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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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委科学技术工作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委科学技术工作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委科学技术工作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26•【字号】陕政办发[2014]97号•【施行日期】2014.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委科学技术工作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14〕97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共陕西省委科学技术工作委员会陕西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26日中共陕西省委科学技术工作委员会陕西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39号),设立陕西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中共陕西省委派出工作机构调整的批复》(厅字〔2008〕22号),中共陕西省委科学技术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委科技工委)为省委派出机构,与省科技厅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一、省委科技工委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研究科技工作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拟订科技系统党的建设规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科技系统宣传教育、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三)负责省委科技工委、省科技厅机关干部队伍建设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工作;协助中央部委管理驻陕科研院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四)负责科技系统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制订加强和改进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规划。

(五)负责科技系统纪检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技术转移行动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技术转移行动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技术转移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08.12.29•【字号】陕科成发[2008]175号•【施行日期】2008.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技术转移行动方案》的通知(陕科成发〔2008〕175号)各设区市科技局、杨凌示范区科教局,西安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各高校、科研院所:为贯彻落实《陕西省“十一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2006-2010)》,积极发展技术市场,建立和完善我省技术转移体系,促进科技成果有效转化。

省科技厅根据《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实施方案》,并结合我省实际,研究提出了《陕西省技术转移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

请根据《方案》精神,结合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具体情况,认真组织实施,积极推动技术市场工作的发展。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陕西省技术转移行动方案为积极发展技术市场,建立和完善我省技术转移体系,促进科技成果有效转化,根据《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技术转移体系为重点,以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为主线,利用政府计划引导,加强产学研结合,促进我省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

二、总体目标完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企业为主体,大学和科研院所为源头,技术转移服务为纽带的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转移体系。

通过实施技术转移及重点科技成果推广计划,促进大学、科研院所与企业之间的技术转移。

按照“统一部署,分步实施”的原则,坚持近期目标和长期目标相结合,力争通过几年的努力,基本构建和形成我省的技术转移体系。

(一)建立若干个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和技术转移交易中心。

(二)引导和支持建立若干个综合性(或行业)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和特色鲜明的产学研合作联盟。

2021《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2021《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精神,紧抓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重大机遇,加快推动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高新区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坚持创新驱动、深化改革,先行先试、引领发展,深化“两链”融合,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优化整体布局,加强分类指导,支持差异化发展,将高新区打造成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成为加力加速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的重要支撑。

到2025年,全省高新区布局更加优化,力争实现国家高新区市(区)全覆盖,布局建设省级高新区超过25家。

高新区内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强度达到3%,全省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达到10000家,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超过7000家。

高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产值达到18%,高新区生产总值占全省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30%。

到2035年,西安高新区建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高科技园区,以西安高新区为龙头的关中高新技术产业带成为全国重要的创新高地和区域创新增长极。

培育10个左右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集群,电子信息、先进制造和新材料等产业进入全球价值链中高端。

建设10个在全国有影响力的高科技园区及创新型特色园区,实现园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重点任务(一)构建引领发展格局。

1.积极推动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

全省高新区要充分发挥在区域经济中的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联合全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创新主体,围绕关中先进制造、陕北能源化工、陕南绿色发展等区域创新发展需求,加强创新资源开放集聚和优化配置,加速产业链和创新链深度融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建设立体联动“孵化器”、成果转化“加速器”、“两链”融合“促进器”,共同打造全省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引擎。

陕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考核评价管理办法

陕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考核评价管理办法

陕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考核评价管理办法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韩城市人民政府,省级各有关部门:《陕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考核评价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2019年12月11日陕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考核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考核评价和动态管理,建立完善高新区争先创优机制,推动高新区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参照国家高新区发展评价指标体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新区,是指省内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高新区和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高新区。

第三条省科技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统计局等省级有关部门做好高新区考核评价管理工作,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国家高新区由科技部组织评价,不再另行组织。

第四条评价遵循导向性原则,突出产业发展质量与效益、创新能力与创业活力、绿色生态与集约发展、开放合作与协调发展等方面建设;遵循科学性原则,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力求评价全面、科学、公正;遵循可操作性原则,与现有统计制度相衔接,并充分考虑统计数据及材料的真实性和可获取性。

