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一些常见的条款
人身保险常见条款详解
案例1:
• 丁某,30岁,2000年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一份安家 定期寿险(附加住院医疗),主险保额10万元, 附加险保额1万元。保险期间至65岁,缴费20年, 年缴保费6000元。保险合同自丁某缴纳首期保费 的2000年5月25日0时开始生效。2004年5月25日丁 某因故未缴纳续期保费,自2004年5月26日起该保 单进入缴费宽限期(30天),至2004年6月25日丁 某仍未缴费,则这份保险合同自2004年6月26日起 失效。2006年3月1日丁某因病住院治疗,花去医 疗费3000元。病愈后丁某于2006年4月1日向保险 公司申请合同复效,保险人经审查后同意合同自 2006年4月15日起复效。2008年1月15日丁某自杀
保单转让条款
受益人条款
共同灾难条款
所有权条款
• 所有权条款规定保单的所有权归属, 保单所有人的权力等。在人身保险中, 很多时候保单持有人与投保人是同一 人,所有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机构。 • 保单所有人的权力通常有:变更受益 人;领取退保金;领取保单红利;借 款;贷款;放弃或出售保单的一项或 多项权力;指定新的所有人等。
• 案例2: • 遗嘱可否变更保险合同受益人?
• 洪某和男友黄某2005年确定恋爱关系 并住在一起,但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 记。今年6月黄某不幸意外去世。洪某 在整理其遗物时,发现其男友在住院 期间写了一封信给她,说几年前他给 自己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保到 准备将受益人变更成洪某。 • 请问洪某可以基于黄某给她的信去要 求保险公司支付该笔保险金吗? 为什 么?
受益人条款
• 两方面内容: • 一是明确规定受益人; • 二是明确规定受益人是否可以更换。
• 注意: • (1)受益人一般只出现在人身保险中。 • (2)受益人只是享有对死亡保险金的 “期待权”,即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 险人死亡,保险金不能成为受益人的 遗产而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而是要 由保单持有人重新指定新的受益人或 者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受领。 • (3)、可变更的受益人和不可变更的
人身保险合同常见条款的应用
人身保险合同常见条款的应用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以投保人为征对象,以被保险人为保障对象,以保险公司为赔偿机构,通过签订保险合同来达到保障被保险人安全和家庭稳定的目的。
与其他保险相比,人身保险更加具有保障性和长期性,而且还涉及到一定的法律法规,因此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常见条款非常重要。
第一、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或其指定受益人在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支付的最高赔款标准。
投保时需要注意保险金额的选择,应根据被保险人的职业、年龄、收入等情况来确定,不宜过高也不宜过低,否则不仅会浪费投保费用,还会影响到保障效果。
第二、保险期间保险期间是指合同生效后规定的保险有效期限。
保险期间的选择应合理,以保证被保险人在有效期限内能够获得足够的保障。
如果期间过短,可能会使被保险人在尚未享受到保障的情况下就需要再次投保;而如果期间过长,则可能会浪费保险费用。
第三、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
通常包括死亡、残疾和重大疾病等方面的保障。
被保险人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条款,了解保险公司的赔偿方式和标准。
第四、免除责任条款免除责任条款是指保险公司在保障范围内免除赔偿责任的条款。
被保险人应该仔细审查合同中的这部分内容,了解哪些情况下保险公司会免除赔付责任,以便在遇到事故时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纷争。
第五、犹豫期犹豫期是指被保险人在签署保险合同后的一段时间内有权取消合同的时间。
这段时间通常为10天左右,被保险人可以仔细研究合同中的内容,如果发现不符合要求或者需要取消合同,可以在犹豫期内行使自己的权利。
总之,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是影响投保效果和保障效果的关键因素,被保险人应该仔细研究保险合同中的条款,确保自己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权益得到合理的保障。
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
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承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约定的风险事件时,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契约文件。
人身保险合同中涵盖了一系列条款,下面将介绍一些常见的条款。
1.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人身保险合同中首先需要明确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身份。
投保人是购买保险的一方,被保险人则是享受保险保障的一方。
通常情况下,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是不同的人。
2. 保险金额和保费:人身保险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的是保险金额和保费。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时需要给付的保险金的最高限额。
保费则是被保险人需要支付给保险公司的费用,通常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健康状况等进行评估确定。
3. 保险期限和续保:人身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期限是被保险人享受保险保障的时间范围,一般以年为单位。
合同中通常还包括了续保条款,规定了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后是否可以选择继续保险,并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4. 保险责任和免除责任:人身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和免除责任。
保险责任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责任,该责任范围应明确约定。
