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大学鼓励骨干教师出国(境)研修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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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之三
《北京交通大学鼓励骨干教师出国(境)研修实施办法》
目录
一、文件的适用范围 (2)
二、派出类型 (2)
三、选派条件 (2)
四、审批、派出程序及资格有效期 (3)
五、出国期限及待遇 (3)
六、延期回国 (4)
七、回校服务期及保证金 (4)
八、在外管理及回校报到 (5)
九、违约赔偿 (5)
一、文件的适用范围
文件适用于三个月及以上出国(境)事务。对于三个月以下出国(境)按照国际合作交流处相关文件办法执行。
二、派出类型
三、选派条件
四、审批、派出程序及资格有效期
五、出国期限及待遇
申请自费公派中的出国工作方式者,自在外工作第4个月起向学校交纳在外税前收入的5%作为学校对外交流基金;经批准出国期限超过12个月者,
自第13个月起标准提高至10%。
经学校批准出国攻读博士学位者,学校可为其保留公职,停发所有待遇。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按期回校工作的,可给予一定补贴。
六、延期回国
七、回校服务期及保证金
保证金:已向国家交存者,不再向学校交存。
服务期:出国期间不计入服务期内;派出时,未履行完与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中确定的服务期者,回校后应先履行原服务期,再履行因出国研修产生的回校服务期。
具体执行标准见下表:
八、在外管理及回校报到
九、违约赔偿
派出前未办理临时离校手续、出国后擅自变更留学单位、留学身份及留学计划等或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影响者,学校将取消其公派身份并限期回国,即刻停发国内待遇,追回已支付的全部资助费用、出国期间已享受的所有工资及住房待遇。
逾期未归者,按自动离职处理,自动离职时间从逾期之日算起。学校将追回已支付的全部资助费用、出国期间已享受的所有工资及住房待遇。
未满回校服务期申请调离学校者或因考核不合格解除聘用合同者,应按比例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学校已提供的全部培训经费(含资助经费和培训期间生活补贴费用等),服务时间满1年折减1年,依此类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