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食品安全法》中假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的思考.
被忽视的细节: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之构成要件
被忽视的细节:⾷品安全法“⼗倍赔偿”之构成要件从1995年“王海打假”开始,“职业打假”成了我国社会⽣活中的特殊现象。
其实,“职业打假”在多数情况下,是⼀种带有忽悠性讲法。
其较为准确的讲法,是指有意接受制假卖假的产品并提起司法诉讼以获得惩罚性赔偿的牟利⾏为,因其在道义或功能上具有“打假”之名,因⽽被俗称为“职业打假”。
多年以来,对“职业打假”是否应予保护的问题,⼀直存有分歧与争议。
⾃“王海打假”发⽣多年以后,随着各地出现对职业打假以其“⾮消费者”⽽予否定的较多判例后,职业打假急遽减少。
然⽽,随着2014年3⽉15⽇《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品药品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的施⾏,这⼀情势⼜发⽣了根本改变。
该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因⾷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纠纷,购买者向⽣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仍然购买为由进⾏抗辩的,⼈民法院不予⽀持。
”此规定有利于法院作出⽀持“职业打假”的裁判结果。
因⽽,“职业打假”在⾷品、药品领域,重新流⾏起来。
⾷品安全法“⼗倍赔偿”规定,法院也是在⾷品、药品领域,“职业打假”者所依据的法律规定,是⾷品安全法据此作出判决。
因⽽这⾥,笔者对适⽤“⼗倍赔偿”规定的构成要件分析如下。
⾷品安全法》第148条第⼀款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品安全标准的⾷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品安全法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产经营者,应当实⾏⾸负责任制,先⾏赔付,不得推诿;属于⽣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第⼆款规定:“⽣产不符合⾷品安全标准的⾷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品安全标准的⾷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付价款⼗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增加赔偿的⾦额不⾜⼀千元的,为⼀千元。
但是,⾷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
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食品安全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而食品安全法的出台更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在食品安全法中,有一项规定引起了广泛关注,那就是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的规定。
这一规定的出台,无疑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同时也对食品生产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接下来,我们将就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这一规定展开讨论。
首先,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是指在食品安全事故中,食品生产企业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按照受害消费者的损失金额十倍赔偿。
这一规定的出台,对于食品生产企业而言,无疑是一项严厉的惩罚。
一方面,它迫使企业更加严格地控制产品质量,加强生产过程中的监管和管理,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另一方面,它也提醒消费者要对所购食品保持警惕,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轻易购买来源不明、质量不过关的食品。
其次,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的规定,也给了消费者更多的保护。
在过去,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消费者往往难以获得足够的赔偿,甚至有些消费者因此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而现在,有了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的规定,消费者在受到食品安全事故侵害时,可以更加有力地维护自己的权益,获得更多的赔偿。
这无疑会增强消费者的信心,也会促使食品生产企业更加重视产品质量和安全。
再次,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的规定,也将对整个食品行业产生深远的影响。
食品生产企业将不得不加大对产品质量的投入,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管理和控制,以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同时,监管部门也将加大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企业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这将有助于整个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提升整个行业的信誉和形象。
总的来说,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的规定,无疑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提高食品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
它对食品生产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给予了消费者更多的保护。
在今后的实践中,我们相信这一规定将会更好地发挥作用,推动食品行业朝着更加安全、健康、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食品安全法》的十倍惩罚性赔偿制度
在适用惩罚性赔偿考虑的因素上,美国法院的法官们根据不同的参照标准,即被告的主观状态、惩罚性损害赔偿金和实际损害的关系等,考虑得十分全面,在《美国惩罚性赔偿示范法案》的第7条规定中有具体如下考量:(1)被告过错行为的性质以及该行为对原告和其他人造成的影响;(2)补偿性损害赔偿的数额;(3)被告因为其行为已经支付的和将要支付的罚款、罚金等;(4)被告目前或将来的经济状况及赔偿对其经济状况可能造成的影响;(5)被告通过其过错行为而获得的不当收益;(6)该项赔偿对任何其他无辜者的影响;(7)过错行为发生后是否采取相应补救措施;(8)是否符合根据职能有权确定标准的政府机构或其他政府代表机构所规定适用的标准;(9)其他可能增加或减少赔偿数额的相关因素。
