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信用风险管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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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信用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信用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信用风险管理指
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
•【公布日期】2019.07.15
•【文号】中证协发〔2019〕188号
•【施行日期】2019.07.15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证券公司信用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证协发〔2019〕188号各证券公司:
为配合《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的实施,指导证券公司建立完善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和信用风险控制流程,加强证券公司对各类信用风险事件的防范与应对,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制定了《证券公司信用风险管理指引》,经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各公司遵照执行。

附件:1、《证券公司信用风险管理指引》
2、《证券公司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起草说明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19年7月15日。

《证券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

《证券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

证券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证券公司有效管理声誉风险,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防范证券从业人员道德风险,维护证券行业形象和市场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证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准则》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声誉风险是指由于证券经营机构行为或外部事件、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廉洁规定、职业道德、业务规范、行规行约等相关行为,导致投资者、发行人、监管机构、自律组织、社会公众、媒体等对证券公司形成负面评价,从而损害其品牌价值,不利其正常经营,甚至影响到市场稳定和社会稳定的风险。

声誉事件是指引发证券公司声誉风险的相关行为或事件。

重大声誉事件是指造成证券公司重大损失、证券行业声誉损害、市场大幅波动、引发系统性风险或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声誉事件。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建立声誉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主动有效地识别、评估、控制、监测、应对和报告声誉风险,最大程度地防范和减少声誉事件对公司及利益相关方、行业造成的损失和负面影响。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在战略规划、公司治理、业务运营、信息披露、工作人员行为管理等经营管理的各领域充分考虑声誉风险,并密切关注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合规风险和信息技术风险等其他风险与声誉风险的交互影响和转化。

第五条证券公司声誉风险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全程全员原则。

证券公司应将声誉风险管理贯穿于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以及比照子公司管理的各类孙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经营管理的所有领域。

证券公司应培育全员声誉风险防范意识,要求全体工作人员主动维护、巩固和提升公司声誉。

(二)预防第一原则。

证券公司应主动识别和防范声誉风险,加强对声誉风险的发生原因、影响程度、发展变化的分析和预测,及时作出应对。

(三)审慎管理原则。

证券公司应对声誉风险及声誉事件进行审慎评估和判断,避免低估其可能造成的损失和负面影响。

《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修订说明

《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修订说明

《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于年月发布了《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作为《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配套制度,对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职责、方法、指标及控制标准做出了具体规定。

《指引》实施以来有效地推动了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但其中也存在部分表述不够清晰、与全面风险管理要求不适应等问题,特别是年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将流动性风险控制指标纳入《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规定,《指引》与其存在重复规定的情况。

因此有必要对《指引》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指引》修订具体内容如下:(一)删除已在《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的内容。

原《指引》“第四章流动性风险控制指标”的内容,已在《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中做出了明确规定,因此在本次修订中将“第四章流动性风险控制指标”予以删除。

(二)为规范表述,将原第一条修改为“为指导证券公司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并删除原第二条。

(三)按照《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子公司纳入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中,修改“全面性”原则表述。

将原第五条第一款“全面性原则”中的“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全面覆盖证券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及所有表内外业务。

”,修改为“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全面覆盖证券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以及比照子公司管理的各类孙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包含所有表内外和境内外业务,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四)规范表述,将原第十条中的“证券公司应明确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部门,并配备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人力、物力资源。

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规范

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规范

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规范引言:在当今经济全球化和市场化的背景下,证券市场作为推动经济发展和资本流动的重要力量,正逐渐成为各类投资者实现财富增值的主要途径。

然而,由于证券市场具有高风险和高收益的特点,投资者面临着来自市场波动、信息不对称和制度不完善等方面的风险。

因此,加强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是保障证券市场稳健运行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围绕证券公司风险管理的规范,从公司治理、风控体系、信息披露和监管合规等方面展开论述。

第一部分:公司治理有效的公司治理是保持证券公司稳健运行的基础。

公司治理的核心是建立健全的内控机制和完善的机构管控机制。

1. 内控机制: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控制度,包括风险管理职责明确、内控规程完善、风险管理部门独立等,确保公司内部风险的有效识别、评估和监控。

2. 机构管控机制:证券公司应设立有效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建立健全的决策制定和监督机制,确保公司治理的透明性和公正性。

此外,应加强对高管层和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升他们的风险意识和从业素养。

第二部分:风控体系风控体系是证券公司管理风险的关键环节。

有效的风控体系应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监测四个方面。

1. 风险识别:证券公司应建立全面的风险识别机制,加强对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的预判和敏感性分析,并及时调整投资策略和风险暴露度。