第二章评价指标第五条省级高新区评价指标体系由园区开发能力、技术创新能力、产业发展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开放合作与辐射带动作用等5个一级指标组成,下设38个二级指标。

第六条评价指标总分值100分,其中定量指标80分,定性指标20分。

5个一级指标的分值分别为10分、30分、30分、15分、15分,一级指标分数再分解至二级指标。

第七条评价采用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和材料,评价方法以功效系数法为核心,采用综合加权汇总计算,得出每个省级高新区综合发展分值,再与加减项分数形成最终得分。

第八条高新区在评价年度内获得国家级奖励等情形,可酌情加分,单个评价年度内加分上限为5分。

第九条高新区在评价年度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环保事故、严重违反建设规划或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一律按末位处理。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7.15•【字号】陕发改高技〔2019〕814号•【施行日期】2019.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韩城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西咸新区改革创新局,各国家级开发区(基地)管委会,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发改高技规〔2018〕68号)精神,加强和规范陕西省产业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产业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充分释放、激发产业创新活力,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特制定《陕西省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7月15日附件陕西省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发改高技规〔2018〕68号)精神,加强和规范陕西省产业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产业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充分释放、激发产业创新活力,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产业创新中心是整合联合行业内的创新资源、构建高效协作创新网络的重要载体,是特定战略性领域颠覆性技术创新、先进适用产业技术开发与推广应用、系统性技术解决方案研发供给、高成长型科技企业投资孵化的重要平台,是推动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产业创新中心的主要任务:(一)推动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和政策链深度融合,打造“政产学研资”紧密合作的创新生态。

(二)深化与国内外、省内外创新主体合作,联合国家和我省创新平台,构建长期稳定的协同创新网络。

陕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

陕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

陕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发布单位】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文号】公告第29号【发布日期】2020-05-27【失效日期】2020-08-01【注释】陕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展条例(公告第29号)(2020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经过2020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发布自2020年8月1日起实施)目录第一章总那么第二章高新技术产业化第三章高新技术产业开展项目与高新技术企业第四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与高技术产业基地第五章高新技术产业人才第六章高新技术产业投融资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开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调整产业结构和转变经济开展方式,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高新技术产业开展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高新技术产业,是指列入国度和本省高新技术产业规划及高新技术产业化范围指南,具有知识密集、技术密集、创新性、高生长性等特征,可以规模化消费,有利于调整产业结构和转变经济开展方式的产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高新技术产业的开展归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依照集约化、专业化聚集开展的原那么,树立健全高新技术产业培育机制,制定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展的政策,协调处置高新技术产业开展的严重效果,优化高新技术产业开展环境,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展。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开展和革新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展任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和革新行政主管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高新技术产业开展任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迷信技术、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担任本行政区域高新技术产业开展任务。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优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管理效劳,采取政策引导、提高行政效率、落实税收优惠、推进产学研结合、树立科技转化平台、鼓舞风险投资、人才培育培训等多种方式,促进企业成为高新技术产业化投资主体,发扬市场机制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展中的主导作用。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建设西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陕政函 〔2016〕168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建设西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陕政函 〔2016〕168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建设西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6.09.06
施行日期2016.09.06
文号陕政函〔2016〕168号
主题类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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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建设西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
陕政函〔2016〕168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申报西安西户科技创新园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请示》(西政字〔2015〕46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以西户科技创新园为基础建设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定名为西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享受省级高新区相关政策。

二、西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面积489平方公里。

三、西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重点发展高技术服务、电子信息、智能制造、生物医药、现代物流等产业。

四、西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要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体制机制,坚持利用高新技术提升产业发展水平,优化产业结构,实现跨越发展;坚持土地集约利用,保护生态环境;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打造新型城区。

五、你市要切实加强对西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指导,促其又好又快发展。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16年9月6日
——结束——。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20〕31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20〕31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认定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14日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省级经开区)认定管理,促进省级经开区高质量发展,助力我省扩大对外开放,融入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经开区,是指经省政府批准,符合产业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要求,秉承开放创新、科技创新、制度创新宗旨,以打造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产业集群为目标,形成产业高度聚集,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条省级经开区要深度融入国家战略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形成全省布局合理、功能互补、产业集聚、错位发展、特色突出的发展格局,成为开放型经济的重要平台和区域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载体。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四条全省各设区市的县域工业集中区、市级工业园区等,符合认定条件的,均可申请认定,成熟一个、批准一个。

