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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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对象住院补助标准

优抚对象住院补助标准

优抚对象住院补助标准
优抚对象是指因病、伤残、死亡等原因而需要得到国家优抚政策支持的人员,他们在生活中可能会面临各种困难和挑战。

其中,住院治疗是他们生活中常见的情况之一。

为了更好地保障优抚对象的权益,国家对优抚对象住院补助标准进行了规定。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优抚对象住院补助标准主要包括医疗费用补助和生活费用补助两部分内容。

首先是医疗费用补助。

对于优抚对象在医院住院治疗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国家将给予一定的补助。

具体补助标准根据患者的病情和治疗费用而定,一般来说,国家会根据医院的收费标准和患者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然后给予相应的医疗费用补助,以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

其次是生活费用补助。

在住院治疗期间,优抚对象可能需要支付一定的生活费用,包括饮食、住宿、交通等方面的开支。

针对这一情况,国家也会给予一定的生活费用补助,以帮助优抚对象应对生活中的各种支出。

需要注意的是,为了确保补助的公平和合理性,国家对优抚对象住院补助标准进行了严格的管理和监督。

具体来说,国家会建立健全的审核制度,对优抚对象的住院情况和费用开支进行认真核实,确保补助资金的使用合法合规。

同时,国家还会加强对医疗机构和相关部门的监督,防止出现因管理不善或腐败行为导致优抚对象利益受损的情况。

总的来说,优抚对象住院补助标准是国家为了保障优抚对象权益而制定的重要政策之一。

通过规定补助标准和加强管理监督,国家旨在帮助优抚对象顺利度过住院治疗期间的困难,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关爱和温暖。

希望通过国家的政策支持,优抚对象能够更好地走出困境,重返正常的生活轨道。

城乡困难医疗救助意见

城乡困难医疗救助意见

城乡困难医疗救助意见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根据市民政局、财政局《**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意见》(蚌民〔2008〕20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我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意见。

一、救助对象(一)持有县级民政部门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而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下列简称城乡低保对象)。

(二)持有县级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五保供给证》的农村五保户(包含集中供给的农村五保户)。

(三)重点优抚对象。

(四)经县级民政部门界定的城乡低收入与因病致贫的城乡低保标准线边缘的困难户。

二、救助病种(一)大病病种。

包含。

恶性肿瘤或者再生障碍性贫血、急性脑中风、肾功能衰竭(尿毒症)、严重心脏病、重型肝炎及并发症、艾滋病、晚期血吸虫病、重症精神病等。

(二)经二甲以上医院界定的重症慢性病。

三、救助标准城乡医疗救助原则上实行年度一次性定额救助。

可根据本地年度医疗救助资金总量参照标准上下浮动。

(一)城市“三无”人员中患大病的,年度一次性定额救助8000元;农村五保人员中患大病的,年度一次性定额救助4000元。

(二)对城市低保对象中患大病人员,年度一次性定额救助3000元;对农村低保对象中患大病人员,年度一次性定额救助2000元。

(三)重点优抚对象中患大病的,年度一次性定额救助1500元。

(四)城乡低保对象及重点优抚对象中患重症慢性病的,年度一次性定额救助1000元。

(五)救助对象中患大病及重症慢性病的,在按规定享受医疗补偿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年度一次性救助200—800元。

(六)农村五保对象与城市“三无”人员中所患疾病不在救助范围内的,可给予年度一次性小额临时医疗救助500元。

(七)特殊困难的救助对象,可实施年度二次医疗救助1000元。

(八)经县民政部门批准纳入实施医疗救助的其他对象,因患大病、重病长期住院治疗,医疗费用开支大、难以承受,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人员,年度一次性定额救助标准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年救助资金总量与患病病种可上浮50%。

农村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管理制

农村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管理制

农村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管理制度是我国政府为了保障农村优抚对象能够享受基本医疗救助和保障服务而建立的。

