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水管网系统规划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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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节>污水管道系统的布置P34在城市总平面图上进行管道系统平面布置,也称为排水管道系统的定线。

污水管道平面布置,一般按先确定主干管、再定干管、最后定支管的顺序进行。

一、污水管道布置的步骤:

1.划分排水区域与排水渠流域

排水区界是污水排水系统设置的界限。一般在丘陵及地形起伏的地区,可

按等高线划出分水线,通常分水线与流域分界线基本一致。在地形平坦无显著

分水线的地区,可依据面积的大小划分,使各相邻流域的管道系统能合理分担

排水面积,使干管在最大合理埋深情况下,尽量使绝大部分污水能以自流排水

为原则。每一个排水流域往往有1个或1个以上的干管,根据流域地势标明水

流方向和污水需要抽升的地区。

某市排水流域划分情况如图所示。该市被河流分隔为4个区域,根据自然

地形,可划分为4个独立的排水流域。每个排水流域内有1条或1条以上的污

水干管,两区形成河北排水区,另两区为河南排水区,北南两区污水进入各区

污水处理厂,经处理后排入河流。

某市污水排水系统平面

O一排水区界,I、I、I、Ⅳ一排水流域编号;

1、2、3、4一各排水流域干管;5一污水处理厂

2.干管布置与定线

通过干管布置,将各排水流域的污水收集并输送到污水处理厂或排放口中。污水干管应布置成树状网络,根据地形条件,可采用平行式或正交式布置形式。

在进行定线时,要在充分掌握资料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使拟定的路线能因地制宜地利用有利条件而避免不利条件。通常影响污水管平面布置的主要因素有:地形和水文地质条件;城市总体规划、。竖向规划和分期

建设情况;排水体制、线路数目;污水处理利用情况、处理厂和排放口位置;排水量大的工业企业和公建情况;道路和交通情况;地下管线和构筑物的分布情况。

地形是影响管道定线的主要因素。定线时应充分利用地形,在整个排水区域较低的地方,如集水线或河岸低处敷设主干管及干管,便于支管的污水自流接入。地形较复杂时,宜布置成几个独立的排水系统,如由于地表中间隆起而布置成两个排水系统。若地势起伏较大,宜布置成高低区排水系统,高区不宜随便跌水,利用重力排入污水厂,并减少管道埋深;个别低洼地区应局部提升。

污水主干管的走向与数目取决于污水厂和出水口的位置与数目。如大城市或地形平坦的城市,可能要建几个污水厂分别处理与利用污水,就需设几个主干管。小城市或地形倾向一方的城市,通常只设一个污水厂,则只需敷设一条主干管。若几个城镇合建污水厂,则需建造相应的区域污水管道系统。

3.支管布置与定线

污水支管的平面布置取决于地形及街区建筑特征,并应便于用户接管排水。当街区面积不太大,街区污水管网可采用集中出水方式时,街道支管敷设在服务街区较低侧的街道下,称低边式布置;当街区面积较大且地形平坦时,宜在街区四周的街道敷设污水支管,建筑物的污水排出管可与街道支管连接,称周边式;街区已按规定确定,街区内污水管网按各建筑的需要设计,组成一个系统,再穿过其他街区并与所穿过街区的污水管网相连,称为穿坊式布置。

污水支管的布置

(a)低边式,(6)围坊式,(c)穿坊式

二、污水管道在街道上的位置

1.污水干管一般沿城市道路布置。不宜设在交通繁忙的快车道下和狭窄的街道下,也不宜设在无道路的空地上,而通常设在污水量较大或地下管线较少一侧的人行道、绿化带或慢车道下。道路宽度超过40m时,可考虑在道路两侧各设一条污水管,以减少连接支管的数目及与其他管道的交叉,并便于施工、检修和维护管理。污水干管最好以排放大量工业废水的工厂(或污

水量大的公共建筑)为起端,除了能较快发挥效用外,还能保证良好的水力

排水管道与其他管线(构筑物)的最小净距表

条件。

2.城市街道下常有多种管道和地下设施。这些管道和地下设施相互之间, 以及与地面建筑之间,应当很好地配合。管线布置的顺序一般是,从建筑红线 向道路中心线方向为:电力电缆——电信电缆——煤气管道——热力管道—— 给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管道。若各种管线布置发生矛盾时,处理的原 则是,新建让已建的,临时让永久的,小管让大管,压力管让重力流管,可弯 让不可弯的,检修次数少的让检修次数多的。

3.污水管与其它地下管线或建筑设施的水平和垂直最小净距,应根据两者 的类型,标高、施工顺序和管道损坏的后果等因素,按管道综合设计确定,参 照下表采用。

2.采取充分措施(如结构措施)后,表列数字可以减小。

3.与建筑物水平净距:管道基础浅于建筑物基础时,一般不小于 2.5 米(压力管不小于 5.O 米),管道基础深于建筑物基

础时,按计算确定,但不小于 3.O 米.

4.与给水管水平净距:给水管管径小于或等于 200 毫米时,不小于 1.5 米,给水管管径大于 200 毫米时,不小于 3.O 米。 与生活给水管道交叉时,污水管道、合流管道在生活给水管道下面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 O.4 米。 当不能避免在生活给 水管道上面穿越时,必须予以加固。加固长度不应小于生活给水管道外径加 4 米。 5.与乔木中心距离不小于 1.5 米;如遇现状高大乔木时,则不小于 2.O 米。

6.穿越铁路时应尽量垂直通过。沿单行铁路敷设时应距路堤坡脚或路堑坡顶不小于 5 米。

名 称 水平净距 (米) 垂直净距(米)

名 称 水平净距 (米) 垂直净距(米)

建筑物

给水管 排水管

见注 3 见注 4 1.5

O.15 0.15

地上柱杆(中心) 道路侧石边缘 铁 路 电车路轨 架空管架基础 油 管 压缩空气管 氧气管 乙炔管 电车电缆 明渠渠底 涵洞基础底

1.5 1.5 见注 6

2.0 2.O 1.5 1.5 1.5 1.5

轨底 1.2 1.O

0.25 O .15 O .25 0.25 O .5 O .5 0.15

煤气 管道

低 压 中 压 高 压 特高压

1.O 1.5

2.0 5.0

O .15

热力管沟 电力电缆 通讯电缆 乔 木

1.5 1.0 1.0 见注 5

O .15 0.5

直接埋 O.5;穿管 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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