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十分钟搞公共基础知识刑法必考点

合集下载

公共基础知识:刑法复习主要考点

公共基础知识:刑法复习主要考点

公共基础知识:刑法复习主要考点
文章来源:安徽事业单位招聘/anhui 公共基础知识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任务
第三条罪刑法定
第四条适用刑法平等
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
第六条属地管辖
第七条属人管辖
第八条保护管辖
第九条普遍管辖
第十条域外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第十一条外交代表的刑事豁免
第十二条溯及力
第二章犯罪
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犯罪概念
第十四条故意犯罪
第十五条过失犯罪
第十六条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
第十七条之一老年人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
第十九条聋哑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正当防卫
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
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
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
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
第三节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
第二十六条主犯
第二十七条从犯
第二十八条胁从犯
第二十九条教唆犯
第四节单位犯罪
第三十条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第三章刑罚
第一节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二条刑罚的分类
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
第三十五条驱逐出境
第三十六条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

公共基础知识题库:刑法知识复习题(一)

公共基础知识题库:刑法知识复习题(一)

考试交流群:331227626中公教育事业单位考试网公共基础知识题库:刑法知识复习题(一)推荐阅读:公共基础知识题库|事业单位考试题库 |2013事业单位招聘1.某外国商人甲在我国领域内犯重婚罪,对甲应如何处置?( )A.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B.通过外交途径解决C.适用外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D.直接驱逐出境2.甲贩运假烟,驾车路过某检查站时,被工商执法部门拦住检查。

检查人员乙正登车检查时,甲突然发动汽车夺路而逃。

乙抓住汽车车门的把手不放,甲为摆脱乙,在疾驶时突然急刹车,导致乙头部着地身亡。

甲对乙死亡的心理态度属于下列哪一选项?( )A.直接故意B.间接故意C.过于自信的过失D.疏忽大意的过失3.下列与不作为犯罪相关的表述,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警察接到报案,有歹徒正在杀害其妻。

甲立即前往现场,但只是站在现场观看,没有采取任何措施。

此时,县卫生局副局长刘某路过现场,也未救助被害妇女。

结果,歹徒杀害了该女子。

甲和刘某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没有履行救助义务,均应成立渎职罪B.甲非常讨厌其侄子乙(6岁)。

某日,甲携乙外出时,张三酒后驾车撞伤了乙并迅速逃逸。

乙躺在血泊中。

甲心想,反正事故不是自己造成的,于是离开了现场。

乙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由于张三负有救助义务,所以甲不构成不作为犯罪C.甲下班回家后,发现自家门前放着一包来历不明、类似面粉的东西。

甲第二天上班时拿到实验室化验,发现是海洛因,于是立即倒入厕所马桶冲入下水道。

甲虽然没有将毒品上交公安部门,但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D.《消防法》规定,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必须立即报警。

过路人甲发现火灾后没有及时报警,导致火灾蔓延。

甲的行为成立不作为的放火罪4.某民政局工作人员冯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救济金2万元进行营利活动。

冯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A.挪用特定款物罪B.挪用公款罪C.职务侵占罪D.挪用资金罪考试交流群:331227626中公教育事业单位考试网5.卡车司机甲在行车途中,被一吉普车超过,甲顿生不快,便加速超过该车。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知识之刑法-犯罪与犯罪构成篇(下)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知识之刑法-犯罪与犯罪构成篇(下)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知识之刑法-犯罪与犯罪构成篇(下)法律知识之刑法-犯罪与犯罪构成篇作为公基需要考生掌握的内容,要求学习识记。

下面为大家带来相关内容。

一、排除犯罪的事由排除犯罪的事由,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损害结果,表面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并不符合犯罪构成,依法不成立犯罪的事由。

1、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2、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给另一较小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抗洪抢险采取的分洪措施是紧急避险的适例。

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例题】关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以防卫过当罪定罪,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B.紧急避险用于解决紧迫情况下合法利益之间的冲突C.防卫过当的场合,其罪过形式通常是直接故意D.对于事后防卫的,通常按照防卫过当处理【解析】B。

二、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与犯罪类型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按其停止下来时犯罪是否已经完成为标准,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的既遂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未在中途停止下来而得以进行到终点,行为人完成了犯罪的情形;二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即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居于中途停止下来,犯罪未进行到终点,行为人没有完成犯罪的情形。

