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第一期活动
《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

《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一、互助费缴纳标准本计划的互助费的标准为36元/份,在同一互助期内职工最多能够参加两份本计划。
参加本计划并按照规定已领取互助金的会员,互助保障期满后再次参加本计划时不再享有已患疾病所属种类领取互助金的权利。
二、互助金的确定(1)首次参加本计划的会员在互助保障期生效30天后、90天内(含有本数),发现患有下列5类疾病的一种或者者多种,能够一次性领取慰问金1000元,不再享有领取互助金待遇。
(2)在互助保障期生效90天(含有本数)后,会员首次发现患有下列5类疾病的一种或者者多种时,能够领取下列三种互助金:①能够领取一万元的治疗费用互助金②患有下列5类疾病并住院治疗的,根据住院治疗的时间,按照每月800元的标准领取最多6个月的生活补助互助金。
住院不满一个月的能够按照400元的标准领取不足月部分的生活补助互助金。
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因患有下列5类特殊疾病多次住院治疗的,按照累计住院天数除以30天计算实际领取互助金的时间。
住院时间的计算按照治疗医院出具的完整入院、出院记录为准。
③患有下列5类疾病并住院治疗的,能够一次性领取2000元的康复休养互助金。
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内交纳互助费继续参加本计划将不再受上述90天期限的限制。
三、特殊疾病种类本计划所指的特殊疾病包含下列5类:1、子宫颈癌:包含发生于子宫颈上的镜下早期浸润癌、鳞状上皮浸润癌、腺癌、子宫颈管癌;2、输软管恶性肿瘤:包含原发性腺癌样癌、乳头状癌、血管癌、平滑肌癌、脂肪癌;3、子宫内膜癌:包含子宫内膜腺癌、腺角化癌、鳞腺癌、透明细胞癌;4、绒毛癌;5、乳腺癌。
包含炎性乳癌、乳头湿疹样癌;但原位癌、各类转移性癌症除外。
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活动

附件2: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一年期)为缓解职工因首次确诊患上本活动所列疾病导致医疗费用支出增加和收入减少带来的经济负担,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制定《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活动(以下简称“本活动”)实施细则》。
第一条活动的基本内容参加本活动后,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会员首次确诊患有本活动所列的25类重大疾病的一类或多类时,会员可按照本活动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用于缓解会员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参加本活动的条件和办法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都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的工会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陕西省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活动,成为本会会员。
参加本活动时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或非本单位职工不可参加本活动。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活动。
参加本活动的职工不得少于全体职工的80%;100人以下的单位要全体参加。
第三条参加本活动的规定1.参加本活动会费标准为每人30元(每份),交纳会费后互助保障期在约定时间统一生效。
互助保障期一经生效中途不得退出本活动。
2.本活动保障期为一年,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保障期满后,无论会员是否已享受互助金待遇,所交纳会费不再返还。
3.会员所在单位应提供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4.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最多参加两份重大疾病类保障活动,超出次数视为无效。
对已参加活动的单位,本保障期内新增人员参加活动原则上将在下一保障期单位续保时统一办理。
参加本活动,同一单位必须同等份数。
5.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在约定生效的互助保障期开始之日起,执行90日(含本数,下同)的观察期。
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内按原份数继续参加本活动将不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超过15日后续保仍须执行观察期。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1.04•【字号】青政办〔2021〕79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21〕7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1月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普通门诊第三章门诊慢特病第四章特殊药品第五章个人账户计入第六章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第七章个人账户使用管理第八章服务管理第九章监督管理第十章附则青海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更好解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我省职工医保的职工(含退休、退职人员)以及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包括职工医保普通门诊费用统筹(以下简称普通门诊)、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特殊病费用统筹(以下简称门诊慢特病)、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药品使用(以下简称特殊药品)、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
第四条全省统一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政策。
第五条遵循的基本原则:(一)坚持保障基本,实行统筹共济,切实维护参保人员权益。
(二)坚持平稳过渡,保持政策连续性,确保改革前后待遇顺畅衔接,逐步实现改革目标。
(三)坚持协同联动,完善门诊保障机制和改进个人账户制度同步推进、逐步转换。
省直机关在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补助金申请表

工会
意见
工会主席(签章):
工会
工作
人员
姓名:
联系电话:
以下由医疗互助活动中心填写
医保费用小 计
元
基金支付
合 计
元
净自付
元本次给予Leabharlann 助金 额住 院补助金
元
单次住院净自付
补助金
元
重大疾病
补助金
元
死 亡
慰问金
元
合计(大写): ¥: 元
审
核
情
况
初核(经办):
签名:
审核(医学):
签名:
复核(财务):
中心主任意见:
省直工会主席意见:
附件4
第期省直机关在职职工
医疗互助活动补助申请表
编号:工会名称(盖章):参加互助活动时间:自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
申
请
人
情
况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职级(厅、处、科级等):
疾病
名称:
确诊
医院:
医院
等级:
确诊时间: 年 月 日
住院时间: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
住院天数
住址:
联系电话:
银行帐号:开户行名称: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住院意外)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住院+意外)为缓解职工因病住院治疗或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医疗费用支出增加和收入减少带来的经济负担,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制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住院+意外)(以下简称“本活动”)实施细则》。