免除责任则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的情况,例如被保险人故意自残、酒驾、毒驾等。
5. 保险事故通知和理赔:人身保险合同中一般包含了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需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的条款,以及理赔申请的程序和要求。
通常要求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的一定时间内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和资料以便进行理赔。
6. 保险合同的解除和退保:人身保险合同中通常还包括了合同解除和退保的相关条款。
合同解除的情况包括投保人主动解除合同或保险期满后合同自动解除等情况。
退保是指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间内提前终止合同并要求退还已支付的保费,具体退保条款应包括手续和费用等要求。
7.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人身保险合同中也规定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一些义务。
以下属于人身保险合同基本条款
以下属于人身保险合同基本条款人身保险合同基本条款在人身保险领域,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文件,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人身保险合同通常包含一些基本条款,这些条款对于保险合同的理解和解释至关重要。
下面,我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探讨以下属于人身保险合同基本条款,帮助你更好地理解这一主题。
一、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1. 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公司在合同期内承担的责任限额,保险期限则规定了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
这两项内容是人身保险合同中最基本的条款,直接影响到保险责任的大小和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
2. 保险费支付方式:保险费支付方式包括一次性支付和分期支付两种方式,不同的支付方式会对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和保险责任产生影响。
这是保险合同中需要被特别关注的条款之一。
3. 被保险人的义务和责任:保险合同中通常会规定被保险人的义务和责任,包括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报告和申报程序等。
被保险人需要遵守这些义务和责任,以免影响到保险合同的生效和理赔。
4. 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条款: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条款规定了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和程序,保险合同可以因为种种原因需要解除或终止,这些条款规定了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人身保险合同基本条款是保险合同中最核心的内容,直接关系到被保险人的权益和保险公司的责任。
这些条款既有利于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有利于保险合同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在选择人身保险产品时,更加深入地了解和理解这些基本条款,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保障自己和家人的权益。
总结回顾人身保险合同基本条款包括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保险费支付方式、被保险人的义务和责任、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条款等内容。
这些条款在保险合同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需要我们在选择和签订保险合同时认真对待。
只有深入理解并遵守这些条款,才能真正享受到保险带来的保障和安全感。
以上是我根据你提供的主题内容撰写的人身保险合同基本条款的文章,请查阅。
根据保险法,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根据保险法,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根据保险法,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包括以下内容:
1. 投保人的义务:投保人需按照合同规定如实告知与保险事项有关的情况,如职业、健康状况、家族遗传病史等。
2. 被保险人的义务:被保险人需依法支付保险费,并在事故发生后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同时积极配合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3. 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发生的意外伤害或疾病进行赔偿,包括医疗费用、伤残赔偿、身故赔偿等。
4. 免除责任:保险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可以免除赔偿责任,如故意造成的事故、被保险人故意隐瞒重要情况等。
5. 保险金的支付: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符合合同约定的赔偿条件后,应及时支付保险金。
6. 合同的生效和终止:合同一般在投保人交纳保险费后生效,可以在合同规定的情况下终止。
7. 理赔的程序和期限: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事故或疾病后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信息,同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进行理赔申请。
以上是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具体内容还需根据个别合同约定和保险公司的规定来确定。
合同中保险条款的内容(合集3篇)
合同中保险条款的内容第1篇1、人身保险合同常见的条款主要有:\\x0d\\x0a(1)不可抗辩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议条款。
所谓不可抗辩,就是说当保险人放弃了可以主张的权利,以后不可以再主张。
