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的法律效力
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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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的法律效力在谈到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的时候,人们一般是将其作为合同订立过程中的程序性事项来讨论的,而要约邀请的作用,更多的时候体现为理解要约这一概念的辅助概念,所以,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大多数时候出现在合同成立的环节,通过讨论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以确定合同是否成立。
而在谈到合同效力的时候,人们一般将合同的成立作为节点进行讨论和研究,也即合同成立之后才产生法律效力问题。
所以,对于缔约过程之中、合同成立之前的行为,特别是要约和要约邀请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或者说法律效力,理论研究并不多.事实证明,要约和要约邀请并非是没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相反,随着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确立以及实践中商业广告、招投标行为的日益增多,要约和要约邀请作为合同磋商的主要方式和行为,其在法律上的意义显得日益重要.因此,从理论和实践层面厘清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的法律效力,是一件非常有意义的事情。
一、要约邀请的法律效力合同法实施十余年来,理论及实务界几乎都不讨论要约邀请的法律效力.虽然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但学说上基本一致的观点是要约邀请不是意思表示,而是事实行为,要约邀请本身无任何法律意义,不发生法律上的效果.更有学者认为,要约邀请不仅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也不是合同订立中的必需环节,只是民法理论对交易实践中要约前置环节的归纳总结,研究要约邀请的目的是为了将要约与其区分开来以便更好的确定要约的内容,因此,在合同法中,要约邀请仅具有工具性作用,并非一项法律制度。
尽管也有学者认为,要约邀请人撤回其要约,只要没有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人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表达出了并不绝对否认要约邀请的效力的观点,但也未进一步指出要约邀请的法律效力究竟何在.虽然理论上都不承认要约邀请具有法律意义,合同法也未规定要约邀请的法律效力,但要约邀请这一行为会对交易双方的民事权利产生影响却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国际商法:要约和承诺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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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和承诺:合同订立中的要约、承诺规则;要约、要约邀请与承诺三者之间的区别;无违约金条款时,能否适用违约金责任。
A建筑公司施工期紧迫,而事先未能订好供货合同,施工过程中水泥短缺,急需100吨水泥。
该建筑公司同时向B水泥厂和C水泥厂发函,函件中称:“如贵厂有300号水泥现货(袋装),吨价不超过1500元,请求接到信10天内发货100吨。
货到付款,运费由供货方自行承担。
”B水泥厂接信当天回信,表示愿以吨价1600元发货100吨,并于第3天发货100吨至A建筑公司,A建筑公司于当天验收并接收了货物。
C水泥厂接到要货的信件后,积极准备货源,于接信后第7天,将100吨袋装300号水泥直接送至A建筑公司,结果遭到A建筑公司的拒收。
理由是:本建筑工程仅需要100吨水泥,至于给C水泥厂发函,只是进行询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C水泥厂因遭受损失,遂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1)C水泥厂与A建筑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生效的合同关系?——存在生效的合同关系。
本案中,A建筑公司发给C水泥厂的函电中,对标的、数量、规格、价款、履行期、履行地点等有明确规定,应认为内容确定。
而且从其内容中可以看出,一经C水泥厂承诺,A建筑公司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所以构成有效的要约。
由于要约人A建筑公司未行使撤回权,则在其要约有效期内,A建筑公司应受其要约的约束。
由于A建筑公司在其函电中要求受要约人在10天内直接发货,所以C水泥厂在接到信件7天后发货的行为是以实际履行行为而对要约的承诺,因此可以认定在二当事人之间存在生效的合同关系。
(2)A建筑公司拒收C水泥厂的100吨水泥是否于法有据?——A建筑公司拒收行为构成违约。
由于A建筑公司与C水泥厂的要约、承诺成立,二者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A建筑公司拒收行为构成违约。
(3)C水泥厂能否请求建筑公司支付违约金?——C水泥厂不可以请求建筑公司支付违约金,但可以请求其赔偿因其拒收行为致C水泥厂的损失。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我国合同法的违约金是约定违约金。
要约与要约邀请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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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建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1993年3月承包新月小区建设工程。
当时由于钢材供应短缺,又没有存货,工程急等着施工。
为此建华建筑有限公司向河北省两家钢材公司-----前进钢材有限责任公司、清华金钢厂和外省的内蒙古大成钢厂发了通知,在通知中说明:“我公司因为建设所需,标号为***的钢材1000吨,如贵公司有货,请速与我公司联系。
我公司希望购买此类钢材。
”建华公司于同一天收到三家钢材公司的复函,都说自己公司备有现货,并将价格一并通知了建华公司。
前进公司在发出复函的第二天,派本公司车队载运200吨钢材送往建华公司。
建华公司在收到三家公司复函后,认为内蒙古大成钢厂所提出的价格最合理,且其是老牌钢厂,产品质量信得过,所以于当天下午即去函称将各其购买1000吨钢材,请其速备货。
内蒙古大成钢厂随即复函建华公司,说其有现货并于第三天将钢材运往河北。
在建华公司收到内蒙古大成钢厂复函的第二天,前进公司的车队运送钢材到了建华公司,要求建华公司收货并支付货款。
建华公司当即函电内蒙古大成钢厂,请其仅运送800吨钢材到河北。
内蒙古大成钢厂复电说,全部1000吨钢材已经发往河北。
建华公司收到大成公司复电后,就对前进公司说,为照顾其损失,只收下其中100吨钢材,其余的不收。
前进公司对此不服,认为建华公司应当收取全部钢材。
建华公司同时再次向大成钢厂发函称,本公司将仅收其中的900吨钢材,对此造成的损失,由大成钢厂自行负责。
第三天,内蒙古大成钢厂的钢材1000吨运到建华公司,建华公司仅收取了其中的900吨,剩余的不予收货,为此发生纠纷,大成钢厂和前进公司双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建华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一、所要应用的经济法知识(1)要约1、要约是希望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发出要约的人为要约人。
接受要约的人为受要约人。
3、要约一经发出,即对要约人产生了法律上的拘束力。
