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遗嘱自由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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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遗嘱自由原则之限制

论遗嘱自由原则之限制

论遗嘱自由原则之限制作者:唐静来源:《青年文学家》2014年第08期摘要:遗嘱是公民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自己的财产做出处分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

无论古今中外,各国都不同程度上确立了遗嘱自由,并使遗嘱继承成为现代社会普遍接受的继承方式。

遗嘱自由是继承法中的重要原则,是保护财产权的重要手段。

对遗嘱自由的保护符合法律行为制度理论及意思自治原则,是《宪法》规定的基本人权的应有之一。

基于私法的伦理性因素和私有财产的功能,需要对遗嘱自由进行必要的限制。

关键词:遗嘱自由;合理性[中图分类号]:D90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139(2014)-08--011、遗嘱自由限制的内容遗嘱自由是私法自治在继承法上的体现,是继承法的核心。

它不仅表现在非法定继承的遗嘱继承与遗赠上,就算是法定继承中的正当性,也存在于被继承人的意思拟制当中。

但是如果遗嘱人将所有的财产都给予他人,而置自己的配偶、子女等亲人于不顾,那么就有可能被认定为违背伦理道德的行为了。

为了防止这样的情况发生,很多国家都在立法中规定了“特留份”的制度,即要求遗嘱人不得以遗嘱的方式取消该份额,以对遗嘱人的遗嘱自由权进行限制。

我国在这个问题上的规定与其他国家或地区有所不同,首先是关于“特留份”的规定。

[1]另一个则是对共同遗嘱的限制,共同遗嘱分为单纯共同遗嘱、相互共同遗嘱和牵连共同遗嘱,法律上只允许第一种共同遗嘱的订立,而禁止后两种的存在。

2、遗嘱自由限制的合理性2.1是法律对自由的限制的要求对于什么是自由,站在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认识。

比如从本体论的角度来说,自由就是指的意志的自由;而从美学和生存学的角度来说,自由本质上就是一种对自由的感受和体验,自由即是自由感。

自由是存在于人们心中的一种最原始的欲望,人人都渴望自由。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实践告诉了我们绝对的自由并不可取,因为在绝对自由的状态下,人们之间更容易出现冲突,对社会发展产生诸多的负面影响。

试析我国遗嘱自由及其限制

试析我国遗嘱自由及其限制

试析我国遗嘱自由及其限制论文摘要遗嘱自由原则是罗马法所确立的重要的继承法原则,广泛适用于各国立法。

但遗嘱自由有其弊端,把握自由的“度”至关重要。

本文对我国遗嘱自由及对其的限制加以阐述,提出我国继承立法在遗嘱自由限制方面应采取的具体措施,以完善我国的遗嘱继承法律制度。

论文关键词遗嘱自由限制特留份公序良俗原则遗嘱自由是世界各国继承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然而,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有限制的,遗嘱自由作为继承法确立的一项原则和制度,也并不是绝对的。

自继承法产生以来,各国对遗嘱自由都进行限制立法,以保障此原则的合理运用。

我国对此问题也进行了很深刻的立法研究。

一、现代法意义上的遗嘱自由对于遗嘱自由,我们着重研究其现代法的意义,主要原因是它与我们当代生活息息相关。

当然,我们也不能忽视了它的来源和发展,了解它的来源与发展有利于我们对遗嘱自由问题更加深入的研究和探索。

(一)遗嘱自由的产生与发展遗嘱自由制度最早产生于罗马法。

罗马法的《十二铜表法》中第一次正式地确定了遗嘱继承的存在,基本含义虽然不同于我们现代意义上的遗嘱自由,但却是一个很好的开端。

在我国古代社会,继承制度主要实行的是诸子均分的法定继承制度,而遗嘱继承仅仅作为例外存在。

该制度只是处于萌芽的时期,尚不成熟,对于遗嘱有诸多限制,自然与现代意义上的遗嘱自由有很大差别,但在根本上已经突破了法定继承的根基。

经过漫长的继承和发展,遗嘱自由日益显现出它的重要性来,尤其是我国法治社会的建立和完备以及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由的立法理念,为遗嘱自由赋予了丰富的土壤。

(二)遗嘱自由的涵义遗嘱自由是遗嘱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它是意思自治原则在继承法中的体现,体现了对公民财产权的尊重。

遗嘱自由主要包括遗嘱内容的确定自由、遗嘱形式的选择自由和遗嘱的变更、撤销自由。

最大限度的满足了行为人的意思自由,为其自由立遗嘱的行为奠定了充足的法律基础。

需要明确一点的是遗嘱不同于遗赠,虽然二者都体现了遗嘱人的自由意思,但它们的指向对象不同,我们这里只研究指向法定继承人的遗嘱继承。

论遗嘱自由的限制及其合理性

论遗嘱自由的限制及其合理性

论遗嘱自由的限制及其合理性作者:范艳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04期摘要:遗嘱自由原则是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遗嘱自由原则是私法自治在《继承法》上的表现。

遗嘱自由包括遗嘱行为自由、遗嘱内容自由和遗嘱形式自由。

遗嘱自由使得立遗嘱人的意思得以实现,但是遗嘱自由也给现实社会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