2. 风险评估:证券公司应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模型,对投资组合和交易风险进行定量和定性评估,以确定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管理措施。

3. 风险控制:证券公司应制定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投资限额管理、止损机制、杠杆控制和违约风险管理等,以保证投资组合的风险可控。

4. 风险监测:证券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监测系统,及时监测市场变动和系统风险,开展应急预案和应对措施,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和稳定。

第三部分: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和投资者保护的重要手段。

证券公司应建立科学的信息披露制度,保障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公开性。

证券公司信用风险管理指引

证券公司信用风险管理指引

证券公司信用风险管理指引一、背景和概述证券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着各种风险,其中信用风险是其中之一。

信用风险是指相对于一方当事人而言,另一方未能履行其在合同中的义务所带来的风险。

为了规范和管理证券公司的信用风险,确保公司的稳定运营,本文档提出了一些信用风险管理的指导原则和措施。

二、风险识别与评估证券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识别与评估机制,全面了解和评估信用风险的发生可能性和影响程度。

具体做法包括:1.制定风险识别和评估流程,包括确定风险警示指标和风险分类,建立风险评估模型等。

2.定期开展信用风险评估,对各类信用风险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及时发现风险隐患。

3.设定合理的阈值和风险容忍度,对超出风险容忍度的交易或业务进行限制或削减。

三、风险监测与控制监测和控制是信用风险管理的核心环节,证券公司应采取一系列措施来有效监测和控制信用风险。

具体做法包括:1.建立风险监测系统,及时获取市场和客户信息,对异常交易进行监控。

2.引入信用评级体系,对客户进行信用评级,根据评级结果确定交易额度和保证金比例。

3.设置风险警示线,一旦风险指标触及警示线,及时采取措施控制风险。

4.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风险监测和控制的日常工作。

四、风险控制工具与策略为了控制信用风险,证券公司可以借助各种风险控制工具和采取不同的策略。

具体做法包括:1.建立合理的保证金制度,根据客户的风险等级和交易规模设定不同的保证金比例。

2.使用风险对冲工具,如期权、期货等,通过多元化投资降低信用风险。

3.控制杠杆比例,避免过高的杠杆比例带来的信用风险。

4.制定风险敞口管理策略,确保在风险暴露超过限制的情况下及时平仓或对冲风险。

五、风险报告与监督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的风险报告与监督机制,确保对风险的及时报告和监督。

具体做法包括:1.设定风险报告的频率和内容,要求各部门和岗位定期报告风险情况。

2.成立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风险报告进行评审和监督。

证券公司信用风险管理制度

证券公司信用风险管理制度

一、引言信用风险是指债务人无法履行到期债务或违约的可能性。

证券公司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承担着发行、交易、投资等多种业务,因此信用风险管理对于证券公司的稳健经营至关重要。

为了有效防范和化解信用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二、信用风险管理组织架构1. 成立信用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全公司信用风险的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

2. 各业务部门设立信用风险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信用风险的识别、评估、监控和处置。

3. 成立信用风险评审委员会,负责对重大信用风险事项进行审议。

三、信用风险识别与评估1. 建立信用风险识别制度,对客户、交易对手、项目等进行全面、系统、动态的信用风险评估。

2. 信用风险评估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规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2)全面性原则:覆盖公司所有业务领域和环节。

(3)动态性原则:根据市场变化和风险状况,及时调整评估方法。

(4)客观性原则:客观、公正、真实地反映信用风险状况。

四、信用风险监控与处置1. 建立信用风险监控体系,对信用风险进行实时监控,确保及时发现和化解风险。

2. 监控内容包括:(1)客户信用状况变化。

(2)交易对手信用状况变化。

(3)项目信用状况变化。

(4)市场信用风险状况变化。

3. 信用风险处置措施:(1)对高风险客户、交易对手和项目,采取限制或禁止交易等措施。

(2)对已发生信用风险的客户、交易对手和项目,及时采取措施化解风险。

(3)加强内部追责,对信用风险管理人员和责任人员进行追责。

五、信用风险报告与信息披露1. 定期编制信用风险报告,向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信用风险状况。

2. 信用风险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信用风险总体状况。

(2)信用风险重点领域和环节。

(3)信用风险处置情况。

(4)信用风险防范措施。

3. 加强信用风险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众披露信用风险信息。

六、附则1.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业务领域和环节。

2. 各部门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信用风险得到有效管理。

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制度

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制度

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制度一、前言证券公司是金融市场中居于重要地位的机构,其业务范围涉及证券交易、融资融券、资产管理等多个领域,承担着重要的市场功能。