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2)要约的有效条件1、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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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邀请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三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向⾃⼰发出要约的表⽰。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招募说明书、商业⼴告和宣传、寄送的价⽬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对于要约邀请这个问题,下⾯店铺⼩编为您解答。
⼀、要约邀请的规定1、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要约邀请,即要约引诱,也称为邀请要约,是⼀⽅希望他⼈向⾃⼰发出要约的表⽰。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招募说明书、商业⼴告和宣传、寄送的价⽬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2、《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三条【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向⾃⼰发出要约的表⽰。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招募说明书、商业⼴告和宣传、寄送的价⽬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是什么(⼀)要约是⼀⽅向另⼀⽅发出的意欲订⽴合同的意思表⽰;⽽要约邀请则表明仍处在订⽴合同的磋商阶段,是订约的准备⾏为。
(⼆)要约⽣效后,受要约⼈获得承诺资格,⽽要约邀请仅仅是使相对⽅当事⼈获得了信息,从⽽可以向要约邀请⼈发出要约。
(三)要约⼈受要约拘束,在要约有效期限内不得任意撤销要约,⽽要约邀请并未给要约邀请⼈带来任何义务。
三、要约具备的条件有哪些要约具备的条件有:1、要约必须是特定⼈的意思表⽰。
2、要约的内容必须包括⾜以决定合同内容的主要条款,因为订约当事⼈双⽅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致,合同才能成⽴。
3、要约必须表明受要约⼈承诺,要约⼈即受该意思表⽰的约束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订⽴合同的意思表⽰,该意思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承诺,要约⼈即受该意思表⽰约束。
《民法典》第四百七⼗⼆条要约是希望与他⼈订⽴合同的意思表⽰,该意思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承诺,要约⼈即受该意思表⽰约束。
如何区分要约邀请要约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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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要约邀请要约承诺要约、要约邀请和承诺是合同法中⽐较重要的内容,所以理解要约、要约邀请和承诺对合同法的应⽤有很⼤的帮助。
那么,如何区分要约、要约邀请和承诺?这⼀问题你知道吗?下⾯店铺⼩编将为⼤家详细说明,希望会对您有所帮助。
如何区分要约、要约邀请和承诺(⼀)要约和要约邀请要约是指缔约⼀⽅以缔结合同为⽬的⽽向对⽅当事⼈作出的意思表⽰。
关于要约的形式,联合国的《电⼦商务⽰范法》第11条规定:除⾮当事⼈另有协议,合同要约及承诺均可以通过电⼦意思表⽰的⼿段来表⽰,并不得仅仅以使⽤电⼦意思表⽰为理由否认该合同的有效性或者是可执⾏性。
要约的形式,即可以是明⽰的,也可以是默⽰的。
要约通常都具有特定的形式和内容,⼀项要约要发⽣法律效⼒,则必须具备特定的有效要件:1、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的特定⼈做出的意思表⽰。
2、要约必须具有订⽴合同的意图。
3、要约必须向要约⼈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发出。
4、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和完整。
5、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
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向⾃⼰发出要约的意思表⽰。
在电⼦商务活动中,从事电⼦交易的商家在互联⽹上发布⼴告的⾏为到底应该视为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在该问题上学界有不同的观点,⼀种观点认为是要约邀请,他们认为这些⼴告是针对不特定的多数⼈发出的。
另⼀种观点认为是要约,因为这些⼴告所包含的内容是具体确定的,其包括了价格、规格、数量等完整的交易信息。
要约⼀旦做出就不能随意撤销或者是撤回,否则要约⼈必须承担Υ约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时⽣效”。
由于电⼦交易均采取电⼦⽅式进⾏,要约的内容均表现为数字信息在⽹络上传播,往往要约在⾃⼰的计算机上按下确认键的同时对⽅计算机⼏乎同步收到要约的内容,这种技术改变了传统交易中的时间和地点观念,为了明确电⼦交易中何ν要约的到达标准,《合同法》第16条第2款规定:“采⽤数据电⽂形式订⽴合同,收件⼈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的,该数据电⽂进⼊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δ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进⼊收件⼈的任何系统的⾸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招投标中要约、要约邀请和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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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中要约、要约邀请和承诺招投标中要约、要约邀请和承诺招标投标作为订立合同的一种方式,没有超出合同缔约的范畴,具有很强的民事行为属性,因此要从民事合同订立的一般原理来理解招标投标的法律性质。
要约与承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合同的订立一般要经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向特定的人发出。
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即应该包括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要约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而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有效的条件是完全同意要约的条件,而不能对要约做出实质性的改变,承诺一旦到达要约人,合同即成立。
要约邀请有些合同在要约之前还需经过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的特点是:要约邀请的对象不特定,存在广泛性。
内容不明确,不具有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要约邀请只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而非订约行为,对行为人不具有合同意义上的约束力。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最主要区别在于:如果是要约,它一经对方承诺,要约人即须受到约束;如果是要约邀请,则即使对方完全同意或接受该要约邀请所提出的条件,发出要约邀请的一方仍不受约束。