根据犯罪停止下来的原因等情况,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又分为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所涵盖的犯罪类型包括:预备犯罪、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犯罪既遂。

公共基础知识刑法复习

公共基础知识刑法复习

公共基础知识刑法复习公共基础知识刑法复习一、刑罚(一)刑罚的概念与种类1.刑罚的概念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的方法。

2.刑罚的种类(1)主刑。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

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一个罪行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刑,也不能在附加刑独立适用时附加适用主刑。

这里分别介绍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5种主刑。

(2)附加刑。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

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

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附加刑。

根据《刑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附加刑有四种: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二)主刑的种类1.管制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1)管制的适用对象。

管制是我国主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方法,适用于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不需要关押的犯罪分子。

(2)管制的期限。

管制作为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其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之所以规定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是因为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属于剥夺自由,而管制只是限制自由。

(3)管制的执行。

《刑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立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并且发给本人解除管制通知书。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同时宣布恢复政治权利。

2.拘役拘役是剥夺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1)拘役的适用对象。

从我国刑法分则有关拘役的规定可以看出其适用对象具有以下几个特点:①拘役一般只适用于犯罪性质比较轻微的犯罪;②拘役多适用于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③在我国刑法分则中,拘役既可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也可以适用于本应判处短期徒刑,但具有从轻情节的犯罪。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常识之刑法知识二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常识之刑法知识二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常识之刑法知识二在事业单位的考试中,刑法也是常考考点,但是大多数考生对刑法可谓望而却步。

中公教育团队针对刑法的知识点,总结归纳出易考考点,并对刑法中的几个重点问题进行分析。

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三)假释制度1.假释的概念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2.假释的适用条件(1)前提条件。

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假释是对犯罪分子有条件地提前释放,同时,国家并不排除对其继续执行尚未执行的那部分刑罚的可能性。

这一特点决定了假释不适用于被判处其他刑罚的犯罪分子。

(2)实质条件。

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至于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或者关键条件。

(3)执行刑期条件。

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一部分刑罚的犯罪分子。

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

对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仍应按原判无期徒刑实际执行十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

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适用假释,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起始时间,应从羁押之日起计算。

(4)消极条件。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释。

首先,不管对累犯所判处的是什么刑种与刑期,对累犯不得假释。

其次,对实施了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并且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释。

“暴力性犯罪”除了上述列举的几种犯罪外,还包括其他对人身行使有形力的犯罪,如伤害、武装叛乱、武装暴乱、劫持航空器等罪。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刑法讲义-1-刑法概述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刑法讲义-1-刑法概述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讲义第三章刑法第一节刑法概述一、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二、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第 3 条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平等适用刑法的具体要求是:对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予以平等的保护;对于事实犯罪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认定犯罪;对于任何犯罪人,都必须根据其犯罪事实与法律规定量刑;对于被判处刑罚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刑罚。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刑相称、罚当其罪。

三、我国刑法的适用范围(一)刑法的空间效力1.属地管辖原则(1)法律规定:第 6 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领空、领陆、领水)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旗国主义,在公海中也适用,但不包括国际列车)。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地域:包括行为地和结果地)(2)例外: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属人管辖原则第 7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即:中国人在外国犯罪),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3.保护管辖原则以保护管辖原则为根据适用我国刑法的,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即:外国人在外国伤害了中国人)(2)所犯之罪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3)所犯之罪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受处罚。

2024公共基础知识点整理必背!

2024公共基础知识点整理必背!

2024公共基础知识点整理必背!一、政治部分。

1. 马克思主义哲学。

- 辩证唯物主义。

- 物质与意识的辩证关系。

- 物质决定意识,意识是对物质的反映。

这要求我们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

例如,中国制定政策都是基于本国的国情和实际发展需求。

- 意识对物质具有能动作用,正确的意识促进事物发展,错误的意识阻碍事物发展。

所以我们要重视意识的作用,树立正确的意识,如积极的价值观、科学发展观等。

- 规律的客观性和普遍性。

- 规律是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不能被创造和消灭。

我们必须尊重规律,按规律办事。

例如,生态环境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人类过度开发违背规律就会遭到惩罚。

- 在尊重规律的基础上,人们可以发挥主观能动性,认识和利用规律。

如人类利用科学技术开发新能源,就是在认识能源规律的基础上发挥主观能动性的体现。

- 历史唯物主义。

- 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辩证关系。

- 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是社会存在的反映。

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有不同的社会意识,如封建社会的等级观念和现代社会的平等、民主意识。