第一条活动的基本内容参加本活动后,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会员因病住院治疗(含急诊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及门诊慢性病治疗时,根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自付部分;或者会员因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身故、残疾时,会员可按照本活动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用于缓解会员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参加本活动的条件和办法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内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都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的工会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陕西省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活动,成为本会会员。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活动。
参加本活动的职工不得少于全体职工的80%;100人以下的单位要全体参加。
第三条参加本活动的规定1.参加本活动会费标准为每人95元,交纳会费后互助保障期在约定时间统一生效。
互助保障期一经生效中途不得退出本活动。
2.本活动保障期为一年,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保障期满后,无论会员是否已享受互助金待遇,所交纳会费不再返还。
3.会员所在单位应提供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并书面告知其是否属于本活动列明的高危行业。
4.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只允许参加一次本活动,超出次数视为无效。
对已参加活动的单位,本年度内新增人员参加活动原则上将在下一年度本单位续保时统一办理。
5.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在约定生效的互助保障期开始之日起,按照不同保障责任执行相应的观察期。
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含本数,下同)内继续参加本活动将不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超过15日后续保仍须执行观察期。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为了配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缓解职工患病住院后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的经济负担,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推出《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以下简称“本活动”)。
第一条参加条件和办法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在职职工,都可通过会员所在单位的工会向本会在当地的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活动。
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活动,同一单位参加本活动的在职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在职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人数的。
在职职工人数少于人的单位必须参加,且参加人数不低于人。
第二条参加手续申请参加时,参加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填写“参加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申请书”一份,由参加单位工会负责人、经办人签章,并加盖公章;、提供按办事处要求格式制作的“互助保障会员名单”一式二份,由投保单位工会负责人、经办人签章,并加盖公章;、本单位本月或上月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社会保险费收款票据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在职职工花名册;第三条互助保障期限本活动互助保障期限为一年,自办事处接受参保并且收到互助费之日的次日零时起至一年期限届满当日二十四时止,首次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在交费天后开始享受本活动第五条规定的领取互助金的待遇。
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日内继续参加本活动将不再受上述天期限的限制。
延期办理续保手续的,将重新执行上述天的期限。
(参加单位在续保时,参加人数仍不得少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职工总数的,其中人以下的单位必须参加,且参加人数不低于人)。
第四条互助费参加本活动的会员每人交纳互助费元。
会员交纳的互助费是用于对患病住院职工的扶助,互助保障期满后,会员不论是否已享受领取互助金的权利,其所交纳的互助费不再退还。
【最新】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201-版)

【最新】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201*版)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__版)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为缓解职工因住院治疗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根据>的规定,制定>(以下简称〝本计划〞)实施细则.第一条本计划的基本内容本计划面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城镇职工.会员参加本计划后,在为期一年的互助保障期内会员享有在住院治疗或者按照住院治疗费用结算方式治疗的慢性疾病.重大疾病时,在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医疗费报销的规定下,针对职工自付医疗费的部分,会员可以按照本计划规定领取互助金,缓解会员医疗费用的负担. 第二条参加本计划的条件和办法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并按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企业单位的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满足上述条件的职工都可以通过所在单位的工会向本会在当地的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计划.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计划,并且在同一单位参加本计划的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人数.第三条参加本计划的规定职工参加本计划的互助保障期为一年,交纳互助费后互助保障期在规定的时间统一生效.会员交纳的互助费用于对会员的互助互济.互助保障期满后,会员不论是否享受领取互助金的权利,其所交纳的互助费不再退还.互助费的标准为每人60元.首次参加本计划的会员互助保障期30天后生效.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内继续参加本计划将不再受上述30天期限的限制.第四条参加本计划的待遇在互助保障期生效后,会员因患病并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发生自付费用时,可以按照本计划规定领取相应的互助金:1.