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有军工企业的军民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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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有军工企业的军民融合

“军民融合”是新时期的核心价值理论,而国有军工企业的军民融合是军民融合的一个重要方面。分析了国有军工企业军民融合的涵义及利弊,并提出了积极推进国有军工企业军民融合的相关建议。

标签:军民融合;优势;建议

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军民融合式发展的路子”。国有军工企业的军民融合是军民融合的一个重要方面,做好国有军工企业军民融合的研究工作对于实现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的同步和资源配置的匹配具有十分重要的

意义。

1 国有军工企业军民融合之涵义

国有军工企业的军民融合是指将国有军工企业领域的国防科技工业基础同民用国防科技工业基础有机融合,采用共同的技术、工艺、劳力、设备、材料和设施,建成统一的国家科技工业基础,满足国防和民用两种需要。改革开放以来,在军用科技工业体系内部,通过军转民已经初步形成了军民结合的科技工业体系。在政府的推动下,军民科技工业体系之间也展开了较低程度的合作。但是目前我国在科技创新活动组织、科技资源配置和科技工业制度供给方面缺乏有效的宏观调控及战略协同机制。研究发现,军用和民用科技工业体系之间的部分技术、制造工艺和产品等存在着军民通用特性,但无论是满足军事需求,还是满足民用需求,其产品都需要包括原材料、人力和资本等在内的各项投入。工业生产(无论军用还是民用)的最低层次是基础工业(如钢、铁、石油等),中间层次是中间产品(如半导体设备、锻件、机械工具等),最高层次则是最终产品(如飞机、车辆等),这体现出军用和民用的不同目标,美国军民一体化模式正是基于这种认识,积极推动其

国防科技工业体系军民融合,从而使两者之间的融合度达到了较高的水平。

2 国有军工企业军民融合之利弊

推行国有军工企业军民融合,既有明显的战略优势,同时也会产生一些现实风险,但是只要政策措施得当,军民融合将利大于弊。

2.1 军民融合的优势

降低军事装备研发风险。国防采办部门购买民用产品和服务将降低政府的开发风险,缩短开发时间,减少工装和设施费用,并减少政府的监督费用。将军民制造和维修过程融为一体,可以提高规模经济,从而降低成本。科研一体化可以促进最

大限地利用民用产品和工艺,最终促进生产一体化。

更多地采用新技术。加强军民融和,可以扩大技术和信息交流,便于将民用最新技术、产品和工艺用于国防领域,确保国防科技工业基础充满活力,同时又可以

更快地将军用技术转用于民用领域。

降低军事装备的全寿命周期费用(Life Cyc1e Cost,缩写为LCC)。促进军民融合,可以减少军事装备的使用和维修费用,扩大利用民用市场上现成的备用零部件,

减少政府对库存的需求,并增强潜在维修部门之间的竞争。

缩短国防采办周期。购买民用产品(不论是最终产品、元器件还是零部件)和服务,将会缩短采办周期、加快和平时期的采办速度,在危机关头或者战时提高动

员速度,降低动员难度。

扩大可利用的科技工业基础。建立军民融合型国防科技工业制度,既可以增加为军事装备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企业数量,扩大军品科研生产的竞争基础,又可以

扩大战时需要的潜在科技工业基础。

增强国家的经济竞争能力。促进军民融合,可以更有效地利用国家科技资源,避免重复配置,有利于增强国家科技综合竞争力。军用技术转民用将推进国防技术迅速商品化。促进军民融合可以在军、民两个方面实现规模经济;推进军民融合,将民用产品用于国防产品中,有助于那些尚未问世或者刚刚问世的民用产品得以发展。将先进的民用技术应用于国防产品中,会使这些技术和产品在全球更具

有竞争力。

2.2 军民融合的风险

虽然军民融合具有明显的战略优势,但也会产生一些令人担忧的风险,如:

军队监督措施的有效性减小。由于更多的非传统军工科研生产单位承担军事装备研发活动,这些单位是动态变化的,目前承担军事装备研发活动的单位,明年或者下一阶段就有可能没有军事装备研发任务,这增加了军事装备使用部门的监

督难度。

影响军事需求的满足程度。民用产品可能不会经过军用产品那样严格的试验,有可能达不到军用系统要求的耐用性和标准,民用市场采购的产品和服务,其战时

反应性和可靠程度可能不够高。

增加对传统军工企业的竞争压力。实行军民融合将增加传统军工企业对民用企业的竞争压力,传统军工企业要获取竞争优势将面临许多障碍。一些军工企业

有可能在竞争中失利,导致部分传统军工企业职工失业。

需要说明的是,特殊领域的军工企业是不可能绝对军民融合的,但这类企业范围毕竟有限。而且,国防所需的相当一部分科学技术、装备的许多部件和配套产品,都可以通过利用民用科技资源和采购民用产品的方法获得。虽然推进国有军工企业军民融合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和风险,但国有军工企业的军民融合是势在必

行的事情,这也是科技发展、战斗力需求和提高国家综合实力的必然選择。

3 国有军工企业军民融合之建议

3.1 注重发挥法律制度的监督约束作用

法律制度是约束和监督人治、克服统治者的有限理性、帮助制度变迁节约成本的有效武器。法律制度本身是最强硬的制度,它的作用是给人们的行为和活动范围制定一个框架,使人们的行为趋向于一致性,避免一方利益过度要求而对别人的利益构成侵害。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早就制定出了相关法律,如在《国防工业

技术转轨、再投资和过渡法》中明确提出依法推进军民一体化。

具体而言,国家应在以下几方面积极制订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国防科技工业领域,完善准入许可法律制度、保密法律制度、投资法律制度、计量、标准化法律制度、产品认证法律制度、军代表验收法律制度,以及技术状态、产品定型、生产定型等法律制度。尽快给予民营企业参与军品科研和生产的合法身份,制订《国防采购法》和《国防科研生产法》;制订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相配套的具体标准、具体规范,如武器装备研制合同、生产合同、质量监督及管理程序;制订“利用民用高技术提升国防科技工业基础能力”的相关法规;修改现有的军品知识产权保护法规,允许涉及军品的知识产权所有权和使用权适当分离;修

改税法等。

3.2 进一步拓宽军工资产的融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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