第四,要求销售者的主观状态为“明知”,对过失销售不安全食品的行为没有纳入调整范围。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的规定,当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时,可以直接向生产者索赔,也可以向销售者索赔,但是向销售者索赔时有一个“明知”的限制条件。所谓“明知”,一般是指实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一般情况下,诸如销售过期食品、从不正当渠道低价进货等被认为是应当知道,但是销售者的进货渠道通常只有销售者自己知道,消费者往往无从知晓。除此之外,消费者很难举证证明销售者存在知道或是应当知道的主观过错,在举证责任的分担上,消费者承担着举证责任,如果举不出证据或是举证不足以达到事实清楚、使事实处于模棱两可的状态时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这无疑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使得消费者的求偿道路走得更加艰难。
一种生产行为既有成本也有收益,当收益大于成本时,行为人就会产生生产的激励。缺陷产品、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其生产成本非常低,有时收益是成本的若干倍。此外,由于生产者将其缺陷产品投入市场后,并不是每一件产品都会对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即使发生了损害后果,也并不是每一个受害人都会向生产者提起诉讼追究其产品责任,这就产生了经济学上的“履行差错”。“履行差错”的存在使得侵权人集团不会因补偿性赔偿而填补被侵权人集团的损失,部分地逃脱了法律责任[郑景元、王雪琴著《惩罚性赔偿的法经济学分析》,载于《求索》2010年第4期。]。再有,惩罚性赔偿贯彻了“任何人不能从他的违法行为中获利”这一古老的法律正义原则,高额的赔偿金起到了很好的威慑作用,威慑作用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的正义,从长远看来,惩罚性赔偿的威慑作用可以降低社会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食品安全法》的十倍惩罚性赔偿制度
《食品安全法》的十倍惩罚性赔偿制度关键词: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赔偿标准食品是人们生存的必需品,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关乎着国民的生存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于2009年6月1日开始实施,该法在惩罚性标准方面比起《消费者保护法》明显的进步体现在赔偿额度的规定上,第96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这一规定,配合着《侵权责任法》第47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任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完善了食品安全引发的法律责任制度,一方面加强了对食用不安全食品而造成损害的受害人的权益保护,另一方面也提高了不法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违法成本,调动了社会公众参与与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做斗争的积极性,具有积极的意义。
然而,我们同时也应注意到,十倍惩罚性赔偿的标准和数额还存在很多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够达到其本来的立法价值,下面,本文将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及标准出发,通过外国相关立法规定及司法实践经验的借鉴,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一、“十倍”赔偿标准的确立依据惩罚性损害赔偿(punitive damage)也称惩戒性的赔偿(exemplary damage) 或报复性的赔偿(vindictive damage ) ,一般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了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
我国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十倍赔偿原则是补偿加赔偿,然而十倍的依据何在?惩罚性赔偿的标准为何?首先我们应从惩罚性赔偿设置的目的、功能出发,如果十倍达不到惩罚性赔偿所设置的目的,那么十倍的赔偿金的意义就要打折扣了。
关于惩罚性赔偿的功能,学者们有不同的看法。
例如,欧文归纳为四项,即惩罚、遏制、使私人协助执法、补偿。
食品安全法关于十倍赔偿的规定
一、食品安全法关于十倍赔偿的规定《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是补偿性赔偿责任,第二款规定的是惩罚性赔偿责任。
两个条款是补充关系,即消费者主张十倍赔偿必须以有实际损失为前提条件,否则不应支持。
首先,从体系解释角度,该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应是补充关系,将该条款定性为侵权责任赔偿符合法条内在逻辑。
惩罚性赔偿应以补偿性赔偿的存在为前提,只有符合补偿性赔偿的构成要件,才能要求惩罚性赔偿。
其次,从法理角度分析,将该条款定性为侵权责任赔偿有利于理顺法律关系和保障认定法律责任的公正性。
分析一下,如果将此条款定性为合同领域的赔偿责任,那么消费者和销售者之间有买卖合同,主张补偿性赔偿责任和惩罚性赔偿责任自不难理解。
可此时消费者和生产者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消费者此时不享有对生产者的合同债权,也就不享有“次生请求权”,即不享有对其合同债权的保护请求权,也就缺乏向生产者主张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基础。
但若定性为侵权责任赔偿,那么该法律困境就不复存在了。
此外,公正是规则的道德基础和价值基础。
法律责任认定的公正原则要求侵害者应在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对他人和社会造成的危害与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轻重、性质、种类间相持平。
如果食品生产者只要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就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而不以损害为要件,那么表面上使个体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了维护,但从长远角度分析,会导致一些人利用法律漏洞滥用诉权,进行恶意诉讼,浪费司法资源。
从企业角度分析,可能会因要承担沉重的成本而不利于经济发展或者将该部分风险成本通过提高食品价格等方式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因此,将该条款定性为侵权责任赔偿有利于整个社会公正。