根据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中规定的,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额以下,并符合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条件的部分),会员可以按照最高不超过统筹基金报销额的20%的自付医疗费的80%领取互助金;2.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留观7日内的治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额以内),会员可按照最高不超过统筹基金报销额的20%的自付医疗费的80%领取互助金;3.经当地医疗保险机构确认.审批,患慢性疾病.重大疾病的在基本医疗保险方案规定的门诊就医的医疗费,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额以下),会员可以按照最高不超过统筹基金报销额的20%的自付医疗费的70%领取互助金;一年累计统一申领一次.第五条特殊情况的互助金计算方法1.会员参加本计划后未满30天住院治疗,并且出院日期已超过本计划规定的30天的限制时,会员可以按照满30天限制期后实际住院治疗天数占此次住院治疗的总天数的比例乘以会员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按照第四条的相应规定领取互助金;2.会员在互助保障期满没有继续参加本计划的,按照会员在互助保障期内住院治疗天数占此次住院治疗的总天数的比例乘以会员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按照第四条的相应规定领取互助金;3.会员在互助保障期内退休,并且住院治疗时,可以按照第四条的相应规定领取互助金.由于在职和退休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同,互助保障期满后职工不能再参加本计划;4.住院治疗时间以医疗费专用收据上打印的住院起止日期为准.第六条下列原因会员不享受第四条规定的互助金1.依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2.会员及其所在单位拖欠基本医疗保险费或者补充医疗保险费,并在互助保障期内仍未补交的;3.工伤.生育.职业病的医疗费用;4.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费诊疗项目的费用;5.会员及其所在单位有欺诈行为;6.自会员在医疗机构费用结算日(以医疗费用专用收据上打印的起止日期为准)的次日零时起,一年内不向办事处提出互助金申领手续的.第七条互助金的受领人参加本计划的互助金受领人为会员本人.第八条互助金的申领手续在互助保障期内的会员及其所在单位工会本计划经办人员,必须在会员住院治疗结束后的3天内,通知办事处以便进行核对.会员通过其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提交下列资料:1.会员所在单位出具的住院治疗情况证明;2.会员的身份证及会员证复印件;3.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专用收据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出具的有关医疗费用证明原件.复印件和医疗费用专用收据复印件;4.医疗机构的入院证明和出院小结复印件或门诊大病登记单原件和复印件;5.由会员或者其直系亲属签名的互助金领取书面申请;6.保障计划书及会员名单复印件;7.办事处为证明住院治疗费用情况需要由会员提供的其它材料.第九条其他规定事项1.自会员在医疗机构费用结算日(以医疗费用专用收据上打印的起止日期为准)的次日零时起,会员必须在1年内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逾期办事处不再受理会员提出的互助金申领工作.2.参加本计划领取互助金的项目是参照当地政府公布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相关内容制定实施的,并依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随时进行相应的调整.3.对本计划执行中有关内容发生争议,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专家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定.本计划从__年1月1日起执行.扩展阅读:综合补充医疗.意外(工伤)互助保障计划(__年1月版)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综合补充医疗.意外(工伤)互助保障计划(__年1月版)投保单(代保障单)单位全称联系地址职工总数联系人参保编码邮编联系电话单位性质机关□事业□国有□集体□三资□民营□社团□参保种类A类□参保人数B类□C类□其中男性人女性D类□人第二每人缴费额男性元女性元联合计缴费额男性元女性元交投缴费总额(小写)保缴费总额(大写)单位 1.如提前缴费办理本次续保手续,且要求起保日期相应提前,请注明:本单位要求起保日期为年月日(注明的起保日期不能早于缴费日期,也不重能晚于上期起保日期).未写明起保日期要求的,则起保日期与上期相同.第 2.本投保单〝参保人数〞栏中所填人数均应为本单位职工,如有不符,本会不予给一要付保障金.联 3.投保时请附>或能正确反映本单位从业人员人数告联报表的复印件.职4.在办理参保手续前请务必了解计划的各项条款.知工5.如需内转续保必须在满期日后的宽限期内到本会办理.保6.制作职工交行卡:是□否□障起保日期:年月日互助会审核员:留参保单位盖章:存职工保障互助会盖章:经办人:年月日承保员:年月日帐号: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316023-00008022150上海银行人民广场支行.信息操作员:本会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120号二楼(市工人文化宫内)邮政编码:__01咨询电话:63503375监督电话:63601651网址:2-15综合补充医疗.意外(工伤)互助保障计划(__年1月版)总则为了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有关文件精神和方便单位参续保及适应部分单位的需求,特设计推出本保障计划.第一条本计划为综合型保障计划,由A类.B类.C类.D类四个种类的保障计划组成,参保单位在A类.B类和C类三项保障计划中只能选择一种参保,但可以同时参保D类保障计划.第二条A类保障计划由〝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保障〞.〝在职职工住院起付段补助金保障〞.〝住院天数补助金保障(每天60元)〞.〝特种重病保障(十二类重大疾病)〞.〝女性特种重病保障〞和〝意外伤害.重残保障〞等六个保障项目组成.(参保本计划不能再另行参加〝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保障计划〞和〝在职职工住院补助金保障计划A型〞)B类保障计划由〝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保障〞.〝特种重病保障(十二类重大疾病)〞.〝女性特种重病保障〞和〝意外伤害.重残保障〞等四个保障项目组成.(参保本计划不能再另行参加〝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保障计划〞)C类保障计划由〝在职职工住院起付段补助金保障〞.〝特种重病保障(十二类重大疾病)〞.〝女性特种重病保障〞和〝意外伤害.重残保障〞等四个保障项目组成.(参保本计划不能再另行参加〝在职职工住院补助金保障计划A型〞) D类保障计划由〝住院天数补助金保障(每天60元)〞.〝特种重病保障(十二类重大疾病)〞.〝女性特种重病保障〞和〝意外伤害.重残保障〞等四个保障项目组成.保障对象第三条A类.B类.C类保障计划的保障对象凡已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保〞)的单位,可作为投保人为本单位的在职职工选择参加A类.B类和C类三项保障计划之一;已参加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以下简称〝镇保〞)的单位,可作为投保人为本单位的在职职工参加C类保障计划.参保人数应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75%,总人数8人(含8人)以下的,必须100%参保.第四条D类保障计划的保障对象凡女性未满55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的从业人员,均可在所在单位统一组织下团体参加本计划.参保人数应不少于本单位从业人员人数的75%,总人数8人(含8人)以下的,必须100%参保.保障费和保障期限第五条保障费缴纳标准:(一)A类保障计划:每份保障费男性195元,女性210元.(二)B类保障计划:每份保障费男性95元,女性110元.(三)C类保障计划:每份保障费男性95元,女性110元.(四)D类保障计划:每份保障费男性95元,女性110元.第六条被保障人在保障期限内可参保A类或B类或C类保障计划(三项只能选择参保其中一项)一份和D类保障计划两份,超出的份数视作无效.第七条保障期限为1年,自参保单位向本会缴纳保障费并交齐符合要求的参保材料,且经本会同意承保并签发>的次日零时(起保日)起到保障期满日的24时止.