- 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具有反作用,先进的社会意识推动社会发展,落后的社会意识阻碍社会发展。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是先进社会意识,对推动社会和谐发展有着积极意义。

- 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

- 人民群众是社会物质财富的创造者,是社会精神财富的创造者,是社会变革的决定力量。

这就要求我们坚持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在各项政策制定中要充分考虑人民的利益和需求。

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 邓小平理论。

- 改革开放。

- 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抉择。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迅速发展,综合国力不断提升,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

如深圳从一个小渔村发展成为国际化大都市就是改革开放的成果。

- 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开放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通过引进外资、技术和管理经验,我国不断融入世界经济体系。

-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题库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题库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题库一、刑法知识1.什么是犯罪?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刑法规定,危害国家社会利益,以及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准则的行为。

2.刑法的作用是什么?刑法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保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2)惩罚犯罪行为,让犯罪者得到法律制裁;(3)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利益;(4)促进犯罪的预防和治安的维护。

3.什么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人有目的地实施犯罪行为,明知其行为会造成危害,但仍然故意为之。

4.刑法中的最低刑和最高刑是什么?最低刑是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行为所对应的刑罚中的最低刑期;最高刑是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行为所对应的刑罚中的最高刑期。

5.什么是累犯?累犯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再次犯罪的行为,犯罪间隔期满后的犯罪行为即为累犯。

6.什么是故意伤害?故意伤害是指故意实施具有危害他人身体健康或者身体完整性的行为。

7.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杀人罪的区别是什么?故意杀人罪是指犯罪人以非法情势,故意实施行为致人死亡;过失杀人罪是指由于犯罪人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发生了可预料的致人死亡的后果。

二、合同法知识1.什么是合同?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通过互相表达意思达成的,建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主要特征有哪些?合同的主要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1)自愿性:合同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2)平等性:合同当事人在协商中应平等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3)有偿性:合同一般要求当事人以金钱或其他财产形式给予对方一定的回报;(4)法定性:合同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

3.合同的成立条件是什么?合同的成立条件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合同要由具有相应的法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订立;(2)合同要有明确的合同内容;(3)合同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

4.合同的种类有哪些?合同的种类有很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买卖合同;(2)租赁合同;(3)劳动合同;(4)建设工程合同;(5)借款合同;(6)保险合同;(7)婚姻合同。

公共基础知识刑法考点

公共基础知识刑法考点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这可是保护自己的合法手段。正当防卫就像有人打你,你还手保护自己;紧急避险呢,好比遇到大火,为了保命冲出去,这都不算犯罪。
刑法的考点可多啦,咱们得一个一个弄明白,可不能稀里糊涂的。不然哪天不小心触了雷,后悔都来不及!记住了,刑法可不是闹着玩儿的,得认真对待,守好法律的红线,才能平平安安过日子!
附加刑也不能小瞧,罚金得交钱,剥夺政治权利,一些权利就没啦,没收财产,把财产都收走,驱逐出境,直接把外国人赶走。
还有累犯,那些屡教不改的家伙,处罚更重!就像一个学生老是犯错,老师能不生气,能不加重处罚?
自首和立功,这算是犯错后主动认错和帮忙错主动承认,还帮着解决问题,总得给点奖励不是?
犯罪客观方面,那就是实实在在做出来的事儿。有行为、有结果,还有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比如打人了,人受伤了,打人这个行为导致了受伤的结果,这因果关系明明白白。
接下来讲讲刑罚。刑罚那可是对犯罪的惩罚,就像老师给调皮捣蛋的学生的教训。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管制就像被老师盯着,行动不太自由;拘役呢,短时间关起来反思;有期徒刑,那时间可就长点儿了;无期徒刑,基本上就在里面呆很久很久;死刑,这可就严重啦,生命都没啦!
公共基础知识刑法考点
刑法,这玩意儿可不好惹!咱就说,要是一不小心触犯了刑法,那麻烦可就大啦!
咱先聊聊犯罪构成这一块。啥叫犯罪构成?就好比搭积木,得有一块块合适的积木才能搭成完整的造型。犯罪构成也一样,要有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这几个要素凑齐了,犯罪这事儿才能成立。
比如说犯罪主体,你得搞清楚谁能犯罪,谁不能犯罪。难道三岁小孩偷拿了糖果就算犯罪?那肯定不是呀!得是达到一定年龄,精神正常的人干了坏事儿,才能算得上犯罪主体。这就好比参加比赛,得够资格才能上场,不然连门都没有!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刑法)资料试题及答案1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刑法)资料试题及答案1