农村优抚对象包括退役军人、烈士遗属、残疾军人和其他因公致残对象等,他们为国家和社会作出了重要贡献,享受特殊的待遇和保障。

本文将介绍农村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管理制的相关内容,包括政策措施、管理机构和服务内容等。

一、政策措施1.政策保障:国家对农村优抚对象的医疗救助给予特殊的政策保障。

农村优抚对象享受医疗救助政策的范围、标准、申请条件等,都有明确的规定。

政府将实行国家资金和地方资金相结合的方式,保障优抚对象的医疗救助需求。

2.资金保障:农村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和地方两级财政。

国家通过设立农村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基金,对优抚对象的医疗救助进行资金保障。

地方财政也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补充。

3.医疗服务:农村优抚对象享受的医疗服务包括基本医疗服务和特殊医疗服务两方面。

基本医疗服务包括门诊、住院、药品费用等。

特殊医疗服务主要是针对农村优抚对象特殊疾病的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4.医保政策:农村优抚对象可以参加社会医疗保险,享受医疗保险的待遇。

政府为农村优抚对象设计了特殊的医保政策,包括医保费用一定比例补助、门诊费用报销等。

二、管理机构1.国家医疗救助管理机构:国家医疗救助管理机构主要是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民政部等,负责制定农村优抚对象医疗救助政策,对各地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指导。

2.地方医疗救助管理机构:地方医疗救助管理机构主要是省级卫生计生委和民政部门等,负责具体地区的农村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的管理和实施。

3.乡镇/村级医疗救助管理机构:乡镇/村级医疗救助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地区农村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的管理和调配工作,包括申请审核、资金发放、服务指导等。

三、服务内容1.基本医疗服务:农村优抚对象享受基本医疗服务包括门诊、住院、药品费用等,按照医疗救助政策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报销。

2.特殊医疗服务:农村优抚对象特殊疾病的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等,按照特殊医疗服务政策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报销。

农村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管理制度-医疗管理制度

农村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管理制度-医疗管理制度

农村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管理制度/医疗管理制度第一章医疗救助的原则第二条为了保证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工作的正常进行,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常规疾病医疗救助和大病医疗救助相结合,以常规性疾病医疗救助为主的原则。

(二)坚持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与农村合作医疗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广覆盖、低标准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医疗救助标准的原则。

(四)坚持突出重点和量力而行的原则。

(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六)坚持医疗救助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三章医疗救助的对象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医疗救助的优抚对象是指具有**县常住户口、持有《****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领取证》,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待遇、不享受城市医疗保障的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一)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二)在乡老复员军人;(三)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四)在乡残疾军人;(五)在乡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第四章医疗救助标准第五条在乡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和西路红军老战士医疗救助符合规定的门诊费和住院费用实报实销。

第六条在乡的其他重点优抚对象因大病、重病住院治疗,本人全年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在***元以上(含***元),可申请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的标准如下:(一)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按照本人住院治疗时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标准予以救助;(二)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按照本人住院治疗时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标准予以救助;(三)抗美援朝时期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按照本人住院治疗时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标准予以救助;(四)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七级到十级残疾军人、参战人员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按照本人住院治疗时发生的费用的***标准予以救助。

第七条医疗救助的最高额度每人年度累计不超过1000***元。

救助对象身份类别重叠的,按最高类别标准实施救助。

第八条凡没有住院治疗的重点优抚对象,在一年中在乡(镇)卫生院和其它医院门诊看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凭门诊正式医疗费单据,可救助200-***元。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最新)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最新)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为缓解我区城乡贫困家庭因患重大疾病导致的医疗困难问题,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生命健康权益,根据《X省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X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及各级对民生工程的总体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救助对象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居住,具有我区常住户口的以下五类对象,均可申请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一)持有区民政局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对象);(二)重点优抚对象;(三)持有区民政局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四)城乡低收入居民。

城市低收入居民是指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现行城市低保标准的1.5倍的居民;农村低收入居民是指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现行农村低保标准1.5倍的居民;(五)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人员。