期满后另办续保手续(起保日期与上期相同).参保手续第八条参保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1.本月或上月的>复印件或>复印件;2.未纳入本市〝城保〞或〝镇保〞的单位在参加D类保障计划时须提供能正确反映单位从业人员人数报表的复印件;3.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4.用E_CEL或FO_PRO数据格式制作的参保职工名单(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的电脑光盘(可不提供打印名单)或U盘(必须提供一式两份打印名册).为了减少参保单位的工作量和提高参保人员信息的准确率,参保单位在满期后续保时,可从本会网站上下载上期参保名单(本会网址:),并在该名单上作本期参保名单的增减后制成电脑光盘或U盘;5.参保单位在保障期内,不能再为未参保职工办理参保手续(新进单位的职工除外,但应提供附有新进职工的〝个人养老金核定表〞,并必须在新职工进单位后两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第九条选择保障期满返还保障费缴费方式的单位,必须在保障期满之日起的10天内到本会办理续保手续.保障责任第十条参保后各项保障执行相应的免责期,被保障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保障期满之日起10天内续保(起保日与上期相同)则取消免责期.第十一条A类保障计划的保障责任:各项保障的保障金累计最高限额为111800元.其中:住院补充医疗最高保障金40000元;住院起付段最高保障金1000元;住院天数最高保障金10800元;特种重病保障金10000元;女性特种重病最高保障金10000元;意外伤害.重残最高保障金40000元.具体条款见附件一至附件七,且以该七个附件为准.第十二条B类保障计划的保障责任:各项保障的保障金累计最高限额为100000元.其中:住院补充医疗最高保障金40000元;特种重病保障金10000元;女性特种重病最高保障金10000元;意外伤害.重残最高保障金40000元.具体条款见附件一.四.五.六.七等五个附件,且以该五个附件为准.第十三条C类保障计划的保障责任:各项保障的保障金累计最高限额为61000元.其中:住院起付段最高保障金1000元;特种重病保障金10000元;女性特种重病最高保障金10000元;意外伤害.重残最高保障金40000元.具体条款见附件二.四.五.六.七等五个附件,且以该五个附件为准.第十四条D类保障计划的保障责任:各项保障的保障金每份累计最高限额为70800元.其中:住院天数最高保障金10800元;特种重病保障金10000元;女性特种重病最高保障金10000元;意外伤害.重残最高保障金40000元.具体条款见附件三.四.五.六.七等五个附件,且以该五个附件为准.除外责任及保障金的申请和给付第十五条各类保障计划的除外责任及保障金的申请和给付见附件一至附件七各个相关附件.联系人和联系信息变更第十六条参保单位在参保后,若发生单位基本信息(单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变更时,应在变更后15天内书面通知本会客户服务部.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会按原联系人或联系地址寄发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参保单位.其他第十七条本计划为__年1月版的修订版,自__年1月1日起按本次修订后的条款执行.第十八条本保障计划实行后现有的>.>.>.>.>.>仍单独保留.本会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120号二楼(市工人文化宫内)邮政编码:__01咨询电话:63503375监督电话:63601651网址:。
在职职工互助保障活动介绍 (1)

附件4、
在职职工互助保障活动介绍
一、会费型职工互助保障活动:
1、《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的保障内容:
2、《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活动》的保障内容:
3、《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活动》的保障内容:
4、《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活动》的保障内容
5、《在职职工子女意外伤害互助保障活动》的保障内容
6、《在职职工住院津贴互助保障活动》的保障内容
一、公益型职工互助保障活动:
1、《在职职工住院津贴互助保障活动》的保障内容
2、《非工伤意外伤害及家财损失综合互助保障计划》的保障内容。
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业务操作流程

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业务操作流程第一步:计划制定公司首先需要组织相关部门对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进行制定。
主要包括确定参与人员范围、互助金额、互助费用等方面。
此外还需要确定管理机构和互助基金的设立和管理方式。
第二步:参与员工登记第三步:缴纳互助费用根据计划制定的互助金额和互助费用,公司将通知员工缴纳互助费用。
通常互助费用由员工自己承担一部分,公司承担一部分。
公司可以通过发放通知、工资条等方式提醒员工缴纳互助费用。
第四步:理赔申请当员工需要获得医疗互助保障的时候,需要向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员工需要提交一份申请表格,提供医疗费用发票、诊断证明、报告和医院医生的诊断证明等相关文件作为证明材料。
第五步:理赔审核第六步:理赔处理一旦公司审核通过员工的理赔申请,公司将按照事先制定的互助金额进行理赔处理。
公司可以将费用直接支付给医院,也可以先支付给员工,由员工再向医院支付费用。
第七步:互助基金管理和调整公司需要设立并管理互助基金,用于支付员工的理赔费用。
公司可以通过将一部分员工的互助费用用于积累互助基金。
另外,根据实际情况和互助经验,公司需要定期对互助金额和互助费用进行调整。
第八步:互助经验分享和宣传公司可以定期组织员工互助经验分享会议或活动,鼓励员工分享自己的理赔经验和互助心得。
此外,公司还可以通过内部刊物、企业网站等方式宣传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优势和重要性,以增强员工对计划的认同和参与度。
通过以上的业务操作流程,公司可以有效地实施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为员工提供全面的医疗互助保障,同时也能够提高员工的归属感和满意度,增强公司的凝聚力和竞争力。
关于开展在职职工互助保障计划参保活动的通知

关于开展在职职工互助保障计划参保活动的通知各基层工会:为缓解职工因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或患上重大疾病,或因未成年子女遭受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或因在职女职工患上女性特殊恶性肿瘤导致的家庭困难,为受到伤害的职工及其子女提供一个安心治疗、康复的经济环境,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根据《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在职职工子女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和《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
公司工会特开展员工自愿申请加入在职职工互助保障计划的活动,通知如下:一、会员申请条件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的有关规定,凡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职工以团体形式加入互助会,入会时每人至少参加一项互助保障计划),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或正常劳动,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都可以通过会员所在单位的工会申请。
参加《在职职工子女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的会员,其子女必须未满18周岁,且身体健康。
二、保障期限职工参加意外伤害类互助计划的有效期限为一年、参加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的有效期为两年、参加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的有效期为三年,缴纳互助费后互助保障期在规定时间统一生效。
会员缴纳的互助费是用于对会员的互助互济,互助保障期满后,会员不论是否享受领取互助金的权利,所缴纳的互助金不再退还。