2、缴付保险费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基本义务,是保险合同生效的重要条件。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是保险人承担的风险项目:它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或保险金给付责任的范围,保险人的责任范围包括基本责任和特约责任两种。
3、保险合同的特定条款具体包括:协会条款。
协会条款仅见于海上保险合同中,并且是专指伦敦保险人协会根据实际需要而拟订颁布的有关船舶保险和货运保险条款的总称,它是目前国际保险市场通用的特约条款;附加条款。
合同中保险条款的内容第2篇其实,在看保险合同条款时,主要看以下几方面内容,一般就能把握住保单的要点:首先,必须核实保险合同上可填写的内容。
如合同中的投保人、被保人和受益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是否有误;有无保险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及总经理签字;合同中的保险品种与保险金额、每期保费是否与你的要求相一致;投保单上是否是自己的亲笔签名。
第三,阅读除外责任条款。
该条款列举了保险公司不理赔的几种事故状况,消费者购买保险后要小心回避这些状况的出现。
第四,看合同中的名词注释。
此项内容是保险专用名称的正式的、统一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
主要是为了帮助投保人更清晰地理解保险合同条款,是合同中所必须含有的内容。
第五,看合同解除或终止情况的规定或列举。
这一条讲投保人或保险公司在何种情况下可行使合同解除权。
保险公司除合同条款中列明的情况外,不能解除或终止正在履行的合同,而投保人则可随时提出解除或终止。
从目前情况来看,消费者往往对此条款最不满意。
如在医疗险中,有些保险公司一旦发生赔付,即依据该条款开出“除外责任书”。
合同中保险条款的内容第3篇1、保险合同应包括以下事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保险期间;订立合同的日期;违约责任等。
浅谈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常见条款
浅谈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常见条款在耐久的保险实践中,保险业界逐渐形成了一些规范人身保险合同的条目,常见的有弗成抗辩条目、年纪误告条目、自杀免责条目、战役免责条目、宽限日条目、复效条目、不丧掉价值条目、保单贷款条目等。
这些条目均衡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好处,增进了寿险业的可连续健康成长,保护了寿险市场的正常秩序。
弗成抗辩条目弗成抗辩条目来源于英美法系国家的保险实践,目的是为了均衡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的好处,限制保险人滥用合同解除权,解决耐久以来保险市场存在的信任危机,增进保险业的健康成长。
弗成抗辩条目由最早的合同商定条目成长为合同法定条目,被年夜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保险法立法所借鉴。
我国2009年10月实施的新《保险法》对1995年的《保险法》进行了年夜幅度修订,将“弗成抗辩条目”周全引入保险合同司律例范之中,成为本次修订最明显的变更之一。
此举不仅使保险理赔轇轕在一定水平上有所削减,并且督促保险公司要加强对承保环节的管控,有用遏制保险营销运动中存在的发卖误导现象,对规范保险市场经营,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正当好处有侧主要意义。
我国《保险法》(2009年10月实施的新《保险法》,下同)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有意或者因重年夜过掉未实施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责任,足以影响保险人决议是否赞同承保或者进步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跨越三十日弗成使而祛除。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跨越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产生保险变乱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该条目规定了保险人的可抗辩期为二年,跨越二年,即为“弗成抗辩期”。
年纪误告条目年纪误告条目常日规定了投保人在投保时误报被保险人年纪情况下的处理办法。
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年纪不真实影响合同效力的情况。
被保险人真实年纪不相符合同商定的年纪限制的,保险合同为无效合同,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条款5篇
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条款5篇篇1一、合同双方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投保人/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保险标的本合同涉及的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旨在保障乙方因突发、外来的、非本意的意外事故导致的身体伤害或死亡。
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意外伤害事故、自然灾害等。
三、保险金额及保费1. 保险金额:根据乙方选择的保险计划,保险金额详见保险单。
2. 保费:乙方应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金额支付保费。
四、保险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限自保险单上载明的起始日期起至约定的终止日期止。
五、保险责任1. 意外身故:乙方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甲方将按照保险金额支付身故保险金。
2. 意外伤残:乙方因意外事故导致身体伤残,甲方将根据伤残程度支付相应的伤残保险金。
3. 医疗费用:乙方因意外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甲方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医疗保险金。
4. 住院津贴:乙方因意外事故住院治疗期间,甲方将按照保险单约定支付住院津贴。
5. 其他附加保障:根据乙方选择的附加保障项目,甲方将按照保险单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六、责任免除本合同中,下列情形导致的损失,甲方不承担保险责任:1. 投保人的欺诈行为;2.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竞技比赛;3. 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行为;4. 战争、军事行动、核辐射等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
