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中采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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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

信用档案信息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属各开发区建设局,有关县市房产管理机构,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充分发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作用,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根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潍坊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决定集中采集物业服务企业有关信息,全面建立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系统。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采集范围

潍坊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所有物业服务企业(包括一级、二级、三级、暂定资质企业及外地来潍企业)。

二、采集时间

2012年3月6日起至4月30日止。

三、采集方式

信用档案信息资料由物业服务企业填报,县市区(开发区)物业主管部门核实确认后统一上报。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市物业管理协会审查资料,将电子信息导入信用档案管理系统,通过潍坊物业网(网址:)向社会公布,提供公开查询,纸质档案作为物业企业的永久档案建档。

四、提交材料

(一)《潍坊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EXCEL电子表格(只提供电子版);

(二)《潍坊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WORD表格(纸质打印1份);

(三)《物业服务企业行为确认表》(纸质打印1份);

(四)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1份,原件提交审查);

(五)劳动合同花名册(复印件1份,原件提交审查)

(六)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七)工程、财务负责人任职文件(复印件1份);

(八)规定数量的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资格证书原件提交审查);

五、有关要求

(一)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是物业服务行业监管的重要基础资料,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对该项工作高度重视,认真对待,确保填报资料真实有效。各县市区(开发区)物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审查职责,确保上报资料完整规范、符合要求,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二)2012年资质监督检查工作与信用档案信息采集工作同步进行,不再另行提报资料。物业主管部门按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信用档案信息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状况进行核定,核定结果作为2012年度监督检查结果。

(三)信用档案信息资料由物业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上报。在工商注册地以外承揽项目的,由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审核上报《物业服务企业行为确认表》。

(四)信用档案信息资料统一用A4纸打印或复印,要求书写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按照提交材料(二)至(八)的顺序依次排列,用长尾夹活页装订(其他装订方式一律退回重装,不用装硬质封面和目录)。

(五)有关表格及填写说明在潍坊物业网下载。EXCEL电子表格应严格按照填写说明填写,不得修改单元格格式,否则不能导入管理系统。

(六)信用档案信息资料实行动态管理,有关信息发生变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规定程序,于变更之日起15日内申请信用档案变更。逾期不申请变更的,物业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其相关业务。

(七)根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规定,未按要求建立信用档案的企业,按规定程序予以注销或降低资质,外地企业不得继续在潍坊市行政区域内从业。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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