二、救助病种(一)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二)急性脑中风;(三)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四)严重心脏病;(五)重症肝炎及并发症;(六)艾滋病;(七)晚期血吸虫病;(八)重症精神病;(九)系统性红斑狼疮;(十)风湿病并致关节畸形、功能障碍,或合并其他脏器损害,影响正常生活;(十一)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十二)肝豆状核变性。

三、救助标准及定点医疗机构救助对象在扣除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类商业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及社会互助帮困等部分后,个人负担的年医疗费用将给予定额救助,当年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0元。

我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指定医院参照区医保中心和区合管局指定的当年医疗定点机构。

四、救助办法(一)资助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参加X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资金。

(二)资助“三无”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参保资金;其他城市低保居民个人缴费部分按50%比例给予补助。

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一、总则城乡居民医疗救助是为了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和生活质量。

二、医疗救助对象1. 城乡居民医疗救助的对象包括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

2. 城乡居民医疗救助的范围包括基本医疗和大病医疗。

三、医疗救助资助标准1. 基本医疗救助资助标准按照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城市人口密度和农村居民收入等因素确定,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的满足。

2. 大病医疗救助资助标准根据疾病的严重程度、治疗费用和收入情况等因素确定,保障城乡居民在罹患重大疾病时能够得到及时救助。

四、医疗救助申请和审核1. 基本医疗救助申请需要提供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以及与医疗救助相关的证明材料。

2. 大病医疗救助申请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疾病诊断证明以及与医疗救助相关的证明材料。

3. 医疗救助申请将由专业机构进行审核,确保申请符合救助标准和条件。

五、医疗救助资金来源和管理1. 医疗救助资金主要包括政府财政拨款、社会捐赠以及医疗救助基金。

2. 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效益性。

六、医疗救助监督和评估1. 医疗救助机构需要进行定期的自查和评估,确保医疗救助工作的规范和有效。

2. 监督部门需要对医疗救助机构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医疗救助资金的合法使用和公正分配。

七、医疗救助宣传和教育1. 医疗救助宣传需要通过多种渠道,向城乡居民普及医疗救助政策和措施。

2. 医疗救助教育需要加强对城乡居民的健康知识和医疗保健意识的培养,提高城乡居民自我保健的能力。

八、医疗救助互助机制1. 城乡居民可以通过互助组织建立医疗救助互助机制,共同解决医疗费用过高的问题。

2. 医疗救助互助机制需要依法注册和监管,确保互助资金的安全和使用效果。

九、医疗救助政策的跨区域协作1. 不同地区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政策和措施应当进行协调和统一,确保城乡居民享受相同的医疗救助待遇。

2. 跨区域协作需要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和沟通机制,实现医疗救助政策的交流和合作。

财政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使用管理

财政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使用管理

财政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颁布单位:财政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2008年2月3日财社[2008]35号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第413号令)和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1号),规范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切实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的落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落实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他们的医疗困难,是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的责任。

中央财政安排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优抚工作的重视和对优抚对象的关心,各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多渠道筹集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制定和完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和医疗优惠政策,建立解决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的长效机制,确保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的落实。

二、本通知所称优抚对象是指按规定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和医疗保障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退役人员。

三、各地要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财政负担能力,合理制定各类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标准和保障水平,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一)缴费补助。

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5〕199号)规定,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给予补助。

(二)医疗费用补助。

1.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规定范围内的、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以及个人共付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2.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按规定报销医疗费后个人自付医疗费较重的优抚对象给予适当补助;3.对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优抚对象给予补助;4.对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其他医疗费用补助。

2022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

2022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

2022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一、救助原则(一)救助水平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二)属地管理、动态(范本)操作、规范程序、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

二、救助对象具有本县户口,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城乡居民,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一)农牧区五保对象;(二)城乡低保户;(三)城乡伤残军人、带病回乡___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伤残民兵及其配偶,革___烈属,牺牲、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遗属等特殊优抚对象;(四)城市低保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城市低保对象中,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家庭成员;(五)未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但因患重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群众;(六)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三、救助方式(一)农牧区新型合作医疗自筹部分;(二)大病医疗救助。