然而,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变化,证券公司面临的风险也在不断增加,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因此,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制度对于证券公司的稳健经营和风险防范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证券公司风险管理的理论基础、内部控制机制、风险评估与测度、风险资本管理以及应急预案等方面对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制度进行分析和论述。

二、证券公司风险管理的理论基础证券公司风险管理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金融风险管理理论和企业风险管理理论两方面。

1. 金融风险管理理论金融风险管理理论是对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的理论体系,其核心在于对金融市场的不确定性和波动性进行认识和应对。

金融风险管理理论主要包括价值-at-风险(VaR)模型、风险度量、风险分散、风险监控和风险管理等内容。

2. 企业风险管理理论企业风险管理理论是对企业风险管理的理论体系,其核心在于对企业全面的风险进行认识和管理。

企业风险管理理论主要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风险应对等内容。

基于以上两方面理论基础,证券公司可以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并结合国际上相关的风险管理标准,根据其自身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定制适合的风险管理制度。

三、证券公司风险管理的内部控制机制证券公司的内部控制机制是其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标准和内部控制程序。

1. 内部控制制度证券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风险管理的组织结构、工作职责和权限分配。

内部控制制度应包括对各种风险的监测、评估和控制措施,确保公司业务的安全、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2. 内部控制标准证券公司应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标准,明确各类风险的控制要求和标准,确保各项风险的管理得以规范化和标准化进行。

3. 内部控制程序证券公司应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程序,包括风险管理的各项程序、流程和规范,确保风险管理的各项操作得以落实和执行。

证券公司市场风险管理指引

证券公司市场风险管理指引

证券公司市场风险管理指引市场风险是证券公司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有效管理市场风险对于保护公司和客户的利益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证券公司市场风险管理的指引,帮助公司合理应对市场波动和风险。

一、风险评估与监测风险评估是市场风险管理的基础,证券公司应建立科学的评估体系,对不同类型的市场风险进行分类、量化和评估。

通过对市场趋势、行业发展和公司业务的全面分析,及时发现潜在风险,并制定相应的对策和预案。

二、风险控制与规避风险控制是市场风险管理的核心内容,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机制,包括风险管理部门的设置和职责划分、风险控制指标的制定和监测、风险管理流程的规范等。

同时,公司应积极采取风险规避策略,如分散投资、止损措施、期权套利等,降低市场风险对公司业务的影响。

三、风险应对与应急措施市场风险的应对是市场风险管理的关键环节,证券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应对机制,包括建立风险应对团队、制定风险应对预案、加强内外部风险沟通等。

同时,公司应设置应急措施,及时应对市场突发事件和风险暴露,减少损失并保护客户利益。

四、风险教育与培训风险教育与培训是市场风险管理的重要环节,证券公司应加强对员工的风险意识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风险管理能力和应对能力。

通过定期开展风险培训和案例分析等形式,增强员工对市场风险的认识和理解,提升公司整体的风险管理水平。

五、监管合规与风险报告监管合规是市场风险管理的基本要求,证券公司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内部风险管理与监控,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市场风险信息。

公司应建立健全的风险报告体系,及时向管理层和股东披露市场风险情况,增强公司的透明度和信誉度。

证券公司市场风险管理指引是公司管理的重要工具,对于保护公司和客户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科学的风险评估、有效的风险控制、及时的风险应对、全面的风险教育和培训以及规范的监管合规,证券公司能够更好地应对市场风险,提升自身的竞争力和风险抵御能力。

相信在不断完善和落实这些指引的推动下,证券公司的市场风险管理将不断提升,为公司和客户带来更稳健的发展。

完整版证券公司信用风险管理指引.doc

完整版证券公司信用风险管理指引.doc

证券公司信用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证券公司信用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业务的信用风险管理。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信用风险指因融资方、交易对手或发行人等违约导致损失的风险。

按照业务类型分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融资融券等融资类业务;(二)互换、场外期权、远期、信用衍生品等场外衍生品业务;(三)债券投资交易(包括债券现券交易、债券回购交易、债券远期交易、债券借贷业务等债券相关交易业务),债券包括但不限于国债、地方债、金融债、政府支持机构债、企业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四)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五)其他涉及信用风险的自有资金出资业务。

