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房产面积测算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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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房产面积测算细则1总则

1.1为加强我市的房产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者的合法权益,适应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房产测量规范》(GB /T17986-2000)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1.2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所有房屋的权属登记、交易、租赁、评估、抵押、行政裁决、拆迁等的房产面积测算。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可参照执行。

1.3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是本市房产面积测算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权籍管理部门负责市辖各区房产面积测算的日常管理,并对各区的房产面积测算工作实施业务指导。

1.4本细则所称房屋面积的测算系指房屋水平投影面积的测量计算,它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使用面积等。

1.5本细则以中误差作为评定精度的标准,以两倍中误差作为限差。

1.6房产面积的精度分为两级。各级面积的限差和中误差不超过下表计算的结果。

房产面积的精度要求精度等级限差中误差适用范围一级一般地区的房屋二级隐蔽区域毗连不规则的房屋注:S为房产面积,平方米(M2)

2一般规定

2.1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走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2.2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3房屋产权面积系指权属人(或称产权主,下同)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2.4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权属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2.5房屋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算过程面积取至0.001平方米,最终面积取至0.01平方米。

2.6量距应使用经检定合格的钢卷尺、玻璃纤维尺、掌上型测距仪等能达到相应精度仪器和工具,边长取位至0.01米。

3房屋墙体定位及归属确认

3.1房屋勒脚以上的外墙体包括阳台与房屋的分隔墙体,其墙体

面积应包括粉刷层、贴面等外墙保护层,不包括凸出外墙面的结构柱、装饰柱或装饰性的挂墙体(如玻璃幕等)。

3.2单产权的房屋、独立幢或独立宗地的连体别墅不存在共有建筑面积,其房屋外墙体全部归入房屋建筑面积内;毗连房屋四至墙体归属由相邻各方指认确定。

3.3墙体归属分为自(有)墙、共(有)墙和借(他)墙三类。

3.4成套房屋的外墙(包括山墙),各套之间的分隔墙、套与公共建筑空间的分隔墙以及归属不同功能区的公共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均为共有墙。共有墙的权属线绘于共有墙中线处,其墙体面积以权属线为界各自归入相关建筑面积中,其中房屋的外半墙面积归入共有建筑面积。

连体别墅不属于成套房屋的范畴,可分割成独立的产权单元房屋。

3.5成套房屋的架空楼层、局部架空等无墙体的外围,包括底层楼梯入口处、店面或车库的卷闸门或铁栅门等,其墙体厚度可参照本层其它外墙或承重墙的实体厚度确定,本层无可参照的可套用上层外墙体厚度确定。

地下室外围墙厚可按审定的设计图纸墙厚计算建筑面积。

3.6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以结构楼板外沿至玻璃幕等外墙面的间距确定为外墙体厚度。同一楼层外墙,既有主墙,又有玻璃幕墙的,以主墙为准计算建筑面积,墙厚按主墙厚度计算。栏杆、矮墙等维护结构的不视为主墙。

金属幕墙及其它材料幕墙,参照玻璃幕墙的有关规定处理。各楼层墙体厚度不同时,分层分别计算。

4房屋建筑面积测算

4.1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4.1.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4.1.2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结构转换层及楼梯间、电梯间等,其层高在2.20米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4.1.3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通往回廊(或夹层、跃层)的室内楼梯,不论梯位是否在回廊(或夹层、跃层)范围内,该梯均按楼层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4.1.4楼梯间、电梯(含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通风井、排气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

4.1.5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设备用房等以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1.6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1.7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1.8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有两根以上柱),两房屋间有上

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1.9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1.10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1.11与房屋相连属永久性的(不论是否突出墙外)且有非独立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1.12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1.13属永久性建筑有非单排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1.14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层高在米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2.20.

4.1.15与室内任意一边相通的,具备房屋的一般条件,并能正常利用的伸缩缝、沉降缝计算建筑面积。

4.1.16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架空层(包括技术转换层、结构转换层),按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1.17底层杂物间、储藏室、车库等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1.18对倾斜、弧状等非垂直墙体的房屋,层高(高度)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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