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统计制度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统计制度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统计制度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统计制度的通知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统计监测,及时、准确地反映贷款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发展以及对经济的支持情况,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贷款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9]268号)的要求,各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报送统计报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送机构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有关规定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二、报送内容(一)小额贷款公司企业基本信息情况,反映小额贷款公司注册地、注册资本、从业人员数等基本信息情况(详细内容见附件1)。
(二)人民币和外币资产负债情况,反映小额贷款公司的资产、负债总量及结构情况(具体指标详见附件2和附件3,指标校验关系按现行金融统计制度执行)。
(三)本外币利润情况,报送自年初至报告期的人民币、外币和本外币汇总损益情况及年度审计后本外币利润情况,反映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果和盈利结构情况(具体指标详见附件4和附件5,指标说明详见附件6,指标检验关系按现行金融统计制度执行)。
(四)专项统计指标,从贷款对象、贷款用途、信用形式、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和贷款利率等多角度全面反映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运用情况(详细内容见附件7)。
三、报送时间各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要求报送。
南昌辖内小额贷款公司向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报送统计数据的时间如下:(一)企业基本信息情况,报送频度为年度,于年后20日前报送上年末情况,首次报送为2009年9月14日前报送2009年8月末情况。
(二)人民币和外币资产负债表,报送频度为月度,于月后3日12:00前报送上月末数据,首次报送为2009年10月7日12:00前报送2009年9月末数据。
(三)本外币利润情况,季度损益表报送频度为季度,于季后15日前报送上季末数据,首次报送为2009年10月15日前报送2009年3季度末数据;年度利润表报送频度为年度,于次年5月8日前报送上年末审计后的法人本外币数据,首次报送为2010年5月8日前报送2009年末审计后的数据。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金融统计资料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87]30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金融统计资料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金融统计资料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87]302号1987年9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信实业银行: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对外交流的扩大,金融活动日益为社会所关注。
做好金融统计资料的统一管理工作,不仅有利于保证对外公布数字的准确、统一,而且也便于社会各界及时、准确地了解国家金融工作状况。
对外公布统计数字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为加强金融统计资料的统一管理,确保国家机密。
现颁布《金融统计资料管理规定》(见附件),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希遵照执行。
一、各金融机构都应认真贯彻国家有关统计法令和《金融统计资料管理规定》,严格控制绝密、机密、秘密统计资料的发送范围,加强统计资料管理。
凡属绝密、机密、秘密统计资料,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公布。
报刊、杂志登载未公布过的金融统计数字,事先须送银行统计部门核对,并办理审批手续,以免造成混乱或失泄密。
二、过去一段时间,有些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未公布过的统计数字,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
各单位要结合贯彻《金融统计资料管理规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一次检查,并采取切实措施,堵塞漏洞,建立健全保密制度,防止再发生类似事情。
附件:金融统计资料管理规定(略)——结束——。
中国人民银行[2008]137号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005年以来,部分省市的县及县以下地区试点设立了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等四类机构(以下统称四类机构),这对于改进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培育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保证四类机构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存款准备金管理现阶段,农村资金互助社暂不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
村镇银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的管理规定,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交存存款准备金,村镇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率比照当地农村信用社执行。
经批准开办代理国库业务和代理国债业务的村镇银行,除按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以外,还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缴存财政存款。
村镇银行存款准备金和财政存款的交纳范围由村镇银行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或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下统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会计部门核定。
村镇银行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营业部门在“21129其他商业银行存款”科目下为村镇银行开立存款账户,核算村镇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存款准备金;在“221金融机构划来财政存款”科目下开立账户,核算村镇银行划来的财政存款。
