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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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修订)

合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修订)

合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6.29•【字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噪声污染防治正文合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1998年5月22日合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8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2008年10月31日合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2008年12月20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2018年4月27日合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改根据2018年6月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批准《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五章交通噪声污染防治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声环境质量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建设规划,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科学知识。

第四条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公安、交通、城乡规划、建设、城市管理、文化、卫生、工商、商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合肥邓志军合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单

合肥邓志军合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单

合肥邓志军合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单一、肥东县(60名)丁保文卫中马宜荣王木水王兴梅(女)王家华韦晓晖文冰清白和琴(女回族)刘燕(女)任德慧(女)许卫红(女)许泽夫孙永红(女)孙志辉(女)孙怀和李志奎李茂凯李定国李涛李勤忠(回族)杨文保杨兴杨丽(女)杨宏星杨柯吴东吴胜华何长卫汪晴宋启军张生张有新张进张国云(女)张莉(女)张骏张棉陈万霞(女)陈水英(女)陈巧妹(女)陈伟陈葆华(女)周义山周玉章周新龙孟志伟赵生文赵亮费晓芳(女)顾义勇徐忠心徐斌黄本年黄兴丽(女)曹怀红盛恩顷童卫兵雍成瀚阚延平二、肥西县(55名)丁冬梅(女)丁振华丁海鹰万玉霞(女)马自华(女回族)马学芬(女)王立洋王光凤(女)王磊(社区)王磊(企业)刘宁(女)刘青刘波(女)刘万霞(女)刘进竹江玲(女)杜昌寿(女)李书荣(女)李存良李昌文李侠法李绍敏李家旺束从