旅馆治安安全管理制度;(九)旅馆与居民住宅位于同一建筑、平房院落内,需要共用门户通道的,应当出具所有住户同意共用的证明材料;(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四川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2006年修正本)(1995年10月19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5月26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要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整治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和惩治违法犯罪。

第三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方针,遵循谁主管谁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任务:(一)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二)采取各种措施,严密管理制度,加强治安防范,堵塞违法犯罪的漏洞;(三)开展对全体公民特别是青少年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公民道德素质,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增强全社会公民的法制观念;(四)鼓励公民自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五)调解民间纠纷,缓解社会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六)教育、挽救和改造违法犯罪人员,做好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七)加强基层组织建设,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

第二章组织协调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完成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任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人,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六条省、市(州)、县(区、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研究制定和组织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措施;(三)组织、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各部门、各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四)总结、推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典型经验,表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和个人;(五)对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社会治安混乱的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政纪处分的建议;(六)办理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事项。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七条乡、镇、城市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部署,制定本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协调、检查本辖区内各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三)指导、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四)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治安防范活动,建立健全群防群治网络;(五)及时掌握社会治安动态,消除危害社会治安的隐患;(六)依照有关规定确定对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与处罚;(七)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做到各尽其职、各负其责。

第三章司法机关的职责第九条司法机关是惩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专门机关,应当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发挥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整体效能。

第十条公安机关是社会治安的主管部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主要职责是:(一)加强侦查破案工作,严厉打击盗窃、抢劫、行凶杀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各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二)查禁和打击卖淫嫖娼、聚众赌博、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拐卖妇女儿童、贩毒吸毒、利用封建迷信骗钱害人等违法犯罪活动;(三)加强治安管理,及时查处治安案件,重点加强对流动人口、重点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强化对出租房屋、出租汽车和重点防范区的治安防范工作;(四)加强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五)加强消防、交通、边防管理,预防事故,消除隐患,维护公共安全;(六)加强查处利用公共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活动;(七)加强对基层治安保卫组织、社会保安组织的监督管理,强化内部保卫工作,协助健全群防群治网络和治安控制体系;(八)加强对管制、缓刑、监外执行、假释、剥夺政治权利等人员的管理、教育和改造工作;(九)协助、指导有关部门做好轻微违法犯罪青少年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

第十一条检察机关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主要职责是:(一)行使检察职能,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活动和经济犯罪活动;(二)结合办案提出检察建议,推动有关单位建章建制和加强治安防范工作;(三)督促被判处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和被决定假释、监外执行人员的改造教育工作;(四)加强对监所的监督;(五)及时受理控告、申诉和处理来信来访。

第十二条审判机关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主要职责是:(一)加强刑事审判工作,依法审理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案件;(二)及时审理民事、行政案件,做好申诉和执行工作,及时妥善处理各种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三)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四)结合办案提出司法建议,促进有关单位加强管理,堵塞漏洞,消除各种治安隐患;(五)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犯罪的审判工作,教育、感化、挽救犯罪青少年;(六)做好减刑、假释工作。

第十三条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公民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防范和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第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主要职责是:(一)做好在全体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组织,协调工作;(二)开展人民调解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化解民间纠纷,缓解社会矛盾;(三)加强对服刑、劳动教养人员的管理教育和改造工作,提高改造质量,减少重新犯罪;(四)做好公证、律师管理工作,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纠纷;(五)协调、督促乡镇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做好对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第十五条司法机关对于公民的控告和检举,必须及时受理,不得推诿。

对不属于本部门办理的控告和检举,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受移送的机关必须认真办理。

第四章社会责任第十六条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内部治安防范措施,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所属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预防违法犯罪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七条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结合自身业务工作,参与并督促其下属单位和管理对象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可能引发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的纠纷、事故及其它隐患,必须及时妥善处理,并协助司法机关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八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加强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加强校风校纪建设,配合社会、家庭对学生的校外活动进行管理、引导,预防和减少学生违法犯罪。

第十九条民政部门应当抓好基层政权和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指导村规民约的制定和执行,及时调处行政区划和边界纠纷,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集贸市场的治安防范和从业人员的教育管理,配合公安机关加强公共场所、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

第二十一条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的管理工作;加强对劳务市场和外来求职人员的管理,对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就业进行指导和帮助。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及时妥善处理劳动争议,避免矛盾激化。

第二十二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配合,加强医药市场和医疗秩序的管理,依法管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组织做好吸毒人员的治疗、康复工作和性病、艾滋病的预防、检查、收治工作。

第二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维护社会治安的需要,监督建设单位将住宅建筑中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纳入住宅设计标准。

第二十四条交通、铁路、民用航空部门应当加强对车、船、飞机和车站、港口、机场的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协同司法机关打击劫持人员、抢劫盗窃财物和货运物资、破坏交通设施等违法犯罪活动,查缉流窜犯罪分子,消除各种事故隐患,确保交通运输安全。

第二十五条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部门应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组织开展道德、纪律、法制宣传教育,组织提供健康向上的精神产品,鼓励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活动,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制止和取缔宣扬反动、淫秽、暴力、赌博及封建迷信的影视节目和文学、美术、音乐、摄影、戏曲等作品的出版、制作、销售、播放和上演。

第二十六条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宣传国家有关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会同有关地区、部门、单位及时疏导、调解和处理民族、宗教人员参与的纠纷。

第二十七条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利、人口和计划生育等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及时处理各种矛盾和纠纷,防止和减少治安案件的发生。

第二十八条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监督企业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二十九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法制宣传教育,对有轻微违法行为的人员做好帮教工作。

第三十条驻川部队和省内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协助地方政府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开展军警民治安联防和军警民共建文明单位活动。

人民武装部门应当组织民兵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

第三十一条精神文明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文明城市、文明社区、文明村镇等群众性活动。

倡导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和见义勇为精神,努力提高城乡人民道德水准和文明素质。

第三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村民、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二)建立健全治安保卫组织和人民调解组织,做好本管辖区的治安防范工作,调解民间纠纷;(三)协助司法机关查处辖区内发生的各种违法犯罪案件;(四)协助司法机关对依法被判处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和被决定假释、监外执行人员的监督、考查和教育;(五)教育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六)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七)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三条家庭应当正确处理家庭成员之间、邻里之间的关系,配合社会、学校对青少年子女开展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加强住所安全防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