第四条证券公司的信用风险管理应遵循“全面性、内部制衡、全流程风控”的原则组织进行相关业务。

(一)全面性原则:证券公司信用风险管理应全面覆盖证券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包含所有表内外和境内外业务,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二)内部制衡原则:证券公司应确保前、中、后台的职责分离,并建立相应的制约机制,防范利益冲突;(三)全流程风控原则:证券公司应对信用风险管理各个环节进行严谨、审慎判断,对业务信用风险的管理应贯穿业务全流程,完善风险的识别、评估、监控、应对及全程管理,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保障可持续经营。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将所有子公司以及比照子公司管理的各类孙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纳入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实现信用风险管理全覆盖。

第六条按照全面风险管理规范要求,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与自身发展战略相适应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

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可操作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组织架构、可靠的信息技术系统、量化的风险指标体系、专业的人才队伍、有效的风险应对机制。

上交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

上交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导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机构及投资者管理信用风险,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和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管理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挂牌资产支持证券的管理人、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增信机构、托管人、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他参与机构,在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内持续动态监测、排查、分类、预警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及时主动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风险和处置违约事件,以及投资者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管理应当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依照相关规定和约定,管理人、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增信机构、托管人、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他参与机构应当切实履职、勤勉尽责,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四条本指引的规定是对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的最低要求。

管理人、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增信机构、托管人、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他参与机构和投资者根据信用风险管理需要,可以约定更高的风险管理要求。

相关规定或约定对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管理有更高要求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五条管理人、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增信机构、托管人、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他参与机构和投资者应当按照本指引开展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管理工作,及时向本所报告资产支持证券风险管理中的重要情况,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接受本所自律管理。

第二章信用风险管理职责第六条管理人、原始权益人、增信机构、资产服务机构、托管人、资信评级机构及其他参与机构和投资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或者协议约定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管理工作。

证券公司信用风险管理

证券公司信用风险管理

证券公司信用风险管理的重要性与建议
随着证券行业的发展,证券公司信用风险管理变得越来越重要。

这不仅关系到证券公司的经营和盈利,也关系到投资者的利益保护。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证券公司信用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及建议:
一、信用风险的定义和特点
信用风险指由于客户或相关方无法按时或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产
生的潜在经济损失。

证券公司的信用风险主要表现为客户资产的价值
下跌、客户违约和证券公司自身的信用风险等特点。

二、证券公司信用风险管理的意义
证券公司信用风险管理是保证证券公司正常运营、避免财务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同时,证券公司信用风险管理还可
以增强公司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三、证券公司信用风险管理的方法和建议
(1)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明确内部控制流程,建立信用评
级体系;
(2)实行分散化投资,降低单一客户和单一投资品种的占比;
(3)严格执行风险控制措施,及时识别和处理风险点;
(4)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风险管理的效率和精度;
(5)培养专业的风险管理人才,保证风险管理工作的专业化和科学化。

综上所述,证券公司信用风险管理对于证券公司和投资者而言,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证券公司应该不断完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加大风险管理的力度,保护客户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证券公司信用风险管理指引

证券公司信用风险管理指引

证券公司信用风险管理指引在金融市场中,证券公司作为重要的参与者,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

其中,信用风险是证券公司需要重点关注和管理的风险之一。

信用风险可能导致证券公司遭受重大损失,影响其财务状况和声誉,甚至可能威胁到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

因此,制定一套有效的信用风险管理指引对于证券公司来说至关重要。

一、信用风险的定义与来源信用风险,简单来说,是指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导致证券公司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对于证券公司而言,信用风险的来源较为广泛。

首先,证券融资融券业务是信用风险的一个重要来源。

在融资业务中,客户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购买证券,如果客户无法按时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证券公司就可能面临损失。

融券业务中,如果客户未能按时归还所借证券或者未能足额支付融券费用,也会给证券公司带来风险。

其次,债券投资和交易业务也存在信用风险。

当证券公司投资的债券发行人无法按时兑付本息,或者债券价格因发行人信用状况恶化而大幅下跌,证券公司的资产将受到影响。

再者,衍生品交易业务同样可能产生信用风险。

例如,在期货、期权等衍生品交易中,如果交易对手违约,证券公司可能面临合约价值的损失。

此外,证券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拆借、回购等业务,如果交易对手出现信用问题,也会带来风险。

二、信用风险管理的目标与原则证券公司信用风险管理的目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确保公司的信用风险在可承受的范围内,保障公司的财务稳健和持续经营。