委内大事记(2010.7-2010.9)

委内大事记(2010.7-2010.9)
2 l ̄ l o o 酹蜀圜—一
7 1 —1 月 3 4日全省 “ 十二五”规划重点问题研讨会在西安召升,祝作利主任主持行作总结讲话。会议旨在深入探讨全省 “ 十二
五 ”发展 的重大问题 ,进一 步理清我 省 “ 十二五 ”发展思路 ,明确 发展重点 ,破 解发展难题 。
7 1 月 6日受中央西部大开发 l _ 作会议会务绀委托,我委召开西部大开发突出贡献集体和突出贡献个人表彰会。党组副书记、副
7 1 月 7日 困家发展和改革委张平主任陪同温总理住陕西考察期问,利用休息时间专门会见我委部分领导,许…陕西省发展和改
革委 全体干部 职 f 表示 问候
7 月21 日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酋西咸办主任李忙仝,召集省西咸办伞体同志和沣渭新区、泾渭新区管委会有关领导及负责同
志 ,听取 了南省城 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 的 《 西咸新区总侔规划 》 ( 第一 阶段总体框架稿 ),并对规划内容进行 了深入讨论。
主任蔡少林 出席会议并 对获得表彰 的集体 和个人颁奖 ,张振红副 主仃 主持会议 。
7 1 月 7日省发展改芊委党组 开会议,专题学习 《 陕阳省损害群众利益 为 政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会 j,委党组成员、纪
检组长唐从军同志 紧密结合我 省 、我委实际 ,就 《 试行办法 》1条 ,损 害群众利 益行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3 项做 '详 细的 8 l 厂 井解。
省2)0 』半年国 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执行情况 的报 告 》,同时作 《 【l年 陕西省企业 和个人信用 信息条例 ( 草案 )》的说 明
7 82 月2 — 9日我委在西安止同饭店组织召开了全省物流T作座谈会。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 家发改蚕系统经贸]作 一
会议精神 .总结 交流 省政 府印发 的 《 西省物 流业调整 和振兴规 划实施 方案 》的落实情况 ,启动 编制 “卜二 五”物流 专项 规划工 作 , 陕 研究分析 面临的形势 和存 在问题 ,安排部 署下半年经 贸工作任务 。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23•【字号】陕政发[2011]61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1〕6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营造我省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提高产业发展质量和水平,促进信息产业结构调整,助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推动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加快培育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发展思路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是我省信息技术产业发展的核心和关键,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的重要引擎和基石。

《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印发以来,我省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在产业规模、自主创新、出口创汇等方面取得了较大进展,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保持了30%以上的高速增长。

“十一五”末,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实现销售收入占全省信息产业总收入的比重达到50%以上,高于全国25个百分点。

但同时,我省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还存在高端设计能力薄弱,领军人才缺乏,产业总体规模偏小,应用市场开发能力不足,龙头企业不强等突出问题,需要着力加以解决。

国发〔2011〕4号文件中进一步明确了支持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我省要以此为契机,抓住下一代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等新兴产业的发展机遇,以西安国家软件产业基地(出口基地)和国家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化基地为核心,坚持自主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相结合,引进重点企业和扶持本地龙头企业相结合,高端引领和错位发展相结合,市场带动与应用模式创新相结合,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快培育和壮大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龙头骨干企业,推动我省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实现更好更快发展。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7〕110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7〕110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7〕11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精神,进一步增强和发挥开发区功能优势,形成经济增长新动能,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以开发区建设为载体,大力推动全省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和动力变革。

坚持改革创新,加快开发区转型升级,促进开发区体制机制创新,把开发区建设成开放型经济和体制创新的先行区;坚持科学规划,优化开发区形态和布局,完善公共设施和服务体系,把开发区建设成高水平营商环境的示范区;坚持集聚集约,促进产业集聚、人才汇集、资源集约,把开发区建设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集聚区;坚持新发展理念,构建促进开发区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把开发区建设成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引领区。

