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征信监管体系存在的法律障碍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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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我国征信监管体系存在的法律障碍及对策

内容摘要

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已逐步到达信用经济这一高级阶段,市场上严重的信用缺失状况使得征信体系的构建迫在眉睫。而征信制度的建立离不开监管体系,其中既有道德舆论上的监督,又有法律上的完善。笔者对我国征信监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从征信监管混乱,行业自律不够,失信惩戒机制缺乏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保护不充分四个方面来阐述,在此基础上,通过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结合中国的实际国情,提出了针对我国特点的征信体系建设模式和具体措施。主要包括:统一管理,建立制约机制,加强自律,建立有效的失信惩戒机制,为信息采集提供法律保障和保护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本文按逻辑顺序,层层推进,旨在为我国征信监管体系的立法完善提出理论上的解释和实践中的建议。

关键词征信征信监管法律障碍国际经验对策

目录

前言 (1)

一、征信、征信监管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1)

(一)征信的概念 (1)

(二)征信的构成要件 (1)

(三)征信监管的概念 (1)

二、对征信业进行监管的必要性 (2)

(一)征信业的监管是维护金融安全的需要 (2)

(二)征信业的监管是促进征信业快速健康发展的需要 (2)

(三)征信业的监管是维护信用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需要 (2)

三、我国征信业监管体系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障碍 (3)

(一)征信监管混乱 (3)

(二)征信行业自律不够自我约束力差 (3)

(三)失信惩戒机制的缺乏 (4)

(四)对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的保护不充分 (4)

四、国外发达国家相关立法的借鉴 (4)

(一)明确监管主体及职能 (4)

(二)明确行业协会的辅助监管职能 (5)

(三)完善的失信惩戒机制 (5)

五、解决我国征信监管体系建设中存在法律障碍的对策 (5)

(一)政府应统一信用市场的管理,建立分工明确的管理体制 (6)

(二)坚持制度创新,建立监督制约机制 (6)

(三)加强征信行业自律组织的建立 (7)

(四)建立有效的失信惩戒机制 (7)

(五)完善信用信息的采集和数据共享制度 (8)

(六)注重保护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 (9)

结语 (11)

参考文献 (12)

我国征信监管体系存在的法律障碍及对策

前言

征信行业在改变市场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降低市场交易风险与交易成本,提高市场效率,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侵害被征信对象利益,造成资源配置不当和浪费.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阻碍经济发展的可能。这就需要对征信业进行监管。从1999年7月上海率先成立国内首家个人信用征信机构上海资信有限公司,到2004年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正式成立,再到2008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成立,我国征信业发展速度之快已是有目共睹。鉴于我国经济的发展水平,征信已经成为我们社会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但是,一个国家征信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是离不开监管体系的。因此,加强我国征信市场监管立法研究,积极推进我国征信市场监管法律制度体系的建立,为我国征信市场的规范有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制度支撑和法治保障,是当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所必须解决的障碍。

一、征信、征信监管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一)征信的概念

征信就是信用信息服务,由第三方的征信机构依法采集、保存、整理、提供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满足从事放贷等信用活动的机构在信用交易中对客户信用信息的需要。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为政府公共管理提供服务。一般而言,信用征信过程就是信用信息流动的过程。信用征信的处理过程大体上分为三个主要的环节:信用信息的采集,信用信息的加工,信用信息的使用,期间还涉及到信用信息的储存、传送和披露等方式。

(二)征信的构成要件

一个完整的征信体系,必须要有一下几个要素构成:

1、征信法律框架体系

2、征信的监管体系

3、征信机构

4、征信服务市场

(三)征信监管的概念

征信监管是指征信监督管理部门对征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规范征信机构经营行为,保障征信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是征信体系建设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征信监管体系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行政监管以及行业自律等内容,主要是通过体系内各要素共同发挥作用,保证征信机构正常运营,规范发展,有效发挥征信市场主体作用。

监管主体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以中央银行为监管主体欧洲国家多采用此类,另一类是凭借完善的法律、法规作基础的监管主体以美国为代表。政府对信用业的管理方式与该国信用管理发展状况密切相关。法律法规越完善,政府的直接管理职能就越弱,信用行业的发展也较规范;法律法规不健全,政府或中央银行的直接管理职能就显得非常重要,行业的发展就更容易受政府行为的干预。我国征信业的发展只有十几年的历史,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缺乏,因此需要政府对行业进行相应的监督和管理。但这种模式存在着一个较为突出的缺陷,那就是征信机构的生命往往系在政府机构的“腰带”上。2

二、对征信业进行监管的必要性

(一)征信业的监管是维护金融安全的需要

发行货币是一国对其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而银行对信用支付工具的使用,会直接改变货币发行总量,影响央行的宏观调控。如果银行滥发信用,就会增加国家信用投放总量,从而引发通货膨胀。另一方面,个人滥用信用工具很可能导致自身支付困难,从而扩大金融风险。由于征信产品是银行是否增加信贷的一个重要依据,因此就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考虑,必须对征信业进行监管。

(二)征信业的监管是促进征信业快速健康发展的需要

当前,全社会都在呼唤诚信体系的建设,而征信机构单纯的市场化发展已无法满足需求。加强对征信业的监管,采取政府推进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运作模式,通过制定征信业发展的整体规划,开展征信基础建设,培育市场需求主体,引导社会投资,可以加快征信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同时,通过监管可以保护和促进征信机构开展公平竞争,防止个别征信机构垄断经营,尤其是对信用信息的垄断。只有这样,才能够实现征信机构健康有序的运作,从而促进征信业的发展。

(三)征信业的监管是维护信用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需要

尽管征信业涉及征信机构、征信产品使用者和被征信对象等方面,但征信是通过对

1柳素青:“湖南征信监管体系建设研究”,载/p-41795170866.html , 2011年8月25日最后检索。2李楠:“中国企业征信业发展问题探讨”,载《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7月,第4期第21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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