招标是要约邀请招标行为的法律性质是要约邀请。
首先,招标人向不特定的人发布招标通知书或投标邀请书,从众多投标人中寻找最佳合作者,《政府采购法》规定,在招标采购中,“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予以废标。
其次,招标人发布招标通知或投标邀请书的直接目的在于邀请投标人投标,而不是直接与受邀请人签订合同,投标人投标之后并不当然要订立合同。
虽然招标文件对招标项目有详细介绍,也提出了一系列条件,但它缺少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比如说价格,这些有待于投标者提出。
再次,如果投标人投标,招标人不同意投标人的条件,可以拒绝投标,而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招标行为仅仅是要约邀请,实际上是邀请投标人来对其提出要约(合同成立的一些主要条款)。
什么是要约,什么是要约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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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要约,什么是要约邀请?合同以要约和承诺的方式成立。
有时当事人发出了订立合同的要求,对方作了承诺,但是合同并不成立,这是为什么呢?这是因为当事人发出的订立合同的要求并不是一个真正的要约,可能只是要约邀请。
那么什么是要约,什么是要约邀请呢?接下来就跟我一起来看看相关的法律常识吧,希望我能够帮助到您。
一、什么是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一般说来,要约成立的要件有四个:1.要约是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要约人必须使接收要约的相对方能够明白是谁发出了要约以便作出承诺。
因此,发出要约的人必须能够确定,必须能够特定化。
虽然合同双方都可以作为要约人,但作为要约人的必须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
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
要约一般应向特定人发出。
因为,相对人的特定化意味着要约人对谁有资格作为承诺人,作为合同相对方作出了选择,这样对方一承诺,一个合同就成立了。
如果相对人不确定,则作为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就是不确定的,既然不确定,作出承诺后合同也不一定成立。
3.要约必须具有缔约目的并表明经承诺即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
这一点很重要,很多类似订约建议的表达实际上并不表示如果对方接受就成立了一个合同,如“我打算五千元把我的钢琴卖掉”,尽管是特定当事人对特定当事人的陈述,也不构成一个要约。
能否构成一个要约要看这种意思表示是否表达了与被要约人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愿。
这要根据特定情况和当事人所使用的语言来判断。
当事人在合同中一般不会采用诸如“如果承诺合同就成立”这样明确的词语来表示,所谓“表明”并不是要有明确的词语进行说明,而是整个要约的内容表明了这一点。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这要求要约的内容必须是确定的和完整的。
所谓确定的是要求必须明确清楚,不能模棱两可、产生歧义。
如何确定要约及邀请和承诺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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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要约及邀请和承诺的区别
(1)要约邀请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而要约是一方向他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
要约是希望他人和自己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
(3)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在发出邀请要约邀请人撤回其中邀请,只要未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邀请人并不承担法律责任,以下四个法律文件为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C
(4)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从而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加以拒绝。
承诺在国际贸易中,也称“接受”或“收盘”。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四条【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看完本文的内容介绍之后,大家就要知道这方面的规定。
在了解清楚了其中的区别之后才能知道什么时候该用哪一种,这样才符合法律的规定。
这也是比较重要的一个常识问题,对于大家自身的合法权益也会有帮助。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专业律师。
要约与要约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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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在合同实务中,要注意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邀请,是一方当事人邀请另一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意思表示行为,一经发出就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
而要约邀请的目的是让对方对自己发出要约,是订立合同的一种预备行为,在性质上是一种事实行为,并不产生任何法律效果,即使对方依邀请对自己发出了要约,自己也没有承诺的义务。
因此,要约邀请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
在实际生活中,拍卖公告、招标、寄送价目表的、招股说明书、商业公告、广告等,都属于要约邀请。
要约与要约邀请,虽然有本质的不同,但在实际生活中,区分这两者并非很容易的事情。
下面拟举几种实践中的典型行为予以进一步说明:(1)商业广告。
商业广告符合要约规定的,则视为要约;否则,为要约邀请。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常常以是否包含合同主要条款作为判断一项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的主要标准。
也就是说,如果广告中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提出了名称、价款、型号、性能等内容,应视为一种要约;如果没有具备合同主要条款,则认为只是要约邀请。
例如,广告中声称:“我公司现有某型号的水泥1000吨,每吨价格50元,先来先买,欲购从速”,或者在广告中声称保证有现货供应,都可以依据具体情况将广告视为要约。
但是应当指出的是,仅仅以广告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来作出区分是不够的,即使要约人提出了未来合同的主要条款,但如果他在提议中声明不受要约的拘束,或提出需要进一步协商,或提出需要最后确认等,都将难以确定他具有明确的订约意图,因此不能认为该广告是要约。
(2)价目表的寄送。
生产厂家和经营者为了推销某种商品,常常向不特定的相对人派发或寄送某些商品的价目表。