二、存贷款利率管理经批准吸收存款的机构,其存款利率实行上限管理,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基准利率。
四类机构的贷款利率实行下限管理,利率下限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四类机构应建立健全利率定价机制,按照贷款定价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并且符合司法部门的相关要求。
境内大中小企业贷款专项统计制度
境内大中小企业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境内大中小型企业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21]35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全面、准确、连续监测金融机构对境内大中小型企业贷款支持情况,在要求金融机构严格按《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21]17号)对企业进行大中小类型分类的基础上,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制定了《境内大中小型企业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详见附件)。
自《制度》实施之日起,银监会非现场监管报表中《s54/sf54小企业授信情况统计报表》停止报送。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交组织和范围。
所有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提交地级及以上人民币汇总数据;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提交县级以上人民币汇总数据。
二、时间要求。
《制度》自2021年1月开始实施,为季度报表,于季后25日内报送,并于2021年3月25日前报送2021年年初结转数。
三、各报送机构应当按照系统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数据。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收集和汇总中国大中小企业的贷款数据,并与之合作银监会及其各派出机构进行数据信息共享。
四、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应当跟踪了解系统的实施情况,加强数据质量监测和统计分析。
五、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外资银行。
附件:境内大中小型企业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九年一月二十三日附件国内大中小企业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全面、准确、连续监测金融机构对境内大中小型企业贷款支持情况,在要求金融机构严格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统字[2021]17号)对企业进行大中小类型分类以及国标行业分类的基础上,现制定境内大中小型企业贷款专项统计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修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统计制度》的通知(2003)-银办发[2003]2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修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统计制度》的通知(2003)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修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办发[2003]2号2003年1月2日)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为进一步做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非现场监测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修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统计制度》。
现通知如下:一、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再单独报送本币、外币数据,改为报送本外币合并后的统计数据。
(一)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将外币数据折算为人民币,报送本外币合并数据。
(二)终止报送月报指标中“外币兑换资产方(20)”、“外币兑换负债方(67)”数据,有关指标的校验关系不再包含上述两项指标。
在本外币合并过程中,如上述两个数字存在差异,将差额以正数填报至“其他流动资产(22)”或“其他流动负债(68)”中。
(三)终止使用人民币统计指标编码,本外币合并后的统计数据沿用外币统计指标编码报送。
二、终止报送附报指标(110~121),新增监测统计指标(指标名称及编码等见附件1,指标释义见附件2,指标校验关系见附件3)。
三、通讯文件报送及接收:(一)数据文件(J文件)名和头文件(I文件)名的第18位业务类,统一为“2”。
(二)头文件的字段2业务类:统一为“2”;字段9币种:统一为“00”,表示币种为本外币。
(三)人民银行将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报送的数据读人“金融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数据被保存在外汇数据库中。
四、人民银行将编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负债统计表、利润表和非现场监测报表,原非现场监测报表终止使用,非现场监测报表的表式及归属关系见附件4。
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金融统计新制度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金融统计新制度通知..关于2015年统计数据报送的补充说明24家主要金融机构,各地人民银行:2015年统计制度文已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5年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2014】393号,印发日期:2014年12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统计口径的通知》(银发【2015】14号,印发日期:2015年1月14日)。
现根据大家反馈的问题就数据报送做以下补充说明:1.报数时间调整:月报一、二批次结转数和1月份数据同时修订,提交修订申请截止时间为2015年2月27日12:00,报送截止日期修改为2015年2月28日。
其他报数时间严格按照制度文执行,具体报送日历见数据集中系统公告中“金融统计数据采集时间安排表”。
2.增加部分表单报送结转数:除制度文中提到的需要报送结转数的表单,以下表单也需要报送结转数:中长期贷款按实际投向(A1464,A2464);农村信用社(农商行/农合行)专项统计(A3322)。
3.委托贷款专项统计表(A3411)在月报一批结转报送。
4.为做好存贷比统计监测,增设月报附报各项存款、各项贷款与相关调整项等统计指标。
月报附报各项存款、各项贷款均需按照新口径报送(见银发[2015]14号);统计机构范围:报送县及以上分支机构数据,其中调整项建议由总行统一报送;报送内容:境内汇总数据(不含境外分支机构数据)。
小额贷款公司不需报送。