二是优化信用风险与收益的平衡,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业务的合理发展和利润的最大化。

三是满足监管要求,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维护公司的良好声誉。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证券公司在信用风险管理中应遵循以下原则:全面性原则。

信用风险管理应覆盖公司的所有业务领域和环节,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承销、自营业务、资产管理、经纪业务等。

一致性原则。

公司应制定统一的信用风险管理政策和标准,确保在不同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之间的信用风险管理具有一致性。

证券业务风险控制规则 指引

证券业务风险控制规则 指引

证券业务风险控制规则指引
证券业务风险控制规则指引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 明确操作风险管理总体原则:覆盖全员、全机构、全过程;协同管理,发挥各专业职能部门的作用;审慎应对,加强对重点领域的管理;防范预见,重视新业务、新产品涉及的操作风险。

- 明确操作风险管理架构及职责:首席风险官牵头负责操作风险管理工作,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各自分管领域,并为首席风险官统筹管理操作风险提供支持;明确牵头负责操作风险管理的部门及职责,各职能部门负责管理本职能领域的操作风险,并为牵头部门提供管理支持。

- 明确操作风险管理机制:包括风险识别与评估、控制与缓释、监测与报告。

风险识别与评估方面,应建立完善主要业务与管理的流程目录,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风险与控制自我评估,在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开展专项操作风险识别与评估,建立针对新业务、新产品的管理流程。

风险控制与缓释方面,应总结形成13项基本措施,涉及职责分工、授权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与数据、印章印鉴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并对经纪业务、自营业务、投资银行类业务、资产管理业务、融资类业务、场外衍生品业务、涉及跨境的业务等提出若干基本操作风险管理要求。

风险监测与报告方面,应建设关键风险指标体系,通过关键风险指标监测结果开展风险识别与评估,通过信息科技手段采集、分析相关数据等方式开展操作风险监测,明确证券公司损失数据收集的基本要求,并对操作风险报告机制和操作风险整改追踪、内部信息共享与协同整改提出要求。

此外,证券业务风险控制规则指引还可能包括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业务连续运行、外包风险管理、员工行为管理、内部控制等专项领域的管理要求,以及对操作风险管理相关系统、数据、压力测试、风险计量等方面的要求。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及《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及《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及《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14.02.25•【文号】中证协发[2014]36号•【施行日期】2014.03.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及《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中证协发〔2014〕36号)各证券公司会员:为引导证券公司树立风险管理理念,推动证券公司进一步强化风险管理意识,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提高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和水平,实现创新发展与风险管理的动态平衡,为创新发展奠定基础,协会组织起草了《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及《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已经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14年2月24日)表决通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各证券公司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或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协会报告。

协会将根据实施情况对《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及《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做进一步评估和完善。

联系电话:************电子信箱:*************.cn附件:1.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2.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中国证券业协会2014年2月25日附件1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增强核心竞争力,保障证券行业持续稳健运行,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全面风险管理,是指证券公司董事会、经理层以及全体员工共同参与,对公司经营中的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准确识别、审慎评估、动态监控、及时应对及全程管理。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与公司自身发展战略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可操作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组织架构、可靠的信息技术系统、量化的风险指标体系、专业的人才队伍、有效的风险应对机制以及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

证券公司信用风险管理指引

证券公司信用风险管理指引

证券公司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证券公司信用风险管理是指证券公司为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和制度。

信用风险是指客户或交易对手无法按时履行合约义务、无法按约定支付款项或无法履行其他承诺而造成的损失风险。

证券公司作为金融机构,与客户和交易对手之间的业务往来涉及到大量的资金和交易,同时也意味着承担着信用风险。

因此,证券公司建立和完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切实加强信用风险管理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

二、证券公司信用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1. 适度和谨慎原则。

证券公司应依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合理制定信用风险管理措施和制度,坚持适度和谨慎的原则,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

2. 分散和多元化原则。

证券公司应采取多种方式和手段,分散和多元化信用风险,避免单一业务或交易对手带来的风险过大。

3. 监管和内控原则。

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信用风险管理的有效实施,同时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管和指导。

4. 信息和透明原则。

证券公司应及时、准确、全面地收集和披露与信用风险相关的信息,确保交易各方对风险的认识一致,风险分担合理。

三、证券公司信用风险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制度1. 客户准入管理。

证券公司应严格执行客户准入标准,建立客户档案,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和授信,合理控制客户的交易和资金管理权限。