七、理赔程序1. 乙方发生意外事故后,应及时通知甲方并申请理赔。
2. 乙方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医疗证明、事故鉴定报告等。
3. 甲方收到完整材料后,将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定并支付保险金。
八、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保险期限届满时终止。
2. 在保险期限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3. 若乙方在保险期限内未按时支付保费,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九、争议解决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简易人身保险条款
简易人身保险条款
以下是简易人身保险条款的内容:
1. 被保险人:指投保人或其指定的个人。
2. 保险合同: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
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 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赔偿责任。
4. 保险金额:指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应赔偿的金额,即保险金。
5. 保险期间: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有效期。
6. 保险费:投保人为了获得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而支付给
保险公司的费用。
7. 免赔额: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金额。
超过免赔额部分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8. 意外事故:指突发、非故意的、由于外力作用引起的人身伤害。
9. 投保年龄: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的年龄限制。
10. 保险终止:保险合同解除或失效。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以上内容只是简易人身保险条款的一些常见条款,实际保险合同中的具体内容还应根据具体的保险产品来确定。
不同的保险公司和产品会有不同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责任,投保人在购买人身保险时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并咨询保险专业人士以获得更准确的信息。
简易人身保险条款
简易人身保险条款第一部分保险对象1.保险公司向保险人承保,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发生身故、残疾、疾病的保险。
2.被保险人必须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且在保险合同生效前,保险人必须经过了体检,并且填写完整、真实的健康告知表。
第二部分保险费与保额1.本合同的保险费为一次性缴纳,金额为保额的5%。
2.本合同的保险保额为1万元。
3.保险期限为一年。
第三部分保险责任1.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金额为1万元。
2.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疾病导致身体残疾,且符合国家有关残疾程度的规定,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残疾保险金,金额为1万元。
3.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被确诊患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金额为1万元。
第四部分免除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故意实施犯罪行为;(2)被保险人酗酒、吸毒、自杀或故意伤害自己。
2.被保险人隐瞒、谎报有关情况,或不如实回答健康告知中的问题,以致保险公司无法正确评估任务的健康风险,保险公司可解除合同。
第五部分保险事故和赔偿1.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身故、残疾、疾病的,或投保人依照本合同规定解除合同的,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填写保险理赔申请书,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2.保险理赔申请书应当加盖被保险人单位或有关部门的公章并经被保险人签字,随有关证明和资料,向保险公司递交。
3.保险公司应自收到保险理赔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保险理赔申请进行审核,同意赔偿的,应当按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支付人身保险金。
第六部分退保如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满一年且未发生身故、残疾、疾病,可申请保险合同退保,退保金额为已缴纳保险费金额的80%。
第七部分合同变更当本合同中涉及有关条款,需要变更时,应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书面确认。
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
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包括:
1. 不可争议条款:指保险人对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行为的抗辩权,在保险合同生效2年后不得行使的合同约定。
2. 不丧失价值条款:投保人交纳保费达2年的,投保人请求退保时,保险单具有的现金价值并不因此而丧失。
3. 垫付保险费条款:投保人如果在宽限期内为未交付保险费,除非投保人有相反的声明,保险人得在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中自动扣除一定金额用以抵交保险费,使合同继续有效,直到累计的垫交数额达到保险单上现金价值的数额为止,若投保人届时仍不交保险费,保险合同的效力即行终止。
4. 保单贷款条款: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费交付满一定期间具有现金价值后,投保人可凭保险单上现金价值为质向保险人申请贷款,其贷款的数额连同利息不得超过该保险单上的现金价值,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若贷款本息达到保单上现金价值的数额时,合同效力终止。
5. 自杀条款: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在投保一定期间内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经过法定期间后自杀的,保险人则应承担保险金给付义务。