三、待遇标准四、其它1、在职职工互助保障计划互助金申领、索赔期限和给付期限、除外责任详见附件《在职职工互助保障计划宣传材料》2、关于淮北矿业集团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和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的区别比较⑴承办机构不一致:淮北矿业集团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承办单位是淮北矿业集团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会;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承办单位是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
⑵救助人群不同:淮北矿业集团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救助对象是会员、会员无职业无经济收入的配偶、会员未婚未就业的子女;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救助参保人本人。
在职职工互助保障活动介绍(2)

在职职工互助保障活动介绍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是由全国总工会创办,经原国家劳动部同意,国家民政部批准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团互助合作制保障组织。
其主要任务是:在职工自筹资金、自愿参加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与职工生、老、病、伤、残或意外灾害、伤害等有关的互助保障活动。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合肥办事处目前开展的职工互助保障活动分别是:一、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活动第一条本活动的基本内容。
参加本活动后,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会员在首次发现患有本活动第二条所列的女职工特殊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时,领取一定数额的互助金,用于缓解职工治疗、康复费用和收入减少引起的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本活动所指的女职工特殊疾病包括以下8类:1、原发性子宫颈癌;2、原发性输卵管恶性肿瘤;3、原发性子宫内膜癌;4、绒毛膜癌;5、原发性乳腺癌;6、原发性外阴癌、阴道癌;7、原发性子宫肉瘤8、原发性卵巢癌。
第三条参加本活动的条件和办法。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或正常劳动,未患过任何恶性肿瘤的,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女职工,都可以申请参加本活动。
第四条参加本活动的规定。
1、本活动的有效期为两年,交纳互助费后互助保障期在规定的时间统一生效。
2、会员交纳的互助费是用于对会员的互助互济,互助保障期满后,会员不论是否享受领取互助金的权利,其所交纳的互助费不再退还。
3、会员交纳互助费的标准为每份36元。
4、在同一互助保障期内职工最多可以参加两份本活动5、对参加本活动并按照规定已领取互助金的会员,互助保障期满后再次参加本活动时不再享有已患疾病所属种类领取互助金的权利。
6、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内交纳互助费继续参加本活动将不再受下述90天期限的限制。
第五条参加本活动的待遇。
一、首次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在互助保障期生效30天后90天内(含本数),发现患有上述8类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可以一次性领取慰问金500元,不再享受领取互助金待遇,保障责任终止。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2011年版)为缓解职工因患重大疾病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制定《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一条本计划的基本内容参加本计划后,会员在互助保障期内首次发现患有下列11种(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时,按照本计划规定领取一定数额的互助金,用于缓解职工治疗、康复费用的不足。
第二条本计划所指的重大疾病包括以下11种(类)1、急性心肌梗塞:是指急性ST段抬高型心肌梗塞以及为解决冠状动脉闭塞,以实现血运重建而实行的急诊介入治疗,不包括非ST段抬高型急性心肌梗塞以及为解决冠状动脉狭窄而实行的择期介入治疗。
急性ST段抬高型心肌梗塞应具备下述三条标准:急性胸痛;心电图有定位型ST段抬高以及相关的ST-T衍变;心肌酶升高并有规律性变化。
2、冠状动脉搭桥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而必须接受心脏外科的开胸冠状动脉血管搭桥(旁路)手术。
3、原发性恶性肿瘤(类):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的恶性肿瘤,一般经病理检验或血液病检查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国际疾病伤残及死因分类标准”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
各种原位癌除外。
4、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指因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地衰竭(肌酐清除率小于15%),而且必须接受定期血透、腹透治疗。
5、重要器官移植:指被保障人接受肾脏、心脏、肺、胰脏、肝脏或骨髓移植,其他器官或组织的移植不属本计划保险范围。
6、白血病:指恶性白血球过多症,出现全身脏器转移,经治疗仍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者,但慢性淋巴性白血病除外。
7、颅内原发肿瘤手术:指对生长在颅腔内的肿瘤(不包括动静脉瘤、肉芽肿、囊肿、血肿)施行开颅摘除手术(不包括伽马刀等非开颅摘除手术)。
8、严重烧、烫伤:指烧、烫伤面积占30%以上;其中Ⅲ度以上烧、烫伤面积占10%以上,或者烧、烫伤面积不足30%,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①全身病情较重或已有休克者。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是一种由职工互助组织或雇主组织提供的住院医疗保险计划。
此类计划旨在为在职职工提供保障,以应对突发的住院医疗费用,并减轻由此带来的经济负担。
以下将从互助保障计划的定义、特点、运作方式以及优点等方面进行讨论,以探究这一保险模式的作用和影响。
首先,互助保障计划是一种基于团体互助原则的医疗保险制度。
其核心理念是共同承担风险,共享资源,以实现庇护和保护的目的。
相比于传统的商业保险,互助保障计划依赖于成员间的互助和共识,不涉及营利行为,更注重团体精神和社会责任。
其次,互助保障计划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是无论年龄、职位、收入的不同,所有参与者都享有相同的保障权益。
这是因为互助保障计划的目标是提供全员覆盖,使每个人都能够得到相应的帮助和支持。
其次是共担风险和共享资源的原则。
互助保障计划通过共同缴纳费用,建立共同的保障基金,以便在需要时为成员提供帮助。
最后,互助保障计划更加注重成员之间的互助和支持,以加强成员之间的团结和凝聚力,形成更加紧密的群体关系。
互助保障计划的运作方式通常是每位参与者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一定金额的保障费用,形成共同的保障基金。
当成员发生住院的情况时,可以向保障计划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医疗费用凭证。
根据计划的规定,保障计划会根据成员的需求和基金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医疗费用补偿。
这种方式使得成员在收到医疗服务后能够得到部分费用的返还,减轻了住院的经济压力。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优点是多样的。
首先,这种计划能够满足职工的住院医疗保障需求,为他们提供及时有效的经济支持。
其次,互助保障计划的费用相对较低,参与者能够承担得起,使得更多的职工得以享受到这种保障。
