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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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试办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为加强综试办及所属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和《杭州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市综试办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综试办机关及所属各单位。

(二)办机关及所属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三)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四)办公室i(以下简称计财处)负责机关固定资产的日常账务管理并对所属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机关固定资产实物的日常管理。各单位应设有专人承担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并对所管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二、固定资产范围、分类与计价:

(一)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1.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

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2.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二)委系统固定资产分为五类:房屋及建筑物、车辆设备、计算机等办公设备、办公家具、其它固定资产。

(三)固定资产的计价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4.接受捐赠和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5.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7.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8.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

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9.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

10.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四)办机关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按原值入账;直属单位固定资产按财政部门相关规定计提折旧。

(五)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六)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根据管理权限不同,分别办理。机关由计财处负责办理,所属各单位由财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具体账务处理,按《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杭州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七)接收捐赠、调入的固定资产,参照购入固定资产办理登记、验收及领用,计入固定资产实物台账、财务账和资产管理系统账。

三、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登记、配发和内部转移

(一)固定资产的购置:对确需增加和添置固定资产的,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办公室汇总,提交主任或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后,由办公室根据委年度部门预算编制采购计划,报市财政局列入部门预算。办公室根据下达的年度部门预算,统一实行政府采购。

(二)固定资产的验收登记:经批准购置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验收。办公室据此做好固定资产卡片登记,并计入固定资产实物台账。定期进行账卡核对。

(三)固定资产的配发:办机关新购置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根据各处室设备使用情况进行统筹调配,使用处室在领用时由使用人和处室负责人在固定资产台账上签收。办公室根据领用情况在固定资产卡片上做相应登记。

(四)固定资产的内部转移:对使用处室闲置未用的办公设备,办公室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内部各处室间的统筹调配。

四、固定资产的使用维护和保管

对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财产,各使用处室应妥善保管,正确使用,精心维护。办公设备的日常维修,由使用处室提出,由办公室组织专业人员预检后联系专业单位维修。房屋及构筑物、电梯、贵重的专业设备等预计维修费支出较大的,由管理(使用)处室提出,报主任办公会议同意后,与专业维修单位签订合同后执行。

固定资产实行谁用谁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到具体部门或个人,造成人为损坏和丢失的要按评估价进行赔偿。固定资产一般不准带回家或外借他人使用,更不准化公为私。若需借用,应经委领导批准,办理借用手续,并及时归还。如有违纪外借或侵占公物者,要限期追回,并按情节轻重给予处理。调出人员在办理调离手续前,必须到办公室办理公用物资移交手续,由办公室负责人和所在处室负责人签字,否则,人事、财务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托管的防汛、排涝、除雪、防冻应急处置等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制定和完善相关设备管理制度和操作细则,规范托管设备的使用和管理。除防汛、排涝、除雪、防冻应急处置需求外,设备使用部门不得在未得到管理部门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挪用、租赁或转让设备等。

五、固定资产的处置

固定资产的处置主要包括:报废、报损、调拨、出售等。

(一)固定资产报废及报损,达到设备报废年限或者虽未到达报废年限,但已严重破损失去维修利用价值的的,使用(管理)处室可提出报废、报损申请。

(二)固定资产的调拨及出售,由使用(管理)处室提出申请,说明原因,经领导同意后,对相关资料汇总上报市财政局核准。

(三)经批准同意调拨的固定资产,由使用(管理)处室牵头与接收单位办理书面资产交接手续;同意出售的固定资产,需通过杭州市产权交易所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竞价处置;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办公室要集中存放,由市财政局定时统一收缴,集中处置。

(四)按照资产处置批文的规定,办公室对实物台账进行调整,计划处对财务明细账进行调整。

(五)固定资产未经规定程序审批,不得进行自行处置。

六、固定资产的清查

(一)清查是保证固定资产的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做到物、帐、卡相符的重要手段。

(二)机关及直属各单位可定期或根据市财政局统一部署,对本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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