食品十倍赔偿二、十倍惩罚性赔偿金的前提条件是什么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理解与适用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理解与适用中华饮食文化博大精深,“民以食为天”,老百姓每天的生活离不开一个“食”字,吃得好的前提是吃的安全,食品安全问题与吃的安全息息相关,今天我们来简单的学习一下《食品安全法》第148条(“假一赔十”)的理解与适用。
【食品安全法148条】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食品安全法148条释义】148条第二款是一个惩罚性赔偿,并且遵循第一款中列明的首负责任制,消费者可以首先像厂家要求赔偿,厂家还不能推诿,先赔付给顾客,如果是生产问题,厂家自己担责,如果是经营者的问题,必须先行赔付再去向经营者索要赔偿。
如造成损失,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并在价款十倍和损失额三倍中有权自由选择,最低限额仍然为1000元。
第二款赔偿金的关键并不需要消费者遭到实际的物质损害,对消费者的损害行为在假冒伪劣商品售出的一刻就已经存在,即侵犯了消费者相应的权利,跟该商品是否实际使用了无关。
第二款中的但书项“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即标签、说明书出现了一些类似印刷方面的瑕疵,不会影响食品安全,也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导时,便可以豁免惩罚性赔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经营商只需要证明自己不是“明知”,就可以有效规避千元消费者赔偿,而只进行普通的十倍赔偿就可以。
对食品消费损害赔偿原则的理解和把握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谈对食品消费损害赔偿原则的理解和把握备受社会广泛关注的《食品安全法》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以来,食品消费纠纷中消费者获十倍赔偿的案例不断见诸于报端。
结合消费维权工作的实际,笔者就《食品安全法》与食品消费损害赔偿问题也谈点看法。
一、《食品安全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加倍损害赔偿原则之比较。
(一)《食品安全法》相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而言,《消法》是普通法,《食品安全法》是专门法。
《食品安全法》是适用食品安全方面的专门法,只有发生在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才能适用,换句话说,目前只有发生了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消费者才能得到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除此以外,只能依据《消法》有关规定赔偿或者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十倍赔偿原则只适用于食品消费,双倍赔偿原则适用于全部生活消费和农业生产资料消费。
(二)《食品安全法》突破了《消法》双倍赔偿的界限,对食品生产者与经营者更具惩罚性,加大了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充分体现了《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该对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承担社会责任。
(三)《食品安全法》与《消法》加倍赔偿原则的相同点是都以商品本身价款为基数进行惩罚性赔偿。
即两法规定的“退一赔十”、“退一赔一”只能是消费者购买食品所支付的价款的十倍以及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其惩罚性赔偿金不包含依法应当赔偿消费者损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失的赔偿额,消费者由此引起损失另外要求赔偿。
赔偿额仅为食品价款10倍。
消费者购买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不要求造成人身损害后果,消费者即可要求赔偿损失,并可要求获得十倍的惩罚性赔偿。
根据本条规定,一是消费者要求“一赔十”的只能是食品;二是“一赔十”只能是消费者购买食品所支付价款的十倍;三是“一赔十”惩罚性赔偿金不含依法应当赔偿消费者的损失赔偿。
对《食品安全法》第96条“十倍赔偿”规定的思考
对《食品安全法》第96条“十倍赔偿”规定的思考[摘要]《食品安全法》的适时出台,使人们在食品安全领域的权利保障有法可依。
各地出现了多起以生产者或销售者违反《食品安全法》第96条之规定为由要求十倍赔偿的案例。
在这样的案例中,原告是否有权请求十倍赔偿的问题引发了笔者对我国赔偿性赔偿制度的思考。
《食品安全法》第96条“十倍赔偿”制度的设计承载了立法者对受害人补偿、对加害人制裁的良好愿望,但该条文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中却有不少问题需要厘清,笔者将就该主题进行深入探讨。
[关键词]食品安全;十倍赔偿;惩罚性赔偿一、问题的提出随着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度大大增强。
而近几年来,《食品安全法》的适时出台,使人们在食品安全领域的权利保障有法可依。
该法颁布后,全国各地出现了多起依据第96条之规定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十倍赔偿责任的案例。
笔者所在的法院也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章某在某药店购买“黑倍王”产品1整盒(其中包括8小盒),合计价格为960元,外包装显示该产品的批准文号为:×食准字号×号,标识的产品成分包括锁阳人参、当归、首乌等。
购买后不久,章某起诉至法院,认为按照批准文号,其购买的产品应为食品,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和《卫生部关于普通食品中有关原料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09〕326号)的规定,人参、当归可用于保健食品原料,但不能作为食品原料,因此其购买的产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28条关于禁止生产经营食品规定中的第一项即“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而药店销售明知该产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仍进行销售,故章某要求药店退还价款的同时,按照《食品安全法》第96条之规定承担十倍价款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章某购买该产品后,未经使用即诉至法院,并未造成实际的人身、财产损害,章某是否可以要求超过其实际损失的赔偿,十倍赔偿义务对于药店来说是否显失公平?这些问题的思考,将《食品安全法》中有关惩罚性赔偿制度带入了笔者的视野。
《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制度的法理分析与现实考察
《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制度的法理分析与现实考察作者:李岩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0年第29期摘要:《食品安全法》中确立了“十倍赔偿”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这有助于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有效遏制食品侵权事件的发生。
