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法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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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法大全
《国法大全》是由东罗马帝国时期,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期间及死后不久新编纂的,它是《查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阶梯》、《学说汇编》、《新律》四部法典汇编的统称,也是奴隶制时代历史上一部最完备的成文法典。《国法大全》的问世,标志着罗马法已经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阶段。
《查士丁尼法典》
《查士丁尼法典》是罗马历代皇帝的敕令大全,从公元528年开始,法典编纂委员会对历代皇帝敕令和元老院决议进行整理、审定和汇编,删除业已失效或同当时法规相抵触的内容,与次年颁布实施。后因发现一些新敕令尚未列入,又重新进行增补修正,于公元534年再度颁行。法典共12卷,每卷分章节,所载敕令一律按年月日顺序编排,并标出颁布各敕令的皇帝名字。第1卷是教会法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2卷至第8卷为私法;第9卷为刑法;第10卷至第12卷是行政法。
《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
《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又译为《法学阶梯》。以盖尤斯同名著作为蓝本,参照其他法学家的著作改编而成,于公元533年底完成。它是阐述罗马法原理的法律简明教本,也是官方指定的“私法”教科书,具有法律效力。此书共分4卷,各卷的主要内容有:第1卷人法(自然人和家庭法);第2卷物和物权以及遗嘱;第3卷继承、债及契约;第4卷因侵权行为所生之债和诉讼。
《查士丁尼法学汇纂》(《法学汇编》)
《查士丁尼法学汇纂》,又译为《法学汇编》。从公元530年开始,将历代罗马著名法学家的学说著作和法律解答分门别类地汇集、整理,进行摘录,凡收入的内容,均具有法律效力。全书共有50卷,于公元533年颁布实施。内容大体可分为三部分:有关市民法的著作摘录,以萨比努斯学派的学说为主;有关裁判官法的著作摘录,以乌尔比安的学说为主;有关各种实用性的法律问题及案件的著作摘录,以伯比尼安的学说为主。《查士丁尼新律》(《新律》)
在上述三部法律汇编之后,查士丁尼又先后颁布敕令168条。他死后,法学家将这些敕令汇编成册,称《查士丁尼新律》,简称《新律》。其内容主要涉及公法和教会法范围,有些是对现行法的解释,也有一些是婚姻家庭和遗产继承方面的规范。
时间方面的比较
依照传统的分期方法,一般将罗马法的历史发展分为四个时期:
一是奴隶制国家的形成至共和国初期(公元前8~前3世纪),相当于中国的东周时期,即春秋战国时期(公元前770~前221年)。这是罗马法由习惯法向成文法的发展时期,其代表为“十二铜表法”(公元前451年);而在此期间也正是中国的成文法运动时期,《法经》(公元前407年)可谓其集大成者。
二是向外征服至共和国解体时期(公元前3~前 1 世纪末),相当于中国的秦至西汉末(公元前221~公元25年)。这是罗马法的成文法时期,也是中国从秦律到汉律的发展时期。
三是罗马帝国初期(公元前27年~公元3世纪初),相当于中国的东汉时期(公元25~220年)。这是罗马法发展达到鼎盛,成文法发达时期形成两大法学派、五大法学家;而中国此时却是经学大师注释法律的最活跃时期。
四是帝国后期和查士丁尼法典编纂时期(公元3世纪初~6世纪中叶),相当于中国的魏晋南北朝时期(公元220~589年)。这是系统编纂的罗马法法典,即查士丁尼《国法大全》的完成期;而中国在此期间,由长达四百年的分裂逐步走向统一,封建法典也日趋成熟,最终在唐代达到最高峰。
如果以《唐律》最后定型的版本,《永徽律》与《永徽律疏》(完成于公元654年)和《查士丁尼法典》相比,可以说《唐律》较《查士丁尼法典》最后定型的时间(公元565年)晚了正好将近一个世纪。但若从其原始版本开始计算,《北魏律》定型于公元495年,较查士丁尼始命人编纂法典的时间(公元528年)早30余年,即使追溯到北齐河清三年(公元564年)颁布的《北齐律》,其发布的时间与查士丁尼《国法大全》基本完
