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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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有限公司

B公司

项目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二O一九年月

项目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

编号:【】本合同由以下主体于2012年【】月【】日于中国深圳市签署:

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B公司(以下简称“B”)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鉴于:

1.B目前正在对“天C二期”项目进行开发建设;

2.A拟设立“A·天C项目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

并以信托资金受让天C二期项目之项目收益权,B同意按照约定条件从

A处回购该项目收益权。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诚实

信用和公平的原则,就天C二期项目之项目收益权转让及回购相关事宜,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以资遵照执行。

1定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1本合同:指A和B签署的编号为【】的《项目收益

权转让及回购合同》及其任何修订或补充。

1.2B:指B公司。

1.3B:指B有限公司。

1.4监管银行:指D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或经A认可的其他对抵押物

租售收入进行监管的银行。

1.5《抵押合同》:指A和B签署的编号为【】的《抵押合

同》以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或补充。

1.6抵押物:指《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为B依法持有的位于E底层

1-5层(房地产权证为:号)。

1.7《保证合同》:指A和B签署的编号为【】的《保证合

同》的统称以及对该等合同的任何修订或补充。

1.8《账户监管协议》:指A、监管银行和B签署的关于对抵押物租售收入

进行监管的编号为【】的《账户监管协议》以及对

该协议的任何修订或补充。

1.9担保合同:指《抵押合同》、《保证合同》以及其他为B在本合同项下

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和A签署的担保合同的统称。

1.10交易文件:指本合同、担保合同、《账户监管协议》及B、B等主体与

受托人签署的与信托计划相关的其它协议或文件或单方面出具给A的

与信托计划相关的承诺函、确认函等

1.11信托计划:指A作为受托人拟发行的“A·天C项目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

计划”。

1.12《信托合同》:指《A·天C项目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1.13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指自信托计划成立日(含)起至信托计划预

计存续期限届满之日(不含)或信托计划终止之日(不含,信托计划发生提前终止或延期的情况下适用)所经历的天数。信托计划成立日、预计存续期限等按《信托合同》的约定确定。

1.14信托财产专户:指A专门为信托计划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账

户详情为: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

1.15F二期项目或目标项目:指由B开发的位于G东侧、海景大道西侧的

F二期项目,项目涉及房地产权证编号为:房地证津字第号

1.16目标项目收益权:是指A向B支付了转让价款后,A有权要求B将目

标项目进行房地产开发后产生的项目收入(项目收益金额)支付给A 的金钱债权。目标项目收益权项下有权获取的项目收益金额根据本合同第2.1.2款的约定计算。

1.17回购:指B将本合同项下的目标项目收益权向A转让后,B在本合同

约定的期限内自A处受让目标项目收益权并支付相应的回购价款。

1.18权利负担:指(1)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优先权或其他担保权益;

(2)收购协议、期权协议或出售权协议;(3)债权从属(约定某一债权劣后于其他债权受偿的)协议或安排;或(4)设置或执行上述权利的协议。

1.19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

1.20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不含

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1.21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司法解释以及监管部门的决定、通知等。

1.22元:指人民币元。

2目标项目收益权的转让

2.1目标项目收益权的转让

2.1.1B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A转让目标项目收益权,A

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B持有的目标项目收益权。

2.1.2目标项目收益权项下有权获取的项目收益金额的计算方法为:项目

收益金额=项目参考收益÷(B注册资金金额+A支付的项目收益权

转让价款总金额)×A支付的项目收益权转让价款总金额;项目参

考收益=目标项目全部收入-除项目收益金额之外的目标项目开发

建设应付未付费用与债务;“目标项目全部收入”按照目标项目开发

建设并销售完成时的销售收入总额计算。

2.2转让价款

B与A同意,目标项目收益权的转让价款不超过人民币万元(小

写:¥.00元),不低于人民币万元(小写:¥.00元),

以信托计划募集的信托资金总额为准。

3转让价款的支付

3.1转让价款支付的先决条件

除非A书面放弃全部或部分先决条件,仅当以下先决条件均满足

后,A方有义务按第3.2条之规定支付转让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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