因此,《继承法》及其他法律对遗嘱自由进行了限制,且该限制是必要的、合理的。

关键词:遗嘱自由;限制;合理性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我国法律严格保护遗嘱自由,赋予遗嘱人遗嘱行为的主动权、遗嘱内容的确定权和遗嘱形式的选择权,这不仅贯彻了《民法》中意思自治这一基本原则,更有利于养老育幼的有效实现。

但是现实社会中滥用遗嘱自由而损害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乃至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的现象层出不穷。

因此,我国法律及很多域外法律均对遗嘱自由予以合理的限制。

一、遗嘱自由的涵义及其表现形式1.遗嘱自由的涵义遗嘱自由是指自然人生前享有的通过立遗嘱的方式来处分自己的财产,让其财产根据所立遗嘱发生转移,在其死亡之后发生效力的权利和自由。

2.遗嘱自由的表现形式遗嘱自由包括遗嘱行为自由、遗嘱内容自由和遗嘱形式自由。

遗嘱行为自由包括遗嘱设立自由和遗嘱撤回自由。

遗嘱内容自由是指遗嘱人有权自己决定将财产转于何人、如何转移、转移多少。

遗嘱形式自由是指遗嘱人可自己选择所立遗嘱的形式,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二、遗嘱自由的限制及其合理性1.遗嘱人遗嘱能力的限制我国《继承法》第22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该款的合理性在于,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能准确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并准确判断自己行为的性质、预测自己行为的后果,避免因受人利用而处分财产造成损失。

论遗嘱自由与限制

论遗嘱自由与限制

论遗嘱自由与限制现代法意义上所谓遗嘱自由,是指自然人生前享有的通过遗嘱方式处分自己死后财产的自由和权利。

遗嘱自由的含义包括遗嘱内容的确定自由、遗嘱形式的选择自由和遗嘱的变更、撤销自由。

然而本文所论述遗嘱自由与限制实际上仅限于遗嘱内容的确定自由与限制。

本文拟通过介绍并评析现代国外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遗嘱自由与限制立法的基础上,阐述我国大陆现行遗嘱自由与限制立法之不足,并探求借鉴两大法系遗嘱自由与限制立法以完善我国大陆遗嘱自由与限制立法。

笔者在借鉴现有遗嘱自由与限制理论研究成果基础上,对该问题进行了更为全面、系统的论述。

本文的写作特点有:第一,在写作方法上,比较法的研究手法基本贯穿全文,既有横向对比也有纵向对比。

第二,在遗嘱制度概述中围绕遗嘱自由与限制这个中心,介绍遗嘱制度的历史与发展,并通过这一介绍分析遗嘱自由的涵义演变。

本文的创新主要有:第一,笔者在介绍并评析现代国外两大法系主要国家遗嘱自由与限制立法的基础上,将两大法系国家限制遗嘱自由的立法模式分别概括为富有弹性的限制模式和量化的限制模式。

第二,笔者赞同在以遗嘱自由原则为前提,限制遗嘱自由为必然这一基本认识的基础上,完善我国大陆遗嘱自由与限制立法;并主张必留份与特留份制度并行,同时引入判例法发挥公序良俗原则补充限制遗嘱自由的功能,以构建一个完善的遗嘱自由限制体系。

即以借鉴大陆法系国家量化限制模式为主,借鉴英美法系弹性限制模式发挥其补充限制的作用。

本文约五万字,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概括介绍遗嘱继承制度。

在这部分中,笔者围绕遗嘱自由与限制概述了遗嘱制度的历史与发展,揭示了遗嘱自由在不同社会历史时期的不同涵义,即在以身份继承为主、财产继承依附于身份继承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遗嘱自由并非是一种独立的财产处分自由,而是依附于身份的财产处分自由;到资本主义社会人类废除身份继承之后遗嘱自由才独立成为一种财产处分自由。

遗嘱继承制度的发展规律也揭示了现代法之遗嘱自由与限制制度的重要涵义,即以继承法为亲属关系上之财产法为出发。

论遗嘱自由及其限制

论遗嘱自由及其限制

目录摘要--------------------------------------------------------3 关键词--------------------------------------------------------3 正文--------------------------------------------------------3 一、外国关于遗嘱自由及其限制的立法------------------------------3 (一)外国遗嘱自由的历史发展------------------------------------3 (二)外国对遗嘱自由进行的限制的原因及手段----------------------4二、我国关于遗嘱自由及其限制的立法------------------------------6 (一)我国遗嘱自由立法的沿革及基础------------------------------6 (二)我国遗嘱自由的立法规定------------------------------------8 三、我国遗嘱自由的立法不足和完善建议----------------------------10(一)我国遗嘱自由立法的不足--------------------------------------10(二)我国遗嘱自由立法的完善建议----------------------------------11 结语--------------------------------------------------------12 注释--------------------------------------------------------12 参考文献--------------------------------------------------------13论遗嘱自由及其限制摘要:作为遗嘱继承的根本原则的遗嘱自由原则,在世界范围内的继承史上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论遗嘱自由及其限制