轩吴丽君(女)吴秀杰吴其珍(女)吴娅娟(女)张立新张志林张爱群(女)陆广琼(女)陈卫东陈自文陈晓波金成俊郑妙芳(女)胡宁胡明文周先惠(女)周祖亭姚启东夏义胜徐治国陶建华(女回族)释界心蒋智谋程先锋程晓东童祖权谢刚谢春贵解明田熊建辉戴昭军三、长丰县(48名)卜寿丰马兆传(回族)王克全王克贵艾迁刘亮文(女)刘海艳(女)许汉生李发启李军李国玲(女)李咏梅(女回族)杨文秀(女)杨祥生杨维又杨露(女)吴存荣吴志勇沈海燕(女)张义明邹吉昌陆学文陈年蓉(女)陈栋郑志明郑移山单丽(女)胡兵胡家军钟斌俞成山夏伦平徐仲明徐佐钧郭耀华(女)谈琳(女)陶程(女)盛吉琛崔梅(女)董光武(女)蒋继国蒋烽蒋培童有柱甄圣前(女)甄圣堂樊云侠(女)操云河四、庐江县(65名)马莹莹(女回族)王民生王任国王帮力王爱珍(女)王舒离(女)韦国良方峥(女)尹梦(女)孔向阳龙光荣(女)叶志明叶和章叶祥所毕全任吕和平朱翠林(女)华云(女)刘义成许蔚军严德宏苏少春李延(白族)李雪(女)李德正何昌会余海玲(女)张玉良张世应张永宜张庆军张秉忠张晓赫张海霞(女)陈军邵克云林保仁尚新梅金俭明金蔚丰(回族)周海燕(女)俞小大洪文格洪永安费勤松姚斌袁乃然莫家德夏登好徐尧(女)徐于四徐华东徐道福徐慧玲(女)高一军谈斌谈金宝彭友清(女)韩冰程晓燕(女)谢自信鲍胜平(女)翟纯戴中保戴祖云五、巢湖市(56名)丁成华于明珠(女壮族)王云飞王立守王光中王孝枝(女)王俊水王家水韦建华牛方(女)宁丽萍(女)仰中霞(女)刘正义许良华(女)江洪苏宇光花曙李元杰李永龙李丽(女)李劲松李金荣李健李康华李群(女)吴仁俊吴春梅(女)吴福胜余忠勇余荣军汪广飞张长淮张文柏张业锁张勇张琴(女)陈连涛陈国荣武邦银金东华周恩平周恩霞(女)周寒荣(女)郑化尧宛晴郎正英(女)赵党恩夏必文夏名熊徐经荣(女)高俊黄克忠曹本霞(女)释智文赖志良潘新生六、瑶海区(60名)丁泳掌于静(女)万娴珍(女)王大明王为传王光太王宏展王国用王玲(女)王叙平王振焕王家文方振孔德春邓成龙邓志军冯星华(女)刘瑞琦刘群(女)刘潍彬许苏美(女)许建许海燕(女)杜爱龙李军李武好李缜(回族)杨文武杨思松杨惠燕(女回族)吴建国汪德满宋桂国宋家伟张伦武张兵张晋(女)陈海斌罗战平周正周阿成忽伟平(女回族)赵宏赵卓华饶志宇姚登攀秦长荣袁萍(女)桂韩珍(女)徐玉美(女)徐艳阳(女)高君高强郭苏梅(女)黄惠民常业军彭立煌曾平潘守银魏金华(女)七、庐阳区(54名)丁文荣丁仕旺马长潇王庆宝王明霞(女)韦弋邓真晓司盛宽朱华军刘玉清(女)刘吉芬刘观宝刘光霞(女)刘辉江鑫许华为孙江陵严张应杨拥军杨琼(女)吴劲何德球余超沙邦林(女回族)沈保山张勇张景运张淼(女)陈华陈志陈宏(女)陈宗宝武义平林建清周晓明郑永梅(女)郑邦山柯漫雪(女)柏以成(回族)柴修发晏维友钱志明徐其华(女)唐琼(女)凌云(女)殷硕景陶霞(女)梅玉华(女)黄同文程儒林程瀚虞基浩雍凤山翟羿萑(女)八、蜀山区(64名)万山王汉波王学峰文勇方世文左沁浩田明邢孝鸿朱静任洋刘小松刘克胜刘耘江华(女)阮永兴孙汭(女)孙余洲李东李江李学明李武吴正亚吴伟吴祥余明祥汪季明汪洋沙勇(回族)沈成富张士云(女)张丙利张旭生张建纲张春雷张思扬张家伟张骏(女)张晨(女)陆在明林存安金小干(回族)赵文武胡浩胡艳军(女)饶瑞中夏蓓洁(女)徐景明高国忠陶登松梁虹(女)黄大维黄金玲(女)黄淼彭兆耀葛宜良董士权释智雨雷剑路传望廖为真阚建华薛洪魏松魏晓明九、包河区(54名)丁祝青万玉康卫立球王文胜王汝仙王金龙方东屏方敏孔令广孔令刚白和凤(女回族)包训安宁波刘宗言刘家静安列杜平太李卫国李永仓李青(女)杨燕(女)肖月(女藏族)肖扬吴亚岚(女)吴应宏吴涛余彦(女)汪志成宋美华张云张平张洁(女)张晓梅(女)陆荣萍(女)陈雪梅(女)林仕星林宗斌金乃玲(女)周善武郑磊单虎赵昕胡启生姚飞耿延强夏向东顾凌波(女)徐家银高丽(女)黄家祥董昭礼喻平(女)潘孝峰戴茂方十、驻肥部队(11名)王元德王建军白中华冯忠庆陈再忠姜宗健胡波高峰聂泽旭徐锡忠黄平。