2. 交易对手评级管理。

证券公司应建立交易对手评级制度,对交易对手进行信用评估,根据评级结果确定交易限额和交易条件。

3. 交易风险控制。

证券公司应制定合理的风险控制政策,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交易金额、限制交易品种、设置风险保证金等。

4. 信用担保管理。

证券公司应建立信用担保制度,鼓励客户提供担保物资,以减少证券公司的信用风险。

5. 监测和报告制度。

证券公司应建立监测和报告制度,及时掌握信用风险情况,对风险事件进行分析和报告,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四、结语证券公司的信用风险管理是保障公司稳健经营和客户权益的基础,只有建立健全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才能提高公司的竞争力和市场地位。

证券公司信用风险管理制度

证券公司信用风险管理制度

证券公司信用风险管理制度一、前言证券公司在业务过程中面临着各种风险,其中信用风险是其中之一。

信用风险是指交易对手或债务人因违约而给证券公司造成损失的风险。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的信用风险管理,保护公司和客户的利益,制定科学有效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本文就证券公司信用风险管理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二、概念与特点1. 概念信用风险是指由于交易对手或债务人违约而导致的损失风险。

在证券公司运营过程中,对证券公司而言,信用风险主要包括交易对手违约风险、票据回购违约风险和债券违约风险等。

信用风险主要包括资金融通信用风险和证券交易信用风险。

2. 特点(1)不确定性。

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是无法预测的,即使是经过了多次的风险以及信用溢价的分析也无法完全避免风险的发生。

(2)既有潜在性,也有现实性。

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常常表现为潜在性风险。

但也有一定的实在性风险,当交易对手已经完全无法履行业务时,这种信用风险即显现为实在性风险。

(3)不断变化。

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受到市场环境、政府政策、经济周期等因素的影响,随时具有动态变化。

三、证券公司信用风险管理制度1. 信用风险管理的原则(1)风险防范原则。

认识到风险无法完全避免,但可以预防。

因此,要根据不同的风险程度设定不同的管理措施。

(2)规范管理原则。

确保管理制度的严谨性和明确性,建立明确的管理层级和工作流程,防止因管理不当而引起风险的发生。

(3)全面控制原则。

对涉及信用风险的所有业务进行全面监控和管理。

(4)灵活机动原则。

要根据市场情况和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调整信用风险管理措施。

2. 信用风险管理的内容(1)交易对手评级制度。

建立交易对手的信用评级体系,对交易对手进行信用评级,根据交易对手的信用评级确定是否与其进行业务往来及业务规模。

(2)交易限额管理。

对不同的交易对手、合约类型和交易金额设定不同的限额。

确保交易风险在一定可控范围内。

(3)风险控制指标。

建立风险控制指标,如风险敞口限额、风险敞口占比等指标,以量化评估信用风险。

证券公司信用风险管理指引

证券公司信用风险管理指引

证券公司信用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证券公司信用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业务的信用风险管理。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信用风险指因融资方、交易对手或发行人等违约导致损失的风险。

按照业务类型分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融资融券等融资类业务;(二)互换、场外期权、远期、信用衍生品等场外衍生品业务;(三)债券投资交易(包括债券现券交易、债券回购交易、债券远期交易、债券借贷业务等债券相关交易业务),债券包括但不限于国债、地方债、金融债、政府支持机构债、企业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四)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五)其他涉及信用风险的自有资金出资业务。

第四条证券公司的信用风险管理应遵循“全面性、内部制衡、全流程风控”的原则组织进行相关业务。

(一)全面性原则:证券公司信用风险管理应全面覆盖证券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包含所有表内外和境内外业务,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二)内部制衡原则:证券公司应确保前、中、后台的职责分离,并建立相应的制约机制,防范利益冲突;(三)全流程风控原则:证券公司应对信用风险管理各个环节进行严谨、审慎判断,对业务信用风险的管理应贯穿业务全流程,完善风险的识别、评估、监控、应对及全程管理,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保障可持续经营。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将所有子公司以及比照子公司管理的各类孙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纳入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实现信用风险管理全覆盖。

第六条按照全面风险管理规范要求,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与自身发展战略相适应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

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可操作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组织架构、可靠的信息技术系统、量化的风险指标体系、专业的人才队伍、有效的风险应对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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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信用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证券公司信用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业务的信用风险管理。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信用风险指因融资方、交易对手或发行人等违约导致损失的风险。

