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45号新---2015.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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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标准化法律法规识别清单(2015版最新).

安全生产标准化法律法规识别清单(2015版最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2014.12.1 2001.10.27 2015.1.1 2009-8-27 2012.7.1 2009.5.1 2011.5.1 1997.3.1 2011.12.31 2004.3.14 2011.12.31 2004.7.1 2011.5.1 2009. 1.1 2008.6.1 2008.1.1 2008.4.1 2010.4.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000.9.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主席令第 13 号 主席令第 32 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主席令第 9 号 主席令第 18 号 主席令第 54 号 主席令十一届第 6 号 主席令第 41 号 主席令第 77 号 主席令第 52 号 主席令 11 届第 52 号 主席令第 7 号 主席令第 47 号 主席令 第四号 主席令 第八十七号 主席令 第七十四号 主席令 第七十七号 主席令 第 23 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汇总(1~84))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汇总(1~84))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7月1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48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2012.6.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9月8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49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2012.6.1
50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55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012.9.1
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10月8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56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公开办法
2012.11.1
57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2013.5.1
58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2013.1.15
59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汇总
第1-84号
一、分类
类别
条目数
具体条目
职业卫生
11
1、23、27、47、48、49、50、51、68、76、80
安全生产
27
3、9、11、12、13、14、15、16、17、21、22、24、30、31、36、42、44、56、63、69、70、71、72、74、77、78、83

13
10、18、19、28、29、33、37、46、52、58、73、81、82

8
2、6、20、38、39、62、67、75
石油
2
4、25
冶金
3
26、34、35
化学品
13
5、8、32、40、41、43、45、53、55、57、60、64、79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5号令安全生产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5号令安全生产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5号令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40号令中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还在用吗现行有效,继续使用,(2012年1月30日国家百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度已经2012年问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答,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回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答》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3、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5号令。

需要补充45号令内所有文件!!这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来补充的资料。

你可到安全管理网上查查,是否有与你单位性质相同的企业可效仿。

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取消了吗你好,是没有取消的,只是进行了修改,你查最新版本就可以了(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9号,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修改。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栋梁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为贯彻实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治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易制毒化学品、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管理等领域的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解读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解读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 2012年 1月 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年 4月 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06年 9月 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 (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 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 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 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安监总局令第45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

安监总局令第45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

安监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日公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xx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勘探、开采及其辅助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前款规定以外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二)生产剧毒化学品;(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其他建设项目。

法律法规清单

法律法规清单
2005。2.1
2
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59号
2009.6.1
3
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
2013.3。1
4
《浙江省消防条例》(2016年修订)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2016.7。1
5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修订)》
浙安监管危化〔2012〕145号
2012.10。12
18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安监管危化〔2012〕167号
2012。12.3
19
浙江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
浙安监管培〔2013〕20号
2013。3.25
20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2013。12.7
19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593号
2011。7.1
20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首次发布、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
2014.7.29
21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国务院令第619号
2012。4。28
部门规章
1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安监总局令第63号局部修改
2016.11.7第四次修订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性事件应对法
主席令第69号
2007。11.1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主席令第73号
2013。7.1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5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5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5号令近年来,国家安全生产问题日益凸显,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加强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进一步强化生产单位的安全责任,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45号令,以此提升我国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一、背景和意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5号令的发布,是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党中央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国家安全生产监管体系,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权益。

通过加强监督、规范生产单位的安全责任,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整体稳定,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内容1.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45号令要求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加强对生产单位的监督,强化监测和风险评估能力,及时发现和预防潜在安全风险,确保生产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监督管理总局要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对于存在问题的生产单位,要及时进行整改和追责,确保整个生产过程的安全可控。

2. 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45号令要求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的目标和责任,制定详细的管理办法和措施。

同时,要加强对安全生产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推广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理念和技术手段,提高安全生产管理的科学性和效果。

3. 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为了提升全社会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45号令要求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

各级政府和生产单位要积极开展安全宣传活动,加强对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此外,还要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管理水平。

4. 建立安全信息报告制度为了及时了解和掌握全国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45号令要求建立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各级政府和生产单位要将安全生产数据按照规定进行报告,监督管理总局要及时汇总和分析这些数据,加强对安全风险的识别和预警,及时采取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2015已修改总局45号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15已修改总局45号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管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海上输送,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正)正文:----------------------------------------------------------------------------------------------------------------------------------------------------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1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依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煤矿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行政处罚应当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四)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五)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六)关闭;(七)拘留;(八)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015最新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