关于贯彻执行市人大常务会议决议情况的报告20081128

关于贯彻执行市人大常务会议决议情况的报告20081128

关于贯彻执行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情况的报告2008年11月日在葫芦岛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上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崔枫林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十九次会议,分别就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体育法和加强审计监督工作,作出了决议。

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落实。

下面,我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上述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请予审议。

一、关于深入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推进全市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决议的执行情况(一)认真开展学习宣传活动市政府制定了宣传贯彻《义务教育法》的实施意见,确定了实施步骤和目标任务。

从今年开始,在已有《葫芦岛教育》和《教育工作简报》的基础上,投入10万元在电视台、日报开设了“教育新天地”、“教育周刊”等栏目,深入开展学习宣传。

目前,市电视台制作教育专题节目29期,《葫芦岛日报》发表各类文章400余篇。

同时,充分发挥学生会、小记者站的作用,利用校园网、学校广播、校刊、宣传窗(栏)等载体宣传《义务教育法》,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营造了依法治教,全社会关心教育、支持教育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加强教育经费保障一是教育经费得到落实。

2007年,全市预算内教育经费9.5亿元,增长31.2%,教育经费总支出12.3亿元,增长24.7%;预算内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4639万元,拨款标准小学每生每学年由130元提高到160元,初中由170元提高到220元。

今年,市本级教育经费2.1亿元,预算内教育经费1.3亿元,已拨付1.2亿元,完成92.3%。

小学生人均年教育经费300元,初中生人均420元全部得到落实。

二是免费政策得到落实。

今年,各级财政补助资金3861.2万元,免除23.9万名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课本费4412万元。

从今年秋季开始,各级财政又投入478.1万元,对全市49182名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施免费教育。

三是困难补助得到落实。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202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202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2024)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3.08•【分类】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2024年3月8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赵乐际各位代表:我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

过去一年的工作2023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

面对异常复杂的国际环境和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顶住外部压力、克服内部困难,顽强拼搏、勇毅前行,新冠疫情防控实现平稳转段,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社会大局保持稳定,高质量发展扎实推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迈出坚实步伐。

过去一年,是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职的第一年。

常委会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准确把握新时代新征程赋予人大的使命任务,主动适应发展大势和时代要求,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守人大工作的大方向、大原则、大道理。

一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特别是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人大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执行;二是自觉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作为依法履职的基本功;三是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四是践行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证人大各项工作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与人民同心同向;五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六是稳中求进推动人大工作高质量发展,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法治保障。

中共合肥市委关于转发《合肥市人大常委会200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中共合肥市委关于转发《合肥市人大常委会200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中共合肥市委关于转发《合肥市人大常委会200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28•【字号】合发[2009]11号•【施行日期】2009.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中共合肥市委关于转发《合肥市人大常委会200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合发〔2009〕11号)各县、区委,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省部属驻肥有关单位党组(党委、党工委):《合肥市人大常委会2009年工作要点》已经市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现予以转发。

中共合肥市委2009年3月28日合肥市人大常委会2009年工作要点2009年是地方人大常委会设立30周年,也是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推进我市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重要一年。

市人大常委会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视察安徽的重要讲话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坚定信心,迎难而上,认真履行各项职责,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大力加强民主法制建设,为保障和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现代化滨湖大城市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一、加强立法工作,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1、把改善民生、促进稳定和谐作为立法工作的重点。

今年计划制定《合肥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合肥市三河镇历史文化名镇保护办法》、《合肥市公务员转任条例》;修订《合肥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合肥市劳动用工管理条例》、《合肥市物业管理条例》。

2、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

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搞好立法调研,拓宽民主立法渠道。

制定立法工作程序与技术规范,促进立法工作科学化、规范化。

认真办理代表提出的立法议案,充分吸纳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合肥邓志军合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单