但该项制度实施以来,遇到了“举证难”、“赔偿数额不合理”等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基于对惩罚性赔偿的法理分析,同时结合对相关实例的研究,旨在为这一制度的进一步发展略尽绵薄之力。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制度;法理基础;完善中图分类号:X836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9-0149-02一、问题的提出我国《食品安全法》以全新视角构建了食品安全法律保障制度,其确立的“十倍赔偿”制度一直备受瞩目。
新制度增强了人们的消费信心,有利于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但是,各地出现类似纠纷时,处理过程中也遭遇了一些障碍。
本文基于对惩罚性赔偿的法理分析,同时结合对相关实例的研究,旨在为这一制度的进一步发展略尽绵薄之力。
二、“十倍赔偿”制度的理论探究“十倍赔偿”属于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s)。
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s),也称示范性赔偿(exemplary damages) 或报复性赔偿(vindictive damages),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1] 。
惩罚性赔偿制度是英美法系中普通法的一种法律救济措施[2]。
最早确立于英美侵权行为法中,如今已在英美法系国家得到了广泛认可,并且为诸多大陆法系国家所借鉴。
此前,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立法上应用范围比较狭窄,而且在赔偿数额方面仅规定为“一倍”。
此次《食品安全法》中“十倍赔偿”的规定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立法实践中都是很大的突破。
实际上,在《食品安全法》中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其深层次的法理基础。
(一)《食品安全法》中赔偿责任的属性笔者认为,《食品安全法》中赔偿责任的经济法属性,是在《食品安全法》中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最深层次的法理基础。
论《食品安全法》中的“十倍赔偿”制度
论《食品安全法》中的“十倍赔偿”制度作者:余开强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2018年第03期摘要:2009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正式生效施行,《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了消费者有权要求“十倍赔偿”的权利,它被誉为中国版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2015年4月24日,新的《食品安全法》正式出炉,新的《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二款中依然保留了“十倍赔偿”制度,甚至增设了消费者可以要求支付损失3倍赔偿金的惩罚性赔偿。
然而在现实的法律适用和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十倍赔偿”制度却并没有像人们预期想象的那样起到应有的法律效果。
针对这个现象,本文对《食品安全法》所设置的“十倍赔偿”进行了探究。
关键词: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一、《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制度概述近年来我国的食品安全事件频发这一现象可以看出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非常严峻,比如“镉大米事件”“地沟油事件”“苏丹红鸭蛋事件”“皮革奶事件”等事件,无不让人对我国食品安全现状感到忧心。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的“十倍赔偿”制度就是为了让不守信的企业明白不守诚信将会招致巨大的物质损失,从而规范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种种不守信的行为,达到法律应有的威慑力。
二、“十倍赔偿”制度存在的几个问题1.“十倍赔偿”制度适用条件的理解分歧在“十倍赔偿”制度的司法实践当中,是否将损害后果作为该制度的构成要件有很大的分歧。
有的法院认为,当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且并没有受到实际损害时,不应当适用“十倍赔偿”制度。
而有些法院认为,无论消费者是否收到实际的损害,只要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就应该适用“十倍赔偿”制度。
2.损害结果与食品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不明损害结果的产生在侵权责任的构成中是必要的条件,侵权责任产生的前提必须是出现了损害结果,但是损害结果是否与食品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这方面的认定并不明确。
如何理解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
如何理解《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惩罚性赔偿大家好!今天我们一起学习《食品安全法》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先花一点时间做个铺垫,然后再讨论《食品安全法》第148条。
惩罚性赔偿呢,是指由法庭判令被告赔偿的数额超出原告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
就是额外赔偿呗。
这个呀,不是我们发明的,英美法系国家早就有了。
一般认为,最早是250多年前吧英国一位法官的判出来的。
起初,英美法系国家,啊,英美法系就是英国和及其殖民地的法律体系,特点是法律很多来源于法官的判例。
这英美法中的惩罚性赔偿主要适用于污蔑、诽谤、诬告、诱奸之类使受害人遭受精神痛苦的案件。
原因在于赔偿制度难以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失予以补偿,通过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赔偿受害人实际物质损失时,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失也予以物化,给予与物质损失同等的金钱赔偿待遇。
现在就不同了,精神损失作为一项独立赔偿事由,不需要通过惩罚性赔偿来物化精神损失。
虽然惩罚性赔偿主要应适用于侵权案件,但在美国,这一制度被广泛地应用于合同纠纷,甚至在一些州主要适用于合同纠纷了。
在西方人看来,当被告的行为很恶劣,法庭让原告得到额外赔偿是合理的,表明主流社会对被告的恶劣行径的否定评价。
记得二三十年前吧,我看过报纸上登的一条消息,说美国的三个妇女,是两姊妹加其中一人的女儿,驾车在高速公路上被追尾,后置油箱起火,三人严重烧伤。
他们以汽车油箱后置设计错误为由向汽车厂索赔。
他们的律师找到一份资料,证明该汽车厂技术部曾提出邮箱后置在追尾事故中容易造成起火,建议改进设计。
但董事会考虑这要改生产流水线,花费大了,而事故率很低,事故赔偿费用会远低于技术改造的费用,不有同意变更设计。