论遗嘱自由及其限制
3、变更、撤销遗嘱的自由。一份遗嘱从完成到发生效力中间往往相隔很长时间,这期间里难免会发生一些意外的变化,遗嘱人的意思可能会发生改变,如果不允许变更或者撤销自己的意思表示的话,这样的话显然会有些不合理。因此,我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例如,遗嘱人可以通过撤销或者变更遗嘱的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让原来所立的遗嘱中被撤销、被变更的内容失去法律效力。
2、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
从《人权宣言》第一次明确宣告"私人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到现在,财产所有权逐渐被人们接受并在人们的思想中根深蒂固。而如今,许多国家都强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并被不少国家写入基本法律之中。公民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直接关系到公民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生活各方面。切实保护公民个所有的合法财产及其所有权,对于维护公民正常生活的各个方面以及呼吁公民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3、弥补法定继承的不足,实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
在适用法定继承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些与被继承人意志不一致的情况,例如某个法定继承人没有履行到法定的赡养义务而取得了在被继承人的遗产中属于他的那部分,这显然违背了被继承人的意愿。而以遗嘱方式处分个人财产恰好弥补的法定继承的不足,被继承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处分自己的财产,体现了遗嘱自由原则。遗嘱人可以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将财产留给最需要财产的无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又可以在遗嘱中取消未尽赡养义务的法定继承人的资格,甚至还可以将遗产赠与社会公益机构等。以遗嘱方式处分财产往往是处置遗产的最优方法,这不仅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德,还有利于被继承人财产的优化配置。
(三)遗嘱自由的价值
1、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在私法中是一个很重要的基本原则,私法主体可以遵循自身的思考和判断,选择参加或不参加某些民事活动,管理自己的生活,并自己承担其后果。只要私法主体的意思自治行为没有违背国家法律的要求,法律理当尊重其意思安排。在继承法领域中,意思自治原则衍生出遗嘱自由原则,并贯彻在遗嘱继承制度中。遗嘱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确定遗嘱内容、自主选择立遗嘱的方式和有变更、撤销遗嘱的自由。

遗嘱自由原则的内容

遗嘱自由原则的内容

一、遗嘱自由原则的内容遗嘱自由原则的内容如下:1.选择遗嘱方式的自由被继承人处分其遗产和其他身后事务的意思必须通过特定的方式表达出来,这就是遗嘱的形式。

2.指定遗嘱继承人及其继承份额的自由被继承人有权通过遗嘱指定遗产继承人。

所谓遗嘱继承人,是指根据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继承其遗产的继承人。

3.遗赠的自由遗赠也是遗嘱人处分其财产的方式之一,按照法律规定,遗嘱人可以将其财产遗赠给除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任何人。

遗赠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只需要遗嘱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效力。

4.设定遗嘱负担的自由遗嘱人可以在其遗嘱中要求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履行附加义务。

按照法律规定,遗嘱人可以在其遗嘱中要求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履行相应的义务,或者将其遗产指定特定的用途,只要所附义务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为有效。

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必须履行规定的义务,不能只接受权利,不承担义务。

该规定也体现了对遗嘱人意愿的保护。

5.变更和撤销遗嘱的自由遗嘱的变更,是指遗嘱人在设立遗嘱后,又对遗嘱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而遗嘱的撤销,是指遗嘱人在设立遗嘱后又取消了所设的遗嘱。

二、民法典规定遗嘱可以约定继承人不得处分遗产吗继承遗嘱可以约定继承人不得处分遗产。

遗嘱是根据当事人自己的意愿订立的有自主决定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三、遗嘱自由的限制我国的《民法典》关于遗嘱自由的范围虽然很宽,但我国继承法所允许的遗嘱自由也是有限制的。

从宏观角度而言,遗嘱自由必须受宪法、民法典等法律的约束,不得与之抵触,并不得违背社会道德准则即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然而,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遗嘱自由及限制研究

遗嘱自由及限制研究

遗嘱自由及限制研究摘要:遗嘱是自然人生前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并于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行为。

遗嘱自由是遗嘱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它是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意思自治原则在继承法中的体现。

遗嘱自由原则是现代继承法中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它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也是对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彻底保护。

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遗嘱自由也不例外,必须对其加以合理地限制。

这既符合传统的家庭伦理观念,也符合私法的实质,既有利于更好地维护个人权利,也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关键词:遗嘱自由限制继承法律规定遗嘱自由是对公民个人财产权的保护,也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

同时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权利,损害近亲属继承人的利益,世界各国的法律都明确规定了对遗嘱自由的限制,我国立法也不例外。

我国继承法肯定了公民的遗嘱自由,公民可以订立遗嘱自由处分自己的财产,同时,也规定了公民在立遗嘱时要为自己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等来限制公民的遗嘱自由。

一、遗嘱自由的现实意义1.有利于对公民财产所有权的全面保护实行遗嘱自由,可以使财产所有者在生前通过立遗嘱的形式自由地处分自己的财产,充分地体现自己的意志。

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存在是公民的宪法权利,也是财产继承不可避免的根本原因。

公民以遗嘱的形式处分自己的遗产,是私法自治原则在继承法中的充分表现,最能体现公民生前的愿望,是公民按个人意志行使其所有权的直接体现。

遗嘱自由不仅保护财产所有人生前的权利,而且还将保护延伸到死后,所以实行遗嘱自由是对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全面彻底的保护。

2.有利于充分发挥家庭职能的作用由于继承与婚姻家庭之间天然的联系,继承事实上在维护家庭职能发挥上功不可没。

遗嘱人可以通过遗嘱改变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继承份额,使遗嘱人可以把自己全部或较多财产留给未成年子女或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还可以促进晚辈继承人孝敬老人,共同承担供养老人,养育子女,抚助幼小弟妹的义务,从而促进家庭职能的充分发挥。

遗嘱自由及其限制的内容是什么?