5.人民银行金融统计监测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16日晚将按新制度完成调整,17日起大家即可使用,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和我们联系。
6.请各地人民银行注意,因助学贷款(表单:A1461)、下岗失业人员贷款专项统计(表单:A1462)、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统计表(表单:A3321)从2015年开始均调整为季报一批报送。
系统将于16号下午对这三个表单合法性等调整到位,如果截止到16号下午17:00前尚未报送12月31日季报的金融机构报送12月31日季报时,系统合法性将会显示少报,请各地人行系统管理员进行维护(即加中止日期)通过;但是务必注意,3月份报送季报一批结转数据时这三个表单照常报送,请各地人行系统管理员进行维护,防止漏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金融统计标准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11]28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金融统计标准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金融统计标准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11]28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为扎实推进金融统计标准化建设,增强金融统计信息的系统性与协调性,提高信息共享效率,现就贯彻落实金融统计标准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组织与管理(一)金融机构应将本机构金融统计标准管理纳入内控合规体系和战略规划,高级管理层应确立金融统计标准化建设的目标,建立标准化工作管理制度,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权和责任,定期对本机构数据标准管理水平进行评估。
(二)成立由行长或分管副行长任组长的金融统计标准化工作落实小组,组成部门与人员应涵盖金融统计标准化建设各环节主管部门,并明确标准落实工作牵头实施部门。
(三)授权牵头实施部门负责本机构金融统计标准落实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建立机制和流程,协调和督促其他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做好标准落实工作。
二、落实与应用(四)金融机构应基于统计标准,逐步推进信息整合,强化对各类风险的有效监测和评估,提高本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
(五)金融机构应全面执行已正式发布的金融统计标准,执行内容包括:在信息交换与披露中执行标准、在经营管理中执行标准和在信息管理系统及业务系统中执行标准。
(六)金融机构可以结合自身情况,在人民银行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形成本机构的标准,并作为全机构的强制性标准。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8.08.28•【文号】财金[2008]100号•【施行日期】2008.08.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加强对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现将《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文印发之日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3]70号)废止。
附件:1.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2.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情况季度统计表3.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情况季度统计表填报说明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附件1: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及有关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文件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国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用于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以下简称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给予的财政贴息资金。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小企业授权情况统计表》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小企业授权情况统计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9.09•【文号】银监办发[2005]224号•【施行日期】2005.09.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小企业授权情况统计表》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22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了解和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小企业授信业务的开展情况,加强对小企业授信业务的指导,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5]54号)要求,银监会制定了《小企业授信情况统计表》。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表内容主要包括小企业贷款的户数、贷款总额、贷款质量和表外授信等情况,具体报表格式和填报要求详见附件1和附件2。
二、报送机构为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三、报送时间和方式。
各行应在2005年10月18日前将2005年三季度报表报送银监会统计部,同时补报2004年 12月31日和2005年6月30日数据。
以后各期报表均应在季后18日内报送,遇节假日不顺延。
报送方式与2005年统计制度中其他报表报送方式相同。
详见附件3。
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应根据要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组织制度培训和程序开发等工作,保证按要求报送报表。