此外,人身保险合同还包含以下常见条款:
1. 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 保险标的。
3.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4. 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5. 保险金额。
6. 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7. 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8. 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9. 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能因险种和公司规定而异。
如有疑问,请咨询相关保险公司。
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保险单:包括保险合同的具体信息,如被保险人姓名、年龄、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
2. 保险责任和范围:明确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范围,包括意外事故伤害、疾病、身故等情况。
3. 保险费:被保险人需要按约定的金额和频率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
4. 保险期限:确定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包括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
5. 免除责任:明确保险公司不承担的责任范围,如自杀、战争等情况。
6. 保险金给付:规定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应当支付的保险金金额和时限。
7. 终止合同:规定保险合同可以终止的情况,如被保险人死亡、解除合同等。
8. 犹豫期:规定被保险人在签订合同后一段时间内可以取消合同并全额退还保险费的期限。
9. 投保告知义务:要求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如实告知与保险事项相关的重要信息。
10. 约定争议解决方式:规定保险合同争议解决的方式,如协商、仲裁或诉讼等。
这些是人身保险合同中常见的基本条款,具体条款内容可能会根据保险公司和不同产品的特点稍有不同。
为了保证自身权益,被保险人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并理解合同条款的内容。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6篇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6篇篇1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第一条定义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多人为保险对象,由保险公司为他们在意外事故中遭受人身伤害提供经济赔偿保障的一种保险形式。
第二条保险责任1. 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伤害或身故时,依照本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
2. 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住院津贴、伤残赔偿金、身故赔偿金等。
第三条保险期间1. 保险期间为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一年。
2. 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意外事故均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第四条保险金额1. 保险金额为每位被保险人在一次事故中可获得的最高赔偿金额。
2. 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工作性质等因素确定,一般不同职业、年龄段的被保险人保险金额不同。
第五条保险金申请1. 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后,须在规定时间内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金申请。
2. 保险公司会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定损,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付保险金。
第六条保险费1. 被保险团体须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
2. 保险费一般根据团体的风险程度、平均年龄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免赔额1. 免赔额是指在一次事故中被保险人需自行承担的部分。
2. 免赔额的具体数额由保险公司和被保险团体协商确定。
第八条保险合同解除1. 若被保险人提供虚假资料或故意拖延保险事故处理,保险合同可能被解除。
2. 保险公司有权对涉嫌欺诈或其他不当行为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争议解决1. 保险公司和被保险团体间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
2. 若协商无果,则可向保险监管部门投诉或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条其他事项1. 保险公司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对合同进行调整。
2. 被保险团体需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保险合同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生效日期1.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2. 保险公司在生效之前将发放保险单。
以上为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被保险团体应详细了解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内容,在意外事故发生时能及时获得经济赔偿保障。
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条款5篇
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条款5篇篇1一、合同目的与定义本合同旨在明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关系,规范人身意外伤害风险承担方式及保险赔偿标准。