合肥邓志军合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单

合肥邓志军合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单合肥邓志军合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单一、肥东县(60名)丁保文卫中马宜荣王木水王兴梅(女)王家华韦晓晖文冰清白和琴(女回族)刘燕(女)任德慧(女)许卫红(女)许泽夫孙永红(女)孙志辉(女)孙怀和李志奎李茂凯李定国李涛李勤忠(回族)杨文保杨兴杨丽(女)杨宏星杨柯吴东吴胜华何长卫汪晴宋启军张生张有新张进张国云(女)张莉(女)张骏张棉陈万霞(女)陈水英(女)陈巧妹(女)陈伟陈葆华(女)周义山周玉章周新龙孟志伟赵生文赵亮费晓芳(女)顾义勇徐忠心徐斌黄本年黄兴丽(女)曹怀红盛恩顷童卫兵雍成瀚阚延平二、肥西县(55名)丁冬梅(女)丁振华丁海鹰万玉霞(女)马自华(女回族)马学芬(女)王立洋王光凤(女)王磊(社区)王磊(企业)刘宁(女)刘青刘波(女)刘万霞(女)刘进竹江玲(女)杜昌寿(女)李书荣(女)李存良李昌文李侠法李绍敏李家旺束从轩吴丽君(女)吴秀杰吴其珍(女)吴娅娟(女)张立新张志林张爱群(女)陆广琼(女)陈卫东陈自文陈晓波金成俊郑妙芳(女)胡宁胡明文周先惠(女)周祖亭姚启东夏义胜徐治国陶建华(女回族)释界心蒋智谋程先锋程晓东童祖权谢刚谢春贵解明田熊建辉戴昭军三、长丰县(48名)卜寿丰马兆传(回族)王克全王克贵艾迁刘亮文(女)刘海艳(女)许汉生李发启李军李国玲(女)李咏梅(女回族)杨文秀(女)杨祥生杨维又杨露(女)吴存荣吴志勇沈海燕(女)张义明邹吉昌陆学文陈年蓉(女)陈栋郑志明郑移山单丽(女)胡兵胡家军钟斌俞成山夏伦平徐仲明徐佐钧郭耀华(女)谈琳(女)陶程(女)盛吉琛崔梅(女)董光武(女)蒋继国蒋烽蒋培童有柱甄圣前(女)甄圣堂樊云侠(女)操云河四、庐江县(65名)马莹莹(女回族)王民生王任国王帮力王爱珍(女)王舒离(女)韦国良方峥(女)尹梦(女)孔向阳龙光荣(女)叶志明叶和章叶祥所毕全任吕和平朱翠林(女)华云(女)刘义成许蔚军严德宏苏少春李延(白族)李雪(女)李德正何昌会余海玲(女)张玉良张世应张永宜张庆军张秉忠张晓赫张海霞(女)陈军邵克云林保仁尚新梅金俭明金蔚丰(回族)周海燕(女)俞小大洪文格洪永安费勤松姚斌袁乃然莫家德夏登好徐尧(女)徐于四徐华东徐道福徐慧玲(女)高一军谈斌谈金宝彭友清(女)韩冰程晓燕(女)谢自信鲍胜平(女)翟纯戴中保戴祖云五、巢湖市(56名)丁成华于明珠(女壮族)王云飞王立守王光中王孝枝(女)王俊水王家水韦建华牛方(女)宁丽萍(女)仰中霞(女)刘正义许良华(女)江洪苏宇光花曙李元杰李永龙李丽(女)李劲松李金荣李健李康华李群(女)吴仁俊吴春梅(女)吴福胜余忠勇余荣军汪广飞张长淮张文柏张业锁张勇张琴(女)陈连涛陈国荣武邦银金东华周恩平周恩霞(女)周寒荣(女)郑化尧宛晴郎正英(女)赵党恩夏必文夏名熊徐经荣(女)高俊黄克忠曹本霞(女)释智文赖志良潘新生六、瑶海区(60名)丁泳掌于静(女)万娴珍(女)王大明王为传王光太王宏展王国用王玲(女)王叙平王振焕王家文方振孔德春邓成龙邓志军冯星华(女)刘瑞琦刘群(女)刘潍彬许苏美(女)许建许海燕(女)杜爱龙李军李武好李缜(回族)杨文武杨思松杨惠燕(女回族)吴建国汪德满宋桂国宋家伟张伦武张兵张晋(女)陈海斌罗战平周正周阿成忽伟平(女回族)赵宏赵卓华饶志宇姚登攀秦长荣袁萍(女)桂韩珍(女)徐玉美(女)徐艳阳(女)高君高强郭苏梅(女)黄惠民常业军彭立煌曾平潘守银魏金华(女)七、庐阳区(54名)丁文荣丁仕旺马长潇王庆宝王明霞(女)韦弋邓真晓司盛宽朱华军刘玉清(女)刘吉芬刘观宝刘光霞(女)刘辉江鑫许华为孙江陵严张应杨拥军杨琼(女)吴劲何德球余超沙邦林(女回族)沈保山张勇张景运张淼(女)陈华陈志陈宏(女)陈宗宝武义平林建清周晓明郑永梅(女)郑邦山柯漫雪(女)柏以成(回族)柴修发晏维友钱志明徐其华(女)唐琼(女)凌云(女)殷硕景陶霞(女)梅玉华(女)黄同文程儒林程瀚虞基浩雍凤山翟羿萑(女)八、蜀山区(64名)万山王汉波王学峰文勇方世文左沁浩田明邢孝鸿朱静任洋刘小松刘克胜刘耘江华(女)阮永兴孙汭(女)孙余洲李东李江李学明李武吴正亚吴伟吴祥余明祥汪季明汪洋沙勇(回族)沈成富张士云(女)张丙利张旭生张建纲张春雷张思扬张家伟张骏(女)张晨(女)陆在明林存安金小干(回族)赵文武胡浩胡艳军(女)饶瑞中夏蓓洁(女)徐景明高国忠陶登松梁虹(女)黄大维黄金玲(女)黄淼彭兆耀葛宜良董士权释智雨雷剑路传望廖为真阚建华薛洪魏松魏晓明九、包河区(54名)丁祝青万玉康卫立球王文胜王汝仙王金龙方东屏方敏孔令广孔令刚白和凤(女回族)包训安宁波刘宗言刘家静安列杜平太李卫国李永仓李青(女)杨燕(女)肖月(女藏族)肖扬吴亚岚(女)吴应宏吴涛余彦(女)汪志成宋美华张云张平张洁(女)张晓梅(女)陆荣萍(女)陈雪梅(女)林仕星林宗斌金乃玲(女)周善武郑磊单虎赵昕胡启生姚飞耿延强夏向东顾凌波(女)徐家银高丽(女)黄家祥董昭礼喻平(女)潘孝峰戴茂方十、驻肥部队(11名)王元德王建军白中华冯忠庆陈再忠姜宗健胡波高峰聂泽旭徐锡忠黄平。