遗嘱自由及其限制的内容是什么?

The shortest way to do many things is to only one thing at a tim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遗嘱自由及其限制的内容是什么?遗嘱自由及其限制的内容有:形式上的限制、内容上的限制以及遗嘱人本身的限制等,遗嘱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上允许的情况、在内容上应当合法有效,遗嘱人也需要具备遗嘱的相关资格。

一、遗嘱自由及其限制的内容是什么?1、形式上的限制。

《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2、内容上的限制。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3、遗嘱人本身。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二、遗嘱的有效要件1、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遗嘱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设立遗嘱,以依法自由处分其财产的行为能力。

遗嘱为民事行为,设立人必须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依我国现行法规定,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有设立遗嘱的行为能力即遗嘱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具有遗嘱能力。

因此,遗嘱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必须是遗嘱人处分其财产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因为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行为有效的必要条件。

遗嘱是否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则上应以遗嘱人最后于遗嘱中作出的意思表示为准。

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我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论遗嘱自由与限制

论遗嘱自由与限制

论遗嘱自由与限制一、遗嘱自由的内容(一)选择遗嘱的方式自由1.遗嘱的五种方式2. 遗嘱五种方式的效力比较(二)确定遗嘱的内容自由1.确定接受主体自由2.确定接受方法和数额自由3.确定接受要求自由(三)变更、撤销遗嘱的自由1.变更和撤销遗嘱方式的自由2.公证遗嘱可撤销性二、我国遗嘱自由制度的具体阐述三、遗嘱自由的限制四、我国遗嘱自由制度存在的缺陷五、完善遗嘱自由制度的构想发生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

遗嘱自由原则是罗马法所确立的重要的继承法原则,体现出法律对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彻底保护和对意思自治的尊重,并为现代各国立法所采用。

然而,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有限制的,遗嘱自由作为继承法确立的一项原则和制度,也不是绝对的,所以各国立法又都对遗嘱自由进行了必要限制。

我国继承立法对遗嘱自由限制过少,经常出现一些遗嘱人将个人全部遗产遗赠给某一法定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第三人而引发纠纷的案件,司法实践中做法也不统一。

本文试就我国遗嘱自由原则进行分析,同时借鉴国外的先进做法,提出完善对我国遗嘱自由限制的构想,以期能够促进我国继承立法的不断完善。

关键词:遗嘱自由继承必留份特留份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

遗嘱处分在我国《继承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成为转移遗产的重要根据。

然而,在社会现实生活中,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及个人财产的不断增多,遗嘱人通过遗赠侵犯到法定继承人权利的情形时有发生,不利于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因此,有必要对遗嘱自由原则进行限制。

一、我国遗嘱自由的内容(一)选择遗嘱的方式自由1.遗嘱的五种方式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论遗嘱自由的限制

论遗嘱自由的限制

论遗嘱自由的限制【摘要】遗嘱是公民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自己的财产做出处分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

无论古今中外,各国都不同程度上确立了遗嘱自由,并使遗嘱继承成为现代社会普遍接受的继承方式。

遗嘱自由是继承法中的重要原则,是保护财产权的重要手段。

对遗嘱自由的保护符合法律行为制度理论及意思自治原则,是《宪法》规定的基本人权的应有之一。

基于私法的伦理性因素和私有财产的功能,需要对遗嘱自由进行必要的限制。

【关键词】继承法遗嘱自由限制遗嘱是公民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自己的财产做出处分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

在当今世界,不管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遗嘱处分在继承法中都占有重要的地位,成为转移遗产的重要根据。

在很多国家中,遗嘱处分都优先于法定继承而适用。

自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颁布至今,特别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后,社会经济取得长足发展,个人财产数量显著增多,遗嘱自由原则为人们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财产提供了方便。

然而,在社会现实生活中,遗嘱人通过遗赠侵犯到法定继承人权利的情形时有发生,尤其是遗嘱人基于与他人的不正当以及不道德关系而进行的遗赠,不仅侵害了法定继承人的权利,更助长了不道德行为,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

因此,既要坚持遗嘱自由,同时还要对其进行必要限制。

在我国,遗嘱自由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愿,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处分个人财产,决定其死后归属的自由权利。

遗嘱自由是遗嘱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它是意思自治原则在继承法中的体现,体现了对公民财产权的尊重。

我国继承法对公民遗嘱方面赋予了很多自由,主要有:确定遗嘱内容的自由,选择遗嘱方式自由,变更、撤销遗嘱的自由。

但与此同时,继承法有对公民的遗嘱权利做出了一些限制,例如: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遗嘱的内容不得取消继承人必要的遗产份额。

因此,有些人就很不理解为什么要对遗嘱权利做出限制,尤其有些人认为财产时自己的,自己有权随意处置,法律也不能干涉。

遗嘱的自由与限制法律界限与判断标准

遗嘱的自由与限制法律界限与判断标准

遗嘱的自由与限制法律界限与判断标准遗嘱是个人在生前根据自己意愿,通过法定程序,以书面形式表达财产分割和继承安排的文件。

遗嘱的制定充分体现了遗嘱人的自由意志,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个人财产权益,并且为身故后家庭财产的合理分配提供了依据。