再次,互助保障计划具有较为灵活和便捷的申请和理赔流程,大大减少了成员的操作难度和时间消耗。
此外,互助保障计划还能够促进职工团结和凝聚力的形成,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社会责任感。
总结来说,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是一种旨在为在职职工提供住院医疗保障的机制。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办法]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办法]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https://img.taocdn.com/s3/m/5e073e586137ee06eff918a3.png)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办法]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市区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办法市总工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中关于“鼓励工会等社会团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医疗互助活动”精神,建立多形式、多层次的医疗互助保障体系,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济互助的光荣传统,有效帮助职工减轻个人医疗负担,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发挥工会组织在促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XX市区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由XX市总工会与椒江、XX、路桥三区总工会共同组织和领导,按照统一工作方案、统一政策标准、统一实施时间、经费独立核算、风险各自承担的原则,开展医疗互助活动。
XX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管理委员会负责《市区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办法》的制定、修订和实施工作。
市、区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具体负责所属基层单位申请参加人员的登记建档、互助金的收取和补助金申请的受理、审核、申办、发放等工作。
第二章互助对象和互助期限第三条凡XX市本级(含XX经济开发区)和椒江、XX、路桥区内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的在职职工(统一按国家法定在职年龄),均可由单位工会(未成立工会组织的,可以单位名义,下同)统一组织参加本医疗互助保障活动(以下简称活动)。
非公企业参加活动的人员数量应占本单位职工总数的70%以上;其他单位参加活动的人员数量应占本单位职工总数的90%以上。
第四条各单位工会组织职工参加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填写《XX市区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申请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参保单位工会印章;2.参加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的人员名册一份和电子文档(以EXCEL格式,内容包括序号、姓名、身份证号、医保号);3、本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名册和单位缴费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是一种以团体互助为基础的健康保险计划,旨在帮助职工在面临医疗费用负担时提供一定的经济支持。
该计划通过成员之间的相互支持和共同分担来实现保障的目的,具有灵活、包容性强等特点。
本文将对该计划的背景、目的、运行机制和优势等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背景。
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水平提高,人们对医疗保险的需求越来越迫切。
然而,传统的商业医疗保险不仅费用高昂,而且针对个人,很难满足广大职工的需求。
而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出现,弥补了这一空缺,为广大职工提供了一种经济实惠且具有较高保障水平的医疗保险选择。
其次,我们来看一下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目的。
该计划的目的是为在职职工提供全面、低成本的医疗保障,降低他们在面临医疗费用时的经济负担,让他们能够及时就医、得到有效治疗,提高就医质量和生活质量。
通过成员之间的相互帮助和共同分担,实现了保障的可持续性和可信度。
然后,我们来看一下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运行机制。
首先,该计划通过成员的自愿加入来建立互助群体,实现风险共担。
每位成员需要根据自己的职位和收入等因素支付一定的互助费用,作为互助基金的储备。
当有成员发生意外或疾病需要就医时,可以向互助基金申请报销部分医疗费用。
具体报销比例和限额等由互助群体共同决定。
最后,我们来看一下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优势。
首先,该计划的费用较低,相当于每位成员支付一定的互助费用,与商业保险相比,可以大大降低个人的经济负担。
其次,该计划具有较高的保障水平,可以覆盖多种常见病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用。
再次,该计划具有较高的灵活性,可以根据互助群体的需求进行调整,提供更加个性化的保障方案。
最后,该计划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帮助职工提高就医质量和生活质量,减少因病致贫,对于推动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综上所述,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是一种以团体互助为基础的健康保险计划,旨在为职工提供全面、低成本的医疗保障。
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内容简介

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内容简介一、什么是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是对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对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需要自己承担的部分进行赔付,降低个人承担比例,充分体现保险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的功能是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可或缺的较大组成部分。
二、参加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的基本条件是什么?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活动,并且在同一单位参加本活动的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职工的80%,并且不低于50人。
不足50人的单位必须100%参加。
三、参加本活动的缴费标准是多少?职工参加本活动的会费标准为年50元,本活动的有效期为一年,交纳会费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生效。
(北营公司开始日期:9月30日——2012年8月31日。
今年不用缴费,职工以前每月扣2元医保互助费,1年24元,其余26元从会费集团统一划拨)明年9月后如何缴费待定。
四、参加本活动的具体规定有哪些?1、在互助期满后,会员不论是否享受领取互助金的权利,其所交纳的会费不再退还。
2、在同一互助期内职工只能参加一次本互助保障活动。
3、首次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在互助期生效30天内(含本数)住院治疗的,不享受领取互助金待遇。
4、互助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内继续参加本活动将不再受上述30天期限的限制。