此种发出价目表的行为,虽包含了商品名称及价格条款,且含有行为人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但由于从该行为中并不能确定行为人具有一经对方承诺即接受承诺后果的意图,而只是向对方提供某种信息,希望对方向自己提出订约条件,因此,该行为只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
举例说明要约邀请,要约,承诺,合同
![举例说明要约邀请,要约,承诺,合同](https://img.taocdn.com/s3/m/8b4e7dd5162ded630b1c59eef8c75fbfc77d9499.png)
举例说明要约邀请,要约,承诺,合同要约邀请、要约、承诺和合同是商业和法律中经常遇到的概念和实践。
以下是这些概念的相关参考内容的举例,以便更好地理解它们。
1. 要约邀请:(公司名称)地址:(地址)日期:(日期)亲爱的(收件人姓名):我们非常高兴地邀请您参加我们公司即将举行的产品发布会。
产品发布会将于(日期)在我们位于(地址)的总部举行。
本次活动将为您提供宝贵的机会,了解我们即将推出的全新产品线。
我们的技术团队将展示产品的功能和优势,并提供互动环节,以回答您可能有的任何问题。
如果您有意参加,请在(日期)之前回复此邮件,以便我们准备好足够的场地和相关物品。
我们期待您的支持和参与。
谢谢。
诚挚地,(您的姓名)(您的职位)(公司名称)2. 要约:我(乙方姓名),在此向(甲方姓名)提出要约。
根据我们之间在(日期)达成的口头协议,我愿意以(金额)的价格购买您名下的(物品)。
此要约有效期为(日期)。
如果您同意此要约,请在有效期内向我发出确认书,并提供交易的详细信息,包括交货方式和支付方式。
本要约并不构成法律合同,仅是一项建议性的邀请,以启动进一步的谈判。
双方同意在谈判过程中遵守诚实和诚信原则。
期待尽快收到您的回音。
(乙方签名)(日期)3. 承诺:本人,(姓名),郑重承诺向(收件人姓名)提供以下服务:在(日期)之前,为其设计和开发一个专业的公司网站。
我将根据(收件人姓名)的需求和具体要求,提供高质量的网站设计和开发服务。
我将确保网站符合现代设计标准,并在(日期)前完成。
作为承诺的一部分,我将提供免费的维护和技术支持期限为(日期)之前。
并承诺在交付后的(日期)内进行任何必要的修复和改进。
请您确认接受本承诺,并在(日期)之前支付(金额)的预付款,以便我能正式开始工作。
感谢您对我的信任,期待与您的合作!诚挚地,(您的姓名)(您的联系方式)4. 合同:合同编号:(编号)签订日期:(日期)甲方:(名称)地址:(地址)联系方式:(电话/电子邮件)乙方:(名称)地址:(地址)联系方式:(电话/电子邮件)就以下事项达成协议:1. 范围:乙方将为甲方提供(产品/服务)的设计和制造。
合同中的意思表示是什么
![合同中的意思表示是什么](https://img.taocdn.com/s3/m/c23e6d5e0029bd64793e2ced.png)
合同的订立过程中意思表示包含四种:要约邀请、要约、反要约、承诺。
其中要约和承诺是合同订立过程必不可少的两个方面。
要约邀请是一方希望他人相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不发生行为人必须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效力,即对双方均无法律约束力。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生效的条件有:(1)要约必须标明要约人愿意按照要约中所提出的条件通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旨。
(2)要约内容必须具体明确。
(3)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否则就不能生效。
要约可以撤回和撤销,其中撤回通知应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才能撤回。
撤销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前到达受要约人。
但以下两种情形不可撤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表明要约不可撤销。
*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要约不可撤销,并已经作了履行合同的准备工作。
要约的.实效有四种情形:*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了实质性的改变的。
反要约,是指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部同意或不完全同意,向要约人提出修改建议的意思表示。
反要约一旦生效就相当于一项新要约,且原要约立即失效。
承诺是受要约人表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其成立有一下几个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是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内容当与要约内容一致。
(4)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承诺可以在生效前予以撤回,撤回通知应该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一起到达方可生效。
要约与要约邀请区别
![要约与要约邀请区别](https://img.taocdn.com/s3/m/7af9dee805a1b0717fd5360cba1aa81144318f7d.png)
要约与要约邀请区别案例:建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1993年3⽉承包新⽉⼩区建设⼯程。
当时由于钢材供应短缺,⼜没有存货,⼯程急等着施⼯。
为此建华建筑有限公司向河北省两家钢材公司-----前进钢材有限责任公司、清华⾦钢⼚和外省的内蒙古⼤成钢⼚发了通知,在通知中说明:“我公司因为建设所需,标号为***的钢材1000吨,如贵公司有货,请速与我公司联系。
我公司希望购买此类钢材。
”建华公司于同⼀天收到三家钢材公司的复函,都说⾃⼰公司备有现货,并将价格⼀并通知了建华公司。
前进公司在发出复函的第⼆天,派本公司车队载运200吨钢材送往建华公司。
建华公司在收到三家公司复函后,认为内蒙古⼤成钢⼚所提出的价格最合理,且其是⽼牌钢⼚,产品质量信得过,所以于当天下午即去函称将各其购买1000吨钢材,请其速备货。
内蒙古⼤成钢⼚随即复函建华公司,说其有现货并于第三天将钢材运往河北。
在建华公司收到内蒙古⼤成钢⼚复函的第⼆天,前进公司的车队运送钢材到了建华公司,要求建华公司收货并⽀付货款。
建华公司当即函电内蒙古⼤成钢⼚,请其仅运送800吨钢材到河北。
内蒙古⼤成钢⼚复电说,全部1000吨钢材已经发往河北。
建华公司收到⼤成公司复电后,就对前进公司说,为照顾其损失,只收下其中100吨钢材,其余的不收。
前进公司对此不服,认为建华公司应当收取全部钢材。
建华公司同时再次向⼤成钢⼚发函称,本公司将仅收其中的900吨钢材,对此造成的损失,由⼤成钢⼚⾃⾏负责。
第三天,内蒙古⼤成钢⼚的钢材1000吨运到建华公司,建华公司仅收取了其中的900吨,剩余的不予收货,为此发⽣纠纷,⼤成钢⼚和前进公司双双向⼈民法院起诉,要求建华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所要应⽤的经济法知识(1)要约1、要约是希望同他⼈订⽴合同的意思表⽰。
2、发出要约的⼈为要约⼈。
接受要约的⼈为受要约⼈。
3、要约⼀经发出,即对要约⼈产⽣了法律上的拘束⼒。
经受要约⼈承诺,要约⼈即受该意思表⽰的约束。
(2)要约的有效条件1、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的特定⼈作出的意思表⽰。
国家开放大学2020年合同法案例3: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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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第二章合同的订立案例4: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北京某物业公司诉李某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基本案情2011年5月,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向社会发布《全面招商、近期开业》的广告,声称其开办的北京某综合批发市场(以下综合市场)有部分摊位招租,每个摊位收押金500—1000元,期满1年后如不继续经营可以退还押金,第一次交纳一个季度租金,可经营四个月等等。