市县镇人大代表履职述职报告工作总结3篇

市县镇人大代表履职述职报告工作总结3篇

市人大代表履职述职报告2022年在市、县人大常委会的正确领导和选民的支持下,本人积极行使市人大代表的权利,履行人大代表的义务,努力发挥市人大代表的作用。

现将一年来的履职情况报告如下,请予评议。

一、提高综合素质,树立代表形象一是坚持抓学习强根本。

认真落实“学习第一议题”制度,把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作为理论学习的重要内容来抓学习、抓贯彻。

认真学习《宪法》、《代表法》、《地方组织法》等法律法规,为参政议政、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打下了较好的基础。

2022年,在人大联络站集中学习9次,参加市县组织的学习6次。

二是坚持抓业务强质量。

始终坚持雷厉风行、讲求实效,事事从自身做起,带头践行调查研究在一线,服务群众在一线,依法监督在一线,发挥好表率作用。

三是坚持抓作风强本领,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上级的实施意见,时时警钟长鸣,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守住上级和人民交给自已的责任,守住正确的人生价值观。

二、积极参加会议,行使代表权力在人代会期间,本人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认真听取大会的各项报告,并在审议报告过程中,站在代表和维护群众利益的角度,踊跃发言,陈述观点,发挥自己的作用。

我按时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和市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全体会议,认真听取并审议人大会议相关的工作报告,参加大会上各项表决和选举活动,并实事求是的在代表团及代表小组讨论中提出意见和建议。

同时,每年坚持在大会前认真调查研究,深入代表选区,走访农户,广泛听取选民意见,并认真提出议案和建议。

在人代会闭会期间,本人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代表视察、项目调研、执法检查、评议等活动,对各项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和经济发展状况进行讨论,积极参加对各项工作进展情况的检查监督,提出合理化建议,使自己更好地履行代表职责。

