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MVS12300-2008市场途径评估方法规范(参考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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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途径评估方法规范
(CMVS 12300-2008)
1 目的
为规范注册矿业权评估师采用市场途径进行矿业权评估的方法和程序,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制定本规范。
2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矿业权评估业务。
3 定义
为本规范需要,使用如下定义:
(1)市场途径,是指根据替代原理,通过分析、比较评估对象与市场上已有矿业权交易案例异同,间接估算评估对象价值的的技术路径。是一类评估方法的总称。
(2)相似的参照物,是指近期相似交易环境成交的,与被评估对象主矿种相同、勘查程度相同或接近,具有可比条件的矿业权交易案例。
(3)权重,可比因素对矿业权价值的影响程度。
(4)单位资源品级价值,是指勘查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单位品位(质级)资源价值。
(5)资源毛价值,勘查区内的资源储量与单位资源品级价值的乘积。
4 市场途径评估方法
本规范中,矿业权评估市场途径评估方法包括可比销售法、单位面积探矿权价值评判法、资源品级探矿权价值估算法。
5 可比销售法
5.1 一般原理
基于替代原则,将评估对象与在近期相似交易环境中成交,满足各项可比条件的矿业权的地、采、选等各项技术、经济参数进行对照比较,分析其差异,对相似参照物的成交价格进行调整估算评估对象的价值。
5.2 应用的前提条件
5.2.1 有一个较发育的、正常的、活跃的矿业权市场;
5.2.2 可以找到相似的参照物;
5.2.3 具有可比量化的指标、技术经济参数等资料。
5.3 可比因素种类、计算公式及调整系数
5.3.1 可比因素通常包括:可采储量、矿石品位(质级)、生产规模、产品价格、矿体赋存开发条件、区位基础设施条件、资源储量、物化探异常、地质环境与矿化类型。
不同的地质勘查工作阶段,选取不同的可比因素,其计算公式不同。
5.3.2 计算公式
5.3.2.1 详查以上探矿权及采矿权评估(含简单勘查或调查即可达到矿山建设和开采要求的无风险的地表矿产的采矿权评估)计算公式:
())
n
t P P n
i i
i
∑=⋅⋅⋅⋅⋅⋅=
1
(δλθωμ
式中:P ——评估对象的评估价值;
P i ——相似参照物的成交价格; μ ——可采储量调整系数;
ω ——矿石品位(质级)调整系数; t ——生产规模调整系数; θ ——产品价格调整系数;
λ ——矿体赋存开采条件的调整系数 δ ——区位与基础设施条件的调整系数; n ——相似参照物个数。
5.3.2.2 勘查程度较低阶段的探矿权评估计算公式:
()n
P
P P n
i i a
i
∑=⋅⋅⋅⋅⋅⋅=
1
)(δφνωξ
式中:P ——评估对象的评估价值;
P i ——相似参照物的成交价格; P a ——勘查投入调整系数; ξ ——资源储量调整系数
ω ——矿石品位(品质)调整系数; ν ——物化探异常调整系数;
φ ——地质环境与矿化类型调整系数; δ ——区位与基础设施条件调整系数; n ——相似参照物个数。
5.3.3 可比因素调整系数的确定
该可比因素的权重的可比因素参照判值评估对象的可比因素评11⨯⎪⎭
⎫
⎝⎛评判值物相似--调整系数=
5.4 适用范围
通常适用于各勘查阶段的探矿权及采矿权价值评估。 5.5 应用程序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采用可比销售法进行矿业权评估时,除应遵守矿业权评估程序规范外,还应执行下列应用程序:
(1)选择相似参照物。根据已掌握的评估对象的详细情况,收集相同、相类似的矿业
权市场交易信息、交易形式、交易背景资料,从中选择可对比的相似参照物;
(2)确定可比因素。根据不同地质勘查工作阶段选取不同的可比因素的基本要求和计算公式,合理确定可比因素;
(3)确定可比因素的调整系数。在充分对比分析待估矿业权与相似参照物可比因素差异的基础上,按本规范5.3.3的要求,确定可比因素调整系数;
(4)估算矿业权评估价值。 5.6 运用中需注意的问题
5.6.1 相似参照物与评估对象,其主矿种和矿床成因类型应相同。
5.6.2 相似参照物与评估对象必须存在本规范规定的可比因素条件,可比因素相差悬
殊,调整系数可能无法调整,应当寻求其他评估途径。
5.6.3 评估对象不同,各可比因素对矿业权价值的影响权重不同,操作中应充分考虑每一可比因素对矿业权价值的影响程度,合理确定可比因素的权重,其范围为:0≤可比因素的权重≤1。
5.6.4 选取可比参数时,采用的口径应一致。如在很短时间内,产品价格变化幅度较大的,应重新选择相似参照物或寻求其他评估途径。
5.6.5 矿体赋存开发条件可比因素可分为矿体赋存条件、矿体开采技术条件、矿石采选技术指标三个部分,各部分对开发投资、成本影响程度不同,操作中应根据其对开发投资、成本的影响程度,合理确定其权重。
5.6.6 矿床开采区位与基础设施条件可比因素可分交通运输条件、自然条件、基础设施条件三个部分,各部分对开发投资、成本影响程度不同,操作中应根据不同矿种、不同产品方案对开发投资、成本的影响程度,合理确定其权重。
5.6.7 共、伴生组分较多的金属矿,其矿石品位可以采用矿石综合平均品位,即将共、伴生有用组份折算成主要有用组份的矿石品位。
5.6.8 产品方案为原矿时,其矿石品位(品质)调整系数应为1,其品位(品质)差异由产品价格调整。
6 单位面积探矿权价值评判法
6.1 一般原理
在收集国内地质勘查相关统计资料、矿产资源储量动态信息、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地质信息报告、招、拍、挂公开披露的地质资料、公开市场类似矿业权交易情况信息、有关部门和组织发布或矿业权评估师掌握的有关信息的基础上,综合分析评估对象实际情况,分析确定单位面积探矿权价值,从而估算评估对象价值的一种方法。
6.2 应用的前提条件
6.2.1 勘查区应做过相关的研究工作,并以其成果为基础;
6.2.2 勘查区地质矿产特征能够得到充分了解;
6.2.3 具备可以分析影响该评估对象价值的资料。
6.3 计算公式
P=S×P a1
式中:P——评估对象的评估价值
S——评估对象勘查区面积
P a1 ——单位面积探矿权价值
6.4 适用范围
通常适用于勘查程度较低、地质信息较少的探矿权价值评估。
6.5 应用程序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采用单位面积探矿权价值评判法进行探矿权评估时,除应遵守矿业权评估程序规范外,还应执行下列应用程序:
(1)充分了解、分析评估对象的详细情况;
(2)利用已掌握资料对评估对象做出充分、综合的评判;
(3)分析确定单位面积探矿权价值;
(4)估算探矿权评估价值。
6.6 运用中需注意的问题
6.6.1 单位面积探矿权价值应为该区域所有矿产资源所反映的综合单位面积探矿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