按照业务类型分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融资融券等融资类业务;(二)互换、场外期权、远期、信用衍生品等场外衍生品业务;(三)债券投资交易(包括债券现券交易、债券回购交易、债券远期交易、债券借贷业务等债券相关交易业务),债券包括但不限于国债、地方债、金融债、政府支持机构债、企业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四)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五)其他涉及信用风险的自有资金出资业务。

第四条证券公司的信用风险管理应遵循“全面性、内部制衡、全流程风控”的原则组织进行相关业务。

(一)全面性原则:证券公司信用风险管理应全面覆盖证券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包含所有表内外和境内外业务,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二)内部制衡原则:证券公司应确保前、中、后台的职责分离,并建立相应的制约机制,防范利益冲突;(三)全流程风控原则:证券公司应对信用风险管理各个环节进行严谨、审慎判断,对业务信用风险的管理应贯穿业务全流程,完善风险的识别、评估、监控、应对及全程管理,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保障可持续经营。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将所有子公司以及比照子公司管理的各类孙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纳入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实现信用风险管理全覆盖。

第六条按照全面风险管理规范要求,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与自身发展战略相适应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

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可操作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组织架构、可靠的信息技术系统、量化的风险指标体系、专业的人才队伍、有效的风险应对机制。

第二章信用风险管理职责第七条证券公司应建立有效的信用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及首席风险官、相关部门在信用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和报告路线,建立健全有效的考核及问责机制。

第八条证券公司董事会应承担信用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负责审议批准涵盖信用风险的公司风险偏好、容忍度等风险管理重大事项,持续关注信用风险状况。

第九条证券公司监事会应承担信用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负责监督检查董事会和经理层在信用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

第十条证券公司经理层应承担信用风险管理的主要责任,负责确定信用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确保公司具有足够的资源,独立、有效地开展信用风险管理工作;确保信用风险偏好和容忍度等在公司内部的有效沟通、传达和实施;建立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或采取相应手段,支持信用风险的识别、评估、监控、应对及全程管理;充分了解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等,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首席风险官负责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应充分了解证券公司信用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并及时向董事会及经理层报告。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应当指定或者设立专门部门履行信用风险管理职责,在首席风险官的领导下推动信用风险管理工作,监测、评估、报告公司整体信用风险情况,并为业务决策提供信用风险管理建议,协助、指导和检查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的信用风险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是业务执行机构,也是信用风险管理的一线主体,负责其经营领域的信用风险管理执行工作,对业务风险进行识别、评估、监控和应对,并将业务风险控制在授权范围内。

第十四条证券公司应将信用风险管理纳入内部审计范畴,对信用风险管理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独立、客观的审查和评价。

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应督促责任人及时整改,并跟踪检查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三章信用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第十五条在开展涉及信用风险的新业务前,证券公司应进行充分的论证与评估,对现有信用风险管理措施、操作流程进行同步配套调整,确保管控体系的完备性、有效性。

第十六条对于涉及信用风险的业务,证券公司应根据业务特点设置合理的准入要求,且至少满足以下要求:(一)对于融资类业务和场外衍生品业务,证券公司可根据业务开展需要、实际情况和相关监管制度,对融资方、交易对手和标的证券设置准入要求;(二)对于债券投资交易,证券公司应根据业务开展需要,对作为投资标的或担保品的债券,设置针对主体评级或债项评级的内部评级或外部评级准入要求,对逆回购、远期、借贷融出交易的交易对手建立准入管理规则;(三)对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以及创设信用保护工具,证券公司可根据业务开展需要、实际情况和相关监管制度,对项目设置准入要求。

第十七条对于融资类业务,证券公司应对跨部门或跨主体的同一业务制定相对一致的风险管理流程和标准,并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制定同一客户的认定标准,对同一客户的融资类业务进行汇总和监控。

第十八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尽职调查机制。

证券公司应根据监管要求、内部实际情况及管理需要确定尽职调查覆盖的业务范围。

尽职调查的基本要求如下:(一)证券公司应当根据不同业务的特点明确尽职调查报告的格式、内容以及其他辅助文件资料。

尽职调查报告应当如实反映相关项目的整体风险状况,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二)证券公司应当以书面或电子形式记载和留存尽职调查材料或档案。

第十九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业务实际需要,对可量化的信用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主体评级等风险因素)进行计量和评估,证券公司应充分认识到所选方法和模型的局限性,并采用有效手段进行补充。

证券公司应对信用风险计量模型进行建设、验证和维护,确保相关假设、参数、数据来源和计量程序的合理性和可靠性。

证券公司可根据自身管理需要将信用风险计量结果运用于准入管理、限额管理、风险报告、风险预警等方面。

第二十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评级管理制度,证券公司可根据内部实际情况及管理需要确定内部评级管理制度覆盖的业务范围。