附件:1.小企业授信情况统计表2.《小企业授信情况统计表》填报说明3.《小企业授信情况统计表》传输方式说明二00五年九月九日附件1小企业授信情况统计表制表单位:银监会统计部表号:银监统临[2005]003号数据单位:户,亿元,百分比,百分点填报机构:报表日期:年月日┌───────────────┬──┬───┬───┬─────┬──┬───┬───┬─────┐│\│A│B│C│D│E│F│G│H││\├──┴───┴───┴─────┴──┴───┴───┴─────┤│\│余额比例││\├──┬───┬───┬─────┬──┬───┬───┬─────┤│\│本期│比上期│比年初│比上年同期│本期│比上期│比年初│比上年同期│├──┬────────────┼──┼───┼───┼─────┼──┼───┼───┼─────┤│1│小企业授信户数││││├──┼───┼───┼─────┤││││││││││││2│小企业贷款余额││││├──┼───┼───┼─────┤││││││││││││3│其中:正常类贷款│││││││││││││││││││││4│关注类贷款│││││││││││││││││││││5│次级类贷款│││││││││││││││││││││6│可疑类贷款│││││││││││││││││││││7│损失类贷款│││││││││││││││││││││8│其中:逾期贷款│││││││││││││││││││││9│其中:重组贷款│││││││││││││││││││││10│小企业表外授信余额││││├──┼───┼───┼─────┤││││││││││││11│小企业表内外授信总额││││├──┼───┼───┼─────┤│││││││││││└──┴────────────┴──┴───┴───┴─────┴──┴───┴───┴─────┘制表人:复核人:负责人:附件2《小企业授信情况统计表》填报说明1.报表名称:小企业授信情况统计表2.报表编码:银监统临(2005)003号3.填报要求:(1)填报机构: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8.23•【分类】问答正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健康发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总局”)研究制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暂行办法》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制定《暂行办法》的背景是什么?近年来,小额贷款公司行业整体运行平稳。
截至2023年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6550家,实收资本8226亿元,贷款余额8431亿元。
其中,网络小额贷款公司179家,实收资本1590亿元,贷款余额1739亿元。
头部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在资金、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优势突出,一些依托供应链核心企业或特定产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垂直市场也具备较强竞争力,为增加长尾客户的融资可得性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经营管理粗放、信用风险偏高等问题,过度营销、不当催收、违规收费、出租出借牌照等乱象时有发生。
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规范健康发展,金融监管总局(原银保监会)持续推进监管规制建设,加强央地监管协同联动,指导地方强化监管履职,近年印发了《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起草了《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在前期规制建设成果的基础上,金融监管总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全面加强地方金融组织监管的精神,广泛征求中央和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及行业意见,聚焦小额贷款公司事中事后持续监管,进一步细化完善监管规则,形成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与民间融资类机构交易统计的通知
中国⼈民银⾏关于规范⾦融机构与民间融资类机构交易统计的通知⽂号:银发[2014]84号颁布⽇期:2014-03-13执⾏⽇期:2014-03-3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中国⼈民银⾏上海总部,各分⾏、营业管理部,各省会(⾸府)城市中⼼⽀⾏;国家开发银⾏,各政策性银⾏、国有商业银⾏、股份制商业银⾏,中国邮政储蓄银⾏,北京银⾏,上海银⾏,江苏银⾏:为准确反映经济⾦融形势发展变化,⼈民银⾏遵照国务院要求,进⼀步规范⾦融机构对民间融资类机构的客户性质认定,修订统计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民间融资类机构客户性质⾦融机构与⼩额贷款公司、典当⾏、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及私募投资基⾦(公司)等民间融资类机构的业务往来应视为普通单位客户业务往来,包括但不限于存款业务、贷款业务。
⼩额贷款公司是指以⾃有资⾦发放贷款、风险⾃担的⾮⾦融机构。
典当⾏是指依照《典当管理办法》(公安部商务部2005年第8号令发布)设⽴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
融资租赁公司是指根据商务部有关规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
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融统计制度修订内容(⼀)⾦融机构资产负债统计⽉报。
⾦融机构从⼩额贷款公司、典当⾏、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及私募投资基⾦(公司)吸收的存款在“单位存款”项下反映,对上述民间融资类机构发放的贷款在“单位贷款”项下反映,⾦融机构与⼩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往来不再以同业业务反映。
在“单位普通贷款”中“经营贷款”项下增设“⼩额贷款公司”统计指标,反映⾦融机构对⼩额贷款公司的信贷⽀持,终⽌原同业业务项下的“⼩额贷款公司”统计指标和校验关系。
1.统计指标。
┌──────────┬──────────┬─────────────────┬────────┬──────────┐│表单代码│指标代码│指标名称│频度│备注│├──────────┼──────────┼─────────────────┼────────┼──────────┤│A1411/A241 2.校验关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健全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双支柱调控框架,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认识(一)推进金融业综合统计具有重要意义。
金融业综合统计是国家金融基础设施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快推进金融业综合统计,是有效监测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成效、提高服务效率的关键信息基础,是前瞻性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迫切需要,是全面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建立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举措。
(二)金融业综合统计取得的成绩和面临的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金融系统开展了一系列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探索,金融业综合统计试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统计和公布社会融资规模,2017年开始测算宏观杠杆率,对评估经济运行的风险状况提供了支持,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统计制度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