于是,陪审团判决被告汽车厂向三个原告赔偿损失一亿多美元,另加惩罚性赔偿两亿多美元。
宣判后,被告汽车厂说法庭把我们这么多工人几年生产的利润都给了三个原告,这不公平。
其中一位陪审员对记着说,我们就是要让他们的董事会知道,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比他们的利润更重要。
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
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食品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和实施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其中,食品安全法中关于十倍赔偿的规定更是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食品安全管理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对于消费者因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受到损害的,食品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应当按照受害消费者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对于因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食品安全管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且可以按照受害人的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十倍赔偿,意味着对于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将会面临更为严厉的惩罚。
这一规定的出台,无疑将对食品生产企业和经营者起到更大的震慑作用,促使他们更加严格地把关产品质量,确保食品安全。
同时,对于消费者而言,这也意味着在食品安全问题上,他们将拥有更多的维权利益,一旦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将能够获得更大幅度的赔偿,这无疑是对消费者权益的更好保护。
食品安全法的十倍赔偿规定,对于食品行业的发展也将产生深远影响。
食品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将更加注重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管理,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自律意识,从源头上杜绝不合格食品的生产。
这将有利于提升整个食品行业的整体形象和信誉,增强消费者对食品的信任感,推动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与此同时,食品安全法的十倍赔偿规定也将对消费者产生积极影响。
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将更加放心,因为他们知道,一旦发生食品安全问题,他们将有更大的赔偿权益,这将有效地提高消费者的满意度和信任度,促进消费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总的来说,食品安全法的十倍赔偿规定,对于食品行业、生产企业、消费者以及整个社会都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这一规定的出台,将有力地推动食品安全工作的深入开展,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我国《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及其司法实效问题研究
赔偿 责任 .而奶 粉销 售商若 能证 明其 不 知或 不应 当知 道该 批次 奶粉存 在质 量安 全问题 .则不 必承 担 惩罚 性 赔偿 责任 .其 只对 消费者 因此造 成 的损 失 承担 损 害赔 偿 责任 。适用惩 罚性 赔偿 要求行 为 具有 违法 性 。根据
2 0 0 9 年6 月1 日,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食 品安全 法》 ( 以 下 简 称《 食 品 安全法 》 ) 出台, 被 称 为“ 惩罚 性赔 偿条 款 ”
益 的惩 罚性 赔偿 制度 具有 十分 重要 的意义 。
一
对 生产 者或销 售者 分别适 用无 过错 责 任原则 或者 过错 责任原 则 。 如 果 以三鹿奶 粉 为例 , 奶 粉 生产 商 无论 因故
意抑 或过失 导致 奶粉存 在安 全 问题 .都要 承 担惩 罚性
、
我 国《 食 品安全 法》 中的惩 罚性赔 偿制度
消 费者 食 品问题 投诉 率居 高 不下 , 食 品安全 问题严 重 。
根据 中 国消费者 协会 统计 数据 .从 2 0 0 4 年 到2 0 0 9 年 每
一
须高 于实 际损害对 受害人进 行赔 偿 。 德 国最高 法院的判 例 曾认 为 。惩罚性赔 偿金 与德 国法 的基本理 念不一致 。
件。 但 总体而 言 , 惩 罚性 赔偿 责任 在大 陆法 系 主要 国 家 或 地 区的法 律体 系中 , 是 边缘 性 的 、 饱 受非 议 的法 律 责 任 形态 。 欧陆大部分 国家基本 上拒绝公 开接受 真正 的惩 罚 性赔偿 。 例如。 法 国和 比利 时采 取如下 原则 : 责 任人无
域 具有 重要 的里程碑 意义 。 在适 用条 件上 , 就主 观要件 而 言 , 惩 罚性 赔 偿 制度
《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探析
Th td fP nt eDa g sP o ie n F o a ey L w ZH U n. w c o lo n i g Un v riy-Na jn eS u y o u ii ma e r vd d i o d S ft a v Bi La S h o f Na jn ie st n ig
jeie o siuieee n sa d sv rl su so u iv a g se tbih di h slw. e t ,c n tttv lme t n e e a s e fp nt ed ma e sa l e nt i a v i i s
Ke o d Foo a e y La ,pun tv mag s,c m pr he i n-a lc ton y W r s: d S ft w iie da e o e nso pp ia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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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 制 在 我 国《 品安 全 法 》 的 确 立 。《 品 安 全 法 》 因 此 成 食 中 食 也 为 继 《 费者 权 益 保 护 法 》 以 下 简 称 《 法 》 和 《 高 人 民法 院 消 ( 消 ) 最
用 仍 然 有 限 , 到 2 纪 6 代 后 期 , 国 法 院 开 始 挣 脱 惩 罚 直 O世 O年 美
里 生
医学与哲学( 人文社会医学版)00 2 21 年 月第 3 卷第 2期总第 38期 1 9
我国《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
、
《 食品安全法》 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
1惩罚性赔偿的内涵。惩罚性赔偿是一项古老的制度, .
