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与合并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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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长期股权投资与合并财务报

表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其中,第一类权益性投资主要涉及合并财务报表问题;第二类权益性投资主要涉及权益法核算问题; 第三类权益性投资主要涉及合营安排分类判断和权益法运用问题。此外,上述三类权益性投资以外的权益性投资的会计处理,主要遵循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具体可参见本书第八章有关内容。

第一节合营安排

一、合营安排的认定合营安排,是指一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共同控制的安排。合营安

排具有下列特征:(1)各参与方均受到该安排的约束;(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对该安排实施共

同控制。关于合营安排的认定,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合同安排合同安排的存在可从几个方面来证实。一般来说,可执行的合同安排,经常是(虽不

总是)采取各方之间的合同或讨论记录的文件书面呈现。有时,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法定要求本身或与参与方之间的合同相结合,也能产生可执行的合同安排。当合营安排通过单独主体构建时,该合同安排或其中的某些方面,将包含在该单独主体所制定的条款、章程或规定中。其中,单独主体是指具有单独可辨认的财务架构的主体,包括单独的法人主体和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但法律认可的主体。

通常,合同安排通过相关约定对各参与方予以约束。相关约定,是指据以判断是否存在共同控制的一系列具有执行力的合约。在形式上,相关约定通常包括合营安排各参与方达成的合同安排,如合同、协议、会议纪要、契约等,也包括对该安排构成约束的法律形式本身。在内容上,合同安排涉及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合营安排的目的、业务活动和持续期间。

2. 合营安排的治理机制(如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成员的任命方式。

3. 对合营安排相关事项的决策方式,包括哪些事项需要参与方决策、参与方的表决权情

析是否存在共同控况、决定事项所需的表决权比例等。合营安排相关事项的决策方式是分

制的重要因素。

4. 参与方需要提供的资本或其他投人。

5. 参与方分享或分担与合营安排相关的资产、负债、收人、费用或损益的方式。

(二)共同控制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相关约定对某项安排所共有的控制,并且该安排的相关活动必须经过分享控制权的参与方一致同意后才能决策。

所谓“相关活动” ,是指对某项安排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某项安排的相关活动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通常包括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和购买、金融资产的管理、资产的购买和处置、研究与开发活动以及融资活动等。

在判断是否存在共同控制时,首先判断所有参与方或参与方组合是否集体控制该安排,其次再判断该安排相关活动的决策是否必须经过这些集体控制该安排的参与方一致同意。所谓集体控制(不是共同控制)是指,如果所有参与方或一组参与方必须一致行动才能决定某项安排的相关活动,则称所有参与方或一组参与方集体控制该安排。值得注意的是,此处所指“控制”与构成母子公司关系纽带的“控制”涵义完全相同。

按照共同控制定义,在确定所有参与方或一组参与方集体控制该安排后,应评估其是否共同控制该安排。只有当相关活动的决策要求控制该安排的参与方一致同意时才存在共同控制。评估某安排是被所有参与方或一组参与方共同控制,还是被某一个参与方单独控制,需要进行判断。有时,合同安排涉及的参与方采用一致同意的决策程序就暗含着存在共同控制。例如,假定两方设立一项安排,在该安排中双方各拥有50%的表决权。双方的合同安排规定,对相关活动作出决策至少需要51%的表决权同意。在这种情况下,意味着双方共同控制该安排,因为如果没有双方的同意,无法就相关活动作出决策。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合同安排规定了就相关活动作出决策所需要的最低表决权比例。如果所要求的最低表决权比例可以通过几个参与方联合在一起来满足,那么该安排不是合营安排,除非合同安排明确指明,相关活动的决策需要得到哪几个参与方(或参与方的联合)的一致同意。

【例9-1 】

情形1:假定三方签订一项安排:A在该安排中拥有50%表决权,B拥有30%表决权,C 拥有20%表决权。A、B C之间的合同安排规定,对该安排相关活动的决定至少需要75%的

表决权。尽管A能够否决所有决策,但是A没有控制该安排,因为A需要获得B的同意。合同安排条款要求至少需要75%表决权才能对相关活动作出决策,意味着A和B共同控制该安排,因为没有A或B的同意,无法对相关活动作出决策。

情形2:假定一项安排涉及三方:A在该安排中拥有50%的表决权,B和C各拥有25%的表决权。A B、C之间的合同安排规定,对安排的相关活动作出决策至少需要75%的表决权。尽管A能够否决所有决策,但是A没有控制该安排,因为A需要获得B或C的同意。在本例中,A B、C集体控制该安排。但是,存在多种参与方之间的联合能够达到75%表决权的

要求(即A和B,或A和C)。在此情况下,三方签订的该合同安排要成为合营安排,需要在

安排中指明,要求哪一种参与方之间的联合的一致同意才能对相关活动作出决策。

情形3:假定在一项安排中,A和B各拥有35%的表决权,剩余30%的表决权由其他众多参与方拥有。对该安排的相关活动作出决策要求多数投票权的同意。只有当合同安排规定,相关活动的决策需要A 和B—致同意时,A和B才共同控制该安排。

“一致同意”的要求意味着,共同控制该安排的任何参与方可以阻止其他任何参与方

或一组参与方在不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就相关活动单方面作出决策。如果一致同意的要求仅

仅与向其中一个参与方提供保护性权利的决策有关,而与该安排的相关活动的决策无关,

那么该参与方就不是该项安排的共同控制参与方。此外,合同安排可能包括处理纠纷的条

款,例如仲裁。这些条款可能允许具有共同控制的各参与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情况下进行

决策。这些条款的存在不会影响该安排的共同控制,因此也不会妨碍该安排成为合营安排。

合营安排的认定如图9 - 1 所示。

图9-1 合营安排的认定

二、合营安排的分类

合营安排是为不同目的而设立的(例如,参与方为了共同承担成本和风险,或者参与

方为了获得新技术或新市场),可以采用不同的结构和法律形式。有些合营安排不要求采用单独主体的形式开展其活动,而另一些合营安排则涉及构造单独主体。

合营安排分为共同经营和合营企业。共同经营,是指合营方享有该安排相关资产且承

担该安排相关负债的合营安排。合营企业,是指合营方仅对该安排的净资产享有权利的合

营安排。某项合营安排是共同经营还是合营企业,取决于合营方在合营安排中享有权利和

承担义务的情况。在对权利和义务进行评估时,企业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合营安排的

结构;(2)当合营安排是通过单独主体构造时,还应考虑:①该单独主体的法律形式;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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