四、救助标准(一)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城市低保户、城市“三无”人员、困难优抚对象参加农牧区新型合作医疗个人承担部分由民政局全额救助。

(二)救助对象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其当年度(公历___月___日-___月___日)住院医疗费用(参加新型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合管办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给予适当救助,救助标准按住院医疗费用%的比例给予救助,但救助金额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___元。

(三)农村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实行基本门诊就医补助,基本门诊就医每人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___元。

五、救助程序(一)参加农牧区新型合作医疗救助程序根据《___县农牧区新型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各村委会、社区在每年第四季度对本村组(社区)需民政资助参加合作医疗对象进行详细入户调查摸底、登记造册,经村(居)民代表会议评议同意,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并在当年___月___日前将需民政资助参加合作医疗对象花名册报民政局,经民政局___、县农牧区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各乡镇分类办理救助对象参加合作医疗的相关手续。

县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范本(2篇)

县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范本(2篇)

县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优抚对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保障优抚对象享有医疗救助待遇,提高其生活质量,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县内的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工作。

第三条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应坚持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第四条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分为优抚对象基本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特殊医疗救助。

第五条优抚对象可享受政府购买的医疗服务。

相关费用由地方财政按照规定安排拨付。

第六条本细则制定、修订和解释由县级财政部门负责。

第二章优抚对象的确定和审核第七条根据《优抚对象认定办法》,符合优抚对象条件的人员可申请享受优抚对象医疗救助。

第八条优抚对象的认定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

经审查通过的优抚对象发放《优抚对象证》。

第九条优抚对象的医疗救助资格由县级民政部门认定,并及时通知医疗机构。

第三章优抚对象基本医疗救助第十条优抚对象基本医疗救助主要包括医疗费用报销和门诊大病保险。

第十一条优抚对象可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也可在医保政策允许范围内自行选择医疗机构。

第十二条优抚对象的医疗费用报销按照医保政策执行,个人负担部分由地方财政补充支付。

第十三条优抚对象门诊大病保险由地方财政全额出资,覆盖范围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四条优抚对象门诊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和限额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章优抚对象特殊医疗救助第十五条优抚对象特殊医疗救助包括高价药品补助、特殊疾病康复费用补助、重症护理费补助等。

第十六条优抚对象特殊医疗救助资金由县级财政按照相关政策安排,并及时拨付到位。

第十七条优抚对象特殊医疗救助资金使用应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用于优抚对象的治疗、康复和护理等费用。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十八条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工作应定期进行评估,确保措施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第十九条优抚对象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及时进行核实和审计,保证资金使用的公正透明。

第二十条优抚对象医疗机构应按照要求配合县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等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救助工作的顺利进行。

医疗救助组管理制度

医疗救助组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更好地服务社会弱势群体,提高医疗救助效率,保障医疗救助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利用,我院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医疗救助组的设置医疗救助组是医院专门设立的机构,负责对医院收治的困难病人进行救助工作。

医疗救助组由院长指定组长,成员包括医生、护士、社会工作者等相关人员组成。

三、医疗救助组的职责1.落实国家相关政策,为困难患者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救助服务。

2.核实患者的困难情况,制定合理的救助方案。

3.与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等建立联系,争取更多的资源支持。

4.定期组织医护人员进行医疗救助工作培训,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

四、医疗救助的对象医疗救助主要面向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支付高昂医疗费用的患者,包括贫困户、低保户、特困户等。

五、医疗救助的内容1.提供免费的基本医疗服务,包括挂号、诊疗、检查、治疗等。

2.提供必要的药品、检查和治疗设备。

3.协助患者申请医疗救助政策,争取更多的医疗救助金。

4.提供社会支持和心理辅导服务,帮助患者尽快康复。

六、医疗救助的流程1.患者来院就诊,医护人员核实患者的困难情况。

2.患者被借调到医疗救助组进行详细评估。

3.医疗救助组制定合理的救助方案并向院长报告。

4.院长审核通过后,给予患者相应的医疗救助。

5.医疗救助组协助患者进行后续治疗和康复工作。

1.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救助档案,确保患者的个人信息和病历记录真实可靠。

2.医疗救助组应当定期对救助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3.医院领导应当加强对医疗救助组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医疗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八、医疗救助的保密医疗救助组应当严格遵守患者的隐私保密原则,不得泄露患者的个人信息和病情,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九、医疗救助的宣传医院应当加强对医疗救助政策和工作的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对医疗救助工作的认识和支持度,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到医疗救助工作中来。