2011年5月17、18日,李某分别向物业公司交纳租赁二层71、72号摊位的押金各1000元,物业公司向李某出具了收据。
同年9月7日,李某向物业公司交纳了71、72号摊位第一季度租金各1980元,8日,物业公司向李某提供了综合市场二层71、72号摊位,李某开始经营。
同年11月,李某与综合市场补签两份合同约定:李某承租综合市场二层72、79号摊位用于经营针织品;租期12个月,自2011年9月8日起至2012年9月7日;执行季度租金制,每个摊位季度租金1980元;租金为每3个月一期,李某应在每期开始前5天将该期租金一次性付清;每个摊位收取抵押金1000元;如李某未按合同规定期限逾期5日仍未付清租金,物业公司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摊位,抵押金及租金视为违约金一律不退。
2011年12月8日,第2个季度租期开始,李某始终未交租金,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2012年1月15日,物业公司收回李某在综合市场二层71、72号摊位。
李某辩称,依照物业公司的《全面招商近期开业》广告,我已经全面履行了义务,是物业公司严重违约,并在诉讼期间擅自收回摊位转让他人,给自己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现不同意物业公司之诉讼请求,同时提出反诉,请求判令:天佑物业公司履行《全面招商近期开业》广告“第一次交纳一个季度租金,可经营四个月”的承诺义务;恢复其对71、72号摊位的承租权;赔偿其自2012年1月15日起至恢复两席承租权之日期间的经济损失。
二、法院审理与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发布的《全面招商近期开业》广告,仅表达了其愿意向社会出租市场摊位的意思,不具有具体的权利义务内容,因此不是要约,更不是合同,而应当认定为要约邀请。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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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性质不同、内容不同、当事⼈的主观愿望不同。
相信很多⼈对此都不太清楚,针对这⼀情况,店铺⼩编特为⼤家整理编辑了相关⽂章,希望能对⼤家有所帮助。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是什么?1、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性质不同。
要约⽣效后应受到法律约束,要约邀请不具有约束⼒。
要约⼀经发出,要约⼈在⼀定时期内就要受到⼀定的约束,不得随意撤回和撤销。
如果要约⼈违反了有效要约,就要承担⼀定的法律责任;要约邀请只是当事⼈准备订⽴合同所采取的事实⾏为。
这种⾏为只是邀请他⼈向⾃⼰发出要约,即使他⼈作出承诺,也不能因此使合同成⽴。
要约邀请⼈撤回邀请,⼀般也不承担法律责任。
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内容不同。
要约是要约⼈发出的希望订⽴合同的意思表⽰,它包括了合同的主要条款;⽽要约邀请仅仅是希望他⼈向⾃⼰发出要约,它并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
3、当事⼈的主观愿望不同。
要约⼈发出要约的主观愿望是希望和相对⼈订⽴合同;⽽要约邀请的当事⼈主观上只是希望别⼈向⾃⼰提出订⽴合同的邀请,订⽴合同的愿望并不⼗分明确。
⼆、要约效⼒问题需要注意哪些要约的开始⽣效时间1、要约的⽣效时间⾸先涉及到要约从什么时间开始⽣效,这既关系到要约从什么时间对要约⼈产⽣约束⼒,也涉及到承诺期限的问题。
我对于要约的⽣效时间还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1)送达并不⼀定实际送达到受要约⼈及其代理⼈⼿中,只要要约送达到受要约⼈所能够控制的地⽅(如受要约⼈的信箱等)即为到达。
如果要约⼈未特定限制时间,应以要约能够到达的合理时间为准。
(2)在要约⼈发出要约但未到达受要约⼈之前,要约⼈可以撤回或修改要约的内容。
(3)采⽤数据电⽂形式订⽴合同,收件⼈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的,该数据电⽂进⼊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进⼊收件⼈的任何系统的⾸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2、要约的存续期间要约的⽣效时间还包括要约的存续期间,也就是指要约可在多长时间内发⽣法律效⼒。
要约与要约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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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与要约邀请其一,效力不同。
要约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即:要约送达,要约人就不得撤回,如果当事人想要撤销要约,也要符合法定的条件。
要约邀请对要约人没有在撤回上的限制,当事人可以任意撤回,要约邀请不存在撤销的问题。
但要约邀请也可能构成缔约责任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上的责任。
其二,要约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受要约人承诺送达,合同即告成立。
要约邀请,则不是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它只是唤起别人向自己作出要约表示或使自己能向别人发出要约。
其三,要约必须包含能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条款,或者说,要约必须能够决定合同的内容。
如对一个买卖合同要约来说,通常需要标的、数量、价金三个条款。
而要约邀请不要求包含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条款。
要约邀请一般只是笼统地宣传自己的业务能力、产品质量、服务态度等。
其四,要约一般是针对特定的对象进行。
而要约邀请的对象则一般是不特定的大众对象。
这是就一般情况而言。
但不宜以对象的不同作为划分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基本标准,要约可以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这并不妨碍某特定人的承诺与要约的结合而成立合同;要约邀请亦不妨针对特定的当事人,特定的当事人可以根据要约邀请的内容提出自己的要约。
其五,要约一般是针对特定相对人的,故要约多采取一般信息传达方式:即口头方式和书面方式。
要约邀请一般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故往往借助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介传播。
要约与要约邀请最根本的区别是:受要约人有承诺权;受要约邀请人没有承诺权。
这是效力上的区别。
无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第一,从责任的性质上看,无过错责任不具有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性,而在于对受害人提供补偿,补偿功能是它的一个很重要的法律特征(见前文),至于因何发生这种损害行为“则是现代社会必要经济活动,实无不法性可言".因此,它不能起到预防不法行为之作用,而过错推定仍然是以过错为归责原则,只是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义务,因此过错推定还是具有一般民事责任的教育、惩罚等性质。