本合同条款所称“人身意外伤害”,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突发、不可预料的事件导致的身体受伤或丧失生命。
二、合同当事人1. 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方。
2. 被保险人:接受保险保障的一方。
三、保险范围本合同承保因人身意外伤害导致的死亡、伤残、医疗费用及误工损失等风险。
具体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意外身故:因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支付保险金额。
2. 意外伤残:因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永久伤残,保险人按照伤残程度支付相应保险金。
3. 医疗费用:因意外伤害产生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手术费、药品费等。
4. 误工损失:因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无法工作产生的收入损失。
四、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期限为一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保险期限届满日止。
五、保险金额与保费1. 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需求及保险人的约定,确定具体的保险金额。
2. 保费:被保险人应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
六、保险人的责任与义务1. 保险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 保险人应及时、足额支付保险金。
3. 保险人有权了解与被保险人的相关情况,被保险人应如实告知。
七、被保险人的责任与义务1. 被保险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
2. 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发生的意外伤害事件。
3. 被保险人应提供真实、完整的理赔资料。
八、保险赔偿处理1. 保险赔偿申请: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按照保险人的要求提供理赔材料。
2. 保险赔偿审核:保险人收到理赔申请后,应在约定时间内对赔偿申请进行审核。
3. 保险赔偿支付:经审核,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人应及时、足额支付保险金。
九、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可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解除。
2.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本合同自动终止:(一)保险期限届满;(二)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三)被保险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保险人按照约定解除本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条款
人身保险合同条款一、合同当事人1. 保险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保险公司全称]2. 投保人(以下简称“乙方”):[投保人全名]3. 被保险人(以下简称“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全名]二、合同内容1. 保险种类:[具体保险种类,如终身寿险、意外伤害保险等]2. 保险金额:[具体保险金额]3. 保险期间:自[生效日期]起至[终止日期]止4. 保险费:[保险费金额],按[缴费方式,如年缴、季缴等]缴纳三、保险责任1.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甲方按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2.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甲方按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3. 其他保险责任根据具体保险产品而定。
四、责任免除1. 被保险人故意行为导致的身故或全残。
2.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导致的身故或全残。
3. 被保险人从事非法活动或犯罪行为导致的身故或全残。
4. 其他根据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
五、保险金申请1. 被保险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具体天数]内向甲方提出保险金给付申请。
2. 申请保险金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具体材料列表,如死亡证明、医疗证明等]六、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 合同生效后,乙方可申请变更合同内容,但需经甲方同意。
2. 合同生效后,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但需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七、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八、其他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盖章]乙方(投保人):[投保人签字]签订日期:[年][月][日]。
人身保险示范条款
人身保险示范条款以下是人身保险示范条款的一些常见内容和要点:1.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投保人是购买保险的人,被保险人是被保险的人。
通常情况下,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是同一个人,但也可以是不同的人。
2. 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保险金额是指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赔偿金额。
保险期限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也就是保险开始日期和结束日期之间的期间。
3. 保险责任和免赔额: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即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免赔额是指保险公司在赔偿前约定的需要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一部分损失。