同时,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仍然面临一些突出问题:统计制度存在割裂,数据标准不统一,统计技术手段单一,数据组织分散,信息归集和使用难,共享机制不完善;交叉性金融活动、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等关键领域统计监测不足,风险预警数据不敏感;宏观风险统计基础较为薄弱,政策效果评估数据不充分;部分金融活动游离于金融统计体系之外,基础数据不健全等。
上述问题亟需从制度上加以完善。
(三)新时代要求加快推进金融业综合统计。
当前,我国金融领域仍处于风险易发高发期。
科学研判系统性金融风险,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要求质量更高、更及时有效的预警监测数据。
党的十九大明确了新时代金融业综合统计的方向和总体要求,有关部门在金融业综合统计的目标、内涵和框架等方面已形成广泛共识。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防范金融风险~根据《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5号,及《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粤金〔??〕1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区人民政府授权区金融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在省、市金融办指导和监督下~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动态监测系统~及时识别、预警、处置和防范风险。
第三条成立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法制局、区审计局、区工商局、区公安分局、人民银行、银监局等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办~负责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做好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营运的日常综合监管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如下:工商部门负责做好公司登记工作~加强日常巡查~强化年度检查~监督公司按照登记事项开展经营活动,银监部门负责对非法吸收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严密监控~配合做好各类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查处工作~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金融业务的监管等工作,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利率和资金流向的跟踪监测,公安部门要在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做好打击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活动.第二章申办程序第四条区金融办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组建资格进行审查~指导申报单位组织材料~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并出具初审意见后~报市金融工作局审核及省金融办审批。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依法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其中变更名称、股权、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住所、组织形式、经营期限、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由区金融办初审~经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金融工作局及省金融办。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自设立起一年内无重大违规违法经营记录的~可增资扩股,增资扩股方案由区金融办初审~经区人民政府审批并经市金融工作局同意后~报省政府金融办批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金融统计数据集中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金融统计数据集中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银发[2006]323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日期】2006.09.12【实施日期】2006.09.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金融统计数据集中工作的通知(银发[2006]323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了准确、及时、完整、高效地做好金融统计工作,人民银行决定实施金融统计数据全国集中。
数据集中后,人民银行的数据采集、数据修订、数据处理、信息发布和数据共享等工作方式和工作内容将发生较大变化。
现就数据集中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人民银行总行设置金融统计服务器,建立一个全国集中的金融统计数据库,采集和处理所有金融机构上报的金融统计数据,生成和查询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县及县以上各层次金融统计报表和数据,并实现金融统计数据的统一管理、统一维护和共享。
二、机构范围及工作模式(一)金融统计数据集中适用的机构包括:人民银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工作模式。
1.人民银行总行设置统一的数据采集、数据处理和数据发布服务器,采集所有金融机构上报的金融统计数据,建立统一的数据库,并对数据进行各种处理,产生各层次统计报表,并可直接生成和查询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县及县以上各层次的金融统计数据。
2.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地市中心支行不再配置数据采集、处理和发布服务器,而是通过内联网登录总行服务器完成数据采集、报表处理等相关工作。
3.人民银行县支行数据采集和处理原则上由所属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完成。
条件不具备的地市中心支行,仍由人民银行县支行采集相关机构金融统计数据,报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后,再由地市中心支行报人民银行总行。
4.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总行建立安全网络通道的,可以通过网络登陆人民银行数据采集服务器进行数据上报;没有建立安全网络通道的,则将数据传送给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由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通过内联网传送到人民银行总行数据库。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1999]400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统计制度》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统计制度》的通知(1999年12月1日银发[1999]400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立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依法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