(二)进一步明确开发区发展定位。

国家级开发区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突出先进制造、战略性新兴、现代服务等产业特色,提高支柱产业对区域发展贡献率;主动对接国际通行规则,引领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方向,实施品牌战略,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水平园区。

省级开发区要依托区域资源优势,推动产业要素集聚,做大做强优势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提升公共服务配套能力,成为区域经济增长极。

县域工业集中区要立足县域资源优势和产业基础,培植发展一批专业水平高、配套能力强、产业特色明显的中小企业,引导和推动区域特色产业集群式发展,提升县域经济发展水平,为全省开发区新一轮发展提供后备力量。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7.08.21•【字号】陕科发〔2017〕18号•【施行日期】2017.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科技局,杨凌示范区科教局,韩城市科技局,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技术转移机制,加强对省级技术转移机构的规范化管理,依据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评价指标体系(修订稿)》,省科技厅对原《陕西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补充、完善。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陕西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陕西省科学技术厅2017年8月2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主要功能与业务范围第三章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评定与管理第四章扶持与促进第五章附则附件陕西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和《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试行)》,推进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促进技术转移机构健康发展,规范技术转移机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

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上述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包括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和技术投融资服务机构等。

技术转移机构可以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法人的内设机构。

第三条技术转移机构是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的关键环节,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省级及地方各级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对省内及所在地区的技术转移机构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西安市开发区条例

西安市开发区条例

(2002年11月27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3年2月2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开发区的建设,促进开发区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开发区是指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开发区及其所属园区。

第四条西安市人民政府设立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管理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对开发区行使市级经济事务和部分社会事务管理职权。

第五条鼓励国(境)内外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开发区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

第六条开发区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资服务体系,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第七条投资者在开发区投资的资产、收益等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保护。

第二章管理与服务第八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创新、精干、高效的原则,建立有利于服务企业、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有关部门设在开发区的派出机构或者分支机构应当为开发区内的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第九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西安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编制开发区建设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二)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开发区管理规定;(三)领导、协调有关部门设在开发区的派出机构或者分支机构的工作;(四)对开发区的企业事业组织进行协调和服务。

第十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开发区的财政、国有资产管理;(二)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开发区内的企业及项目;(三)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开发区的科技创新、科技企业孵化及经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四)负责开发区内的土地、规划、建设、房产、市容环卫、市政、公用事业、环境保护、园林绿化的管理;(五)负责开发区内计划、统计、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物价、对外经济等工作的管理;(六)负责开发区内的民政、社区、计划生育等工作的管理;(七)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发[1991]12号

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发[1991]12号

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1991年3月6日国发〔1991〕12号)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近几年,许多地方在一些知识、技术密集的大中城市和沿海地区相继建立起一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促进了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议》中关于“继续推进‘火炬’计划的实施,办好高新技术开发区”的精神,加快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国务院决定,继一九八八年批准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之后,在各地已建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再选定一批开发区作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并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

现通知如下:一、国务院批准经国家科委审定的下列二十一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南京浦口高新技术外向型开发区、沈阳市南湖科技开发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西安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春南湖──南岭新技术工业园区、哈尔滨高技术开发区、长沙科技开发试验区、福州市科技园区、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科技工业园、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桂林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高技术开发区、兰州宁卧庄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济南市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二、上海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深圳科技工业园、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南国际科技工业园分别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特区内,也确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创新平台建设项目征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创新平台建设项目征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创新平台建设项目征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2.14•【字号】陕发改高技〔2022〕2197号•【施行日期】2022.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创新平台建设项目征集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国家级开发区(基地)管委会,有关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有关单位:为深入落实《陕西省“十四五”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争创西安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提升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能力,支撑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推动全省高质量发展,现就做好2023年度创新平台建设项目征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征集范围1、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围绕科技前沿研究和重大战略需求,支持重点高校、科研院所建设信息、空天、装备、生命、材料、生态、能源、工程技术等重大领域科技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支撑科学前沿探索和重大科技任务开展,进一步增强原始创新能力,推动重点领域科技创新跨越发展。