试题1: 我国刑法处罚的是()。

A: 构成犯罪的行为B: 一切违法行为C: 造成了社会危害的行为D: 触犯了刑律的行为答案: A试题2: 制定刑法的法律根据是()。

A: 宪法B: 民法C: 行政法D: 侵权法答案: A试题3: 下列哪种刑罚既可以单独使用, 也可附加适用()。

A: 有期徒刑B: 管制C: 剥夺政治权利D: 拘役答案: C试题4: 刑事诉讼法属于()。

A: 程序法B: 实体法C: 特别法D: 临时法答案: A试题5: 某市西区治安联防队行使该区公安分局委托的治安管理权。

某日联防队员李某抓获有盗窃嫌疑的王某, 因王某拒不说出自己真实姓名, 李某用木棍将其殴打致伤。

王某向法院请求国家赔偿, 应由()承担国家赔偿义务。

A: 市公安局B: 区治安联防队C: 区公安分局D: 李某答案: C试题6: 甲方主动携带邻居5岁小孩进入山中狩猎。

两人在林中失散, 甲继续独自行猎, 既不寻找孩子, 也没返村告知小孩家人, 径直回家。

日后, 林中发现被野兽咬伤致死的小孩尸体。

甲的行为属于()。

A: 故意杀人B: 意外事件C: 过失致人死亡D: 不构成犯罪答案: A试题7: 紧急避险的情况下, 行为人所造成的损害()。

A: 可以大于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B: 可以等于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C: 可以小于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D: 特殊下可以没有限制答案: C试题8: 我国刑法规定的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为不满()。

A: 14周岁B: 16周岁C: 18周岁D: 20周岁答案: A试题9: 甲因急于继承其父财产而生杀父之念, 一日雨夜乘其父病重之机, 欲为其注射毒药。

刚拿起注射器, 忽听一声惊雷致使注射器掉在地上。

他想到杀父是大逆不道, 要为天理所报应, 便被弃了杀害行为。

甲的行为属于()。

A: 杀人中止B: 杀人未遂C: 杀人预备D: 不构成犯罪答案: A试题10: 普通累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加上刑罚的犯罪分子, 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 在()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人。

公共基础知识辅导:刑法

公共基础知识辅导:刑法

公共基础知识辅导:刑法公共基础知识辅导:刑法,由公务员考试资讯中心公务员公共基础频道为您提供,希望对您会有所帮助: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何种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

下面以举例的方式,来为大家详解刑法的相关问题,希望对考生有帮助。

1.我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这一规定体现了( )原则。

A.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B. 罪刑相适应C. 罪刑法定D. 实事求是【解析】正确答案:C罪刑法定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即犯罪行为的界定、种类、构成条件和刑罚处罚的种类、幅度,均事先由法律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本题中《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正符合这一原则,所以C项当选。

A项强调的是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B项强调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D项不属于刑法的基本原则。

故选C。

2.下列属于共犯的是( )。

A. 甲乙共谋杀死丙,到约定时间甲未去,乙单独将丙杀死B. 甲与乙积怨已深,指使丙强奸乙C. 甲乙合谋抢劫银行D. 甲在偷窃电缆时遇到熟人乙也在偷窃,所以伙同乙一起偷窃【解析】正确答案:ABCD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A选项中,共谋已经构成犯罪预备,而不仅仅是单纯的犯意表示,所以甲虽然没有去,但仍然成立共同犯罪。

B选项中,甲是教唆者,与被教唆的丙形成共同犯罪。

C项、D项分别是甲乙在犯罪实行之前和犯罪行为实行中形成共同犯罪的故意,因此也属于共同犯罪。

故选ABCD。

3.不适用死刑的对象是( )。

A.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B.审判时不满18周岁的C.犯罪时不满16周岁的D.审判时怀孕的妇女【解析】正确答案:AD我国《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公共基础知识-刑法知识点总结