然而,遗嘱自由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限制。

本文将探讨遗嘱的自由和限制,以及判断标准。

一、遗嘱自由的含义遗嘱自由是指遗嘱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判断,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财产进行自主分配和继承安排的权利。

遗嘱自由的核心是遗嘱人可以根据个人意愿,自主决定财产的继承对象、份额和方式,而不被外界任何力量限制。

遗嘱自由的意义在于尊重遗嘱人的财产权益,保障个人意愿得到尊重和实现。

通过遗嘱的制定,遗嘱人可以根据家庭情况、亲情关系和个人价值观来安排财产继承,使得家庭财产分配更加公正合理。

二、遗嘱自由的限制尽管遗嘱自由有其重要性和必要性,但在现行法律下,遗嘱自由并非无限制。

法律对遗嘱的制定和内容设定了一些限制,目的是保护公共秩序、维护社会和谐。

首先,法律规定了继承人的合法份额。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人不能通过遗嘱将全部财产捐赠给他人或非法继承人。

法律规定了一定的法定继承份额,确保了近亲属对于继承财产的合理分配。

其次,遗嘱必须符合法律上的要求。

法律规定了遗嘱的形式要求,如必须书面、签字、见证或公证等。

只有符合法律要求的遗嘱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另外,法律对于特定人群的遗嘱也做出了限制。

例如,未成年人的遗嘱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必须符合未成年人的利益和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三、判断遗嘱的有效性标准在实际遗嘱纠纷诉讼中,我们需要根据一定的标准来判断遗嘱的有效性。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判断标准:1. 遗嘱的真实性:判断遗嘱是否真实存在,是否与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一致,是否存在重大疑点或争议。

2. 遗嘱的合法性:判断遗嘱是否符合法律的形式要求,如是否符合遗嘱的书面、签字、见证或公证等要求。

3. 遗嘱人的合法行为能力:判断遗嘱人在制定遗嘱时是否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是否受到任何影响或胁迫。

论遗嘱自由及其限制

论遗嘱自由及其限制

论遗嘱自由及其限制[摘要]遗嘱自由是民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集中体现,其主要包括遗嘱内容的自由、遗嘱方式的自由、遗嘱的变更与撤销的自由等。

对遗嘱自由的必要限制是公序良俗的内在要求。

法律保障遗嘱自由与对遗嘱进行必要的限制表面上会存在一定的冲突,二者分别承载了民法的自由与秩序、正义和价值,其在民法的权利本位上是可以统一的。

法律在对待遗嘱人的遗嘱时,应基于“中人”的标准,既尊重遗嘱人的遗嘱自由,又基于具体的情况给予合理的限制。

[关键词]遗嘱自由;意思自治;公序良俗一、遗嘱及遗嘱自由广义的遗嘱自由包括生前处理死后事宜之意思表示,不但包括立嗣等身份事项、家产等财产事项,而且包括对于死后丧葬及子孙应遵守事项。

学界传统的观点认为,遗嘱是遗嘱人死亡后才开始生效。

本人认为遗嘱还应包括生预嘱(Living Will),生预嘱生效的时间可在生预嘱人处于植物人状态或重伤时开始生效。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3章的有关规定,我国遗嘱自由的内容包括:1.确定遗嘱内容的自由。

我国《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根据这一规定,公民都有权选择通过遗嘱这种单方面的处分行为,自由地处分自己的财产,可以自由选择他的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2.选择遗嘱方式的自由。

我国《继承法》规定了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等五种方式,立遗嘱人可以根据情况自由选择。

3.变更、撤销遗嘱的自由。

我国《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虽然在遗嘱人做出单方意思表示时,遗嘱就已成立,但仍须在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

既然遗嘱在遗嘱人死亡前,尚未发生效力,为尊重遗嘱人的最终意思,法律允许遗嘱人随时撤回其遗嘱。

二、遗嘱自由及其限制的理论基础——意思自治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一)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享有自由决定其行为与不行为、不受他人非法干预的权利。

论遗嘱自由的限制

论遗嘱自由的限制

定 的限制 。 如果个人的行为可能对其他人的利益和社会 利
益造成一定损 害 , 法律对个 人 自由的实现还应 当给予更 为 严厉 的限制 。这 是因为从社会本位上说 , 任何 自由都不 是 绝 对的 ,即只有在 比较 充分 的实现遗 嘱继承价 值 的情 况 下, 才能实现遗嘱 自由。
二 、 外 遗 嘱 自 由限 制 的 立 法 与 评 析 国
多个直 系尊亲属 的话 , 那么其生前 以赠与或是遗嘱处分 的 方式处分 的财产不得超过其 所有财产 的一半; 如果处分人 只是在一亲 系中留有 直系尊血亲的话 , 那其可 以处分 的财 产数额不得超过其财产总数的 四分之三 。
方式来处分 自己财产的 自由, 这显然体现 了作 为私法应遵 循意思 自治的要求 。 遗嘱 自由原则与意思 自治原则两者的
嘱 自由 予 以 限制 。
现代各 国的法 制 , 尤其是 私法 , “ 视 社会 本位 ” 为其 立 法 的基础 ,公 民行使法律义务 , “ 不是必须都 出 自就 位义务 人 本人的意思 , 律规定 的任务 , 法 也未 必都是 为了使每 个
人 权利 的实 现。为了促使全社会共 同的发 展前进 , 法律 则 强 制规定人们某 些特定的义务 , 限制或剥夺人们 的某个 权
利:仅在被继承人 的直系卑 亲属是其继 承人的状况下 , 继 承份额为被继 承人财产 的三 分之一部分 ; 若是属 于其他状
况 , 应 是 被 继 承 人 所 有 财 产 的一 半 。 则
任何 自由都 是相 对的 , 不存 在绝对的 自由。从法律 的 角度上说 , 自由是一种权利 , 限制是一种责任 。 限制指的是 对 自由的约束 , 但亦 是对 自由的保 护 , 它要使我 们每个 人