一
般是指加害人主观过错较为严重 , 尤其是动机恶劣具有反
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 , 以向生 还可 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此条款意味 着将惩罚性赔偿引入了食品安全领域。为遏制食品生产、 销 售行业中同类违法行为的发生, 必须强化正确适用惩罚性赔
偿制度, 发挥立法的预期效果。
一
产品销售对产品 使用者、 消费者或可能受到产品伤害的 其他 人员的 安全采取轻率漠视态度, 致原告遭受损害的, 原告在 补偿性的损害赔偿基础上还可得到惩罚性赔偿。” 在司法实
作 者简 介: 郭
炯, 西安工程大学 2 1 0 0级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专业 。
21 0 2年 8月 第 4期 ( 总第 4 2期 )
天 津 市 经 理 学 院 学 报
Jun i i Maae C lg orM o Ta n ngr o ee f  ̄ l
Au us g t201 2
郭 炯
( 西安 工程 大学 , 陕西 西安 , 10 8 704 )
摘
要 : 国《 品安 全 法》 我 食 中惩罚性 赔偿 制度 的基 础 理论 包括 内涵、 用 、 成要 件等 , 作 构 以及 惩
罚性 赔偿 制度 在 美 国及 我 国台湾地 区的适 用 , 三个 方 面提 出 了完善 该 制度 的建议 , 从 以期 更好地 实 现 惩罚性 赔偿 制度 在食 品安全领 域 的功 能 与价值 。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教你怎么用食品假一赔十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教你怎么用食品“假一赔十”维权!下文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张进先发表在《中国审判》杂志上的一篇文章,这是新《食品安全法》生效以来有关食品假一赔十最权威的见解。
这些观点和见解不仅对基层法院审理食品假一赔十的案件有重要的参考作用,而且对消费者依法维护自己的食品安全权益也有很强的指导作用。
(一)《食品安全法》修改内容。
为坚决遏制有毒有害食品蔓延的势头,缓解违法成本低与维权成本高的矛盾,切实维护公众餐桌安全,《食品安全法》加大了对食品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原《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了制售不安全食品承担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
为解决消费者购买、食用不安全食品遭受的损失大于价款10倍,维权得不偿失的问题,《食品安全法》增加规定,消费者购买不安全食品,可请求生产经营者赔偿损失3倍的赔偿金,损失数额不足1000元的,赔偿1000元,从而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诉讼中消费者对采取哪一种标准索赔具有选择权,但不应叠加计算。
审判实践中,应着重把握好以下四个问题:(二)关于《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的“损失”。
有观点认为,《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仅适用于消费者购买、食用不安全食品后造成其人身健康损害的情形,亦即“损失”仅指人身健康损害造成的“损失”,只购买不食用或者食用后未对消费者健康造成损害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笔者认为,这样理解不符合法律原意。
第一,该法第148条并未规定只有造成人身健康损害的,才适用惩罚性赔偿。
消费者花钱购买的食品不能食用,本身就是损失,而不论该损失是否涉及人身健康损害。
如果说消费者必须在食用食品后遭受人身健康损害才算是损失,那对保护消费者是极为不利的,也与《食品安全法》的立法本意相悖。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食品药品纠纷规定)第15条对此已作出明确回答。
本条司法解释将赔偿“损失”与仅购买即可主张价款10倍赔偿金并列,明显否定了只有造成人身健康损害才有权主张价款10倍赔偿金的观点。
论我国《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之规定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了消费者可以要求”十倍赔偿”的权利,这是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之后,又一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食品安全管理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有重要现实意义的,然而我国“十倍赔偿”制度的构建存在缺陷,虽然对保护食品消费者的权益起到一定作用,但是仍然不能有效解决我国愈发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关键词:惩罚性赔偿十倍赔偿消费者权益制度完善2009年6月1日,消费者期待已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终于生效施行。在这些新制度中,最为社会各界关注的莫过于《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关于消费者可索取“十倍赔偿”的规定了。这一规定的出台,意味着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食品安全法》中的确立。一、“十倍赔偿”制度的理论探究(一)“十倍赔偿”责任属于惩罚性赔偿责任《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惩罚性赔偿,也称示范性的赔偿或报复性的赔偿,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它具有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等多重功能。①最早确立于英美侵权行为法中,如今已在英美法系国家得到了广泛认可,并且为诸多大陆法系国家所借鉴。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施效果就如一把双刃剑,如果在没有严谨设计与周密安排的情况下仓皇设立,其后果反而有可能给社会带来动荡不安。②(二)“十倍赔偿”制度具有经济法属性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以社会整体为法律立足点,社会整体利益为法保护的中心。《食品安全法》作为市场规制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具有经济法的基本属性,通过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进行保护是符合食品安全法和经济法的立法宗旨的。《食品安全法》是国家在规制食品经济秩序的过程中制定的法律,其立法本意在于规制食品安全问题,保护消费者的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因此,《食品安全法》应归属于经济法体系,而在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责任制度应是经济法上的责任。(三)《食品安全法》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在食品安全领域建立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对于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食品作为产品的特殊性,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与健康,与其他的产品责任相比更加特殊,在《食品安全法》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是维护消费者权益,惩罚生产销售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遏制食品生产销售行业中同类违法行为的发生的有效措施。