成的时间(公元565年),双方仅差一年,可以说是同时完成的。实际上查士丁尼《新律》是从他去世之后才开始编纂的,真正完成是在公元582年,这正是隋律颁布的时间。
北齐律、开皇律、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从体例到内容已无大的、具有实质意义的区别,其篇章结构大同小异,都是十二篇。北齐律在条目上是949条,始加入了“重罪十条”的规定,在刑罚制度方面,沿用北魏律的五刑规定,为死、流、徒、鞭、杖。隋定律将条目减为500条,主要是以比附类推的方法,“出罪举重以明轻,入罪举轻以明重”,大大精简了近一半条文;又改“重罪十条”为“十恶”;改五刑为死、流、徒、杖、笞,使刑制更加规范。唐律将五刑的次序改由轻至重,为笞、杖、徒、流、死。其余“八议”、“十恶”等不变,其篇目仍为十二篇,500条。可以说《唐律》与《国法大全》基本上是同一时代的产物。
从法律形式上比较
唐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唐律》仅指唐代的刑律,即《唐律》十二篇,500条,以后以《唐律疏议》的形式流传于世,并以此行用。
广义的唐律从形式上讲,分为律、令、格、式四种:
律以正刑定罪,这里指的是刑法典,即狭义的《唐律》,《律疏》为其释文。
令以设范立制,这里指的是行政法规,分为30卷,1500多条。
格以禁违止邪,是指后世皇帝颁布的敕令,经整理,将可长期适用的单独颁布施行。在唐后期的立法活动中,编定格敕成为重要的立法内容。格以尚书省二十四司为其篇名,共24篇。其留于本司内部行用的称为“留司格”,颁布天下的共同行用的为“散颁格”。各朝卷数、条目皆不一。
式以规物程事,是指“百官、有司其所常守之法也”,是行政规章的实施细则,或施行办法。也按行政部门为目,分为33篇。
唐律的四种形式,表示自汉代的律令不分,所谓“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行政法与刑法没有区别。到晋代始分流,出现“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的局面。可以说晋代时中国已开始将刑律与行政法分行,到唐代即正式、完全定型,狭义的《唐律》就是典型的刑法典,令、
式即为行政法规及行政法规的实施细则。中国古代法制是以行政法和刑法两大系列的形式运行,这在世界上可以说是独一无二的现象。
法律解释在中国原以为始出现于西汉,但在1975年湖北云梦发现的《睡虎地秦墓竹简》,内有《法律答问》187条,对秦律的某些条文、术语以及律文意图作出明确解释,是目前发现的、中国最早的法律解释。汉代董仲舒以经义释律,到东汉马融、郑玄等经学大师以私人身份释律,而国家也承认他们的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到晋代,杜预、张斐等“网罗法意,格之以名分”,即以法理释律,这是法学家以私人身份解释法律,其解释也得到国家的承认,与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唐代,国家组织学者、法官,正式以有权解释的方式疏解律文,使中国古代的法律释义活动达到高峰。《唐律疏议》既是官方的法律解释,又是法学著作;因其用于科举考试,故还是法律教科书、教材,还作为法学考试的标准答案行用于世。
罗马法是以查士丁尼罗马法《国法大全》为代表。它包括四个部分:《学说汇纂》、《法学阶梯》、《查士丁尼法典》、《新律》。从法律的角度看,《查士丁尼法典》和《新律》是属于法律汇编,而《学说汇纂》和《法学阶梯》则只能算作法学著作和法律教科书。
《查士丁尼法典》一般称为《宪政法典》,是法律和谕令的汇编,主要是从罗马帝国建立以来到查士丁尼时代仍然有效的历代罗马皇帝敕令的合编。它从公元528年2月开始编纂,次年4月7日编成公布,4月16日生效。从时间上看是仓促完成的;从编制人员看,组织了十名法律专家,整理、澄清、改良原有的政令;从内容上看,则是利用了《格里哥利安法典》、《赫摩尼根法典》和《狄奥多西法典》所提供的资料,删去已经过时和相互矛盾的条款,将仍然有效的敕令加以汇编。这个法典被宣布是整个帝国适用的法律。先于此法典的法令,若没有被该法典重新颁布,则一概废止。但当第一版公布后不久,十人委员会又发现某些还应行用的敕令尚未编入,或有的应有所变更却未加改进,遂又于公元534年重新增定、补充,并于当年12月二次公布施行。二版法典既包含新的法律,又包括查士丁尼在编纂第二版法典过程中对过去有争议的问题的裁断。该法典共分为12卷,765节,按各个敕令颁布的年、月、日依次编排,并附有颁布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