4. 保险费和费率:保险费是投保人支付给保险公司的费用,用以购买保险保障。
费率是指保险费的计算依据,通常是基于被保险人的风险情况、年龄、职业等因素而确定的。
5. 保险金给付方式和受益人:保险金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支付的金额。
保险金的给付方式可以是一次性给付、分期给付或定期给付。
受益人是指被保险人指定的在其身故或发生意外等情况下享受保险金的人。
6. 免责事由和不予赔付的情况:免责事由是指保险公司在特定情况下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情况,如被保险人故意自杀、酒后驾驶等。
不予赔付的情况是指保险公司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拒绝支付保险金的情况,如未按时支付保险费、提供虚假材料等。
7. 保险合同的解除和退费:保险合同可以通过双方协商解除,解除后保险公司会根据约定退还部分或全部保险费。
8. 索赔程序和申诉机构:索赔程序是指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具体步骤和条件。
申诉机构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公司的赔偿决定不满时可以向其投诉和申诉的机构。
这些是人身保险示范条款的一些常见内容,具体条款内容可能根据不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而有所不同。
在购买保险前,建议仔细阅读和理解保险条款,并与保险公司进行充分沟通和确认。
课程介绍之人身保险: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
(⼀)不可争条款 不可争条款:⼜称不可抗辩条款,是指⾃⼈⾝保险合同订⽴时起,超过法定时限后,保险⼈将不得以投保⼈在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误告、漏告、隐瞒某些事实为理由,⽽主张合同⽆效或拒绝给付保险⾦。
(⼆)年龄误告条款 年龄误告条款主要是针对投保⼈申报的被保险⼈的年龄不真实,⽽真实年龄⼜符合合同约定限制的情况下⽽设⽴的。
法律与保险合同中⼀般均规定年龄误告条款,要求保险⼈按被保险⼈真实年龄调整。
(三)宽限期条款 宽限期条款:是指如果保险合同约定分期⽀付保险费,但投保⼈⽀付⾸期保险费后未按时交付分期保险费的,法律或合同规定给予投保⼈⼀定的宽间,在此期间,即使未交纳保险费,仍能保持保险合同效⼒。
(四)保险合同效⼒中⽌和复效条款 ⼈⾝保险保险合同在有效期间内,由于缺乏某些必要条件⽽使合同暂时失去效⼒,称为合同中⽌;⼀旦在法定或约定的时间内所需条件得到满⾜,合同可以恢复原来的效⼒,称为合同复效。
(五)⾃杀条款 在长期⼈⾝保险中,保险费率组成中含有储蓄因素,特别是带有长期性⽣存给付保险的纯保险费往往含有很⼤⽐重的储蓄保险费。
于是保险单交费达到⼀定时间后,逐年积存相当数额的责任准备⾦并随着时间的延伸⽽不断增加,这就形成了保险单的现⾦价值。
我国《保险法》规定,现⾦价值不因保险合同效⼒的变化⽽丧失。
(六)不丧失现⾦价值条款 在长期⼈⾝保险中,保险费率组成中含有储蓄因素,特别是带有长期性⽣存给付保险的纯保险费往往含有很⼤⽐重的储蓄保险费。
于是保险单交费达到⼀定时间后,逐年积存相当数额的责任准备⾦并随着时间的延伸⽽不断增加,这就形成了保险单的现⾦价值。
我国《保险法》规定,现⾦价值不因保险合同效⼒的变化⽽丧失。
(七)保单贷款条款 长期性⼈⾝保险合同,在积累⼀定的保险费产⽣现⾦价值后,投保⼈可以在保险单的现⾦价值数额内,以具有现⾦价值的保险单作为质押,向其投保的保险⼈或第三者申请贷款。
习惯上称为保单贷款或保单质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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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一些常见的条款
人身保险受到很多消费者的青睐这是有目共睹的,但是真正有几人了解人身保险合同,可以说是寥寥无几,尤其是人身保险合同中的那些保险条款,由于比较繁琐,更是没几个投保人会去细细分析和阅读,保险专家指出,买保险千万不能忽视保险条款的重要性,往往在保险条款里就隐藏了很多重要的信息,下面就给大家说说人身保险合同中一些比较常见的条款。
1、不可抗辩条款
人寿保险合同成立二年后,保险公司不得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理由解除合同,这是一条有利于保户的规定。
如果保险公司发现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重要事实,只能在二年内以此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或解除合同,超过两年的可抗辩期,这个权力即告丧失。
2、宽限期条款
对于分期交费的保单,如果投保人因疏忽或者其他原因没能按期交费,保险公司给出一定的宽限期(一般为60天,具体时间请见条款规定),在这段时间内保单仍然有效,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予负责。
如超过宽限期还没交纳保费,则保单有可能失效。
3、误报年龄条款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4、受益人条款
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受益人可以为一人或数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指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在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死亡后的保险金视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领取。
5、复效条款
因投保人不按期交纳保费致使保单失效后,二年之后,投保人可向保险公司申请复效,经过保险公司审查同意后,投保人补交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及利息,保单可恢复效力。
6、自杀条款
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二年以内自杀,保险公司不给付保险金。
如果自杀发生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二年之后,保险公司可以给付保险金。
7、不丧失价值条款
投保人在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后,保单会积存一定的责任准备金。
这种准备金不因保单效力的变化而丧失其现金价值。
投保人若要退保,这部分现金价值应由保险公司退还给投保人。
当然,一份完整的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条款肯定不只以上简单的几条,以上列出的只是比较常见的条款,也是大家不能忽视的条款,要想知道更详细的信息,那就请大家在投保前,先仔细阅读人身保险合同,再决定是否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