论要约与要约邀请之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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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要约与要约邀请之区分作者:禹丽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22期摘要合同的订立过程可以分为缔约准备和实质缔约两个阶段,实质缔约的过程,实际就是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而要约邀请则属于缔约准备阶段。
从合同实践看,并非所有的合同都必须经过缔约准备阶段,但所有的合同都必须经过实质缔约阶段。
关键词要约要约邀请法律效力区分标准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8-294-01合同的订立,是离不开要约和要约邀请两个步骤的,订立合同必须要经过要约这个阶段,如果缺乏要约的阶段,合同是不可能成立的。
而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含义是有差别的。
我国的《民法通则》及《合同法》都没有对要约与要约邀请作出明确解释,容易使人混淆视听。
因此,笔者将对合同中的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作出详细阐述。
一、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法律效力(一)要约的概念及构成要件根据《合同法》第14条规定,所谓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其中,发出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该意思表示的人称为受约人(或受要约人)。
在对外贸易及商业习惯中,要约也被称作发价、发盘、报价等。
当事人的一项意思表示若要成为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要约的主题必须是特定的。
要约作为一项意思表示,其目的在于引出受约人答复和承诺以订立合同。
这就要求作出要约意思表示的主体必须是特定的、确定的,否则,相对人不知向谁作出承诺,也就不能成立和他。
2.要约的意思表示中包含要约人希望进行交易的主要条件(及主要内容),且该内容明确、具体。
如果要约的意思表示中欠缺交易的主要条件,或者内容模糊不清,则相对方难以作出承诺,不能成立合同。
3.要约的意思表示中必须包含该意思表示人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主观愿望。
该缔约愿望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虽然未明示,但明显可以推断出的。
如果该意思表示中明示不愿订立合同或者明显包含有不愿订立合同的意思,则即便前面两个条件均以具备,也不能认定为一个有效的要约。
《合同法》复习资料(高自考法律本科必备)
![《合同法》复习资料(高自考法律本科必备)](https://img.taocdn.com/s3/m/c369bcf0e009581b6bd9eb4c.png)
《合同法》复习资料。
【很多简答】都【不对】,建议书本实在找不到,参考这里。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第一节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大陆法学者基本上认为合同是一种合意或者协议。
英美法学者大都认为合同是一种允诺。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
3.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第三节合同关系合同的相对性主要包含如下几方面的内容:1.主体的相对性2.内容的相对性所谓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3.责任的相对性违反合同的责任的相对性,包括三方面的内容:第一,违约当事人应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责任,而不能将责任推卸给他人。
第二,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才是合同的当事人,其他人因不是合同的主体,所以债务人不应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节合同的分类一、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所谓双务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即为他方当事人所负有的义务;所谓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意义有以下几点:1.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2.在风险的负担上是不同的。
3.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
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根据当事人是否可以从合同中获取某种利益,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区分有如下意义:1.义务的内容不同。
2.主体要求不同。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承诺那成立;实践:交付标的物。
第二章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合同自愿原则合同自愿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在缔结合同、选择相对人、决定合同内容以及在变更和解除合同、选择合同补救方式等方面的自由。
承诺与邀约
![承诺与邀约](https://img.taocdn.com/s3/m/dba96d7faf1ffc4ffe47aca0.png)
论承诺与要约的区别合同的订立程序是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过程。
这一过程包括要约合承诺两个阶段。
合同是要约人发出要约,受要约人接受要约,最终作出承诺的一个真实意思表示。
(一)要约(1)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向他人发出具体订立合同详细内容的真实意思表示,只要对方答应合同即成立。
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
一个基本的要约须具备以下条件:①要约是由特定当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②要约必须反映要约人订立合同的基本意图;③要约必须使要约人想起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方发出;④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即要约表达的内容必须包括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且明确,不能模棱两可、含糊不清。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但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2)反要约指受要约人对要约人的要约条款感到不满意,再按照自己所能接受的条款在原要约的基础上向原要约人提出新的要求,是受要约人将要约人发出的要约的内容加以放大、缩小或变更后而予以接受的行为。
即新的要约。
《合同法》第三十条表述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3)要约与反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反要约就是受要约方对收到的要约的内容提出异议或者将原要约的内容加以扩张、限制或变更后而予以接受,从本质上改变了原要约的行为。
由此所发出的就不能视作是承诺而是反要约又称新要约。
我国合同法将受要约人对原要约内容的变更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实质性变更,二是非实质性变更。
前者属于反要约,后者则要根据情况,可能性是反要约,也可能是承诺。