2015最新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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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0号令 公安部令第6号 冶生[1996]第204号 卫生部令第91号
2013.2.19
2006.1.17 1990.4.10 1996.5.2 2013.4.10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 危险货物品名表
TSG R0004-2009 GB50016-2014 AQ/T 9006—2010 AQ-T9004-2008 GB6442-86 GB6441-86 GB/T 29639—2013 AQ3013—2008 GB12268-2012
2015最新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主席令第41号【2011】 主席令第73号【2012】 主席令第13号【2014】 主席令第6号【2008】 主席令第52号【2011】 主席令第40号【2005】 主席令第9号【2014】 主席令第54号【2012】 主席令第77号【2002】 主席令第87号【2008】
2005.7.15 2005.10.1 2009.3.31 2009.12.1 2008.12.11 2009.10.1 2008.12.11 2009.10.1 1995.7.26 1996.2.1

2015最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清单

2015最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清单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清单序号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制(修)订日期生效日期颁布部门标准编号相关条款说明更新记录获取途径适用部门一安全生产法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8/312014/12/1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13号全文: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安监总局网站本公司2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12/312011/12/31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主席令第52号全文: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安监总局网站本公司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10/282009/05/01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令第6号全文: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法律责任安监总局网站本公司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4/222011/5/1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令第47号第二章,第四章第一、二、五节,第五、七章中国法院网全公司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1989/12/26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令第22号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环保部网站本公司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7/6/292008/1/1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令第65号全文: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安监总局网站本公司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3/141982/12/4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46条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48条男女平等。

中国安全网本公司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2/252011/5/1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3条重大交通事故罪,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罪,136条危险化学品肇事罪,137条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146条生产销售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事故罪。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生产经营单位的职工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提高国家安全发展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隐患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立案查处和责任追究,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四条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五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广安全生产技术和设备,提高安全生产条件。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义务。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作为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向纵深发展。

第八条国家鼓励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等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公众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

第九条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加大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力度,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质量和效率。

第十条国家支持并推动建立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法规和标准的适用性和操作性。

第十一条国家支持安全生产领域技术研发和科技创新,推动安全生产技术的发展和应用。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责任、安全人员责任、职工安全责任和相关部门责任。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的指导、督促和检查。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生产安全管控工作,对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等进行专项管理。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岗位安全生产责任人。

2015新安全生产法考试试题及答案2015全

2015新安全生产法考试试题及答案2015全

一、判断题(共40道题,40分)1.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标准答案:×考生答案:√2.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不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标准答案:×考生答案:×3. 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

()√×标准答案:×考生答案:√4.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标准答案:√考生答案:√5.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标准答案:√考生答案:√6.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

()√×标准答案:√考生答案:√7.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标准答案:√考生答案:√8.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之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标准答案:√考生答案:√9.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1小时内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标准答案:×考生答案:×10. 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标准答案:√考生答案:√11.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2012年1月1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发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安全培训 (3)第四章安全培训的发证 (9)第五章监督管理 (10)第六章法律责任 (12)第七章附则 (1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2015年修订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2015年修订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2007年7月1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3号公布,根据2011年9月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2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条例》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下列办法确定:(一)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以上10倍以下计算;(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倍以上5倍以下计算。

第五条《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四)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4.doc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4.doc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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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管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海上输送、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的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六条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委托实施安全审查的,审查结果由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不得委托实施安全审查。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审查:(一)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二)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接受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将其受托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实施。

第七条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第九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四)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安全条件审查的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申请安全条件审查的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二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核查。

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条件审查不予通过:(一)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的,包括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全或者不准确的;(二)建设项目与周边场所、设施的距离或者拟建场址自然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三)主要技术、工艺未确定,或者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四)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的;(五)对安全设施设计提出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六)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七)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第十四条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安全评价,并申请审查:(一)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变更建设地址的;(三)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或者装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四)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期限届满后需要开工建设的。

第三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的要求。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二)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予以受理;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不予受理。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八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决定,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出具审查意见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一)设计单位资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二)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的;(三)对未采纳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四)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

第二十条已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一)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二)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第四章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以下简称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

试生产(使用)方案应当包括下列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一)建设项目设备及管道试压、吹扫、气密、单机试车、仪表调校、联动试车等生产准备的完成情况;(二)投料试车方案;(三)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对策及应急预案;(四)建设项目周边环境与建设项目安全试生产(使用)相互影响的确认情况;(五)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落实情况;(六)人力资源配置情况;(七)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后,方可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生产、储存、使用的主体装置、设施同时进行试生产(使用)。

试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

试生产(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确认,对试生产(使用)过程进行技术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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