在食品安全的特殊领域,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其在人身、财产上得到充分的救济,引入惩罚性赔偿就有相当的必要性。三、“十倍赔偿”制度设计存在的缺陷(一)惩罚力度小、违法成本低“十倍赔偿”引入食品安全法的宗旨是以惩罚性赔偿为手段提高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有效减少不合格食品的生产销售。然而“十倍”这一数额的设定是否能达到预期的惩罚威慑作用呢?从现实来看,自从《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6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全国各地已经出现了多起运用“十倍赔偿”规定成功索赔的案例,如有呼和浩特的消费者获3元价款的十倍赔偿共计30元,有南京的消费者获11.2元价款的十倍赔偿共计112元,有武汉的消费者获9.3元价款的十倍赔偿共计93元。③几十块几百块的赔偿金额对于生产者而言是微不足道的违法成本,实在难以达到严惩违法生产经营者,抑制违法行为的预期效果;对于消费者来说,为了这几十块或者几百块的赔偿金有可能付出了高昂维权成本。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难以实现。(二)“十倍”设定灵活性不足十倍惩罚性赔偿数额,一分不能多,一分也不能少!作出这样一种机械死板却毫无回旋余地规定最直接的坏处却在于使赔偿丧失了应有之义。(下接第136页)
食品法10倍赔偿的范围
食品法10倍赔偿的范围食品安全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因为食品安全事关公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食品法律来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和销售等环节,并确立了相应的惩罚措施。
其中,一项重要的措施就是食品法中规定的“10倍赔偿”。
所谓“10倍赔偿”,简单来说就是当消费者因食品问题受到损害时,可要求生产、销售商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赔偿金额为原价的10倍。
这一措施的出台主要是为了对付一些不法商家,他们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往往会忽视食品安全,生产和销售劣质食品,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潜在威胁。
通过引入10倍赔偿的机制,可以让商家对潜在损害负有更大的责任和风险,从而促使他们更加严格遵守食品安全规定,确保消费者的权益。
那么,具体来说,“10倍赔偿”范围都包括哪些呢?首先是食品质量问题。
当消费者购买的食品存在质量问题,比如过期、变质、掺假等情况,导致食品无法正常食用或者对健康产生潜在威胁时,消费者可以要求赔偿。
这其中包括食品销售者的责任,也包括生产商的责任。
无论是超市、餐厅、还是食品厂商,只要出现食品质量问题,都要承担相应责任,并支付赔偿金额。
其次是食品安全问题。
食品安全问题主要指的是因食品本身的安全隐患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
比如,食品中含有有害物质、食品添加剂超标、食品不符合国家标准等情况。
当消费者因为食用这些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而受到身体损害时,同样可以要求赔偿。
这一点在《食品安全法》中有明确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基本权益。
再给一个例子是食品虚假宣传问题。
有时候,商家会通过虚假宣传来误导消费者购买食品。
比如,对食品功效夸大、不实;对原料来源进行虚假宣传等情况。
当消费者购买了被虚假宣传的食品,并且因此受到损害时,也可以要求赔偿。
这一点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也有所规定,对商家的不实宣传行为提出了明确要求。
最后,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消费者要求赔偿时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据。
当然,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但一般来说,消费者要求赔偿时需要提供购买凭证、食品相关检测报告或者医疗证明等证据,以证明自己受到了损害,并证明这些损害与食品相关。
浅论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
真解 读 《 食 品安全 法》 第 九 十六 条 的含 义 , 了解 其 与其
费 者 在 申诉 中也 明 确提 出 了数 倍赔 偿 、 或按照《 食 品 安全法》 进 行赔 偿题 的联 系 与 区别 , 准 确 把握 其 适 用 范 围 , 以
1 . 华晨 泓 : 《 对食 品添加剂监 管制度创 新与发展 的思考 》 ,
违 法 添 加非 食 用 物 质行 为 的制 约 , 鼓励监督 , 奖 励 举 报, 合 力打 击无 良从 业者 的违法 行 为 。
( 四) 完 善食 品 风 险 评 估 体 系
《 中 国质 量 技 术 监 督 ) 2 0 1 0年 第 2期 , 第5 2 — 5 4页 。
2 0 1 3 — 3
专题 研 究( 食 品安全 )
浅 论 食 品 安 全 法 中 的 惩 罚 , 陡赔 偿
天津 市工 商局 刘明 磊
摘
要: 《 食 品 安全 法》 实施 以来 , 公 众 关于其 中“ 十倍 赔偿 ” 的关 注与讨 论 就从 未停 止 。本 文通 过
对我 国消费者 权益 保护 法律 体 系中关 于惩 罚性赔 偿规 定现 状 的梳 理 , 站在 工 商行政 管理 工作 的视 角 ,
3 . 王静 : ( ( - t e 品 中 常见 非 法 添加 物及 其 危 害》 , 《 北 京 工 商 大 学 学报 ( 自然 科 学版 ) ) 2 0 1 2年 第 6期 , 第2 4 — 2 7页。 4 . 孙宝 国: 《 躲 不开的食 品添加剂》 , 化 学 工 业 出版 社 2 0 1 2
责任 编辑: 吴 凡
十 团工 商管理轩宽 3 5
专题 研 究( 食 品安全 )
维 护广 大消 费者 的合 法权 益 。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惩罚性赔偿的理解
《⾷品安全法》第148条惩罚性赔偿的理解民商实务 追寻法意解析案例 探索规则《⾷品安全法》第148条惩罚性赔偿之理解编辑:伊路芳菲⼀、⼗倍赔偿的法律依据⼗倍赔偿的法律依据,是《⾷品安全法》第148条的规定,其由以下两款组成:第1款:消费者因不符合⾷品安全标准的⾷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产经营者,应当实⾏⾸负责任制,先⾏赔付,不得推诿;属于⽣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第2款:⽣产不符合⾷品安全标准的⾷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品安全标准的⾷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付价款⼗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增加赔偿的⾦额不⾜⼀千元的,为⼀千元。
但是,⾷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倍赔偿的构成要件(⼀)构成要件之⼀:(⼀)构成要件之⼀:产品具有产品具有实害实害1. “不符合⾷品安全标准”问题。
这⾥对《⾷品安全法》第148条的内容分析如下:第⼀款规定的第⼀款规定的是是,对“消费者因不符合⾷品安全标准的⾷品受到损害”的,进⾏损失赔偿的“⾸负责任制”。
适⽤第⼀款规定的前提条件,是“消费者因不符合⾷品安全标准的⾷品受到损害”,即要求“消费者受到损害和有实际损失”。