公共基础知识-刑法知识点总结

生产劳动和积极教育的方式
监狱内执行
强制劳动改造
期限
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 过3年 (3-2-3) 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 超过1年 (1-6-1)
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数罪并罚不超过20年,但总和刑期 在35年以上,最高不超过25年
终身
死刑立即执行
死缓 缓期2年执 行
人民法院执行
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应当从重处罚
重大立功 累犯;教唆不四、缓刑
第八章 刑罚的消灭
一、减刑、假释
二、追诉时效
第九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十章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一、危险方法类
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三、事故犯罪
第十一章 经济类犯罪
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注:本讲走私不再有死刑
2.【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概念:指走私其他走私犯罪以外的一切货物、物品,并且具有偷逃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 特别规定
(1)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的; 司法解释为“偷逃应缴税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较大;
(2)1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2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构成这种走私没有数额较大的要求。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四、非法集资罪
五、信用卡诈骗罪
第十二章 扰乱市场秩序犯罪
第十三章 财产犯罪
一、敲诈勒索罪、诈骗罪
二、抢劫罪
三、盗窃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
第十四章 侵害生命、健康类犯罪
一、故意杀人罪
二、故意伤害罪
三、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四、强奸罪、负有照顾职责人员性侵、猥亵儿童罪
2.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四、刑法的空间效力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常识之刑法一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常识之刑法一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常识之刑法一在事业单位的考试中,刑法也是常考考点,但是大多数考生对刑法可谓望而却步。

中公教育团队针对刑法的知识点,总结归纳出易考考点,并对刑法中的几个重点问题进行分析。

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一、刑法概述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

具体而言,刑法焉以国家名义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刑法的灵魂与核心,是刑法的内在精神的集中体现。

1997年《刑法》的第三条至第五条对刑法基本的原则作了规定,它对我国刑法的制定与适用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是罪刑法定的基本含义。

1997年《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这一原则的价值内涵和内在要求,在修订后的刑法中得到了较为全面、系统的体现。

(二)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适应【山西事业单位微信号:shxsydw】原则的基本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当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亦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

因此,《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根据这一规定,在刑事司法中,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不仅要看犯罪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而且也要看整个犯罪事实和罪犯各方面综合因素,真正实现刑罚个别化。

(三)平等适用原则《刑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就是:就犯罪人而言,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规定的特权;对于一切犯罪行为,不论犯罪人的社会地位、家庭出身、职业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在定罪量刑时不应有所区别,一视同仁,依法惩处。

公共基础知识刑法的知识点

公共基础知识刑法的知识点

公共基础知识刑法的知识要点:第一节刑法的性质、任务、基本原则一、刑法的性质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以国家的名义制定的有关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犯罪者适用何种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法鲜明地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具有强烈的阶级性,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

二、我国刑法的任务我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三、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什么行为是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要件和应科处的刑罚,以及各个刑种如何具体适用等,都必须由刑法明文规定。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对于一切人的犯罪行为都应平等的适用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允许有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权;对于一切人的合法权益都要平等地加以保护,不允许有任何歧视。

(三)罪刑相当原则罪刑相当原则,又称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均衡原则,指主要根据罪行危害性的大小决定处刑的轻重。

这一原则具体要求:(1)有罪当罚,无罪不罚;(2)轻罪轻罚,重罪重罚;(3)同罪同罚,罪刑相当;(4)刑罚的性质与犯罪的性质相适应。

第二节犯罪的概念及构成一、犯罪的概念和特征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一定义不仅揭示了犯罪的本质属性和法律特征,也划清了罪与非罪的界限。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十分钟搞定事业单位公基刑法必考点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十分钟搞定事业单位公基刑法必考点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十分钟搞定事业单位公基刑法必考点纵观事业单位的公基考试,法律历来占据了主要地位,因此,也有一种说法“得法律者得公基”。