我积极参加代表小组活动,正确处理好履行代表职责与干好本职工作的关系,按要求学习好相关材料,使每一次代表活动都有新的收获。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汾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6.13•【字号】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施行日期】2024.06.13•【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临汾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24年2月29日通过的《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已经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5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6月13日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2024年5月30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临汾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24年2月29日通过的《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决定予以批准。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4年2月29日临汾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4年5月30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举行会议、开展工作。

第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

中共合肥市委转发市人大党组《关于做好全市县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意见》的通知

中共合肥市委转发市人大党组《关于做好全市县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意见》的通知

中共合肥市委转发市人大党组《关于做好全市县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08•【字号】合发[2006]23号•【施行日期】2006.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选举正文中共合肥市委转发市人大党组《关于做好全市县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意见》的通知(合发〔2006〕23号)各县、区委,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省部属驻肥有关单位党组(党委、党工委):人大党组《关于做好全市县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意见》已经市委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合肥市委二00六年十月八日关于做好全市县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意见根据《中共安徽省委转发〈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做好全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有关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皖发[2006]17号)精神,为做好我市县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换届选举工作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全市县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换届选举工作,是全市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我们党推进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一次重要实践,事关广大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事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坚持和完善,事关巩固国家政权建设的基础,事关我市奋力崛起和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大局。

这次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按照省、市委的统一部署,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为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打下坚实的基础,为推进我市跨越式发展、加快建设现代化滨湖城市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这次换届选举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要坚持党的领导。

中共合肥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意见

中共合肥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意见

中共合肥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21•【字号】合发[2009]19号•【施行日期】2009.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中共合肥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意见(合发〔2009〕19号2009年6月21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大力推进全市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推动科学发展、构建和谐合肥,加快现代化滨湖大城市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意见》(皖发〔2008〕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始终坚持人大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1、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人大工作。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符合我国国情、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

坚持好这个根本政治制度,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在实践中与时俱进地坚持和完善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当前,要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切实把科学发展观贯穿于人大依法履行职责的全过程,落实到人大工作的各个方面,着力推动解决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和谐发展与加快发展的突出问题,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核心是坚持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好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根本保证。

各级党委要发挥核心领导作用,不断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实现党领导、支持、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坚持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扩大人民民主,发展基层民主,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事务。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08.15•【字号】•【施行日期】1998.08.15•【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的决议(1998年8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决定予以批准,由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1998年5月22日合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8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做好制定地方性法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方性法规,是指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报经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施行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制定地方性法规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安徽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第四条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范围:(一)为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二)根据本市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实际情况,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第二章立法议案的提出第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大会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议案。

议案的处理,由大会主席团决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议案。

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

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

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6.29•【字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森林资源正文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1997年9月26日合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2009年10月31日合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2009年12月16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2013年8月30日合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2013年10月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2018年4月27日合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改根据2018年6月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批准《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依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绿化水平。

第四条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负责对县(市)区绿化工作指导、监督和考核;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区域内的绿化管理工作。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财政、房产、交通、水利、环保、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绿化管理相关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11.03.14•【文号】•【施行日期】2011.03.14•【效力等级】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2011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吴邦国委员长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所作的工作报告。

会议高度评价全国人大常委会过去一年的工作,同意报告提出的2011年的主要任务,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依法行使职权,在新的起点上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新的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推动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为确保“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良好开局和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新贡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2010年3月9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吴邦国各位代表:我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

过去一年的主要工作2009年是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经济发展最为困难的一年。

面对复杂形势和严峻挑战,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坚定信心,迎难而上,夺取了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胜利。

过去的一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按照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依法行使职权,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