为及时、准确地反映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情况,为中央银行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提供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统计制度(试行)》(以下简称《统计制度》),请遵照执行。
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严格按照《统计制度》的要求,尽快制定“本公司会计科目(含二级科目及台账信息)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统计指标归属关系对照表”,并于1999年12月20日前报中国人民银行统计司审核后实行。
同时,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在人员、机构、设备等方面对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予以保证。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应按《统计制度》的要求,对当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统计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同时收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统计数据,编制相关统计报表。
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对《统计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统计司反映。
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到此文件后,应尽快将落实情况报告中国人民银行统计司。
特此通知。
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统计制度(试行)一、为及时、准确地掌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状况,更好地为中央银行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服务,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统计纳入人民银行统计范围之内,特制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统计制度(简称本统计制度,下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的通知-银发[2010]33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的通知(2010年12月2日银发[2010]336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加强金融统计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切实提高金融统计管理效率和数据质量,为宏观经济金融决策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支持,人民银行决定建立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
现将《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机构要认真做好金融统计事项报备的协调和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制度有关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银行总行报备有关事项。
人民银行将定期对各机构的制度执行情况进行通报。
请各机构填写本单位“统计人员基本情况报备表”(见附件中的附表)并确定金融统计事项报备联系人,于2010年12月29日前通过金融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上报程序中的“系统信息”模块和传真方式报送人民银行总行。
附件: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附件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一、报备单位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报备单位)。
二、报备内容(一)机构变动情况。
各报备单位所属分支机构和所辖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发生的引起统计数据非常规变动的机构变动情况,包括机构新设、撤销、合并、更名、迁址、改制、隶属关系和相关业务范围变更等。
(二)金融统计制度落实和业务变动情况。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存款统计分类及编码标准(试行)》的通知-银发[2010]240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存款统计分类及编码标准(试行)》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存款统计分类及编码标准(试行)》的通知(银发[2010]240号)外汇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夯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维护金融稳定的基础,适应金融机构内部管理的需要,统一金融宏观调控管理部门、金融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对存款的认定和分类,保障存款统计的科学性、全面性和适用性,强化存款统计数据的同质性、协调性和可比性,促进信息共享,降低统计成本,提高存款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信息化水平,推动金融统计标准体系的建立,现印发《存款统计分类及编码标准(试行)》。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相关金融机构。
附件:存款统计分类及编码标准(试行)中国人民银行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七日存款统计分类及编码标准(试行)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金融工具中存款的统计分类、概念及存款统计信息的采集、交换和共享所使用代码等相关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业务的数据处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4年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4]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4年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4年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4]1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适应宏观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变化,提高金融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更好地支持宏观经济、金融政策决策,人民银行决定2014年对现行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进行修订。