十、附则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需要修改的地方,应当报请院长批准。

优抚病房管理制度

优抚病房管理制度

优抚病房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优抚病房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受益人的健康和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优抚病房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优抚病房是专门为优抚对象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其管理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做到规范、高效、安全、亲情服务。

第四条优抚病房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服务至上”的原则,尊重优抚对象的人格和尊严,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第五条优抚病房管理应当具有人道主义精神,关爱每一位优抚对象,保障其基本人权。

第六条优抚病房管理应当加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不断改进工作方式方法,为受益人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第七条优抚病房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做到合法合规。

第八条本管理制度由优抚病房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对于未尽事宜,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受益对象管理第九条优抚病房的受益对象为符合国家优抚政策的残疾退役军人、革命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等优抚对象。

第十条优抚病房应当建立健全受益对象档案管理制度,详细记录每位受益对象的基本信息、疾病情况、治疗方案等。

第十一条优抚病房应当积极宣传国家优抚政策,吸引更多合格优抚对象来院就诊。

第十二条优抚病房应当加强对受益对象的心理疏导和关怀,帮助他们重建信心,树立生活勇气。

第十三条优抚病房应当建立良好的受益对象服务制度,提供全方位的医疗服务和关怀,满足受益对象的需求。

第三章医疗服务管理第十四条优抚病房应当建立完善的医疗服务体系,配备专业医护人员,提供高质量医疗服务。

第十五条优抚病房应当加强医疗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转,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第十六条优抚病房应当制定医疗服务规范管理制度,明确医疗质量标准和流程,保障医疗安全。

第十七条优抚病房应当加强药品管理,保证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做到用药规范。

第十八条优抚病房应当建立危急病人抢救机制,确保在发生意外情况时第一时间做出紧急救治。

第四章管理制度第十九条优抚病房管理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有章可循。

县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范文(三篇)

县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范文(三篇)

县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优抚对象的医疗救助政策,保障优抚对象的基本医疗需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优抚对象医疗救助范围内的医疗服务与费用报销等问题。

第二章优抚对象的确定第三条优抚对象指在国家和地方政府依法给予抚恤和医疗救助的具体人员,包括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其他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优抚对象。

第四条优抚对象的确定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经审核确认后,录入优抚对象数据库,并颁发优抚证件。

第三章医疗救助的范围和内容第五条优抚对象医疗救助范围包括:基本医疗费用、特殊病种医疗费用、药品费用、门诊费用、住院费用等。

第六条基本医疗费用包括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两部分,按照国家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进行报销。

第七条特殊病种医疗费用是指患有特定疾病的优抚对象的相关医疗费用,享受特殊医疗救助政策。

第八条药品费用包括门诊用药和住院用药两部分,按照国家规定的药品价格进行报销。

第九条医疗救助内容还包括康复、康复器具的费用报销。

第四章医疗救助的申请与审批第十条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的申请,由优抚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医疗服务证明、费用明细单等。

第十二条县级民政部门应及时审核申请材料,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十三条审批结果通知应当书面告知优抚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时将结果录入优抚对象数据库。

第五章医疗救助的实施与管理第十四条医疗救助由县级民政部门统筹安排,医保部门负责具体实施与管理。

第十五条优抚对象就医时,应选择符合要求的定点医院,医院应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并按照优抚对象医疗救助政策进行结算。

第十六条优抚对象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主动申请医疗救助,妥善保管相关凭证和票据。

第十七条各级民政、医保部门应定期开展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低保、五保、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标准