五、参加本活动有哪些待遇?在互助期内,会员因住院治疗并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发生自付医疗费时,可以领取下列五项互助金:1、根据《本溪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并符合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条件的部分),会员可以依据职工按比例自付部分医疗费的70%领取互助金。
2、根据《本溪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于由统筹基金支付的特殊病种门诊,包括:①脑出血、脑血栓后遗症;②恶性肿瘤;③糖尿病;④晚期尿毒症;⑤肺结核;⑥精神病;⑦肝、肾、骨髓移植术后;⑧系统性红斑狼疮;⑨冠心病支架术后一年内的抗凝治疗;⑩再生障碍性贫血等医疗费,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会员可依据职工按比例自付部分医疗费的70%领取互助金。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计划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计划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计划是一种提供在职职工住院医疗费用保障的共济机制。
它通过职工的互助参与,共同担负住院医疗费用,保障了职工在生病需要住院治疗时的医疗支出。
该计划的主要运作方式是通过成立专门的互助组织,将参与的在职职工按照一定比例缴纳一定的互助费用,形成一个互助基金池。
当有职工需要住院治疗时,可以向互助组织提出申请,由互助组织根据职工的实际住院费用给予一定的补偿。
这种综合互助保障计划的优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通过共同参与,职工之间形成了相互支持的关系,增强了员工之间的凝聚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在这个集体中,大家都是平等的、共同的参与者,有困难时可以互相帮助。
这种互助关系有助于激发职工积极向上的工作态度和团队精神,提高工作效率。
其次,综合互助保障计划可以解决职工因疾病住院治疗而面临的医疗费用问题。
对于大部分在职职工而言,住院治疗是一项高额支出,而且无法预期。
当职工突然生病需要住院时,可能会给家庭带来重大负担。
而有了综合互助保障计划,职工可以得到一定的补偿,减轻了其家庭的经济压力,保证了病情能够得到充分治疗。
再次,综合互助保障计划的运作可以规范化管理,增加了运作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该计划可以成立专门的互助组织,由组织对互助费用的缴纳和使用进行管理,确保互助费用的使用符合一定的规定和程序,杜绝随意性和不公平行为的发生。
职工可以通过互助组织查询互助费用的使用情况,保证了参与者对互助费用使用的监督权益。
最后,综合互助保障计划的参与形式多样,可以适应不同职工的需求。
在综合互助保障计划中,参与的方式可以通过自愿加入、按比例缴纳金额等方式进行,根据不同职工的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
这样,职工可以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来选择参与的方式和金额,增强了计划的可操作性和适用性。
综上所述,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计划对于在职职工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通过互助参与的形式,解决了职工在住院治疗时面临的医疗费用问题,增加了职工之间的凝聚力和团队合作精神,规范了运作的透明度和公平性,满足了不同职工的需求。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2.28•【字号】青政[2000]111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青政〔2000〕111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二000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青海省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青海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为:省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央驻省企事业单位所有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不包括海西州)。
退职人员是指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职手续,由单位按月发放退职生活费的人员。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所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必须参加省级大病统筹医疗保险。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离休人员、老红军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原有医疗待遇不变,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实报实销。
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省级财政帮助解决。
第六条计划内的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仍按定额包干的管理办法由学校包干管理,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省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局(简称“省医保局”)经办省级统筹的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对全省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
(二)编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定财务会计、内部审计和统计制度,制定有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业务管理的具体规定。
(三)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范围内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并签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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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第一期活动
宣传方案
一、目的意义
职工医疗互助保障(以下简称“互保”)是一项有别于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重要保障。
它是通过工会组织动员广大职工发扬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精神,运用经济手段和长效帮扶方式,达到减轻职工个人医疗负担、维护和保障职工切身利益、健全和丰富多元化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使广大职工生活得到更充分保障目的的重要活动。
互保活动是新时期工会工作的重大创新,是工会履行维护职能的重要工作,是工会以互助互济方式维护职工权益、服务职工群众的重要载体,是工会发挥组织优势为职工群众抵御风险构筑的重要防线。
互保活动可以有效解决企业和职工的双重困难,对于保障职工待遇、减轻职工医疗负担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从已开展互保活动的地区和企业看,成效十分明显,在企业和社会引起了强烈反响。
“平时注入一滴水、难时拥有互助情”,“互助互济显真情、惠人惠己筑安宁”,“有病人帮我、无病我帮人”,互保活动已成为职工心目中一个互助维权、扶危济困的闪亮品牌,成为工会服务职工群众的特色工程。
二、互保对象
凡青海省行政辖区内国家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按规定交纳互保金的,均可由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青海省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调离本省、退休、身故的,当日起自动终止互保关系。