内部评级管理的基本要求如下:(一)证券公司应建立内部评级体系,内部评级体系应能够有效识别信用风险,具备风险区分能力;(二)证券公司应制定内部评级管理制度,明确内部评级操作流程,确保内部评级体系持续有效运作;(三)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与自身业务复杂程度和风险指标体系相适应的内部评级管理工具、方法和标准;(四)证券公司应当正确收集和使用评级信息,对收集的资料信息进行评估和归档,以保证其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五)业务存续期内,证券公司应根据风险状况的变化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内部评级更新,持续关注相关主体信用变化。

第二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全面风险管理要求,建立常态化的信用风险压力测试机制,并根据市场变化、业务变化和风险水平情况,在压力测试中充分考虑信用风险因素。

(一)证券公司应根据管理需要,合理确定信用风险压力测试的适用业务范围、风险因素、数量模型和情景假设等要素;(二)证券公司应采用以定量分析为主的风险分析方法,测算压力情景下信用风险敞口暴露。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压力测试结果反映的风险情况,结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必要时实施应急预案。

第二十二条证券公司应建立授信管理机制。

证券公司应通过综合评价客户资信状况、信用风险和信用需求等因素,结合证券公司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核定客户授信要素,并通过对客户授信使用情况监控管理来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暴露。

(一)证券公司应根据自身业务量大小、管理水平和风险程度等因素,明确授信管理的业务范围,并明确各类授信业务的授权审批机制。

证券公司应建立授信的授权管理体系,明确各审批层级以及各级审批人员的权限范围。

各级审批人员应在证券公司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开展授信工作,认真履行职责,严禁越权从事经营活动,通过制度、流程、系统等方式,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并确保业务活动受到制衡和监督;(二)证券公司应根据业务需要,通过授信限额控制信用风险暴露和水平,并运用担保品、集中度管理、净额结算、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等方式缓释与控制信用风险;(三)证券公司应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建立集中度管理机制。

对于融资类业务,证券公司应针对担保品设置集中度指标,并针对同一客户融资规模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

第二十三条对本指引适用范围内的业务,证券公司应明确各类业务的合同管理要求,并通过对合同层面的信用风险相关条款设计,防范客户违约风险。

第四章风险监控、报告和预警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应建立信用风险监控、报告及预警机制。

(一)证券公司应通过设置并监测各类信用风险指标,动态、持续地监控信用风险状况、管理水平及效果;(二)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存续期业务后续管理和跟踪机制,并明确业务覆盖范围和管理方式。

证券公司对存续期业务的管理可采用实地调查、客户访谈、查阅核对、舆情监控等多种方式,以便及时掌握业务风险情况,并根据风险程度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三)证券公司应明确信用风险报告的种类、路线、内容、格式和频率。

各报告主体应当根据报告制度规定,及时、准确、真实地提交信用风险报告。

证券公司应建立重大信用风险事件报告机制,规范重大信用风险事件报告流程,当发生重大信用风险时,及时掌握重大风险信息,并启动应对处理程序;(四)证券公司应根据监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等的要求报送与信用风险有关的报告。

第二十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与业务复杂程度和风险指标体系相适应的信息技术系统,可实现对同一业务风险信息的集中管理。

第二十六条证券公司应根据内部管理建立舆情监控机制,确定舆情监控的业务范围和对象。

证券公司应建立具备舆情监控功能的信息系统或其他合理有效手段,加强业务存续期间的舆情管理。

第五章风险资产处置和化解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各类业务特点,建立风险资产违约处置管理流程。

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应根据违约事项的具体情况,通过担保品追加、担保品变现、提前了结合约、诉讼追偿等多种方式,及时处置、处理和化解信用风险。

第二十九条证券公司应对资产风险状态准确评估,按照风险程度对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并根据会计准则计提损失。

对于已经发生或者预期将发生违约造成自有资金损失的各类资产,证券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专人牵头处理违约处置事宜,及时制定和采取应对措施,做好违约处置安排。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证券公司在资产管理业务中承担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职责、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承担持续督导和存续期管理职能、在经纪业务中作为结算参与人承担债券质押式回购担保交收责任,证券公司可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及内部管理需要,参考本指引,确定具体的使用范围。

第三十一条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行业信用风险管理先进经验和做法进行总结,形成最佳实践,开展相关培训和经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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