第⼆款规定的是,对“⽣产不符合⾷品安全标准的⾷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品安全标准的⾷品”的,消费者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
适⽤第⼆款的前提条件,是“⽣产不符合⾷品安全标准的⾷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品安全标准的⾷品”,即不要求 “消费者受到损害和有实际损失”。
由此可见,该两款规定的适⽤前提条件,均包含“⾷品不符合⾷品安全标准”之要求。
因⽽,适⽤该法第148条的关键,在于对“⾷品不符合⾷品安全标准”问题的理解与判断。
2. 运⽤体系解释⽅法进⾏理解。
对《⾷品安全法》第148条的理解,不能孤⽴地只看第148条的内容,⽽应当结合《⾷品安全法》的其他相关法律规范,采⽤体系解释的⽅法进⾏综合分析及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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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安全法》中假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的思考
09公管吴晓威090107033
我国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第90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食品经营者以假充真或者销售不安全食品,除赔偿消费者的损失外,消费者可以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引入惩罚性赔偿是必须的,也是合理的,首先,惩罚性赔偿的惩罚和威慑功能。
惩罚是惩罚性赔偿的首要目的。
的赔偿数额就是为了增加恶意生产者或销售者的生产或销售成本,通过对不法行为人强加更重的经济负担来达到制裁目的,从而减少他们再次侵害的可能性。
威慑功能是惩罚功能滋生的一个功能,它依附于惩罚功能,以惩罚功能的发挥为前提条件。
惩罚性赔偿能够通过惩罚过分的不法行为、阻止潜在不法行为的实施。
当不法生产者、销售者受到如此严厉的惩罚时,会让潜在的加害人意识到非法谋取的利益可能还不及非法行为的代价,商人趋利的本性让他们不敢再做出这类行为,从而达到杀一儆百的积极作用。
其次,惩罚性赔偿能够确实保障消费者权益。
在食品安全诉讼中,即使生产者或销售者在诉讼中败诉,消费者在程序上实现了正义,如果只是补偿性赔偿,消费者胜诉也无意义。
传统的补偿性赔偿是通过让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来实现弥补受害人损失的功能,以使当事人之间的受到破坏的民事关系回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其重在关注受害人与侵权人之间的失衡的利益关系的修复与稳定,而忽略或是极少关注侵权赔偿责任的承担对于预防或是遏制类似侵权行为的再次发生所应具有的积极功能。
相较于补偿性损害赔偿的这种单一的功能,惩罚性赔偿则具有更为全面的积极功能。
所以,只有通过惩罚性赔偿这种的手段,才能真正维持侵权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平衡。
“机械地照价赔偿既不足以惩戒责任人,也不足以抚慰受害人。
在财力雄厚的生产者、销售者与普通消费者之间,轿枉应当过正,不过正不能轿枉。
数额上的‘过正’是为了实质上的‘公平’。
”
此外,《食品安全法》关于“十倍价款”的规定也略显不足,并不是很合理。
如第96条对销售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限定“明知“为前提,具有不合理性。
从该条可以
看出,生产者只要客观生产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无论主观是故意或过失,消费者受到损失就可以要求生产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但是对于销售者,除了客观上
有销售行为,还必须主观有明知的故意。
这样规定无疑是给消费者增大,索赔难度。
还有对损失的规定不明确。
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是利益相互冲突的对立双方,
由于法条对损失的规定不明确,就可能导致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眼中的损失不同。
比如消费者购买一瓶一元的矿泉水,饮用时发现瓶中有虫,去医院检查身体花去2000元,最后检查证明身体并未受损。
生产者、销售者可能只愿赔偿一元矿泉水的十倍价款,消费者则会要求他们承担检查费和十倍价款。
再如对惩罚性赔偿金以“价款”为起算点的规定不合理。
在现实生活中,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经常搞一些促销活动,比如免费试吃、买一送一等。
消费者很可能因为他们提供的免费食品遭受损失,那
么消费者如何依据《食品安全法》中96条的规定,向他们请求“十倍价款”的赔偿呢?退一步讲,就算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提供的食品是有价的,但是“十倍价款”的惩罚力度太过轻松,根本不足以惩戒违法者。
此外,更为重要的是,由于食品价格一般不高,即使是价款的10倍惩罚性赔
偿,也可能仍然难以抵销食品消费受害者为了维权所支出的成本,因此单纯的价款的10倍惩罚性赔偿对食品消费受害者而言,难以起到激励其积极维权的作用,对于生产经营者而言,则更是难以起到惩罚性赔偿应有的威慑力。
”食品价款不足以揭示消费者所受的损害,而损失才是消费者损害的反映,针对上述不足之处,我觉得应该把96条中的“价款”修改为“价款加损失”,将其确定为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基础更为合理,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目前,我国存在3个食品安全认定标准:一是国家标准,二是地方标准,三是企业标准。
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标准是通过国家统一制定,并且强制执行和实施的。
法律同时也规定,在未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情况下,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在未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情况下,可以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这就意味着,除非企业制定了更高的食品安全标准,否则就有可能制定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安全标准,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我认为,应尽快制定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明确规定食品安全标准的认定条件和程序,以保证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全面贯彻和实施。
总之,《食品安全法》设立侵权法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必要的。
我国是一个食品生产和消费大国,在正确理解和运用食品安全责任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基础上,应当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这对依法有效保护食品交易中的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以及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