三、互保期限
青海省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每期活动互保期限原则上为一年。
第一期活动互保期限从2016年7月1日开始,到2017年6月30日结束。
四、互保费用
参加第一期活动的职工每人交纳100元互保金。
互保金一经交纳,不论是否享受互保补助待遇,一律不予退还。
互保金由单位工会(或区域性、行业性工会)接受职工申请时一次性收取(每人限交一份)。
职工交纳互保金有困难的,本单位行政、工会可以给予一定的补助。
建档困难职工互保金可以用困难职工帮扶资金支付。
五、互保参加
为体现互助互济性质,青海省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第一期活动由单位工会组织职工统一参加,不单独接受职工个人参加。
未单独建立工会的单位,由区域性、行业
性工会组织所属单位职工统一参加。
单位工会(或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职工参加活动时,不能少于本单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职工总数的80%,其中100人以下的单位应当组织全体职工参加。
单位工会(或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职工参加活动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青海省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第一期活动参互申请表》(附件1)电子文档及纸质文档一份;
(二)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缴费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六、补助申请
参加第一期活动的职工,在互保期内因病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应当在30日内向所在单位工会(或区域性、行业性工会)提出互保补助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一)《青海省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保补助申请表》(附件4);
(二)医院和医保部门出具的住院收费收据和费用结算单(原件);
(三)申请人参加青海省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第一期活动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一期活动互保补助办理截止日期为2017年10月31
日。
七、补助标准
按照职工住院发生的、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以各种方式办理的公务员补助等支付后的自付部分,扣除全自费医疗费用后,采用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给予补助。
最低补助标准100元。
具体为:(一)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部分,补助30%(补助金不足100元的按100元补助);
(二)10,000元以上至100,000元(含100,000元)的部分,补助70%;
(三)100,000元以上至200,000元(含200,000元)的部分,补助100%;
(四)超过200,000元的部分,不再补助。
职工在互保期内发生多次住院时,其费用可以累加计算,但已审批过的补助不得与下一次补助累计。
八、除外责任
(一)在保障期外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二)医保规定的应由个人承担的全自费医疗费用及单病种定额包干标准外的费用;
(三)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情况,如工伤、女职工生育等;
(四)当地医保部门确定的特殊病、慢性病门诊视同住
院的医疗费用;
(五)当地医保政策新增支付的医疗费用;
(六)医保部门因故未足额赔付的医疗费用;
(七)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以病种界定大病的,未进入其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
(八)不在住院收费收据所列项目中的医疗费用;
(九)利用各种欺诈、作弊行为骗取补助的。
如有第九款所指的行为,即时取消其申请互保补助的权利,追回已发放的互保补助金,并追究有关工会和责任人的责任。
职工中途退出基本医疗保险的,从退出之日起终止享受互保补助权利,所交纳的互保金不予退还。
九、有关要求
(一)建立机构
各市州总工会、省级各产业工会、省总各直属工会设立青海省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中心办事处,各县(市、区、行委、园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会设立青海省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中心代办点。
(二)工作进度
6月10日前,各单位工会(或区域性、行业性工会)将《青海省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第一期活动参互申请表》(附件2)电子文档及纸质文档报送各县(市、区)
代办点、省级各产业工会、省总各直属工会办事处,同时将收取的互保金转账至各县(市、区)总工会、省级各产业工会、省总各直属工会。
6月15日前,各县(市、区)代办点将《青海省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第一期活动参互单位台账》(附件3)电子文档及纸质文档报送各市州办事处,同时将收到的互保金转账至各市州总工会。
6月20日前,各市州及省级各产业工会、省总各直属工会办事处将《青海省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第一期活动参互汇总表》(附件3)电子文档及纸质文档报送青海省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中心(省总法律与保障部),同时将收到的互保金转账至省总工会。
(三)其它事项
1、各级工会收取和收到的互保金作如下财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医疗互助金
2、本方案及附件可在省总门户网站下载
3、未尽事宜,另行印发有关通知、方案和资料。
附件:
1.青海省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第一期活动参互申请表
2.青海省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第一期活动
参互单位台账
3.青海省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第一期活动参互汇总表
4.青海省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保补助申请表
青海省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第一期活动参互申请表
参互人员名册
青海省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第一期活动
参互单位台账
代办点:年月日
青海省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第一期活动
参互汇总表
办事处:年月日
附件4
青海省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保补助申请表
申请互保补助有关事项说明:
一、申请互保补助金的条件:
1、必须是已参加青海省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第一期活动的人员。
2、必须是互保期限内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发生的费用。
二、申请互保补助金时,必须由所在单位工会负责办理有关手续,青海省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中心及各办事处、代办点不直接接待申请人及其家属。
三、递交《互保补助申请表》时,请附以下资料:
1、医保定点机构出具的住院收费收据和费用结算单(原件);
2、申请人参加青海省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第一期活动的有关资料;
3、代办点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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