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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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起草应急反应计划的知识

应急反应计划的编制指南:

ISM规则A部分第八节要求“对于船上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公司应建立标识、描述和反应程序,制定应急训练和演习计划……”。这就要求船公司必须对船上的所有紧急情况进行标识、描述,并制定应急反应计划或预案。船舶的紧急情况大致可分为4类23种。如果针对上述每一种可能发生紧急情况,都制定诸多不同类型的紧急情况的应变行动的准备,则会造成大量的重复。为了协调船舶应急计划的编制结构,由国际海事组织(IMO)海上安全委员会(MSC)制订了《船上紧急情况应急计划整体系统构成指南》(简称《指南》),并于1997年11月27日通过了IMOA.852(20)号决议。该《指南》提供了制定公司和船上人员对紧急情况做出有效反应的程序的框架。其目的是:利用整体系统的构成帮助公司将规则要求转化成行动要求;将有关船上的紧急情况融合进这一系统中;帮助编制协调的应急计划,使船上人员接受,并在紧急情况下更能得到正确应用;为取得一致,鼓励各国政府采用整体系统的结构制定各种船上应急计划。

第二节船舶应变部署表

船舶应变部署表、应变须知和油污应急部署表及演习:

1.船舶应变部署表

(1)我国规定200 GT及以上的中国籍船舶应配备由我国海事局认可的统一印制的货船或客船应急部署表。

(2)应急部署表由三副根据大副的部署意图负责具体的编制工作,经大副审核、船长批准签字后施行。应急部署表应张贴在驾驶室、机舱、餐厅、主要走廊及其他船员集合的场所。

(3)应急部署表应在船舶出航前制定,制定后,如船员有变动应修订或制定新表。

(4)应急部署表应包括的内容:列明通用紧急报警的信号,规定弃船命令如何发出及发出警报时船员、乘客应采取的行动;规定由指定的驾驶员负责保证维护救生、消防设备并使其处于完好和立即可用状态;指明关键人员受伤后的替换者,要考虑到不同的应急情况要求不同的行动;标明分配给不同船员的任务,客船的应急部署表还应标明分派给船员与乘客有关的各项任务。

2.应变须知

(1)船舶应急按性质可分为:消防、救生、堵漏和油污应急4种。各类应急的报警信号如下:

消防:由警铃或汽笛发出连续短声,持续1分钟后,另加火灾部位指示信号:一短声表示在船前部;二短声表示在船中部;三短声表示在船后部;四短声表示在机舱;五短声表示在上层建筑。

救生人落水:由警铃或汽笛连续发出三长声,持续1分钟;

弃船:由警铃或汽笛连续发出七短一长声,持续1分钟;

堵漏:由警铃或汽笛连续发出二长一短声,持续1分钟;

油污:应发出本船《油污应急计划》中规定的信号,我国船舶大都采用一短二长一短声的报警信号。各类应急情况的警报解除信号为一长声(持续4~6秒钟)或口头宣布。

(2)船长是各类应急情况的总指挥,其替代人是大副;大副是各类应急情

况的现场指挥。但事故现场在机舱时,由轮机长担任现场指挥,并负责保障船舶动力。船舶在港停泊发生应急情况时,如船长、大副均不在船,则由值班的驾驶员全权负责应变指挥。

3.油污应急部署表:

(1)其性质与船舶应急部署表相同,针对船舶发生油污事故后各类人员的职责和应采取的应急措施作了明确地分工和规定。

(2)演习及记录:为保证SOPEP发挥应有的指导作用,应定期进行油污应变演习。通常要求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每次的演习情况应详细记入航海日志,保存3年。

第三节救生、消防设备的使用和维护与检查:

1.救生设备

(1)应保证所有救生设备在船舶离港前及航行中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并立即可用;

(2)应为每种救生设备建立符合要求的维护保养须知或维护保养计划,按时进行每周检查和月度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入航海日志;

(3)确保卫星EPIRB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恶劣天气中航行,应经常检查其放置是否牢固;在某些港口停泊时,为防止丢失,可视具体情况将其收回房间保管,开航前,置回原处;

(4)三副在日常进行检查和保养时应注意下列各点:

①保持救生信号的有效期(驾驶台的除外),救生艇淡水每月更换一次,救生口粮按保质期要求及时更换;

②每月按救生艇属具清册清点、检查,发现失效、短缺的项目及时补充和更换;

③机动救生艇每周进行正车和倒车运转,时间不少于3分钟,通用应急报警系统每周试验一次;

④气胀式救生筏及静水力释放器应在不超过12个月的间隔期内,送检修站检修(在外观正常和合情合理的情况下,可展期到17个月);

⑤注意吊艇索的保养,其二端应在30个月内相互调头。因变质不能安全使用时,或不超过5年的间隔期内应予以换新;

⑥保持救生设备的标记清楚,救生艇编号应由首至尾、左舷艇为双号、右舷艇为单号,乘员定额标在艇首左右二舷;

⑦救生圈、救生衣的数量应符合规定的要求,放置在指定地点,并按规定配备自亮灯浮、自发烟雾信号、可浮救生索等;

⑧救生艇软梯、绳索、踏板不得霉烂,外面应加防护罩;

2.消防设备

(1)管理全船消防设备、器材和火警报警设备,定期养护、检查和换剂,灭火器应注意检验和换剂日期;

(2)管理并能熟练地操作固定式灭火系统(主副机扫气箱所属除外),保持管系和分路阀的铭牌、标志鲜明;

(3)三副在日常管理时应注意下列各项:消防设备、器材应造册,逐项登记;消防设备布置图应与其实际布置情况一致;防火控制图装入梯口附近风雨密筒内;

(4)大型灭火系统应做到:房间内清洁、整齐、无杂物、通风,CO

间的室

2

气瓶,每2年进行称温应在45℃以下;有适当的照明和有效的通信设备;所有CO

2

重检查,若瓶内CO

净重减少达10%时应予填充,并做好记录;标志清楚,并附中、

2

英文操作说明;房间门外有备用钥匙。

(5)手提式灭火器应按时检查、换剂、登记;泡沫灭火器药液每年更换一灭火器每年检查一次重量,净重减少达10%时应予填充;干粉灭火器每年次;CO

2

检查一次干粉是否结块,CO

有否渗漏。

2

(6)火警报警装置及烟火探测系统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第四节组织消防和救生(弃船、落水人员救助)演习

1.每个船员每月至少参加弃船演习和消防演习各一次,若25%的船员未参加上个月的演习,应在该船离港后24小时内举行上述两项演习。

2.从事非短途国际航行的客船上,应在乘客上船后24小时内举行乘客集合演习。从事短途航行的客船上,如在离港后未能举行乘客集合演习,则应请乘客注意“应变须知”的内容介绍。

3.客船每周进行一次弃船演习和消防演习,每次演习中不必全体船员都参加,但应满足每人每月参加一次弃船演习和消防演习的要求。

4.演习应尽可能模拟实际应急情况进行。

5.应急警报发出后,全体船员应在2分钟内按应急职责的规定,携带指定器材到达指定地点。

6.消防演习时,机舱应能在5分钟内开泵供水。

7.弃船演习时,发出弃船信号后,客船和货船全部救生艇应分别于30分钟和10分钟内降至水面,发出放艇命令后每艘艇应在5分钟内放至水面。

8.演习中使用过的设备应立即恢复到工作状态,演习中发现的问题应尽快排除;

9.演习的日期及其细节应记载于航海日志内,如在指定的时间未能进行应变演习,应在航海日志内记述其原因。

第五节在紧急情况下保护船上所有人员安全应采取的行动

1.保护人员安全的行动准则

(1)首先检查是否有人员受伤亡;

(2)然后判断是否需要救助;

(3)最后决定是否弃船。

2.保护人员安全的行动

(1)将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域;

(2)伤员救治;

(3)争取外界援助;

(4)决定弃船。经努力而船舶确已无法挽救且将危及人身安全时,船长可作出弃船决定。弃船时,应按先旅客、后船员、船长最后离船的原则,有秩序地安全、迅速离船。

5.航行中发现人落水时应采取的行动。航行中如发现有人落水,值班驾驶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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