而在公基的法律题当中,刑法又是各地事业单位公基考试中必考的核心法律知识点。

由于其题目灵活、难度较大且所占分值比例高等特点,历来是考生心目中的一个“老大难”问题。

今天,中公网校就为大家揭开刑法的神秘面纱,利用十分钟的时间,通过一些有效的记忆窍门,解决绝大部分的刑法必考知识点,消灭公基法律部分考试中的“拦路虎”。

一、事业单位考试中的刑法考什么刑法在六大部门法当中可以算是最难的,接触过司法考试和法律专业的同学都知道,其内容细琐,难以识记。

但是,作为公共基础知识的一部分,刑法虽然在法律中占据重要的位置,但其范围相对固定,通过对全国近三十个省市的刑法考点统计中,我们发现,刑法的考试范围主要集中在以下几大方面:(一)刑法必考知识点汇总考点一:刑法的概念与基本原则;考点二:刑法的适用范围1.刑法的时间效力;2.刑法的空间效力。

考点三:刑法的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1)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年龄;(2)刑事责任能力2.犯罪主观方面:(1)故意;(2)过失;(3)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3.犯罪客体4.犯罪客观方面。

考点四:排除犯罪事由1.正当防卫;2.紧急避险。

考点五:故意犯罪的几种形态1.犯罪既遂;2.犯罪未完成形态:(1)犯罪预备;(2)犯罪中止;(3)犯罪未遂考点六:刑罚种类及应用1.主刑2.附加刑3.刑罚的具体应用:自首、立功、数罪并罚、累犯、缓刑、假释等。

考点七:刑法常见罪名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等。

二、事业单位考试中的刑法怎么考从题型角度来说,刑法最常见的命题方式及其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客观题1.单选题刑法部分的选择题,直接考查概念的较少,通常的手段是依托案例为背景,考查对相关知识点的理解。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十分钟搞公共基础知识刑法必考点
推荐阅读:公共基础知识题库|事业单位考试题库 |2013事业单位招聘纵观事业单位的公基考试,法律历来占据了主要地位,因此,也有一种说法“得法律者得公基”。

而在公基的法律题当中,刑法又是各地事业单位公基考试中必考的核心法律知识点。

由于其题目灵活、难度较大且所占分值比例高等特点,历来是考生心目中的一个“老大难”问题。

今天,中公教育专家尚宏伟就为大家揭开刑法的神秘面纱,利用十分钟的时间,通过一些有效的记忆窍门,解决绝大部分的刑法必考知识点,消灭公基法律部分考试中的“拦路虎”。

一、事业单位考试中的刑法考什么
刑法在六大部门法当中可以算是最难的,接触过司法考试和法律专业的同学都知道,其内容细琐,难以识记。

但是,作为公共基础知识的一部分,刑法虽然在法律中占据重要的位置,但其范围相对固定,通过对全国近三十个省市的刑法考点统计中,我们发现,刑法的考试范围主要集中在以下几大方面:
(一)刑法必考知识点汇总
考点一:刑法的概念与基本原则;
考点二:刑法的适用范围
1.刑法的时间效力;
2.刑法的空间效力。

考点三:刑法的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1)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年龄;(2)刑事责任能力
2.犯罪主观方面:(1)故意;(2)过失;(3)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
3.犯罪客体
4.犯罪客观方面。

考点四:排除犯罪事由
1.正当防卫;
2.紧急避险。

考点五:故意犯罪的几种形态
1.犯罪既遂;
2.犯罪未完成形态:(1)犯罪预备;(2)犯罪中止;(3)犯罪未遂
考点六:刑罚种类及应用
1.主刑
2.附加刑
3.刑罚的具体应用:自首、立功、数罪并罚、累犯、缓刑、假释等。

考点七:刑法常见罪名
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等。

(二)刑法各考点出题频率
在通过对全国近三十个省市的刑法考点统计中,我们又随机抽取了100道公基刑法题目进行抽样调查分析(部分题目含两个或两个以上知识点),结果发现,各考点的出题频率分布大体如下:
相信,通过这张图表,同学们可以很清晰地知识应该如何做好复习的重点规划了。

二、事业单位考试中的刑法怎么考
从题型角度来说,刑法最常见的命题方式及其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客观题
1.单选题
刑法部分的选择题,直接考查概念的较少,通常的手段是依托案例为背景,考查对相关知识点的理解。