(二)承诺(1)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是对要约的所有条件的认可和接受,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
任何有效的承诺,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要约和承诺是一种相对人的行为。
一建考试工程法规考点:合同的要约邀请
![一建考试工程法规考点:合同的要约邀请](https://img.taocdn.com/s3/m/a79f5d4a3d1ec5da50e2524de518964bcf84d2e0.png)
一建考试工程法规考点:合同的要约邀请一建考试工程法规考点:合同的要约邀请合同的成立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是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的考点,店铺整理了其相关内容,一起来复习下吧:知识点:合同的要约邀请【考频指数】★★★★一、要约邀请(招标文件)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1.要约邀请的法律效力要约邀请可以是向特定人发出,也可以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
要约邀请只是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如果自己承诺才成立合同。
因此,要约邀请处于合同的准备阶段,没有法律约束力。
2.要约邀请的应用要约邀请内容不完善,需要对方进行补充,才能使合同生效。
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它邀请投标人通过对招标文件的补充(工期、报价),向自己发出投标文件(要约),如果招标人认可投标文件,合同成立。
如果投标人未补充实质性内容,合同不能成立。
二、要约(投标文件)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
要约是订立合同的必经阶段,不经过要约,合同是不可能成立的。
1.要约成立的条件有:(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的法律效力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的有效期间由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
要约人如果在要约中定有存续期间,受要约人必须在此期间内承诺。
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3.要约的应用投标文件是要约。
在投标文件中有具体的投标内容(工期、报价),不需要招标人补充,一旦同意,投标人即可按照投标文件内容与其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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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的法律效力在谈到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的时候,人们一般是将其作为合同订立过程中的程序性事项来讨论的,而要约邀请的作用,更多的时候体现为理解要约这一概念的辅助概念,所以,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大多数时候出现在合同成立的环节,通过讨论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以确定合同是否成立。
而在谈到合同效力的时候,人们一般将合同的成立作为节点进行讨论和研究,也即合同成立之后才产生法律效力问题。
所以,对于缔约过程之中、合同成立之前的行为,特别是要约和要约邀请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或者说法律效力,理论研究并不多。
事实证明,要约和要约邀请并非是没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相反,随着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确立以及实践中商业广告、招投标行为的日益增多,要约和要约邀请作为合同磋商的主要方式和行为,其在法律上的意义显得日益重要。
因此,从理论和实践层面厘清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的法律效力,是一件非常有意义的事情。
一、要约邀请的法律效力合同法实施十余年来,理论及实务界几乎都不讨论要约邀请的法律效力。
虽然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但学说上基本一致的观点是要约邀请不是意思表示,而是事实行为,要约邀请本身无任何法律意义,不发生法律上的效果。
更有学者认为,要约邀请不仅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也不是合同订立中的必需环节,只是民法理论对交易实践中要约前置环节的归纳总结,研究要约邀请的目的是为了将要约与其区分开来以便更好的确定要约的内容,因此,在合同法中,要约邀请仅具有工具性作用,并非一项法律制度。
尽管也有学者认为,要约邀请人撤回其要约,只要没有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人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表达出了并不绝对否认要约邀请的效力的观点,但也未进一步指出要约邀请的法律效力究竟何在。
虽然理论上都不承认要约邀请具有法律意义,合同法也未规定要约邀请的法律效力,但要约邀请这一行为会对交易双方的民事权利产生影响却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由于合同法没有赋予要约邀请以法律效力,司法实践中只好采取将要约邀请“视为要约”的方式,把要约邀请转化为要约后赋予其法律效力。
首次对要约邀请的法律意义作出尝试的是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4月公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该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该司法解释是在商品房虚假广告泛滥并直接影响购房消费者利益的大背景下出台的,满足了现实社会的需要,但对于为什么这类商业广告不再是要约邀请而应当视为要约,理论上却不甚明了。
传统理论认为,要约邀请的含义仅仅是向相对人发出的要求对方提出要约的呼唤,是邀请人希望将自己置于一种可以选择是否接受对方要约的地位,是缔结合同的准备行为,传统理论认为要约邀请不具有任何法律意义,往往正是从这一层面的含义来理解的。
但是,传统理论往往忽视了要约邀请还有第二个层面的含义,即提出交易条件甚至使交易条件具有拘束力。
合同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述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除了有向他人发出要约邀请的意思表示之外,有的还提出了某些交易条件,如招标中对有关合同条件作了说明、发出的要约邀请中就相关内容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要约人正是基于该说明和允诺才向其发出要约等等。
含有提出交易条件或使交易条件具有拘束力的要约邀请往往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
有学者认为,提出交易条件或提出交易条件保障的要约邀请,可以构成单方法律行为,这种要约邀请在邀请人与被邀请人之间产生了法律关系。