2、创新平台能力提升项目。

创新平台包括已批准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以及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省级产业创新中心,主要围绕我省信息技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技术、新能源等重点产业发展需求,聚焦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尤其是对取得高水平标志性成果项目给予重点支持,解决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难题,提升科技成果工程化和系统集成能力,持续不断地为产业创新发展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以及技术产品和装备,推动产业高端化发展,重点支持有明确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在新增产值、利润、产业带动等方面有明确产业贡献的项目。

3、园区基地公共技术研发测试平台项目。

依托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双创示范基地等园区基地,建设的园区基地产业创新发展公共服务平台,重点支持专业化园区基地主导产业“离岸孵化”“飞地转化”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项目,进一步增强园区基地产业专业化服务能力。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8.09•【字号】陕发改高技〔2019〕948号•【施行日期】2019.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8月9日陕西省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充分发挥我省科教资源富集优势,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为推进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一)试点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改革。

开展以事前产权激励为核心的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

将事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奖励,前置为事前国有知识产权所有权奖励。

对既有的职务科技成果和新申请的职务科技成果探索实施分割确权,成果完成人可与所在单位共同作为成果所有权人。

(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省教育厅、省国资委、省司法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完善科技成果市场化定价机制。

对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定价,探索先期以协议方式出让科技成果使用权,在协议期满后再通过协议定价、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的定价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国资委、省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效率。

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

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

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正文:----------------------------------------------------------------------------------------------------------------------------------------------------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已于2005年9月29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9月30日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一条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对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转让、引进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当遵循市场主导与政府扶持相结合、自主创新与引进创新相结合、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与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及其利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商业秘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领导,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时协调解决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税务、教育、人事、工商行政管理、知识产权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与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的工作。

陕西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管理办法

陕西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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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省级高新区)的认定管理,促进全省高新区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7〕11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高新区,是指经省政府批准,四至范围明确,界址点坐标清晰,秉承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宗旨,重点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承载高新技术成果转移转化的科技创新和产业集中开发区。

第三条省级高新区建设要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积极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全面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将高新区建设成为全省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

第四条省级高新区分为综合型和特色型两类。

综合型高新区主要指设立在市(区)、发展基础较好、产业规模和辐射带动作用较大、经过培育有望升级国家高新区的园区;特色型高新区主要指设立在县(市、区)且有一定发展基础、特色产业突出、对县域经济支撑引领作用明显的园区。

第五条省级高新区管理工作遵循科学规划、分类指导、注重实效、严格审核的原则,确保省级高新区建设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省级高新区所在地政府负责高新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省科技厅负责高新区归口管理和协调指导,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统计局等省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高新区的工作进行指导和支持。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六条省级高新区认定按照有利于集聚创新要素、科技经济紧密结合、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原则,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合理布局,成熟一个、批准一个。

第七条建立培育制度,对有意愿创建省级高新区、满足定性条件但尚未达到定量条件的园区,省科技厅将其列为省级高新区培育对象,给予12年的培育期,指导创建省级高新区。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决定(2002)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决定(2002)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决定(2002)【发文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03.28【实施日期】2002.03.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一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决定》已于2002年3月28日经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3月28日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决定(2002年3月28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陕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在本省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和科技工业园(以下简称开发区),适用本条例”;删去第二款。

二、删去第十六条。

三、第十八条第一款在“开发区内的企业”后增加“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删去第二款。

四、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投资者以技术作价入股举办企业的,其技术股本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得超过20%;经有关部门确认的高新技术作价入股举办企业的,其技术股本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得超过35%。

”“当事人对技术股本所占企业注册资本比例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办理。

”五、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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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第一条为了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调整产业结构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高新技术产业,是指列入国家和本省高新技术产业规划及高新技术产业化领域指南,具有知识密集、技术密集、创新性、高成长性等特征,能够规模化生产,有利于调整产业结构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产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集约化、专业化聚集发展的原则,建立健全高新技术产业培育机制,制定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协调解决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优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环境,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优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管理服务,采取政策引导、提高行政效率、落实税收优惠、推动产学研结合、建立科技转化平台、鼓励风险投资、人才培养培训等多种方式,促进企业成为高新技术产业化投资主体,发挥市场机制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的主导作用。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公开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务信息和服务信息。