自由作文之浅谈遗嘱自由及其限制制度

自由作文之浅谈遗嘱自由及其限制制度

浅谈遗嘱自由及其限制制度摘要:不同国家遗嘱态度分为绝对自由主义和相对自由主义两种。

我国对遗嘱自由的限制、不足及修正。

关键词:遗嘱自由;限制;必留份世界各国对待遗嘱自由的态度,存在两种主张:一是绝对的遗嘱自由主义,强调遗嘱人有绝对自由处分其财产的权利。

其理由是:遗嘱是遗嘱人以自己的意志自由处分其私人财产的一种法律行为,这种处分的法律效力当然延伸至其死后发生,法律不应当加以干预。

另一种是相对的遗嘱自由主义,即遗嘱自由限制。

认为财产所有人以遗嘱方式处理财产,不得违反法律关于法定继承人的“特留份”、“必留份”或“应继份”的规定,应当符合公平原则。

一、我国继承法对遗嘱自由的限制及其不足与修正(一)我国继承法对遗嘱自由的限制及其不足我国继承法赋予遗嘱人有订立遗嘱的自由,允许公民可以以遗嘱的方式处理自己的遗产,可以变更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和应继份额,甚至还可以取消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将遗产赠予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

但遗嘱自由也是要受到一定限制的。

《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高法意见》第三十七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有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上述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

遗嘱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不能有效。

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处理遗产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能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上述规定的立法宗旨是保护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权益,以求法律的公正和社会财富分配的公平,并防止遗嘱人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将应当由家庭承担的义务而推向社会,其积极作用是毋庸置疑的。

但《继承法》过于原则化的规定,使得司法实践中无法操作或处理案件中违背立法原意。

遗嘱自由法律规定(3篇)

遗嘱自由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人类社会中,遗嘱作为一种法律行为,是个人对其身后事进行安排的重要手段。

遗嘱自由,即个人在生前有权自由决定其遗产的分配方式,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

然而,在保障遗嘱自由的同时,法律也必须对这一自由进行适当的限制,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本文将从遗嘱自由的概念、法律规定以及保障与限制的平衡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遗嘱自由的概念遗嘱自由是指个人在生前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通过遗嘱的方式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置。

这一自由体现了个人对自己财产的处分权,是个人意志自由在法律上的体现。

遗嘱自由的核心在于尊重个人的选择和意愿,使个人在生前能够对自己的财产安排进行充分的规划。

二、遗嘱自由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我国关于遗嘱自由的核心法律依据。

根据该法,遗嘱自由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遗嘱的形式:遗嘱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或者录音、录像、电子数据等形式。

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自书写、录音、录像或者电子签名。

(2)遗嘱的内容:遗嘱应当明确表示遗嘱人的意愿,包括遗产的分配方式、继承人的范围等。

(3)遗嘱的效力:遗嘱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包括遗嘱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遗嘱的真实性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在《继承法》的基础上,对遗嘱自由进行了进一步完善。

其中,关于遗嘱自由的规定主要包括:(1)遗嘱的优先效力:遗嘱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遗嘱人在生前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遗产的分配。

(2)遗嘱的撤销和变更:遗嘱人有权在生前撤销或者变更遗嘱。

(3)遗嘱的见证人:遗嘱的见证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以保证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遗嘱自由的保障1. 法律保障法律保障是遗嘱自由得以实现的基础。

我国《继承法》和《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对遗嘱自由进行了明确规定,为遗嘱人提供了法律依据。

2. 司法保障司法保障是遗嘱自由得以实现的保障机制。

当遗嘱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论遗嘱自由之限制

论遗嘱自由之限制

道德与法律不能混 同, 但尊重 基本 的伦 理规则 , 这是古今 中外 各种 法律的共 同规律和 性格。一般来 说 , 人们对 亲属和 非亲属 的 情感 、 权利 、 义务 、 责任感等均有所不 同 , 所 以遗嘱继承不能 回避这