基于提出交易条件或交易条件保障的要约邀请产生的法律意义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因错误陈述或欺诈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要约邀请中明确了交易条件或其他保障性条件的,相对人基于要约邀请中的条件而发出要约时,邀请人应该在承诺时兑现要约邀请中提出的条件或允诺,如果要约邀请中允诺的条件与实际不一致,有可能属错误陈述或欺诈,进而符合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提供虚假情况”或第三款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所以,要约邀请中的误述和对要约邀请中允诺的条件的违反,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我国也有学者持相同的见解,认为要约邀请也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意思表示,特别是当要约邀请中包含方法和标准等内容时,如定标方法与标准、股票认购方法等,如果他人发出要约,而要约邀请人却不按要约邀请中既定的方法或标准承诺,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责任等。
司法实践中也有这样的判例。
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两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均存在邀请人错误叙述交易条件或保障性条件,在要约人据此发出要约后,邀请人作出的承诺却与原邀请不一致,海淀区法院即认定开发商存在欺诈,并判决开发商赔偿损失。
还有一种情形是,要约邀请中提出的条件因客观原因变化无法兑现或者要约邀请中提出的条件本身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能兑现,如果要约邀请人存在过错,并给要约人造成信赖利益损失的,也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在时间集团公司与浙江省玉环县国土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件中,玉环国土局公开挂出对一宗土地的挂牌拍卖公告,时间公司提出报价并支付保证金。
因该宗土地的挂牌未获省政府的批准,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国土局撤销公告。
二审法院认为,土地出让公告属于要约邀请,时间公司提出报价并支付保证金的行为属于要约,双方未成立合同关系,但国土局因拍卖公告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撤销公告后,造成时间公司在缔约阶段发生信赖利益损失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其二,要约邀请中的特别条件可以进入合同,构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有的时候,邀请人在发出邀请时会提出一项或数项特别的条件,这些条件大多数时候对要约人有利,有的甚至就是为了吸引要约人,邀请人提出的条件,如果被要约人所接受,并转化为要约的内容,继而最终被承诺所接受,那么它就构成协商一致的合同条款,即使要约邀请的说明和允诺没有载入合同内容之中亦然,这就说明要约邀请与要约、承诺在内容上存在承继、容纳关系。
如王媚与北京天竺花园别墅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天竺公司在其售楼书中声称,前30名购房者可以享受八折优惠,据此,王媚主张八折优惠,而天竺公司抗辩称,双方合同中并未明确规定该优惠,售楼书中的声明对其无约束力,一、二审法院均认为打折声明对天竺公司具有约束力。
该判决之所以认为打折声明对天竺公司具有约束力,运用的就是承继、容纳关系理论,继而将要约邀请的内容纳入合同,构成一方当事人的义务和对方当事人的权利。
该案例说明,要约人根据邀请人提出的条件发出要约,邀请人作出承诺后,若邀请人反悔,要约人可以要求要请人按照条件履行义务。
也有相反的情况,有时候,邀请人发出邀请时提出的特别条件,对要约人并不利,但邀请的主体内容对要约人有吸引力。
要约人权衡利弊后全然接受,由于该特别条件并未进入合同,邀请人也会要求要约人按照邀请人提出的条件履行义务。
比如在海南新嘉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襄樊市国土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中,襄樊国土局在土地《出让公告》中附有附件,该附件载明竞得者须和原土地使用权人翔悦公司签订《交地付款协议》(协议内容已经明确),并给予翔悦公司一定数额的拆迁费用补偿。
襄樊市国土局在《竞买须知》中也重申了这一条件。
海南新嘉谊公司竞买成功并与襄樊市国土局签订《成交确认书》。
后海南新嘉谊公司在与襄樊市国土局签订正式出让合同时,不接受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翔悦公司签订《交地付款协议》的条件,双方成讼。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海南新嘉谊公司在与襄樊市国土局签订正式出让合同前,应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翔悦公司签订《交地付款协议》。
很显然,《竞买须知》、《出让公告》及其附件均属要约邀请的内容,新嘉谊公司参与竞买,应视为已经接受了国土局的条件,竞买成功后,表明双方均愿意将《竞买须知》、《出让公告》及其附件作为合同的内容,即便《成交确认书》上没有载明该内容,双方仍要受《竞买须知》、《出让公告》及其附件的约束。
上述正反两个方面的案例说明,要约邀请中的特别条件,有的是邀请人向要约人提出的优惠条件,有的是邀请人因合同的主体内容对要约人有优惠,而对要约人提出的特别附加条件。
这些特别条件大多数时候并未写入合同文本,但由于是邀请人在发出邀请时的特别注明,要约人发出要约时如果没有明确表示反对,应该视为接受该特别条件,该特别条件应当进入合同内容。
我国台湾地区不管是在立法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体现了要约邀请中的特别条件可以进入合同内容的精神。
如台湾地区“消费者保护法”第22条规定“企业经营者应确保广告内容之真实,其对消费者所负义务,不得低于广告之内容”,台湾学者认为,此种规定虽系及于侵权行为法之法理,却使广告在缔约后实质上成为契约内容的一部。
而台湾地区近年的一个案例则明确表态要约邀请的内容可以进入合同:“惟须注意的是,广告得为契约内容,按购屋人倘系受建商所为预售广告之引诱后,进而以此广告之内容与建商洽谈买卖,则该广告内容之记载,显已构成买卖契约之一部”。
德国法上认为,虽然出卖人起初发出的只是邀请要约,但如果他没有及时地(即在合同订立前)对其同时发出的、具体的广告内容作出订正,这些内容也可以成为以后订立的合同的组成部分。
此类广告的内容,也可以决定“合同约定的使用性能”,因此可以产生第459条第1款第1句、第462条规定的瑕疵担保责任。
就此而言,这种仅为承诺和要约作准备的行为,也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英美法上也认为招标中对有关合同条件的说明,构成合同的内容,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
其三,要约邀请的内容未能进入合同之中,在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产生争议的时候可以对合同的解释起到证据的效力。
有些时候,当事人双方会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产生争议,此时就需运用合同解释的方法,以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可作为合同解释对象的是合同当事人的表示行为,其内容通过一定的载体体现。
可以构成合同内容载体的事物,除了合同书等有形载体外,还可以是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
如果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的内容未能进入合同之内,在合同解释“陷入僵局”的时候,销售广告或宣传资料等要约邀请可以对合同解释进行证明。
在成都鹏伟实业有限公司与永修县鄱阳湖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永修县人民政府采砂权纠纷一案中,双方通过招标拍卖签订《采砂权出让合同》,约定年控制量为1740万吨,对此约定,双方发生争议,永修方面认为,年控制采量1740万吨是双方的约定,鹏伟公司认为,永修方面在签订合同时说明合同上加上采量控制是为了应对省水利厅的检查,当时承诺采砂量不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