低保、五保、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标准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标准一、享受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的人员:(一)退出现役的一至十级残疾军人(包括参战伤残民兵民工);(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三)复员军人;(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五)革命“五老”人员,即建国前参加革命、建国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评定、现享受定期生活补助费的老地下党员、老游击队员、老堡垒户、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以下简称“五老人员”)。

(六)参战涉核退役人员。

二、住院补助标准。

1、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和孤老烈属、孤老复员军人补助,个人自负费用在1000元以内部分的,一至四级可免80%,五、六级可免70%;1000元至5000元之间的部分,一至四级可免95%,五、六级可免90%;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全免。

2、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属、因公牺牲军属、病故军人家属、在乡老复员军人补助35%;“五老人员”补助20%。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军队退役人员和其他享受定恤定补优抚对象补助15%。

上述对象全年累计医疗补助不超过1万元。

城乡特困居民医疗实施办法计算标准一、门诊医疗求助标准:1、低保对象:门诊救助标准按14%,每人全年最高求助限额不超过人年保障14%,全年最高为352元。

患有规定16种疾病的,封顶线按家庭成员计算并统一使用。

2、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自付在600元内全额救助,超出部分的按70%,每人全年累计不超过1200元。

自付1200元内全额救助,超出部分按70%,每人全年累计不超过2000元。

3、患有规定16种疾病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经批准自付门诊超过3000的,超出部分按25%,全年累计不超过1000元。

二、住院医疗救助标准:1、低保户:自付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按25%,10000元—20000元按30%,20000元以上按50%。

2、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自付3000元内全额救助,超出部分部分按70%比例,每人全年累计不超过12000元。

优抚对象帮扶实施方案

优抚对象帮扶实施方案

优抚对象帮扶实施方案为了更好地帮助优抚对象,提高其生活质量,保障其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帮扶实施方案。

一、帮扶对象确定。

优抚对象包括因保卫国家、抗击侵略、维护世界和平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负伤残或患病的军人、武警、民兵以及其他由政府确定的优抚对象。

二、帮扶内容。

1. 医疗保障,对优抚对象提供全方位的医疗保障,包括医疗费用补助、康复治疗、家庭护理等服务。

2. 生活补助,对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进行生活补助,确保他们基本生活需求。

3. 教育资助,对优抚对象的子女提供教育资助,包括学费补助、奖学金等。

4. 就业帮扶,为优抚对象提供就业机会和职业培训,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5. 心理疏导,对因战争、伤残等原因产生心理问题的优抚对象进行心理疏导和心理治疗。

三、帮扶原则。

1. 公平公正,帮扶对象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帮扶工作要公平公正。

2. 因地制宜,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因地制宜的帮扶措施。

3. 多方参与,帮扶工作需要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等多方参与,形成合力。

4. 长效帮扶,帮扶工作要注重长效机制的建立,不断改善帮扶对象的生活状况。

四、帮扶措施。

1. 建立健全的帮扶对象信息库,做到全覆盖、动态管理。

2. 完善医疗保障体系,提高优抚对象的就医便利度和医疗质量。

3. 加强对优抚对象的心理疏导和心理治疗工作,提高其心理健康水平。

4. 开展就业创业指导和培训,提高优抚对象的就业能力。

5. 加强对优抚对象子女的教育资助工作,确保他们接受良好的教育。

六、帮扶工作评估。

建立健全的帮扶工作评估机制,定期对帮扶工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确保帮扶工作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七、帮扶工作保障。

政府要加大对优抚对象的帮扶资金投入,确保帮扶工作的顺利开展。

同时,要加强对帮扶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确保帮扶工作的落实。

总之,帮扶优抚对象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需要政府、社会各界和全体公民共同参与,共同努力,才能更好地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全面发展。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建立和规范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和《甘肃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基础,以医疗补助、大病医疗救助为补充,以医疗减免为配套,实行属地管理。

第二章保障对象第三条凡持有本市户口的下列优抚对象适用本办法:(一)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在乡红军失散人员;(二)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三)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四)在乡老复员军人;(五)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六)参战退役人员。