现就2014年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4年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修订主要内容(一)为适应金融机构业务创新及发展,全面、准确反映金融机构各项业务,修订金融机构资产负债统计中向中央银行借款、保证金存款等统计指标,新增大额可转让存单、外汇储备委托贷款资金等统计指标,增设回购业务交易对手,明确租赁保证金、同业表内理财、农合机构系统内往来填报内容及方式(见附件1)。
(二)为客观评估金融机构对企业的支持力度,在大中小微企业贷款专项统计中新增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等附加统计指标,不计入大中小微企业贷款总量(见附件2)。
(三)强化涉农贷款统计,丰富涉农贷款月度统计指标,简化季度统计内容,提高统计指标的适用性(见附件3)。
(四)加强对金融机构表外业务的监测,新建表外业务专项统计制度(见附件4)。
(五)为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修订“本外币利润季报表”统计内容(见附件5)。
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报送2013年末“本外币利润季报表”统计数据。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统计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中国⼈民银⾏关于进⼀步规范⾦融机构统计信息报送⼯作的通知⽂号:银发[2000]151号颁布⽇期:2000-05-12执⾏⽇期:2000-05-12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中国⼈民银⾏各分⾏、营业管理部、省会(⾸府)城市中⼼⽀⾏;各政策性银⾏、国有独资商业银⾏、股份制商业银⾏、烟台住房储蓄银⾏、蚌埠住房储蓄银⾏,总⾏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城市商业银⾏由⼈民银⾏各分⽀⾏转发):随着我国⾦融改⾰的不断深⼊,统计信息在中央银⾏管理决策中的作⽤越来越重要。
各⾦融机构按照《⼈民银⾏法》、《商业银⾏法》和《⾦融统计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重视统计⼯作,及时向⼈民银⾏报送统计信息。
但统计信息报送中还存在着⼀些问题,如多渠道报送、多⼝径报送、重复交叉报送等,即出现各⾦融机构报送统计数据⼝径不⼀致和负担较重的问题,也影响了中央银⾏数据管理科学性和数据使⽤的准确性。
为规范⾦融机构统计信息报送⼯作,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统⼀,现就加强⾦融机构向⼈民银⾏报送统计信息提出如下要求:⼀、加强⼈民银⾏系统内对统计数据的归⼝管理“全科⽬”上报统计数据是⼈民银⾏统计信息的主要组成部分,由⼈民银⾏统计司统⼀负责收集、加⼯、解释、在⾏内实现共享以及对外提供和披露。
当⼈民银⾏有关司局需要“全科⽬”上报统计制度中未包括的信息时,因临时需要⽽⼀次性收集的信息和报表,有关司局可直接向⾦融机构收集。
如果需要建⽴定期报表制度,有关司局应事先将报表送统计局制定表号并备案后再印发⾦融机构执⾏。
⾦融机构以书⾯形式向⼈民银⾏报送的《⾮现场监管报告书》,维持现⾏报送办法不变。
⼆、各⾦融机构要加强对统计信息的统⼀管理各⾦融机构统计部门应明确“全科⽬”统计指标与本机构会计、计划、信贷、国际业务等部门数据的归属关系,在此基础上向⼈民银⾏报送“全科⽬”统计数据,并严格把关,加强内部协调、核对,确保数据质量。
对因临时需要或⾮统计部门上报⼈民银⾏的统计信息,各⾦融机构要切实加强管理,保证对⼈民银⾏报送数据的准确性、连续性和⼀致性,避免出现不同部门向⼈民银⾏报送同⼀指标⽽数据不⼀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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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小额贷款公司
金融统计制度的通知
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统计监测,及时、准确地反映贷款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发展以及对经济的支持情况,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贷款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9]268号)的要求,各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报送统计报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机构
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有关规定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二、报送内容
(一)小额贷款公司企业基本信息情况,反映小额贷款公司注册地、注册资本、从业人员数等基本信息情况(详细内容见附件1)。
(二)人民币和外币资产负债情况,反映小额贷款公司的资产、负债总量及结构情况(具体指标详见附件2和附件3,指标校验关系按现行金融统计制度执行)。
(三)本外币利润情况,报送自年初至报告期的人民币、外币和本外币汇总损益情况及年度审计后本外币利润情况,反映金
融机构的经营成果和盈利结构情况(具体指标详见附件4和附件5,指标说明详见附件6,指标检验关系按现行金融统计制度执行)。
(四)专项统计指标,从贷款对象、贷款用途、信用形式、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和贷款利率等多角度全面反映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运用情况(详细内容见附件7)。
三、报送时间
各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要求报送。
南昌辖内小额贷款公司向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报送统计数据的时间如下:
(一)企业基本信息情况,报送频度为年度,于年后20日前报送上年末情况,首次报送为2009年9月14日前报送2009年8月末情况。
(二)人民币和外币资产负债表,报送频度为月度,于月后3日12:00前报送上月末数据,首次报送为2009年10月7日12:00前报送2009年9月末数据。
(三)本外币利润情况,季度损益表报送频度为季度,于季后15日前报送上季末数据,首次报送为2009年10月15日前报送2009年3季度末数据;年度利润表报送频度为年度,于次年5月8日前报送上年末审计后的法人本外币数据,首次报送为2010年5月8日前报送2009年末审计后的数据。
(四)专项统计指标,报送频度为季度,于季后15日前报
送上季末数据,首次报送为2009年10月15日前报送2009年3季度末数据。
四、报送方式
各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要求报送。
南昌辖内小额贷款公司将企业基本信息情况、人民币和外币资产负债情况、本外币利润情况和专项统计指标以EXCEL电子表格形式刻录成光盘报送至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联系人:吴霞 0791-*******
附件:1.小额贷款公司企业基本信息情况表
2.金融机构资产负债项目月报表(人民币)
3.金融机构资产负债项目月报表(外汇)
4.金融机构本外币利润季报表
5.金融机构本外币利润年报表
6.金融机构本外币利润统计指标说明
7.小额贷款公司专项统计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