【 关 键词 】 遗 嘱 自由; 罗马 法 ; 继承


遗 嘱 自 由_ 的 历 史
( 二) 源 于 私 法 的 伦 理 性 因素
代 各 国立 法所 采用 。但 遗嘱 自由也 有 其 弊 端 , 应 进行 合 理 的 限 制 。本
文 先 对遗 嘱 自由的 历 史和 法理基 础 进 行 分析 , 然后 对 我 国现 如今 的遗 嘱 自由 限制的 立法 现状 进行 分析 , 从 而 为我 国的 立 法完善提 出建议 。
伦理性要求 。
古 代正式 的遗 嘱须经过 贵族大会 的通 过 , 受 大祭 司和大 会成 员 的审查监督 。 自从 《 十二表法》 确立 遗嘱 自由原 则 以后 , 到会 的 人 已经 仅处于类 似 “ 见证 人 ” 的地位 。但 是 当 时 , 只要 是遗 嘱, 都
要 公 开 进 行 。在 公 开 遗 嘱 的 情 况 下 , 遗 嘱 人 滥 用 自由 的 权 力 , 会受
三、 我 国对 遗 嘱 自由 限制 的立 法现 状及 其 完 善
到舆论 和宗教教规 的制裁 , 所 以那 时实行遗嘱 自由原则 , 还 不至于 出现很 大的弊端 。 到了共和 国末 页 , 遗 嘱 由公 开转 为 秘密 , 立 遗 嘱 可 以不 受 限 制, 同时 当时生产力的提 高 , 财富 的增 多加之世 风 日下 , 滥用 遗 嘱 自由权 的现象 日益 的严重 。因此 , 到查士丁尼 时期 , 罗马法 出现 了 对遗 嘱 自由 的限制规定 , 不仅 对子 女而且对 所有 的法定继 承人如 果 无 法 定 理 由遗 嘱 人 均 不 得 剥 夺 其 继 承 权 或 者 减 少 应 继 承 的 份 额, 此 即“ 特 留份 ” 制度 。 至近代 , 人 们的观念从 以家族 为本 位 , 过渡 到 以个 人 为本 位 , 强调 自由意志及奉 行私有 财产神 圣不 可侵犯 的原则 , 这一变 化必 然反 映到财产继承 中 , 为遗 嘱 自由的发展创造 了前所未 有 的条 件。 遗 嘱的绝对 自由主义适合 资本 主义社会 自由竞争 的需要 , 立 遗嘱 人为避 免资本分散 , 使企业得到持续 经营发展 。

论遗嘱自由及其限制

论遗嘱自由及其限制

遗嘱自由是指个体有权决定其财产在其死后的分配方式,包括指定继承人、受益人、遗产分配比例等。

这是一种法律原则,但不同国家和地区对遗嘱自由都有一些限制。

以下是关于遗嘱自由及其限制的一些主要观点:
遗嘱自由的原则:
1. 个体意愿:遗嘱自由的核心原则是尊重个体的意愿和意愿的自由表达。

这意味着个体可以自行决定其遗产的去向,不受他人干预。

2. 法定继承权:一般而言,即使有遗嘱,许多法域仍会确保某些家庭成员(如配偶、子女)享有法定的继承权。

在这些情况下,遗嘱可能不能完全绕过法定的继承权利。

遗嘱自由的限制:
1. 法定继承份额:许多法域规定了法定继承份额,即使有遗嘱,法律仍然规定了特定亲属的最低继承份额。

这确保了某些亲属在任何情况下都有一定的继承权。

2. 配偶和子女的继承权:在很多地方,法律规定配偶和子女享有优先的继承权。

即使有遗嘱,法定继承权可能会对配偶和子女的继承权提供保护。

3. 强制性保留份额:一些国家规定了被称为"强制性保留份额"的制度,确保某些特定亲属能够继承一定比例的财产,即使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也是如此。

4. 未成年子女:法律通常规定,未成年子女的继承份额需要由监护人管理,以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保护。

5. 公共政策:遗嘱自由的行使不应违反公共政策。

例如,一些地方可能禁止将财产遗赠给非法组织或用于非法目的。

这些限制旨在确保遗嘱制度既尊重个体的自由意愿,又保护家庭成员和弱势群体的权益。

不同的法域对遗嘱自由的限制可能有所不同,个人在起草遗嘱时应该了解并遵循相应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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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嘱 自由不得 违反 我 国《 法通 则》 七条 年 4月 1 二 遗 民 第 8日立 下遗 嘱将 自己财产 的全 部遗 赠 给 “ 朋 “ 民事活动 应 当尊重社会 公德 。不得 损 害社会 公 共利 友” 张学英 。2 0 年 4月 2 01 0日将这 份遗嘱在 泸州 市的
益 , 坏 国 家经 济 计 划 , 乱 社 会 经 济秩 序 ” 破 扰 的规 定 , 即 公证 处进行 了公证 。黄永 彬于 20 年 4月 2 01 2日去世 。
如何妥善解 决这些 问题 ,急待我们 对遗 嘱 自由进行必 来 选 择 只 会 增 加 法 律 的 风 险与 成 本 .而 法 律 的 适 用 目 要 、 当的限制。 恰