第三章医疗保险第四条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和在乡红军失散人员的医疗保障按现行政策执行。

第五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此基础上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具体办法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规定执行。

对集中供养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原医疗保障渠道不变。

第六条城镇有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随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按规定督促其所在单位及时缴费参保;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通过降低缴费率,不建立个人账户、单独建立统筹基金的办法,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第七条城镇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参战退役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对原工作单位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办理医疗保险接续手续,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对从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按有关规定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

因生活困难无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参战退役人员,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办法(2019修正)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办法(2019修正)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办法(2013年1月21日财社[2013]6号发布根据2019年11月18日《财政部、退役军人部、医保局关于修改退役安置等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修正)第一条为规范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以下简称医疗保障经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的落实,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抚对象是指按规定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和医疗保障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部分参战退役人员等。

第三条医疗保障经费来源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的医疗补助资金,各地通过福利彩票公益金、吸收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筹集的医疗补助资金。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实施期限暂至2023年12月31日。

期满后财政部会同退役军人部和医保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工作需要评估确定后续期限。

第四条医疗保障经费纳入各级政府预算。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加大医疗保障经费投入力度。

第五条退役军人部每年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优抚对象人数和中央财政定额补助标准,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和分区域绩效目标,函报财政部。

财政部接收资金分配方案后,在30日内审定并下达医疗保障经费预算,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抄送退役军人部和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医疗保障经费分配结果应当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财政部在医疗保障经费下达后20日内将资金分配结果向社会公开。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规定将医疗保障经费安排详细情况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年度执行中,退役军人部会同财政部指导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财政部门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确保区域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市县做好医疗保障经费绩效自评工作,将区域绩效自评结果报送退役军人部、财政部,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民发[2007]101号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民发[2007]101号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民发[2007]101号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现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二00七年七月六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第一条为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以及享受国家抚血和生活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退役人员、以上对象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外、在本办法中简称其他优抚对象。

第三条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保障水平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并保证优抚对象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给予优抚对象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

第四条国家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予以保障。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此基础上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具体办法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5〕199号)规定执行。

第五条在城镇就业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

地方政府应督促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按规定缴费参保,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各地应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参保。

第六条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城镇其他优抚对象,可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住在农村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对确有困难的,由优抚对象所在地民政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等帮助其缴费参保。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服务方案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服务方案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服务方案为加快推进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医疗救助服务水平,有效减轻救助对象医疗费用支出负担,按照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和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工作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的原则。

(二)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施救、公开便捷、救急救难、及时有效的原则。

(三)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二、目标任务通过实施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基本建立起资金来源稳定、管理运行规范、救助标准统一、救助程序便捷、信息资源共享、救助效果明显的城乡一体化医疗救助格局。

三、救助对象具有我区户籍,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

四、救助办法救助对象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在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内,享受医疗费用报销“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即救助对象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其余个人承担费用再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

单次救助金额不超过6500元,每人当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0元。

五、定点医疗机构范围为保证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和信息资源共享,实现与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机构的有序、有效衔接,确定区医院、区中医医院、区妇幼保健医院、区胥各庄中西医结合医院、胥各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区计划生育服务站、区医院门诊部、区妇幼保健院高庄子社区门诊部、区济康医院和14所乡镇卫生院(共23家)为医疗救助“一站式”试点医疗机构。

六、操作程序(一)农村低保对象、“五保”对象医疗救助操作程序。

优抚医院管理制度

优抚医院管理制度

优抚医院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优抚医院的管理,保障优抚对象的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优抚医院的全体工作人员,包括医生、护士、行政人员等。

第三条优抚医院应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

第四条优抚医院应加强员工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素质和技能,确保医院的正常运转和医疗服务的质量。

第五条优抚医院应建立健全的医疗管理制度和质量监控机制,定期评估医疗服务质量。

第六条优抚医院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医疗行业的相关规定,确保医院的正常运行,为优抚对象提供安全、可靠的医疗服务。