菏泽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2024年1月13日在菏泽市第二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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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听取审议市法院执行工作情况报告,推动出台全省首个《关于深化综合治 理
完善联动机制切实解决执行难的实施意见》,建立解决执行难联席会议机制,促进形成执行难综合治理大格局 。听取审议市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情况报告,推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法治宣传教育向社会、向家庭延伸,全力 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开展监察机关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工作情况专题调研,出台《关于人大监督 与纪检监察监督巡察监督协同联动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推动形成监督合力。发挥法律巡视利剑作用,开展安全 生产“一法一条例”、民族工作条例执法检查,努力在法治轨道上守牢安全底线、促进民族团结。认真践行新时代“枫 桥经验”,全年接待群众来访166人次,受理群众来信61件,转交督办信访事项117批次,其中重点督办28件,办理 回复率100%、报结率76%,一批信访问题得到有效化解。
.自觉服从党的全面领导。严格落实请示报告制度,就重大事项、重要工作向市委请示报告18次,确保各项工作 始终在市委领导下开展。常委会党组坚持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认真履行全面从严
治党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着力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依 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作出财政决算、预算调整、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决议决定6项。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78人次,组织宪法宣誓32人次,实现组织意图和人民意愿相统一。
.聚焦关键领域,推进黄河重大国家战略实施。听取审议城乡规划实施情况专项报告,提前介入、依法审查全市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并作出决议,支持政府及有关部门科学布局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 提升牡丹之都的国土空间魅力。在乡村振兴方面,连续五年开展工作监督,去年又组织乡村振兴“一法一条例”执法 检查,就现代水网建设、牡丹芍药鲜切花产业等情况开展专题调研,推动更多资源下沉乡村,助力宜居宜业和美乡 村建设。

合肥市养犬管理条例(2022年)

合肥市养犬管理条例(2022年)

合肥市养犬管理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10.13•【字号】•【施行日期】2022.1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合肥市养犬管理条例(2019年12月24日合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20年3月27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2022年8月31日合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改根据2022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批准《关于修改〈合肥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议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犬只免疫与登记第三章养犬行为第四章犬只收容第五章犬只诊疗与经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做到文明养犬,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犬只的免疫、登记、饲养、收容、经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养犬管理实行严格管理、禁限结合、养犬人自律和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建立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将养犬管理作为创建文明城市和社会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公安、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联合执法机制,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养犬行为。

第五条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下列工作:(一)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二)养犬登记和犬牌发放;(三)建立养犬信息管理系统;(四)管理犬只收容场所;(五)受理违法养犬行为的举报;(六)依法查处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等违法行为。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违法行为。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公布日期】1980.09.10
•【文号】
•【施行日期】1980.09.10
•【效力等级】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大机关
正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批准彭真副委员长所作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大会对常务委员会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闭幕以来的工作,表示满意。

为了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继续加强立法工作,特别是经济立法和民族立法工作,必须加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于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使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政策正确地贯彻执行,以进一步团结全国各族人民,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宏伟目标而努力!。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重点工作及任务分解的通知-合政秘〔2015〕15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重点工作及任务分解的通知-合政秘〔2015〕15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重点工作及任务分解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重点工作及任务分解的通知合政秘〔2015〕15号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2015年是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攻坚之年,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对于实现“新跨越、进十强”,加快建设“大湖名城、创新高地”,打造长三角世界级城市群副中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目标任务,市政府确定了132项重点工作,明确了任务的牵头领导、责任单位和协同单位。

各牵头负责领导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加强调度和督促检查;牵头责任单位要履行职责,细化分解目标任务,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措施,按季度分解进度,3月10日前反馈至市政府督查和目标管理办公室;涉及到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主动参与,努力形成合力推进的工作格局。

现将《2015年重点工作及责任分解》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15年3月1日2015年重点工作及责任分解2015年政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在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坚持稳中求进、稳中强基、稳中创优,强化改革攻坚,强化开放集聚,强化创新驱动,强化民生保障,解放思想,防骄破满,拉高标杆,跨越赶超,保持经济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主要经济指标稳固“进十强”,全面完成“十二五”发展目标,为打造长三角世界级城市群副中心奠定坚实基础,进一步开创建设“大湖名城、创新高地”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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