标之一就 是尽量 降低风 险 。对 “ 公序 良俗 ” 的适 用 的尴 尬 已在 现实生 活 中充分 暴露 出来 。现 引一典型 案例予
第 1 第 3期 2卷
21 0 0年 7月
江 西行政 学 院学报
J u a f in x d nsrt n isi t o r l a g ia miit i n t ue n oJ ao t
Vo . 2 NO. 11 . 3
J 1 01 u. 0 2
论 遗 嘱 自 由 的 限 制
[ 键 词 ] 嘱 自由 ; 关 遗 继承 法 ; 留 识 码 ] A 文
[ 文章 编 号 ]0 8 6 6 (0 00 — 0 3 0 10 — 4 3 2 1 )3 0 3 — 4
有 学 者 认 为遗 嘱 自由具 体 包 括 “ 嘱 的行 动 自 由 、 我们 常说 的公 序 良俗 。 遗
不 得 违 反 。 同 时 也 不 能 与 其 它 部 门 法 , 刑 法 相 抵 触 。 女 人 张 学 英 相 识 并 于 19 如 9 6年 租 房 以 “ 妻 ” 义 同居 。 夫 名 这 一 条对 遗 嘱 自 由的 限 制 是 无 争 议 的 。
20 0 1年 2月 , 永彬 得 知 自己患肝 癌晚 期 , 于 2 0 黄 便 01
承 办理 ” 即 “ 儿 的预 留份 ” 定 。 , 胎 规
这两条是我 国所 特有的 ,体现 了社会主义国家对
法官直接 引用《 民法 通则》 七条 , 为黄永 彬 的 老弱病残者及 胎儿的特别关注 与抚恤 ,具有存在 的价 第 认
遗嘱违反 了公序 良俗 ,故无效 。但法律并无具 体规定 值与意义 。但仔细研读这 两条 , 我们 会发现我 国《 继承 “ 公序 良俗 ” 的内容 , 在广 大群众 中也没有 一个统 一 的 法》 必 留份 ” “ 留份 ” 的“ 、预 的适用 标准 比较 苛刻 , 体 具 标准 。因此因说理不充分遭到各方 的批评 。但 以违反 操作上存在困难。 “ 公序 良俗” 作为限制遗嘱 自由的标准在具体 案例 中适 1 法律 适用必留份 的 高标 准实质上 架空 了许 多需 .
而且 规定 遗 嘱 继 承 效 力 高 于 法 定 继 承效 力 。更 为重 要 旦法官引用 就会面 临许多理念 的决择 , 如 , 譬 法律 与道 的是 , 嘱 自 由 已深 人 人 心 , 广 泛 的群 众 基 础 。我 国 德如何定 位与权衡 , 遗 有 原则 与规定 的具体适用 。这 些连学 现 实 生 活 中 出现 的 问题 更 多 的 是 对 遗 嘱 自 由 的滥 用 . 者都不 能完全 把握 的命 题让长期从 事实务工 作 的法 官
遗 嘱 内 容 自由 、 嘱 形 式 自 由 ” 我 国 法 律 严 格 保 护 遗 遗 ,
这 一 规 定 赋 予 了法 官极 大 的 自由裁 量 权 ,很 难 具
嘱 自由, 继承法 》 在《 中明文规 定 了“ 遗嘱继承 与遗赠 ” , 体把握 。因为它始终 徘徊在法律与道德的边缘 , 而且一
陈 长 明
( 南工 业大 学 法 学 院 , 南 株 洲 湖 湖 420 ) 10 8
[ 摘 要 ] 国 法律 严格 保 护 遗 嘱 自由 , 嘱 自由在 民众 中 已有 一 定 基 础 , 在 现 实生 活 中存 在 不 少对 遗 嘱 滥 用 我 遗 但 的现 象, 因此 , 对我 国现 有 的遗 嘱 自由制 度 进行 恰 当的 限 制 , 成 为我 们 研 究 的一 大课 题 。 就
四川省 泸州市 的黄永彬 与蒋伦芳 于 16 9 3年结婚 ,
法, 其它任何法律制度与规定都 不得 与宪法相抵触。婚 婚 后一 直未 生育 故抱 养一 子 ( 黄勇 , 现年 3 岁 ) 两人 1 , 姻法 、 继承 法是遗 嘱 自由所赖 以存 在 的法 律基础 , 自然 感情 基础十分脆 弱 。19 94年 , 黄永彬与 比其小 2 岁 的 2
[ 收稿 日期 ]00 0 — 0 21—33 [ 作者简介 ] 陈长明 (9 3 ) 男, 南茶陵人 , 南工业大学副教授 , 16 一 , 湖 湖 高级律 师 , 究方向为 民商法。 研

3 3—
后张学英持遗 嘱向蒋 伦芳要求 分得财产未果 ,便 向纳 要 的遗 产 份 额 ” 即 对 “ 无 ” 员 的 “ 留份 ” 定 , , 双 人 必 规 不 溪 区人 民法 院提起 诉讼 , 被法 院以违反 “ 公序 良俗 ” 驳 得 违反 《 继承法》 第二十八务 “ 遗产分割 时, 当保 留胎 应 回, 张学英不服 , 向四川 省泸州 市中级人 民法 院提起 上 儿 的 继 承 份 额 。 胎 儿 是 死 体 的 , 留 的 份 额 按 照 法 定 继 I 保 诉亦被 法院以同样的理由驳 回。 2案例评析。 .

我 国 现 行 法律 对 遗 嘱 自 由的 限 制 性 规 定
( ) 嘱 自 由不得 违 反 宪 法 、 姻 法 、 一 遗 婚 继承 法 等 法 以说 明 与 论 述 。 律法规。
1 情 简介 : 川 泸 州遗 赠 案 。 . 案 四
这一 条是毫无 疑问的 ,因为宪法是我 国的根本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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