第八条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商省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以及有关部门拟订本省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本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变化适时调整。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需要,结合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鼓励、支持和引导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实施。

第十条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的立项、用地、技术改造等方面予以支持,优先支持企业高新技术自主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鼓励企业运用高新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引导企业推广应用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和可再生资源利用技术。

第十一条鼓励单位和个人进行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取得相应的知识产权,并将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或者产业化。

单位和个人将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或者产业化的,按照有关规定可以申请相应专项资金的支持。

第十二条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个人以高新技术成果参与企业技术改造或者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等方式参与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其所占企业股份的比例,由投资各方依法约定。

以高新技术成果参与创办企业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可以将其所占股份的一定比例用于奖励做出重要贡献的研发人员。

奖励部分依法享受个人所得税征收优惠。

第十三条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组建或者联合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企业孵化基地和中间试验基地。

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的,可以申请专项资金和配套资金。

省、设区的市发展和改革、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条件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和中间试验基地申报国家级、省级认定。

国家级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和中间试验基地,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用品,依法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十四条鼓励和引导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扩大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区域建设和贸易活动,利用出口信用保险等方式规避风险,推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国际化。

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的企业需要在境外设立机构的,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帮助。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统计部门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总产值、增加值以及本行政区域规模以上企业等进行调查统计,定期公布高新技术产业统计资料。

高新技术产业统计资料是编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的依据。

第十六条本条例所称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是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产品生产(服务)项目,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重大产业技术开发项目、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产业技术升级和结构调整项目以及其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

本条例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第十七条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由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会同省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或者农业等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认定。

高新技术企业由省科学技术、财政、税务部门组成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

第十八条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申请,实行自愿原则。

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的,应当向设区的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其审核后报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认定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是否认定的决定。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重新予以认定。

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按照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九条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认定的条件以及具体程序,由省发展和改革部门商省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后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享受国家和本省的优惠政策,并可以申请国家和本省专项资金。

第二十一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新建生产经营用房的,经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购置项目所需生产经营用房所缴纳的房地产契税,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补贴;缴纳项目生产经营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以减免。

第二十二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优先办理。

第二十四条省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省发展和改革、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中的高新技术产品。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活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所在企业,应当按照该项目当年销售收入3%至5%提取研究开发费,用于技术创新。

第二十六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示范区)是指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设立的特定区域。

高技术产业基地是指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对高技术发展和区域经济发展具有支撑、示范和带动功能的特色高技术产业集聚区域。

第二十七条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设立,由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级高技术产业基地的设立,由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会同省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条鼓励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基地申报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基地。

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基地的申报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高技术产业基地的建设发展。

第三十条鼓励、引导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本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和布局,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或者高技术产业基地聚集发展。

第三十一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基地内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所需用地,各级人民政府优先予以保障。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所需的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和高技能生产人才,可以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吸引高新技术产业人才到本地从事技术创新以及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

第三十三条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引进的高新技术产业人才,可以将户口迁入用人单位所在地,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随其居住的父母的户口也可以随同迁入。

公安部门对符合政府引进人才条件的,应当予以办理。

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引进的高新技术产业人才,已经办理暂住证的,在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与当地居民同等对待。

第三十四条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引进高新技术产业人才,企业支出的住房补贴、安家费可以列入生产经营成本。

第三十五条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对高新技术产业人才可以实行期权等激励政策,对高新技术产业人才可以实行年薪工资、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工资制度。

国有企业引进高新技术产业人才的工资,不受用人单位工资总额制度的限制。

第三十六条单位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职务成果的完成人和职务成果产业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第三十七条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教学科研人员经本单位同意,可以到企业兼职或者接受企业委托,从事高新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在高新技术研发和产业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在职称评定、职务晋升方面给予倾斜,对其主持的高新技术项目在立项、研发和产业化经费资助等方面优先办理。

第三十九条省人民政府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应当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

杨凌农业高新产业示范区设立现代农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第四十条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可以以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以及种子基金等方式,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也可以通过参股、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挪用、侵占、截留。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一条鼓励单位和个人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依法开展创业投资业务。

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也可以依法投资创业投资企业。

第四十二条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信用担保机构,为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以融资担保为主的信用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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