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管理)鄂尔多斯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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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
房屋登记程序
一、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城市房屋抵押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简化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的指导意见》及有关税费收取标准等规定。
二、申请受理条件
1、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申报资料按要求提供齐全;
3、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三、房屋登记程序
房屋登记程序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初审→复审→审批)
→缮证→记载于登记簿→收费→发证→归档(1)申请:申请人按其所申请的房屋登记项目、内容如实填写房屋登记申请书,提交所需材料,缴纳有关税费;
(2)受理:根据房产权属登记申请人的申请,对各类申请
业务进行受理,收缴申请人应提供的各类证件、资料,进行原件与复印件的核对,初步确定各类证件的有效性,做好申请登记有关事项的询问记录,必要时要对申请登记的房屋状况进行实地调查或与原档案进行核对,根据调查核对结果,填写有关表格,整理相关材料,录入受理所需的各类数据资料。
(3)初审:对申请人提供的各类证件、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同时业务员的调查情况、各表格填写、资料整理、录入数据资料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4)复审:根据初审意见,对有关内容进一步审核,对疑难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提出复审意见;
(5)审批:全程审批、疑难问题终结处理;
(6)缮证:经审批后,打印房屋所有权证、他项权证书;
(7)记载于登记簿: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8)收费:按规定收缴相关费用;
(9)发证:缮证后进行登记,并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登记证明发给房屋登记申请人;
(10)归档:将房屋的档案材料整理后移交档案室,档案室按相关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归档和管理。
四、房屋登记收件、程序、收费标准及时限
(一)、初始登记: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是房产权属登记最基础的一种登记,一般是指新建房屋第一次房产权属取得的登记, 房屋权利人在房屋竣工后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1、初始登记提交材料:(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自建房)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及法定代表人等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护照》、《军官证》等身份证明;
(3)、土地使用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准建证;
(5)、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等有关部门立项批文;
(6)、房屋已竣工证明;
(7)、房屋测绘成果报告及房屋户籍平面图;
(8)、其他必要材料。
2、办事程序:
(1)、申请人到登记大厅测绘窗口进行测绘;
(2)、申请人到登记大厅初始登记窗口交验证件及所需材料,
办理登记受理手续;
(3)、申请人到登记大厅收费窗口缴费;
(4)、按领证单领证日期持身份证、领证单到产权登记大厅发证窗口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3、收费标准:
(1)、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2)、工本费:10元/件。
4、工作时限:30个工作日。
(二)、转移登记:
房屋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等原因致使其权属主体发生转移的,房屋权利人所进行的房屋权属登记。
a、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 买卖
1、商品房买卖登记提交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护照》、《军官证》等身份证明;
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及法定代表人等身份证明材料;
(3)、《房屋所有权证》;
(4)、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买卖合同;
(5)、购房发票;
(6)、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
(7)、“两共”基金收据;
(8)、房屋户籍平面图;
(9)、回迁户回迁补偿协议、拆迁公告、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或注销证明材料;
(10)、其他必要材料。
2、办事程序:
(1)、申请人到登记大厅测绘窗口进行测绘;
(2)、申请人到产权登记大厅税务窗口缴纳房产交易税;
(3)、申请人到登记大厅商品房转移登记窗口交验证件及所需材料,办理登记受理手续;
(4)、申请人到登记大厅收费窗口缴费;
(5)、按领证单领证日期持身份证、领证单到产权登记大厅发证窗口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3、收费标准:
(1)、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2)、交易手续费:住宅3元/㎡,非住宅8元/㎡。
(3)、工本费:10元/件。
4、工作时限:30个工作日。
b、房屋买卖、互换、赠与、分割、以房入股、法人组织分立、合并等转移登记
1、(二手房)转移登记提交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护照》、《军官证》等身份证明;
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及法定代表人等身份证明材料;
(3)、《房屋所有权证》;
(4)、公正后的房屋买卖合同(契约)、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以房入股协议、法人组织分立协议、法人组织合并协议等材料;
(5)、房地产发票;
(6)、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
(7)、房屋户籍平面图;
(8)、其他必要材料。
2、办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