第七条优抚医院应建立和完善保密制度,保护病人的隐私权,严禁泄露病人的个人信息。

第八条优抚医院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医院的安全生产,防范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优抚医院应建立健全的医疗责任制度,保障医疗服务的安全和有效性。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医疗服务管理第十一条优抚医院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和健全医疗服务流程和规范操作流程,明确医务人员的职责和权利。

第十二条优抚医院应建立健全医疗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医疗安全培训,加强医疗质量监控和医疗事故处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十三条优抚医院应建立健全医疗质量评价制度,定期对医疗服务进行评估和监测,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

第十四条优抚医院应提供全方位的医疗服务,包括门诊、住院、手术、检验、影像等服务。

第十五条优抚医院应加强专科医疗服务,提供各类专科诊疗服务,确保优抚对象获得全面、有效的医疗服务。

第十六条优抚医院应建立健全医疗服务监督机制,接受社会和政府的监督,接受医疗服务质量考核。

第十七条优抚医院应加强医患沟通,建立健康的医患关系,提高医院的医疗声誉。

第十八条优抚医院应建立健全科室协同机制,加强医疗服务之间的协调配合,提高医疗服务效率。

第十九条优抚医院应建立健全医疗费用管理制度,合理控制医疗费用,确保医疗服务的可负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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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医疗救助的原则
第二条为了保证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工作的正常进行,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常规疾病医疗救助和大病医疗救助相结合,以常规性疾病医疗救助为主的原则。

坚持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与农村合作医疗相结合的原则。

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广覆盖、低标准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医疗救助标准的原则。

坚持突出重点和量力而行的原则。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坚持医疗救助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三章医疗救助的对象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医疗救助的优抚对象是指具有**县常住户口、持有《****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领取证》,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待遇、不享受城市医疗保障的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
在乡老复员军人;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在乡残疾军人;
在乡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第四章医疗救助标准
第五条在乡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和西路红军老战士医疗救助符合规定的门诊费和住院费用实报实销。

第六条在乡的其他重点优抚对象因大病、重病住院治疗,本人全年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在×××元以上,可申请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的标准如下:
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按照本人住院治疗时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标准予以救助;
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按照本人住院治疗时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标准予以救助;
抗美援朝时期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按照本人住院治疗时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标准予以救助;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七级到十级残疾军人、参战人员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按照本人住院治疗时发生的费用的×××标准予以救助。

第七条医疗救助的最高额度每人年度累计不超过1000×××元。

救助对象身份类别重叠的,按最高类别标准实施救助。

第八条凡没有住院治疗的重点优抚对象,在一年中在乡卫生院和其它医院门诊看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凭门诊正式医疗费单据,可救助200-×××元。

第九条在指定医院以外就诊及因违法违纪、打架斗殴、酗酒、交通肇事、吸毒、自杀、自残等因自身原因造成住院治疗时发生的医疗费用或安装假肢、器官移值、镶牙、整容、矫形、配镜及购买保健、滋补、营养品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救助范围。

第五章医疗救助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核销
第十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

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时,由本人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持定点医院诊断证明、正式医疗收费单据和相应的治疗处方清单及《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领取证》,到乡填写《**县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申请表》,经乡审查报民政部门审核审批。

对符合条件的,直接由民政部门负责办理领款手续。

对不符合条件的,由民政部门
注明原因,逐级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符合救助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应在医疗终结一个月内提出救助申请,未及时提出救助申请的不予受理。

第六章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医疗救助资金由民政部门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民政部门是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的主管部门。

财政、审计、卫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第十四条民政部门和乡都要建立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档案,做到一户一档,一次一案,有据可查,县人民医院为全县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医疗救助的医疗定点医院。

第十五条定点医院要严格执行医疗救助的相关规定,按规定为救助人员提供相应的医疗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用清单,严禁弄虚作假,如违反规定取消定点医疗资格。

第十六条救助对象要如实提供相关证明和材料,对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民政部门将如数追回,并取消其医疗救助待遇;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实施办法自**年*月*日起实行。

农村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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