例如:小张今年31岁,平常开出租车,不仅没给家里钱,反而经常伸手向父母要钱花,不给就骂父母,还经常拳脚相加。

某日,小张喝醉酒回家向老张要户口本及工资本,称自己要贷款开服装店,深知儿子不会踏踏实实做事,老张拒绝了儿子的请求,小张于是谩骂老张,踢门、砸东西。

老张对儿子好言相劝,但是小张更是来气,一脚就将56岁的父亲踢倒在沙发上,还紧紧掐住父亲的脖子,情急之下,老张也伸出手掐住了儿子的脖子,最终导致小张死亡。

老张的行为( )。

A.属于正当防卫
B.构成故意伤害罪
C.属于紧急避险
D.属于非正当防卫
2.多选题
刑法部分的多选题,一般有两种考试方式:一种是区分两种相似概念的异同;
例如: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相同点是( )。

A.都不能针对第三者实施
B.都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C.都是对正当进行或正在发生的危害而采取的,即都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
D.都是对不法侵害行为所采取的
另一种是对属于同一概念的特点判断(通过直接描述或案例展示);
例如:下列选项中属于犯罪预备的有( )。

A.强奸未成
B.调查被害人的行踪
C.在犯罪地点守候被害人的到来
D.筹集犯罪资金
3.判断题
判断题通常考查的就是对概念的识记和理解程度。

例如: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和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 )
(二)主观题
1.案例分析题
多数地区的公基刑法部分不会涉及主观题,但如湖北等一些省份,仍然会以案例分析题等形式考查对刑法的理解。

除了对相关的知识点知晓外,还要有利用相关知识点分析解释实际案例的能力。

例如:某甲(女,26岁,汉族,农民)因其夫某丙外出打工,与同村的某乙勾搭成奸,随即预谋除掉其夫某丙,以便与某乙结婚。

一日,在外地打工的某丙回到家中,某甲便想毒死某丙。

某甲乘给某丙温酒之际,将事先准备好的毒药放在酒中给某丙喝。

某丙在喝酒时,讲起自己为了让某甲过得好一点儿,在外打工不辞辛苦,尝遍了人世的诸般苦楚。

某甲听后很受感动,动了恻隐之心,遂将某丙送到医院进行抢救,但某丙因食毒量过多,抢救无效死亡。

【问题】
某甲的行为属于何种犯罪形态?
2.简答题
除了案例分析题以外,少数公基刑法题也会以简答的方式呈现,但所占比例非常小,只需同学们在理解的基础上掌握有效的答题方法即可。

例如:简述刑法的基本原则。

三、事业单位考试中的刑法知识如何记
虽然通过上边的总结,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刑法的考点如何分布,表面看来知识点分布集中,但真正涉及到识记、理解,并能在此基础上正确解题的时候,许多同学仍然很头疼。

下面,就教大家几个刑法识记中的小窍门,相信对大家的复习备考一定会起到很大的帮助作用:
(一)数轴识记法
此种方法在涉及时间概念的时候最为管用。

例如:在记忆考查频率最高的考点五故意犯罪的几种形态时,我们就可以利用以下数轴轻松把握:
通过时间点和犯罪特征的相互结合,就可以有效区别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的区别了。

(二)口诀速记法
此种方法在识记内容较长,且容易记混的知识点时非常好用,其最大的好处是一经记住,永不会忘。

例如:在识记犯罪主体刑事责任年龄的时候,我们可以通过编口诀的方法记忆:
14、16分两端,中间8种不能犯:烧杀掳掠贩毒品,投铖爆炸和强奸;
精神病人可免刑,半疯半颠从轻减;半聋半哑能原谅,喝醉酒的不能免。

其对应的内容是:
不满14周岁完全不负刑事责任;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8种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16周岁以上为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精神病患者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其精神正常情况下实施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如此一来,关于刑事主体的所有考试内容就通过简单的几句话全部搞定,而且不易弄混。

(三)关键词法
此种方法在区分相似概念异同的时候尤为管用。

例如:在识记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区别的时候,我们就可以通过提炼关键词的方法进行区分:
故意犯罪:
1.直接故意:明知(可能会、一定会)+希望
2.间接故意:明知(可能会) +放任
过失犯罪:
1.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 + 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2.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 + 轻信能避免
当然,由于篇幅的限制,还有很多有效的学习方法不能一一列举。

但是,大家一定要相信,只要善于归纳和总结,每一个知识点都是有方法可言的。

通过上述的介绍,相信大家一定对事业单位公基考试中的刑法有一个清晰明确的认识,并知道该如何有效复习了。

其实,只要方法得当,加上一定时间和方法的积累,每个同学都能轻松攻克公基难关,获取自己梦寐以求的理想职位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